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上之一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上从「九十」初,终戒本末。)
【疏】终南太一山沙门释 道宣 撰
【疏】就「九十」中,先以义求,后随相解。
【疏】初别料简,七门分之:一、配三业;二、约自他;三、明遮性;四、论持犯;五、简僧尼;六、关诸部;七、辨任运。
【疏】初配三业者。「九十」一篇,三十一戒在身成犯,二十一戒在语成犯,三十八戒通于身语。
九十单提,义门有七,初门,总配中。标云「三业」,而但列「身」、「语」者,以意业通故。
【疏】就初三十一戒中,何者是邪?作偈记之,法事单历。「女未强脱覆,作屏施别过,非残不外坐,屏露四三军,酒水击半白,二随打搏宫。」
次科,身犯中。「法事单历」者,此句通指诸偈,以双持双犯,法事兼有,此下偈括不可双标故。女(与女宿)未(与未受宿)强(强敷卧具)脱(坐脱脚床)覆(覆屋过三),作(与尼作衣)屏(与尼屏坐)施(施食处过受)别(别众)过(过三钵食),非(非时食)残(残宿食)不(不受食)外(与外道食)坐(食家强坐),屏(屏与女坐)露(与女露坐)四(过四月受药)三军(一、往观军陈,二、军中过限,三、观军合战),酒(饮酒)水(水中戏)击(击枥他)半(半月洗浴)白(白色三衣),二随(一、随举比丘,二、随摈沙弥)打(打比丘)搏(搏比丘)宫(突入王宫)。
【疏】有二十一戒,口业犯而非身。故偈记言:「故毁两同说,道女异嫌尼,讥法恐怖疑,发起欲拒毗,同欲无根谤,二十一语持。」
次语犯中,初科。故(故妄语)毁(毁些)两(两舌)同(与未具人同诵)说(说麤罪),道(实道得)女(与女说法过限)异(妄作异语)嫌(嫌骂知事)尼(辄教尼),讥(讥教尼人)法(与尼说法至暮)恐怖(怖比丘)疑(疑恼比丘),发起(发举四诤)欲(说欲不障道)拒(拒劝学)毗(毁毗尼),同(同羯磨后悔)欲(与欲已后悔)无根谤(僧残法谤)。「二」下,一句总结。
【疏】昔云:小年与受,是口业犯。今解不尔。《律》结和尚,不是戒师。当时和尚默坐众中,未曾有语。故知解非。《律》结僧吉、师提者,此在自身作业假他语也,如后为道。
次斥非中。初牒古解。「今」下,正斥。初约义斥非。「律」下,示今所判。指「如后」者,文见次科。
【疏】三、就通身语,又分为二:有三十一戒,语家作业共身心犯;后有七戒,语家止业共身心犯。
【疏】就前分三。
【疏】初有十九戒,自语作业假他身犯。偈云:「掘坏牵用劝,然藏饮杀驱,与衣捉落宝,高床七戒俱。」
三、通身语中,初段,十九戒中,初科。掘(掘地)坏(坏生)牵(牵他出房)用(用虫水)劝(劝足食),然(露地然火)藏(藏他衣钵)饮(饮虫水)杀(杀畜生)驱(驱他出聚),与衣(与尼衣)捉落宝(捉宝因拾遗故),高床七戒俱(一、高脚,二、兜罗緜褥,三、牙角针筒,四、过量坐具,五、覆疮衣,六、雨浴衣,七、与佛衣等。「俱」,谓同也)。
【疏】此一段戒,若论自业唯身心犯,属初门中。今据教人成自犯义。如前教人掘地,言了未结,必假前身掘地、坏生,教者方犯,故云「自语作业假他身」也。不同「妄语」,无别事故,言了即结。余者例知。
简辨中。由此诸戒,自作教他二俱成犯,故涉前后。初明属前。「今」下,次明属后。初引「掘」、「坏」以明。「不」下,简异单语。「余」下,指例,即余诸戒也。
【疏】「若尔,如诳他言了未结,要待前闻,闻即身业。」
答:「今取运为造作,别名身业,不取闻知通名身业。」
释难中。以妄语成犯,事同假他,故蹑为难。答中,造作事异,如掘、坏等,名「身家别业」;五根触对,事用未彰,名「身通业」。
【疏】中有七戒,自语作业假自他身。如与期行,要先共期,后身同路,越界方犯。偈言:「屏露二处敷,四期索美食。」
次七戒中。初示业相,后以偈束。「屏露二敷」,亦约先语教人,前人为敷,我身舍去。「四期」(一、期尼行,二、尼同船,三、期贼行,四、期女行)。「索美食」,先以语索,前人施与,我食方犯。
【疏】后有五戒,自身作业假他口成。如「噉叹食」,假尼口叹,身业咽犯,余者例同。偈言:「赞谏及二听,与年不满五。」且如违谏亦有言拒,今就一相,知别有义。
后五戒中。初示相。次偈括。赞(食尼赞食,他叹我食故)谏(不受谏,他谏我拒故)二听(一、屏听四诤,二、不摄耳听戒,并由他说故),与年不满(和尚默坐犯,假他羯磨成)。「且」下,别简谏戒。若取「言拒」,应在语业,今明不受,多就身论,故云「一相」。
【疏】大分第二,次有七戒,语家止业,共身心犯。偈言:「覆背足非时,家真不与欲。」
第二,语止七戒。并有教法,由口不作,身违成犯故也。偈中:覆(覆麤罪)背(展转食)足(足食)非时(非时入聚),家(食前食后至他家)真(真实施)不与欲(不与欲起去)。
【疏】覆藏一戒,诸解不定。《伽》、《母》云「意业成犯」,此就本为言也。《善见》云「身心犯」者,由见闻他犯,怀覆不说,此通口业,未可取分。今云:闻过言陈,本自无罪,止口不露,意怀覆故,身为过本,故两取之。
别释中。先引诸解。《伽》、《母》就「意」,意即是通,犯相难显,不可全用。《见论》「身心」通别齐举,「见闻」是身,「怀覆」即心。据云「不说」即是口止,故「通口业」,但文不标显,故「未可分」。「今」下,判定,即通三业。舍通就别,指归身、语,结属当科,故云「两取」。意在其中,不言可鉴。
【疏】次解第二,自作教人,约犯差别。
【疏】有十二戒,教人同犯,余即是轻。偈云:「掘坏牵用劝,恐然藏杀饮,无根捉落宝,自作教他同。」此十二戒,但使教人,纵不为己,作即同犯。
二、自作教人,初十二戒。「余即轻」者,无教人同犯故。偈词对前,寻之可解。
【疏】更有十戒,教人不为己,无问心之轻重,但得小罪。其相如何?偈云:「屏露与尼衣,高床下七戒。」此之十戒,教比丘作,若为己者,能教犯提,受使犯吉。若不为己,受使犯提,能教犯吉。
次十戒中。互通轻重。所以前标「不为己」者,且欲对上示不同故。「其相」下,列示。「屏、露」即二敷也。「此」下,正明能所互犯轻重。
【疏】约义以求,统通「九十」,义犹不尽。如有打、搏,自他同恼,何不同犯,岂唯小谤、饮虫水等?但是文无,义决则齐,何得不有?故知未尽。
义求中。上是约文,文则局数,今此据义,义求则通,故云「不尽」。文举「打」、「搏」,余可自寻。
【疏】次解第三,遮性义者。
【疏】有三十戒,性与理违,悔犯事净,集业未遣,要倾我倒,苦根方止。余六十戒,但有事违,不无讥丑,故违教网。
三、明遮性,通简中。初明性戒。「性」通三性,善、恶、无记。今此局恶,故云「违理」。于此须明化、制两教犯忏不同。犯化违理,毁制违事,比丘犯性,理事俱违。依律行悔,但翻违事,故云「事净」。违理犹存,故云「集业未遣」。若准《忏篇》,修三种理观亦能破业。今从究竟而论,故云「要倾我倒」,即须破惑入圣已去。惑能起业,业能生报,故曰「苦根」。「余」下,次明遮戒。此单犯制,于理无违,但依律忏,以事翻事,无不净矣。
【疏】广解遮、性,如上已陈。今直数之,知异便止。性恶,偈言:「故毁两说异,嫌强牵用讥,谏驱恐覆疑,畜饮发说随,随拒毁同欲,不屏打搏无。」
次括示中。初指广。「如上陈」者,即「僧残义门」。「今」下,正示。偈中:下说(说欲不障)、同(同羯磨后悔)、欲(与欲后悔)、不(不与欲去)、屏(屏听四诤)、无(无根僧残谤)。
【疏】次解第四,持犯方轨。
【疏】就有十二戒,具二持犯。何者是邪?例有七阶。
初、有羯磨故,得「说罪」、「教尼」。二、受功德衣故,得「背请」、「别食」。三、有嘱法故,得「非时」、「前后入他家」。四、作余食故,无「足食」「劝足」。五、作口法故,七日尽形,无「残宿」、「不受」。上列五阶十罪也。十一、「净施问主著」。十二、「僧事与欲起」。
四、明持犯,双持中,初科。诸戒事别法同,故合为七。
问:「德衣开五利,何独『背』、『别』得为作持?」
答:「前篇『长』、『离』自有净施、羯磨,此中『入聚』别有白法。此三长开,德衣时短。舍短从长以明双持。『背』、『别』二戒,无别开法,故取德衣为作持也。」
「若尔,前三得用德衣为作持否?」
答:「若用德衣,则废本法,故知三戒并兼两法。就本从长,故所不列。」
【疏】此等诸戒,并有教开。顺作无违名作持。止口不作名止犯,身违事合名作犯,此止、作两犯,体一名异。古人云:「止法止事,名为止持。」故知二持,名体各别。
次科,古解中。前列三行,欲显同是造作所成。后独出止持,欲明守戒非造作故。「两犯体一名异」者,彼谓作犯,义兼止犯,止作名殊,业思体一,无别二犯。前亦古义,后方标者,欲彰止持最为非故。「止法止事」者,彼谓法、事都无所为,名止持行。作持是运造,止持即不为,故「名体别」也。
问:「如昔所明,义有何失?」
答:「彼但解止,都不识持。持既成善,善即是业,业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无非造作,若都不作,但是无记,焉能成业?故知古解于理大乖,是以疏家篇篇提破。讲学临此,须善思之。」
【疏】今解不然。如上广列。持犯约教,随戒彰相,具二持犯。如有羯磨说麤罪是作持,不违教说名止持,无教輙说是作犯,抑教不求名止犯。据此为相,可不明邪?余可例知。
今解中。四行并据造作为言。指「如上」者,即僧残中。「持犯约教」者,示其源也。「随戒彰相」者,双单别也。「如」下,略示名体。二持二犯,一一皆别,举一例诸,自余准说。「抑」谓抑塞。「不求」,即不乞羯磨。
【疏】若忏罪时,但依戒悔。二犯据法,不在悔收。止学无知,别制别忏。
明忏中。上既异古,二犯体别,须明行忏开合之相。初明本犯,「二」下,次示止犯。言「二犯」者,谓双犯中止犯罪也。或可悔法中不收此罪。既是别制,故须别忏。言「别制」者,以更重增无知罪故。
【疏】如昔解云:「七日等药,加二受竟,防无非时名作持。」今解不然。七日无法,非时得食,本无限约。由作口法,过限故有非时。此乃口生非时,何得口防非时?故知无也。
斥七日中。初引古解。「七日等」者,「等」取尽形,彼谓加口法已,非时得服故。次示今解,又二。初明非时本开暂服,则知口法不防非时。「由」下,次明过限能生非时,则知口法非是能防。「故知无」者,谓无防义也。
【疏】「覆藏」昔解为作持,亦非义也。颇有顺教覆,得说无罪邪?如非时入村依教作,与本入村时无别,故说为作持。
斥「覆藏」中。初示非。彼谓发露即是作持。「颇」下,反诘。若许覆藏说而无罪,可名作持。然无此理,故不可立。「如」下,引前比显。前十二戒,若本无法则成于犯,由开作法,故名为持。覆藏不尔,相比可知。
【疏】问:「教人掘地,开知净语,岂非作持?」
答:「上之十二,顺教身作,故号作持。知净语者,但开教人,无有自作,不名作持。」
释妨中。知净开法,相似作持,故须简别。答文,易解。
【疏】次有二戒,作持止犯,「覆藏」、「不摄」是也。余七十六,并是止持。
次单持中。初明二戒作持止犯。由不露、不听而成犯故。
问:「此明复藏,与古何异?」
答:「古从法说,判在双持。今就事论,止在单摄。语同义别,文中自明。」
「余」下,次指余戒止持作犯,可知。
【疏】作便有犯。作持作犯,上篇广张。今明止犯止持。
三、广分品位,标中。指「上篇」者,即前「总义」及「僧残义门」中。
【疏】言止持者,谓佛制教,令学行之。我依修学,于境无犯。然根机利钝,不可齐准,至于万境,由迷疑网,故以诸九,定品优劣,且分三位。
止持,标叙中。初示立教之源。「我」下,明为学之本。「然」下,生起品位。言「诸九」者,据通为言,若法若事,不出可学、不可学二九句法。就戒别论,双持犯者,法事两别则有四九,单法单事但有二九。止犯加八,唯收不学教行之罪。言「优劣」者,持门则识优疑次,不识最劣,犯门反之。
【疏】上品一句,识法识犯。如德衣加受,功用须知,名识法也。如有违越,或吉或提,开合衣、药,定罪多少,名识犯也。余相例解,不能具出。由本戒无失,复不愚学,识达皎然,名为上品持律。
上品中。初标句。「如德衣」下,举前「背」、「别」开法,委释其相。(有改作「得衣」,乃将白色三衣加法以释。且白色不得加受,又非双持。)言「加受」者,谓作羯磨,人别三受。「功用须知」者,《钞》云:「能感多衣,衣无败坏。」又云:「以众僧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如有违越」者,谓受德衣有多制法:一、应时节,须安居竟;二、简衣体,制造合法;三、简受人,唯须当界前安居具三衣人;四、简持人,须具五德等。一事乖法,受则不成。既不成受,妄开背、别,一一戒下,各有「提、吉」之罪。重轻不定,故云「或」也。「开合衣、药」,谓背请戒,或单衣食请为开,或兼衣食请为合,有背不背,如后自明。「定罪多少」,谓二戒下有方便、根本、重轻等相,亦如后说。「余」下,指十一戒。「由」下,结位。
【疏】中位有四:初识法疑犯;二、识法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识同前解。言疑法者,谓受德衣用法有四,疑一、二、三,不能通决。言不识法者,迷昏不学,任物牵行,是非由他,自无尺寸。于犯疑暗,例此可知。然于一事由带一识,故判以为中品持律。
中品,分三。初列句。「识同」下,牒解有三。初识指前。疑中,言「四法」者:一、和僧单白法;二、差持衣人白二法;三、正受衣法;四、出德衣单白法。不识中,「任物牵行」,如盲人也。「自无尺寸」,不能度量也。学者明教,教即目、尺。有目则能见险夷,有尺则不迷长短。后生闻此,犹不省耶?「于」下,次例迷犯。谓于犯上有「疑、不识」,准上释之。「暗」即不识。「然」下,三、结位。「一事」合云「一法」,或可事名是通,存亦无失。
【疏】下品四句:初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法犯俱不识。此全昏学无境有识,故判以为下品持律。
下品,列句结位,可知。
【疏】问:「既愚不学,如何名『持』?」
答:「非犯本戒,名为止持。但于教相止心修学,望于过境,带不学迷。」
释疑中。「非犯本戒」,谓望根本无犯名「持」,不学无知枝条是「犯」。
又应问曰:「枝条有犯,岂合名『持』?」
答:「罪归教行,止犯所收,持门但据根本净耳。」
【疏】上品明人,故无罪失。中品有四,各带迷疑,即有八罪,罪名如上。下位四句,句别四罪,迷于法犯,具不学迷,即十六罪,亦如上解。
示罪中。两指「如上」,即前诸篇。上品,无罪。中品四句,不学四吉,无知二疑吉,二不识提,共八罪也。下品不学八吉,无知四疑吉,四不识提,即十六罪。此门总二十四罪,十八吉六提也。
【疏】次解止犯九句,谓于教行明昧,修学人根不同,得为九句。有立八句者。今解:翻解明止犯,唯八,不得立九。既迷教行,无法、犯两识也。翻修明止犯,托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輙行、輙食、輙语、輙取,望不作法名止,随作即违名犯。
次明止犯,叙立中。初标叙立意。「有」下,次示古解。古师「八句」,除识法识犯,唯收不学止犯。今师八、九双立,则收两种止犯。「今」下,后出正解。「翻解」即不学无知罪,所谓教行止犯也。「翻修」即诸作持戒相翻罪,所谓事法止犯也。翻解中。初定句。「既」下,明无下品之意。约迷论犯,识则非迷。
「若尔,后九句中何得存之?」
答:「彼有根本,故不同也。」
翻修中。初定句。言「托相」者,即诸戒相。「如」下,举戒以示。四「辄」者,总前十二戒:「輙行」有三(二入村、不与欲),「輙食」六(背、别、二足、残宿、不受),「輙语」二(说罪、教尼),「輙取」一(不问主)。「随作」谓造事,「即违」谓违法,此示二犯同时,不妨体别。
【疏】然识教相,无有愚迷,此下位一句。中品四句,如上所列,各有二罪,故合八也。上位有四:初不识法不识犯;二、不识法疑犯;三、疑法不识犯;四、法犯俱疑也。句各四罪,兼于学迷,故十六也。
正列中。三品可数而知。言「学迷」者,学即不学,迷即无知,通收疑、不识也。
【疏】犯门解义,罪多为上,翻持中可以知也。顺持解犯,何为不得?恐多诵文,自昏觉慧,故倒动之。心若明了,乱亦无苦,如鸟群飞,自分牝牡也。
明倒中。初正明。「翻持中」者,持门解义,无罪为上。又复犯门列句,从重至轻,故上品以二不识为初句,与持相反,对上可知。「顺」下,次出倒列之意。「牝牡」即雌雄。
【疏】次解第五,僧尼不同。
【疏】九十戒中,六十九戒僧尼同犯。故《尼律》中单列戒本,辨相同僧,文不繁也。
第五,僧尼,同犯中。初示数。尼有一百七十八提,今且约僧数对明同异。「故」下,引证。「尼律」即《尼戒本》。同僧犯者,缘起、广解,例皆略之,为省文故。
【疏】有二十一戒,与尼不同,有三种例。
【疏】初有无不同有三,谓「輙教诫尼」、「说法至暮」、「讥诃教诫」。尼非师位,次第即无。
次明不同,初有无中。此三僧中相因而制,尼是下位,无教僧义,后二因无,故云「次第无」也。
【疏】就中轻重不同,有十三戒,偈言:「作衣持屏坐,三期受赞食,劝足美牙角,过量覆三衣。」论其罪相,至文当解。
次轻重中。作衣(与尼作衣)持(持衣与尼。有云「兜罗緜」者,非,彼是同犯故)屏坐(与尼屏坐),三期(一、期尼行,二、期同船,三、期女行)受赞食(食尼赞食),劝足(可知)美(索美食。《疏》云:此吉罗者,结不同罪,实犯提舍)牙角(针简),过量(尼师坛)覆(覆疮衣)三衣(佛衣等量)。已上,并僧提尼吉。
【疏】后有五戒,犯同缘异,偈云:「背请足外道,小年雨浴衣。」皆谓犯罪即齐,开缘有异,故《尼律》中别立戒本。至文更出。
三、缘异中。「背请、足食」,下《戒本》中并云「尼吉」,《疏》云「作不同戒耳」。尼中二戒合制,故《戒本》云:「先受请,若足食已后食者,提。」(此谓离合异。)「外道」者,尼中白衣男子亦犯,僧则开之。彼戒本云:「自手持食与白衣、外道者,提。」(此通局异。)「小年」者,尼中十八童女增二年学法,僧则不尔。《戒本》云:「不与二岁学戒,满二十,便与受具,提。」(此即有无不同。)「雨浴衣」,过量虽同,用则有别,僧开夏月,尼听常用。(开用长短不同。)
【疏】敢依律例,更有义求。如「牵出房」,春、冬僧尼同犯,若是夏房,尼提僧吉。二、「毁呰」中,尼通两众,僧即轻重。三、「覆藏」中,僧罪二阶,尼即三品。有此诸异,何得不知?
义求中。前是据文,此出自见,故云「敢依律例」。即上三别,「牵」即缘异,「毁」即轻重,「覆」即有无。「牵出」中,僧有三时分房,夏房入己定,不须避上座,牵稀故轻。「尼提」者,《尼律》云:「安居中受安居已,乃至随作方便,出门,一一提。」(应是女人报弱,依处须定,牵出恼重故也。)「毁呰」中,尼毁本众及僧并提,故云「通两众」;僧则同类提,四众吉,故云「轻重」。「覆藏」,僧复上二篇提,下三吉,故云「二阶」;尼加一夷,故云「三品」。「有」下,结告。
【疏】次解第六,诸部不同。
【疏】《十诵》九十一堕,无此「不受谏戒」,别立「不敬说法人戒」、「说戒时轻僧浪语戒」。似此「触恼」,而彼自有「不随问答戒」。
六、诸部中。若论大数,《解脱》、《鼻奈》与《四分》同,《十诵》与《五分》同,《僧祇》独异。初《十诵》,无一有二异。「浪语」,谓谑浪也。「似」下,简辨。「不随问答」即是「触恼」,明知「浪语」别自立耳。
【疏】《五分》九十一堕中,无此「不受谏」,「用虫水」、「饮虫水」合为一戒,别立「入尼寺輙说法」,二、「轻三师」,三、「回僧物与别人」。
《五分》,少二有三别。「輙说法」者,简非教授。「回与别人」,简非入己。
【疏】《僧祇》九十二堕中,无此「不受谏」、「恐怖」二戒,别立「为尼说法」、「回僧物与别人」、「不舍净三衣」、「轻众僧」四戒。又离「余语」,别立「触恼戒」。
《僧祇》中,无二有四别。上二同前《五分》。「不舍净」者,彼律凡物说净已,欲取用者,须作舍法云:「此衣净施与某甲,某甲于我不计意,今还舍。」不舍,作三衣提,入塔、僧用吉。「又离余语」者,寻彼《戒本》及以广律,大同《四分》,止是一戒。若云「离」者,不合大数,则应九十三也(有本因改为「三」,误也)。此意末详,以俟来者。
【疏】《解脱》九十堕,无此「余语」、「与尼屏坐」、「共羯磨后悔」三戒,别有「在尼寺輙说法」、「回僧物与别人」、「不敬」三戒也。
《解脱》有三别,同前《五分》。
【疏】《鼻奈耶》九十中,有五不同。因六群共十七群诤,故立戒本:「瞋恚者,提。」六群挠扰,故结戒云:「若击动使瞋者,提。」因俭请一二人,多往恼乱,戒本云:「不请强去者,提。」下开僧事、病及作衣。「若比丘先至请家,弄小儿者,提。」、「高声乱人者,提。」
《鼻奈》,五戒全异诸部,在文可见。「挠」,奴巧反,亦优乱也。前四名殊,实唯六别:一、不敬说法(《十诵》);二、轻僧(《十诵》、《僧祇》);三、入尼寺说法(《五分》、《僧祇》、《解脱》);四、轻师(《五分》、《解脱》);五、回僧物与别人(《五分》、《僧祇》、《解脱》);六、不舍净(《僧祇》)。
【疏】此列非为繁文,欲显教有同异多少耳。岂唯上列,更应有在。
结略中。初明列意。「岂」下,示未尽。谓前所出,且据见者,律论浩博,疑有所遗,故云「更有」。
【疏】次解第七,沙弥任运。义如初篇。即上第二「教人门」中二十二戒。未受令作,受已犯者,三性之中,任运感业。
七、任运中。初指义。「即」下,配戒。「未」下,示相。羯磨未竟,事成但吉,法终缘辨,罪、戒俱成,小大虽殊,因果不别。
【疏】若依光师初作义疏九条,想料当时未必而别。据今托相,不无此义。
次引古中,标。云「当时」者,谓结集时也。「托相」者,即戒文也。
【疏】初、从「妄语」至「坏神村」,有十一戒,明守口意,摄身莫犯,善调三业行;
二、从「异语恼僧」下,尽「覆屋过量」,有九戒,明善将人心,随护众意,不相挠行;
三、从「輙教诫尼」至「与女同行」来十戒,明远避嫌疑,离染净行;
四、从「施一食」下,至「四月请」来,有十七戒,明内资节量,少欲知足行;
五、从「观军阵」下,至「三染衣色」来十三戒,系意住缘离逸,修道无著行;
六、从「故断畜生」下,至「与贼同行」来,有七戒,明常行远离,修慈愍物行;
七、从「说欲非障道」下,至「不摄耳听」来,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须教法行;
八、从「同法后悔」至「无根谤」来,有七戒,明同住安乐,详和无二,相遵奉行;
九、从「突入王宫门」下讫篇末,有十戒,明衣服外仪,节量谨摄,无违教行。
正引中。然此九行,一一行中各摄诸戒,且约大判,未必尽然,逐段对文寻之可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中)
【律】诸大德!是九十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律】初、故妄语戒。
【疏】故妄语戒第一。
【疏】言制意者。出家之士,言即称实,宁丧身命,许无虗谬。今违心背想,调诳于人,令他虗解,自失善利,过深恼重,故所以制。
第一,制意中。初叙所应为。「宁丧身命」,由是性业,宜急护故。「许」,犹使也。「今」下,次叙过相,以彰须制。
【疏】释名者,言非称实为「妄」,彰在于口为「语」,非心不犯名「故」。
释名中。「口」是造具,「心」即业本,欲彰成相,所以两标。
【疏】问:「故诳为重,戏即犯轻,何故『藏物』二俱犯堕?」
答:「妄语非恼重,约情故结堕,戏便结吉罪。论藏恼境深,望藏有轻重,望失情恼一,是故俱结堕。」
问中。谓「藏他衣钵」,故、戏一等,与「妄」不同,故问释之。答中,五言为句。妄语约情别,藏物据恼同。
问:「前叙妄语而云『恼重』,今言『非』者?」
答:「前取诳他是重,此对藏物犹轻。」
【疏】六缘成犯:一、是人类;二、作人想;三、违想说;四、自知违想;五、言了;六、前人解。
列缘有六。不出心、境、言相,共成妄业。
【疏】就语四业,皆是正罪。至于对境,即有轻重。
总辨中,标。云「是正罪」者,七支性业故。「对境轻重」者,谓前境有别,过亦差降,次科可见。
【疏】「妄语」一业,随人并堕。由是本妄,续流难断,故圣重制,欲使遮止。
「妄语」中。初示犯。言「随人」者,不简境也。「由」下,出所以。「是本妄」者,谓从根本我倒而起,顺惑增生,故「难断」也。立教称业,故云「重制」。
【疏】不同「毁」、「两」即有轻重。若是同类,受恼情重,能碍布萨,故得提罪。余之六众,设有毁、破,情微诤薄,不碍于僧,故犯吉罪。
毁两中。初二句反前。「若」下,正示。初明境重。「碍布萨」者,众法贵和,违恼多诤,且举「布萨」统诸羯磨。「余」下,次明境轻。「毁」即毁呰。「破」即两舌,坏二边故。
【疏】「绮语」一业,掉戏坏心,过非乖越,未得僧制,通皆小罪。《成实》云:「口之三业,或时离合,绮语一业,必不相离。」如《多论》中,可寻《钞》也。
绮语中。初明轻重。「掉」是心盖,故云「坏心」。对僧白法,境重故提;若对别人,或对僧未白,并境轻故吉。「成论」下,示离合。令「寻《钞》」者,彼以三业离合作句,不入绮语,故知余三通离合,绮语一向合也。
【注】佛在释翅瘦。释子象力善能谈论,与外道论议不如时,便反前语;若僧中问,复违反语。梵志讥无正法,比丘举过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因论善法,便行妄诳,以为因起,况余杂事而得成信?《五分》亦云:「我实知非,耻堕负处。」是何言也!佛制戒者,为止我倒。今反助我,重加妄习,何由脱免?
戒缘中。初牒释,特举论法以况余事。「五分」,亦即象力对僧之语。「是何言」者,疏家蹑责以训后来。「佛」下,叙制劝持。「反助我」者,即顺惑也。「何由脱免」者,无出期也。
【律】若比丘,知。
【注】谓见、闻、触、知,及不见、知八种。见者,眼识能见。乃至意识能知。不见者,除眼识,余五识是。如是类反也。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知。注解「八种」,是正语境,先具解之,违即成妄。「见者眼识能见」,此律制义,识见非根,不同他部。即以此见为本,若诸根中所得尘境,以之为「见」,皆是妄语。「乃至意识能知」,例此可解。「不见者,除眼识余五识是」,若眼见之尘,语他「不见」,即是妄语。「如是类反」,此一句中,具含八妄,如上例解。
戒本,次句中。初通示注意。「见者」下,次牒解,又二。初释有四境,但释见根,余三例准。先点两宗不同。本宗识能生见,多宗根能生见,故云「不同」。上约直尔相反,如见言不见等。「即以」下,次约六根互违。谓随举一根为本,而说余尘为妄,如闻、触、知而言见等。「不见」下,次释无四境。「除眼识余五识」者,释成「不见」也。注文及疏,略举见根,合云:「不闻者,除耳识,余五识是。乃至不知亦尔。」、「若眼」下,后释总结。先示初句相反之相,余七准知。「如是」下,正点结文。上出八相,且列语境,此句总反方成妄语,故云「含八」也。
问:「根尘有六,何独列四?」
答:「触中通含鼻、舌、身三,则具六矣。就别相翻,成十二妄。」
【律】而妄语者。
【疏】三、「妄语」者,正是业相。
第三句,点文,可解。
【注】若境界是见、闻、触、知,若想,若疑,便言不见、闻、触、知,波逸提。乃至不见、闻等,亦类上也。若本作妄语念,及妄时不亿是妄语者,吉罗;若前后不亿,正妄语时知者,波逸提。若所见异、所忍异、所欲异、所触异、所想异、所心异,如此诸事,皆是妄语。说戒时乃至三问,忆念罪不说,突吉罗。
【疏】注解中,从初至「逸提」来,于六尘中行妄之相;二、「若所见异」下,行心思度违反而说,约意地也。
释注,总分中。
问:「前段意根行妄,与后行心何别?」
答:「约根则有无相反,在行则心语互违,故不同也。」
问:「注中八妄,如何取别?」
答:「前四以有为无,后四以无为有,心语相反,故成妄业。」
【疏】就前又二:初约八境违心而说;二、「本作妄语」下,前后方便具、阙之义。
对六尘中。初段如上。二中「方便具阙」者,《律》具四句:初本作是念「我当妄语」(初方便吉),妄语时知是妄语(中根本提),妄语已知是妄语(后方便吉);二、初念,中知,后不亿(吉、提);三、初不念,中知,后知(吉、提);四、初不念,中知,后不亿(一提)。《律》文四句并犯根本,注中「正妄吉」者,准义结之。
【疏】就后违心中。「所见异」者,定行心中见诸恶像,言「见好相」也。及被人问,答他异本所见,故曰「所见异」也。「所忍异」者,纳违安苦,名之为忍,语他「乐受」;亦可同作羯磨,不忍而言「忍」也。「所欲异」者,财色经求,名之为欲,答异于本,云「乐正法」也。「所触异」者,得冷云热也。「所想异」者,怨想言亲也。「所心异」者,缘此说彼也。
次违心中。初科六节。初所见中,「定行」者,「定」谓禅定,「行」即事乱。次所忍中,两释。初约三受释。违情苦受,顺情乐受,不苦不乐名舍受,文明二受,义兼舍受。「纳」即领纳,「安」谓安存。「亦可」下,次约同法释。若口不言,即同默妄。
问:「《律》中心乖相顺,得成众法,成默妄否?」
答:「善众可说,不说成妄。恶人成难,默亦无过,如《僧祇》『作念失火烧舍』等。」
三、所欲中。「欲」谓希须,文举「财色」,义通五欲。「乐正法」者,假托胜事,以饰己非,人多此患,学者须慎。余三,在文可解。
【疏】所以约心多列相者,明妄者多,须细张网目,不可輙动,动即入来也。
次结意中。微纵妄情,即违教制,犹如密网,鱼不可避,故云「动即入来」。
【律】波逸提。
【注】若说不了,吉罗。尼同犯,三众吉罗。不犯者,不见言不见,乃至知言知等八种。若意有见想便说者,不犯。
【疏】四、「波逸提」下,结罪相中。「说不了吉」者,自说不了,前人妄解,皆轻也。下开通中,初列「八种」,反上成持;「若意见」下,反上六缘所得也。余相如《钞》。
四、结罪中。初释犯轻。「了」即明了。次释不犯,反前可见。下指「《钞》」者,《疏》附于文,理不可广,《钞》明行事,备列时须,可自寻之,此更不引。
【律】二、行骂戒。
【疏】行骂戒二。
【疏】为人士法,宜出善言,互相赞美,令彼心悦,勇进修道。反以鄙语形呰前人,令他惭耻,废修正业。又伤切人心,甚于劒割。恼处特深,何得不制?
第二,制意中。初叙合宜。「人士」者,谓人中之士,即目有道之流。《律》云:「佛告诸比丘:『凡人欲有所说,当说善语,不应说恶语。善语者善,恶语者自热恼。』」、「反」下,二、显过相。初约废业明过。「形呰」,谓相形比而作毁呰。「又」下,次约伤恼明过。「切」,谓逼切。「劒割」伤体,恶语伤心,故云「甚」也。
【疏】六缘成犯:一、是比丘,《十诵》、《五分》下四众吉;二、自出毁语,以传他骂但吉也;三、知是;四、折辱意;五、言了;六、闻知。
列缘。二中,「传他骂」,谓代传他语而骂。
【注】佛在舍卫。六群于断事人前种类骂,彼忘失前后,惭愧不语。比丘以过白佛。便引牯牛以譬,「畜生得毁,不堪进力」等,便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缘,后「引牯牛为譬」,下类上也。《论》云:「畜生古时皆能语者,以世劫初,先有人天,未有三恶,并从人天中来,宿习故语。今多从三恶趣来,所不语。」
释缘起中。初分文。注「断事人」,即能断诤者。「牡牛譬」者,《律》因刹尸国婆罗门有牛,与国中长者牛鬪力,共驾百车,赌金千两。时婆罗门于众人前作毁呰云:「一角可牵。」牛即不肯出力,长者牛胜,输金千两。婆罗门责问,牛即答云:「汝于众人前毁我故尔。若改往言,当更与鬪,赌金二千两。」时婆罗门于众人前赞言「端正好角」,于是得胜。佛言:「畜生得毁,犹自惭愧,况复于人。」、「论」下,次引《多论》,决上畜生能语之意。
【律】若比丘,种类。
【注】有多种,卑姓家生,行业亦卑,伎术工巧亦卑,或言「汝犯过」,或言「多结使」,或言「盲」、「瞎」等语也。
【律】毁呰语者。
【注】如上六种骂余比丘,若面骂、喻骂、自比骂者,堕;说不了,突吉罗。
【律】波逸提。
【注】若说善法而面骂者,言「汝是阿兰若」乃至「坐禅」;若喻骂者,言「汝似坐禅」也;若自比骂者,言「我非」也——说了、不了,并吉罗。尼堕,三众吉罗。不犯者,相利故说,为法、为律、为教授故,为亲厚故,或戏,或失口,或错误者是。
【疏】戒本三句。
【疏】言「种类」者,犯相非一也。约文分六,前三明其外相,就姓、业为言,后三明其内报,就身心为语也。
戒本,第二中,初科。「前三就姓业」者,「姓」即族姓,「业」谓生业,西天此土,姓有尊卑,卑是人之所讳,故用毁之。《律》中,种卑者云「汝是旃陀罗种、除粪种、竹师种」。「卑姓」有五:一、拘凑,二、拘尸婆苏昼,三、迦叶,四、阿提棃夜,五、婆罗墯。(未详梵语。)「行业卑」者,贩卖猪羊、杀牛、作贼等。「伎术工巧」,铁、木、瓦、皮作等。「行」字去呼,或音为杭,并通。「后三」中,「犯过」是业,「结使」是惑,「盲」等是报,总归「内报」。上二是「心」,下一即「身」。「言犯过」者,以六聚罪骂也。「多结使」者,如云「汝是多贪人」等也。「盲瞎等」者,「等」取秃、躄、跛、聋、痖及余患也。
【疏】「毁呰」者,正行骂也。引上六相,分三品骂:言「面骂」者,目对而说也;言「喻骂」者,比类而毁也;言「比骂」者,「我非汝是」也。
次科。六相分三,则十八种。喻骂中,言「比类」者,《律》中皆云「汝似卑姓」等故。
【疏】就结罪,注中,「说善法骂」,亦有三品。
第三,善骂中,初科。注云「善法」,即十二头陀等十七种行,如「叹身」中委列。「亦有三」者,「面」、「喻」、「比」也。
【疏】问:「善法是好,骂者是恶,如何结罪?」
答:「以骂者心,欲相屠割,后微见小失,便张广大。『汝是谏若,如何犹著!』离著无学,尚摄缾衣。故以微缘潜相扇作也。过情非重,故结亦轻。」
次问。答中分四。初叙骂意。「屠割」,犹伤害也。「汝」下,二、示言相。「如何犹著」,句绝。「离著」下,三、举圣况凡。「摄」谓持护。《成论》云:「初得道时,已坏一切假名相故,但为事用,故说瓶等。」谓极果圣人,犹有苦身,未免受用瓶衣等物,岂况凡夫而能免之?彼即假此诽毁善人,谓言贪著。「潜」谓阴谋,「扇」即兴谤。「过」下,四、明罪相。
【疏】就此戒中,僧尼犯同缘异也。僧局同类,尼毁僧尼俱提。
「何故相谤,通两众者?」
「『谤』据治罚也,『毁』据尊卑,以违敬也,故轻重有异耳。」
简僧尼中,初科。初示同异。「何」下,释难。以大小二谤,僧尼并同,故须简辨。「谤」同「毁」异,如文可知。
【疏】就众为言,尼骂僧众吉者,稀也;骂尼众提者,数也。若然,谤大僧是稀应轻?以别人相恼数也。大僧知法,骂众是稀,故两众俱吉。
次科,二段。初明尼毁二众,僧轻尼重。「若」下,引后谤戒,显示不同。「大僧知法」下,次明僧毁二众,僧尼并轻。
【疏】不犯中,「相利故说」下,虽加形似,不名为犯。片涉讥嫌,即是正堕。勿谓浮小,斧在口中,如《钞》显也。
不犯中。初释开意。「片」下,次明制急。「勿」下,诫劝。「浮」即轻也。
【律】三、两舌语戒。
【疏】两舌语戒三。
【疏】夫同住和合,义无乖别。专搆私屏,传彼此语,致令僧诤无由得灭,坏乱至甚,何得不制?
第三,制意。「专」谓专辄,「构」即结构。「私屏」之处,听言求事以相鬬乱。
【疏】释戒名。二边传言,故为「两舌」。此本翻译,颇是质陋,故今现翻云「离间语」,斯为得矣。故虽两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
释名中。初正释。「二边」是「两」,「言」由「舌」吐,故以为名。「此」下,次评翻译。「此本」是秦译,「今现」即唐翻。「离间语」者,口意竝彰,名相两得。「两舌不作分意」,但犯吉故。
【疏】六缘成犯:一、是比丘;二、说鄙事;三、屏两传;四、作离间意;五、言了;六、闻知。
【注】佛在舍卫。六群传他彼此语,令众鬪诤,不能除灭。比丘以过白佛。便引「野干鬪乱二兽,况复于人」,便诃责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约人为缘;二、引畜形上,可解。
释戒缘中。初段可解。次引畜中,「形」即比况。《律》因善牙师子与善搏虎为伴,被野干鬪乱,相视不悦,后知野干,即被打杀。
【律】若比丘,两舌语。
【注】语谓鬪乱十众,欲离彼此等也。
【律】波逸提。
【注】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和尚、同师、知识、亲友、数数语者无义无利,欲方便作无利义,破如是人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就缘「鬪乱」有「十众」者,道俗各五,加王、臣、外道也。当类犯提,余九皆吉。所以通列者,以鬪乱所兴,义通诸境,罪虽重轻,皆是恶法,深可厌也。
戒本,初科。初分文,一人,二业,三罪。「就」下,释注。「十众」,即所鬪境,七众之外,加王、臣、外道,故为「十」也。「当」下,明结罪重轻。
问:「当类、别类各鬪可尔,互鬪如何?」
答:「不碍僧事,义亦从轻。」
「所以」下,示合列之意。
【疏】然妄语业虗顺前情,不就恼境故,七众皆犯。「毁」、「两」违情恼重,唯比丘也。
次科,简境中。初明妄境通。事虽不实,义无违恼,故「顺前情」。次明「毁」、「两」境局。
【疏】善法面毁,怀恼重故,前戒须明。此是屏传,云善无隔,故不判也。
次简言中。初明毁通善恶。「此」下,次示两舌局恶。
【疏】余如《钞》说。
指广,「如《钞》」,备见《释相》。
【律】四、共人女宿戒。
【疏】与女同室宿戒四。
【疏】男女位殊,义无同宿。境色既交,染习增长,又招讥丑,无由自拔,过患至深,故所以制。
第四戒,制意中。叙过有二:一、增染,二、招讥。纵不为恶,清浊难分,故云「无由自拔」。
【疏】五缘:一、人女;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随卧转侧,一一皆犯。
列缘中,「随卧转侧」,即业分齐。
【疏】因明男女僧尼戒离合义。
【疏】问:「此同宿戒,道俗通制,『坐』、『行』、『船』等,道俗别者?」
次明离合,问中,但叙「通别」。
【疏】答:「约义不同,则有八例。」
答中,广列八门。前之二门正酬来问。第三以下,因简同异。
【疏】「初、明此戒结尼,便故合。坐等诸戒,不便故离。
「二、开缘不同。僧对二女昼坐,有教、不教别;尼对二男俱无。论夜宿相,僧尼俱无教授义故。僧共二女同行相中,尼有二开:有难开往得安,二要多人大伴。俗女异此,故离。宿则义齐,故合。同船则道俗讥异,故离。同宿同讥,俱禁如上。
「三、亲非亲者。宿、行、坐等,同处患齐,故不开亲。作衣、与衣,暂来异处,故简亲也。
「四、道俗分别。宿等如上,故通道俗。与衣,同类喜为,禁道。
「五、上下众异者。宿过重故,制该上下。作衣、与衣,上众喜为,下类非分,故轻。
「六、坐卧分别。宿取俱卧,以相滥故。互有坐卧,但犯『屏戒』,虽夜非宿,文列『俱卧』也。若白日俱卧,但犯『屏』耳。故『宿』别『屏』通,日夕异故。
「七、坐立分别。若互坐立,日夕俱吉。有灯尼吉,无灯入暗,尼犯堕罪。
「八、知期分别。坐、宿取知,行船取期,乖则不犯。」
别释中。初例,僧对二女,尼对二男,竝同二堕,无别差降,故云「便」也。
二中,即以同宿历对三戒,正显通别不同之相。初对屏坐。先明坐异,后显宿同。尼禀教诫,或容同坐,女无此义,故云「别」也。「尼俱无」者,僧是上尊,俗非徒侣。「僧共」下,二、对同行。行别宿同,如文自显。尼具二开。「俗女异」者,止有初开,无次开故。尼有多伴,开与同行;俗女纵多,讥同亦犯。三、对同船。同上分二。言「讥异」者,谓尼轻女重,《义钞》云:「期同船者,招讥损重,不如俗女,故不相竝。」(准后「船戒」,乃云「同制」,寻对可知。)「同宿」合制,同前坐、行,故指「如上」。三、四二例,并以「宿」等四戒,对「作衣、与衣」比校同异。
三中。初明宿等不简。言「患齐」者,染习讥嫌,义无别故。「作」下,次明二戒须简。「暂来」反上长久,「异处」反上同处。
四中。初明宿等两通,无非讥染。次明二戒局道。文脱「作衣」字。言「同类」者,望报是别,望道为同。
五中,单约「同宿」,对下二衣以明通局。「坐」、「行」、「船」戒,上下同重,如后所明。
六中,止论「宿」、「坐」两戒。初正简。由「宿」与「坐」结犯相滥故,俱卧犯「宿」,互但犯「屏」。言「文列」者,《律》中女立比丘卧者吉。上约仪相简。「若」下,次约昼夜简。「宿」须局夜,故昼俱卧,亦归「屏坐」。「故」下,二、结示。「『宿』别」有二,一局俱卧,二须夜限。「屏」坐反之,故云「通」也。
七中,单论屏戒。初明坐立不简日夜,通结吉罪。「有」下,次约明暗辨尼轻重。「入暗堕」者,尼戒单提制故。
八中,四戒「知」、「期」两对,各如犯缘。
已上八门,前五明所对之境,第八辨能犯之心,六、七兼明能所,如是知之。
【注】佛在舍卫。阿那律行寄婬女舍宿,女裸身来娆,尊者升空,彼惭愧忏悔,说法得道。比丘举过,佛便诃制此戒也。
【疏】就戒缘中,「升空悔罪」者,明无学人与女同宿,尚有陵染,何况凡夫?《十诵》云:「佛告那律:『汝虽罗汉,应离女宿。如熟饮食,人之所贪;女人欲男,亦复尔也。』」
戒缘中。初明起教之意。「十」下,引佛诫圣,意在励凡。
【律】若比丘,与妇女。
【注】人女有知,命根不断。
【律】同室。
【注】四周墙障,上有覆也;或前敞无壁;或虽覆而不徧;或覆徧而有开处也。
【律】宿者。
【注】若前后至,或俱至,若亚若卧,随脇著地,随转侧,并犯也。
【律】波逸提。
【注】若非人女、畜生女、黄门,若二根人同宿,吉罗。昼日,女立比丘卧者,吉罗。不犯者:不知彼室内有女;若室无覆,若半障、少障,若尽障;若半覆障,作句准上;若病卧;被缚;命、梵难等——并开。
【疏】戒本分五:一、人;二、人女;三、室;四、知;五、结罪。
【疏】注解「人女有知」,即简死人、小类及畜生也。《十诵》、《僧祇》,大母畜生者,同人犯堕。《四分》,报境分齐,犯轻也。
戒本,释注中,初科。初牒文通释。「简死人」者,反有命也。「简小类」者,反有智也。「简畜生」者,反人女也。「十」下,别简畜类。他宗、本部重轻不同,他宗据欲染不殊,本部约报境差降,故《律》中黄门及非、畜女同宿并吉。
【疏】解「同室」中,《钞》文广叙。今时护戒者多迷室相,大须明晓。自有隔于分寸而是异室;不妨相离由旬,坐卧同犯。广如《钞》中《多论》所辨,不复繁文也。
二、室相中。初指如《钞》。今引释之,注中四相:一、四周有覆(即同在一堂内);二、前敝(即长行房,簷下两头有障);三、覆不徧(周帀同一院门,上通覆,开中央);四、覆徧有开(谓通覆障,上少开明孔)。「今」下,次斥迷示相。指广如《钞》,彼引《多论》「衣缦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疏》明同处有隔,虽远分寸,即成异室而无犯也。)若大屋相接,乃至一由旬,同一户出入,皆犯」是也。
【疏】注解「宿」相,取其大意,但身「著地,或亚或侧」,有所凭倚,即名为宿,随其中转,一一皆堕。正坐异卧,可有阶级。
三、宿相中,初科。初明卧重。卧有多相,但言「著地」,则无不收,故云「大意」。「亚」即斜倚,「侧」是脇卧。「正」下,次示坐轻。《钞》引《十诵》「若室中通夜坐者不犯」,《钞》家决云:「必应多人共处,有明不睡者(不尔,即犯『屏坐』)。」彼云「不犯」,今云「阶级」,须结小罪。
【疏】有人依文「须脇著地」。我但在床,又不侧卧,非脇非地,如何结我?此不见意。地者据本,余者是末,脇侧亦尔,义非越网。
次斥非中。初示执文。既云著地,故在床不犯;既云随脇,则仰覆不犯。「此」下,正斥。「地据本」者,地是物之所依,言「地」则通收床、机。「脇侧」是卧之常仪,言「脇」则必摄偃仰。诫令依教,不容「越网」。
【疏】就辨相中,「非人」已下,境分优劣,故结有差。事既数有,《钞》中广列,须相引之。
四、辨相中。注文辨犯,有三。初「非人」等即简境,「昼日」简时,「女立」下简仪,三相并轻。《疏》释初段,余指《事钞》。注不犯中。初开迷忘。「若」下,次开非室,《律》有三段,今云「无覆」者,文脱,合云:「有覆无障,或尽覆半障(两边墙壁),或尽覆少障(一边有壁)。(此初段三句。)或尽障不覆,或尽障半覆,或尽障少覆。(第二三句。)或半覆半障,或少覆少障,或不覆不障。(第三三句。)」注出初段,余二例准,故云「若尽障,若半覆,作句如上」也。
【律】五、共未受具人宿过限戒。
【疏】与未受具者宿过限戒五。
【疏】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习未闲,事多相恼。近则生慢,乱道妨业,故制别处,存道增敬。所以开者。出家之人,捿泊无定,事有游行,投人止宿,故开投寄,存形济命。又以沙弥离俗,凭荫在此,更无所仗,事须慈接。是以开听,限其三宿。禁则防其过,开则通其益,开制之仪,理数在此。
第五,制意中,初科有三。初叙过明制。初二句明在家二众,次二句即出家小众。「近」下四句,正示制意。「所以」下,次示缘显开。初明同在家人意。谓僧有缘,寄止俗舍,下引《十诵》,即明白衣来僧坊住,此中且据一相为言。「泊」,止也。「又」下,次明同未具意。「凭荫在此」,即指师僧。「是以」下,双结二教之益。
【注】佛在旷野城。六群共长者讲堂宿,时乱心睡,形露,为彼调弄。白佛,因制。佛在拘睒弥,便开二三宿,重结此戒也。
【疏】就戒缘中,初同俗宿,过起令制。后在拘睒弥国,因罗睺遂开三宿。《十诵》:「告诸比丘:『沙弥可怜,既无父母,汝若不愍,何由得活?若遇苦恼,亲里亦瞋,云「但能畜,不能守护」。为二利故,得与同宿:一、为沙弥,二、为白衣来僧坊故。』」
次缘相中。初点文。「初同俗宿」,即六群缘。「后因罗睺」者,具云罗睺罗,此云障蔽,以障佛出家,犹修罗障蔽日月故。《律》因佛制戒已,诸比丘言「当遣罗云出」。时罗云无屋住,往厕上宿。佛知之,往厕所问已,便云:「愚痴比丘,无有慈心,乃驱小儿出!况是佛子,不护我意耶?」《十诵》下,次引示。前叙未具。下明二利,即通俗流。
【疏】《多论》制意:「为尊重佛法故,为息诽谤故。有失命、恼缘,得共二夜,护佛法故,不听三夜。」
三、引论中。前明制意。「有」下,次明开意。言「二夜」者,彼律制限也。「护佛法」者,开中制也。
【疏】五缘成犯。
一、是未受具人男女。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随宿罪,义无三夜开。」今解二俱犯,故《伽论》云:「曾前与男二夜,第三夜与女宿,随卧转侧犯二堕也。」
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过三夜犯。《多论》四句,人一室异,乃至人室俱异,皆犯。
犯缘,列示中。初缘通男女。昔谓女人自犯前戒,故局男犯。彼以意裁,今凭教断,《伽论》二堕,岂非明据?下引《多论》,四句并犯者,恐谓人室同犯,异不犯故。人一室异(如与一人移三处卧),室一人异(日易一人,常在一处),二俱,比上可会。
【疏】次解开合相。
【疏】问:「如此宿戒,初令禁宿,后开三夜,同制一戒。何故『观军』初制直见,后开三夜,别立戒本,直见还犯者何邪?」
答:「未受同宿戒,本犯由于宿,后开二、三夜,永无初宿犯。军本由观犯,后缘开三夜,别戒过三犯。观军不是宿,犹有观军犯。」
开合中,初问。「同宿」、「观军」二戒,先制后开既同,此合彼离何别?答中,初明同宿开中无犯,所以合制。「军」下,次显观军开中有犯,所以别立。
【疏】问:「三戒开三夜,两戒在文中,『屏敷』计非别,乃在开通者?」
答:「文列人处俱,去则无有犯,故两列在文。『屏敷』去故犯,以有暂、永不同,滥故不入。」
次问。「三戒」,即上二戒及后「屏敷」。开限既同,出没何异?答中,初明二戒,去则无犯,故列在文。次明「屏敷」,去则有犯。「暂」去即还,则开三夜;作意永去,出门即犯。文中若列,恐谓永去亦三夜犯,故云「滥」也。
【律】若比丘,与未受大戒人。
【注】除比丘、比丘尼,余未受大戒人是也。
【律】共宿(同室宿,如前说),过二宿至三宿。
【注】若共二宿,若三宿,明相未出,应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未受者去。
【律】波逸提。
【注】若与非人、畜生男,共过三宿,一切突吉罗。开缘并同前戒。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三、室相成;四、知同室;五、结罪。
戒本,分文中。三四二句,合云「三、共宿,四、过夜」,疑是文误,详之。
【疏】就注解第二句,「除僧尼余」者,并通三趣也。罪虽阶降,无不有犯。
释第二中。「通三趣」者,《律》列天、修、鬼、畜,皆同吉罪,故云「阶降」。
【疏】就「过宿」中,约戒本犯,「至三宿」者堕。克相为言,入第三夜,卧即是犯。故《十诵戒本》「过二夜,提」。致使解者,依戒本文,有缓急也。
第四中,释文为三。初约戒定犯,谓入第三初夜即犯。「故」下,会同《十诵》。「致」下,斥异解。「有缓急」者,急则同上所释,缓谓执后广解,谓过三夜,第四夜犯。此由不晓二处文相不同,故成纷诤。今据戒本,仍会《十诵》,入三夜犯。《钞》依广解,同彼《善见》,并至四夜。《钞》、《疏》不同,下为会释。
【疏】注中「三夜明相未出,应起避去」,顺戒本犯,不去便堕。《母论》解云:「无去处,加坐至明。」、「第四宿」时,《律》、《论》俱明自他定离。诸制开相,《钞》中具之,大如前戒。
释注。「三夜明相不去堕」者,若准戒文,初夜即犯。然此犹在第三夜分,故云「顺戒本」也。《钞》文依古,第四夜犯,三夜不去,但结吉罪。下引《母论》,可决上文。今准明之,谓戒本、《十诵》至第三夜初夜犯者,即本制也。广解、《善见》明相犯者,谓前无去处,开尽夜分。此有三判:一、《疏》顺戒本,不去犯堕;二、《钞》准他部,不去但吉;三、《母论》加坐,都无有犯。至第四宿,一切无开,故云「自他定离」。「《律》、《论》俱明」者,《律》如注引,《论》即《母论》。「诸」下,指广。《钞》引《五分》「同宿不犯者,常坐不卧,或互坐卧(四夜通须不卧)」,又引《僧祇》「犯竟未忏复共宿者,无二夜开」。
【律】六、共未受具同诵戒。
【疏】与未受具同诵戒六。
【疏】凡理藉言通,教为表义。言辨理通,词乱义隐,通益智明,隐增情感。故《多论》中制有四意:「初为异外道;二、师资位别;三、为分别言章须了;四、依实义,不在音声。」具斯四益,所以一制。
第六,制意中。初叙教功。此言「理」者,须通二种,谓真如谛理、世俗道理。谛理绝相,道理微隐,非言不显,故「藉言通」。「教」即三藏,该乎大小。言以通理,教以彰义,此之二句,并显教功。「言辨」下,次明诵习损益,发起制意。《多论》「四意」,以翻四过:一、有法式,西竺外道多合诵故;二、有尊卑;三、能诠不乱;四、所诠不隐。教为显义,故不在声。若许同诵,但逐音声而不解义,深乖教意。
【疏】五缘成犯:一、是佛说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四、齐声诵;五、言了结。
列缘,如后具释。
【注】佛在旷野城。六群比丘与诸长者讲堂诵经,语笑高大,乱坐禅者。比丘举过白佛,因制此戒。
【疏】戒缘中,同诵声高,言音一乱,唯增无义,知何诠辨。
戒缘叙过。特彰圣教解了为先,义无喧乱。
【律】若比丘,与未受大戒人(如上)共诵。
【注】谓诵句义、句味、字义也。非句义亦尔。言「句义」者,同诵不前不后也。非句义者,如一人说「诸恶莫作」未竟,第一人抄同。句味者,「眼无常」等。非句味者,抄前也。字义者,同诵「阿」字也。非字义者,抄前「阿」字也。
【律】法者。
【注】谓佛、声闻、仙人、诸天所说正法。
【律】波逸提。
【注】若共诵,一说、二三说,若口授、书授,若不了了;及非人、畜生——并突吉罗。若师不教言「我说竟,汝可说」,师吉罗。不犯者:「我说竟,汝说」;一人诵竟,一人书;若同业同诵。或戏笑语、独语、错说彼此,皆不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未具;三、共诵;四、经法;五、结罪相。
【疏】注解第三,约就「句义」,用显持犯。文相为六,是非相翻。言「句义」者,同诵偈也。虽同声齐诵,表理无殊,然于化导,师资义失,故犯堕也。同声表义,尚在宪章,何况抄前,全阙训礼。「句味、字义」,各有同、抄,罪皆一科,故不劳解。
戒本,第三。须明三相。言「句义」者,如诸经偈颂,一偈半偈,义意已足,同诵无差,故《律》举「诸恶莫作」一偈为例。「非句义」者,抄前辄诵,文义不辨,故云「非」也。二、「句味」者,一句之下,即见理味,《律》举「眼无常」等为例。「非句味」,同上。三、「字义」者,「字」即文字,字下有义,如训释等,《律》举「阿、那、波、遮、那」为例,今时所诵密语之类。「非」,亦如上。文中,初总示。三是三非,故「为六」矣。「言」下,别释。第一对中,初释「句义」,「同」、「抄」两犯。「宪章」即犯科。「句味」下,指余两对,例同上解。
【疏】四、言「经法」,有戒阙文,注解正引,故绝疑网。但列凡圣所说,说通真俗,真有翳道之能,故是所制。《僧祇》中「纵余人说,佛印可者,犯堕」,当文不了,可用决之。又《善见》云:「一切三藏,同诵得提。若自撰集,则无罪也。」
第四句。初点别本文阙。今《删定戒》,例亦除之,或恐彼文写脱。文牒「经法」,《戒本》亦无「经」字。「但」下,显制。「凡圣」者,即注中四人,前二是圣,后二即凡。「通真俗」者,若论二谛,佛亦通谈,今但通取出世理教为真。若佛所说,诠理化物,俱得名「真」。自余三人,并通真俗,印可同真,不者皆俗。诠真之教,开物示道,同抄则不显,故云「翳」也。下引《律》、《论》决通,可知。准此二文,今世疏、论、传、集,多编入藏,并非正犯。
【疏】注解第五,辨相中,「一说」者,举前句义、非句义也;「二说」者,举前句味、非句味也;「三说」者,举前字义、非字义也。随字句多少,一一结堕。
五中,初科。释「一、二、三」,谓初后次第,非说之徧数。「随字句」等者,若据《十诵》,随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堕。此中,前二随文句,后一唯随字,即如《钞》云「此律但云同诵,不简文句多少」是也。
【疏】就「不犯」中,开「同业」者,非师资位,故曲开耳。
不犯中。「同业」者,或同师受学,或同业一经,即如《多论》「二人俱经利,并诵无犯」。然约相非宜,故云「曲开」也。
【律】七、说麤罪戒。
【疏】说比丘麤罪戒七。
【疏】然出家僧众,理宜清显,美声外流,生人信敬。今说比丘麤恶罪事,令俗闻知,则于僧众情生薄淡,失彼敬信崇重之心,损坏不轻,故所以制。《多论》云:「为大护佛法故。向俗说罪,令于佛法无信敬心。宁破塔寺,不向未具说比丘恶,若说则破法身。」
第七,制意中。初叙合宜。「今」下,显过。「多论」下,引证。初示制意。「宁」下,举重以况。「破法身」者,彰过非轻。
【疏】七缘:一、是僧尼;二、初、二两篇罪;三、知犯;四、无僧法开;五、向未具人说;六、言章了了;七、前人解。
犯缘中。初局具戒。二、局二篇。四、有法开说。
【注】佛在罗阅城。有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在下行坐,六群比丘以所犯事向白衣说之,有过者及余比丘皆惭。比丘举过,佛故诃制。
【疏】就戒缘中,以二篇相向俗说故,同类皆惭。故《僧祇》中,俗人讥偈:「出家已经久,宜应修梵行,童子戏不止,如何受人施?」
戒缘中。言「二篇」者,点注,行别住六夜人也。引《僧祇》偈,因说致讥,此为过本。其词切要,读者思之!
【律】若比丘,知他(不知者开)有麤恶罪(四波罗夷、僧伽婆尸沙也),向未受大戒人说,除僧羯磨,波逸提。
【注】除麤罪,以余罪说者;自说麤罪、余人罪——一切吉罗。不犯者,若不知,若众曾差,若非麤想,若白衣先已闻者,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三、向未具;四、除僧法;五、结罪。
戒本,分文。第四「除僧法」者,《律》因舍利弗为众所差,于俗众中说调达过,舍利弗畏慎,佛言「众僧差,无犯」。
【疏】就解第二,罪相中,以初二篇同坏众一,「麤」故犯提。说下诸聚,不能破坏,但犯轻也。所以不列偷兰罪者,犹名含轻重,若列「兰」名,谓轻亦提,避滥不出,如《钞》也。
释第二,初科。初辨诸篇重轻。「所」下,次明不出偷兰之意。说上品兰,同上犯提,中下但吉。若依《多论》,「兰」同下聚。
【疏】「自说麤罪」犯轻者,希也。说他数故,自坏坏他,又坏俗信,故重制也。
次科。「自说希」者,反下二过。「说他」中,言「坏他」者,即犯过人。
【律】八、实得道向白衣说戒。
【疏】得道向未具说戒八。
【疏】《多论》二义:「大人法者,功德覆藏,诸恶发露。今称德匿过,是小人法。二、自显圣德,贤愚各异,若有闻者,偏心专敬,失本平等净善之心。」
第八,制意中。《多论》二义:初即自失,「匿」即隐也;二是损他,「贤愚异」者,相形比故。
【疏】五缘:一、内实得道,除增上慢人;二、自言已证;三、向未具人说;四、言了;五、闻解。
缘中。第二「自己证」者,此戒局制初果已去证真圣人,内凡已还,无非大妄。
【疏】问:「此戒凡夫不犯,圣人一制无染,此教便成无用?」
答:「制圣,为遮于凡。后更说者,定是凡夫故,为护大妄,不令重犯。」
问答中。由制此戒,凡圣显然,凡不敢说,故云「护大妄」也。
【注】佛在毗舍离,以前「大妄语」缘集僧诃责已,便制此戒。
戒缘。所叙,无别犯人,即大妄缘,别立此教。
【律】若比丘,向未受大戒人说过人法,言「我见是,我知是」,实者,波逸提。
【注】并如上初篇。若言业报,若戏、错,并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具;三、说过人法;四、我见知明证得;五、结罪。余可解。
释戒本文。所称圣法,犯不犯相,大同前戒,故云「可解」。
【律】九、独与女人说法戒。
【疏】独与女人说法戒九。
【疏】凡说法生善,事须应时。不请而说,理无强授。本无信敬,情怀奢慢,脱因斯次,致有过非,不免讥谤,清白难拔。又女人形碍,福缘难遇,一向不说,无由生善,于法永隔,长流苦海,故听限齐,过则便犯。
第九,制意中。初叙制意,有二:一、乖说法之仪;二、是生讥之本。「又」下,次叙开意。女人之报,系属于他,故云「形碍」。「听限齐」者,开中制也。
【疏】六缘成犯:一、是女人;二、知;三、不请;四、无有智俗人男子;五、言了;六、过限,犯。
具缘。第三,下「不犯」中开问义故。第四,即戒文所除故。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在姑前与儿妇耳语说法,因姑讥问,比丘举过,佛因制断。后开五、六语及有智男过限说等。
缘起。「姑讥问」者,《律》中「姑问妇言:『向比丘说何事耶?』妇言:『与我说法。』姑言:『若说法者,当高声说,令我等闻,云何耳中独言耶?』乞食比丘闻,举过等。由佛制故,诸女请说,比丘畏慎,佛开『说五六语』。又诸比丘复有畏慎心,以无智男子便休,不为女说。佛言:『若有智男,听过五六语说。』」
【律】若比丘,与女人(如上)说法,过五(色、受、想、行、识无我也)六语(眼、耳、鼻、舌、身、意无常也),除有智男子(解麤恶、不麤恶事也),波逸提。
【注】若说不了,吉罗;若向非人、畜生说,过亦尔。不犯者:若五、六语;有智男前过说;若无有智男前问,应答广说;若授优婆夷五戒,乃说五戒法;与受八关斋,说八关斋法、八圣道、十不善法;女人问义不解,广说并得。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女,除异趣;三、过语;四、有智男子;五、结罪。
【疏】就注解,女人「如上」,即「同宿」中「女未命终」者,不同「婬」「触」女也。
戒本,释女中。注文但云「如上」,恐人滥用,故须简别。以婬、触二戒,觉、睡、死、坏,并通犯故。
【疏】所言「说法」者,俱非世中一夜乐说也。谓所说法,除倒去执,所以解中「五阴无我」、「六根无常」也。若泛论世论,虽多无罪。故《僧祇》中:「说五语己,『愿速尽苦』者,提;『愿安乐住』,无罪。」据此可类知也。
释说法中。初简所说法。「非一夜说」者,如谢尚镇牛渚,乘月泛舟与袁宏谈论达旦,此皆世论,故曰「俱非」。「除倒去执」,即出世之教。「故」下,引证。「愿速尽苦犯提」者,证法语也。「愿安乐住无罪」者,证世论也。
【疏】注解「有智」者,解麤恶语也。如《僧祇》中:「互有盲聋,二人当一。若男眠。母女姊妹。男子七岁,若过七岁,不解好恶义味,皆名无智。」余如《钞》说。
释智男中,初科。初示有智。「如」下,简无智。后指《钞》者,彼云「中边不同者不听」,又云「必是俗人,出家人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无俗男者,不得说之」。
【疏】问:「有请及男,俱不说犯。何故唯『除男』邪?」
答:「已言『除男子』,不劳更除请。若著『请』者,疑谓有男须请得说。」
次问中。以二俱是开,而除、不除别。答中,即约遮疑释之。亦可「除男」本有缘起,自余开通,不可尽列。
【疏】开通云「受五戒」者,谓三归体也。「五戒法」者,谓说相也。「八关斋」者,八戒也,闭掩根门,如世关之拒防。余可知耳。
释不犯中。初明五戒,即约体、相以分戒、法。「八戒」但释名义,体、相同上分也。
【律】十、掘地戒。
【疏】掘地戒十。
【疏】《多论》:「制掘地、坏生,有三益。一、不恼害众生故。出家修慈,宜愍物命,制不掘坏,离恼害故。二、为止诽谤故。三、大护佛法故。佛不制此二戒,一切国王当使比丘种种作役,事务纷动,废修正业。由佛制故,国王息心,不复驱役。」得使比丘息心修道,发智断惑,修成出益,岂非大护也?
第十,制意中。《多论》三意,通示二戒。初意谓草木、生地多物命故。次意正符缘起。三中,初叙损,「由」下,彰益。
【疏】论犯五缘:一、生地;二、作生想;三、自使掘;四、无净语;五、伤便犯。
具缘。第四,若作净语,则开无犯。
【注】佛在旷野城。六群为佛修治讲堂,周帀自掘地,长者讥嫌「不知正法,断他命根」。白佛,因制。后教人治讲堂,言「掘是,置是」。长者重讥,比丘举过,佛重制戒。
【疏】戒缘中,「治佛讲堂」尚被讥制,况复余事?
戒缘中。特举胜缘以「况余事」。注引讥云「断命根」者,俗谓地有生性,同有情故。
【律】若比丘,自手掘。
【注】若用锄、镢、椎打,乃至指爪掐伤,打杙入地,地上然火,及有地想。
【律】地。
【注】若未掘;若已掘地,若四月、被雨渍,还如本。
【律】若教人掘者(若不教言「看是,知是」,突吉罗也),波逸提。
【注】下三众吉罗,下篇同此。不犯者,若语言「知是,看是」。若曳材木,若扶篱正,若反塼石,取牛屎,取崩岸土,若鼠壤土,除经行处土及屋内土,若来往经行、扫地,不故掘,一切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业;三、损境;四、教人;五、结罪。
【疏】就解第三,「地」境中,文分为二。「未掘地」者,天然生地也。「已掘地」中,分二:若经「四月」,随触便犯;二、「被雨渍」,谓乍掘遇雨,即与本同。故《僧祇》中,「井、池、渎水,瓶、器著地,死土被雨,使净人知。自作取得,提」。「还如本」者,释上二句,四月约时,被雨约缘,地有生相,故曰「如本」。广如《钞》引。
戒本,第三。初分文示相。「未掘」可解。「已掘」、「四月」但取经时,不必待雨。久乍两掘,并据露处。「故」下,引《僧祇》文独证乍掘。「还」下,点文。下指《钞》者,彼引《十诵》「颓墙土、石底、蚁封土,掘,得吉罗;赭土、墡土、生石、黑砂、盐地,一切不犯」等。
【疏】注中,「看是,知是」,沙门净法。
第四中。若语令掘、坏,则成教他,名不净语。开作此法,使人无犯,故名「净」也。注文结「吉」,止口违教,及后掘时,正犯当戒。
【疏】就结罪相,《多论》云:「使僧尼令掘,作知净语,亦提。三众不作净语,吉罗。不为三宝利益缘,自掘坏者,亦吉。」
第五,初科犯中。《多论》初明大僧。「使僧尼提」者,法是人非,作法不成故。次明三众犯相,有二:初不作净语;「不」下,二、无缘辄掘。以下三众,有缘开故。
【疏】《四分》开中,「反塼石,曳材木,皆不犯」。《僧祇》犯者,俱有心也。然《律》开文缓而义急也,故一切通开「不故掘」也。
不犯中,初科。初牒文。「僧祇」下,示异。彼云「转石、扫地、曳木等,欲使地平意,伤如蚊脚,一切堕」。欲使意伤,即是「有心」,显上《四分》据「无心」耳。「然」下,会通。「一切通开」是「缓」,「不得故掘」即「急」。是则彼律无心不犯,今宗故心亦犯。
【疏】据此是知地在「屋内」。
有人不掘。何以文中列「屋内土」?即自解云:「此死浮土也。若使除屋内土,即得掘屋内地,文云『除崩岸土』,亦得掘崩岸地。」
准知《僧祇》,露处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得。
次科分三。初准文。言「据此」者,指「不犯」中「屋内」文也。「有」下,次引他解。初句示彼所行。「何」下,引彼所释。初征释。「若」下,例难。「准」下,三、今师准决,此即《僧祇》「不犯」文也。
【律】十一、坏生种戒。
【疏】坏生种戒十一。
【疏】制意、犯缘,略同前戒。
十一。「坏」字,音怪,毁也。前引《多论》,合叙二戒「制意、犯缘」不别,故此指「同」。缘起,无别犯人,即前二房,因立此制。
【注】佛在旷野城,集僧告言:有一比丘修治屋舍而自斫树,非沙门法。诃责制戒。
【律】若比丘,坏(若斫、截、堕落,并名为坏也)鬼神(非人是也)村。
【注】一切草木,是鬼畜所依。村有五种:根种、枝种、节种、覆罗种、子子种。
【律】波逸提。
【注】若生生想,自断、教他断,自炒、煑,若教人,并堕;生疑者,吉罗。草木七种色,自坏、教他坏者,堕;生疑及想,吉罗。若钉杙著生草树上,若以火等,并堕。若断多分生草木者,堕。断半干生者,及不言「知是,看是」,一切吉罗。不犯者:若言「看是,知是」;若断干枯草木;若于生草木上曳材、曳竹,正篱障,拨堑石,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遮开;若以瓦石拄之而断伤草木。若除经行地土,若扫经行地,若以杖筑地,而误拨生草断者,无犯。
【疏】戒本五句:初、人;二、坏;三、鬼神;四、村境;五、结犯。
【疏】注解第三「非人」者,缘斫神树,即为戒本。
戒本,第三,即据「缘」释,如注可见。
【疏】所以名草木等以为「村」者。《十诵》「蚊蚁诸虫,以之为舍」,《四分》云「神所依止,如在聚落,故云村也」。「村有五种」,文中列之。言「覆罗」者,根假节生,如芹、竹等。
第四。初征问。「十」下,引释。两文各解,《十诵》犹踈。释注「五村」。根种(如姜、芋之类),枝种(如柳、榴类),节种(如藕、蔗类),子子种(如五谷等),此四可识,文中不解。「覆罗」,梵语,翻为杂种。「芹」字音勤,即水菜也。「竹」亦同之。且举二物,以示杂相,故云「等」也。
【疏】就解辨相中,分二:初「生生想」下,谓五生种就地、离地皆堕;二、「草木七种色」下,谓五生想就地犯堕,离地色未改者,吉罗。
第五中,有二:初段「五生种」,即如上列;次段「七色」者,青、黄、赤、白、黑、紫、缥(浅青色也)。「五生想」者,对上「生种」,合云「生相」,传文误也。
【疏】余事相繁閙,不可具显。寻《钞》比用,大助言语也。
指略中。令「寻《钞》」者,今略引之,彼云「《十诵》:『一时坏五种子,五提(谓五般种子,不随多少也)』。此律一业坏多种,随多少结(谓一作犯,同时坏多种)。乃至前戒,令净人掘,随掘随堕,不同《僧祇》取前事止」等。「助言语」者,资讲说也。
【律】十二、余语恼触戒。
【疏】身口绮戒十二。
【疏】凡身口业绮,微而难制。虽过不至重,恼众不轻,事须众僧作法诃制。后仍不止,违法制罪。
十二,制意。初示业相。由心掉逸,事非损恼,故云「难制」。「虽」下,明立法。「后」下,明制犯。
【疏】论犯五缘:一、是身口绮;二、数作不止;三、僧白诃制;四、如法召问;五、更违便犯。
具缘中。身口别犯,两戒一制,缘相无异,所以合列。
【疏】口业绮者,名作「异语」。身业绮者,名作「触恼」。两缘未白,随作犯吉。白制后犯,违制故提。同违制故,两戒合制。《成实》云:「虽是实语,以非时故,无利益故,言义无本,烦恼心说,皆名『绮语』。」
释名中,初科。初释二名。「两」下,示犯相。「同」下,明合制。「成论」下,示同类。口绮言「非时」者,不宜说也。言「无利」者,不称机也,「无本」者,不稽实也。「烦恼心」者,非利他也。
【疏】问:「余三口业直作即犯,不待僧制者?」
答:「彼之三过,一、正相违,二、损处重,所以随犯。绮语反前,要违僧制,方始制堕。」
问答中,初问。口四犯相不同。答中,初示余三直犯,次明绮语须制。若论绮语,亦具违损两义,但不如余三过状麤著,故云「反前」也。
【疏】问:「此戒白竟未犯,更作便犯。一切谏戒,谏竟即犯者何?」
答:「此谓恼僧,故作制约;白竟未违,要作违制,方结其犯。就结犯相,与谏不同。」
次问中。此与谏戒,违法是同,结犯两异故。答中,初明绮语。若不更作,即是顺制,故「白竟未违」。「就」下,次明谏戒。为谏作法,法竟不舍,即是相违,故不待更作。
【注】佛在拘睒毗国。阐陀比丘犯罪,余比丘问,以余事答。以过白佛,便诃已,作余语白。后便恼僧,唤来不来,乃至不应语而语。以过白佛,诃已,作触恼白,因此故制也。
【疏】就戒缘中,初语违僧,后「来不来」,是触恼相也。文中列「语」,为表身乖也。
释缘中。初牒释。「文」下,简滥。以身绮中云「不应语而语」等故。
【律】若比丘,妄作余语。
【注】僧未白前作余语者——「汝向谁说?」、「为说何事?」、「为论何理?」、「为我说,为余人说?」、「我不见此罪」者,一切吉罗。若作白已,如是语者,犯堕也。
【律】恼他者。
【注】如前缘中,乃至不应语而语,一切吉罗。白已,作者,波逸提也。
【律】波逸提。
【注】若上座唤,不来,吉罗。不犯者:重听不解,前语有参错,「汝向谁说」,乃至「我不见此罪」;若作非法、无利益羯磨,不与和合,唤来不来;若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来」便来;若一坐食,若不作余食法食,若病,唤起不起;命、梵等难,教「莫起」便起;若恶心问,不与说;若作非法事,便诃语者;若小语;若错说——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注解大分明。
戒本,示文中。一、人;二、余语,即口绮;三、恼他,即身绮;四、结罪,可知。
【疏】就「不犯」中,「若一坐食」、「不作余食法」者,以前境既足,起坏威仪,已食一口,无义辄起。起即两坐,又作余食法,乖头陀相,故开合起,应「不起」也。
释不犯中,初科。以二种头陀相似身绮,故须显示。初示行相。「起即」下,次明开意。
问:「此二头陀何以分之?」
答:「『不作余法』,犹噉小食。『一坐食』者,绝无余噉。」
【疏】古师解「足食」,不用《僧祇》一坐食。正起随更食,不作余食法,「我噉未足」。此非正量,出在意言。可依《四分》诚文,《僧祇》明决也。下更解也。
斥古中。初标口所执。《僧祇》明「足」,约一坐为言,彼取饱足,故云「不用《僧祇》」。「正起」等者,出彼所见。「此」下,斥非显正。「《四分》诚文」,即今「不犯」。下云《四分》有文,散在开通是也。「《僧祇》明决」,下云《僧祇》、《善见》护八遮相,极大分明等(八遮如后)。注云「无利益羯磨」,由是非法,不济前事故。
记四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上之二
【律】十三、嫌骂知事戒。
【疏】嫌骂知事戒十三。
【疏】凡僧事是难,分处非易,故简备德,如法经理。宜应赞美,令彼勤营。反怀忿恚,发言嫌骂,令彼生恼,废阙僧事,损坏不轻。
十三,制意中。初叙事重。「分处」,谓出纳、分物、差请等事。「备德」,谓不爱恚、知可不可等五种德也。「宜」下,明所应。「反」下,示非所应。
【疏】六缘:一、是羯磨僧差人;二、知是;三、如法经营,无恚痴意;四、说嫌骂语;五、言了;六、闻见互知。
列缘。第一,「羯磨差」者,今时口请,骂但犯吉。第三,即明知事须具实德。
【疏】问:「与前骂戒何异,而重明者?」
答:「有四异:一、前是泛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问虗实,此说缘不犯;三、骂词不同,如文所列;四、前非知事,见闻互离者轻,此敬护重,互离犯提。嫌、骂两戒,同恼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问答中。初辨异,有四。二云「此戒说实不犯」,如下开通。三指「如文」,前约族姓、行业、伎术等骂,今云「有爱」等骂。四中,「敬护重」者,由是僧差,不可轻慢。「嫌骂」下,次示单双。前唯制骂,此戒兼嫌,故云「合制」。
【注】佛在罗阅城。沓婆摩比丘僧差知事,慈地比丘齐眼见处讥嫌之。以过白佛,便诃制戒。后便于闻处骂,以过重白佛,便乘前重制。
【疏】就戒缘中,初就「见不闻处」起瞋,后就「闻不见处」起骂。以为戒本两字缘也。
戒缘中。初分示。「以」下,合文。「两字」,即「嫌」、「骂」也。
【律】若比丘,嫌(谓面见、不闻处,言「有爱、恚、怖、痴」也)骂(背面耳闻,于不见处而设骂也),波逸提。
【注】若不受上座教,嫌骂,吉罗。不犯者:实有事,恐后悔恨,语令如法发露,便言「有爱」等;若戏、错说者——并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嫌;三、骂;四、犯。余文相,引《钞》并可解。
戒本。初分文。「余」下,指广辨相。注云「不受教吉」者,嫌骂事同,所对境别故。
【律】十四、露地敷僧物戒。
【疏】露地敷僧物戒十四。
【疏】凡僧物利重,宜应掌护。然人情智狭,度非弘远,私己专爱,众则惰慢。是故《多论》有三义故。四方僧物,笃信所舍,供僧受用,利益事广,理宜掌护,「使资身行道,得安乐故」;二、物是信施,同心爱惜,常有受用,「令长信敬故」;三、用竟即举,僧物不坏,令受用福反资施主,「善根成就故」。
十四,制意中。初叙所宜。十方受用,三世相续,故云「利重」。「然」下,二、出情过。「是」下,三、引文示。《论》中三义:初掌护意;二、爱惜意;三、藏举意。初是益己,后二利他。
【疏】六缘:一、常住敷具;二、知是僧物;三、露处;四、自使人敷;五、自使人不举;六、出门,犯。
列缘。第五,合云「不自举,不使人举」,对戒本文,则知语倒。
【注】佛在舍卫。长者请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露敷经行,望食时到,不收,往食,为风尘坌,虫鸟坏污。以过白佛,诃已制戒。
戒缘。云「露敷经行」者,即用敷具藉经行地。
【律】若比丘,取僧(众僧物、为僧、属僧三种也)绳床(有五种:旋脚、直脚、曲脚、入梐、无脚)、木床(亦如上说),若卧具(或用坐,或用卧)、坐褥(拟常用坐),露地敷,若教人敷,舍去,不自举,不教人举,波逸提。
【注】彼以僧物付知事云:「我今付授汝守护看。」若都无人,当举屏处。若无屏处,必知无坏,当持麤者覆好者上。若即时还,便应。随雨中疾及时还者,应往也。彼次第作如是方便,应去;若不作者,初出门,堕;若方便还悔,一切吉罗。若二人同坐,下座应収,不者犯二罪,上座犯一堕;若俱不收,二俱堕。余床、踞床、机等不收,及卧具表里,一切吉罗。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罗。不犯者,僧物露敷,去时语旧住人、摩摩帝、经营人令知,如上方便,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物;三、露地;四、「舍去」下,结犯。
【疏】解「僧物」中「三种」,如上「回僧物」中。但取已舍与僧者,余但犯轻。
戒本。第二,注列三物,不分轻重,故须简之。第三,犯提,上二但吉。文中注释二床,各有五种。「旋脚」者,如世转关交床之类。「入梐」者,如脱脚床,随用即入。余三,可解。经中床敷四物,随一成犯,非谓具四。
【疏】就辨相中。初明方便委嘱之相,即释戒本「自他举」文。「若不作」下,乖教故结。就「二人同坐,下座两罪」者:一、非威仪,令上座攻;二、当戒。余可解耳。
第四句中。初分文。「就」下,释后段注中。上二句,上下互去,意拟他收。下座使上,故兼二罪,如《疏》示之。后「俱不收」者,谓不前不后,同时舍去,非相拟待,故各一罪。注云「雨中疾还」者,此约往时作意也。「摩摩帝」,梵语,即知事人。
【律】十五、覆处敷僧物戒。
【疏】覆处敷僧物戒十五。
【疏】制意,同前。
十五。僧物虽同,覆、露事别,故分两戒。
【疏】六缘成犯:一、僧物;二、知是;三、屏处;四、己受用;五、去不举;六、过限,犯。
犯缘。第六,「过限」有二,如下自明。
【疏】所以离者。一、屏露异。二、得罪时异。露则出门;屏则出界,决意绝还,如上出界,若暂非永,过三夜犯。三、开缘不同。露则两相缓急,屏则开于二夜。
辨离中,三别。二、「得罪」者,此由物坏迟疾不同,故分制限。「露」唯出门,「屏」分永、暂,如文可知。三中,「露开缓急」者,「缓」即嘱付等,「急」即雨中还。
【注】佛在舍卫。客比丘在边房敷卧具宿,不语便去,卧具烂坏,虫啮色变。见过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僧房中敷僧卧具(谓绳床、木床、卧褥、坐具、枕、地敷,下至卧毡),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卧,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
【注】彼应语旧住比丘言:「与我牢举。」若无人,不畏失,当移床离壁,高榰床脚,持枕、褥、卧具置里,以余麤者重复;若恐坏败,取卧具等置衣架上,竖床而去。若不如是,出界,堕罪;欲去还悔,吉罗。若即还二宿在界外;第二宿明相未出,不自往,不遣使掌护者,犯堕。
【律】波逸提。
【注】不犯中,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陆道断,命、梵等缘者开。
【疏】戒本四句同上。辨相文易明也。
别释中。初指戒文。「辨」下,点注。不犯,云「水陆道断」等,此通三夜返,故有难缘开。前戒出门犯,无故文不列。
【律】十六、强敷坐戒。
【疏】强敷坐戒十六。
【疏】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通则彼为我有,意隔则事论进不。然知他得住处,意不筹量,輙于中间强敷卧具,共相逼斥,非出家之仪,故制。
十六,制意中。初明物有所主。「情」下,明人心通塞。可者与之,故「进」;不可者拒之,故「否」。「然」下,正叙制意。「斥」,即训逐。
【疏】五缘成犯:一、先借住处,安止已定;二、知先住;三、作恼意;四、强于中敷;五、随所卧皆犯。
【注】佛在舍卫。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无住处,十七群自求住处,彼六群知求得宿处,强在中间敷卧具宿。比丘以过白佛,因制此戒。
戒缘。云「无住处」者,明无僧寺,寄止俗舍。
【律】若比丘,知(不知者开)先比丘住处,后来强于中间(若头边,若脚边,若两脇边)敷卧具(草敷、叶敷,下至地敷、卧毡)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当避我去」,作如是因缘,非余,非威仪,波逸提。
【注】谓随转侧,脇著床,结堕。不犯者:先不知;若语已住,先与开间;若间宽广,不相妨阂;若亲旧人教言「但敷,我自语主」;若倒地;若病,转侧堕上;若力势所持;若被系闭;命、梵二难——并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后来强敷;四、「念言」下,作恼意;五、结罪。
戒本,分文,可解。
【疏】「作是因缘非余」者,非余不犯。将不犯以望犯,不犯是犯义「余」。但以不依不犯,故相逼恼,非是威仪,何得不犯?
释非余中。「余」即是外。不犯在于犯外,即「非不犯」,显是正犯。初牒示。「将」下,明「余」义。「但」下,合文释。
【律】十七、牵他出房戒。
【疏】牵比丘出房戒十七。
【疏】然四方僧房,众人共有,理无偏局,义须通赡。虽先料理,安止已定,后来同徒,宜共受用。今乃内怀瞋恚,强牵他出,自坏恼他,诤竞之本,损处非轻,故制。
十七,制意中。初明众物理通,合与同住。「赡」,犹给也。「今」下,次叙过显制。文阙犯缘,或同前戒,或是写脱。今准《钞》云:「一、是僧春、冬房(夏房入已,牵出犯吉);二、先安止定;三、作恼乱意;四、牵出犯。」
【注】佛在舍卫。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小住处。十七群于先入寺,扫洒令净。六群知得好处,驱起牵出。比丘以过白佛,便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因先强敷,佛制与罪,由是俗家。此僧寺中,理依位夏,所以牵出。
释缘起。云「僧寺」等者,即明六群恃己之意。「位夏」语倒。
【律】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舍中,若自牵出,教他牵出。
【注】若自作、教人牵,随所牵多少,随出房,随犯。若牵多人出一户,若牵一人出多户,皆犯多堕。若一人出一户,一堕。若持多物出,若掷著户外,闭他户外,皆突吉罗。
【律】波逸提。
【注】不犯者:无恚心,随次出;若遣未受具出;若破戒、见、威仪,及为举、摈;因此故命、梵难,驱出者——并开。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内瞋;三、是僧坊,私不犯;四、牵出,结罪。
戒本。第三,唯局众房,余并不犯。
【疏】就解成犯相中,相从就「多」结者,欲止恶法令断也。今封著者,多守房锁户,本不许入,牵出希耳。
释犯中。初明结多罪之意。「今」下,次示末世稀犯。注中「持掷他物出户外」者,意使彼出故。
【疏】就开通中。
问:「前戒开亲,不简净秽;此局净行,不除亲者?」
答:「前戒俗家属先借者,亲友无强故开,非僧住处,不简染净。此是僧房,净有住义。恶戒之人无分,驱出,不犯戒也。」
不犯,问中。前戒开亲旧人,不列破戒、见等,此戒反前,故征其意。答中,初释前戒,开亲通秽。「此」下,次释今戒,止明简净,不示开亲。今谓僧舍处非属己,复是亲友,必无牵义,故不在开。
【律】十八、坐脱脚床戒。
【疏】坐脱脚床戒十八。
【疏】凡事宜审谛,危崄须慎。重屋薄覆,床又脚脱,放身坐卧,容有坠堕,伤于下人,恼处不轻,故制。
十八,制意中。即据缘起以叙教制。「薄覆」,谓阁板不固。「放身」,谓肆意而坐。
【疏】四缘:一、重屋;二、又薄覆;三、床脚欲脱;四、坐卧便犯。
【注】佛在舍卫。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脚脱堕比丘上。坏身出血,仰面恚骂。比丘举过,佛诃而制。
【律】若比丘,若房(谓僧房,若私房)若重阁上(谓立头不至上),脱脚绳床,若木床(脱脚者,脚入梐),若坐若卧者(随脇著床,随转侧也),波逸提。
【注】除脱脚床已,若在独坐床,或一板床、俗床,一切吉罗。不犯者:若坐旋脚、直脚、曲脚、无脚;若床支大;若脱脚床安细腰;若重屋板覆,刻木作华覆,若厚覆;若板床坐;若脱床脚坐者——并开。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重屋;三、是脚脱床;四、坐卧犯。
【疏】解「脚入䏶」者,明将脱不久也。
戒本,第三中。「将脱」者,谓脚动摇,故入于梐。
【疏】戒本通「坐」,广解唯「卧」。毗尼教相,三处观量。缘起但坐,戒本通卧,辨相唯制脇著床而脚脱。故知坐、卧皆有犯也。
第四中。初牒示。「毗」下,会通。「缘起」、「辨相」各一,「戒本」兼二。「故」下,准判。注「不犯」中,「床脚安细腰」者,即纽锁等。「若重屋板覆」,此句总标。「刻华」及「厚」,别显两相,即反戒文「薄覆」,故不犯也。
【律】十九、用虫水戒。
【疏】用虫水戒十九。
【疏】凡慈济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虫而故受用,特损物命,违其慈道,苟存自营,所存无理。光师所云「重己所轻,轻他所重」,深乖慈恻,故须急制。
十九,制意中。初明比丘行本。河沙诸佛,由慈成道,菩萨辍己利他,历劫忘倦。二乘非不兼济,望上不彰,故云「正要」也。至于儒宗君子,犹怀恻隐之心,博施济众,推爱及物。况出家胜士,反行杀害?实非所宜,闻者深诫!「知」下,叙过。初明自他两损。「苟存自营」,谓害他利己,是「无理」也。「光师」下,引示。「己所轻」者,谓身外受用。「他所重」者,即虫之性命。
【疏】四缘:一、是虫水;二、知有虫;三、不作漉法;四、随用犯。
列缘。第三,漉则非犯。
【疏】慈救之心,如来本意。损害为贵,凡俗所重。是以世尊随病设治。初约非情,则「掘」、「坏」通制。后约生育,随病多立,「人」、「畜」两戒,计摄已周,今之喜犯,就「饮」、「用」结。深见物机,是称大圣,如《多论》说故。今五众多无漉具,行住饮用,无思伤损。此而号道,未见其通。《钞》中广引。
叙诫中。初通叙圣凡心异。「是」下,别示机教不同,大分二别。初明非情,「掘」、「坏」二戒,还存护命。「后」下,次明有情,则有四戒:一、杀人,二、杀畜,三、用虫水,四、饮虫水。「深」下,叹教主。「如《多论》」者,彼云:「此杀生戒,凡有四戒,此最先结;既不得用虫水,便取饮之;由制不得,便故断畜命;既制不得,便夺人命。」由善知机,故彰「圣」号。「今」下,伤末学。既号「道人」,不置漉具,反无慈念,则非有道,故云「未通」。下指《钞》者,彼云「《僧祇》:『虫细者三重漉,犹有者,舍去。若用水者,日日谛视,无虫便用。』《五分》:『虫者,漉囊所得,肉眼所见。无漉囊不得行半由旬』」等。又《二衣》中云:「物虽轻小,所为极大,出家慈济,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饮用虫水,况诸不肖,焉可言哉?」
【注】佛在拘睒毗。阐陀起屋,虫水和泥,教人和,长者见嫌:「无有正法,害众生命!」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水有虫,若浇泥若草,若教人浇者。
【注】若以草、土掷虫水中,若虫酪浆、清酪浆、若酢以浇泥、草,一切皆堕。教人亦同。
【律】披逸提。
【注】不犯者:不知有虫,作无虫想;若虫大,以手动水令虫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有虫」,所损境;四、「若浇泥」下,明犯。
【疏】就辨相中,具二:或以草、土就虫水和,或以虫水浇于草、土。纵有池流大水,虽不作泥,而以草、土掷中。随以虫、鱼,皆犯堕罪。此不就损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断,自依「畜戒」,正得一堕。余文相可知。
戒本,第四中。初明犯相,有二:前明因作,水土互投;「纵」下,次明非作,等闲掷物。「随」下,次明结犯:初明当戒随境多少;「此」下,次对后「杀畜」,结犯不同。「余」下,三、示略。即「不犯」等文,寻之可见。
【律】二十、覆屋过限戒。
【疏】覆屋过限戒二十。
【疏】凡物有限,事成为要。贪不知量,重复不已,令屋崩倒,损功费力,不长信施,故所以制。
二十,制意中。初明合宜。「贪」下,次叙过相,即本缘起,如注所引。
【疏】四缘成犯:一、自为己;二、使人覆;三、至三节未竟,不离见闻处;四、三节竟,犯。
列缘。第三,言「三节」者,或云「三重」,如世茆庵;或云「三行」,如盖瓦屋。未详西土覆屋之相,不可定约。
【疏】问:「何故有看覆,无自覆者?」
答:「不看房成,有受用义;自覆招讥重,故不许用也。或可从缘起说,由使人作,因即制戒。」
问中。此制指授,看复成犯;不制自覆,故问通之。答有二意,文相可解。
【疏】《多论》:「此房是十三中大房,三十万钱作成即崩。施主生恼。比丘为说:『房虽崩坏,功德已成。未坏之时,佛到此房,即是无上福田之所受用。寻后有一新受戒比丘入中,若起房阁,严若须弥,持戒暂用,已毕施恩。以戒背世俗法,房舍四事是世间法故。』」
引缘中。初指本缘,房崩主恼。「十三中大房」,即有主房,若据《四分》,因斫神树为缘,与此不同。「三十万」者,十千为万,即三百千。「比丘」下,次明比丘开解之词。前明佛曾受用。「寻」下,后明新戒受用。「戒背世俗」者,无漏胜法,圣道本基,胜世法故。
【注】佛在拘睒毗。阐陀起房,重复不止,屋便摧破,居士嫌言:「檀越虽与,受者应知足。」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大房舍(多用财物),户扉、牕牖及余庄饰具(刻镂彩书),指授覆苫(有二种,纵覆、横覆也),齐二、三节。若过者。
【注】彼比丘指授三节未竟,当至不见闻处。若不至不见闻处,三节竟,堕。
【律】波逸提。
【注】若互舍见、闻处,吉罗。不犯者,如上指授,离远者开。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舍」已下,作之方法;三、「指授」下,开成持相;四、「若过」下,违教结罪。
戒本。第三,「苫」字,失廉反,覆屋草也。
【疏】然「三节」相,律、论互谈,至于事实,亦可披据。故《多论》云:「作房三品,上、中、下覆各自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以镇重故,随用草作,一一皆提。」《五分》:「若以草、瓦、版覆。」《母论》:「泥故崩。」《伽论》「若以草、版、鸟翅覆者,过限不犯」,亦以轻耳。及作房时,商度基陛材具,方可覆之,如《多论》也。
三中。初生起。「故」下,引示。「《多论》三品」,随其房屋费用、厚薄以分阶位。「中、下上覆」,即为过限。「五分」已下,并出物体不同之相。《伽论》「草板不犯」,与上诸文相违,故以物「轻」通之。「及」下,次明筹量用与方便。下指《多论》,如「二房」中。
【律】二十一、辄教授尼戒。
【疏】僧不差辄教尼戒二十一。
【疏】制意有五:
【疏】初、尼来请法意。大爱道众为顺敬法,咨禀疑滞,如说奉行。然尼女弱,阙于游学,迷于理行,真为面墙,故须半月求师请法。
二、佛勅比丘听往意。如来大慈,简唯有德,慈悲训诲,开晓彼怀,令生解行,率成道益。所请别僧,前为尼众,若开强往,彼此寂静,无多劳动。若论受戒,反前是难,不开僧往。
三、制具德意。自非深闲戒律,行同水玉,词清理诣,备德兼物者,孰能化众匡道?有人专直浅识,不闲进不,自迷教旨,何能导物?或虽少知,行不依法,进止施为,动乖仪式,自溺长津,安能济拔?由斯诸缘,须具德行。
四、制僧差意。虽有德行,屏去有滥,任僧简遣,备德方进。藉众威严,通行风化,受者殷重,终获道益。
五、制戒意者。专任自由,不蒙僧命,輙往教授,滥行仪式。乖轨导方,失风靡化。轻法自尊,未成弘阐,损坏既重,何得不约?
二十一,制意中。
初意,为二。初叙尼希法。「大爱道」者,即佛姨母,起教之人。「顺敬法」者,即八敬中制依僧布萨。「然」下,次明须请之意。「迷理行」者,理是所证,行是所修,二并教诠非学不晓,故云「迷」也。「面墙」,出《论语》,喻无所见。
二、听往中。初正叙听意。「简有德」者,如后所列。「率」犹用也。「所」下,遮疑,有二。初疑尼须来学,何以令僧往教。「强」字上声。师训之仪,理非当往,故云「强」也。「若论」下,次疑受戒何不同之。以泛尔教授,别人可往,纳体事重,复须大众,故云「难」也。
三、意中。初示如法合往。「自非」下,四句,总后十德。初句摄二、三、四,次句摄初及九,第三句摄五及八,第四句摄六、七与十。「有」下,次简非法。初至「导物」,反上初句,即无解也。「或」下,至「济拔」,反前次句,谓无行也。既无解行,岂能说法备德者乎?文中不反,义可见矣。「由」下,三、结示。
四、制差中,二意。初为能教有滥。「藉」下,二、为所教易化。传训无壅,故曰「通行」。如风偃草,故云「风化」。
五中。「专」下四句,反前初意。「乖」下二句,反前次意。「靡」即顺也。「轻」下,结过显制。不取僧命,故云「轻法」。辄为师训,即是「自尊」。
【疏】论犯五缘:一、佛开说法、八教;二、制白二差;三、不蒙僧命往集尼众,即简别房别说不犯;四、说法、八敬;五、随说,堕。
列缘。第二,「制白二」者,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白如是。」(羯磨准知。)
【注】佛在舍卫。大爱道尼来请教授,佛令差往,僧次般陀往彼说法,六群次往,向说世论。爱道白佛,便羯磨差而制戒也。
【疏】就缘起中:初明尼请;二、令僧次差往;三、六群为说世论,过起之由;四、「白佛」下,羯磨备德。
戒缘中。「说世论」者,《律》明「但说王者论、人民论、军马等论」是也。
【疏】问:「爱道来请,止论比丘,何不请佛?」
答:「请佛教授,有二种过:一、违八敬教,教中令问僧故;二、违誓受心。若请僧者,翻前两失。」
初问答中。初明请佛二过,并是违敬,但上违敬法下违受心,以本从八敬而获体故。「若」下,次明请僧两得。有本作「请佛者」,文误。
【疏】「若尔,八敬之中,佛已制尼半月往僧,爱道何故乃求佛者?」
答:「尼虽蒙制,僧未奉勅,故来请佛勅僧往教。」
难中。由爱道尼从佛求请,既制依僧,不当求佛。释文,可解。
【疏】问:「佛不自教者?」
答:「有多过:一是狭过,不通三洲;二、少过,止佛一人;三是短过,不通万代。比丘作者,翻成三益。」
次问。答中,初明佛教之过,后明僧教之益。「翻三益」者,广、多、长也。
【疏】就「羯磨差」中,须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者,多闻;三、诵二部戒本利;四、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族姓出家;七、颜貌端正;八、堪为尼说法,令尼欢喜;九、非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过。不具斯十,皆不成差,故略分别也。
差人中。初列十德。「一」、「九」,「五」、「八」,名似相滥,并前通后别,分之可解。又「八」及「十」,局在教尼,名为别德,余皆通德。「不」下,简非。此但依《律》单列名数,未暇广释,故云「略」也。
【律】若比丘,僧(一说戒,一羯磨)不差(不于僧中白二羯磨),教授(八不可违法,《律》具出文)比丘尼者,波逸提。
【注】若于说戒时,座上问答已,若僧差,若随尼请,彼比丘克时到,尼亦克时迎;若违,俱犯吉罗。若闻来者,当出半由旬迎,供给所须,不者吉罗。若僧不差,非教授日,与说八不违法,吉罗;若不差,与说法者,堕。若僧病、不和合、众不满,应遣人礼拜问讯;尼众病等,亦遣礼拜问讯——若不,吉罗。比丘尼等二众吉罗。不犯者,比丘尼众如上方便已,而为水陆道断诸难不容礼拜问讯者,并开。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僧;三、不差;四、教授;五、结罪。
【疏】就解第四「八敬」之文,指于《律本》。恐好事者未见前后故,略为三门:初制意列相;二、敬之次第;三、得罪轻重。
戒本,第四,初标中。云「指《律本》」者,点注略也。「恐好事」者,乐法人也。
【疏】就初制者。凡体无贵贱,有道则尊,法式轨要,非僧不具。敬法重人,事须致敬。敬而为言,触途皆是。但此八种,摄尼偏要,故别制之,审能修行,戒净法住。故《善见》云:「由度尼故,正法减半;若行八敬,还满千年。」法由人弘,其义不昧矣。
制意中二。初通叙僧德,有道具法,故须致敬。「敬而」下,二、正显八敬,又为三节。初正明。「故」下,引证。此即阿难初请度尼,如来许度之语。「法」下,结告。
【疏】次列名中:初、百岁尼礼初夏僧;二、不得骂僧;三、不应举僧;四、受具僧中;五、忏残两众;六、半月请法;七、安居;八、自恣,并须依僧。
列名,可见。
【疏】二、明次第者。法不自显,开导在人,是以初三明遵僧也。人尊由法,故次四、五明所遵法。法由请得,是故下三明禀悔也。
明次第中,初科。三位次第相生,且约总分。随一位中,复有次第,如下别论。「悔」字误,合作「诲」,下同。
【疏】就初位中,身业慢麤,所以先明;口业过微,故须后说。说语二中,违法恼深,顺法举微,故列前后,或可希数而言也。
别示中,初科。分二:一、身,二、口。礼敬是身,骂举并口,身麤故先,口微故后。「说语」下,复简口二,有两释:初、恼分深浅,二、过有希数。
【疏】就遵法中,初受根本,次悔枝条。
遵法中,由受生犯,次第可知。
【疏】就禀悔中,泛明仪法,必由启请,故初明教诫也;依法起行,故有安居、自恣相次而来。至时加语闰色而道,助成光衍也。
禀诲中。初正明次第。请教在先,依行故后。又夏安居竟,乃行自恣,故云「相次来」也。「至」下,嘱后增加。「光」谓光扬,「衍」即流行。
【疏】次三明罪,就中一、四、六,三皆犯提罪,如尼戒中。第二敬中,骂、谤不定,或残、提、吉。第三举罪,说过犯提,遮举但吉。第五,残悔不来僧忏,止犯吉罗。余可解也。
三、明罪中。初明三法犯提。第二,「骂」、「谤」义同,故参明之。《律》云「不得骂比丘,不得诽谤」等。文标三罪,谤通三篇,如前所配;骂止有二,恶法得提,善法但吉。第三,「举罪」中,「说过提」者,《律》出举相云「汝所作尔」、「汝所作不尔」及「不得作自言」。「遮举吉」者,《律》云「遮他覔罪」(谓他举罪,遮不令作)及「遮他说戒、自恣」。第五,「吉」者,应是事稀。「余」下,即指安居、自恣,二并犯提。
【疏】就结罪中,初明广教授相,《律》、《论》大明。斯法灭矣。但行略者,犹无威仪。
第五句。初明广法。指如《律》、《论》,《论》即《善见》。总括《律》文,大要有五:一、尼众遣使;二、至寺凭僧;三、对众为请;四、僧作法差;五、至时当往。「但」下,次示略法者。由无德人,但传上座诫𠡠而已。委在《钞》中,须者寻取。「犹无仪」者,《业疏》云「以见不学识者,年高座首,动无法则,令空遣尼还,曾不对答,识者齐耻」等。注中「供给所须」者,《律》云「安置坐处,办洗浴具,办粥种种饮食」等。又「僧病」等缘,「礼拜问讯」,亦同略法。
【疏】文中「非教授日」者,《四分》无文。《僧祇》广列八法:一、「非时」,即日暮夜分也;二、「非处」,谓隐、露处也;三、「过时」,谓二十九、三十日,十四、十五日也;四、「时未至」,无问黑白,中间十日当往,余者为非日。余四,略之。
释日非中。《僧祇》八非,正取三、四以显非相。谓黑白两半,各有十日得往:白半,初四至十三;黑半,十九至二十八。并以后两日为「过时」,前三日为「时未至」,前后皆名「非时」也。「余四略」者,今引续之:五、尼僧不和合,不应教诫;六、不得偏教,应一切和合已教;七、不应长句说法,如难陀说至日暮;八、须迎逆,不迎得吉。
【疏】如昔人解:「日非八敬,同犯吉罗,不差说法,俱犯堕罪,二提两吉也。」
斥古中。古师据文,如注所引,前是两吉,后即二提。
【疏】今解,说法、八敬,无别轻重。故《戒本》云「教授者,提」,广解「说法者,提」,故知义一也。结吉罗者,但日非耳;结堕罪者,但不差耳。说法、八敬,因之即列,文无言耳。结成之相,明知但指辄往不差也。
今解中。初定两相无别。「戒本教授」,即是八敬。「广解说法」,如注自引。「结吉」下,释通注中结犯之意。故知差已日非,则说法、八敬竝吉;不差辄往,二竝犯提。《律》文但结日非、不差二罪,因而互列,故令妄解。「文无言」者,谓《戒本》中不明说法、八敬故。「结成相」者,谓《戒本》结犯,承上「不差」而结,则知犯堕止由不差。今更作句以定罪相:一、不差,日如,单犯一提;二、受差,日非,唯犯一吉;不差,日非,双结提、吉。说法、八敬,教示不殊,有何义故而分轻重?决知非矣。
【疏】「尼结吉」者,非輙教僧罪也,盖是不被尼差輙教授耳。尼「二众」亦不蒙大尼差遣,輙往僧寺礼拜问讯故也。
释尼犯中。初明大尼。「輙教授」者,谓輙自往请。次下二众。义无不差輙请之义,故但有「輙礼拜」等。不犯中,但开尼众不请之罪。
【律】二十二、为尼说法至暮戒。
【疏】为尼说法至日暮戒二十二。
【疏】凡僧尼有别,居不同处,大士举动,须避讥涉,外生信敬,内增道望。今日暮同聚,致外情疑,容自坏行,过深则制。
二十二,制意中。初叙所应,依之则自他两益。「今」下,次明不应,违之则彼此俱损。反损成益,故所以制。
【疏】论犯六缘:一、是僧差;二、尼众来集;三、教授说法;四、至暮昏;五、自知;六、说不止犯。
犯缘中,初「是僧差」,若僧不差,自犯前戒。
【注】佛在舍卫。难陀僧差教授尼已,默然而住,爱道重请,说至日暮。尼出祇桓,城壍中宿,为俗所讥。比丘白佛,佛便诃制。
【疏】就戒缘中,初令尼来僧寺,说法因过而制。令往尼寺,《四分》无文,可寻诸部。余曾目见,老昏忘去。
缘起中。以西国僧居城外,尼依城内,日暮城闭,奔还不及,故宿壍中,诸俗讥云「沙门释子无有惭耻,无清净行,竟夜与尼共宿,昼便放还」等。指「诸部」者,即《善见》云:「初为女人根钝故,尽听往僧寺教授;为人讥故,次开五人往;犹讥,始听僧往尼寺。」若作此释,甚有相妨。前「輙教」中,备明差往,若是初开,不应后列,若在前者,复曾被差。进退难定,来学请详。下示遗忘,以警后来。
【律】若比丘,为僧差(一教授,一羯磨),教授(众僧中差,白二羯磨)比丘尼,乃至日暮者。
【注】彼为僧差教授尼,日未暮当还。除教授,若受经,若诵经,若问,若以余事,乃至日暮;除尼,若为妇女余人受经等至暮——一切突吉罗也。
【律】波逸提。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便休;除妇女已,为余人;若船济处说法,尼自听者;若与估客夜说法;若尼寺中;若因人请,值说便听者,开。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差;三、教;四、「乃至日暮」下,结罪。
戒本。第二句,注云「一教授」等者,《律》云「众僧中差,白二羯磨」。然与前戒异者,前是不差,通指二法,此既已差,别据一法。
【疏】广释中,「除教授」已,「余诵、受经至暮」同讥,如何轻者?以教授僧集尼众易,故重。自余别请,尼之来去无摄法,故轻也。
第四中。初征问。「以」下,释通。初明教授重,是众法故。「自」下,次明余轻,别人请故。注不犯中,「未日暮」者,无犯明不犯。「除妇女」者,即余男子,无讥疑也。「若船济」下,四种,三并因听,非专为尼。第三,「尼寺中」者,处无非故。「因人请」者,写倒,合作「因请人」,《律》云「说戒日来请教授人,值说便听」是也。
【律】二十三、讥诃教授者戒。
【疏】讥诃教尼人戒二十三。
【疏】然备德被差,慈心教授,情存为法,不希厚味。今见他获利,内生嫉妬,发言讥诃,恼乱贤善。脱由斯败,事绝兼济,损处非轻,故制。
二十三,制意中。初叙所差如法。「厚味」,即美食也。「今」下,次叙能谤起过。初明恼人。「嫉妬」心业,「讥呵」口业。「脱」下,次明坏事。「败」,犹废也。「绝兼济」者,失利他也。「损」下,双结。
【疏】论犯六缘:一、是僧差;二、情存为法;三、内生嫉妬;四、发言讥诃;五、言词了;六、闻知,犯。
列缘中,一、二、六是所讥,余三并属能讥。
【注】佛在舍卫。尼闻教授师来,出迎供给,六群生嫉,云:「彼无实,但为食故教授尼也。」比丘以过白佛,因而制戒。
戒缘中,六群比丘因过被制,既不具德,差法绝分,内怀怨忿,故致讥呵。
【律】若比丘,语诸比丘作如是语——「诸比丘为饮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注】若说不了了,吉罗。比丘尼等吉罗。不犯者:其事实尔,为饮食供养故教授,为饮食故教诵经、受经,若问;若戏,若错说者——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余并可知。
戒本,三句:一、人;二、讥;三、罪。注不犯中,「其事实尔」,乃至「为食诵经」等,并谓讥诃非谬,故无犯也。
【律】二十四、与非亲尼衣戒。
【疏】与非亲尼衣戒二十四。
【疏】凡僧尼位殊,理无交涉。无缘取与,尚涉讥疑,况交致染,容坏梵行,诚为大损,故制。
二十四,制意中。初明类别。「无」下,次显招讥。「无缘取与」者,谓无取与之缘,徒与往还,犹不免讥,况持衣与而相交染耶?往往犯于大重,此显须制之意。
【疏】五缘成犯。一、是比丘尼。《多论》云「与尼三众同堕」,《律》虽无文,义亦应尔。「浣衣」中似是犯轻,随情急缓,义在于此。二、非亲里。三、作非亲想。四、虗心与衣。五、彼领受,犯。
犯缘。第一,初取《论》决《律》。「浣」下,次比校重轻。彼论使下众浣,同犯吉罗。若比「浣衣」,下众应轻,故云「似是」。然取情过,不可相例。以使浣情轻,与衣过重,轻宜从缓,重须从急,故云「随情」等。四、「虗心与」,谓专意也,或可准下缘起,比丘试与,即非实心也。
【注】佛在舍卫。乞食比丘威仪具足,尼见生善而数请,比丘不受。后僧分衣,便以衣与尼,尼輙受之。彼嫌责尼,数数向人说。比丘以过白佛。诃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尼与僧衣,推而不受。后僧试与,望同僧心,尼輙受之,大乖本望,故科为罪。多事多患,其相若此!
戒缘中。「推」谓辞让。言「试与」者,《律》云:「比丘念言:『尼数请我而我不受,我今与衣,彼必不取。』」、「多」下,指过诫𠡠,令无多事。
【律】若比丘,与非亲里(如上解)比丘尼衣(十种如上),除贸易(以衣易衣,易非衣,易针,易刀,若缕线,下至药草一斤),波逸提。
【注】比丘尼等吉罗。不犯者,与亲里尼衣,共相贸易,若与塔、与佛、与僧,无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非亲;三、尼;四、衣物等,文中不明尺寸,而于过咎,大小俱提;五、除贸易;六、结罪。
戒本,第四句但指衣体,故知不局大小。
【疏】所以尼与大僧二众衣犯轻者。今不就希数而制戒也,就讥过故。僧是上尊,躬奉下众,招讥处深,故重;尼下奉上,讥疑是轻,可知。
释尼犯中。初征异。大僧、沙弥,故云「二众」。「今」下,释通。上奉于下,情理不当,下奉于上,事成顺便,故不同也。
【律】二十五、为非亲尼作衣戒。
【疏】为非亲尼作衣戒二十五。
【疏】制意同前。
二十五,制意。「指前」,无非讥染。
【疏】论犯四缘:一、是比丘尼,《多论》三众同犯;二、非亲里;三、自送遣作;四、随作犯。
犯缘,前三属所对境,第四即能犯人。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为作大衣,便裁作婬像,成已付尼,令在众后著之,生俗讥笑。诸尼以过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作婬像」者,良由染患情重,寄物彰过,约境须断也。《五分》云:「爱道卷衣舒以示佛,视此所作也。」
戒缘中。初牒释。由为作衣,致有情染,故云「寄物彰过」。故知此戒虽制作衣,实为断欲。《五分》下,引示。「卷衣示佛」,显过宜制。
【律】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注】彼比丘随刀截多少,随一缝一针,皆堕。若复披看、牵挽、熨治,以手摩扪,若捉角头挽方正、安揲,若安缘,若索线,若续线,一切吉罗。尼等吉罗。不犯者:与亲里尼作;与僧作;若为塔;若借著,浣、染、治还主者——一切开。
【疏】戒本四句,寻文可知。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亲;三、尼;四、「作衣」下,结罪。
【疏】既作「针」、「刀」,故随运结堕。余「熨」、「摩」等,方便但轻。
次释犯中。「刀」、「针」正作,「熨」等助成,故云「方便」。
【律】二十六、与尼坐戒。
【疏】与尼屏露坐戒二十六。
【疏】过与「女人同宿」无异。
二十六,初指制意。「同宿」不出有二:一者染习,二是招讥。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与偷兰难陀尼,俱貌端正,各有欲意,在门外坐。居士共嫌,鸳鸯为喻。比丘闻告,佛因制戒。
【疏】缘中「门外同坐」,止是露摄,戒本明「屏」,故知双结也。
次科。缘起、戒本,「屏」、「露」互明,对文可见。
【疏】论犯四缘:一、是尼三众,《五分》、《多论》「尼众俱犯提罪」,道、船行戒亦尔,除去俗女不犯此戒;二、是隐、露处;三、无第三人,人相如《钞》中;四、共坐便犯,《多论》:「比丘坐住,随尼起坐,一一结提。尼坐亦尔。两人同一坐,通日但一堕。」
犯缘。第一,《四分戒本》唯据大尼,故引他部。既云「尼众」,通三不疑,及后「道、船」例同此判。「除俗女」者,下有别制,故云「不犯此」也。第三,指《钞》,彼「与女坐戒」引《僧祇》云「若母、姉妹,若大小净人、睡眠、痴狂、婴儿,并非证人」。
【律】若比丘,与比丘尼(一处者,一是比丘,一是比丘尼)在屏。
【注】有二种:见屏处者,若尘雾烟云,黑暗不见也;闻屏处者,乃至不闻常语声。
【律】障(若树,若墙,若篱,若衣,若复以余物障)处坐者。
【注】若第三人盲而不聋、聋而不盲,若立住者,一切吉罗。
【律】波逸提。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若比丘有伴;若有知人,有二,不盲不聋、不聋不盲;若行过倒地;若病;若力势所持;命、梵等难者——并开。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与尼。「作衣」、「与衣」,亲无染讥故开。「屏坐」、「同行」,不问亲疎,外人不练,招讥义一。
戒本,第二。但云「与尼」,而不简亲,故对前二戒以示教意。
【疏】三、屏处。如《律》中「见、闻两屏」,其相可解。「盲、聋」互有,不成全证,故吉。由是坐戒,「立」故是轻。
第三。初指二屏,注释颇详,委如「二不定」中。「盲」下,次释第三人。「由」下,三、释立住。上是根缺,下即缘乖,故并犯轻。
【疏】所以尼轻者,上尊共坐,志不自由,过微故也。
第四,初科。征示尼轻,由非意故。或可上尊狎下则易,下位牒上则难,故虽同坐,情过自别。
【疏】开中「不盲、聋」者,开前「盲而不聋」句,下列亦尔。余可解。
次科。释注「不盲」等,二句语同,互倒而列。对翻互缺二句,以开吉罗。「余可解」者,行倒、病、势,皆非意故。
【律】二十七、与尼同行戒。
【疏】与尼同行戒二十七。
【疏】过制同前。
二十七。「制同前」者,事别意通,故不重举。宿、坐、船、行,离染无别,随境造作,事相不同。文多略指,其意若此。
【疏】六缘犯。《多论》云:一、尼家三众;二、共期,除偶相值,或期不许,不离闻处;三、同一道;四、不离见闻处;五、无缘;六、随度界犯。
犯缘。第二,「除偶值」者,即《多论》文。彼具云:「若不期而偶共道,当使相去语言不相闻处,若相闻者,吉。若彼此相期互不许者,若相闻语声者,吉。」文中「不离闻处」,总上两句,皆有吉罪,但不犯提,故简除也。
【注】佛在舍卫。六群比丘与六群尼人间游行,居士讥嫌,比丘举过,佛便诃制。
【律】若比丘,与比丘尼期(言共至某村、城、国土),同一道行(村间有分齐行处是),从一村乃至一村。
【注】随分齐众多界,一一堕。非村,若空处行,乃至十里,堕。若减一村,减十里,多村间同一界行,及方便共期,一切突吉罗。
【律】除异时,波逸提。异时者,与估客行,若疑(疑有贼劫盗)、畏怖(怖有贼劫盗),是谓异时。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不共期,大伴行,疑恐怖处,若往彼得安稳,若力势所持,命、梵等难者,并开。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与尼期;三、同道行;四、除异时;五、结罪辨相。重释可知。
戒本,分文中。「重释」者,即指释「异时」文。《律》因僧尼皆欲往毗舍国,尼求僧伴,僧既不许,尼遂前往,为贼所劫,因开援护。文中两相:「估客」男伴,无难亦开;「疑怖」难缘,无伴亦许。
【疏】尼若凭僧为伴,援过是微故轻。
行途多难,故开疑怖,坐是安处,所以不开。坐容教授,下至第三,便开不犯。
释中,初科。「尼凭僧伴」,非疑怖缘,故结吉罪。
【疏】行途逈远,招讥过大,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开。坐处讥轻,有两比丘,即不犯位。
次科。对前坐戒,料简二重:初简恐怖缘,行开坐闭;「坐容」下,次简第三人,行闭坐开。
【律】二十八、与尼同乘舟戒。
【疏】与尼同船戒二十八。
【疏】讥过中制。
【疏】论犯六缘:一、是尼三众;二、共期;三、同一船;四、顺流上下意;五、无缘;六、双脚入船便犯。
二十八,犯缘。第四,「顺流上下」,明非直度也。
【注】佛在舍卫。六群比丘与六群尼同乘船上水下水,居士共嫌。比丘举过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若入船里,堕。余方便,吉罗),除直渡,波逸提。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不期;若直渡彼岸;若入船,船师失济,上水下水;若往彼岸不得安稳;或为力势所持;命、梵难缘,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与尼期;三、同船;四、结犯。
戒本,分句,可解。
【疏】问:「所以不制俗女同船者?」
答:「必有船公为第三人,故不须制。亦可尼女同制,俱犯提罪。如《律.房法》中,时与俗女同船,佛言『除直渡』。故知不直渡者,是犯不疑。此戒略也。」
问答中,两释。初约通开释,常有第三人故。「亦」下,次约文略释,讥疑不异故。下引《律》证,既除直度,验知「上下」同尼制也。
【律】二十九、受尼赞食戒。
【疏】受尼赞食戒二十九。
【疏】制过有四。一、遣彼尼众叹己德行,相美求利,增长贪结,坏正命故。二、偏心曲叹,现情亲好,招致外讥,损害不轻。三、令他随言供奉无德,即是损施。于彼福田无行惠施,反报之福何由可获?四、毁呰好人赞叹鄙下,令于胜境不生敬重,即是恼乱一切贤圣。具斯诸过,故所以制。
二十九,四意中:初是长贪,二即招讥,三损施福,四恼僧众。又初损自,二损自他,三、四并损他。初云「遣尼」,且据缘起,约今成犯,不必须遣。三中,既奉无德,则于有道反不供奉,既失胜境,则无福报。「具」下,总结。
【疏】四缘成犯:一、是尼三众叹得食;二、知是非法;三、受得;四、噉之,咽咽结罪。
列缘,有四。初是能赞,下三并所赞,即犯戒人也。
【疏】自余同坐不被叹者,随食无过,以屏叹非众中,无应诃不诃之过。不同「提舍」,对僧偏授,若不即诃,举众容隐,致不指授,亦不听食。
简「提舍」中。初明当戒犯唯别人。「不」下,次示「提舍」合众通制。据尼指授止在一人,若无人呵,则令同座非指授人亦不得食,故云「致不指授」等。
【疏】何不开病?但不曲叹,健、病无罪,故不须开。若叹病人为德,必有好人被毁,由是犯位。
简病中。亦对「提舍」以明不同。初征,次释。释中又二。初明不开。「若」下,次明开则有过。言病有德,则显不病无德,故云「好人被毁」。
【疏】何故不开「别众」七缘?圣人制戒,开遮防过。此戒由叹无德,于法深损,通无所开。是以《多论》云「但偏叹德,不问凡圣,食者皆堕」。
简别众中。初征。二、释,又二。初通示开遮。「别众」须开,遮则失利,此戒宜遮,开则有过,开遮随时,不可一槩。「此」下,正明当戒不开之意。供施有德,植福良田,是佛所教,今则反之,故云「探损」。「是」下,引示。若知彼赞,虽圣尚犯,况无德耶?圣必无犯,为约下凡极诫耳。
【注】佛在舍卫。有居士请舍利弗等,露敷好座;偷兰难陀尼见已,妄言「所请并是下贱。我若请者,则调达等龙中之龙」。食还具说,佛因诃制此戒。
【疏】就缘起,「龙中龙」下,过起所由。下明诃结。
戒缘中。难陀尼如是叹已,及舍利弗、目连至,尼语居士言「龙中之龙已至」,居士言「汝向者言『下贱人』,今云何言『龙中之龙』耶?自今已去,勿复来往我家」,故云「妄言」。「调达等」者,「等」余四伴。
【疏】《多论》云:「以请舍利弗、迦叶等,能与现世福。一、入见谛;二、大尽智者;三、入灭定人;四、缘四无量;五、行无诤者。」各出其相,广如《论》引。
明请福中,初科。《多论》明所请之德,略提名数,指「广如《论》」,今撮注之。
一、入见谛。(「今证见谛,无始邪见皆悉无余,不坏信见今始成就。」见有二种:邪见所断,此见即惑;信见所成,此见即智。谛谓真理,由智证真,故云见谛。「入」即是证,即初果也。)
二、大尽智。(「今得尽智,无始痴、爱、慢三垢永尽。」、「尽」即是灭,灭即灭谛涅槃。能证之智,名为「尽智」。此即断尽思惑无学果人。)
三、灭定人。(《论》出三意:「若出灭定,亦令众生得现世福」,又云「从灭定出,正似从泥洹中来故」,又云「若入灭定,必次第入无所有处,乃至初禅,徧游诸禅,功力深故」。)
四、缘四无量。(谓「心缘无边众生,拔苦与乐,益物深广故」,谓慈、悲、喜、舍也。)
五、行无诤。(「诤有三种:一、烦恼诤;二、五阴诤;三、鬪净。一切罗汉,烦恼诤尽。五阴有余故未尽,有此五阴,能发人诤,唯无诤三昧,能灭此诤。余圣但自无诤,若无诤罗汉,能令彼此无诤。」)
《论》文五种,并以生现世福别别结之。据《论》,前二诸圣通具,身子、目连必应高胜,后三别德,时或有之。
【疏】又《成论》云:「智田胜福田。乃至扫僧地如阎浮,不如佛塔一手许。佛以智故胜诸弟子,不以断故。供利根初果,胜钝根斯陀含。前言『百不如一』者,从多说,亦不了义。还即此经中云『施利根畜生,胜外道五通』者,又如『弥勒为罗汉所礼』。」
次《成论》中。初句立义。「乃」下,释成。初约佛与弟子对校。彼论问云:「为智福胜,为断福胜?」答:「智能达法相,谓毕竟空,此则胜断。何者?如佛以智故,于弟子中胜,不以断故(『断』谓自断结,亦断众生结,即以圣人『断、智』二德,比校胜劣也)。」、「供」下,次唯就弟子比校,文为三段。初示胜劣。「前言」下,《论》自释难。彼论前引《杂藏经》「供百初果,不如一二果」,与此相违故。「从」下,释通,有二。初云「从多说」者,谓前经且据多少相望,初果多故劣,二果少故胜,今此约智,与彼不同。「亦」下,次约不了释,谓彼经赴机一往权说,非究竟故。「还」下,还据彼经会同前义。初引畜生胜人道。「又」下,次引因人胜果人。彼云「弥勒菩萨虽未得佛,为罗汉所礼,由智大故」,又云「乃至沙弥发无上心,罗汉自取衣钵,担随后行,故知智慧福田为胜」。
【疏】《僧祇》,檀越别请舍利弗、目连。唯大迦叶不受宿请,明日时到,入檀越家乞食,在屏处坐。尼不见故,说龙中龙。迦叶大謦作声。尼闻即翻问迦叶:「行头陀乞食,如何受请?」答:「虽不面受,乞食为缘,不妨随食。」
次尼赞中。律文少略,故引示之。「謦」去挺反,彼作「謦欬」,谓[口*敕]声也。「尼翻问」者,既为尊者所闻,故作他辞,欲混前语。迦叶答者,准此行乞,因入施家,不为别请,斯为明证。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比丘尼赞叹教化。
【注】谓阿练若、乞食人,乃至持三衣、赞偈、多闻、法师、持律、坐禅也。
【律】因缘得食(从旦至中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注】谓咽咽结堕。除饮食,得𫎪身衣、灯油,吉罗。尼等吉罗。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无教化想,若尼自作,若檀越令尼经营,若不故教化而乞食与者,无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知;三、尼教化;四、食缘;五、结罪。
戒本。第三句,注列赞词,即十二头陀等,如「叹身」中具之。
【疏】就辨相中,「除饮食」,然「灯」已,明知大、小两食皆犯,即文云「从旦至中得」也。所以「衣」轻者,财重难舍也。又财别属,义非通用,食无独噉,劝办是易,故制重也。尼轻僧者,叹尼是希也。
释第五中,三段。初明灯油。「已」字合作「犯」,复缺「轻」字。油既得轻,显上饮食通收「大小」,即正、不正也。「即」下,引证,文见注中。「所」下,次释衣财两意。「尼」下,三、显尼轻,希数异耳。
【律】三十、与女人同行戒。
【疏】与女同行戒三十。
【疏】制意,同前。
三十,与前尼戒大同,故略释耳。
【疏】论犯六缘:一、是人女;二、共期;三、同道;四、无伴;五、不离见闻;六、随越界,犯。
列缘,可解。
【注】佛在舍卫国。妇与姑诤,还毗舍离。时阿那律欲往彼国,此女为伴。夫便逐得,打阿那律几断命根。比丘以事白佛,便诃制此戒。
戒缘中,「几」字平呼,近也。
【律】若比丘,与妇女(如上)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间,波逸提。
【注】若村里一界行,及尼等四众,一切吉罗。不犯者,先不知,不共期,须往彼得安,若力势诸难者,开。
【疏】戒本五句,其相易了。
戒本,五句:一、人;二、与女期;三、同道行;四、至村间;五、结罪。
【疏】就开「不期」及「难」,故知共期多伴亦犯。不类尼中,以同法故。
释不犯中。初准开决犯。「多伴」谓一比丘多女。「不」下,对简前戒。多尼大伴,即无犯故。注中「须往得安」,此亦开难,《戒本》不列,恐无缘起。
【律】三十一、食处过受戒。
【疏】施一食过受戒三十一。
【疏】然笃信居士,割舍家珍,造立福舍,标心一食,拟施在僧。宜量力分,称施而受,即彰内有廉节,外不损物,理数宜尔。今久延不去,过受他食,长贪坏信,败善增恶,过是不轻,故制。
三十一,制意中三。初叙施意。「宜」下,叙兴制。初明合宜。「今」下,次显过患。「长贪」谓无廉节,即下「增恶」也。「坏信」谓损施物,即下「败善」也。
【疏】论犯五缘:一、非亲居士,限施一食;二、知;三、无病请缘;四、过受;五、咽,结。
列缘。第一,言「非亲」者,三处并无明判,义准亲缘,理通过受,故特标简亲无犯也。
【疏】别众七缘,唯开病者。人病苦恼,去损住益,施主体知,不生讥患,故开。自余不开者,彼中自请,开称施心。此本无心,开成损坏,是以俱闭。
简开中。初叙开病所以。「自」下,次明余六不开。上二句,明别众可开,是别请故。下三句,显当戒宜闭。由是通施,意非别指,故曰「无心」。
【注】佛在舍卫。时,拘萨罗国有无住村,居士作住处,常供一食。六群数受,居士言:「我本周给一宿住者。」比丘举过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施一处食(在中一宿也;食者,乃至时食),无病(病者,离彼村增剧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
【注】咽咽结堕。除食已,受余[打-丁+亲]身衣、灯油,尽突吉罗。
【律】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一宿受;病,过受食;若居士请住,「我为沙门释子故设此食」;若檀越次第请食;若儿、女、妹、妇次第请;或今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若道断等难者。
【疏】戒本三句:初施一食处,有比丘者,是人也;二、无病缘应受,此是犯人;三、过受,结犯。
戒本,分文。初句合「人、处」者,欲明是受施人,非犯人故。然前后分句开缘、结犯,或分不分,随时不定。述作之体,义非专固,抑恐封文,学者须晓。次句,注中,「剧」字训甚。
【疏】此中明正食与非正俱结。故文中明「除食已」,得「衣、油」犯轻者。食资身急,人并喜受,又受用交尽,损恼施主故重。余之衣、油,得用,不得将去。纵有灯油,身外受用微少故轻。
牒释中。初二句标判。下「背」、「别」局正食犯,恐滥同故。「故」下,次准注以决。既通除食,不简正与不正,明知并犯。初牒注。「食」下释通。初叙二食重,两意通之。「余」下,次释衣油轻。初二句通明二物,下三句别示灯油。由有喜受、用尽之义,故约外资通之。注不犯中,「居士请住」等者,施意通故。「檀越次第」请者,日别一食,非过受故。「儿女」已下,竝异主故,亦非过也。
【律】三十二、背请戒。
【疏】展转食戒三十二。
【疏】然信心俗士,供给美味,延请僧田,希存受用。今先许后违,是无信也,令他饮食徒设而已,无受用也。损恼之重,无过于此,故制。
三十二,制意中。初叙施意。「今」下,明过制。「无信」即是自失,「无用」即损供施。若据戒缘,应兼长贪、招讥之过。文从别相(目抑),又易知,略不明耳。
【疏】释此戒名,诸部各异。《四分》,展前家食,转就后家,故名也。《僧祇》云「数数食」,亦言「处处食」。《十诵》、《五分》、《多》、《伽》,并同「数数食」。《注戒本》名「背请」者,随俗取解,亦无过也。
释名中。初总引诸部。本宗独异。《祇律》两名并约缘起重食为言,《十诵》等律同上《僧祇》初名,语意大同,译者随立。「注」下,正示今文。「背请」之名,非出诸部,《僧祇》六念,乃有是言。自昔相传,于义易显,故云「随俗」等。
问:「何不依《律》而从俗者?」
答:「若依《律》名,摄相不尽。如背前向后,更往前家,可如诸律。若直背前,亦成正犯,则非『展转』、『处处』等义。但云『背请』,理无不收。」
【疏】论犯五缘:一、受犯五正食请,不问道俗、亲非亲;二、食体堪饱足;三、无因缘,谓病、施衣、功德月等;四、更受后请;五、随咽即犯,不待饱也。
犯缘。第一,食局人通;二、食体堪饱,非喰饱故;三中,列示三开,并见下文。
【疏】此应料简,正、足、不定,各有四句。
【疏】初、前后俱正,提;二、前正后非正,吉;三、前不正后正,四、俱不正者,并不犯。故文云「或请与非食」也。
料简中,初科。列句可知。所以唯五正犯者,资强用数;不正反之,背则无过。「故」下,引《律》别证后二。「非食」谓非正食也。
【疏】足不足作四句,轻重同前。故文云「或不足」不犯也。
二、足不足。竝约正食多少以分。四句「同前」者。初、前后俱足,提。二、前足不后足,吉。三、前不足后足,四、俱不足,竝不犯。「故」下,引证三、四。上两引证,并「不犯」文。
【疏】净不净,作四句者,四句俱提,文无义立。
三、「不净」者,谓邪命、兴贩、宿、煑、残、触。以主通道俗,道则具有,俗入界煑,或为僧触,时或有之。然虽不净,无非正足,故四句皆重。上二并是据文,此准义立,欲反古耳。
【疏】不同昔解:不净食不成背、别,以体不净,不任共食。
引古中。「不任食」者,既是秽食,僧不合噉,故不成犯。
【疏】今解不然。罪不择境,随食皆犯。可以不净不犯非时?俱是罪故。如妨、难二处有不处分,故知不净亦成背、别。若言所防不同者,我不净食亦防不同,背请防不背请,不防不净食,别众亦然,故知齐也。若云不净食如法比丘不合食者,我非法房如法比丘亦不合造,以此例之,故知有罪。若言造房不合上事而成,有长道义,我亦不净食得资身长道。
立今中。初以义定。「可以」下,引非时反质。「如」下,举二房为例。「若言」下,遮妨,三节。初作妨,云处分防专辄,不防妨难,不可相并。「我不」下,比同,可解。别众防不别,不防不净,故云「亦然」。「若云」下,次段。初立妨。「我」下,显同。「例之有罪」者,如法比丘造非法房得罪,反例食不净食义须有犯。「若言」下,后段。初牒妨。「不合上事」,谓不可以房例食也。「我亦」下,例同。此恐执旧见者反谓今家引例不齐,故先遮约,不容妄解也。
【注】佛从罗阅祇人间游行,至阿那频陀国,因沙㝹施粥,便开食粥。因食浓粥,又因节会檀越送食,又后受请。俗讥道诃,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分三:初开食粥,遂成浓粥;二、节会送食;三、正违先请,故通一制。
戒缘中。注、疏抄引,在文颇略。《律》中,沙㝹婆罗门以五百乘车载满饮食,经涉冬夏随逐世尊,伺侯空缺欲设食供,无有空日。语阿难言:「欲以五百车食布在道中,令佛、僧蹈过,则为受我供养。」阿难白佛,佛言:「汝可往语沙㝹,明且以此饮食作粥与僧。」(此即开粥之缘。)后因大臣请僧食,诸比丘因前开粥,遂受诸居士浓粥。后至大臣家,不能多食,招讥。故制不得食稠粥然后受请。(此即初缘。言「受请」者,即是往赴,非始受也。)次因罗阅城乐师先请比丘食,明日值城中节会,诸居士持食来,诸比丘食已,然后赴乐师请,不能多食,乐师讥嫌,方制此戒。(此第二缘。)
《疏》分三段,前二别引两缘重受后食,后一总上两缘还赴先请,故云「通一制」也。
【疏】《僧祇》食粥说偈云:「持戒清净人所奉,恭敬随时以粥施。十利饶益于行者,色力寿乐词清辩,宿食风除饥渴消,是名为药佛所说。欲得人天长受乐,应当以粥施众僧。」今解之。初偈明田净。「色」等五利明所得,「宿食」等五明所除,略不明「大小便调适」也。「欲得」下偈,明来报也。欲不解之,常诵多迷故。
引偈中。初正引;「今」下,牒释;「欲不」下,示意。释中,「初偈」合云「初半偈」,即前二句。上句明所施之德,下句即能施之心。「色」等下,释中间四句。初句总标十利。「饶益」即是利义,「行者」即受施众僧。次二句别列十利。为成偈句,止有九种:一、色(颜色光泽),二、力(气力康健),三、寿(寿命延永),四、乐(身支安适),五、词清辩(言音清朗。有分为二,非也),六、宿食,七、风(此二皆除),八、饥,九、渴(此二得消)。十如疏点。下一句结说由人。资身除病,故「名为药」(有云「良药」者,非)。「欲」下,后半偈,上句示报,下句劝施。(有云「长寿乐」,非。)
【律】若比丘,展转(谓是请也。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食(饭、𪎊、干饭等),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施衣时。
【注】自恣竟,无迦𫄨那衣一月,有衣五月,若复有余施食及衣也。
【律】是谓时。
【注】若不舍前请,受后请,咽咽堕。若不舍后请,受前请,咽咽吉罗。不犯者:病时;施衣时;若一日之中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当施与人,言「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若与非食,或不足,或无请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皆开。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展转;三、食;四、开缘;五、结罪;六、重解。
【疏】就解「展转」,但言「请」也。既列「二请」,俱有「背罪」。若受请已,自食浓粥,自食己食,或食僧食,彼生恼微,不犯「背罪」,先许后违,但犯吉罗。故《五分》云:「若食常食,食别房食,无犯。」
戒本,第二中。初点注释,但列二请,不明展转。「若」下,次简僧自两食,但得轻罪。必约两主,方入正犯。「故」下,引证。「常食」即僧食,「别房」即己食。
【疏】三、解五正中,《僧祇》云:「诸菜、饼、𪎊、果,非处处食。」
第三中。「《僧祇》𪎊」者,名通正食;今简不正,如麦、豆𪎊等。
【疏】所以开「病」者,病人苦恼,施主体知,若不开者,形命难济。既非情欣,不作时限。
开病中。初示开意。「既」下,显常开。「非情欣」者,意所不欲也。「不作时限」者,异下「施衣」一月、五月也。
【疏】「施衣」开者,有二义利:一、为济比丘,待形须立,施时不取后须难得,恐非理乞损业恼他;二、为益施主,衣食多利,俱得反报。
施衣中。二利:初是济己,二即益他。「得反报」者,衣食两施,感多福故。
【疏】文中「一月、五月若有余」者。昔解:时中假施方开。今不存此,施衣所及,通时、非时。今言「余」者,衣、食以望时,乃是时家余。食中开背请,不开为衣施,非唯衣、食,有物并开,故云「余」也。
次释余施。初牒注。「昔」下,引古解。彼谓时内居常不开,待有衣施方开,故云「一月、五月有余施」也。今解中,初斥非。以时内通开,不论衣施;若有衣施,不限时中,故云「通时非时」也。「今言」下,正解。初、以「衣食」对「时」释。谓时外所获,故云「余」也。「食」下,二、以「衣物」望食解。本开背食,衣物在外,故云「余」也。
【疏】《多论》云:「前家食请,后家衣食请,听背无罪。二、前家食请,后家衣请,取衣向前家,不犯;不向前家,竟日不食,违信吉罗。三、前后俱食请,背犯提罪。又有三句。前后衣食请,听背无罪。二、前家衣食请,后家单衣,如前二句中。三、前家衣食,后家单食,背犯提罪。」
料简中,两重。初三句并前家单食请,后三句竝前家衣食请。初后两段,后家并通单复。前次句云「不食吉」者,或食僧食,或己食也。后段初句前后既同,何得无罪?必应衣有美恶、多少异故。次句指「如前」者,即向不向也。背请结犯,成在后家。上六句中,四句衣请不犯,即是开缘;二句食请成重,正违本制。
【疏】别众七缘,唯二是开。余不开者。道、船、大会,由食难得,施主请开;此既二家,开长贪结。为益外道,又无施主,故开受食;此若开之,背佛弟子,受外道请,坏信恼深,故闭之也。作衣时月,可以兼明。
对简中。初指同。「唯二开」者,病及施衣也。「余」下,点异。初合示三种。彼是俭开,此非俭缘。「为」下,次明沙门施。彼为接于异道,此恐失于正信。「佛弟子」者,通召道俗。「作」下,三、明作衣义准同开。言「时月」者,后戒亦约一月、五月释之。前施衣时中,可收作衣,故曰「可以兼明」。是以《删定戒》中加「作衣」也。
【疏】就不犯中,有四:一、病;二、施衣;三、舍请;四、衣时,如上解也。若请「与非食」者,谓枝、叶、末磨佉阇尼也。「或不足」者,谓不充饱也。「或无请食者」,说不犯也。「或食已更得食」者,前家食已,更受余家,乃可犯足,不犯背也;或不坏坐,亦得受之。「或一处有前后食」者,既同主异食,亦无背罪;必不坏仪,亦不犯足也。
不犯中。初科分前四。注中止列三相,「施衣」中兼含「衣时」,分出为四。以「施衣」通时、非时,「衣时」唯局时故。「若请」下,牒释后五,对文可解。三、云「无请说不犯」者,此非开缘,《律》文虗列。如前长衣,不得衣日,亦名不犯之类。四、五两种,并容犯足,须约坏仪,不坏不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上之三
【律】三十三、别众食戒。
【疏】别众食戒三十三。
【疏】凡僧众在道,本怀慈育,内清我倒,外拔俗缠。然段食有限,事难普周,人少易供,多则倾竭。又损重利轻,非济俗故。二、若许同情别食,则自结别众,已恼于僧。为摄难调人故。有斯二益,者律制之。
三十三,制意中三。初通叙出家之志,明必和同。
「然」下,二、别彰两损,正申教意。
初明损俗,复有二意。上四句明损财。由食处成众,费用则多,据此明意,欲令人少,即如下引「汝等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是也。言「段食」者,色香味触,有形段故。「又」下,二、明损福。能别乖和,所别失利,故云「损重」;施心不普,获福非胜,故云「利轻」。
二、明损道。即正戒缘,如注所引。提婆达等与佛竞化,性难调伏,故号「难调」。今制别众,令同僧海,即摄彼也。
「有」下,三、总结。由制此戒,翻损成盛,一者济俗,二谓僧和,即下所谓「慈愍白衣,摄难调人」也。
【疏】二、释名中。但以能别之人,食处成众,以众别他,不共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众处得罪。所别之处,岂可非众?然《律》据能别之人,故文云「别众食者,四人,若过」也。若从语论,应云「众别食」也,取本意故云「别众」耳。三人已下,无上两损。故文云:「但请三人食,我等不得别众故。」
释名,分二。初正释;「三人已下」,简非。
初中,有三。初至「得罪」,从能别释名判犯。「不共同殊」是食别,即利不和。以事表法,法亦有乖,即戒、见不和,故云「法食隔」也。「所别」下,二、辨能所相滥,引证能别,文理显然。「若从」下,三、会言相。「从语论」者,能所便也。「取本意」者,调达本缘,别正众故。
次简非中。「两损」,见上制意。「故」下,引证非别,此即佛制戒已,施主来请,比丘答对之辞。
【疏】论犯七缘:一、有施主,简僧食、自食无别众故;二、别请、别乞;三、五正,时中;四、食处成众;五、知界内有善比丘;六、无诸缘;七、咽食犯。
列缘。第一,「简僧食」者,以十方共分,有人不集或不作相,并在盗收,不犯此戒。第三,合示两缘。五、「善比丘」,即不犯重人。下云「唯除恶戒」,《钞》云「别众,唯据清净一色」,又云「犯下四篇,亦成别众」。法、食罪异,简境大同。六、「无缘」者,即下九开。
【疏】释戒七缘,广分蹊径,极有由趣,可如《钞》中依缘点也。若又列来,徒为两费。恐不见《钞》,略举要节。
标指中。初指广。「蹊」、「径」并小路也。《钞》明行事,逐缘示相,今此附文,且宜略释。「若」下,示要。唯解第二,余并略之。
【疏】今别众食,据食处成众为言,就分为三。
若僧次请来,家内不集故犯。初虽僧法,及至食时,界内有僧,别不同食,即此僧次还名别请也。若本别请,食时僧来,既无遮约,即此别请名僧次也。
自余别请别众,别乞别众,不问界内有僧无僧,但使食处成众故犯。若鸣稚作相,若唱召一人,即非犯过。
必明此三缘,即当如镜也。
约三位中,分三。初总示。言「分三」者,即僧次、别请、别乞也。「若」下,别释。初明僧次,又二。先明初僧后别,则有别众;后明翻别成僧,则无别众。「自」下,次明二别,可解。言「无僧犯」者,由先遮他,及至食时,远去亦犯,如《钞》所明。言「唱召」者,以僧多食少,从六十腊以至沙弥,但得一人,即免别众。「必」下,三、结告。
【疏】据论法、食,妙约人论,人有精麤,教亦通塞。
法食简中。「法」即羯磨。由境通净秽,犯有成不。作法足数,受施来集,但无三根,通取相净。若判别众,必须勘核,不可枉滥,所以简之。
【疏】且如僧次一种,必以净戒为先。微犯宪章,不令受利。故文云:「犯吉罗故语令知,恐受信施、持戒礼拜。」又云:「为解脱生死出家,得受僧次,唯除恶戒。」故破戒者,不合受僧俗两供。若此简人,名为「精」也。
精简中三。初正明。「宪章」,即是篇聚。下至吉罗,故云「微犯」。「故」下,二、引证。初是本简疑恼戒文,则该六聚。「又」下,《五分》唯简初篇。「故破」下,三、结示。
【疏】又《贤愚》云:「正使将来为利出家、畜妻狭子,名字比丘,若有僧中请得此者,宜应供养,其福难量,如舍利弗、大目乾连等,胜别请得五百罗汉。」如此取人,名为「麤」也。故《多论》云「如僧海中,持戒破戒,若邪若正,一切无遮」故也。
麤简中。此因师子长者别请世尊、五百罗汉,故佛以此诫之。「挟」谓抱持。下引《多论》,更通邪道。
【疏】佛在人专,故又行实。末代人滥,形服为上,外生物信,于诸僧海,自感僧福。非谓行缺而消信施。故经云「桥度物」也。破戒之人,虽入地狱,口说善法,令生信故。
会通中。初二句,通前二律意。「末代」下,出后经论意。下引经证。法喻易解,未详何经。
【疏】至如羯磨,亦有精麤。微有少犯,亦不许秉。又不以通观彼持犯,但以肉眼知彼清浊,此为通也。准此以求,佛知末代具有精麤,但不见闻,即同本净。止自量耳。
约法中。初标示。「微」下,二、别简。「少犯不许」,谓精简故也,绝无能秉,方开学悔。「不以通观」,即容麤摄也。「通」即天眼,目连检众,佛呵制故。即如《钞》中,体非应法,约缘成足,故云「通」也。「准」下,三、示意。人虽谓净,不碍众法;已须自捡,忏净无瑕,故云「止自量」也。
【注】佛在罗阅祇。提婆达多教人害佛,复教阿阇世杀父,恶名流布,利养断绝,与五比丘乞食。比丘以过白佛,便诃已制戒。
【疏】就戒缘中,五人一家内食,异计故因而结。慈愍白衣,为摄难调也。
戒缘中,初牒释。提婆别食,为谋破僧,故云「异计」。「五人」名字,如「破僧」中。「慈」下,示意。
【律】若比丘,别众(若四人,若过四人也)食(饭、𪎊、干饭等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下至脚跟劈也)、作衣时。
【注】自恣竟,无迦𫄨那衣一月,有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律】施衣时(同前戒也)、道行时(下至半由旬内有来有去)、乘船时(下至半由旬内乘船上下者)、大众集时。
【注】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也。
【律】沙门施衣时。
【注】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律】此是时。
【注】若无别众食缘,当起白言:「我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欲求出。」若余人无缘,亦听使出。若二人、三人,随意食。四人若过,应分作二部,更互入食。若有别众因缘欲入,寻起白言:「我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佛言:「当随上座次入。」有缘不说,吉。随别众食,咽咽结堕。尼同犯。不犯者:如上具列开缘;若二人、三人;更互食;若说有因缘去者,开。
【疏】戒本六句:一、犯人;二、别众;三、食体;四、开缘;五、结罪;六、逐缘重解。
戒本,六句,对文可解。
【疏】就释开缘。言开「病」者,身抱患恼,若不开别,无由济命,自救不闲,终无异计。「作衣」久延,恐废正业。「施衣」不受,后须难得,自济形苦,亦福施主。「道船」途路,多有留难。「大众」既集,村落又小,食少人多,不开送食。「沙门施」者,将化入道,故开受供。「衣时」通给,为补夏劳。「僧次」福大,道俗俱益。略叙大意,至时张展。
释九缘中,初标。「言」下,列释。次第九相,前七牒戒文,后二出他部。随相显意,细寻分取。「略」下,结示,嘱后广之。
【疏】律列七缘,衣、僧二开,《五分》、《多论》。
总示中。「衣、僧」即后二种,「衣时」出《五分》,「僧次」出《多论》。余八易解。僧次开者,不简名行,作相无遮。及先别请,食时通召,纵界有僧,亦无别过。即《贤愚》云「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饮大海,则饮众流」等。
【疏】问:「《律》明『作衣』已是时限,何用『衣时』?」
答:「据本受意,有长短也。文云『下至一缝』者,极短也。余如《钞》解。」
问答中。言「长短」者,「衣时」则一月、五月,受利时长,「作衣」则随得衣财,受作时短。《义钞》答云:「此举受持之时是也。」故知《四分》唯据作时,时内不作,于义未显,故引《五分》别出此缘。《义钞》又云:「九中『作衣』、『衣时』,唯在时中,不通非时。余七通时、非时。」又云:「施衣新得,彼此有益;作衣己物,更无胜利。是故不同。」(此明施衣通非时,作衣局时不同之意。)「余」下,即指《义钞》。
【疏】又大众集中,「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
【疏】有人言:「谓食处四中,长一添众故,非谓外人,由是三人随意食也。『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应云『九十七人为患』,但以『长』名义同,故云『一』也。如和先六十,同名『一供养人』。」
释大众中,初解。即就能别明之,三人之外,加一成众,即容犯别,故此一人即为犯患。「乃至」下,防难。应先难云:「四人可尔,注中五十至百,三外则多,何名长一?」故此通之:「人数虽多,望长是一。」、「如」下,引证。佛安居竟,入室禅寂,𠡠诸弟子不得輙见,唯除一供养人。及和先比丘六十头陀至,世尊听见。此亦以「一」目多,故引为例。(此释不见大众开意,又安有多人而名一也?故所不取。)
【疏】有人言:「彼此八人,名为大众,食无陪供,又难得处,开别不犯。七人已下,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济,如《多论》中,故不开之,故云『长一为患』。」
次解中。初明大众开相。谓彼此成众,食难得处,开别无过。「七人」下,正释长患。谓此处成众,彼处三人已下,乃至一人,则不听别,故云「一人为患」。指《多论》者,即如后引。纵是大众,易得尚犯,则知小众有限可均,定不开别。(能别四人,所别一人,可云「长一」。若所别二、三,岂名「长一」耶?故亦不然。)
【疏】问:「此既是开,何故明患不明无患?」
答:「诚如所难。言为『患者』,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先解小乘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以不开故,由此一人成四得罪,名之为『患』。五人、百人,皆以一人为患,约知四人已上无患。《律》文好略,一言两举,违顺普明,持犯双显,唯出于患,无患自彰。故《多论》云:『客主各四,名为大众。食不难得,亦不听别。』」
释难中。由释长患,违开文故。答中,初句承难。「言」下,释通,为三。初牒文释。彼谓注中先举小众成犯,反显大众不犯,故云「约知」等。「约」合作「明」。「律」下,二、出《律》文意。但明为患,即「一言」也,义兼无患,谓「两举」也。「违顺持犯」,示两举相。「普」合作「并」。「故」下,三、引证,有二:一、证前八人得名大众,二、反证大众难得方开。又大众易得,既不听别,小众纵难,亦不开矣。
【疏】有人释云:「四人已上,名为大众,不望彼四,《律》云『大众者,四人若过』也。『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是两家会。东家四人,西家一人,施心各定,互不相容,乞复难得。若不开者,西家一人与四为患,故开非犯。『百人长一人』,食难得,开。牒本犯者,今开不犯也。」
第三,解中。初蹑破。「食」下,正释。谓两家作会,西家一人,本是东家四人之患,今为饮食难得,故开不犯。「牒」下,显律意。
【疏】妙如后解。故牒旧疏,须开解慧耳。
结示中。初句判定,下二句示繁。「妙」谓精要。(有本作「钞」字,非。)
【疏】就解辨相中,先教食法,后结罪法。
【疏】食中分四:初、无缘白出;二、人少随食;三、数满分部;四、有缘白入。初后相反,中二相对。
辨相,食法,总分中。初出后入,故云「相反」。二少三多,故云「相对」。
【疏】初「无缘」者,谓无上九中前六缘也。有缘之人,但能自益,不能益他;无缘之人,故须白出。
释中,初科。九中,前六私缘,不必该众,有无出入,须白除疑。后三通众,故非所论。(大众集开,义亦该众,今在六中,未详所以。学者寻之。)
【疏】「若二、三人随意食」者,反上九中第六「大众」也。
次科,二、三非众,故「反大众」。
【疏】「四人若过」者,举前大众,分破入食。
三中。言「分破」者,四人至六人可分二部,七人已上须分三部,如是知之。
【疏】言「有缘」者,有六缘故。无缘直出,所以须白者,护施主故。有缘直入而须白者,护内比丘故。身是有缘,入须仪式,故「依次入」。又《律》释疑也。若不白入,谓我僧次,无缘之徒,随我滥入,故白简之。无缘白出,释疑亦尔。
四中。初示有缘。「无」下,对上「无缘」,双出制白之意。初明无缘白出。「护施主」者,恐谓嫌弃故。次明有缘白入,又二。初「护比丘」者,恐疑成别故。「身有缘」等,释「注」中「依次入」也。「又」下,二、约「释疑」者,恐他疑己是无缘故。下云「无缘亦尔」者,若不白出,疑谓有缘,妄随他出故。
【疏】问:「此中有缘,不白但犯吉者;我三宝缘,不白入聚,亦应犯轻?」
答:「此白除疑,别有所防。白入聚者,正是防也。」
结罪中,初问。以不白是齐,结犯别故。答中,有缘白法,自防他疑,故云「别有所防」。入聚白法,为防不白,故云「正是防」也。
【疏】「若尔,覆藏治法,有缘出界,不白应轻,不应失宿?」
答:「不同。病等六缘,正治别众,不防于白。六夜出界,正防失宿,不防于白。何得将对治难不对治也?」
次难中。行覆出界,制须白舍,不白犯吉,与此有缘不白罪同,彼更失宿,重于此者。答中,初明此白对治别众。「六」下,次明六夜防于失宿。治防两别,义非例难,故云「何得」等,以责非难也。
【疏】问:「别众食,何不计所别境犯,而结咽罪者?」
答:「释疑之体,终须识本。制意有二,不恼所别,故不就别人以结于犯。但随业结,罪重自止也。」
次问。不从所别而随咽犯,须明教意。答中,初泛叙答意。「制」下,正释来问。初明不从境意。「制意二」者,即如上明损于道俗,「不恼所别」故。「但」下,次明随业意。咽属身业,随动即结,故云「罪重」。原圣制意,令惧不犯,故云「自止」。
【律】三十四、取归妇、估客食过限戒。
【疏】取归妇贾客食戒三十四。
【疏】然笃信士女,舍己途粮施诸比丘,理宜将护,依限而受。今取过分,令食竭尽,长贪坏信,又违圣教,过犯特隆,故制。
三十四,制意中。初叙合宜,「今」下,明过相。「令食尽」者,《律》明两缘,并云「比丘尽取食之,无有遗余」。「又违教」者,由立制法,过限受故。「隆」,重也。
【疏】五缘:一、二缘路粮。二、知是。三、无病缘。四、过三钵。《多论》:「若上钵取一钵无罪,二钵是犯;中钵取二,下钵取三,各不犯,过则犯。」若一人取过三钵犯,谓下钵也。若四人过三钵,前三人不犯,后一人犯。以前人语云「己持三钵来,汝莫持来」,过在后人故。五、出门,便犯。
列缘中。言「二缘」者,即归妇及商客,计是两戒,由各犯故,缘相不殊,所以一制。第四,引论。初约三品钵明过限。「若」下,次约自共明受相,又二:初一人自受;二、四人共受,犯在后人。「以」下,释成犯意。「前人语」者,即「注」所引告语法也。
【注】佛在舍卫。妇人将还夫家,以其办食频施比丘,经时不返,夫还别取妇。又有商客食分数施,遂为贼劫。比丘以过白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分二:初明频取妇食,致为女人所讳;后明商家过受,又被贼之所劫。
戒缘中,「女所讳」者,为夫辄弃,非女所宜。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有男有女),请比丘与䴵、𪎊、饭,若比丘须者,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
【注】若不持食还者,告诸比丘:「某家有归妇食,有贾客道路粮,若食者,食已应出;持还者,齐二三钵。」若持一钵、二钵来者,一一示告语,乃至「己持三钵来,慎勿持还」。
【律】若比丘,无病(谓不能一处坐食好食竟),过两三钵受,持还僧伽蓝中(出彼门犯堕,方便悔者吉罗),不分与余比丘食者(而独食者,吉罗),波逸提。
【注】若不问归妇、贾客路食,若不语余比丘,吉罗。不犯者:两三钵受;若病,过受;问己,共分,使知村处;若自送僧寺中得受;若送尼寺中得受,无犯。
【疏】戒本分二。立法四句:一、能受比丘;二、与饭𪎊;三、取分齐;四、制共食之。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无病;三、取过三;四、独自食;五、结罪。
戒本。立法四句。第二,略举三食,但是路粮,通正非正。第四,注中初至「应出」来,明就彼食,则无制限。「持还」下,二、明受食还寺,则有分齐。言「齐二三」者,中、下钵也。「若持」等者,明相语告,唯据下钵为言,上、中二钵准知。《律》中,持一钵还,告余比丘言「我已持一钵还,应取两钵还」;先取二钵者,告云「可取一钵」;先取三钵者,如注所引,文不具引告词,故云「乃至」。戒本五句,从「持还」下,即第四句。注「方便悔」者,《律》云「一足在门内,一足在门外,欲去还住」也。
【疏】独食辨相者。谓不与余人,故提也。今据过三,「出门」成犯。余希故不解。
释第四中。初句牒注。「谓」下,出他疑。「谓」即疑谓,以戒本文连下结犯,恐谓犯提,故注节之,则无滥矣。「今」下,明正犯。「余」下,示略。今须释之。初明犯中,言「不问」者,《律》制至请家当问主言「为归妇食?为贾客食?」,不问违制故。「若不语」者,违前相告也。不犯中,上二可知。「问已」反上「不问」。「共分」反上「独食」。「使知」反上「不语」。「送尼寺」者,从尼受也。《律》作「贾客」及「饼𪎊」,《戒》文作「估」「䴵」字,义通传误。
【律】三十五、足食戒。
【疏】足食戒三十五。
【疏】凡食以充躯为用,多则长贪,少则废道,事须量节。是以大圣审知凡报强弱不同,致有将补,五种位异:一、四分之一;二、一抟;三、一坐食;四、受小食;五、作余食法。通须裁节,过则有损。今此比丘受正食已,须慎威仪,一坐饱足。为性轻懆,輙便后噉,长患废业,又违教戒,故制。
三十五,制意中三。初叙食利害。「是」下,二、泛叙开制。「将」谓开食使得资身,「补」谓制法令无缺行。「五」中,上三头陀报强,下二中下报弱。又三、二中,各自相望,前强后弱,次列可寻。初即乞食,四依本制。《宝云经》中,凡乞得食,分为四分:一、与同梵行,二、与乞人,三、与诸鬼,四、自供身。(此谓以己一饱之分,分为四耳,非谓多受。)「一抟」不益,「一坐」不再,「小食」即粥及余不正。上四泛明,五即当戒。「今」下,三、正显今意,先明所应。「为」下,次显不应。「长患」谓多贪,「废业」由多事。「违教」因开法。
【疏】论犯五缘:一、是足食;二、足想;三、已食舍威仪;四、无因缘;五、更食犯。
列缘,第四,谓非病也。
【注】佛在舍卫,说一食法。五种食中令饱足。后犹憔悴,佛言「听瞻病者又食病人残食」。又开「作余食法」。有贪餮者,不知食法,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从初至「作余食法」来,明佛开诸比丘食缘。二、「贪餮」下,明起过也。「不知食法」者,随不知足不足、正不正,具几成、余不成等也。
释戒缘中,分二。初段,注文少暗,疑是脱字。今依《律》示,凡有七节:初说「一食法」(即一抟食);二、由比丘形枯燥,听一坐食(上二正与不正,通有犯足);三、犹枯燥故,听一坐食、五正食(此亦一坐,头陀但开非正不犯);四、病比丘不堪一坐,犹枯燥,听数数食(此开余时得食,非正及正不足,故云「数数」。注文至「听」字来,括上诸开。「听」下合有「数数食」字);五、开「瞻病食病人残」(上二并无余食法,对注可见。「又」字合在「瞻病者」上);六、比丘以所举食与余人,从此始开余食法食(举,证藏举);七、比丘以所余食与余人,亦听「作余食法」食(此二对注「又开」一句)。第二段中,初总示。「餮」,音铁,贪食也。「不」下,牒释。「足正」二句,谓不知食境是非。「具几」等者,谓不知作法成否。法有十五,故云「几」也。
【律】若比丘,食竟,或时受请。
【注】食者,五种之中,若食一一食,若饭、𪎊、干饭等,食饱足者。
【律】不作余食法。
【注】彼持食还,作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之,作余食法。」彼应取少许食已,当语彼言:「我止。汝取食之。」彼不作者。
【律】而食者,波逸提。
【注】是中行、住、坐、卧,各作句数,犯足如《律》。佉阇尼食,有根、枝、叶、华、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食。彼比丘足已,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堕。若食已,为他作;若知他足食已,作;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使净人作;净人前作;以不好食复上作;若持去——并不成余食法,吉罗。尼等四众吉罗。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余食法;并反上制文;若病不作法;病人残食不作余食法;若已作余食法,无犯。
【疏】戒本三句:初、人;二、明食相;三、结罪。
【疏】就相中,言「食竟」者,谓自食己食,或噉僧食也。「或受请」者,谓食檀越食。此二食足已后食,作「余」方得食之。非谓作余食法开无背请罪。
戒本,第二,释足食中,初科。初明二食。「已」、「僧」合一,「受请」为一,通收僧、别二请。「此」下,次明足相。「非」下,遮滥,以别请中容有背故。如背前向后,食五正已,复从前食,不作余法,背、足俱犯;若作余法,止犯背请。两缘自别,不可混同。
【疏】「食」有五种,即指五正为言。
释注中,初科。言「五正」者,此论前食,至后犯足,通正不正。
【疏】「食饱足」者,谓前境食体,堪我饱足。但为食一口已,便坏威仪,成犯之相。后坐不得,须作余法方开食也。《四分》有文,散在开通,如下解也。《僧祗》、《善见》,护「八遮相」,极大分明,须相融会。
释足相中,初科。初明境足,即今正义。「但」下,次明犯相。「四分」下,引证。「文在开通」,即前「身绮」,如上已明,及尼不礼,文在后引,故指「如下」。次据他部,犹急本宗。言「八遮」者,亦名「八足」:一、自恣足(檀越恣与,比丘言「足」,离座不作余法食犯提。止取答词为足而不待食,下皆同此),二、少欲足(与食时现少欲相),三、秽污足(行食人手污,恶,言不用),四、杂足(时人持杂食来,恶,言「不用」),五、不便足(见行动病物,作不食意),六、谄曲足(摇头缩钵作不受相),七、停住足(净人行食,比丘言「莫先行饭,先行羮菜」),八、自己足(比丘有𪎊囊,从檀越索水,得水已,彼为取𪎊囊与之,比丘惜𪎊,云「我不食」)。此之八种,不依彼用,但取急义,证今境足,故云「相融会」也。
【疏】今有人解「堪饱足」者,谓我饱食足。我食未饱,虽起重坐得食无过。此非解也。
斥非中,出非,可见。
【疏】若尔,《四分》何须广列四种威仪?食无饱期,约仪定犯,是明教也。若准凡心,「待饱竟,破仪犯」者,知用何时成于饱相?纵云饱讫,更噉一粒,亦得入喉,何名约饱?故圣明见,但据四仪,随四有乖,后坐不食。岂非明决?
难破中。初指教明判,四种威仪,如下注引。「若」下,二、斥无限齐。应作彼执云:「《律》约四仪,据饱足已,有何过耶?」、「知」下,显非。「故」下,三、重示教意。
【疏】是知凡情,恒多泛滥,至于食饮不能自约,故出斯解。今定约仪,理绝浮执。
结示中。初指妄执元由。「今」下,结归今家正解。
【疏】就「作余食」,注解乃明。须看《钞》中十五种法,并有明据也。
余食法中,初科。令「看《钞》」者,今略引之。能作有三(一、是比丘;二、先足食,除不正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对法亦三(一、丰时,除俭;二、所对是比丘;三、彼未足食,若已足者,《僧祇》开成),食体亦三(一、时食及清净,《多论》不净不成;二、非病人残;三、不覆藏食),自作三法(一、自言现前从净人受,对僧陈词,如注所引;二、授与前人;三、舒手相及处作),彼作三法(一、彼受为食,二、答词,如注,三、度与他)。此三五法,并《律》正文,故云「明据」。
【疏】问:「所以『足』、『劝』二戒有余食开,余九食戒,不开何邪?」
答:「此二曾前犯足,贪心更食,故须作『残』,息彼贪过,故是药病相当,所以开之。余九戒者,谓『赞食』、『过一』、『背请』、『别众』、『三钵』、『索美』、『非时』、『不受』、『残宿』也。前六未足,一往即犯,非对治药,故不开之。后之三戒,亦未犯『足』,然是非时,食体不净。若开作法,前人得罪,己自招殃,复非对治,故亦不开。」
问答中,初明二戒开意。「余」下,二、明九戒不开。又二,初列名。「前」下,示意,初明前六。次明后三。「体不净」者,非时,不受成恶触,残宿当体有过,二并不净。「若开」等者,出开作之过,自他得罪,能所两损。「复非对治」,意同上六。
【疏】「别众」六缘,此不开者。彼未犯足,所以下开,得食充身,有长道益。此戒曾前食五正足,堪可一日资身长道,更以六开,增贪非治。
对「别众」中。初明彼开。「此」下,次明当戒不开。文相易解。私解:彼开六缘,此开余法,各据所开,故不相有,岂须相较?
【疏】就结罪辨相中,初成犯相。
【疏】前对缘结犯。九种佉尼,未食五正,得食无犯。曾食五正,犯足已,更食油蜜,一切皆堕。
次释第三,成犯相中,初科。言「对缘」者,通示四仪九食也。「九种」下,别释食相,但列不正,欲明前足唯局正,后食通两种,不正既犯,正则可知。
【疏】二、「若为他作余食」下,明识教者少,故以诸相用显知法。就中八而四对:初、自足为他,二、知他食足,此愚、[门@龠]相对也;三、自持不与,四、持食置地,此恭、慢相对也;五、使净人,六、净人前作,道、俗相对也;七、恶食覆好,八、作而持去,悭、贪相对也。就中对俗而作,不妨两是比丘,非仪故吉,不妨成法。余七不成,失法故,吉;若食噉,提。
注中「四仪各作句」者,《律》以五正别历四仪,各有五对十句,今略引之。《律》云,佛言有五种应足食。初对二句,第一云:比丘知行时(仪也),知饭食(饭是正食),知持来(为我持来),知遮(食一口已必遮于后),知威仪(四仪随坏,一一犯足),知舍威仪(若坐床低头取物,坐处离床之类),知足食(总上七知方成一犯),舍威仪,不作残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第二句亦如上,但改第二云「知𪎊、干饭、鱼、肉」。(初句单饭,第二句四种杂,此为一对。)第二对亦二句,初句单𪎊,第二句余四杂,即干饭、鱼、肉及饭。(七知如上。)第三对亦二,初句干饭,第二余四杂。第四对亦二,初句单鱼,第二余四杂。第五对二句,初句单肉,第二余四杂。(一一并具七知,但第二知别,余六并同。此「行」中十句。)《律》云「住、坐、卧如是」。共四十句。
释作法中。初点示文意。「就」下,牒释。八相四对,并以两字分之。初为他所对,不能自知,即是「愚」也。二、求他为对,不知简境,故云「暗」也。三、手持不放,故「恭」。四、懒持置地,故「慢」。五、使净人,即遣「俗」作。六、净人前,即对「道」作,但在俗前,故不合耳。七、以恶覆好,能作「悭」也。八、与彼持去,所对「贪」也。「就」下,总简,即《律》自判。「非仪吉」者,据论作法,众、别羯磨,通须远俗。所以俗听众法对、念,则成障戒,别法方开,制不使闻,于义明矣。况此余法,事非少欲,若对俗前,必生忽易,故特别制,违则乖仪。
【疏】「尼同三众俱吉」者,作不同戒故。有人云:尼是女类,食不消化,故无食足犯。今不同之,尼律开通不礼戒中,有不受余食法尼,故知有「足」明矣。
尼犯中。初正释。「作不同」者,凡尼与僧制缘别者,特标异罪,欲彰不同。今尼足食,彼实犯提,但缘起不同,「背」、「足」合制,故言犯轻,显与僧殊。下皆类此。「有」下,二、斥非。初出彼解。「今」下,显正说。下引文据,合云:「不礼戒开通中,尼不礼僧,违敬犯提;不受余法,则开不犯。」
【疏】就开通中,「食作非食想」者,实是稠粥,谓经久想,虽食无心谓是「足」也。「非食不作法」者,审知佉尼,理须更食故也。余开可解耳。
不犯中。初释想差。「稠粥」出釜画成字者,意谓稀薄经久凝耳。「无心谓足」,故无犯也。注中,「不受余法」,谓头陀上行无犯理也。《疏》牒「非食不作法」,注脱此句,谓先食不正,更食不犯,故云「审知」等也。「余」下,略指。今为释之。注中「并反上」者,《律》有三句,并谓成余食法,反上八相:一、自取作余食法(反上使净人也);二、置地作乃至手及处(反上置地手不及也);三、若与他,他为己作(此谓能所如法,反上五非。唯净人前作法自成,无可反也)。
【律】三十六、劝犯足食戒。
【疏】劝足食戒三十六。
【疏】制有三意。
【疏】初不听劝意。然出家之士,理应益物,迭相匠导,劝修善行。今乃恶心劝彼,令他得罪,己自招殃。彼我俱损,理所不应,故制不听劝。
三十六,不听劝中。初叙二利。「迭」,互也。「今」下,明两损。
【疏】二、解同犯意。食中数戒,此彰同犯者。有人解言:「此戒余食法开,容有不犯。日既未过,人多滞俗,『但食无犯』。轻侮圣教,不作余法故犯。若据缘起,恶心相报。今时劝者,多是好心,随情逐世,违制辄噉。无问好恶,一切同犯。」
次意中。初标征。「有」下,引释。初明劝意,以见时中,余法开食,便谓不作得食无过,故多相劝。「人多滞俗」者,示其情状也。「但食无罪」,述彼劝词也。「轻侮」等者,显成他犯。「若」下,二、会释戒缘。言「同犯」者,能劝犯此,所劝犯前。
【疏】问:「如不受食戒,有受缘开,何不同犯?」
答:「但恶心劝足,令犯二罪。劝人不受,但有一罪。损有重轻,故不同犯。」
问中。「受缘开」者,即一人受已,通及余人,既有此开,亦容倚滥而相劝犯,何以不同。「答」中,劝他足食,容兼不受,故「犯二罪」。若「劝不受」,不兼足食,故止「一罪」。
【疏】今解不然。如《十诵》中:「非时、杀生草木、然火、掘地、噉残宿等,劝他为己、不为己,但作俱堕。」
今解中。《十诵》「非时」等戒,劝他同犯,则知不受,劝亦应同,那云一罪?故知古非。(《义钞》犹存古解。)
【疏】三、离为二戒意。四义故分:一、足是身犯,劝足语犯;二、足食病开,劝足无病开;三、足是贪心犯,劝足通三性;四、足是已咽食犯,劝足他因已犯。
三、离意中:初即业异;二是教异,劝非资身,故不开病;三、心性异,「劝足」犯者,必待他食,故「通三性」;四即成犯异。
【疏】论犯五缘:一、他足食已;二、知他已足;三、发言劝食;四、不作残法;五、前食便犯。
犯缘,可知。
【注】佛在舍卫。兄弟同作比丘,其一贪餮嗜食,不知足食不足食,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彼以过责。此心怀恚,见彼食已,便强劝食,又以过责。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弟贪起过,兄以过责,而怀恚强劝,反更责兄。是知从谏如流不可得也。即以为法,不可妄言。
戒缘中。初分文。注中「不知足不足」,迷制教也。「不知余不余」,昧开法也。「是」下,结诰。「从谏如流」,言相顺之急也。「不可得」者,言人中少有也。(《文选》云「从谏如顺流」。)「即」下,示诫,令谏可谏。
【律】若比丘,知(不知不犯)他比丘足食已(食有五种如上),若受请(亦有五种如上),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长老!取是食」,以是因缘,非余。
【注】若先不知,不足食想;若与令弃;若与令举;若遣令与人;若未作法令作;若病人残食;若己作法食,不令他化。
【律】欲使他犯。
【注】若彼受食之,咽咽二俱堕。若与食,彼弃之,或受而举置,若受与余人,若彼受己作法食;若病人食,欲令他犯;持病人残食与,若作余食法己与,欲令他犯——如上缘,一切与者,吉罗。
【律】波逸提。(尼等四众突吉罗。)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若他二种足食已;三、「不作余食法」下,明劝结罪。
戒本分句。二中,「二种足」者,即僧自食及他请食也。
【疏】言「非余」者,非是注解不犯足余。将不犯望于犯,不犯是犯家余。
释非余中。初释「非」字。「非注解不犯足」者,通指注中八种也。「将」下,释「余」字。
【疏】就解「令他犯」中,与病人食,本不名犯,但能与者,心怀不善,实开谓闭,愚教故与。前噉不犯,能劝吉罗。
释令他中。注文,初明犯重。「若与」下,次示犯轻,又二。初三种所劝不食。「若彼」下,三种所劝虽食,于教无违,故能劝但吉。
【律】三十七、非时食戒。
【疏】非时食戒三十七。
【疏】凡食资身,事须节约,数则致患。故限之令定。始于清旦,终至中前,事顺应法,不生过罪,名之为「时」。过则非仪,长贪妨道,招机纳谤,事不应法,名之「非时」。故所以制。
三十七,制中。初叙食缘利害。「故」下,次示制法顺违。初明顺益。「事顺」,谓世俗常仪,皆多朝食。「应法」,谓三世诸佛,并不过中。「过则」下,次明违损,通及自他。言「招讥」者,如《律》缘起:「女人恚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食。』」
【疏】据《阿含》中《时非时经》明,一年二十四半月,月十五日。准此俗中二十四气。故彼冬分四月,以八月十六日为始,终于腊月十五日。春分十六日为始,至四月十五日。夏分不言自晓。
引示中。《时非时经》出阿含部,今亦别行,在「竟」字函,文近两纸,广分三时步影之数,须者寻之。初引经以示。「月十五日」,白、黑分也。「准」下,次会同此方。「俗中二十四气」,一年十二月中,每一月有两节气,大约亦以十五日为一气。「故」下,三、引三时以证。既以黑月为三时之始,则知西竺月分黑、白,不同此方白、黑共为一月也。
【疏】然今此国三种日月:一、天上日月;二、人中日月;三、阴阳日月。上二不定,阴阳克时,楷定无爽。至如佛法,春分以腊月十六日为始者:须准阴阳历家,大寒是十二月中气,如是类例,十六日便为立春,克定步数,可知时分。故《僧祇》中「令作脚影」,此即是也。《多论》昼夜各分九时,《僧祇》日夕三十须臾,唐国晷漏,箭为百刻。
会通中。初示日月不同。「天上」者,《增辉》云「今所见者」。(日容出没,月有晦望,故下云不定。)「人中」者,即今几时为日,几日为月。(日有短长,月有大小,故亦不定。或可随方所立不同。)「阴阳」者,即历数之家克定分抄以为算数,故云「无爽」。「爽」,差也。「至如」下,次明前经准俗之相。二气之间,名为「中气」。然其相准未必全同,但取一月两分之数耳。「故」下,引证。初证「脚影」同。「多」下,次证时刻同。《多论》「昼夜各分九时」,此据春、秋两分,昼夜相等,冬、夏两至,例有增减。《僧祇》「须臾」者,日极长十八,极短十二,昼夜等各十五。「唐国晷漏」者,「晷」即时刻,夏至日六十刻、夜四十,冬至日反上,春、秋分各五十刻。谓以竹箭竖于壶中,水漏箭浮,以分刻数。
【疏】出家时节,知何不须?然于一食,日别常法。但用步晷一法,足定方隅,纵在山泽,有迷依步,无不立晓。必时阴暗,以镜映之。宁早不晚,是持护法。
结告中。初示须知。「但」下,令准前经。「阴时以镜映」者,未详其事。「宁」下,次劝急护。古之高德,奉敬律仪,一食卯斋,用为常务。今时浊恶,噉食无时,设有营斋,迟留至暮,禅师讲匠,坐受安然。唯知取适于秽躯,岂念公违于圣教!粪虫饿鬼,即此心成;铜汁铁丸,岂从他得?有识高达,宜乎勉之。
【疏】论犯四缘:一、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便犯。
犯缘。第三,时食,通正不正,下兼三药,并通一犯。
【注】佛在罗阅城。时人民节会,难陀、䟦难陀二释子共看伎,并受饮食,向暮还山。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女人雷电中见,称言:「鬼!鬼!」比丘以过白佛,诃制此戒。
【疏】就缘起中,初明看伎非时而食,二明夜乞起过,便制。
戒缘,两段,对文可知。
【律】若比丘,非时。
【注】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时为法。四天下食亦尔。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未出也。
【律】受食。
【注】有二种,佉阇尼食如上,蒲阇尼五种食亦如上也。
【律】食者,波逸提。
【注】彼非时受食食,咽咽堕。若「非时」过非时,「七日」过七日,并堕。尽形寿药,无因缘服者,吉罗。不犯者:作黑石蜜法尔故;有病者服吐下药,日时过,煑麦令皮不破,漉汁饮。又喉中𠯟出咽者,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时;三、是时食,纵余三药,无病亦犯;四、食咽犯。
戒本。第二,注中,先明「时」限,以释「非时」。「四天亦尔」者,合云「皆尔」。虽四天下日夜不同,并取明相至中为时,已后为非时。南州日午,北州半夜,东没西出,如是轮转。若约比丘互相来往,还约本处以判持犯。如南人往北,半夜前食,不犯非时,余方亦尔。如《拾义钞》据《伽论》说。
【疏】就解食中,但时中正不正,不明余者。以余三药有缘开故,若著在文,谓病不开,故不出也。
释第三中。三药不加,判同时食,加法过限,随结重轻。而文不出,故申其意。
【疏】就辨相中,三药解者。谓诸浆等,手、口二受,明相未出,受法不失,名之为「时」;明出法失,得罪,不应服,名「非时」也。苏油口法未失,名「时」;八日时过失法,名「非时」。尽形寿药有病加服,名为「时」;无病辄服,名「非时」。若非口法,从时食论。余「残宿」、「不受」例之,至彼便略。
释第四中。三药次列,竝约加法分时、非时者。前二望限,尽形对病。故知若加口法,非时号时;限过病差,时名非时。
问:「尽形一药独犯轻者?」
答:「由法不失,但违教故。」
问:「何以病差法不失者?」
答:「一、资劣少贪,二、为防重发,故教许之。」
问:「病差法在,中前得服否?」
答:「但使无病,并是非时。」
「若非」下,简辨。「余」下,指例。由下二戒,三药罪同,各如注解。是则加法「尽形」,无病輙服,咽咽三吉,更兼恶触。广如前篇。注不犯中,三节。初《律》云:「乞食比丘见作石蜜,中有罽尼(米也),畏慎不敢非时噉。佛言:『听噉,无犯。作法应尔。』」、「吐下药」,即取食之药。「𠯟」,胡典反,不呕而吐也。若准《钞》中,不得复咽。此中开者,犹在喉中。
【律】三十八、食残宿食戒。
【疏】食残宿食戒三十八。
【疏】凡饮食繁秽,近则长贪,令人不节。又体现交尽,义无贮畜,故置异处,不得辄噉。然今行人,但存省事,随宜受纳,不思远大,致使教法日就崩离,称心之过,知何不犯?是以大圣,随事节约,若衣若食,并有轨仪。缘而不晓,即结无知;可学不涉,又结怠惰。意令割略我倒,专心思道,不令贮畜,用遗愚著,故制斯戒。
三十八,制意为三。初叙食过,文列二过:一、贪染不可近,二、现物不宜畜。「置异处」者,即净地中。「然」下,次叙违犯。此据缘起坐禅比丘,故言「省事」,今时贪恣,则非所叙。「不思」等者,已虽少欲,凡愚相倣,疾灭法故。「称心过」者,充其所欲,欲即妄情,必须制故。「是」下,三、彰圣制,又三。初明根本制,文通诸罪,意在今戒。「缘」下,次明重增制。即无知犯提,不学得吉,此二该通止、作两犯,如前所明。「意」下,显教益,即生善灭恶也。
【疏】论犯三缘:一、是残宿食;二、知是;三、咽,便犯。残、宿相对,四句分之。残宿、内宿,亦有四句。可如《钞》引。
犯缘中。初列示。「残」下,指句。两重料简,俱指如《钞》,今为引之。彼云:「一、残而非宿,吉(旦受四药,不加口法过中);二、宿而非残,亦吉(未受之食与同宿故,即内宿罪);三、亦残亦宿,提(义兼一吉);四、非残非宿,无罪(谓净食也)。」次四句者:「一、是残宿,非内宿,得堕(今日受食安界外,不共宿故);二、是内非残,吉(未受之食犯内宿故);三、四俱句,与前无别。」
【注】佛在罗阅祇。迦罗坐禅,乞食疲苦,食先得者。比丘于小、大食上不见,觅之,具说所由。比丘白佛,佛便诃言:「汝虽少欲,后来众生相法而行。」因即制戒。
【疏】就缘起中,此戒不受,以「坐禅」人为缘起者。约情为论,轻戒而重观门,故佛言:「后来众生相法而行。」非法而行,何可妄也?
戒缘中。初牒文。「约」下,出意。「非」下,结劝。今时禅、讲各尚己宗,顿忘戒律。况加轻弄惑诳后生,谓持戒则徒自拘囚,学道则不劳把捉。岂念坛场立誓,尽寿坚持?非戒无以为僧,非戒将何受施?阿鼻苦楚,本为忘恩;瘖痖盲冥,良由谤法。金言呵制,明为将来,后学聪明,幸遵慈训。
【律】若比丘,残宿。
【注】今日受已,至明日,于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
【律】食。
【注】有二种:非正食者,根食乃至细末食;正食者,饭、𪎊至肉也。
【律】而食者。
【注】举宿而食,咽咽堕。「非时」、「七日」过限,亦堕。尽形寿药,无病因缘而服者,吉罗。
【律】波逸提。
【注】不犯者:宿受食与父母;若塔、舍作人,计价与,后乞食比丘从作人边乞得者。若钵盂孔罅食入,如法洗之,余不出者得。若宿食酥、油灌鼻,若随唾出弃,余者得。
【疏】戒本三句,可解。
戒本,「三句」:一、人,二、残食,三、犯罪。
【疏】就第二句,注解中。《十诵》云:「此方残宿食,余二方不得食。北方宿食,开三方食,以无我所故。」制不受食,意拔我根,著色味故。余辨相中可解。《钞》中大分别也。
释第二中。引《十诵》明四州者,显示注中「一切」义故。「制」下,明通禁之意。「余」下,指广,检《钞》对之。
问:「北方无佛法,何有残宿食?」
答:「北方无法,多分为言,不妨佛化通被四州。《业疏》云:『南州具四缘,且据一相耳。(一、见佛,二、闻法,三、出家,四、得道。)』如前非时,通四天下。《伽论》云『北郁单越法,不受食,不犯』是也。」
问:「三方残食,北方得食否?」
答:「文制三方不得互食,则知北方非残明矣。」
【律】三十九、不受食戒。
【疏】不受食戒三十九。
【疏】《多论》五义:「一、为断盗窃因缘;二、为作证明;三、为止诽谤故;四、为成少欲知足故;五、为生敬心,令外道得益故。」
三十九,《多论》五意。初、若令自捉,惯习成盗。二、若非他证,或容抂滥。三、如缘起,《五分》中白衣呵云「我不喜见著割截衣人不受食食」。四、成上行。五中,因外道摇果坠地令比丘捉,比丘言「佛不许自捉」,外道因发心出家,得漏尽。前三灭恶,后二生善。一、四自行,余三化他。
【疏】如《钞》所列,十门成解:初制意门;二、能受人门;三、所受境门;四、所食门;五、受食处门;六、受食法门;七、须食观门;八、食食法门;九、失受法门;十、如次解。
指《钞》「十门」,略释名相:
第一门(即上五义);
二、能受人(《了论》具戒比丘受食已,度与余人,即此比丘名为能受。除别住、十三难、三举二灭、学悔等不成);
三、所受境(即授食人,通三趣,并取解知);
四、所受食(即《戒本》食药须受,除细尘、大小便、灰土、水、杨枝等不须);
五、受食处(《了论》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
六、受食法(心境相当,比丘、净人心无异缘);
七、须食观(如常五观,离三不善);
八、食食法(如《戒本》注十种受相);
九、失受法(一、决意弃,二、舍戒失,三、舍命失,四、任运失,五、转变失。并如《钞》);
第十,即同今戒。
【疏】论犯三缘:一、是四药;二、辄自取;三、食咽犯。
【注】佛在舍卫。城人为父母等,于四衢道头乃至庙中祭祀供养,粪扫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居士共嫌。比丘以过白佛,便制此戒。
【疏】戒缘中,俗人为亡者设祭,头陀比丘辄自取噉,故制。
犯缘、戒缘,并可解。
【律】若比丘,不受。
【注】不与食者,未受者是。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手与,持物受;持物与,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阂,得堕手中是也。复有五种:身、衣、曲肘、器与,还以上四受,若有因缘置地与,是为五种也。
【律】食。
【注】佉阇尼食:根至细末磨。又云:饭、𪎊、干饭等。
【律】若药。
【注】奢耶尼食者,酥、油、生酥、蜜、石蜜。
【律】著口中。
【注】若不与食,自取著口中,咽咽堕。「非时」、「七日」若过限,亦堕。尽形药无因缘不受而食者,突吉罗。
【律】除水及杨枝,波逸提。
【注】若不犯者,取净水、杨枝。若不受酥、油灌鼻,与唾俱出,余者不犯。若乞食比丘,乌㘅食若风吹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余者无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不受;三、药食;四、除水;五、结罪。
【疏】就「不受」中,将解不受,先解受相,十种不同。「有缘置地」,如《钞》、《祇》中,虽手不触,口加三受,方得食也。
戒本,释第二中。「先解」等者,谓反此十法,即是不受。「有缘置地」,指如《钞》者,彼引《僧祇》「外道不与比丘食,规地作相,安钵于中,下食时三徧言『受』」等。
【疏】食药在口,未咽结堕。文据将噉必经口耳,至论结罪,必在「咽」生。「口中」方便,但结吉罪。
第三中。初示文暗。由戒本中但云「著口」,似不待咽而成犯故。文下,释意,可解。
【疏】「除水、杨枝」说不犯者,一相为言。《明了》大开水土五种。杨枝诸律并无开文,任情所安。
第四中。初牒文。「一」下,别释。初三句释除水。言「一相」者,言其略也。故指《了论》,犹略大、小便、灰,皆大开也。下二句释杨枝。《僧祇》口气生疮,咽汁须受,误咽不犯,故云「无开」。今若咽汁,宜依他律,不咽,须准本宗,故云「任情」。
【律】四十、索美食戒。
【疏】索美食戒四十。
【疏】出家高士,特宜廉洁。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长贪坏俗,招讥丧道,故制。
四十,制意中。初示行本。「今」下,显过相。「长贪」已下,即是两损。注戒缘中,云「杂食」者,用四美物和杂饭、𪎊,西土俗风以为厚味。
【疏】五缘犯:一、是美食;二、随非亲乞;三、自为己;四、无病缘;五、食咽犯。
列缘。第一,具含四种。二中,文不简亲,据理无过。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以商贾为檀越,便语云:「欲得杂食。」彼商主问:「何患思此?」报言:「无患,但意欲耳。」商贾讥嫌。比丘以过白佛,便诃制戒。
【律】若比丘得好美食——乳、酪、鱼、肉,若比丘,如此美食,无病(病者,乃至一坐间不堪食竟),自为身索者,波逸提。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病人自乞;为病人乞,得而食之;或己为他;他为己;若不乞而得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出四种美食,加「比丘」者,律本互现;二、「若比丘」,结犯人也;三、「如此」下,明无病缘;四、结罪。
戒本,分文中。初句明食而标「比丘」,即得食人,下云「比丘」,即犯过人,故云「互现」也。
【疏】《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卒难得故,愈病疾故。美食非美药,乳、酪、苏是;美药非美食,生苏、油是;俱是者,苏鱼、肉脯是;俱非者,诃棃勒是。」
释第一中,《多论》二段。初示名,以下三句,三义释之。「美食」下,二、简辨,有四句。初句,「乳、酪」是时食,苏本是七日药,今望可充食边,亦名美食。次句,以「生酥、油」不可直服,故但名药。「俱是」句中,「鱼、肉」是食,复加酥煑,故兼二名。「俱非」中,据「诃棃勒」是尽形药,然望「七日」,非美物故。若据「药」、「食」名通,《论》中且约可常作食者名「食」,不可者号「药」。
【疏】尼结轻者,大僧丈夫身,报力强,喜乞美食,取资身故,所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讳,为希故轻。此吉罪者,结不同罪,实犯提舍。
释尼犯中。初出重轻之意。「此」下,次示结犯不同。尼八提舍,即无病乞八种美食,谓酥、油、蜜、石蜜、乳、酪、鱼、肉也。僧尼各聚,故云「不同」。
【疏】问:「不同何罪而结于尼?」
答:「不同非罪,示不同戒。随结方便,使异二部。余可解。」
问中。今此吉罗,既非实犯,应成虗结,故问何罪。答中,初明「非罪」,非正犯故。「随」下,次示罪体。「余」下一句,语势两向,或似指例前后诸戒,或似指注不犯等文。
【律】四十一、与外道食戒。
【疏】与外道食戒四十一。
【疏】有三过故。一、异学情反,恒多疎外,难与理亲。虽复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讥谤。二、邪见乖宗,非真福田,以信心之食,授与外道,施主闻之,特生不忍。又损施福,不得功德,田中不获反报故。三、躬自奉食授与外道,容生外人愚倒己见,谓外道胜,比丘不如。以斯诸过,故制。
四十一,制意三。初招反谤,即如缘起。二、非福田,复有二意:一、恼施心;「又」下,二、损施福。三、罔时俗。「以」下,总结。
【疏】论犯六缘。一、是出家外道,以在家者但犯小罪。由出家名同,真伪难别,生人惑倒故重。二、知是。三、非亲里,开与父母。《僧祇》中:「父母、兄弟外道出家者,使净人与。无者,语令自取。若嫌者,答云:『汝出家不得处,佛制戒如是,不食者随意。』」四、是食,除与衣犯小罪。五、自手与。以食味是通,理无独食,置地使人,不生感倒故开。六、领受犯。
列缘中。初缘,「在家小罪」者,即污家犯吉。三、引《僧祇》,彼不开亲,还须遣置,今何引者?一、彰部别,二、令兼用,欲使暂加折辱,冀彼回邪。五中,「食味通」者,容兼济故。
【注】佛将弟子从拘萨罗游至舍卫。佛及众僧大得饼食,令阿难分与余乞人。遂以黏饼与女人。又以外道得食,号「秃头居士得」。佛集僧以所闻告,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起中,初与女人起过,后与男食反为讥弄,是以便制。
戒缘,有二。初缘「女」者,《律》云是「裸形外道家女,颜貌端正」。注云「黏饼」者,阿难分饼,人各与一,二饼相黏谓是一饼,与此女人。余乞人云:「彼与女私通,何得不与二也!」
【律】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
【注】裸形异学人,波私波罗阇者,在此众外出家者是也。
【律】自手(欲与者,置地与,使人与之)与食者。
【注】佉阇尼食者,根食乃至果食,乃至磨细末食。食者五种,亦如上说。
【律】波逸提。
【注】尼等吉罗。不犯者,若舍著地与,若使人与,若与父母,与塔、别房作人计作食价与,若力势强夺去,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外道士女;三、自手与食;四、结犯。
【疏】《多论》云:「外道本唯六师,一师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异见。六师各别有法,与资不同。师及资通数九十六。如是相传,常有不绝。」
戒本,释第二中。引《论》示数。若准《僧祇》,但云「九十六道」,佛道在中,则九十五属外道。此则各从所出,不须和会。然今此方但约李张之徒,及南方多有未魔之家,即为犯境。注「裸形」者,且标一种,实有多类。「波私婆罗阇」,即外道通名,未详所译。第三句,注中,先列九种不正,同前「足食」,故略举之。「食者」下,即明五正。前犯缘中,唯衣犯吉,故知此戒制通四药。
【疏】尼犯亦提。今结吉罗,取方便耳。作异戒故。
尼犯中,尼戒兼制白衣男子,与僧不同,故云「异戒」。
【律】四十二、食前后至他家戒。
【疏】食前后至他家戒四十二。
【疏】有三过制。一、俗里多缘,为善事难,辍己家业,专崇福会。已许彼请,行至他家,脱有事差,恼处极重。二、既有食处,息缘修道,无事游散,妨废所习。三、共僧受请,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见彼不集,竟不设食。稽留众僧,使不充足,恼处不轻,故制。
四十二,制意三中。初、恼俗过,二、多事过,三、恼僧过。「使不充足」,谓时促,食不饱也。此中后意,即本缘起。
【疏】论犯五缘:一、先受他请;二、不嘱授;三、往聚落中;四、无因缘,除病、衣时;五、入门便犯。
具缘。四中,三种开缘,如戒所列。
【注】佛在舍卫。长者为䟦难陀故饭僧,彼时欲过方来,比丘食竟不足。又罗阅城中大臣得果,令䟦难陀于僧中分;后食已,诣余家。比丘告二过,佛双制此戒。
【疏】就缘中,初明食前游行,僧食不足。「罗阅」下,食后遵行,遂不得果,为犯之缘。
戒缘,二段。后云「不得果」者,大臣持果待䟦难陀归为僧分,而彼食已往至他家,归迟,遂致过时。此谓中前,若在中后,则犯后戒。
【律】若比丘,先受请已,前食(明相出至食时)后食(从食时至日中)诣余家(有男女所居也),不嘱授余比丘。
【注】若独一房中,嘱授比近住者,同一界共住也。
【律】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如上),作衣时(亦如上),施衣时。
【注】自恣后,无衣一月,有衣五月;除此已,余时劝化作食并衣施者是也。
【律】是谓时。
【注】彼先受请已,前后食不嘱授,入门犯堕;余方便,吉罗。不犯者:如上开缘;嘱授比丘;若无比丘,不嘱授,至库藏处、聚落边房,若至尼寺;至嘱家;若众多家敷坐具请比丘;若难缘者,开。
【疏】戒本六句:一、是比丘以前受请;二、食前后;三、不嘱授;四、除余时;五、结罪;六、「余时」下,逐开重显。
【疏】就解「食」中,分前后相。依如《时经》,正在时中,故是「食时」。
戒本,释第二中。文云「前食后食」,合云「食前食后」。「依《时经》」者,彼从明旦至中已前,中半折之,故云「时中」,谓时之中间也。若约此方,正当辰时,即如《经》云「食时著衣持钵」是也。
【疏】《律》「嘱授」中,文列「同界共住」。若无易覔,不得白非同受请者及容展转也。异非时白,取知而已。
第三中。初释当戒,定须同界。「若无易覔」,谓覔同请难得,则非同请者不得白之,亦不得嘱他展转白也。若独受请,无可对白,即落开通。「异」下,简后戒。非时入众聚,但取白知,无问界之内外、请之同别,随白得成。此局彼通,持犯两异。
【疏】就开缘中,列三加白为四。「衣时」文,明时外开故。若非时分,先有好心施衣及食,已是开讫。必未起心,比丘劝化作食、施衣,为僧者开,以利多故。自为不开,长贪败道,邪命所摄。
第六句中。初总示四开。「衣」下,别释施衣。初明檀越自施。「必」下,次明比丘劝化。开僧制别,在文可分。
【疏】不犯中,「多家敷具」者,谓多家同会处,处处待僧,随至何家,皆是请处。
不犯中。释多家请,但约「同会」,不同亦犯。注中,库藏、边房、尼寺,并非家故。《律》中,作嘱授已,至此等处,即失前法,再白听往。此不犯中,约无可嘱,家既非犯,余开可知。
【律】四十三、食家强坐戒。
【疏】食家强坐戒四十三。
【疏】凡在俗常习,婚礼无时。出家学慧,须知俯仰。今不思缘,久住不去,妨彼怀求,迭相逼斥,理非所应,故制。
四十三,制意中。初叙俗多染习。「出」下,次明僧不知宜,因而起过。言「逼斥」者,如戒缘中,迦留强坐,其夫与食,累遣不去,夫瞋舍弃:「随汝所作!」
【疏】论是食家,如《钞》所解「是触食家,以眼对色故」;二、夫妇常居屏处;三、无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户坐,犯。
犯缘中。「论」下,脱「犯四缘一」四字。「触食」者,根尘相遇,畅思资神,故云触食。第四,「手不及户」,据身在内为言。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本俗友妇斋优婆私,各端正,俱系意。后至其家,彼妇严身,夫主极爱。比丘食已坐住,其夫便瞋舍去。比丘以事白佛,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在食(男以女为食,女以男为食)家(如上)中,有宝(砗磲、码碯、真珠、琥珀、金、银),强安坐者(当舒手得及户,应坐),波逸提。
【注】若盲、聋互有,吉罗。不犯者:若食家有宝,舒手及户处坐;若有二比丘为伴;有识别人,或客人在一处,若不盲聋;或从前过,不住;病发倒地;力势所持;或被系;命、梵难故——不犯也。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家,三、强坐犯。
【疏】释「食」,以男女情相领纳,故为食。言「有宝」者,如《多论》解,以著宝衣,轻明照内身,现发欲故。《僧祇》中「俱男、俱女亦不犯」,非食家故。
释中。初明食义。「言」下,次释有宝,即女人严身物也。「僧」下,引文简滥。辨相注中,「盲、聋互有」,即第四人,各缺一根,非全证故。不犯中,「识别人」者,谓旧相知,对下「客人」,即非旧识。
【律】四十四、食家屏坐戒。
【疏】屏处与女人坐戒四十四。
【疏】制意同前,无第四人为异。
四十四,指制意中。前对夫妇,故论第四,此不对夫,但无第三,故云异也。
问:「既不对夫,何名食家?」
答:「诚如来难。然据缘起,同前一家,相乘而制,如《疏》标名,是为得矣。」
【疏】论犯四缘:一、是俗女;二、屏处;三、无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户坐,便犯。
列缘,可解。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以念前戒「应手及户处坐」,即在户扉后与斋优婆私坐共语。比丘闻语,讥嫌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食家中有宝(并如前戒),在屏处(若树、墙、壁、篱、棚,若衣及余物障也)坐者,波逸提。
【注】若在食家舒手及户,令乞食比丘见。余辨相、开缘同前戒。
【疏】诸相中,解如前戒。
次科指略。戒缘中,「户扉后」者,意谓手及,无所犯故。准上列缘,还同前戒,「申手不及户,犯」。必在户后,手虽相及,约本缘起,亦应同犯。
【律】四十五、独与女人露地坐戒。
【疏】与女人露坐戒四十五。
【疏】制意同前。
【疏】四缘:一、是俗女;二、露处;三、无第三人;四、在申手内坐便犯。余如《钞》解。
四十五,列缘。第四,既在露处,但取彼此手相及内,明犯分齐。指「如《钞》」者,彼引《十诵》云:「与女露坐,随起还坐,随尔数堕。相去一寻内,堕(即同申手内也);一寻半,吉;二寻若过,无犯。」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与斋优婆私露地共坐,乞食比丘见嫌之,具向诸比丘说。以过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独(一女人,一比丘)与女人(人女有智,命根不断)露地坐(谓在见、闻屏处),波逸提。(辨相、开缘并如前戒。)
【疏】戒本句自分取。
戒本四句:一、人,二、独,三、境,四、露地下,结罪。
问:「此戒露坐,何以注中约二屏释?」
答:「由在空露,离他见、闻,方成过相。不同前戒,室中论屏。」
问:「无第三人,据何分齐?」
答:「必约前人见、闻俱离,是以《律》中『互盲聋,吉』,故知互离未可判重。」
【律】四十六、驱他出聚戒。
【疏】驱出聚落戒四十六。
【疏】出家之人,先许他食,而竟不与,恶心驱出。时限已过,使他一日不食虗斋,恼坏不轻,故所以制。
四十六,制意中。初叙能犯之非。「时」下,次明所驱之损。绝粮终日,故云「虗斋」。
【疏】论犯五缘:一、大比丘;二、先许食;三、不与食;四、恶心驱出;五、去离见闻,犯。
犯缘中,初简下众,止犯吉罪。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与比丘鬪,结恨在心。便将至城中无食处,知至祇桓日时已过,便言:「汝大恶人,令我不得食!速去!」彼不得食,乏极。比丘举过,因诃责制戒也。
【疏】缘起中,与彼「鬪恨」者,犹是「三十」中夺衣比丘也。既不许行,又折辱令饿困,故制。
戒缘中。指同前篇。夺衣不往,何有驱还?必是后时,复酬宿恨耳。
【律】若比丘,语余比丘如是语「大德!共至聚落(有四种村如上也),当与汝食(是时食)」,彼比丘竟不教与是比丘食,语言「汝去!我与汝一处若坐若语不乐,我独坐独语乐」,以此因缘。
【注】若方便舍见处,至闻处,吉罗。互作亦尔。见、闻俱离,方犯堕罪也。
【律】非余方便遣他去者,波逸提。
【注】不犯者:与食遣去;若病,若无威仪,人见不喜,自送食与;若破戒等;若命、梵难,方便遣;不以嫌恨故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许与食;三、将入村为辨食;四、「彼比丘」下,方便驱出;五、结罪。
戒本,分句中。「语余」下,即第二句。「大德」下,即第三句。言「聚落」者,即白衣舍是。注中指「村同上」,但此戒判犯,约离见、闻,不论户限。
【疏】解「非余」者,非不犯缘。如无威仪,人见不喜,遣出送食等。无此等缘,辄尔恶心故也。
释非余相。指下诸不犯相,是犯家余,大同前释。
【律】四十七、过限药请戒。
【疏】过限药请戒四十七。
【疏】然笃信居士,供办美药,延请众僧,虔心供养。施心有限,宜应将护,称施而受。今辄过取,长己贪心,恼乱施主,败其善信,损处不轻,故须制约。
四十七,制意中。初叙前施之意。「施」下,次明非理而取。自他两损,故是「不轻」。
【疏】论犯六缘:一、是药请;二、施主限时已定;三、知限;四、过受;五、无缘;六、受咽,犯。
犯缘。第二,「限时定」,即四月也。
【疏】初药请者,如《十诵》云:「过受四月时食者,提;索余事,吉。四月过已,索七日、终身亦提;非时药,吉。」此亦同彼。如请一食处,过受尚重,岂况四月,宁不提邪?
释初缘中。欲释后文,须明来意。由《律本》中犯相不显,致令古判过药限提,过夜限吉。是以《钞》中犹存古义。今《疏》欲翻旧解,以立夜重药轻,故引明据会释相违。如是寻之。初定罪中,先引《十诵》。四药明犯,并据过限。初「时食」中,「余事吉」者,衣等余物也。下三药中,「非时吉」者,药味轻也。「此」下,会同。以今戒本不明时药,故引彼证。此乃举「施一食戒」,例成今犯通于四药。
【疏】「若尔,施一食处苏油轻者?」
答:「彼作身外用,义希故轻。此中内用,义数故重。」
初难,释中。约内外资,融会前后。故知前戒内资须重,此戒外用亦轻。
【疏】问:「如上所列『索药重』者,明知戒本非是过日?」
次问中。「如上列」者,即指《十诵》。若据上文,已明过犯。犹恐迷执,谓从索论,故蹑前文,征今戒本,假设来难,意在答文。
【疏】答:「随义以彰。此戒索轻,过限重也。故《善见》云『施油索苏,但犯吉罗』,是知轻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四月与药,期限已满,供养心息,过受置恼,败处深损。又承前受请,人喜过日,故重。」
答中。初判定。戒本语暗,理须义决,故云「随义」。「索轻过重」,此翻古解,正示今判。「故」下,引文证上索轻。「所以」下,约义示过限重。上标随义,于此方彰。文列二过,显知须重。初约违施恼深;「又」下,二、即承势喜作。
【疏】「若尔,何故缘中索药故制?」
答:「亦可索、过俱提。然下辨相,过限结故,及戒本中亦言『过受』。既明四月止夜分齐,非索药相。」
初难。戒缘因索而制,那得过限判犯。答中,初句是纵,由本缘起实因索故。「然」下,即夺。三处求文,两处同故,不可执缘。「辨相」即是广解,如注引云「夜、药分齐,夏四月应受」等。「及戒本」者,即「四月与药」,乃至「若过」。「既」下,双结二文。
【疏】「若尔,夜无分齐药有分齐,何为列者?」
答:「同初药请,即明其相。过索之罪,止应吉罗。」
次难中。《律》分四句。一、夜有分齐药无分齐,二、夜有分齐药有分齐,此二应夏四月受。三、药有分齐夜无分齐(《疏》问此句,但列倒耳),四、夜无分齐药无分齐,此二应随施时受。难意云:若言广解、戒本约夜成犯,非索犯者,则第三句不应列之。此由《律》文不定轻重,故生此难。答中,上二句明《律》列所以。因前过夜历句而来,故云「同初」等。「过」下,约义定犯,如上已明。今更总判:《律》中四句,前二犯提,第三句吉,第四无犯。
【注】佛在释翅瘦。时,摩诃男请僧给药,六群嫌故,求难得药,彼为市求,便诃骂之,而断僧药。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缘中,「摩诃男」者,《善见》云「是佛叔子,大佛一月生,得斯陀含也」。亦即是为释种故,沈水死者。
戒缘中。初引《见论》,示其宗族、生时、果位。「佛叔子」者,即斛饭王之子。「大一月生」,即佛之诸兄。「亦」下,次引本律,示其志行。《衣法》中云:「舍卫国琉璃王出兵,欲灭舍卫国诸释种,令凿坈齐腰埋之,令大象蹈杀。时摩诃男是琉璃王外祖,告王言:『愿听我入池,随入水时节,诸释种出,莫杀。』王念水中不久,遂听之。即便入池,以发系树根而死。臣取示王,即生慈心。王言:『摩诃男为亲里故,不惜身命。』即敕放诸释种。」
【律】若比丘,四月(夏四月也)与药(缘者,药请),无病比丘(病者,医所教服药也)应受。若过受。
【注】若夜、药有分齐,夏四月应受。若夜无分齐,随施时应受,不论药分齐也。
【律】除常请(其人作是言「我常与药」也)、更请(断已,后复更请与之)、分请(持药至僧伽蓝中分与之)、尽形寿请(「我当尽形与药」),波逸提。(不犯如前开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四月,文列「夏」中,《僧祇》随三时中,或一月、半月,有过皆犯;三、「与药」,明其所请;四、「若过」下,辨违相也;五、明开缘;六、结罪。
戒本。第二句,《四分》从缘,故局夏分四月,《僧祇》明判,但约施限,通于三时,长短不定。第三句,注中,据《律》但云缘请,谓施主请缘;注简余请,故云「药请」。第四,注中,即《律》四句,初句可收第二,次引后句,亦摄第三。「不论」下,决疑也。判上过受,论夜分齐,此即今义。注中略标,广在《疏》也。
【疏】就开缘中,「常」与「尽形」有何别者?就能、所以分也。
释开中。「常请」约能施之主,不限于时;「尽形」据所请之僧,除死而已。「更请」者,注中即摩诃男复作念言:「我宁以一人而断僧药?」断已重请,即非过受,故佛开之。「不犯如前」,即上四开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下之一
【律】四十八、观军戒。
【疏】观军阵戒四十八。
【疏】《多论》三义:「一、为佛法尊重故;二、为灭诽谤故;三、为息诸恶,增长善法故。」有此三益,故制。
四十八,制意中。一、比丘观军,薄滥佛法;二、招他讥毁;三、习起凶暴。故制此戒,反过成益。
【疏】论犯三缘:一、是军阵;二、故往观;三、见便犯。
犯缘。第二,「故往」者,开非意故。
【注】佛在舍卫。人民反叛,王领六军征伐,六群观阵。波斯匿见,不悦,以一褁石蜜奉佛,并持名礼拜。彼至佛所,具陈此缘,因诃制戒也。
【疏】缘中,始因看军,王使持名礼佛者,制戒之本也。
戒缘。匿王遣令奉蜜,意欲请佛制戒。六群不知,往遭诃制。注中,「六军」,二千五百人为一军,天子当用六军,即一万五千人。
【律】若比丘,往观军阵(若戏若鬪也。军者,乃至一马、一车、一步也),除时因缘(若须有白,若有请唤),波逸提。
【注】若不避者,吉罗。从下至高,道至非道,不见,吉罗;方便不见亦尔;若见,犯堕。不犯者:若有事往;若被请去;势力将去;若先前行,军在后至,便下道避。若水陆道断,恶兽、贼难,水大涨,若为力势所系缚,或命、梵等难,不下道,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观军,注中真、戏俱犯;三、除缘,如后;四、结罪,文相可解,不看即是,纵下道避,偷见亦犯。
戒本。第二句,「真」鬪、「戏」阵,情过同故。三、「除缘,如后」,即次戒也。四中,初指文,「不」下,示意。言「即是」者,谓顺教无犯也。《戒本》制观,偷目窃观,虽避何益。
【疏】此中五兵,不起则已,起必加身,王者不获已而设。比丘义无辄见。故刀兵之劫,起在此心。违顺之间,持犯立见。
劝持中。初叙兵意。「五兵」者,即军阵所执五种兵器。《周礼注》曰:「戈(平头戟也)、殳(音殊。无刃而用撞挃)、戟(三刃戟也)、酋矛(酋,自秋反。长矛也)、夷矛(应是短者)。步卒无夷矛而加弓失。」、「起必加身」,谓陵害于人身。家国置之以示威,用之以定乱,非所乐之,故云「不获已」也。
「比丘」下,诫往观。初示非宜。「故」下,明所感。「刀兵劫」者,准《俱舍论》,人年十岁时,人长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灾起,七日七夜,地多荆棘,皆如锋刃。手执草木,悉成劒戟,但欲相杀。若人曾持不杀戒,免逢此劫。《长阿含》云「斯由其人常怀嗔忿,害心相向,无慈心故,是为刀兵劫」,故曰「起在心」也。
「违」下,示持犯相。举心转眼,即「违」成「犯」,禀制低眸,即「顺」成「持」,故云「立见」。
结犯,注中二节。初明轻重。「不避吉」者,违制教也。「从下至高」,谓登高处。「道至非道」,谓选要便处。欲见「不见」,缘缺故轻,「见」则是重。不犯中,初开有缘。「若」下,次明顺教。「若水陆」等,后开急难。
【律】四十九、军中过宿戒。
【疏】在军过宿戒四十九。
【疏】论犯四缘:一、有请缘在军;二、曾经二夜;三、第三宿不离见闻处;四、明相出,便犯。
四十九及与后戒,制意同前,故不复出。犯缘中,初「有请」者,谓知识檀越请召。
【注】佛在舍卫。六群有缘至军中宿,居士言:「我等为爱欲故有此耳,沙门复此何为?」比丘举过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有因缘,听至军中二宿、三宿;过者,波逸提。
【注】不犯者,得二宿,至第三宿明相未出,离闻见处。若水陆道断,命、梵等难,不离,无犯。
【疏】《多论》:「若不开者,便诽谤云『比丘有求,不唤自来,无所求时,虽唤不来』。若往说法,令悟道果,故开往也。」
次明开中。初杜讥谤。「比丘有求」,谓求索利养。「若」下,次为利他。彼论又云:「又长信敬故,又道俗相须故。」注不犯中,初顺教,「若」下,开难缘。
【律】五十、观合战戒。
【疏】观军合战戒五十。
【疏】过不异前。既有缘至,应坐说法,后看合战,为刃所中,犯同于初。
五十,制意。初指过同前,同观军故。「既」下,正叙今戒。「为刃所中」,「中」字去呼。如戒缘起,亦由见犯,故曰「同初」。无缘见阵,即犯前戒;有缘观战,方犯此戒。
【疏】四缘成:一、先在军中;二、合战;三、方便看;四、见即犯。
犯缘。第三,言「方便」者,谓作意也。
【注】佛在舍卫。六群有缘在军,观诸鬬力,中有一人为箭所射,伴以衣舁,居士见恠。比丘闻告,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二宿、三宿军中住,或时观阵,若观游军、象马力势者,波逸提。(余如前戒明之。)
【疏】戒本,可解。
别释中,戒本。初犯人;二、在军中,即知此戒因前而制;三、观战;四、结犯。
【疏】《僧祇》云:「若在城住,贼来围城,王令比丘尽出上城,现多人相,不故看无犯,方便看见即提。」以此为持犯相,故知合眼乃为止持耳。
次科。初引文。「不故无犯」,「方便」犯者,因而故看,故是业本。「以」下,示持犯,如前说。
【律】五十一、饮酒戒。
【疏】饮酒戒五十一。
【疏】凡酒为毒水,饮则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广起诸过,妨废正修,招致讥过。生患之本,宁容不禁?
五十一,制意中。初二句示酒体。以能害人,故云「毒水」,出《八师经》。「患」即过患。「令」下四句,具列四过,释上成患。一、「志性猖狂」,谓不能自守,有所妄为也。二、「广起诸过」,《菩萨戒》云「酒生过失无量」,且据《智论》,具列三十五失:一、现财物虗竭,二、众病之门,三、鬪诤之本,四、裸形无耻,五、丑名恶声,六、覆没智慧,七、所应得物不得,已得即失,八、伏匿之事,尽向人说,九、废业不成,十、醉为愁本,十一、身力转少,十二、身色坏,十三至二十,不敬父、母、沙门、婆罗门、尊长、佛、法、僧,二十一、朋党恶人,二十二、疎远贤善,二十三、作破戒人,二十四、无惭无愧,二十五、不守六情,二十六、纵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恶,二十八、亲眷摈弃,二十九、行不善法,三十、弃舍善法,三十一、人不信用,三十二、远离涅槃,三十三、种狂痴业,三十四、命终堕地狱,三十五、当来狂𫘤。过恶如是,今出家人尚当躭嗜,覩兹圣训,岂不自惭?三、「妨废正修」,心神昏倒故。四、「招致讥过」,非出家所宜故。「生」下二句,结示须制。
【疏】论犯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便犯。
犯缘。第二,「重病缘」开,如后自判。三、「饮咽犯」,须论咽咽。
【注】佛在支陀国。娑伽陀为佛侍者,诣编发梵志龙室宿,于夜降龙。明且以示拘睒弥王。后游其国,值与黑酒,醉卧路中。佛说十过已,制戒。
【疏】就缘起中,以罗汉为缘起者,如此圣人降龙威德,尚为酒毒,招讥损道,况余凡学,焉可妄沾?故制不以草滴口中,何论椀盏也!
戒缘。注中,初叙「降龙」,生过之由;「后游其国」,正明犯制。初释前段。特举圣德以为缘起,意令凡鄙知非远离,即举圣况凡也。「故」下,释次段。「草滴口中」,举少况多也,《律》云「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以草木内酒中滴口」是也。注中十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四、现嗔恚相;五、坏业资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讼;八、无名称;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
【律】若比丘,饮酒者。
【注】木酒、粳米酒、余米酒、大麦酒,若有余法作酒者,皆是。
【律】波逸提。
【注】若是酒,非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得饮。若酒煑、和合,食饮,一切堕。若饮甜味酒、酢味酒,食曲、酒糟,一切吉罗。想、疑三句堕。不犯者:若有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以酒涂疮——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能犯人;二、所犯境;三、结罪。
戒本。第二句,注中「木酒」,谓草木酿者。「有余法」者,通收一切也。
【疏】就解酒相,无问药食相和成者,但饮便结。故《钞》中所引网目极多,疎而不漏,皆陷刑犯。
次科,初释酒相中。初通示。「故」下,指广。彼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皆犯」,又引《十诵》「若饮似酒、醋酒、甜酒、糟医、若曲,能醉人者,咽咽堕」,故云「皆陷刑犯」也。「疎而不漏」,出《老子》,如前已引。
【疏】境想三句皆重。诸师云:「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悮饮,可结提邪?此谓重者,先有方便,欲饮此酒,及举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约后心边,止吉罗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诵律》中有此诚致。
次科。境想中,初牒。《律》有五句。一、酒作酒想,二、非酒想,三、非酒疑,三句并提,不开迷、忘,故想、疑并重。四、非酒酒想,五、非酒酒疑,二句吉。「诸」下,古今两判。初示古判,彼据《律》文,「约心从境」,同婬不开。「余」下,出今解,又三。初句明圣制本通。次句点结集之缺。「岂」下,举事酌情不可如《律》。「由」,从也。「此」下,释通《律》意。下云「《十诵》有诚致」者,彼云为恐冷发,和酒与之,不看即饮,故制。(心境相当。)若看知非而是者开之。(境定心差。)准此开迷,颇符今判。「诚」,即实也。「致」谓理趣。
【疏】开中,「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故须徧以余药治之不差,方始服之。广如《钞》解。
三中。恐谓病开而辄尔妄饮,故示文意,不容倚滥。「广如《钞》」者,彼引《五百问》云「若医言必差,得和药服,不得空服」等。
【律】五十二、水中戏戒。
【疏】水中戏戒五十二。
【疏】《多论》四意。一、佛法尊重,理宜敬奉;今入水游戏,损坏不轻。二、理应威仪庠序,外长信敬;入水游戏,动越威容,招世讥过。三、比丘怀意,息缘修道;入水游戏,妨废正业。四、宜修正念;入水游戏,令心散乱,失正念故。光师云:「水性漂荡,不可常浅,在中戏笑,上流忽增,容损身命故。」
五十二,制意中。《多论》「四义」:初损辱佛法;二、乖越威仪;三、违道废业;四、掉散失念。下引「光师」,加损命义,通前为五。
【疏】论犯三缘:一、是水,不论深浅,如弄钵中,可是水内;二、无因缘;三、戏,便犯。
犯缘。第一,但体是水,不论在处。二、「无缘」者,下开度水等缘,则不犯故。
【注】佛在舍卫。十七群在阿耆罗婆提河中嬉戏浇𪷽,波斯匿王与末利夫人在楼上见,王言:「看汝所事者。」夫人言:「是始出家,或痴无知也。」即以石蜜奉佛,便诃责制戒。
【疏】戒缘中,如余三律云,十七群并得无学,水中戏笑,生世讥过。何论下凡?故举上圣,以约凡下也。
戒缘中。「三律」,即《五》、《十》、《祇》也。注中,初明起过。年少新学十七人共为群党,事同六群,比上可解。「匿王」已下,次明制戒之由。王见讥嫌,夫人对王恐生轻易,又令奉蜜请佛立制。大权护法发起斯教,非凡所拟也。
【律】若比丘,水中嬉戏。
【注】放意自恣,从此至彼,逆流、顺流,此没彼出,手画水,相𪷽,乃至以钵盛水戏者。
【律】波逸提。
【注】除水已,若酪浆、苦酒、麦汁,器中弄,一切吉罗。不犯者:若道行渡水;或从此岸至彼岸;或水牵竹木[簿-尃+卑],顺流上下。若取石沙,若失物沈入水底,此没彼出;或学知浮法,而擢臂画水、𪷽水者,无犯。
【疏】戒本三句,文相易耳。入中为洗,不戏难哉。
戒本。「三句」,大同前戒。「入」下,诫慎。此土南方入水者稀,然水性清冷,人多喜弄,准上钵中,弄者皆犯。注不犯中,「[簿-尃+卑]」音牌;「擢」合作;「掉」音调,振也。
【律】五十三、击攊他戒。
【疏】击攊戒五十三。
【疏】事虽是轻,过容至重。小人无志,多喜为之。极是鄙薄,大亏形望,损道伤风,勿过此失,故制。
五十三。「击攊」,谓以手捵弄腋下,令惧痒也。制意中,初二句标过重,次二句明喜为。「极」下,出过相。「鄙」即鄙恶,「薄」谓薄贱。「大戏形望」者,乖出家之胜仪,损尊高之令望。「损道」谓辱于佛法,「伤风」即坏于化导。事轻过重,故可见矣。
【疏】论犯四缘:一、是大比丘;二、作轻弄想;三、手脚十指;四、著便结犯。
犯缘。第一,简下众应吉。第二,简非意不犯。第三,简余物得轻。
【注】佛在舍卫。六群中一人,击十七群中一人,几令命终。比丘以过白佛,因制此戒。
【疏】缘起中,相状可委。
缘起中,注云「几命终」者,「几」亦近也。
【律】若比丘,以指(手脚十指)相击攊者,波逸提。
【注】除手脚已,若杖,若拂柄、户钥、余物击攊,吉罗。不犯者:若不故作;若眠,触令觉。若出入行来,若扫地,误以杖头触他者,无犯。
【疏】戒本辨相,亦可随知。
戒本,初科。文亦三句。「辨相」易解,故略示之。
【疏】所以「余物」但犯「吉」者,为分情道,心重故堕。余非情故,心当亦轻,未必至终也。
次科。注中,「拂柄、户钥」,但犯吉罪,故须明之。「情道」即有情。「心当亦轻」,「当」犹「受」也。
【律】五十四、不受谏戒。
【疏】不受谏戒五十四。
【疏】凡出家离恶,本是学宗,要由善友,迭相谏喻。然以情迷,将欲作罪,他以理谏,复不从顺,苟且为非,违损不轻,故制。
五十四,制意中。初叙为道假友琢磨。「迭」,互也。「然」下,次明执愚故违造过。知非故为,故云「苟且」。
【疏】五缘成:一、将欲作罪;二、他如法谏;三、知己所作非,前人谏者是;四、拒谏不受;五、随作犯根本,违谏故结提。
犯缘。第五,初违但吉,待作方提。
【注】佛在拘睒毗。阐陀欲犯戒,比丘谏言:「莫作此意,不应尔。」不从他谏,即犯诸罪。比丘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戒缘。同前僧残,但前是在众拒僧,此是屏拒别人耳。
【律】若比丘,不受谏者,波逸提。
【注】若他遮言「莫作是,不应尔」,然故作,犯根本;以不从语故,突吉罗。若自知「我所作非」,然故作,犯根本;不从语者,波逸提。不犯者,若无智人来谏,报言:「可问汝师和尚,更学问诵经知谏法,若谏,当用。」若戏笑、独语、梦中语,欲说此,乃说彼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同前。
【疏】就辨相中二句。初犯轻者,迷心为己是,前谏己为非,情微故犯吉。不妨随有作事,随犯轻重。后犯重者,谓知已犯非,前谏者是,违情过重,所以非轻。
辨相中,初科。「二句」,即注犯中轻重二段。初释犯轻。「不妨随作轻重」者,谓彼所作通七聚故。「后」下,次释犯重。
【疏】问:「文中列所作,明知谏作犯,若有止犯者,于何而设谏?」
答:「若拒劝学戒谏,违名止犯。诸戒制非,皆己作者,此之一戒,制欲犯者。但以业非不一,不可集僧一一而谏,故令一人处处行谏,知将欲犯,必须止约,有违结堕。故知要急,勿过此制。」
问答中。初问五言为句。欲示后戒,故发此问。答中,初举后戒正答。「拒劝学」,即下第七十一戒。「诸」下,对余戒显要,又三。初明制别。「但」下,示立意,僧谏难成,别谏易遂。「故」下,结叹。
【疏】问:「违僧谏中,谏竟即犯,不待事成。此谏未犯,要待事成违谏犯者?」
答:「僧中谏者,众命是重,违情过深,随谏结犯。此一人谏,反上可知。要待成结,若不作事,便成受劝。故不同彼。」
次问中。对前僧谏结犯两异,故问通之。答中,初示僧谏即犯;「此」下,二、明别谏待成。
【疏】「若尔,下劝学中亦是一人,无僧法违,何为谏竟即犯者?」
答:「彼谏止犯,先是不学之人发言拒谏,道已不学即是止犯,违谏义成。此谏作犯,虽发言拒谏未是作犯,违谏未成,要待作事,违谏义足。故不相并也。」
转难中。由下劝学同是别人,谏竟即犯,则违上义。答中,谏止则因止故劝,故止在先。谏作则欲作便可,故作在后。是以谏止即结,谏作待成。
【疏】余相可知。
指略中。「余相」即不犯文,同上残中,不复更释。
【律】五十五、怖比丘戒。
【疏】恐怖戒五十五。
【疏】出家之士,理宜迭相将护,许无触恼。今以六尘等相,恐怖前人,令生惶悸,废修正业,恼深过重,故制。
五十五,制意中。初叙所宜。「今」下,显过状。「六尘」,如下释。「惶」,惧也。「悸」,其季反,心惊动貌。
【注】佛在波罗犁毗国。那迦波罗侍佛左右。诸佛常法,若经行时,供养人在经行道头立。彼初、中、后夜白佛令还,便反披拘执怖佛。明旦集僧,因制此戒。
【疏】戒缘,「怖佛」者,欲明轻怖,极圣尚遭,况余下例,义须灭迹。又显佛无怖心,怖在能怖,约同人相,无论怖与不怖,皆结重提。
戒缘中二。初约举况释。「例」,犹类也。「灭迹」,谓须制断也。「又」下,次约判犯释。谓此戒中举佛为缘,欲明此犯不论所怖,以佛无怖故。
【疏】「若尔,亦可杀佛为缘,死与不死,俱得重罪?」
答:「不尔。杀凡人戒,以凡为缘。因明破僧,遂明杀佛,不即以此而为戒缘也。」
释难中。以怖例杀,不应别故。释中,缘起不同,故不可例。注中,「那迦波」即比丘名。「供养人」亦即侍者。「白佛令还」,谓请佛还卧室也。「拘执」即兽皮。
【律】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注】若以色、声、香、味、触、法恐怖人,彼怖以不怖,皆一一堕;彼不知,吉罗。若说色、声等六尘恐怖,说而了了者,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罗。不犯者:或暗无火,或大小便处,谓是恶兽便怖,乃至行声、咳声、触声而恐怖;若以色等示人,不作恐意;若实有是相,或梦见当死、罢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若死,语彼令知;若戏,若误——一切无犯。
【疏】戒本三句。
【疏】就犯相中,初以六尘示人结轻重。后说六尘语人,约闻知中结罪轻重。
戒本,辨相。犯中分二。初六尘示人者,《律》云:「色怖者,或作象、马、鬼形等;声怖者,或贝、鼓、啼声等;香怖者,树、叶、花、果香及臭气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甞怖;触怖者,热、冷、重、轻、麤、细、滑、澁令触怖;法怖者,语云『梦汝死』、『罢道』等。」、「结轻重」者,即知、不知也。次说六尘语人,即上六相,但说为别,「轻重」亦同。
【疏】不犯相中,具约尘境,开之可解。
不犯。注中,初即前人自疑,略举色、声二尘。「若以」下,次明非意。具示六尘,故云「色等」。「或梦死」等,别举法尘。
【律】五十六、半月浴过戒。
【疏】减半月浴戒五十六。
五十六。《戒本》标名云「半月浴过」,谓未满半月,过越制限。在言少暗,故《疏》易之,名相甚显。
【疏】欲界抟食,身多不净,事须澡浴,增道生善。但皎洁过常,身形光泽,玩著色相,无心压背,正违出离。故须限约半月一洗,减则致犯。
制意中。初叙开意。「抟食」亦名段食,由食此食,脂腻外流,积聚尘垢,故成「不净」。「澡」、「沐」者,并洗濯之异言,如俗字书「濯头曰沐」,今取通意,不局身、首。清身去患,故能「增道」;外无垢染,故能「生善」。「但」下,二、明制意。数洗有二过:一、「玩著色相」,即乐世也;二、「无心厌背」,即违道也。
【疏】论犯五缘:一、曾前浴竟;二、未满半月;无缘;更浴;五、沐过半身,便犯。
犯缘中。三、四两缘,文脱标数。三即「无缘」,如戒文中有缘开故。四是「更浴」。五、「过半身」,是犯分齐。
【注】佛在罗阅祇。竹园有池,瓶沙王听比丘常在中浴。六群后夜入池浴,王与婇女诣池相值,王竟不浴,大臣嫌恚。比丘白佛,因诃制戒。
戒缘中。「竹园池」者,应是近王宫庭之处。
【律】若比丘,半月洗浴,无病比丘应受,不得过(谓在半月内浴名「过」),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热时(春后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时(下至身体臭秽),作时(下至扫屋前地),风雨时(下至一旋风、一渧雨著身),道行时(下至半由旬若来若往者),此是时。
【注】彼若过洗,徧身、半身皆堕;方便还悔,吉罗。不犯者,如上开缘数洗,若力势强令洗者。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半月一洗,不得过。若著文相,出半月外是犯。今据减犯,何意言「过」?以佛制戒,半月一浴,今减数受,过于圣制,故云「过」。「过」是违越教相之言也。三、结罪。四、开缘。
戒本,初科。第二句中,「过」字语滥,故委释之。
【疏】余如《钞》中,具广披取。
次科。指广「如《钞》」,即开缘等。文中六缘。「热时」,注云「春后四十五日」,即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即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余五并犯。不犯文,如注,易解。
【律】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疏】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疏】凡火性焚炽,事变无恒,容有延烧,不可不禁。又然火相聚,多著世话,废业自轻,何得不制?
五十七,制意有二。初为防失。「延烧」谓旁延他处。「又」下,次恐废业。
【疏】论犯四缘:一、无缘;二、露地;三、草木有燄;四、然即犯。
犯缘。第二,局在「露地」,屋中非犯。三、须「有焰」,无焰则轻。若在生地,或生草木,则有掘、坏二罪生焉。
【注】佛在旷野城。六群相谓:「我等在上座前,不得随意语言。」即出露地,拾诸柴草,然火向之。株内毒蛇,火气逼出,遂惊掷火,烧佛讲堂。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疏】缘起中,由不得随意语故,出外聚向,遂烧讲堂,轻致重害,不可不慎。故世中所坏,多为火损,不尔久存。世界亦尔。火为凡贪,不可触也。此是观行,如何著之?
戒缘中。初牒文诫慎。「故」下,示过劝离。初指现事,故云「世中」等。次举灾劫,故云「世界亦尔」,如大三灾起时,火灾坏至初禅天。三、明性烈,寒月虽贪,触则烂体。「是观行」者,谓观火能变坏,了世无常而生猒舍。或可经论多举为喻,或以三界喻火宅,或以世间喻无常,或令远恶如避火坑,或云瞋心甚于猛火。斯等甚众,略举一二耳。
【律】若比丘,无病(病若者须火便身是),自为炙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除时同缘,波逸提。
【注】彼于露地,若草木、枝叶、纻麻、刍摩,若牛屎、糠、粪、𪎈中,一切然者,波逸提。若火置草木乃至𪎈中,亦堕。若被烧半焦,掷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罗。若不语前人「知是,看是」,亦吉罗。不犯者:语言「知是,看是」;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时因缘,看病人煑糜粥羮饭;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钵,煑染,然灯,烧香——一切无犯。
【疏】戒本辨相极分明,大可解耳。
戒本中。略指而已。辨相,注中分二,犯与不犯也。犯中又二,重与轻也。重中,初以物然火,二、以火投物。初中「刍摩」是梵语,亦即草名,未知所译。米糠、粪扫。麦䴰,音弋,麦皮也。次明轻中,「被半烧焦」,即上草木等曾经火者。「然炭」轻者,以无焰故。「不犯」中,「糜」,亦粥也。
【律】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疏】藏衣戒五十八。
【疏】出家达士,德类老成,随事运为,永绝尘戏。今调笑喧烦,触途恼患,藏他衣钵,觅不时得,令彼慞惶,恼深可厌。又既藏他物,容生盗心,临危事重,可惧至甚。又虽无盗,致被言谤,清白难分,如何自拔。具斯多过,故须一制。
五十八,制意有三。初、轻己恼他意。「尘」,合作「童」。「慞惶」谓惊惧也。「厌」犹恶也。二、深防重盗意。三、招谤难分意。「具」下,总结。
【疏】论犯三缘:一、是大比丘衣钵;二、作惊动意;三、取藏便犯。
犯缘。第一,简下众,轻。
【注】佛在舍卫国。居士请僧,十七群持衣、钵、坐具、针筒一面经行,彷徉而望。时,六群伺背,取衣物藏之。诸比丘察知,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戒缘中。「彷」音傍,「徉」音羊,行步迟缓之皃。
【律】若比丘,藏比丘衣、钵、坐具、针筒,若自藏,若教人藏,下至戏笑者,波逸提。
【注】不犯者:若知彼物,相体而举;若在露地风雨漂渍,举之;若物主慢藏,衣物狼籍,为诫敕故藏之;若借他衣,而彼不收𫌇,恐失故举之;或以此衣钵诸物故,有命、梵等难故藏——一切无犯也。
【疏】戒本三句。二、出所藏物。言「下至戏笑」,上至生怖失意。三、结罪。余如《钞》中所引。
戒本。初句犯人,易故不列。下指「如《钞》」,须者寻之。注不犯中,五别,前四并以「若」字分之。初、相体悉,二、恐损坏,三、为惊他,四、恐失脱。上三并他物,四即己物。「或」下,第五难缘,对文可见。
【律】五十九、真净施主不知辄取衣戒。
【疏】輙取净施衣戒五十九。
【疏】凡净施之法,为遣封著,事虽渐约,远同大行。衣既付彼,时取须问,不问辄须,还同不施,现违圣禁,未能割略。又物不在主,失相恼深,故结。
五十九,制意有二。初乖于净法。前叙施意。渐舍「封著」,终成檀度,故云「远同大行」。「衣」下,明辄取。取用自任,还同属己,故云「未能割略」,谓畜心不断也。「又」下,二、恼彼净主。由不语知,彼谓失故。
【疏】论犯四缘:一、是己物;二、作真实净;三、不语主;四、取便结犯。
犯缘。第二,净施有二:若物寄他边,令彼掌录,名真实净;若物在己边,但作他想,名展转净。今为「实净」而兴此制。
【注】佛在舍卫。六群真施亲厚比丘衣已,后不语主,取著。比丘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后不语主,还取著,波逸提。
【注】不犯者:真实施,语主取;展转施者,随意取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施与五众;三、取用;四、结罪。
戒本,可解。
【疏】问:「如解义中,真净施法,两部不合更互而作,何以戒本通列者?」
答:「为明五众俱有犯相,虽轻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从律法。」
释疑,问中。「解义」中,即指广解。「两部」即僧、尼二众。《律》云:「真实,五众不得更互作,以非同类故。」答中,以净施法通制五众,但罪有别,故云「轻重异」也。及至净施各众相对,故云「自从律法」也。注不犯中,具列两净。「真实语主」,于教无违;「展转随意」,本无有犯。
【律】六十、著衣戒。
【疏】新衣戒六十。
【疏】凡坏色染衣,道服标式,内遣著情,外长信敬。今不染畜著,非圣道幢,长贪招讥,损坏故制。
六十,制意中。初叙色相。「内遣著」者,不贪好色故。「外长信敬」,知是解脱人故。「今」下,显过。比丘之身,圣法所聚,外披法服,内外相应,是「圣道幢」。表相既乖,故云「非」也。
【疏】论犯四缘:一、是三衣;二、是己物;三、不染坏;四、著即犯。
犯缘。第四,据著方犯,不著应轻。
【注】佛在舍卫。六群著白色衣行,居士讥嫌:「无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以过白佛,因制此戒。
【疏】缘起,明「白色衣」,戒本辨相中,云「新衣不坏」故。
戒缘中。总引三处,互显其相。「新衣不坏」,即是「白色」。
【律】若比丘,得新衣(若体是新衣,若初从人得者),应作三种坏色,一一色中随意坏:若青,若黑,若木兰。
【注】《律》注云:「此言『净』者:若染作色言『净』;若已成色净衣,应以余物异色趣揲一处,作标识故言『净』。自下若衣、非衣,是不用物,尽应点标帜净畜。言『重』者,氍氀毾㲪,谓是衣中之重者。」
【律】若比丘,不以三种坏色,若青,若黑,若木兰,著余新衣者,波逸提。
【注】彼不作三种色便著者,堕。若重、轻衣不作点净而著者,吉罗。若非衣——钵囊、革屣囊、针线囊、禅带、腰带、帽韈、摄热巾、褁革屣巾,不作净畜者,吉罗。若以未染衣寄白衣家,吉罗。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种色,余轻、重乃至巾作净畜也。
【疏】戒本分二。先立法三句:一、比丘;二、得新衣;三、须三坏色成沙门相。正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不以三色坏;三、结罪。
戒本,初科。立法句中,第二句,注约二种示「新衣」相。第三,注中复引「《律》注」,文为二段。初释作净,又二:初即染为净,二、已染揲净。「自」下,次释点净,亦二。初轻,二重,俱须净故。
【疏】成犯中,初「不以三色」坏新故重堕。「若轻重衣不作点」以坏色者,吉罗。余小细物,并须点净。非谓巾、屣以三色染,更成惊俗,可笑至甚也。
戒本三句辨相,注中分三。初明正犯。「若重轻」下,二、明点净。「若以」下,三、明寄俗舍,由滥俗服,无所辨故。
疏文,释上二段。「余小细」者,即诸囊、巾等。「非谓」下,遮滥。今时有人,闻《律》有言「一切染作袈裟色」,触衣、袜、履,一槩染之。未见此文,岂知过当?
【律】六十一、故杀畜生戒。
【疏】杀畜生戒六十一。
【疏】《多论》三义:出家之士,四等为怀,慈济物命,今故加害,违其慈道,非怜愍故;二、自坏恼他,正是生死之本,障道恶业,故制不杀,除恶业故;三、为长信敬,息诽谤故。
六十一,制意有三。初中,「四等」即慈、悲、喜、舍,普徧生境,故并云「等」。二中,杀业违慈,诸业之首,因兹流转,故云「生死本」等。三、如缘起,因讥而制。
【疏】五缘成犯: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杀心;四、起方便;五、命断。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不喜见乌,竹弓射杀,遂成大[卄/积]。居士礼拜,见共嫌之。比丘举过,佛因制戒也。
戒缘中。「藉」字,子智反,聚也。
【律】若比丘,故。
【注】时,诸比丘坐起行来,多杀细小诸虫,或有作波逸提忏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
【律】杀(若自手断,若教他断)畜生(不能变化者是)命者,波逸提。(比丘尼同犯也。开缘如「杀人戒」。)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故;三、「杀」下,明业;四、结罪。
戒本。第二句,注引缘起,皆谓非意,故佛开之。第三,注中简畜,能变化兰。第四,注指大杀,但非故心,即在开例。
【律】六十二、饮虫水戒。
【疏】饮虫水戒六十二。
【疏】制意同前。前戒是限分中制,要须断命。此是深防中制,为养物命。但知有虫,饮用结罪,不待命断。断则属前戒。
六十二,制意。初句指同前。下显异,为防杀畜,故制此戒。
【疏】论犯五缘:一、是虫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饮用;五、随因结。
犯缘。第三,「不作漉法」,漉则非犯,且据漉囊所得,肉眼所见者耳。
【疏】若就虫水是同,应合为一,如坏生种,内外合制。为重物命,随用故内外两结,离意可见也。
次科。对前「用虫水戒」,以辨离合。初明应合,理如坏生,食、用同制。「内」即内资,「外」即外用。「为」下,次明离意。若单制用,谓饮无过,故须别制,意在存生。生种无情,事轻故合。
【注】佛在舍卫。六群取杂虫水而饮用,居士讥嫌。比丘举过白佛,诃而制戒。
【律】若比丘,知(不如有虫,不犯)水。
【注】除水已,杂虫浆、苦酒、清酪浆、渍麦汁饮用,同犯之。
【律】有虫,饮用,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若无虫想;若虫麤,触水使去;若漉水饮用者,无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水有虫;四、饮用;五、结罪。余诸相状,可捡《钞》中。
戒本分句。下文指《钞》,须者自寻。辨相,不犯有四,前二无心,后二顺教。
【律】六十三、疑恼比丘戒。
【疏】疑恼戒六十三。
【疏】出家所期,标心处远,尽形毕命,专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恼他怀疑,废彼正修,损恼事甚,何得不制?
六十三,制意中。初叙出家本志。「今」下,次出疑恼过状。「生年等六」,如下自列。
【疏】论有五缘:一、是大比丘,《多论》「十三难,颠狂比丘,吉罗;学悔、六夜别住、四羯磨、僧尼互疑,并是提,具自性故」;二、作疑恼意;三、六事随说一相;四、言词了了;五、前人闻知。
犯缘。第一,简下三众。《多论》复简本众,「十三难人」无受体,「颠狂」人失正念,故此二并轻;「学悔」已下,反上故重。「学悔」即犯重人。「六夜别住」,即忏残人。「四羯磨」即呵责等人。「具自性」者,有戒体也。颠狂虽具,然由心乱,而不自知是比丘故。
【疏】问:「『闻知结罪』者,戒本何故云『少时不乐』邪?」
答:「非待不乐方犯。盖就恼者之意,下至欲令不乐。定罪初在闻知。」
问中,蹑上具缘判犯,违戒文故。答中,释通戒文,决犯分齐。
【注】佛在舍卫。十七群语六群言「云何入初禅?」乃至「云何得罗汉果?」报言:「汝说者,便已犯波罗夷。」彼往余比丘问之,何呵责已,佛因制戒。
戒缘,但举犯法恼他,余四并见广解。
【律】若比丘,故。
【注】时,众多比丘集一处,共论法律。有一比丘退去,心疑,「诸比丘与我作疑」。佛言:「不故作者,不犯。」
【律】恼他比丘。
【注】疑恼者,若为生、年岁,若受戒,若为羯磨,若为犯,若为法也。
【律】令须臾间不乐,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实尔,不故作,彼非尔许时生,恐后疑悔,无故受他利养,受大比丘礼敬,便语言「汝非尔许时生;如余人生,知汝非尔许时生」;其事实尔,彼无尔许岁,恐后疑悔,受他利养、敬奉,语言「汝无尔许岁;如余比丘,知汝未尔许岁」;其事实尔,若年不满二十、界内别众,恐后疑悔,受利养、礼敬,语令知,还本处更受戒故;其事实尔,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别众,恐后疑悔,受利养、礼敬,语彼令知,还本处更受戒故;其事实尔,犯波罗夷乃至恶说,恐后疑悔,受人利养,受持戒比丘礼敬,欲令知如法忏悔,故语知犯乃至恶说;又为性麤踈,不知言语,便言「汝所说者,自称上人法」。若错,若戏笑者,无犯。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犯相;三、结罪。
戒本。第二,注释「故」字,引示本缘,反上非犯。次释「恼他」,注列六事:一、「生年」,谓恼他云「汝非尔许时生」;二、云「岁」者,即是夏腊,如云「汝无尔许夏腊」;三、「受戒」者,如云「汝年未满,诸缘非法,受戒不得」;四、「羯磨」者,如云「汝受戒时白羯磨不成」等;五、「犯」者,如云「汝犯七聚罪」等;六、「法」者,如云「汝自称上人法」等。
【疏】就不犯中,次等开缘。「生」、「夏」两种,无本处文。若「受戒羯磨令本处」者,以受戒托缘,非相难识,必于事法有疑,还本受戒处,审详知过,方可受之,则于后无滥,故云尔也。余可解耳。
释不犯中。初总示。「次第」六段,前五并以「其事实尔」为头,「又为性」下,即第六也。初云「如余人生」,谓非同他人生年满也。「生」下,别示。初点前二。「若」下,次点中二。《律》文「令还本处更受」,故须示意。「事法有疑」,「事」即受戒,「法」即羯磨。「审详」谓穷问虗实,「知过」谓知是非法。「余」下,指后二种,义无反问。
【律】六十四、覆藏比丘罪戒。
【疏】覆罪戒六十四。
【疏】出家同法,见有犯重宜即彰露,表己心净,亦使前人息于后犯,则彼我俱益,众法清净,道理法然。今故迭相容隐,无思露过,致前造者罪根滋漫,永不可息。又自坏心行,将欲造罪,自他俱损,败于众法,过是不轻,故制。
六十四,制意中。初叙三益:一、自,二、他,三、众法清净。言「犯重」者,通含夷、残两篇。「道理法然」,谓法尔当然。「今」下,次明三损,对反可知。「滋漫」,言其增广无涯畔也。
【疏】论犯六缘。一、是大比丘,除下三众。二、犯麤罪,除下三篇,非坏众故。三、知犯。《见论》云:「但知犯者,乃至百千,展转共覆,皆犯提罪。」若露罪已,彼闻便止,更不须露。若露,如上。四、作覆罪心。五、不发露。六、经明相便犯。余如《钞》所引。
犯缘。第二,覆下三篇,但犯吉罪,所以除之。三中,引论。初明多人共覆同犯。「若」下,次示发露之法。「以」字,合作「已」。「若露如上」者,令依上法也。下指「如《钞》」,彼云「若犯者凶恶,不露不犯」、「若疑未了,不须说」等。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与比丘亲友,数犯,向说「不语人知」。后䟦难陀共鬪,便言「犯罪」、「不忍便说」。比丘举过白佛,便诃而制。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无犯)他比丘犯麤罪(四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覆藏者。
【注】若知他犯麤罪,小食知,食后说;食后知,至初夜说;初夜知,至中夜说——一切吉罗。若中夜知,至后夜欲说而未说,明相出,波逸提。除麤罪,覆余罪;自覆罪;除比丘尼,覆余人罪者——一切吉罗。
【律】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不麤罪想;若向人说;无人向说;若发心向说,明相已出;若命、梵二难者,无犯。
【疏】戒本三句,可知。下辨相历然,不分自别。
别释中,初科。初示文。「下」下,点注。第二句,注文有四:初明结犯时分;二、覆余罪;三、自覆;四、覆下众。故云「辨相历然」等。
【疏】所以覆他重,自覆轻者?覆他名重而治轻,自覆名轻而治重。又覆他有本,重制令露,以戒自净故;自覆本坏,不须重制。亦可覆他三损,自覆唯二故轻。如「十三」中,谤戒料简说。
次科,正解中。初征。「覆他」下,释有三。初约罪治互重轻释。「覆他」犯提故「名重」,但三说悔故「治轻」。「自覆」得吉故「名轻」,随日行覆故「治重」。「又」下,次约戒体净秽释。「覆他有本」,谓本受无污,重制救之。「自覆本坏」,谓戒体已犯,不在急制。(有作「本怀」,字误。)「亦」下,三、约所损多少释。「覆他三损」,如制意中。「自覆」无损他,故但有「二」。「如」下,指前,寻对可见。
【疏】有人言:「造七犯七,覆七唯吉。」由有根本,故随七差;覆随造生,故同一过。
他解。但明自覆。初总标。「造七犯七」,谓犯别也。「覆七唯吉」,谓犯同也。「由」下,别释。上二句释造别,下二句释覆同。
【律】六十五、度减年受具戒。
【疏】年不满受具戒六十五。
【疏】凡年满二十者,志操成就,情标及远,堪耐缘恼,心安戒检,修道进位,克济成功,理宜度受,用隆佛法。小年不满,志性燸弱,未忍诸苦,偏能犯戒,进道莫由,违反圣教,损坏不轻,故制。
六十五,制意中,初科为二。初叙年满之益,有三:一、立志慕远;二、耐苦守戒;三、进道成功。「耐」,忍也。「安」犹住也。「小年」下,二、明不满之损。反上三益,对文可见。
【疏】然遮难非一,悉不听受。但难之一色,无得戒义。自余诸遮,体例不一。如青白等,形定难改;如衣钵等,为辨成法;如无十戒,得戒犯罪。年岁不尔,未满是遮,待满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轻心慢法,故为非理,令他虗受,已得重提;徒众唱和,皆吉罗也。
次科,初二句总标。「但」下,别释,又二。初明难定不得。「自」下,次明遮通得不。初总示诸遮。「如青白」等,即《律》百遮中颜色太青、太白,皆入轻遮,乃至眼耳等病,皆是报法,故云「形定」。「衣钵」须办,「十戒」须受。二、别明年岁,反上诸遮,一、非形定,二、不须搆办,故云「不尔」等。「令他虗受」是陷他,和尚、众僧护罪即自陷。
【疏】论犯四缘:一、是未满二十;二、知不满;三、与受具;四、三羯磨竟,和尚犯提。
犯缘。第四,「和尚犯提」,即定此戒所犯人也。
【疏】《多论》限约:「六十已去,不得受具。」《僧祇》:「七十已上,不得。」律、论约其神智不堪行奉。戒约二十已上,同云「堪能」。然有不能者,数犯数忏。或全不忏,反说戒过繁累人情。如此之徒,亦准《僧祇》「年减七十,无所堪能」,不应为受。
次科。初引律论简衰老。「戒」下,次据戒文简堪能。「反说戒过」等,谓嫌弃戒律。「繁累」犹言拘系也。下准《僧祇》,年虽应法,亦须拣退。
【注】佛在罗阅城。有十七群童子,大者年十七,小者十一,以信出家。比丘即度受大戒。不堪一食,夜啼。佛觉问知,夜过集僧,便立法制戒。
【律】年满二十,应受大戒。
【注】佛言:「若年未满二十,不堪寒、热、饥、渴、风、雨、蚊䗈、毒虫,及以恶言;若身苦痛,不能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以一食。若满二十,堪忍如上众苦事。」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不犯也)年不满二十,受大戒者,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诃,痴故,波逸提。
【注】其受戒人知年不满,和尚及僧亦知,然众中问「汝年满不」,报言或满或不满,若疑,若不知,或默然,或僧不问,是中四种:若知,若疑,和尚波逸提,众僧突吉罗;若谓、不知,俱不犯。若受三羯磨竟,和尚犯堕。若中间,若白未竟,若为作方便,若剃发,若集僧,和尚一切吉罗,众僧亦尔。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先不知,信受人语,若傍人证,若信父母语。若受戒已,疑者,佛言:「当数胎中年月,数闰月,若数一切十四日说戒以为年数,满者开。」
【疏】戒本分二。初立法。二、正本,三句:一、人;二、知;三、「年不满」下,与受结提。
【疏】初中,年减二十,不堪忍苦,缘如文具列。
戒本,释立法中。「如文列」者,即指注中文。总有十事,「寒、热、饥、渴、风、雨」为六,「蚊、䗈」等为七,「恶言、痛苦」为八,「持戒」为九,「一食」为十。能忍此十,方堪受具。
【疏】就戒本中,所以「诃」者。本受者心,为欲感戒。师有授法之功,然知不满强受不得,故与受戒,劳扰僧徒,彼无得理。愚痴之甚,何有过者?故令诃之。
正本中,初文。初叙能受之诫。「师」下,次明师授之过。「何有过者」,「过」字平呼。
【疏】就辨相中,亦大明据,细读细分可知。
释注,犯中。略示而已,今为分之,初僧,二尼。僧中,初约问对,明犯不犯。「若受」下,次约作法明轻重。初中,僧问彼答,有四。「满」与「不满」即约知,「疑」与「不知」,共为「四种」。「默然不问」,则非对答。「是」下,判犯。二、作法中,初明和尚犯有重轻,「众」下,次明余僧一向犯轻。
【疏】就不犯中,「信受戒人语」乃至「父母」者,《僧祇》云:「父母不知,看生年板。若无者,观其形貌。富乐家子,形大年小,当观手足成就。复不知者,当问何王,何岁,国土丰俭、旱涝时节。」
不犯中,初科。《僧祇》次第有四。一、问父母。二、看生年板。西土王法,凡生男女,即记其生年于板薄。此方古者亦尔,《周礼》:「司民掌万人之数,自生齿已上,皆书于板上。」男八月生齿,女七月生齿。今时须至成人,方系官籍。三、观形相。四、问时代。王名、岁号、丰俭、旱涝,皆可推筭故。「涝」亦作潦,郎到反,水淹浸也。
【疏】「若受后疑,当数胎中月」下,明开相也。
次释开筭。
【疏】如昔解云:「受时俗年日月俱少,不开胎、闰。本俗年满,日月不满方开。」今解云:「但数胎月,得满二十。俗年不满,开无所犯。」
斥古中,初科。古谓俗年满者,方开增筭。今师但约筭满皆开。
【疏】又云:「此国用历,三年一闰。以减小月成于闰故。减大、布萨,亦所不合。」并非正论。不入俗中勘余历术。日余、闰余,别自推筭,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闰,何限三年?如是云云,但意言耳。
二中。初引古,有四:一、谓「三年一闰」;二、谓「减小成闰」;三、「减大」,谓取频大;四、「布萨」法。彼谓后二「不合」抽减。「并」下,斥非。初句总斥。「不」下,别斥闰余。「勘余历」者,通指诸家阴阳历术。「日余」等者,谓日别抽减,岂唯小月?「三十二、三月」等者,谓数月成闰,则有五年再闰,岂唯三年?下文备筭,方见昔非。
【疏】又云:「必是受后疑方开之,无容先开,以年小故。」今亦不同。此开得戒,非谓「筭出方得」。此戒体业,乃是坛上白四时生。故知胎、闰积成岁者,理是满位,故说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与戒无损。
三中。彼谓本受不知,后疑开筭,若先知不满,则不开之。「今」下,斥非。初明受已开筭,为决前疑。「今」下,次明未受先筭,据理同得。
【疏】故访诸部广明受相,然后为依《四分》开法。
今解中,标分。云「访诸部」者,「访」谓寻讨也。
【疏】《十诵》中:「若年不满二十,自想不满,或忘不知,僧问满不,答『满』得戒,『不满』不得戒。若年满二十,若知、不知或疑,答僧言『满』得戒,答『不满』不得。若答『不知』,若疑,皆得戒,僧犯吉罗,不审谛故。」
初《十诵》。初约不满,答僧有二。「若」下,次约年满,答僧有四。得否可见。
【疏】问:「知满二十,答『不满』者?」
《多论》解云:「不欲受戒,师强与受,故言『不满』。若不知若忘,纵答『不满』,亦得戒,以从实故。」
问中。以自知满岂答不满,又复实满云何不得?故引《多论》,决前《十诵》。
【疏】《僧祇》中:「若不满二十两,半谓满无犯,半谓不满者提,名受具足。俱谓不满,不名受具。虽满二十两,俱谓不满,不名受具。」
二、《僧祇》。「二十两」者,「两」即数也,或可彼取俗年满二十,又须僧腊满,故云「两」也。彼具云:「如冬时生冬时受(如八月十六已后生,至第二十年八月十六后受者),春时生春时受(如十二月十六后生,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六后受),前安居生前安居受(如四月十六后生,至二十年四月十六后受者),后安居生后安居受(如五月十六后生,至二十年五月十六后受),此四皆未经安居竟,皆名不满。若冬时生,若春时生,若前安居生,并经前安居竟受(至七月十六后受者),后安居生后安居竟受(八月十六后受),皆名满二十(俗年满也),满二十两(僧年满也)。」文中,初明不满得否。「半谓满不满」者,即十僧中,半僧不知而受,故无犯也,半僧知而为受,故犯提,不妨得戒。(准多人谓满,得戒不疑。少人谓满,义应不得。)「俱谓不满」,合众同知,则不得戒,师、僧有犯。「虽」下,次明满者容有不得,谓究勘不知,想谓不满,情虗强受,无戒得罪。
【疏】余出《五分》、《母论》,同《四分》开三种次第也。
三中。言「余」者,即胎、闰等。「同《四分》」者,《五分》有三,谓胎、闰、沙门果也(得罗汉果上法得戒,不约年故)。胎、闰则同,而无布萨。《母论》三位,全同本宗。《义钞》云「虽《五分》师不存十四日,《母论》别论」是也。
【疏】今就文中,初「数胎中月」,次「数闰月」,次数「一切十四日」为年月也。
次《四分》中,初科。点文,三位次列。「十四日」下,宜加「说戒」字读之。
【疏】今且约准极小沙弥腊月尽日生,年满二十,正朝受具。计取实年,始有十八年生受二日也。
古法中,初科。古师须约俗年满者,方开增筭,故且依彼出其筭法,后假彼筭即示今义。「腊月尽日」,即生一日当一年。「正朝」一日受,即受一日当一年。中间十八年,即俗年二十「极小」之者。依此起筭,犹自剩五月一日,况过此耶?
【疏】次计胎法。受气不定,如罗云六载,生死苦比丘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以胎中七日一转,如《五王经》七七日成人,如是总有三十八转,转有七日,总计二百六十六日。自此已前,与母同气;尔后四日,将欲趣产,与母别气。约准成月,则九月四日也。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
次科,胎法中。初示不定。「罗云」,即罗睺罗,佛入山时托胎,成道时降生。「生死苦比丘」,即脇尊者,生时发已白。「大」下,二、大约以定,又三。初标示。「以」下,示数。《五王经》,佛为五王说故。「七七成人」者,初七日如薄酪,二七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软肉团,五七如坚肉团,六七五疱开张,七七日后,六情完具。如是至三十八个七日,每一七日,有一风吹,胎则渐变,故云「转」也。广如《道地经》中说。三十转计二百十日,八转计五十六日,兼下别气四日,共二百七十日,则成「九个月」。中有四小尽,故余「四日」也。「通」下,三、总合上数。
【疏】次计闰法。俗中计闰,日别日余。一千六百数外,出于闰余。积三十二月、三十三月满,为一闰余,不可说尽。大略为言,十九为章(谓十九年为一大段),以七为闰(十九年中有七闰月)。三年一闰有三,五年再闰有四,故有七也。计前十八年九月六日,少两月二十四日不满十九年,应有六月二十七日闰。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伽论》云:「从何处数成岁?从母胎数,一切闰月。」
次科,闰中。初叙闰法。言「俗中」者,即诸家阴阳历也。「日别日余」,谓每一日有三十二分,前后两日常定,中间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故,每日余半分,则一月余二十八半分,成十四分,并小尽日,共合成闰。「千六百数外」者,未详,待问术士。「积三十二月」者,每一月得十四分,三十二月共得四百四十八分。用三百二十分为十日,用一百二十八分为四日,共得十四日。又三十二月有一半小尽,得十六日。合上为三十日,故得一闰。或三十三月,则复得半日,但由小尽中时有频大,故多少不定也。「大略」下,次示筭法。「三年一闰有三」,谓初、中、后九年。「五年再闰有二」,即两中间十年。计前不满一章,两月二十四日,合抽得三日。以日余,共得四十分,得一日八分,有一小尽,得一日。准所退不得三日,而所抽六月二十七日有余,故云「应有」也。「通」下,总合。「伽」下,引证。
【疏】次计频大。诸律无文,此间历有计也。若数出则小月逾增,则年有七小;如何减大、布萨,用以充年,不存应法?且顺所学,试略计之。
二、频大,初中。初示所出。「若」下,明非理。「年有七小」,但有五大,下科取六大布萨,有所不便。「且」下,出筭法。「顺所学」者,谓师授也。由此筭法,并出首疏,故《义钞》初标「首解」是也。
【疏】总张前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频大之法,四十九月为一章,章有三频大,初两十七月各有一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复始,则用前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章有三日,总得十二日。余三十六月得两频大,足成十四日。计通前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
次科。初展年为月。「频大法」下,正示筭法。四十九月为章,一章有三频大月,一章满已,还复如初,展转相接,故云「周而复始」等。「计」下,总合。
【疏】次计通以十四日布萨为岁。一年无闰,半月小大,准得有十八大布萨,减得十八日。通计十九年四月,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为月,则三百三十六日为一年。余十二日在,帖频大闰中残十七日,则成一月一日。通前数之,则为二十年五月一日。
三、布萨中。初明取法。「通计」下,次示筭数。通前抽减,一月止有二十八日,故今所筭出者,即以「二十八日」计之。「十二日」与「十七日」,共二十九日。用二十八日为一月,故「成一月一日」。「通前」下,总合。一年合上,成「二十年」。一月一日,合上四月,为「五月一日」。
【疏】计此极小满二十年长五月一日。
【疏】今有沙弥腊月尽日生,年十九至八月受戒者,将五月一日接之,成二十年亦得。
次今法中,初科。「腊月尽生,年十九」者,即年月俱不满者。「将五月一日接之」者,谓欲八月受戒,其实七月始满,故用筭长虗日相接,亦同十八年二日,故云「成二十年」。约此起筭,不必俗年须满,故云「亦得」。此乃借彼虗日以为计法。至下填补,约实退之耳。
【疏】然此五月,皆被抽减,积法成月,据实则虗。既欲八月受戒,前月未至,本非所开,何得辄略?今还填补。何以作之?就五月中,七大布萨,减取七日,又减闰余,弱得五日,又减频大,弱得半日。总计所减,弱得十三日。减前五月一日,就实唯四月十八日在。
次科。初叙意。「前月未至」,即前沙弥,七月始满,未入八月故。月既未至,故云「本非所开」。义当足满,故云「何得辄略」。「今」下,明填补。以五月一日,实从四月十八日抽出十三日,今即以十三日填之,还成实数。初填「布萨」,以四月有二大二小,得六日,十八日中得一日,共还七日。次还「闰余」,四月十八日,共余六十五分,得二日一分,内有两个小尽,得二日。共四日一分,未成五日,故「弱得」。(古记云「一月中十四分便当一日,五月得五日」。皆是弱得者,且三十二分为日,尚不成半日,那得作一日?又五月自是虗月,那云五月得五日?)今云「弱得」者,将四日一分,开为一百二十九分,五分破之,成二十六分为一日,但少一分耳。三、还「频大」,以频大法一年半许,止得一日,七八月许,始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未成半日,故弱得也。「总计十三日」,即频大弱半日,亦当一日,据实止得十一日零十余分耳。所以《钞》中但还十一日,至八月十日得受。今约弱得,多还所退,则令所增出得二日,筭数满足,是以依《钞》起筭犹少二日,如彼广之。「就实四月十八」者,既填还已,筭数已成,即须退减。举要为言,即是于前古师十八年二日中,约实退去四月十八日,约虗即是退五月一日耳。
【疏】准此年暮日生,满十九者,八月十二日应得预受。若却频大十四日者,则八月二十六日得受。
三中。初示今定限。「年暮日生」,即一日当一年。十九岁上八月受戒,中间实得十七年,前后合成七个月零十三日。约此实数,即用胎、闰等四位起算,正满二十年。然生日受月,不必一定,但约此为法,随人计满,即堪与受,不复疑矣。「若」下,次示频大。前云「不存应法」,以非正教所开,恐生疑虑,故两出之。若却不用,则于实年上更增十四日,故至二十六方得受耳。(古记云「于四月十八退频大十四日」。今谓频大出前大数中,那于四月十八日退耶?大有纰谬,避繁不举也。)
【疏】此中克相仍挂疑者,《十诵》不满,足为诚例。
四中。犹恐执旧俗年未满,故云「仍挂疑者」。纵疑不满,亦有明例,故指《十诵》。文如前引。
【疏】有人依《多论》,数实月为十九年者。今准《四分》,与俗计同。如尼六法云:「十八童女二岁学戒,年满二十,与受具足。」据此十八,未必年尽为岁,满十八年朝即是十八,依教便受六法,明年十九方二岁学,后年正朝,岂非二十?如此例之,纵极小者,年暮受法,即此一日便当一年,明年具行,后年正月一日受戒,岂非二十也?若不尔者,要满十八,至十九年初,方受六法,明年二十,始学一年,年满学终,后年二十一方与受者。又无律文如此延引。故知克定以俗年为定。余文云云,何由可尽!
五中。初引彼妄执。《多论》云:「真实不满,乃至无十九故,所以不开也。」(谓不满十九。满则得受。)彼谓十九,乃约实月,则俗年二十也。「今」下,举例难破。成上俗年十九,八月得受之义。初二句,通示。「准《四分》」者,即如下引。「与俗同」者,谓俗中论年齿,亦取跨涉,不数实月。「如」下,引例,又二。初举文。「据」下,示年数。初约跨涉,合教以证今义。「若不尔」下,次约实月乖文,以显昔非。「故」下,准决。「余」下,指广。
【律】六十六、发四诤戒。
【疏】发诤戒六十六。
【疏】凡四诤之兴,乖理违法,恼乱僧众,事必请殄。故须备德,量情安帖,僧众始静,方修道业。今辄发起,更增凶炽,助恶扬波,转成弥漫,坏众恼僧,过中之甚,故制。
六十六,制意中。初叙四诤已灭。「乖理」,即言诤,「违法」,即觅、犯、事三诤。「殄」即是灭。「备德」谓有德之人。「量情」,谓观察众心。「安帖」,谓和平令息,「帖」合作「帖」,训静也。「今」下,次明重更发起。「扬波」喻上「助恶」,如风波动荡,随更鼓之。「弥漫」谓泛广,「弥」合作「弥」,大水之貌。
【疏】论犯五缘:一、是四诤;二、僧如法灭;三、知如法灭;四、辄发起;五、言了结。
犯缘,可解。
【注】佛在舍卫。六群,鬬诤如法灭已,后更发起。比丘举过白佛,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如法灭者,不犯)诤事(有四种,言诤、觅诤、犯诤、事诤也),如法忏悔已(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注】说不了了,突吉罗。除此诤,若余鬬骂发者;若发已诤;除二众,若余人诤,而发起者——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先不知;若观作不观想;若事实尔,语言「不善观」等。若戏,若错说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是四诤,简余鬬诤不能陷僧;三、如法灭;四、发起结。
戒本。第二中,「余诤不能陷僧」者,以四诤须僧法灭,若重发举,即是陷僧。四中,「发起」是过业,「结」即罪相。
【疏】言「如法忏悔」者,正是相谢之言,如草覆地,两朋面地相谢之例。亦未必有罪,言诤非罪。亦可有罪之诤,上品如草掩泥,罪、诤同灭,至后为解。
释中。初科二释。初约相谢释。「以草覆地」,两朋相争,经年难灭,德人作法,两众相对互相伏地。举此为例,自余灭诤,义必相谢。此明文中忏悔之言,非谓忏罪,故云「未必有罪」。以四诤中,觅、犯二诤,则可有罪。「言诤」教理,事诤羯磨,故非有罪。「亦可」下,次约忏罪释。「有罪之诤」,即犯诤。上品犯诤,用草覆灭,毗尼如草,罪诤如泥,则有忏罪之义。后篇广释,故此指之。
【疏】就不犯中,若「观作不观想」者。「观」谓深达药病起灭之方。今发诤者,不知如法灭,谓非法灭,所以辄发之无犯也。余希不释。
次科。注中,初列轻犯。「发已诤」者,因诤助发也。「余人诤」,谓下三众。次不犯中,「先不知」者,开迷、忘也。「观不观」者,即想差也。《疏》中但释想差一句。初牒文。「观谓」下,释义。初释上「观」字,即能断之人如法灭也。「今」下,次释不观想者,谓发诤之人想实开也。「余希不释」,即上下注文也。
【律】六十七、与贼期行戒。
【疏】期贼行戒六十七。
【疏】断奸禁非,王者之法,既知是贼,义须潜避。如何同行,迹同难异?招讥坏道,重故须制。
六十七,制意中。初叙所应。「奸」,诈也。「如」下,次显过相。「难异」,谓人不可辨。
【疏】六缘成犯:初是贼;二、知是;三、共期;四、同道;五、不离见闻;六、越界犯。
犯缘。「五、六」,并见经注。
【注】佛在舍卫。众多比丘至毗舍离。贾客私度关,不输王税,与比丘为伴。为守关人所捉,将去王所,罪应至死。王、俗讥诃。比丘举过白佛,因制此戒。
缘起中。「贾客度关,不输王税」,即同盗贼。准知违戒不必强寇。
【律】若比丘,知(若不知,不结要者,并不犯)贼伴(若作贼还,若方欲去),结要共同道行(结要者,共要至城,若至村。道者,村间处处道),乃至一村间,波逸提。
【注】若行至村间处处道,行至一道,犯。无村空旷无界处,共行十里者,犯。若共行村间半道,若减十里,若村内,若方便、共要,若不去,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逐行安稳有所至,若命、梵、力势,并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是贼;三、共要;四、同道;五、结罪。
辨相具解,可知。
别释中。第二句,注约「已还」、「欲去」,两相俱犯。三、「结要」,谓相约也。注「至城」者,所期处也。「若村道」者,所经之路,约此结犯也。「辨相具解」,即指下注。文中初明有「村处」,「一道犯」者,即约界分,故列缘云「越界犯」。准与尼期行戒,随分齐众多界,一一堕是也。次明「无村处」,由「无界」分,故以「十里」为限。余文可知。
【律】六十八、说欲不障道违僧谏戒。
【疏】说欲非障道违僧谏戒六十八。
【疏】制意有三。
【疏】初解律不许者。欲之为患,正是生死之本,障道中源。既能口说,身必为之,沈溺欲海,永无出道,障碍之深,故制。
六十八,制意中,初意,又二。初示欲过。「生死本」者,因之轮转故。「障道源」者,出离无期故。「既」下,次明须制,翻彼二患:一、断生死;二、入圣道。
【疏】二、解谏意。由为俗说,自妻非障,邪行是防,倚傍此教,便谓出家行欲不障。言说相似,是非难分,须僧设谏,开晓其意。便体如来设教之意,冀彼改迷,弃恶就善,使邪正两分,是非皎异,故立谏法。
次须谏意。初释有二。初示倚滥。接俗之教,生福向善,故不断正。出家为道,发智断惑,理须齐断,何得一混?「言」下,次明立谏。「邪正两分」者,彼说为邪,佛说为正。
【疏】又解云,欲是非法,滥义安寄?然圣辨障道,结有强弱,上品障见道,下品障思惟,是以道成初果犹有欲事。执此教迹说言不障,言同意异,故须标列。圣言非障者,以治道品殊,敌对而遣,当分障除,异则非此所断故。有非我障,非谓不障于彼,若生深解,此惑思尽。而今偏执,通言欲性非障,邪正殊途,理在于此。须僧设谏,开示是非。
次释中。初二句征起。由是麤恶,倚滥无从,故云「安寄」。「然」下,正示,又三:初出滥相;「圣言」下,二、明偏执所以;「须僧」下,三、结示须谏。初中,「圣辨障道」者,即就四果以论也。「结有强弱」等者,「结」即结使,不出有十:贪、瞋、痴、慢、疑(五钝使);身见、边见、邪见、见取、戒取(五利使)。此十能「障见谛」,故名见惑,麤故名「强」,又为「上品」。贪等四使,能「障思惟」,故名思惑,细故名「弱」,又为「下品」。初果但破见惑,爱染未亡,故云「有欲」。二果已去,方断思惑,乃至四果,方能离欲。如《僧祗》中「须、斯二尼,被污受乐」,《律》中「见谛学家」,犹有夫妇,又有「初果欲心起故,舍戒还家,欲饱还来」等。彼谓得道圣人「犹作欲事」,显是不障,故兴妄说。「须标列」者,发下文也。二、明所以中。「圣言非障」,蹑上诸文。「治道殊」者,即断证之智有浅深故。浅断麤恶,深除细障,故云「敌对」。「当分除」者,如初果止能除见,未能断思,故云「异此非所断」也。「有非我障」,谓有作欲者,但能不障当分见道,「非不障彼」未证修道故。「若生深解」,方入修道,乃至无学,故云「惑思尽」也。反明染欲障道明矣。「而」下,正示倚滥。「通言非障」者,不如上简也。「邪」、「正」二说,因此而生,故云「理在此」也。三、结示,可知。
私释,大乘经论,多有斯语。如《无行经》云:「淫欲即是道,恚痴亦复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此乃点妄即真,意令反本。世之讲者,谓小乘则作欲障道,大乘则一切不妨。文饰秽行,诳诱后生,误无量人,入阿鼻狱。谤经毁圣,永无出期。惑众罔时,义当此罚。
【疏】三、释结罪意。僧既设谏,法相显然,固执守迷,不肯从劝,现违僧命,宜结堕罪。
三、结罪中。「固执违僧」,即是情过,故须制罪。
【疏】论犯五缘:一、是恶见人;二、已屏谏;三、不受屏谏;四、僧如法羯磨;五、违三,便结。
犯缘。第一,以「邪见」名通,特以「恶」字标简此过。
【注】佛在舍卫。阿棃咤恶见生,言:「我知佛说行婬欲不障道。」比丘谏喻,而犹不舍,白佛。问自言已,令僧白四谏之,便诃而制戒。
【疏】《多论》:「利咤外道弟子,聪利故,遣入佛法,拟倒乱之。其人不久通达三藏,故倒说欲,尽其智辨不能令成。」
戒缘中。「遣倒乱」者,欲坏正法也。佛世法强,虽「尽智辨」,人不信受,故不能成。末世魔强,反多信用,毁灭正教。以今追古,可不哀哉!
【律】若比丘,作如是语:「我知佛所说法: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语,莫谤世尊,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世尊无数方便说犯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比丘时,坚持不舍,彼比丘乃至三谏,舍此事故。若再三谏,舍者,善;不舍者,波逸提。(尼犯同僧。余如「谏戒」,唯罪名优降。)
【疏】戒本七句,如上残中,罪名为异。
戒本中。「七句」,指「如残」中,即三双一只。「若比丘」,所谏人。「作如是语」下,所谏事。即第一双也。「彼比丘谏言」下,别人屏谏。违反佛语,即「谤世尊」。业重障深,故是「不善」。「彼比丘谏时坚持不舍」,拒屏谏。第二双也。「彼比丘乃至」下,众僧作法谏。「不舍」者,拒僧谏。第三双也。结罪,为一只。注文,指前僧残。「优降」,即重轻也。
【律】六十九、随举比丘戒。
【疏】与恶见人同事戒六十九。
【疏】制意有三义。须举一:然此比丘,谬执圣教,说欲非障,违僧三谏,坚执不舍,邪心成就,障于学路,于佛法中无所长益,故须举弃;二、执见心成,若不举治,永无改过,忏悔从善,须僧同举,夺三十五事,苦法治罚,折勒形心,使思信改过,有入道益;三、欲顺人情,人多信受,举弃众外,不足僧数,息其化导。
六十九,初三意中:一、令长益佛法,二、令改过人道,三、为灭邪显正。
【疏】二、明不听顺,意有三过:若顺前人,谓己见是,转增炽盛,永无从道,即是损化;二、既顺前人,必同其见,染著欲事,坏心行尽;三、僧举众外,不听共语,今辄随顺,违僧命故,所以同犯。
次三意中。一、显增恶损他,「化」字写误。二、同染坏行。「夷」是无余,故云「坏尽」。三、违僧障法。
【疏】三、解轻重。
「同举义齐,何为二轻一重者?」
答:「说欲非障,言说相似,滥于理教以灭正法。又自坏行,障学路。亦顺人情,多喜随顺故。余二条然是非,无灭法过。虽有自坏,随顺者希,无坏人义,故结轻也。」
后轻重中。初标征。不见、不忏,随顺并吉,恶见犯提,故云「二轻一重」。答中,初明恶见重意,有三义:初滥教;「又」下,二、坏己;「亦」下,三、损他。「余」下,次明余二轻意。上三义中,但具次义。
【疏】论犯四缘:一、是恶见举人;二、知是;三、随顺;四、随同一一事,结。
犯缘中。初是所随,下并能随。四中,「随同一事」,谓供给、羯磨等事,如文所列,随一成犯,不待具也。
【注】佛在舍卫。梨咤恶见生,僧谏不舍,佛令白四举之。六群供给所须,共同羯磨。比丘举过,佛因诃责,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若初不知,后不犯也)如是语人(作如是言「我闻世尊说法,行婬欲者非障道法」故),未作法(若被举,未为解),如是邪见(作如是见:知世尊所说法,非障道法)而不舍(众僧诃谏而不舍恶见),供给所须。
【注】有二种,若法,若财。法者,教修习增上戒、意、智,学问诵经;财者,供给衣服、饮食、床褥、医药。
【律】共同羯磨(同说戒等)、止宿。
【注】屋有四壁,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覆;或不尽覆、不尽障。
【律】言语者。
【注】若比丘先入屋,彼人后入,若彼人先来,若俱入,随脇著地,一一堕。
【律】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若不知;若屋一切覆,无四障,或半障,或少障;或一切障,无覆、半覆、少覆;或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被系者,命、梵难,无犯。
【疏】戒本十句:一、人;二、知;三、如法语人;四、未作法;五、如是邪见;六、不舍;七、供给;八、同法;九、止宿;十、结罪。
戒本,初科。第三句「如法」字误,合云「如是」。七、「供给」中,注文,初总示,「法」下,别释。「意、智」即「心、慧」也。八、「同法」中,注云「说戒等」者,「等」余一切羯磨众法。九、「止宿」中,注列四室:一、障覆俱徧;二、覆徧障不徧;三、障徧覆不徧;四、障覆俱不徧,如三边墙壁,上开明处。此言「不一切」、「不尽」等,「障」则唯缺一边,「覆」则唯开少许,室相成就,故有犯也。后不犯中,但据一半已下为言,两处列相,显然自别。但此中语少不明,故下点云「与开何别」耳。(古记云「前约知故犯,后约不知开」,谬矣。)经中「言语」下,注显前后入室宿相,必有彼此往返言论。
【疏】辨相随文,事希故不广引。就止宿显相,亦非善翻,与开何别?
次科。总示略意。「就」下,略点第九,译者之失,如上所明。注不犯中,有三。初「不知」者,开非意也。二、「若屋」下,室相不成也。初至「少障」,反前初二也。「或一切障」下,至「少覆」,反上第三也。「或半覆」下,至「露地」,反上第四也。三、「若病」等,并难缘也。
【律】七十、随摈沙弥戒。
【疏】随摈沙弥戒七十。
【疏】制意,有三。
七十,制意。「有三」,亦同前戒,但初意异耳。
【疏】入道已来,要由有信。然此沙弥,既未具戒,说欲非障,违僧三谏,邪见心成,于后受戒,事容难克,故加重法,作彼摈名,怖以入道。大僧有戒,故直举之,何须重法改作摈也?此但口说,未作重事。若实犯重,即在灭摈,何须谏后方作摈名?故知非重。
初意,正明中,又三。初叙须摈。此灭摈法,十三难人、犯重不忏人故加此法,永弃海外,更无收录,诸治罚中此法极重。沙弥口说,便加此罚,欲使回心,成彼受戒故也。「大僧」下,二、对简前戒,以示不同。「此」下,三、释除疑滥。「若实犯重」,即边罪难,永无入道,直尔摈弃,不在先谏也。
【疏】「若尔,缘起如何共行不净?」
答:「第二篇罪也。」
释难中,初难。若云「非重」,则违戒缘。答中,「第二篇罪」,如漏失等。「不净」言通,非局淫故。
【疏】问:「余之二举,何不设摈?」
答:「条然有异,不劳须摈,无顺化义,直作举名。说欲不障,一一反前,故须摈也。」
次问。三举,独摈恶见。答中,初明二举:一、无倚滥,故云「有异」;二、不惑他,故「无顺化」。下明恶见,反上二义。
【疏】二解不听顺意,三解结罪意,并同前戒。
二、三,「同前」,覆寻可见。
【疏】论犯四缘:一、是被摈沙弥;二、知是;三、同事止宿;四、随事同,结罪。
犯缘。第三,止出二事,与上大僧少异。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二沙弥共行不净,自谓:「从佛闻法:行婬欲非障道。」比丘举过,佛令白四设谏,不舍,灭摈。六群诱将畜养。比丘举过,佛诃,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沙弥作如是语:「我从佛闻如是法:若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沙弥如是言:「汝莫诽谤世尊,诽谤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语。沙弥!世尊无数方便说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谏此沙弥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至再三谏,令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而舍者,善。不舍者,彼比丘应语此沙弥言:「汝自今已去,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随逐余比丘。如诸沙弥得与比丘二三宿,汝今无是事。汝出去,灭去,不应住此。」若比丘,知(不知者不犯也)如是众中被摈沙弥(摈者,僧作灭摈白四羯磨),而诱将畜养(若自畜,若与人畜。诱者,若自,若教他),共止宿者(如上解也),波逸提。(尼同犯。开缘并如上。)
【疏】戒本六句:一、随摈比丘;二、知;三、沙弥谏举事;四、「若比丘」下,明诱将畜养;五、共宿;六、结罪。
【疏】就第三中,分二:初明僧屏谏法六句;二、「彼比丘语」下,明摈出法。
戒本,释第三中。「初僧屏谏六句」者,但有三对,阙后一只,准上次第,对文可见。二、「摈出」中,但出呵黜之词,准须先作灭摈白四,文如《钞》引。《疏》文前后多作「殡」字,非,字合从手。
【疏】余可解,亦希,不劳广也。
指略中,亦不须广,同上稀故。
【律】七十一、拒劝学戒。
【疏】拒劝学戒七十一。
【疏】凡行不自成,必须训导,方能䇿进修善,有趣道之益。善知识者,梵行正缘,若不依仰,无由自励。然含识有心,略分三位。上达不假缘成,堪为物轨;下流劝亦难从,为存俗习;中品之徒,事须友接,率则清升,任之鄙吝。然今痴心懒惰,不肯修学,闻他谏劝,拒而不受,内无自进之心,外无从善之志,故违圣教,过重故制。
七十一,制意中。初叙为行须假师友,又三。初叙依之成益。「善知」下,次明不依有损。「善知识」者,谓德业为人所知,容仪为人所识。「梵行」由立,故是「正缘」。「然」下,三、明根性不同。识依色中,故云「含识」,名通六道,且局人伦。「上达」、「下流」,禀性各定,「中人」不定,随缘善恶,故须假他。率而诱之则从善,故曰「清升」;任而纵之则为恶,故云「鄙吝」。即《论语》云「性相近也(言不异也),习相远也(言不同也)。唯上智与下愚不移(习以成性,至不可改。则知中人之性,宜乎务学)」。「然」下,次明拒劝,以兴圣制。「内无自进心」者,谓不能自立;「外无从善志」者,谓不禀他教。
【疏】论犯五缘:一、作止不学教行意;二、前人如法劝学;三、知已所作非,前人谏者是;四、自心不受劝意;五、发言了,结。
犯缘。第一,「不学教行」者,《钞》云:「教谓律藏,行谓对治。」
【注】佛在拘睒毗。比丘如法谏阐陀时,作是言:「我今不学此戒,当问余智慧持律者。」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律】若比丘,余比丘如法谏时(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如是语「我今不学此戒,当难问余智慧持律比丘」者,波逸提。(若说而不了了,吉罗。比丘尼同僧犯。)若为学故,应当难问。
【律】不犯者,彼谏者痴不解语,言「汝还问和尚、阇梨,学问诵经」,若其事实尔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拒人;二、前人劝;三、「如是语」下,明不受语相,反欲难诘,违故结罪。
【疏】《十诵》云:「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或试问,无疑问,不为悔所犯故问,不受语而问,或诘问。并不须答。」
戒本,第三句。后云「若为学」等,列开缘也,恐谓一向不得问故。疏引《十诵》五种不答,拟彼来难,答无益故。
【疏】不犯中,「其事实尔」者,由痴无解慧,强谏智人,故拒不受,为知难问。
不犯中。「事实」有二:初开拒劝,无知强劝故;「为」下,次开难问,为学求解故。
【律】七十二、毁毗尼戒。
【疏】毁毗尼戒七十二。
【疏】然戒为众善之本,灭恶之源,越生死之舟梁,趣涅槃之正路。理宜赞叹,令彼修学,使戒法兴显,万载不坠。今反毁呰,乖隔人心,使不诵习,致令正法,于兹覆灭,损坏极所以制。《多论》三意,如《钞》引之。
七十二,制意中。初四句叙戒德,即生善、灭恶、超凡、入圣。具此四义,住持不绝,比诸教门,功居第一。所以圣贤称誉,良在于兹。「理」下四句,显赞叹之益。「今」下,明毁呰之损。相反可知。「《多论》三意如《钞》」者:一、为尊重木叉故;二、为长养戒故;三、为灭恶法故。
【疏】论犯五缘:一、是毗尼,《十诵》云「若诵随经之律,亦提」;二、前比丘诵戒时,《僧祗》「未说戒时诃,越;说时,提;说已,越心悔」;三、作灭法意不令久住,《五分》「若令不读诵而毁者,提;若令木叉不得久住毁者,犯兰」;四、发言毁;五、言词了。
犯缘。第一,经中明律,名「随经律」,如《涅槃》、《遗教》等。二中,此戒唯取正诵时犯,所以《僧祇》三时轻重。三中,《五分》两判,初是本犯,下结「兰」者,近破法轮,理结中品。
【注】佛在舍卫。比丘共集,诵法、毗尼。六群相谓「比丘共集,诵律通利,必数举我」,言:「长老用学杂碎戒为?诵可至十三事。」比丘知灭法故,以过白佛,便诃制此戒。
【疏】缘起,如文可知。云「杂碎」者,从二不定至众学也。
缘起中。初叙六群畏举。「言」下,二、明因毁制戒。但令「诵至十三」,则显除上二篇,余皆杂碎也。若准《多论》,以略教一偈为纯一,广教五篇为杂碎,与此不同,部见异故。
【律】若比丘,说戒时(若自说戒时,若他说戒时,若诵时故),作是语「大德!何用说此杂碎戒为?」
【注】若欲诵者,当诵四事。若必欲诵者,当四事、十三事,余者不须诵。何以故?
【律】「说是戒时,令人恼愧怀疑」,轻诃戒故,波逸提。
【注】若不了了,吉罗。毁呰毗尼者,波逸提。毁呰阿毗昙及余契经者,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语言「先诵阿毗昙,然后诵律」,余契经亦尔;若有病者,「须差已诵律」;「当勤求方便,于佛法中成四沙门果,后当诵律」,不欲灭法;若错说者——并开。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说戒时;三、「作是语」下,明结罪相。
戒本,分句中。第三,初正毁词。注显「杂碎」,征起下文。「说是」下,出所以。「轻诃」下,结犯相。
【疏】所以三藏毁戒重者。《多论》解云:「毗尼四义故重,余经无故是轻:戒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若无戒者,则无所依,一切众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门,若无此戒,无由得入泥洹城也;四、是佛法璎珞,能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
次科。下辨相中,毁余二藏,但犯吉罪,故此通之。初征起。「多」下,引释。《论》出四意:一、生善;二、所依;三、入道;四、住持。「一切众生依戒有」者,且据人道胜报,并由归戒为因。「涅槃」、「泥洹」,梵言之互,同翻「寂灭」。律具四义,毁则成重;余藏不具,毁但犯轻。
【疏】辨相中,「毁毗昙、契经吉」者,据小乘为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
释注中。小乘方便权教,毁但犯轻,大乘究竟实教,毁故得重。或可据制则大小齐轻,约业则小轻大重。不犯中,初开期后,二、开病缘,三、开进果,余可知。
【律】七十三、恐举先言戒。
【疏】不摄耳听法戒七十三。
【疏】凡解不孤起,要藉说听。方能开晓心怀,识达邪正、持犯轻重,顺教奉修,有出道益。今痴心惰学,不肯听法。迷于理行,事等夜游,动成滞碍,进道无日。莫不由慢法轻心,自失道利,过患之深,何得不制!
七十三,制意中。初叙闻法之益。「开晓心怀」等,即开解也。「顺教奉修」等,即成行也。「今」下,明不听之过。反上二益。「夜游」喻其昏暗。
【疏】论犯四缘:一、是广诵戒时;二、在众中;三、不作听意;四、说过便言「我今始闻」,便犯。
犯缘中,必约「广诵」、「在众」、「不听」、「说过发言」,方成犯耳。
【疏】有师名为「诈惊张戒」。若是不摄耳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摄耳在他内心,如何比丘证他曾闻?若是不摄耳,应开重听。
释名中,古解。即光师。彼实曾闻而云始知,故云「诈惊张」。于义虽然,在言颇质。「若」下,连以三义反质前非。「重听」,谓耳聋也。
【疏】今就诸律论,多约不摄结罪。若戒本及缘起中,应云「恐举先言戒」也。故缘起中,自知罪障,恐他举发,先诣求听。故戒本云「我今始知」,计我前作,颇入犯不?所以文中约法勘检,如下更解。
今判中。初示前标。「诸律论」者,《僧祗》云:「随中间一一戒不听,吉。一切不听,堕。」《多论》亦然,文如后引。「若」下,次明今定。初示名。「故」下,引据。「约法勘捡」,即余比丘证彼二三说戒中坐等。
【注】佛在舍卫。六群中一人当说戒时,自知罪障,恐发举故,先诣清净比丘所言:「我今始知此法《戒经》所载,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比丘举过,佛制此戒。
【律】若比丘,说戒时(若自说,若他说,若诵戒时),作如是语「我今始知此法《戒经》所载,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余比丘知是比丘,若二若三说戒中坐,何况多;彼比丘无知无解,若犯罪,应如法治,更重增无知罪(重与波逸提;若不与者,突吉罗),语言:「长老!汝无利,不善得。汝说戒时,不用心念(用意思惟),不一心两耳听法。」彼无知故,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若未曾闻广说,今始闻。若戏笑,若错说者,开。
【疏】戒本六句。
【疏】一、人。
【疏】二、他说戒时。《律》中「自他说诵时」,若据自说,无不摄耳,正有妄语,实久知之而言始知。
戒本。第二句,如注所引。《律》同前戒双列自他,今据此戒无自说理,故须决之,犯前小妄。
【疏】三、或迷教相,诵而不解,言「始知此法」。
三,云「迷教相」者,此可学迷,即愚教也。
【疏】四、「余比丘」下,证久曾闻,如何始知,结罪属彼,「二三说戒,何况多」也。比中核据,逃罪无由。若曾闻戒,即是久知而言始知,结妄语提;若无知解,但有不摄罪。
四中。初释文。「结罪属彼」者,由先有犯,恐僧举罚,故言「始知」,意谓已前不知不犯。今僧共证屡闻说戒,那云「始知」?先犯之罪,结属彼时,何容饰诈乎?「此」下,示要。若实久知而言「始知」,即是妄语,自属前戒。虽经说戒,由不摄听,实无知解,而言「始知」,正犯当戒。两途俱犯,故云「逃罪无由」。准知此戒唯据无知。如下《多论》,判犯弥显。
【疏】《多论》云:「『我今始知是法』者,结吉。轻心、乱心听戒,犯吉;说竟,得提。实先知,言『始知』,犯妄语。戒本结不专心听法罪也。」
次引证中。《多论》,初口说「始知」,耳不摄听,而说戒未竟,故但犯吉,竟则犯提。「实」下,点示别犯。「戒本」下,简定当戒。此戒犯相,古今难判,据此以明,甚有分齐。学者思之。
【疏】五、「彼比丘」下,因重彰过。由不听故,不识戒相,故「无知解」。以不知故,遇缘起非,自坏心行,故曰「若犯罪如法治」。
五中。「重彰过」者,由彼先言,欲免前过,故须重示有犯皆治。
【疏】六、「更重增」下,结多罪相。不以不知得脱,以事可识故。应「更重增无知罪」者,根本罪上,缘而不了,后结无知,故曰「重增」。下诫约中,以「无知故,波逸提」罪。「不与」者,谓同听德人不与乱心人罪,得「吉罗」也。
第六,释重增中。初释文。「不以」等者,示重结意。「应更」等者,明重增义。「下」下,点注。「同听不与罪」,谓不加责罚也。
【疏】问:「戒本『一心两耳』者?」
答:「《毗昙》为庄严身。《俱舍》为助成识故,广如彼说。」
次科。问心意识是一,根何有两。答中二释。初引《毗昙》,即《杂心》文,具名《杂阿毗昙心论》。彼明十八界:「问曰:『应分二十一界(十八界中,六根眼、耳、鼻各分二故)。』偈答曰:『二共说一界,为令身端严。』释曰:『为庄严身故,生二眼二耳二鼻。以一眼者,人不爱敬故(耳鼻亦然)。』」次引《俱舍》,彼立二义。初义同上。次义斥云:「是义不然。若本来如此,及猫狸、鸜鹆等生二眼耳鼻,有何庄严?(上难破,下立义。)若尔,生二何为?为助成识故。如人闭一眼等,见色皆不了。(等取耳、鼻各对不了。)为庄严识,令成就故。」
【疏】问:「前解止犯,唯犯吉罗,今此无知,遂犯提者?」
答:「上已解之,汝何故忘?前岂不言『对事通四篇,对学唯第五』?」
三中,初问。「前解」即上总义,持犯句法中,不学皆吉。「今此无知」,即当戒不摄罪,重增无知,在下问中。答中,初反责重问。「前」下,正答。然前亦无此释,但云翻解明止犯,即不学也,翻修明止犯,即对事也。谓僧残已下,具双持犯,故有对事随篇止犯,但除四重,故云「通四篇」也。不学止犯,通是吉罗,故局「第五」。
【疏】问:「此中重增无知乃结堕者?」
答:「不学之罪唯吉罗。无知迷、疑则轻重,由学缘事有明暗也。故境、想中,疑则含轻,想则怀重。今迷不识,正是堕收,如文可知,就事结也。」
次问。谓重增罪不当同根本故。答中,初明不学唯局。次明无知两通,又三。初明分二所以。疑吉是轻,由学缘事少明也;迷堕是重,由不学缘事全暗也。「故」下,二、引例诸戒境想。想差则疑重想轻,境差则想重疑轻,今举后二为例。「今」下,三、正示今罪。此无知罪,亦是缘事不了,故云「就事结」也。
【疏】《律》中,二众俱吉者,彼自说戒,亦有不听之缘。
释注中,初科。注文「尼同」下,合有「三众犯吉」文,疑是写脱,或恐不引。悬举《律》文,故云「《律》中」。以下三众无同法义,故约彼众别法释之。广如《钞》说。
【疏】下开中,「未曾闻」者,以受戒来未经说戒也。「未曾闻广」者,或闻三语、心念等,及略说戒,不明戒相,故道「今闻」。余可解。
次科。释开未闻,次列三义。初都未闻,二、闻别法,三、闻略法,皆未闻广故。下指「余」者,即「戏笑」等,皆非意故。
【律】七十四、同羯磨后悔戒。
【疏】同法赏人后悔戒七十四。
【疏】凡众物共有,众情非一。既同和作法,赏他知事。辄便悔反,谤僧随爱。骇动群心,喜生鬬诤,迭相苦恼,不得安乐修道。《多论》三意如此,故制。
七十四,制意中。初叙同法。「辄」下,次明反谤。「骇」下,示过恶:一、生诤,二、相恼,三、废道业。「《多论》三意如此」者,彼云:「为灭鬪诤故,为灭苦恼故,为得安乐行道故。」
【疏】论犯四缘:一、是僧物,《十诵》、《五分》、《僧祇》云「施现前僧应分物」,故知非是常住物;二、同法赏知事已,《多》云「凡僧和合,不问羯磨不羯磨,若执苦人、大德、贫匮,和与物已,诃者亦提」;三、辄便悔反;四、言词了,犯。
犯缘,初科。第一合引三律,简所赏物,恐滥用故。四种僧物中,二种现前可赏知事。二中,《多论》但取僧和,不必羯磨。「执苦人」即营事执营苦者。
【疏】何为不谏者?已同僧法,若僧有爱,彼亦有爱,无滥不须。
次科。初征,以是谤僧,据合加谏。「已」下,释通,不须可见。
【注】佛在罗阅祇。沓婆摩罗子知僧事,外施不赴,衣服破坏。后僧得贵衣,便白二与之,六群后悔。比丘白佛,便诃而制戒。
戒缘。「外施不赴」,谓不赴外请,阙衣替换故。
【律】若比丘,共同羯磨已,后如是言「诸比丘随亲友(同和尚、阇棃,坐起、言语亲厚者是也),以众僧物(僧物如上。物者,衣、钵、针筒、尼师坛,下至饮水器)与」者,波逸提。
【注】若说不了,吉罗。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实尔,随亲友以僧物与。若戏笑,若错说,并开。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同法;三、后谤;四、「以僧物」下,明相;五、结罪。
别释,分文中。第三谤云「随亲友」者,言僧顺私情也。注文,可解。
【疏】「僧物」四种,约方就时。上「盗」已明,今重出也。
释僧物中,初科。「约方」即二种常住,「就时」即二种现前。
【疏】初、现前僧。如此戒中施池井等。就人而施,现前自属也。
二、十方现前。如亡僧物,上穷极圣,下至沙弥,悉有其分。要须作法遮断十方,结约当时故也。
三、常住者。以当局净住,通于三世,局定不动,亦不可分也。
四、现前常住。如造熟食,本拟寺僧,情通主客,不许出外故也。
列释中。初物得将赏人,故指「此戒」。「施池井」者,《律》云为造池造井等,因而施物。「就」下,示名义。二中,初明十方义。「极圣」即无学。「下至沙弥」,总收圣凡、大小之众。「作法」下,即现前义。三中,上三句局处定,下一句不同分。或处双叠为名,余处亦名「四方僧物」。「净住」,即伽蓝之异名。四中,亦名「十方常住」。「不许出外」,即示名也。
【疏】四种之中,初物是和,可以赏也,第二义通,后两全闭。
简判中。前二并通,是可分故。后二全闭,是常住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下之二
【律】七十五、不与欲戒。
【疏】不与欲戒七十五。
【疏】凡如法事,理宜同遵,许无乖竞。今停僧作法,辄便舍者,心不和同,障碍僧事,恼众不轻,故制。
七十五,制意。初叙僧法。「今」下,明起过。「停」,止也。
【疏】论犯五缘:一、是如法僧事;二、知如法;三、不与欲;四、辄起去;五、双足出门犯。
犯缘。第一,「如法」,简非法无犯,准下又局断诤,简余法但轻。
【注】佛在舍卫。多比丘集,论法毗尼。六群相谓「看诸比丘,似为我等作羯磨」,从座起去。比丘唤住而故去。以事白佛,便诃而制戒。
【律】若比丘,众僧(一说戒、一羯磨)断事未竟(有十八破僧事:法、非法,乃至说、不说),不与欲(若营僧事、塔寺事,瞻视病人者,听与欲)而起去,波逸提。
【注】若断事未竟,动足出户外者,犯堕。一足在户内,方便欲去而不去,吉罗。尼波逸提。不犯者,若与欲,若口噤。若非法羯磨,若为僧、塔、寺、和尚、阇棃、同学作损减,不与欲而去者,得。
【疏】此唯断四诤事,不与欲者提。余者吉罗。如《戒本》、《钞》说。
简判中。初正简。「如」下,示略。戒缘,注中,「论法毗尼」,即断诤事。「六群相谓」者,由多犯过,故自生疑,因兹起过。戒本六句,三、「断事」中,注云「十八法」,且举言诤,余三例尔。四、「不与欲」,注中略出开与欲缘,准《钞》具开六缘,三宝、有病、看病、作衣并开与欲。后注辨相中,「出户外」者,据有堂宇为言,义详必无门户,须离见闻。「不犯」中,「噤」字因禁反,口闭也。
【律】七十六、与欲后悔戒。
【疏】与欲后悔戒七十六。
【疏】凡如法僧事,理须顺可。先已与欲,见治已伴,偏情相亲,辄便后悔,反说不成,相朋毁法,恼众是重,故制。
七十六,制意中。初叙欲法。「顺可」即与欲也。「先已」下,次明后悔。
【疏】论犯四缘:一、是如法羯磨;二、如法与欲;三、辄便悔反;四、言了便结。
犯缘,「一、二」并简非法。
【疏】《多论》:「除僧法,余事和后悔者,吉罗。」
次科。《多论》「余事」,如口和之类。
【注】佛在舍卫。六群恐举,六人相随,无由得作。后时作衣,僧唤受欲,即与比丘作举羯磨。后六群言:「我以彼事与欲。」比丘举过,佛因诃责制戒。
戒缘。「六群相随」,以成僧故,人不敢举。六群与欲,僧举同伴,故悔前欲。
【律】若比丘,与欲已,后悔者。
【注】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不成。我以彼事故与欲,不以此事。」
【律】波逸提。
【注】若说不了,吉罗。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实尔,作非法羯磨。若错说彼此者,开。
【疏】戒本三句。下三众有余和,后悔吉。
别释中。初分句。二、略点下众。第二句,注中出彼后悔之词。余辨相可解。
【律】七十七、屏听四诤戒。
【疏】屏听四诤戒七十七。
【疏】凡公言显理,屏说随情。今徐行盗听,传于彼此,情存坏乱,过甚不轻,故制。
七十七,制意中。初通叙言说。「今」下,正明屏听。
【疏】论犯五缘:一、是先起四诤,《十诵》「一切诤」,《多》云「往听者,以能破佛法,令僧为二部,是故重也」;二、他人屏处评量;三、作鬬乱意,为和自改,不用此律;四、往听不令觉知;五、闻语便犯。
犯缘。第一,《十诵》「一切诤」,即四诤。《多论》显过,通坏三宝故。三中,「为和自改」,即非鬪乱,开听无犯,故云「不用此律」。
【疏】「若尔,何故云『听,向彼说』者?」
答:「听者意如此。结罪但闻便犯,若待向说,落『两舌』中。」
问答中。初引戒文,难第五缘。答文,可解。
【疏】问:「此听即结,前『两舌』待传者?」
答:「前未有诤,听不必生,待说方有。此先有诤,往听必生,故深前制,岂待其说。」
次难。欲申两戒结犯之意。答中,初明「两舌」,必待传说。「此」下,次明此戒,听说即犯,故云「深前制」等。
【注】佛在舍卫。六群听诸比丘鬪已,而向彼说,令僧诤事不能除灭。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若比丘,余比丘共斗诤已(斗诤有四,言、覔、犯、事也),听此语,向彼说者。
【注】听者,屏听他语。若听彼语,从道至非道,从高至下,若反上句,往而闻者。
【律】波逸提。
【注】若不闻,吉罗。若方便欲去,共期,一切吉罗。若二人在暗地共语,隐处共语,在前行共语,若不弹指、謦咳惊者,一切吉罗。尼同僧犯。不犯者,若作无利、非法羯磨,欲知故听。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先共诤已;三、「听此语」下,结罪。
戒本。第三句,注示往「听」之相。「反上句」者,从非道至道,从下至高。三、结罪下注文,「不闻」即阙缘,「欲去」、「共期」并方便,「若二人」等,谓不惊他,违教故犯。
【疏】《僧祇》:「若闻他怨嫌,欲相杀害,或闻贼来欲偷僧物,知事白僧:『各自惊备,我闻恶声。』」
次科。《僧祇》命难住听不犯。「惊备」,谓先惊觉,预作备拟。
【律】七十八、打大比丘戒。
【疏】打比丘戒七十八。
【疏】出家修慈,堪耐辱恼。今反怀恚,加打前人,自坏恼他,为损不小,故制。
七十八,制意中。初叙行本。「今」下,次明违反。怀瞋薄德是「自坏」,遭打负痛即「恼他」。
【疏】论犯四缘:一、大比丘;二、生瞋心;三、作意打;四、著便犯。余如随戒相中广引。
犯缘。第一,简下众吉。「余」下,指广。
【注】佛在舍卫。六群一人瞋恚打十七群一人,被打大唤。比房闻之,具说。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不喜,打比丘者(若以手、石、杖等打也),波逸提。
【注】除杖、手、石,若以户钥、曲钩、拂柄、香驴柄挃者,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有病须椎打,若食咽须椎脊,若共语不闻而触令闻。若睡时以身委他上,若来往经行时共相触,若扫地时杖头误触者,开。
戒文,三句:一、人;二、瞋;三、打,结罪。辨相中,「挃」字,陟栗反,撞也。不犯诸相,并非嗔恼故也。
【律】七十九、搏他比丘戒。
【疏】搏比丘戒七十九。
七十九。戒名云「搏」,即俗所谓斫手也。下引《僧祇》,示相甚显。
【疏】前是限分中制,打著方犯;此是深防中制,手拟便犯。
释中,初科。言「深防」者,为防前打,使无犯故。
【疏】须定犯相。本为打非搏,搏但打家方便,吉罗。本为搏非打,动心即搏方便。
次科。为打则搏为方便,打是根本。为搏则举心为方便,搏是根本。
【疏】《僧祇》云:「以侧掌为刀相,用拟于人,故号为搏。」《伽》云:「若举手刀向众多比丘,一一皆提。」
三中。《僧祇》,名相可见。《伽论》「手刀」,即以手为刀。「一一提」者,随境结也。
【注】佛在舍卫。六群以手搏十七群,其被搏者高声大唤。比丘举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注】若以两手搏彼者,犯堕。若户钥等挃,一切吉罗。尼同僧犯。不犯者,若有缘事,须举手遮、招、触者。
列缘分句,并同前戒。辨相,注云「两手」者,谓随举一手也。不犯中,「举手遮、招」,或遮或招皆开。
【律】八十、残谤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瞋恚,以无根僧残谤十七群。比丘举过,佛便诃制此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以无根(如上类解)僧伽婆尸沙谤者,波逸提。
【注】尼同犯。不犯者:有三根,若说实令悔,不诽谤;若戏,若错说者。
【疏】无根残谤戒八十。
【疏】制犯与前谤戒无异,唯轻为别。
八十。大同残中,唯所谤所犯为别,故但略指而已。今引释之。制意者,《多论》云:「一、为护自行,令法久住;二、为止诽谤,令梵行者安乐修道,不妨正业,故制。」犯缘亦八:一、是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无根;五、乃至对一比丘前;六、以残罪加谤;七、言了;八、闻知。戒本五句:二犯人;二、瞋恚;三、无根,注文指前残中;四、谤相;五、结罪。辨相,比前可解。
【律】八十一、入王宫门戒。
【疏】突入王宫戒八十一。
【疏】王者自在,情多奢纵,染乐不期,义须观捡。今此比丘輙便突入,既相逼斥,彼此怀愧,深非所宜。又王宫艳逸,动乱凡心,容生染著,自坏乱道,过深故制。
八十一。「突入」,谓不告而入。制意有二。初约妨他释。「义须观捡」,谓比丘欲入,先须审察。「逼斥」,「斥」即训逐,如缘起也。「又」下,次约损己释。「艳」即华艳,「逸」即奢逸。凡愚所贵,故多「生著」。
【疏】论犯四缘:一、刹利王;以与夫人同一处;三、王未藏宝;四、入门限,犯。亦希犯耳。
犯缘。第二,「夫人同处」,单王不犯。「亦希犯」者,西土奉法,故容比丘出入宫庭,此方严卫,不容輙入。
【注】佛在舍卫。末利夫人供佛奉信,劝王信乐,听诸比丘入宫无障。迦留陀夷到时入宫,夫人拂床,失衣形露。比丘举过白佛,因诃制戒。
戒缘。「末利」,此翻为柰。
【律】若比丘,刹利水浇头王种。
【注】水浇者,取大海水、白牛左角,收拾种子,置金辇上,诸小王轝,大婆罗门以水灌王顶。是刹利种,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罗门、毗舍、首陀如是立者,亦名「灌顶」也。
【律】王未出(王未出,女未还本处也)、未藏宝。
【注】金、银、直珠、砗渠、码碯、水精、琉璃、贝玉,众宝璎珞而未藏举也。
【律】而入,若过宫门阈者,波逸提。
【注】若一足限外,一足限内,发意欲去,一切吉罗。除王,余粟散小王、豪贵长者家,入门限者,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有奏白,被请唤,若命、梵难缘,并开。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刹利;三、王未出;四、宝未藏,《律》中列宝而不显相,如《多论》云「进御采女,令著宝衣,内身外现」,今此比丘突至此处;五、入宫门,深防而制,初入已结,何况见宝;六、结罪。
戒本。第二句,「刹利」王种,四姓之一。「水浇头」者,译语颇质,即灌顶王,如注所引。注中「婆罗门」等,虽非王姓,灌顶不殊,入亦同犯。三、「王未出」,谓未出寝宫。「女未还本处」,犹在王宫故。准本缘起,乃约寝宫,今但是王内庭,入门即结。四中,初点文暗,注中但列「众宝」,不明未藏之意。「如」下,引示,谓采女侍寝,皆著轻踈宝衣,犹未收藏,以彰逼恼成犯过意。辨相中,除四轮王,余诸小国之主,名「粟散王」,言其众多不计数也。
【律】八十二、捉宝戒。
【疏】捉宝戒八十二。
【疏】宝物利重,人多贪附,沙门高世,事绝贪贮。「三十」戒中,直畜已结,况复身触,诚非道仪,故但执捉,便结堕罪。今此比丘不思圣制,辄捉遗宝,反被诬谤,清浊莫分,故约此缘而制斯戒。
八十二,制意中。初叙财宝过,直畜尚结,况更手捉。「今」下,次明执捉过。「捉遗被诬」者,据本缘起。
【疏】古师相传,以缘起为所犯。今约戒本,诸部明解,但捉即犯,何论拾遗。故初列戒本,捉宝则犯。但除两缘,下开収拾塔具,都无别开之相。如何乃云「捉宝犯吉,遗者提」乎?广如《钞》中《随相》所列,明白如镜,不蒙昧也。
斥非中。初引非。彼据「缘起」,捉但犯吉,拾遗方提。「今」下,正斥。初判犯。「故」下,引示。初示戒本。「除两缘」,即伽蓝、宿处。「下开塔具」,即不犯中。除此三缘,余无别文开捉,那云捉但吉耶?「广」下,指《事钞》。彼据诸部,文相明显,故云「明白」等。彼引《多论》「若捉金薄、金像,若捉他宝,自说净宝,皆堕」,又引《僧祇》「知佛僧事人,有宝不得自取,乃至金银塔像,使净人捉」等,并非拾遗犯也。
【疏】论犯四缘:一、是宝物;二、非塔寺庄具;三、非余缘;四、捉便犯。
犯缘。第二,准本宗开通「庄具」不犯,《僧祇》、《多论》亦不许捉,《钞》约净人有无以通两文。三、「非缘」者,即伽蓝、宿处。
【注】佛在舍卫。外道在道行,因止息,忘千两金而去。比丘见之,为持去,以金还之。便言金少,王断罚谪,夺金入官。比丘举过白佛,便诃制此戒。
【律】若比丘,宝。
【注】金、银、真珠、琥珀、砗磲、码碯、琉璃、贝玉、生像金银也。
【律】及宝庄饰(铜、铁、铅、锡、白蜡以诸宝庄饰也),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蓝中。
【注】时,毗舍佉母脱宝衣,佛所听法,存法忘衣。比丘白佛,听为不失、坚牢故举之。
【律】及寄宿处。
【注】时,比丘道行,金师家宿,成金、未成金在前,竟夜不眠守之。白佛,佛言:「为牢故,应收举。」
【律】波逸提。(尼同僧犯。)若在僧伽蓝中及寄宿处,捉宝及宝庄饰,自捉,教人捉,当作是意:「若有主识者,当取。」
【注】若二处得宝,应捉之,识囊器相,数知多少。若有来者问,相应者与之;不相应者,言「我不见」。若不知囊器、褁、系相,不看方圆、新故者,一切吉罗。
【律】作如是因缘,非余。
【注】不犯者:若僧伽蓝中、寄宿处,如上捉举方便;若是供养塔寺庄严具,为牢固收举——一切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宝者;三、自捉教人;四、开不犯;五、结罪;六、逐开重解。
戒本。第四,两缘如注,恐失他物,开为收举,非谓蓝中开余捉宝。六、重解中,注中显示拾还之相。
【疏】问:「佛制宝物自捉不应,如何使人亦有犯者?」
今解:「不审非法,自他同犯。故《多论》中『使人亦犯』。必有所开,自执无罪,如戒所列。」
释第三中。初问,以戒文中自捉、使人皆犯,故问释之。「今」下,释通。此谓比丘使同类捉,是「不审非法」也。「故」下,指文证。《多论》云:「若使比丘捉宝,亦堕。」、「必」下,示缘开。「如戒列」者,即二处拾遗并收供具也。
【疏】所以开者。若不自执,脱余将去,后来觅者,比丘同处,犹不免谤。是故听取,待主当还,为息讥过,岂不有益?
次科。初句征文,何以二处开捉不犯。「若」下,示意。据文但示为拾息讥,约事亦能解诬远害,其益可知矣。
【疏】「作是因缘,非余」者,非余犯缘也。谓无心还主,自收藏之。将犯望不犯,犯是不犯余。
三中。初牒释,谓如上拾还,顺教不犯,非是犯也。「谓」下,反释,可解。
【注】余相可解。
指略中,即注不犯文,并如上解。
【律】八十三、非时入聚落戒。
【注】非时入聚戒八十三。
【注】凡出家修道,理绝游散,时为济命,事须往返。既是非时,无缘辄入,废道招讥,损败不少,故制。
八十三,制意。初叙合宜。「游散」荡逸,故宜「绝」之。「时」中须入,乞食「济命」。「既」下,出凭钵。
【注】论犯五缘:一、是非时;二、无启白唤缘;三、不嘱授;四、向俗舍;五、入门便犯。
犯缘。第二,「启白唤」召,入皆不犯。「不嘱」下三,即是违法。
【注】《明了论疏》云:「『我为如是缘,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云『听』者,是名白法。有二义故:一、为不障僧事,恐作羯磨余缘,须其共作,不知所至,则恼众僧;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若五三人相逐入村,村侧复白。十夏白九夏,若小白大犯吉,欲示不自在故。大尚嘱小,岂小自在?本界之中,大小互白。」
《了论》。初示白法。「有」下,示须白意。一、障僧事。常途作法,但不同界,或有法事,须彼同作,容有稽留,白知所在,可令往唤故。二、「令不自在」者,检自行故。下出白相,初明村中制大白小。言「复白」者,本寺白已,至村重白。「若小白大」,违制故吉。从上白下,极下无对,应开白上。「本」下,次明在界则听互白。彼部如此。今宗但令须白,不分村中、本界之异,亦无至村复白之制。今若行事,但依本宗。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非时入村,与居士摴蒱得胜。居士悭嫉,故讥嫌之。比丘举过白佛,诃制此戒。
【律】若比丘,非时。
【注】时者,从明相出至中时;非时者,从中后至明相未出也。
【律】入聚落(村聚有四种如上),不嘱比丘者。
【注】时,有僧、塔、寺事,瞻病事,佛言:「当嘱比丘。若独处一房,当嘱授比房。」
【律】波逸提。
【注】若初入村门,犯堕。一足入内,及方便、共期,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营僧、塔、病事,嘱授比丘。若道由村过,启白,若唤请,命、梵等难缘,无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非时;三、入聚;四、不嘱比丘;五、结罪,下具释。要白界内,若无比丘,净人亦得,知其去处,有可寻求。余如《钞》说。
戒本。第三,注指「村聚」,即盗戒中。五、结罪,「下具释」者,即指注中辨相文也。「要」下,简所白。此谓寺内,或在村中,有缘白入,亦不须简。
【疏】若依《明了论》中,所以开白,谓于死人处观过失故,为护法故,为受依止故,为讲说听法故,为有食请故。并有利故,听往其处。须避天庙、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处,观察远离。
次科《了论》。初明开往。次列五缘。初缘「死人过失」,即无常不净。二、「护法」者,三宝因缘。三、四本是僧寺,或恐彼宗据入城邑,即须告白,此宗但据俗舍成犯。五、为赴请,若在时中,即属前戒,或有远请,隔日先往,则属此戒。「须」下,明避非处。「出家女处」,即尼寺。
【律】八十四、过量床戒。
【疏】过量床足戒八十四。
【疏】凡高床长慢,非是道仪。事须依法,不容过限。越则长贪,违反圣教,故制。
八十四,制意中,初叙非宜。「事」下,明顺教。「越」下,显过相。
【疏】论犯五缘:一、是床;二、为己作;三、过量;四、自作使人;五、作成即犯,随坐一一提。
犯缘。第二,《钞》加僧床,乃据《僧祇》,如下所引。然此并据剙制为言,今坐已成,准应犯吉。五、「作成即犯」,此制造也。「随坐犯提」,据造者耳。
【疏】《多论》:「俗人八戒高床,亦同。八指,一指二寸。」则周尺为本,当今一尺三寸许。《僧祇》,僧床亦犯。广相如《钞》中。
定量中。「俗人八戒」,亦同僧制。「周尺」一尺六寸,「当今一尺三寸」,即唐尺也。以一尺二寸为唐一尺,以三寸六分为三寸,更余四分,故云「许」也。下指《僧祇》,虽是「僧床」,亦兼己分,造者犯提,余人应吉。
【注】佛在舍卫。迦留陀夷预知佛从此道来,即于道中敷高好床,白言:「看我床座!」佛言:「当知痴人内怀弊恶。」集僧诃责,因制此戒。
戒缘。初迦留请佛看,发起之由。次佛呵制,绝于后犯。
【律】若比丘,作绳床、木床(五种如上),足高如来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过者,波逸提。
【注】若自作、教他作,成,过,犯堕;若不成,若为他作,一切吉罗。尼同犯。不犯者:若作足高八指,若减;若他施,截而用之;若脱脚者。
【疏】戒本三句:一、比丘;二、教诸比丘作尺量法;三、「若过」下,结罪。
戒本。第二句,注「五种如上」,即前露敷戒中。「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截竟」者,究竟成也。
【疏】所以不得约人用尺者,诸国法各不同,俗情又异。但准佛为定,以此定量,则之永无乖异。余如「房戒」中。
释佛指中。「诸国不同」,谓尺寸有长短也。「俗情异」者,各执一端,容生诤也。「但准佛」者,佛唯有一,身量常定,可准的故。所以前后诸戒「搩指」并取佛也。
【律】八十五、兜罗贮蓐戒。
【疏】贮绵褥戒八十五。
【疏】以此褥具,多生小细诸虫,容损物命,违慈坏行,其过难量,故制。
八十五,制意中。因物生过,故须制断。《多论》四意:「一、贵人所畜;二、人所嫌;三、生虫;四、若卧软煖,后不堪麤硬故。」今附缘起,且举一意耳。
【疏】五缘:一、兜罗;二、贮褥;三、为己;四、自作使人;五、成便犯。
列缘。第一,「兜罗」,梵语,此翻霜绵。《多论》云:「兜罗者,草木花绵之总称。」如注所列是也。
【注】佛在舍卫。六群作兜罗贮蓐,居士讥以「杀生,无有慈心」。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律】若比丘,兜罗(白杨树华、柳华、蒲台华是也)贮绳床、木床(俱有五种如上)大小蓐(为坐卧故),成者,波逸提。(自作、教他,并如上。尼同犯。不犯者,并如上开缘所说。)
【疏】《僧祇》:「乃至挽却抖薮令尽。不尽者,以手沾水摩将令尽,然后悔过。乃至随坐,一一提。若道行,风吹著衣,含坐者越,应拂去之。」
戒本三句。二中,注云「蒲台」,即蒲花,状如台故。文举「床」者,谓用作此等床上「褥」也。「蓐」字合从衣。明犯忏中,初教忏法,先除后悔。「乃」下,示犯。初明本犯,谓作成已犯,后坐复犯,故云「乃至」。「若」下,明深防。「合」谓和衣坐也。
【律】八十六、作骨牙角针筒戒。
【疏】牙角针筒戒八十六。
【疏】事虽是小,用功极多,无益之费,岂复过此。加以损他家业,招世讥过,故制。
八十六,制意中。初叙无益。「加」下,次彰有损,如缘起说。
【疏】论犯五缘:一、是骨牙;二、作针筒;三、为己;四、作及自他;五、成便犯。
犯缘。第四,「作及自他」,即自作使他也。
【注】佛在罗阅祇。有信工师为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因废业,无衣食,世人讥言:「望其得福,而反得殃。」比丘举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注】若自作、教他作,成犯如上。比丘尼吉罗。不犯者,若铁、铜、铅、钖、白镴,若竹,若木,若苇,若舍罗草,用作针筒,不犯。若作钖杖头、镖𪷽,若作伞盖子及斗头镖,若缠盖斗,若作钩,若刮污刀,若如意,若玦纽,若匕,若杓,若钩衣鍸,若眼药𫔇,若刮舌刀、摘齿物、挑耳𫔇、禅镇、熏鼻筒,如是者并不犯。
【疏】尼多住寺,不喜游行,作希故轻。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作」下,犯境;三、「成」下,结业。牒释中,注文「尼」但犯「吉」,故示轻意。「住」犹在也。注不犯中,初开体别。「若作」下,次开作余物,次列十八物,名相如《钞记》委解。
【律】八十七、过量尼师坛戒。
【疏】过量坐具戒八十七。
【疏】自下四戒,不听过量者,并是信施,受用应法,则增本福,功德无限,比丘之法,趣得支身。今过量而作,长贪损施,无用之费,丧道增业,过患之甚,故制。
八十七,制意中。四戒并由过量,故总示之。初叙合宜,有二:一、受施须如法;二、为道合随缘。「今」下,显过患,违上两意。准《钞》具五缘:一、作坐具;二、过量;三、为己;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下四并同,但改初缘为异。
【注】佛在舍卫。诸佛常法,若不受请,徧行房舍,见僧卧具敷在露地,不净污之,告诸比丘:「外道仙人离欲者尚无此事。听为障衣、障卧具故,作尼师坛。」六群大作,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缘起之中,初为染漏听作障之,后为大作,故因制限。
释缘起中。注文,初叙行房见过。「告」下,出佛呵词。「听」下,立制。「六群」下,起过,文释后二。「为染漏」者,即障衣障卧具也。
【律】若比丘,作尼师坛(敷下坐也),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
【注】时,迦留陀夷身大,尼师坛小,对佛说之,便听更增也。
【律】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过,裁竟,波逸提。
【注】若广长俱过、互过,自作、教他作,成,犯堕;不成,吉罗。为他作,成、不成,吉罗。尼吉罗。不犯者,若减,若叠,他得裁也。
【疏】戒本四句。
【疏】初、人。
【疏】二、「作尼师」下,教诸比丘作之限约。
戒本,第二。「长二搩」即四尺,「广一搩半」即三尺。
【疏】三、「更增」者,开缘也。还从本制,限外别增。若通取量,即䟦阇子非法之教,广流于世。
三中,初科。注引缘起「对佛说」者,即白佛也。「更增各半搩」者,长、广各一尺,则长五广四。自昔并于一边一头增之,《感通传》中天神所示,始增四面耳。文中,初牒释。「开缘、本制」,极分明也。(有谓「增」为制者,愚教故也。)谓先依本制,长四广三,截落缝缘竟,后于四向各裨五寸,故云「还从本制,限外别增」也。「若」下,显非。或有不截,直取长五广四之量,即䟦阇法,《七百结集》中已断也。今时皆尔,纵截其面,统其底者,亦同非法。
【疏】然即世为言,衣服坐具,皆乐广大,食饮受用,并乐华厚。至于切约形心,勘捡财食,事同河汉。岂能伏心行用,挫折人我?求他道过,用自征治,如此知人,世中之宝。故使坐具俱非教法。
次诫约中,又四。初叙恣情。「至」下,次明昧教。「岂」下,三、明愚蔽。初明愚不知过。「求」下,叹智人难得。「求他道过」,谓师友之教。「用自征治」,谓责己悔露。「知」字去呼。「故」下,四、明非法。今时任意广作,何论尺量,又不截增。见依法作,反生轻笑。祖师所谓「一生无如法坐处」。临此慈训,宜速改迷。
【疏】广如《钞》中。
下指《钞》者。即《二衣》中。彼令先依本制,截己安缘,以身坐试,或不容身,始依增法。如彼广之。
【律】八十八、过量覆疮衣戒。
【注】佛在舍卫。比丘患疮,脓血流出,污僧卧具。听以大价衣覆疮著涅槃僧。至白衣家,言「我有患」,当褰涅槃僧,以此覆疮坐。六群便大作,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覆疮衣(有种种疮病,持用覆身也),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裁竟,过者,波逸提。
【注】若俱过、互减,自作、教他,成者,犯堕;不成,吉罗。为他作,成、不成,吉罗。尼等吉罗。不犯者,应量,减量,得已成者裁割如量,叠作也。
【疏】过量覆疮衣戒八十八。
八十八。文中不释。制意、犯缘,并同上。缘起中,初叙开缘。「涅槃僧」,即内裙也。「至白衣家言」者,或往赴请,先白彼知。「六群」下,起过兴制。《戒本》四句,同上分之。长八尺,广四尺。辨相并同。
【律】八十九、过量雨衣戒。
【疏】雨浴衣过量戒八十九。
【注】佛在舍卫。毗舍佉母送雨浴衣,佛言:「不得分,随上座与。不足者,僧次续付。」六群大作,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雨浴衣(著在雨中洗浴故也),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过者,裁竟,波逸提。
【注】若自作、教他、俱过、互减、比丘尼、开缘,一同前戒。
【疏】相状限约,可以自寻。
八十九,略指中。制缘亦同上。缘起,毗舍佉母发愿常供僧尼雨衣。「六群大作」者,谓以衣财令彼自作,不依量故。《戒本》亦四句,并同上分,长一丈二尺,广五尺。
【疏】「此中三戒,尼轻僧重;雨衣一戒,僧尼同制者?」
答:「女人身染外露,喜大雨衣,故犯同僧。余三常资著用,尼好小衣,过量事少,是以轻僧。」
次僧尼中。总辨四戒,雨衣同堕,余三并吉,须通教意,故总征之。答中,初明雨衣重,次释余三轻。
【律】九十、过量三衣戒。
【疏】等佛衣量戒九十。
【疏】《多论》:「佛身丈六,常人半之,故衣量皆半。难陀短佛无几,故衣减之,长中一尺,短中四寸。」《僧祇》:「难陀,爱道所生,有三十相。」衣色与佛异。诸比丘衣色与佛同。六群见已,谓量亦同,遂便等作。
九十,制缘中。初《多论》。佛与常人身与衣量,并见后释。难陀短佛四指,即是八寸,故云「无几」,言不多也。衣长一丈七尺,广一丈一尺六寸,一、身不胜,二、不僭圣。《僧祇》,难陀少佛二相,无见顶、千辐轮,唯佛有之。「衣色与佛异」者,佛制难陀著黑色衣,余诸比丘无滥佛义,故「与佛同」。六群不知量别,便等量作,以为发起。
【注】佛在释翅瘦。难陀短佛四指,比丘遥见,谓佛奉迎,至乃知非,各怀惭愧。佛制难陀著黑衣。六群与佛等量或过量作,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缘起中。初「难陀」相滥,次「六群」起过。
【律】若比丘,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衣者,波逸提。是中如来衣量者,长佛九磔手,广六磔手,是谓如来衣量。
【注】若广、长应量,互不应量,并犯。余自作、教他,尼作,并如上。不犯者,从他得成衣裁割如量,若叠作两重者,无犯。
【疏】戒本四句:一、明人;二、明与佛衣等;三、结罪;四、更出佛衣定量。
戒本。第二句,「等量」已犯,何况「过量」。
【疏】问:「余之三戒,依佛搩手,定出量限。『三衣』一戒,但随己身,不定出量者?」
答:「余非沙门道服外仪,随其大小,皆得受用,故有定量。此三法衣,道服标式,若定出量,人有长短,不称威仪,外不生善,内无轨物,故随身分,不定出量。由不定故,得有与佛等、过作衣。」
问答中,初问。三戒并就比丘制量,此戒但制与佛等过,则比丘衣不出定量。答中,初示余三定量。「此」下,次明法衣不定。「外不生善」,谓俗容生慢;「内无轨物」,谓令道无取则。「由」下,示后戒元因。若有定制,不容等佛。
「若尔,《钞.二衣》中引诸律文示三衣量,那云『不定』耶?」
答:「彼但出法以为标准,不同尼师坛等永不得过。」
私释:佛衣等戒,即是比丘三衣定制,已内皆通,等过不得,岂非定制?所以标云「过量三衣戒」也。
【疏】问:「戒本之中,或长十磔、九磔手者,何文定也?」
答:「九磔为衣,长周尺丈八,阔丈二,则今人九尺、六尺。故衣受用,疑谓偏狭,十磔为度,则二丈分半,当今八尺也。准五肘量,则七尺五寸。故为叙之,任情消息。」
次问。或有戒本作「十搩」,故问决之。答中,初示丸搩。佛身倍人,故半折之。「故」下,次明十搩。「疑偏狭」者,人情妄谓,故輙加之。周尺「二丈」,若「半」折者,常人一丈。「当今八尺」,即唐尺也。准有八尺四寸,且据全数。「准五肘」者,更引九尺,以挍唐尺。一肘尺八,五肘九尺,将周八尺四寸,为唐「七尺」,余六寸作「五寸」。「故」下,结示。恐有执诤,故无定夺。
【疏】问:「衣制过量,钵不制者?」
答:「衣是法衣,不得定量,事须相称,故制不过。钵唯用食,无大小可对,故限定量。」
三问。衣钵事同,何得偏制。答中,初明衣须制,由许随身,故制过等。次明钵不须制,三品永定,不容有过。
【疏】「若尔,佛衣何定量?」
答:「弟子无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
又解:「衣过得截,喜过故制。钵过无截,希故不制。」
转难中,初难。答中两解。初约师徒一多释。「又」下,次约截除希数释。
【疏】「若尔,何不与佛等量为钵?」
答:「衣体同故,得有过、等。钵体别故,不得同佛。《智度论》云:『诸佛法畜天钵、人衣,为二道福田也。以天石细,堪受持。比丘不得者。人中石麤,不堪熏治,福德浅薄,不感天钵,体重力劣,不可随身,必有劳苦,悲愍比丘,故不听畜。不同于佛那罗延力,阿难力大,转四十里石,为佛侍者,不以为重。』」
次难。答中,初以义分。衣体既同,量容有滥,钵体既别,义无滥故。私释:衣不制体故制量,钵不制量故制体,比丘不得畜石钵,当知衣钵二并无滥。「智」下,引示体别。以佛畜石钵故。初明佛畜意。彼云四天王四山头自然生石故,石细不受腻。《本起经》云:「四王各取上佛,佛总受累左手中,右手按之,四际分明。」次明比丘不得意,有三:一、石麤;二、无感;三、体重。「不同」下,释疑。既云体重,佛何以持?假令佛有力者,阿难为佛侍者,亦能持之?故此释通,方显比丘不得畜意。「那罗延」,此云金刚,亦云钩鏁力士。
【律】诸大德!我已说九十波逸提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中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下)
【律】诸大德!是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正宗第六,提舍尼篇。
【疏】先略序之,且作七意:一、解来意;二、置四所由;三、先后次第;四、持犯方轨;五、佛僧制异;六、约行分别;七、僧尼有异。
【疏】初来意者。上虽威仪行成,若更不修远避嫌疑,离诸讥过,则心怀染著,不外生善故。
第六提舍尼,七门,初门,制意中。初句蹑前篇。「若」下,生后篇。
【疏】次须明释其名号。如昔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说之。今云「可诃法」也。亦是对治以得名耳。《多》、《母》二论云:「此戒体无罪名,但一人边一说悔过。若自心念,皆能灭也。」
释名中。初指昔解,「如上」,即前总义,彼云从对治境立名是也。次出今译。「亦是对治」者,同上从「悔」为名。但昔云「向彼」,乃就所对,今云「可呵」,即据过体,虽同而别,仍合戒文,所以重出。「《多》、《母》二论」,从「悔」为名,斯为良证。彼开「心念」,不同今宗,定须对说。
【疏】第二,置四所由。凡讥过以来,不出内外眷属。
第二门,总示中。「内」即道众,「外」即俗众。
【疏】先就内中,不过私、众两所。初戒在屏者,比丘与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别,理须离染,躬在聚落,自手取食,容生染讥,对离此过,故在初制。又在众中,偏心指授,迹涉曲私,默受不诃,于众不显,对离此过,故制第二。
别释,初科为二:初标分;「初」下,列释初二两戒。
【疏】托外起非,不过聚落、兰若。聚落起者,学家过受,令他竭尽,招致讥过,故制第三。兰若起者,比丘懈惰,在于逈险,安坐受食,使贼娆触送食妇人,招致讥过,对离此失,故制第四。
次科,亦二:初标分;「聚落起」下,列释三、四二戒。
【疏】此则因于内外,有斯四别。
通结中。约众有二,就处分四,并如上也。
【疏】三、明次第者。据制以兴,何有次第?结集之时,方应列耳。
第三,初科。「据制兴」者,谓佛制时前后不定。
【疏】内众情亲,师义喜犯,故在前明,俗是外众,犯希在后。就内众中,私数众希,故有先后。聚落喜犯,兰若希造。
次文,又二:初明两众前后;「就」下,二、辨四处次第。
【疏】次比之义,数应尽此。
「比」字入呼,亦次也。
【疏】四、明持犯。二、四两戒,具二持犯。
【疏】言二持者。见尼指授,止而不食,身止持也;见过诃责,后食无罪,身作持也。此之名体各别,所以如上。又解:见尼指授,依法而诃,不越教约,语止持也;诃而不止,后食无过,身口作持。
第四门,初双持犯,二持中又二。初身二持。食属身业,呵属口业,故两分之。止、作是「名别」,食、不食即「体别」。言「如上」者,前诸篇中一一破古,故通指之。「又」下,次口二持,易解。
【疏】言二犯者。见尼指授,默然不诃,得便食之,罪由止生,故曰止犯;由身进食,名为作犯。
二犯中。准应身口各有二犯,翻上说之。
【疏】兰若亦然。语令莫送,是作持;不越佛约,名止持。不语令知,名止犯;食来咽之,名作犯。
第四戒中。二持、两犯,翻对可见。
【疏】自余二戒,止持、作犯,可以知之。
单持犯中。初、三两戒,但直离过,无别教制,故无双持。唯有心用,非此所论。
【疏】五、明佛僧制者。通而为言,皆是佛制。约相为语,「学家」一戒,罪由僧制,未作法前,随人受用,作法已后,便得其罪。故知违僧制生。余无僧约,故不论也。
第五中。初明佛制,竝出圣心,故云「通」也。「约」下,次明僧制。初明第三是僧制,违羯磨犯。「故余」下,示余三非僧制。
【疏】六、明约行者。前之三戒,自分离讥;后之一戒,就胜进说。
第六。「前三自分」者,谓令自行清净。「后一就胜进」者,励彼上行故。若就通论,四戒皆为离讥,无非「胜进」。
【疏】七、明僧尼不同。至文为解。
七、明僧尼。尼有八提舍,与僧不同,即无病索八种美食,即为八戒,即乳、酪、鱼、肉、酥、油、蜜、石蜜也。今此四戒,尼并犯吉。指下文者:初二竝云「大僧与尼食义稀」故;第三下文不出,应是外化,征薄故轻;四云「尼无兰若,假有是轻」。
【律】一、村中取非亲尼食戒。
【疏】在俗从非亲尼取食戒。
【疏】大僧上尊,尼是下众,仰重情深,常思奉养。竟不筹量,得便纳受,致彼饥困,废修道业。又复非亲,容生染习,招致讥丑,损坏不轻,故制。
初戒,制意有二:初损他意;「又」下,损己意。初中又二:初叙尼多奉敬;「竟」下,明僧多不量。「饥困废业」,事见戒缘。
【疏】论犯五缘:一、是俗人舍;二、非亲尼;三、无缘;四、自手取;五、食方犯。
犯缘。第三,「无缘」,谓非病等。
【疏】所以开亲者。上「同坐」等,外相不练,亲踈同结,讥患齐故,此在俗家,人情相委,亲非讥过,故听。又病人苦恼,讥丑不生,济命亦开。置地、遣人,敬相无绝,所以后开。
次科三节。初开亲里。先举「同坐」,对彰此戒。「又」下,明病缘。「置地、遣人」,并见不犯。由尼知比丘不得自受,方便施与,故云「敬相无绝」。
【注】佛在舍卫。世俭谷贵,饿死无限。莲华色尼著衣持钵,入城乞食,乃至三日并与比丘,遂饿在道,面掩泥卧。俗人讥嫌,比丘举过白佛,诃制此戒。
【疏】缘起遭饿,乞与比丘,信重之深,三日失食。《僧祇》云:「尼大福德,日别乞食,供五百僧,失食倒地。小病不开。黄烂人贱,开尼乞食。」
缘起中。初牒释。「僧祇」下,引示。前明尼缘。「小」下,后简僧病,彼具云「疥、黄烂、疮、痍、㿈、疽,人所恶贱,是名为病」,故开。今云「开尼乞食」,谓从尼处乞得无犯也。
【律】若比丘,入村中,从非亲里(如上所说)比丘尼,若无病(亦如上)自手取食(二种食亦如上)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注】若自手受,咽咽犯。比丘尼突吉罗。不犯者,受亲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若使人授,若僧伽蓝中与,若村外与,在尼寺中与,如是受取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村中;三、非亲尼;四、无病;五、自取食;六、咽犯。
戒本。第三,指「上」,文见舍堕。第四,「无病」,谓乃至不堪一坐食即开。五中,「二食」,即正、不正,此并见单提,故例指如上。六、咽犯,即从「是比丘」下,至末文也。
【疏】《僧祇》悔法,乃至问言:「汝见罪不?」答言:「见!」、「慎莫更作!」答云:「顶戴持!」
次示悔中。「《僧祇》乃至」者,彼云:「应向余比丘悔过:『长老!我堕可呵法,此法悔过!』」此与今文大同,故但引问答耳。
【疏】尼所以轻者,大僧受食与尼义希,致受不数,故尼轻也。
尼犯,可解。
【律】二、食尼指授食戒。
【疏】食尼指授戒。
【疏】凡众贵清美,不容秽迹。今比丘尼以偏私曲情,公于众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污损处深。众既覩过,默受不诃,即表合众同情容恶,故制举众并不听食。食是俗许,本非道有,因诃不食容退俗信,故制对众以法诃止。闻诃不止,非众容恶,是故听食,成施主福。诃制令止,免于道讥也。
第二,制意中。初通叙众法。「今」下,别叙今戒,又三:初尼指授;「众」下,次明僧嘿受;「食是」下,三、明制呵听食。
【疏】论犯四缘:一、是白衣舍;二、偏心指授;三、大众默受不诃;四、食犯。既在众中,亲与病人皆须诃止,无别有开。
犯缘中。初列示。「既」下,明亲、病不开。
【注】佛在舍卫。众多比丘与六群,白衣家食。时六群尼索羮饭,越次与六群比丘,言:「与此羮,与此饭。」比丘与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内(有男有女者是)食(如上说),是中有比丘尼指示「与某甲羮,与某甲饭」,是比丘应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姉且止,须诸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语彼比丘尼言「大姉且止,须诸比丘食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注】若不诃而食,咽咽犯。尼吉罗。不犯者:若语言「大师且止,须诸比丘食竟」;若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尼处分。若不故作偏为彼此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白衣舍尼越授;三、「比丘语言」下,作法诃;四、「若无一比丘」下,默受不诃,合众同罪。
戒本,分文。第二,「尼越授」者,偏情指授,不依次第也。
【疏】《五分》云:「第一上座应语。若不用语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僧祇》:「三诃不止,食亦不犯。施主不知供养僧法,请尼指授。尔时教安置尊像,教行食次第,如是教已,应坐。」
次释中,初科。《五分》,「上座应语」,即呵止也。「不用语」者,或尼不受上座呵,则次座须语,「乃至新戒」。但令尼所禀伏者,一人呵已,众即得食,非谓合众齐呵。《僧祇》,初示呵分齐。「施主」下,次明别缘。此谓教俗安设,非偏指授。注不犯中,文亦同此。
【疏】尼所以轻者,大僧偏授义希,尼不敢受,下诃上难,希微故轻。
尼犯中。初大无授下,二、下难呵上,两并希故。
【律】三、受学家食戒。
【疏】学家受食戒。
第三,「学家」,即初果见谛,是有学之家。
【疏】凡受施之法,宜自限量,不容过分。今此学家见谛弟子,常思供奉,乃至身肉。比丘往取,不思损费,令彼贫匮,因福致困,生外不信。又见受者,贪取过度,心无慈愍,事是无理,故制可诃。
制意中。初叙受施。「今」下,显过须制。初损他生谤。「又」下,贪取违慈。
【疏】五缘:一、见谛学家;二、僧作法制;三、无因缘;四、自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方犯。
犯缘。第一,须「见谛家」,此局圣境,末世全无,但可知教,必无有犯。二、须「僧法」,白二羯磨,制不得往。
【注】佛在罗阅城。居士夫妇俱得见谛,无所爱惜,乃至身肉。供养既多,衣食乏尽。居士讥嫌,比丘举过。佛令白二制断比丘,后富更解,便制此戒。
戒缘中。初因施招讥。「佛」下,立法制断。违制更受,则犯此戒。
【律】若先作学家羯磨(僧与白二羯磨。家者,如上),若比丘于如是学家,先不请(若先请者,听往),无病(听病比丘取是家食),自手受食(若置地与,若使人与者,听)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注】若自手受,咽咽犯。尼突吉罗。不犯者,若先请,若病,若置地取,若从人受,若白二解已受食,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先明学家作羯磨;二、「若比丘」,能犯人;三、「于如是」下,明其犯相;四、「是比丘」下,违教故结。事亦希耳,不能广引。
戒本。初分句。「事」下,显略。
【律】四、恐怖兰若受食戒。
【疏】兰若安坐受食戒。
【疏】凡在兰若,须自䇿励,乞食入聚,方行离著。乃复安坐受食,非进道仪。又在逈险,多有贼难,送食往返,致有陵辱,世讥起过,岂能过此,故制。
第四,制意中。初示所应为。「乃」下,叙过状。初损己过。「又」下,损他过。
【疏】五缘成:一、是兰若险处;二、先不语知;三、无病难缘;四、自手取;五、食便结。
列缘。第二,「语知」不犯。
【注】佛在释翅瘦尼拘律园。城中女人持食供养,贼于道路触娆。比丘以事白佛,佛言「应语令知」,便即制戒。
【律】若比丘,在阿兰若(去村五百弓,遮摩罗国肘量法故也)逈远有疑恐怖处(疑有贼盗恐怖),若比丘在如是阿兰若处住,先不语檀越(佛言:应语诸妇女莫出,道路有贼恐怖也),若僧伽蓝外不受食(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贼恐怖故),在僧伽蓝内,无病(若故持食来者,听病人受),自手受食(若有施主以食置地,若教与人)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尼吉罗。不犯者,若来受教𠡠听法,自食令授也。)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明兰若;三、「先不语」下,在险受食;四、「应向」下,结罪也。
戒本。第二句,注中示量,计有二里。第三句,注「无病」中,「若故持来」,以不语故,止听病人。
【疏】此戒依文,开相略尽:一、语知;二、有病;三、置地受;四、在房外;五、教人受。随以一缘,皆非犯相。余可解耳。
随释,开相中。总括前后文注不出五缘,故云「略尽」,对寻可见。「坊外」,即「伽蓝外」。「余可解」者,即「不犯」中「受教、听法」等。
【疏】尼无兰若,假有是轻。
尼犯中。尼制不得在兰若处,故云「尼无」也。
【律】诸大德!我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诸大德!是众式叉迦罗尼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正宗第七,众学篇中。
【疏】五门分之:一、列数释名;二、诸部同异;三、自他;四、持犯;五、僧尼。
【疏】就初,所以此篇不别显数者。但威仪微细,量等尘沙,何有约数,定其名目?故总目之为「众学篇」,故诸部中,名数不定。且约人之喜犯,举百列之,集在篇中,为罪纲纪。自余杂位,随相、尼律,威仪法聚,四万二千,或八万种,或周法界。方便根本,动念有境,境必戒护,护有三时,前后方便,无非恶作。翻恶成善,即是二持,持须托境,故云「众学」。
第七篇,五门,初制意中。初征起。「但」下,释通。初叙本无数。下举篇名及诸部差别,证成上义。「且」下,次示列数之意,又二。初正示当篇。「自」下,二、统收杂位。初句总标。「随」下,别列,有三。初约教示数。「随相」,即僧尼戒本。「尼律」,即《尼犍度》。「威仪法聚」,即二十犍度。「四万」已下,次即从境明数。《明了论》中,总括诸部重轻:「总四百二十戒,一一戒有十利,为四千二百。一一利有十种正行,谓信等五根,无贪等三善,及身口二护,则成四万二千,谓之『四万二千福河』。」言其功德深广常流,故喻如河。八万四千,《智度论》云「比丘二百五十,略说八万四千,广说则无量无边」,故出家人有无量无边功德,此即「周法界」也。「方便」已下,三、就业显数。念从境生,故云「动念有境」。戒随境制,故云「境必戒护」。随一一戒,复制「三时」,前心后心,通皆制罪。且夫境无有尽,念不暂停,是则戒制,岂容思议?所以持则生无边功德,直至菩提;毁则丧一切善根,永沉恶趣。且境无别境,全体自心,心无别心,全体本性。如何自屈,反受轮转耶?上来三种,约教则徧收律部,数已难量;从境则统摄尘沙,复非可数;就业则通指心念,转复无穷。然列三门,欲彰戒量,及成持犯,无非对境,故云「托境名众学」也。
【疏】言「式叉迦罗尼」者,《见》云:「『式沙』是学。『迦罗尼』者,云应当作。」语倒,故言「应学」也。《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学」?』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但言「应当学」。』」
释名中,初科。《善见》但译其名。《多论》出其立意。初征,次答。对上诸篇,以彰独异。
【疏】疏者言,若就所防彰名,应云「众突吉罗篇」。今隐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目,故云「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非局此篇。但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非勤摄护,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特加劝勉,故与「学」名。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行彰学功义显,故偏于此受于「学」称也。
次科。初对所防以明隐显。「突吉罗」,翻为「恶作」,即「所防过」也。「学」是解行对治,即「能治行」也。「论」下,次对诸篇以彰通局。初示通。「但」下,显局。上三句明常情慢易,次三句示细过难持。「所以」下,显对机立教,有二意。初为勉其慢易;「又」下,次为彰其学功。
【疏】二、诸部同异。《僧祇》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无;《十诵》中一百七戒,四十七戒《四分》无;《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无;《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无。通无录出,一家学也。
二、诸部中。初列示同异。彼此有者为「同」,无者为「异」。「通」下,嘱后录出。谓本宗无者,通令录示,虽是外宗,同归修奉,故云「一家学」也。今恐烦文,例亦不录,寻彼戒本,自可知之。
【疏】三、自作教人。此犯自作成,无教人义。纵有,不为己,前人作重,能教者轻。
三中。以威仪乖越,必由自犯,岂有教他代己为耶?「纵」下,许有教他义。如教人不齐整著衣之类,彼犯根本、非仪二吉,教者止得非仪一罪。
【疏】四、持犯者。若就心学,悉具二持二犯。起心修行名作持,不违制约名止持,违教成非名作犯,不从佛教名止犯。若寻法就事说二持,唯杖囊戒具二持,余皆止持作犯。
四中。初明心用双持。「若对」下,次明教行双持。唯杖络囊一戒,具二持犯。《杂犍度》云:「时有比丘羸老,不能无络囊盛钵,无杖而行。白佛,佛言:『听与彼比丘杖、络囊白二羯磨。』」故知得法始得持之,俱制不得置肩行耳。依法而持是止持,从僧乞法即作持,不乞辄持是止犯,置肩乖越是作犯。此外竝单持犯,故云「余皆」等。
【疏】五、僧尼者。「趋行」、「生草」,尼重僧轻,余并同犯。
五中。僧尼同制百戒,唯除二戒重轻有异。「趍行」即摇身入白衣舍,「生草」上大小便,尼并犯提。
【疏】就此篇中,威仪杂乱,一往难观,以义分之,略为四节。
【疏】初从始,至「不得立便利」来,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行。所以前明者。然威仪服式,行坐进止,饮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齐整端严,动静有法,则彰内有道行,外生信敬,光显佛法,利益含识。若僧众有违,则自坏心行,外长他恶,于此僧宝情生淡薄,污辱不轻。或延三宝,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
次随文释,总分中。初敬僧者,谓此诸戒,并僧威仪,遵承奉行,即是「敬僧」。分文为二。初判文。「所以」下,出意。初总示诸戒。「若」下,别显顺违。初叙顺益。「若僧」下,次明违损。「或延三宝」,谓因坏僧仪,延及佛法故。
【疏】二、从「不得与反抄者说法」至「骑乘人」来,有八戒,明敬法威仪行。所以次明者。然法是济生死之良药,开识性之眼目。必能敬而顺行,则超越众累,清升彼岸。若慢而轻毁,则永沈生死,长沦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须护。由僧行法,故次而制。
次敬法中。初判文。「所」下,显意。初叙法功用。「生死良药」,喻能脱苦。「识性眼目」,喻能发智。「必」下,明敬慢损益。「由」下,示次第。
【疏】三、从「不得佛塔中止宿」下,至「安佛在下房」来,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仪行。佛为法王,独拔世表,大悲愍世,开化无涯,利益群识,其恩深厚。事须遵敬,以求度世,故制尊塔庙,弘利人天。有心之徒宜应归向,夙夜展虔,洁净恭仰,表如在之敬。法是法王之所说,故次而制。
三、敬佛中。初判文。「佛为」下,示意。初叙德显制。于法自在,故号「法王」。「独拔世表」,谓上求究竟。「大悲愍世」,谓下化无穷。「有」下,劝依。「有心」,谓留意向道者。「如在」者,《论语》云:「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今借彼文,明须勤至。「法是」下,示列次。
【疏】四、从「人坐己立」下,十五戒,出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三宝行。虽三宝通列,而法多余少者。明末代凡僧,内明道法,轻侮敬重,随缘辄说,既不利人,亦自亏戒。所以多置网目,庶使准绳无得漏越,致失大利。
四、杂敬中。初判文。前三纯一,下通三宝,故云「杂」也。「虽」下,示多少。初征。敬法有十二戒,故云「法多余少」。「明」下,释所以。「内明道法」,有所解也。「轻侮敬重随缘说」者,谓无所简也。「所」下,结示。能依佛制,自他两益,故不「失大利」。
【疏】所以僧前佛后者。有多三宝,位列不同,如初已解。一体三者,法须为先,佛师法也。别相为言,佛初成道,次转法轮,当机悟入,僧为第三。今住持,僧为初也。由僧行化,说法惠利,群生获益。法有大功,非是下凡,乃有大圣之所说也,故佛在后,依法奉敬,方有住持。
次推释中。初推征。「有」下,正释。初指前。上卷「释归敬」中,彼明四种三宝,今此但出三位,一体、理体,合为一故。「一体」下,列示:初一体;二、别相;三、住持。各显次第,前后不同。今此戒文,正据住持,配文可见。
【疏】就初敬僧中,文又分四。
初有两戒,明教比丘著衣服饰,齐整应法。内外无失,能动物心。
二、从「不得反抄衣」下,讫「不得戏笑」来,二十三戒,明入聚落受请威仪、往行方法。必准修持,则光世生善,为利深远。
三、「不用意受食」,讫「钵水不弃白衣家」来,二十三戒,明取纳乖方,多长贪习。故约令断,示少欲知足,有正法相。
四、有三戒,既上有所纳,下必有流,如其乖隔,非为便利。故制依法,不宜妄行。
僧宝中,四节。三中,「取纳」语通,今此但据受用饮食耳。四中,「上有所纳」,即噉物已。疏解此篇,在文颇略,据下但释一十五戒,又唯委释初戒,余皆略点。记文循疏,不可异途,或所未明,委在《事钞》,此彼互照,甚资行说矣。
【律】一、齐整著涅槃僧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著涅槃僧不齐整故,居士讥言:「如节会戏笑俳说人,亦如王、大臣。」比丘举过,佛因诃责制戒。
【律】当齐整。
【注】衣不齐相:言「衣下」者,系带在䐡下;高者,褰齐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细𫌇者,绕腰𫌇皱也。
【律】著涅槃僧。
【注】若不齐著者,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突吉罗。比丘尼等四众并突吉罗。乃至下篇成犯相并准此。
【律】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脐中生疮,下著;若膝䏝有疮,高著。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行道者,无犯。
【疏】今先释初齐整著内衣戒。
【疏】《四分》戒缘,略不委悉。如《十诵》中,佛观三世佛,净居天报「皆齐整著衣」,然后制戒。《多论》:「问曰:『何以内衣、三衣戒,独观三世佛,余无者?』答:『佛制五篇,皆观诸佛。但年岁久远,文字漏落,余篇尽无,此戒犹有。』又云:『本结五篇,此戒最初。后结集者,诠次在后。以初贯后,余篇便略。』又云:『此戒于诸篇最轻,恐将来弟子,不生重心,是以如来故观三世、净居天,方后结也。』又解:『三世诸佛,结戒同异,于五篇聚,不必尽同。至于著内外衣,一切尽同。是故观于佛天,然后制也。』」
初戒,通释中,初科。初示本宗文略。后「三衣戒」,云「观三世」,初戒不叙,故云「不委悉」。「如」下,引他部以示。《十诵》,「净居天」,通指色界诸天。云「天报」者,即告佛也,《义钞》云「闻净居空言『齐著』,故制此戒」是也。《多论》初问,谓佛制戒,据合并观三世,何独此戒耶?「答」中,有四。初约漏落释。「又」下,次约先制释。「又」下,三、约遮慢释。古本「净居天」下有「答」字,即前天报也。「又」下,四、约尽同释。「观佛天」者,观佛取式,观天令报故。
问:「佛观三世,何须天报?」
答:「三世杳邈,凡情莫知,然彼诸天皆服袈裟,故《业疏》云『梵天行四等,恒服法衣。』彼知三世,又复亲行,足堪为证。欲令深信奉行,垂万代之正轨也。」
【疏】疏者言,此是轻小之戒。缘起、广辨,皆威仪违失之过。唯《戒本》中偏举能治行者举教劝学,不明所防。彼此互显,令寻条有据也。
次会不同中。「缘起、广辨」,并见注中。且如初戒,缘六群著衣不齐整,又如「广辨」,示高下不齐整之相,故云皆示过也。《戒本》但云「齐整」,即「能治行」,而不显过,故云「不明所防」。「彼」下,示不同意。
【疏】就辨相中,「涅槃僧」者,梵天语也,此云「内衣」,如世凡僧所著裙耳。
内衣中,翻名,可解。
【疏】然西土之僧,所有内衣,直将横㲲,皆后前遮,手张两角,左右掖掩,仍以长绳四帀缠腰,抽拔使正,安四𫌇而已。若绳断解,裙即在地。身子覆面,其事验乎?今此唐僧,例加腰襻,四带纽结,实有齐焉。而阔缘垂地,有乖法律。
正释中,初科。先示梵国著法。「安四𫌇」者,前后及两边。「身子覆面」者,舍利弗裙解,恐形露遂什于地,可验西土本无腰带。「今」下,次明唐土不同。腰襻应教,阔缘乖法。「四带」未详,今但两带耳。
【疏】《四分》辨相,唯明其非,诸部互说,各有高下。如《多论》、《十诵》,听至踝上一磔手,远行二磔手,上至膝。尼三众正使行来,止在踝上一磔手也。故《僧传》中「纳衣半胫」,诚有依矣。《母论》:「踝上三指。衣长四肘,广一肘半,是内衣量。」《五分》:「从跟上取一磔手,左掩其上,两边两叶,当后两叶。不解,不问,而作著者,吉。若解,不依著,吉。轻戒轻人,作此著者,提。」为通引文。《十诵》疑高,《母论》处中,又扶本律。
二、分齐中。初示本宗不定。「唯明非」者,即如注中不齐整相。「如」下,次引诸部以示。《多论》、《十诵》,同故合引。僧分两别,尼唯一制。「踝上一搩」,若取佛搩,则高二尺,「远行二搩」,则应四尺,无乃太高乎?若尺八人,下亭止有四尺。准下一搩至半胫,二搩膝上,似用中人搩量,止一尺耳。下指《僧传》,即「慧持法师,形长八尺,风神售爽,常蹑草履,纳衣半胫」。盖遵《十诵》,故云「有依」。《母论》,「踝上三指」,佛指即六寸。「四肘」,计七尺二寸;「肘半」,计二尺七寸。《五分》,初示著法。「一搩」同上《十诵》,取脚踉上,犹低少许。「左掩上」者,顺左衽故。(旧云「异俗」,彼俗皆左衽,岂得异耶?)两边等叶,即上「四𫌇」。「当」,犹前也。「不」下,次明违犯。「不解不问」,虽依教著,迷教故犯。「解不依」者,虽学不行,正犯此戒。「轻戒轻人作此著」者,谓见依法著,反生轻弄,同毁毗尼,故犯提罪。「为」下,总前取舍。「《十诵》疑高」,《多论》、《五分》亦尔,此即舍也。「《母论》处中」,即今取也。「扶本律」者,如注引《律》,褰高齐膝,犯不齐整,故知《母论》正合今宗。「扶」,合作「符」。
【疏】问:「如上明相,裙以绳束,如《律》文中,有带系者?」
答:「此以带系于绳也,《律》中具之。」
问中。《律》云「若衣物解露,应作带著。广三指,绕腰三周」等。答中,绳、带两用,则无所妨。「《律》中具」者,即上两文。
【疏】若依《鼻奈》,制著舍勒者,半泥洹僧也。《多论》又制著于小衣,不显其相。
次舍勒中。《经音义》翻云「内衣」,或是衬内短裙,或是狭幅帏襜之类,故云「半」也。《多论》「小衣」,虽不显相,义同半裙。
【疏】文中,「故作犯,应忏吉」者,根本吉也,对首一说悔。「以故作故」,又「犯非威仪吉」者,根本罪外,复加不应失仪之罪,此责心悔也。「若不故作」者,识事而作,非故违教,但犯根本,无失仪罪。此一既尔,诸戒例同。
释犯相中,初科。初明故心双结,所作之过是根本罪,更兼故心违教,故加一罪。若不故违,单犯根本。恐滥迷忘,故云「识事而作」。此谓明白直作前过,而无故违之心。「诸戒例同」者,通指一篇。
【疏】《多论》:「若犯五篇,随一犯三。如犯夷罪,违戒体夷,违佛教提,非威仪吉。乃至众学例尔。」忏时忏本,余二同灭,由生同时故。不同覆罪,各有缘故。
引示中,《多论》。初明兼犯。「随一犯三」,应分三位:一、夷残两篇,如文所列;二、提罪已下,应云「违戒体提,违佛教吉,非威仪吉」;三、众学篇,三并是吉。准今《四分》,唯第五篇犯结二罪。「忏」下,次示行忏。《论》明三罪,不须别忏。今此二吉,重轻不同,别犯别悔,如《疏》两列。「不同覆罪」者,以覆藏罪,亦随根本而生,忏不随灭,故特简之。根本随事,覆藏因罪,故云「各有缘」也。
【律】二、齐整著三衣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不齐整著衣,长者见讥:「自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著衣不齐,如俗无异。」比丘以过白佛,因观三世而制此戒。
【律】当齐整著三衣,式叉迦罗尼。
【注】不齐中:下著者,下垂过肘露脇;高者,过脚[跳-兆+专]上;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罗叶者,垂前两角,后褰高也;细𫌇者,𫌇已安缘。不犯者,肩臂疮,下著,同前开相。
【疏】二,《僧祇》:「齐整披衣,不得如缠轴。当通肩披著,纽齐两角。左手捉时,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二。戒缘中,「因观三世」,如上所释。文引《僧祇》,示著衣法。
【律】三、反抄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居士讥言:「无有惭愧,如王、臣、居士种。」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律】不得反抄衣(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也)行入白衣舍(村落),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若脇肋边有疮病,若僧伽蓝内,若在道行,若作时者。
【疏】三,《祇》云:「反抄两边著肩上。若值风雨,得抄一边。偏袒右肩,得抄左边。通肩披者,得抄右边,不见肘也。见长老比丘,即还下之。」
第三,《僧祇》。初明非相。「若值」下,示开缘。「不见」等者,开中制也。
【律】四、不得反抄衣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五、衣缠颈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以衣缠颈入白衣舍,居士嫌言:「如居士长者种。」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律】不得衣缠颈(摠捉衣角著肩上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肩臂有疮,若僧寺中,若村外,若作时,或在道行者。
【律】六、不得衣缠颈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七、覆头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以衣覆头入白衣舍,居士讥言:「何有正法!覆头如盗贼。」比丘闻之举过,佛诃制戒。
【律】不得覆头(若以树叶,若碎段物,若以衣覆故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患寒,或头上疮,或命、梵二难覆头而走者。
【疏】七,光师云:「不得以妄想覆真如头,入三界白衣舍。」《僧祇》:「病及寒雪得覆半,见长老挽却。屏处,无犯。」
第七。初引光师,约理释。《刚定戒.序》云「光师所出,宗理爽文」,似此之类。《僧祇》,开制可解。
【律】八、不得覆头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九、跳行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讥言:「不惭!入室如似鸟雀。」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跳行(双脚跳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若为人打,若有贼,若恶兽,若有棘刺,度渠壍或度泥而跳过。
【律】十、不得跳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十一、蹲坐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请僧就舍设食。六群蹲坐,比座手触,却倒露形。居士嫌言:「不惭!露形似婆罗门。」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白衣舍内蹲坐(若在地,若床上,尻不至地),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者。
【律】十二、叉腰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讥言:「沙门自称『我知正法』,以手叉腰,如人新婚得志憍放。」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叉腰(匡肘故也)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脇下生疮,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道路行者。
【律】十三、不得叉腰(以匡肘故,妨比座比丘也)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十四、摇身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摇身入白衣舍,居士讥言:「不惭!摇身如主、大臣。」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摇身行(左右戾身趋行也)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病;或为人打,戾身避杖;或恶兽触,或逢担刺,戾身避;或度坑摇身过;或著衣看齐整者。
【律】十五、不得摇身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十六、掉臂行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掉臂入白衣舍,居士讥言:「不惭!掉臂如王、长者。」比丘举过,佛诃而制。
【律】不得掉臂行(垂臂前却而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为人打,举手遮;或恶兽、担刺人来,举手遮;或浮渡渠;以手招唤伴。
【律】十七、不得掉臂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十八、露身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不好覆身入白衣舍,居士讥言:「所著衣服不好覆身,如婆罗门。」比丘举告,佛因诃制。
【律】好覆身入白衣舍(若在村落,身处处露),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被系,若风吹衣离体者。
【律】十九、好覆身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疏】十九,《祇》中:「若有露者,应作方便令取物。女人作者,起避去。」
十九。《僧祇》,谓在众中,见有露身,当令取物,欲令彼觉。「女人」,谓尼、女故意露体也。
【律】二十、顾视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居士讥言:「如盗窃人。」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左右顾视(若在村落,处处看也)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梵二难,左右处处伺求便道逃走者。
【律】二十一、不得左右顾视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二十二、高声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高声大唤入白衣舍,居士讥言:「如婆罗门,不知惭愧,无有正法。」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静默入白衣舍(是中不兽者,高声大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聋不闻,须高声嘱授,若高声施食;若命、梵二难,高声而走者。
【律】二十三、静默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律】二十四、戏笑白衣舍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戏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讥言:「不惭!戏笑如猕猴,何有正法!」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戏笑(露齿而笑)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或唇痛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者。
【律】二十五、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式叉迦罗尼。
【疏】二十五,《祇》中:「可笑事逼,不得出龂呵呵而笑。当忍之,起无常死想。又不可忍,以衣遮口。」身不静者,动手足,折草木。
二十五。《僧祇》,「龂」即齿根肉。「当」下,教抑忍法。「又」下,教方便遮饰,为免俗讥。
【律】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请僧设供。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羮饭。居士讥言:「沙门无厌,贪心多受,如谷贵时。」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用意受食(不用意者,弃羮饭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钵小故食时弃饭,或还堕案上者。
【疏】二十六,《五分》:「左手一心擎钵,右手扶缘。」
二十六。《五分》,示用意之相。
【律】二十七、溢钵受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请僧,六群溢钵受食,捐弃羮饭。居士讥言:「无惭无厌,如饿贪多。」比丘举过,因诃制戒。
【律】当平钵(不平者,溢钵也)受食,式叉迦罗尼。(不犯者,或时有病,或钵小,或堕案上。)
【疏】二十七,《十诵》云:「不溢钵受食。」此则了于平钵之言。有师寻声,注戒云:「言『不平』者,谓离偏斜过也。」
二十七。《十诵》,名相显了。谓受食不许满溢,故云「平钵」。「有」下,斥非。彼谓持钵不平正,故云「离偏邪」。
【律】二十八、溢钵受羮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取饭过多,不容受羮。居士讥言:「如饿贪食人。」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平钵受羮(溢出流污),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或钵小,堕食案上,平等受者。
【律】二十九、不等受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手自斟酌。自下饭已,入内取羮还,食饭已尽;时与羮已,复还取饭,饭还羮尽。讥似饿人。比丘举过,因诃制戒。
【律】当羮、饭等食(彼不等者,饭至羮尽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正须羮,不须饭,须饭亦尔;或日时欲过,或命、梵二难,疾食者。
【律】三十、不次受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手自斟酌,六群不次取食。居士讥言:「不厌足,譬如猪、狗、牛、驴、骆驼、乌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当以次食(彼不次第食者,钵中处处取食食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或患饭热,挑取冷处;若日时欲过,若命、梵二难,疾食也。
【律】三十一、挑钵中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手自下食。六群受食,当挑钵中令视空相。居士讥言:「不厌受食,如牛、驴马、骆驼、猪、狗。」比丘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挑钵中(置四边,挑钵中央至钵底)而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患食热,开中令冷;若日时欲过,若命、梵二难,疾刳中食者。
【注】三十二、为己索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自为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言:「何有正法!受取无厌。」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无病(有病开自为己索食)不得自为己索羮饭,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若病;若为他;他为己;若不求而得者。
【律】三十三、饭覆羮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受羮,居士识次取羮,比丘于后以饭覆羮。居士讥言:「受取无厌,如饥饿人,何有正法!」比丘举过,佛因诃责制戒。
【律】不得以饭覆羮更望得,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请食;或正须羮,有时正须饭者。
【律】三十四、嫌视比座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食。六群得少,比座分多,语居士言:「汝今请僧,自恣多少。居士有爱。」报言:「我等与。」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不得视比座钵中(是中视者,谁多谁少)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比座病,若眼暗,为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者。若自有病,开。
【律】三十五、不系钵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食,六群受已,左右顾视,不觉比座取钵藏之。比丘白佛,因诃制戒。
【律】当系钵想食(谓非左右顾视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比座眼暗,如前方便;或看日时;或命、梵二难欲逃避,左右看视者。
【律】三十六、大揣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大揣,令口不受。居士讥言:「不知厌足,如猪、狗、骆驼、驴、牛、乌鸟。」比丘闻举,佛因制戒。
【律】不得大揣饭(口不容受),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日时欲过,命、梵二难,疾疾食。
【律】三十七、大张口待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比丘食未至,先张口。居士讥言:「不惭,无厌!如猪、狗、骆驼、牛、驴。」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大张口待饭食(饭揣未至,先大张口),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日欲过,命、梵等难,疾疾食者。
【律】三十八、含饭语戒。
【律】佛在舍卫。居士设食,六群含饭语。居士讥,以猪、狗、骆驼、乌鸟为譬。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含饭语(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人不解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或噎而索水,或命、梵二难作声食者。
【疏】三十八,《僧祇》:「若僧问,使声不异者,答之。不尔,咽已答。」《五分》:「益食时,听须不须。」
三十八。「僧问声不异」者,口虽有食,语分明故。「不尔」,谓声异也。《五分》,行益至前,或须、不须,故开语之。
【律】三十九、揣饭掷口中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请僧,手自斟酌。六群揣饭遥掷口中。居士讥言:「不惭,无厌!如似幻师。」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不得揣饭遥掷口中,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若被系缚,掷口中而食者。
【律】四十、遗落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食,六群手把饭揣,啮半食。居士讥言:「受无厌足,如猪、狗、骆驼、驴、牛、乌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遗落饭食(半已入口,半在手中),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噉薄饼、焦饭,若瓜、甘蔗,噉菜、棃、果、蒲桃、蘂叶心者。
【疏】四十,《僧祇》:「𪎊、饼段段分齐,令可口。瓜果等不犯。」
四十。此戒人多不晓。谓手持物,啮半入口,手中有余,故云「遗落」。文引《僧祇》,「段段」,谓手断成片,使与口相可。「瓜果等」开者,通而而为言,但使可断者犯,不可断者皆开。
【律】四十一、颊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颊食。居士嫌言:「沙门不知惭愧,如猕猴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颊饭食(令两颊鼓起如猕猴状),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病;日时欲过,或命、梵难,疾疾食者。
【律】四十二、嚼饭作声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饭僧,六群嚼饭作声。居士讥言:「如猪、狗、骆驼、牛、驴、乌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嚼饭作声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嚼干饼及焦饭、甘蔗、瓜果、葡桃、胡桃、[楒-心+廾]、桃、棃、风棃者。
【律】四十三、噏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大噏食。居士嫌言:「无有惭愧!食如猪、狗、骆驼、牛、驴、乌鸟。」比丘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大噏食饭食(张口遥呼噏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乳酪浆、酥毗罗浆,若苦酒者。
【律】四十四、䑛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吐舌食。居士嫌言:「无惭愧!如猪、狗、骆驼、牛、驴、乌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舌䑛食(以舌䑛饭揣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被缚;或手有泥及垢腻污,舌䑛而取。
【疏】四十四,《僧祇》:「月直、监食,欲知生熟咸酢,著掌中,舌䑛之。」
四十四。《僧祇》,以本制正受食时,故为缘开许。
【律】四十五、振手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手自斟酌,六群振手而食。居士讥言:「无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律】不得振手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有虫,或手有不净,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去之。
【律】四十六、手把散食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手把散饭食。居士嫌言:「食如鸡、鸟。」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手把散饭食(散弃饭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虫,或有不净污,或有未受食,舍弃之。
【律】四十七、腻手捉饮器戒。
【注】佛在舍卫。居士设供,六群以不净腻手捉器。居士嫌言:「无法!如王、大臣。」比丘举过,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污手捉饮器(有腻饭著手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者。
【疏】四十七,《祇》中:「受饮器,不得深含缘,触著额鼻。不得饮尽,留少许,当口处弃之,与下座。」
四十七。《僧祇》「饮器不触额鼻」,亦恐腻污。「留少弃之」,条其「口处」。
【律】四十八、弃洗钵水白衣家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在食家弃洗钵水,饭食狼藉。居士讥言:「多受如饿人。」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不得洗钵水(杂饭水也)弃白衣舍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时合器,若澡盘,承取水,持弃外者。
【律】四十九、大小便生草上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大小便、涕唾草叶上。居士见,讥无惭愧,如猪、狗、骆驼、牛、驴。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以病故,不堪避,佛言「不犯」),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流堕生草叶上,若鸟衔而堕者。
【律】五十、水中大小便涕唾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讥言:「如猪、狗、牛、驴、骆驼。」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堕水中;或风吹、鸟衔堕者。
【疏】五十,大小行处,下卷《钞》中广引。
五十。指「下卷《钞》」,即《杂行篇》。
【律】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起过,居士见嫌,言:「此沙门,无有正法!立大小便,如牛、马、猪、羊、骆驼。」比丘举过,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立大小便,除病(以病故,不堪蹲也),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被系;或脚[跳-兆+专]有垢腻,若污泥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下之三
【律】五十二、与不恭敬人说法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与不恭敬反抄衣人说法。时比丘闻之,少欲知惭者举过。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为王、王大臣者。
【疏】五十二下有二十戒,皆是非仪輙为说法。如《涅槃经》云「非时非处」,例亦同矣。如《律》所开,唯王臣闻,岂非法由人弘,且悦形好?事通情服,自有恒准。
五十二。「下二十戒」者,从「五十二」至「五十九」有八戒,又从「八十六」至「九十二」有七戒,又从「九十六」至「一百」有五戒,共二十戒。「如」下,引证。「非时」,如反抄衣等,非所宜故。「非处」,如下经行处、在后行、非道等。「如《律》」下,示开意。以此诸戒,并开为王、大臣故。「且悦形好」,谓初弘法化,权暂引接。「事通情服」,谓后得信乐,不可自轻,还须从制,故云「自有恒准」也。
【律】五十三、不得为衣缠颈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四、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五、不得为褁头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六、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七、不得为著革屐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八、不得为著木屣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五十九、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六十、佛塔中宿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宿佛塔中,有惭愧比丘举过白佛,因而诃制。
【律】不得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为守护故止宿,或为强力者所执,或命、梵难故止宿者。
【律】六十一、藏财物佛塔中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藏物置佛塔中,少欲比丘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为坚牢故藏著佛塔中,或强者所执,命、梵二难者。
【律】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著革屣入佛塔中,有惭比丘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强者所执,唤入佛塔中。
【律】六十三、不得手捉革屣入塔中,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六十四、不得著革屣绕塔行,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六十五、不得著富罗入佛塔中,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六十六、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六十七、塔下食污地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塔下坐食已,留食及草污地而去。以过白佛,因制不得坐食。又作塔、作房,若施池井,施食,众僧集坐迮,听塔下坐食,不应污地也。
【律】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一坐食及不作余食法比丘、病比丘,听著脚边一处,出时持弃者。
【律】六十八、担尸佛塔下过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担尸从塔下过,护塔神瞋。乐学戒者以过白佛,因诃而制。
【律】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或须此道行,或为强力者所呼而去。
【律】六十九、不得塔下埋死尸,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一、不得向塔烧死尸,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二、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三、持死人衣床塔下过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住处神瞋。行头陀者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粪扫衣,比丘浣染香熏已持入者。
【律】七十四、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五、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六、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七、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式叉迦罗尼。
【注】如上有三事不犯:或时有如是病,或时道由中过,若为强力者所持去,并无犯。
【律】七十八、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七十九、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不得在佛塔四边嚼杨枝,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一、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二、不得向佛塔涕唾,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三、涕唾佛塔边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佛塔四边涕唾,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佛塔四边涕唾,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有病,或鸟衔,或为风吹去者。
【律】八十四、向塔舒脚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向塔舒脚坐,乐学戒者举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向塔舒脚坐,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病,若中间有隔,或为强力所持者。
【律】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注】佛在拘罗国。六群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住。行头陀比丘举过白佛,因诃制戒。
【律】不得安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持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梵二难者。
【律】八十六、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七、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八、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八十九、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一、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二、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携手在道,或遮他男女。居士讥言:「无有正法!如王、大臣、豪贵长者。」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律】不得携手在道行,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或比丘患眼暗,须扶接者。
【律】九十四、上树过人戒。
【注】佛在舍卫。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神瞋,伺便欲断命根。比丘以过白佛,因制不得树上安居,及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处,听。
【律】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式叉迦罗尼。(不犯者:或有病;或命、梵难,上过人者。)
【律】九十五、担杖络囊戒。
【注】佛在舍卫。䟦难陀络囊中盛钵贯杖头肩上担。居士谓是官人,皆下道避。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著肩上而行,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病,或为强力者所逼,若被缚,若命、梵二难者。
【疏】九十五,戒杖络囊中,开羯磨方得持也。此谓恒杖,非是时须,如打露、驱毒,可亦加法。
九十五。初示所开。「此」下,简滥。「恒杖」,谓恒所持者。朝行须打露,逈崄驱毒物。时暂用者,则不须法。
【律】九十六、为执杖不恭敬者说法戒。
【注】佛在舍卫。六群为不恭敬者说法,诸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律】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
【注】不犯者,或时有病,或为王及大臣者。
【律】九十七、人持劒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八、人持矛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九十九、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一百、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式叉迦罗尼。(如上。)
【律】诸大德!我已说众式叉迦罗尼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诸大德!是七灭诤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比丘,有诤事起,即应除灭。
【注】佛言:「诤有四种:言诤、觅诤、犯诤、事诤。」言诤者,以现前毗尼、多人语二种灭灭也。觅诤以现前、忆念、不痴、罪处所四灭灭也。犯诤以现前、自言治、草覆地三灭灭也。事诤者,以一切灭灭。其三种诤,各分上、中、下三品,合明九种。事诤一种,历上三诤,随分九品。应随现前中三种、五种,灭上、中、下品。对病说药,应善观、解也。
【疏】后解正宗第八,七灭诤法。
【疏】「七灭诤」者,病药观对,机用权仪,各有治方,未可备释。《律本》法聚,独据一篇。诸师疎略,相从而已,至于条贯,罕出宗途。良由文相具周,致令解释无异。今为略举其相,知其治灭之方。就分为二:初明四诤,即是病起之源;后列七药,除殄之法。
第八,七灭诤,叙意中。初二句叙篇意。四诤如「病」,七法能殄如「药」。「观」谓能断,当须审谛;「对」谓药病,不得有差。「机用」,即智谋;「权仪」,谓随宜用舍。谓此篇乃出观缘适变,用药殄诤,和众之权方耳。次二句彰事广。「律」下二句,指所出。「《律本》法聚」,即《灭诤犍度》。「诸师」下,叙今昔,初叙昔。初二句指所失。「踈略」,谓不详考。「相从」,谓无通变。「从」,循也。次二句彰所阙。「条」谓条理;「贯」谓贯摄。由本文中,药病参乱,当须条贯,使各有宗途。昔并未明,故云「罕出」。下二句示相循所以。「文相」即指《犍度》。二、叙今,反上二义,一、不专循旧,二、分示宗途。如下,示相分品,举药配病,并有条绪是也。
【疏】就初中,「若有诤起即除灭」者,以凡心受道,我倒未倾,至于同住,多生见过,过而不除,转增旧习。若就检勘,怀迷致诤,诤既纷然,僧和安在?故佛制约,即须除灭。纵而不思,遂覆大法,三宝没世,莫不由之。故拘睒弥国起诤之由,及后法灭,还于此国。先须识病,何者为诤?略分为三:初识名相;二、分品量;三、治灭法。
初明四诤,叙意中。初叙生诤之损,有二:初至「转增旧习」,即损自;次至「僧和安在」,即坏众法。「故」下,二、叙制灭之益。「纵不思」者,谓纵其迷执,而不思止。「覆大法」者,佛法二宝,赖僧而住,僧义既失,佛法岂存?下引拘睒弥缘为证,《律》明佛在彼国,诸比丘互相鬪诤,佛亲劝喻:「汝等出家为道,同一师学,如水乳合,莫共鬪诤。」如是三语,还复不止。佛不语众僧,自持衣钵,以神足力还舍卫国,此即如来在世之事,故云「起诤由」也。「及后灭法」者,《摩耶经》说:「千五百岁后,俱睒弥国三藏与罗汉弟子互杀。恶魔外道竞破塔寺,杀害比丘。一切经藏,阿耨达龙王悉持入海。于是佛法灭尽。」、「先」下,发起分章。
【疏】就初文中,佛言:「诤有四种。」
【疏】一、「言诤」者。谓评法相是非,须知邪正,各执己见而生其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
二、「觅诤」者。比丘犯过,理须为除,制有三根五德,举来诣僧,伺觅前罪,令其除殄。因举评犯,遂生其诤。诤由觅生,故曰「觅诤」。
言「犯诤」者。有过在怀,宜须忏荡,罪相难识,各议纷纭,遂生诤竞。竞由犯起,故曰「犯诤」。
言「事诤」者。羯磨被事,义在顺明,片有乖违,未有成遂。然人情易忍,同和理难,各执一见,事法成坏,由斯致诤。诤起由事,故曰「事诤」。
识名中。「言诤者」,因评法相,如《律》诤十八事,余诤例此。「觅诤」,因他举罪,诤其成否。「犯诤」,因有忏罪,诤其重轻。「事诤」,唯据羯磨僧事,若非羯磨,并归上三。「事法成坏」者,「事」即所加,「法」即能被,更兼能秉人及所托界,四法并有如非成坏。
【疏】上略释名相,次明分品。
【疏】用七药治四诤,诤分十八,则离于药亦有十八也。
第二,品量,示数中。七药四诤各有十八,即是总别开合异耳。
【疏】何者是邪?言、觅、犯诤,各分三品,则上中下,故分九种也。「事诤一种」,离为九品,约言、觅、犯,各生事诤。
分品中,初科。初明三诤共为九品。次明事诤,自分「九品」者,即上三诤涉羯磨者,皆归事摄。
【疏】如何识邪?谓言诤中,若评教理是非,犯相轻重,是名言诤;若评羯磨是非,迷悟不决,此名言诤中事诤。若评三根清浊,五德通塞,是名觅诤;若评用法治举,征核虗实,则名觅诤中事诤。于五犯聚,忏评有滥,名犯诤;非法羯磨,定罪重轻,是名犯诤中事诤。随本诤分上中下异,故成九品。
次科。第列三诤,对显事诤,一一两分,方见四诤条然无滥。「随本诤分」者,谓此事诤,同前三诤为九品也。
【疏】三、明治灭方法者。
三、治灭法。此正对病用药,前后交参。世传灭诤难解,止是此科。今为图示,皎如指掌。若览此图,则从来之难,一朝忽易也。

「现前」一种,通三诤该九品。除下品言犯不秉羯磨,但有三法;余七并加羯磨,皆具五法。「自言」一种,局后犯诤,通治二品;自余五种,单对一品。上云七药、四诤各分九品,诤如上分,药九品者:言诤二药,觅诤四药,犯诤三药,则为九也。
【疏】且就言诤分三品。
【疏】下品言诤,以三品现前毗尼灭:一、人现前,两家同聚,各说教理也;二、法现前,以三藏教判也;三、毗尼现前,教旨明白,疑暗自遣也。
言诤,下品中。三法现前,与后五法相滥。初简人者。三中能所合论,俱别人故;五中人者,但收所诤,能断属后「僧」中。二、简法者。前是教文,后即羯磨。三、简毗尼。前约开迷殄息,五据选德同评。是则此三,名通事局;僧、界二种,名体俱局。
【疏】中品言诤,以五品现前灭:一、人现前,须各陈诤意也;二、法现前,须僧作法详评也;三、毗尼现前,须用羯磨,有德同评,无德贬退也;四、僧现前,戒、见、利及三业,无乖同聚也;五、界现前,随约限内有僧皆集,无得隐也。
中品言诤。三、「毗尼」中,「须用羯磨」,谓作单白。拣集智人,不诵戒等人作白遣出,故云「无德贬退」。四、「僧现前」,须四人已上。五、「界现前」,局据作法分齐。
【疏】上品言诤,用现前、多人语灭。由前德人,屏处评理,依法断讫,能起诤人,身既不见,谓有欺隐。是以如来制令两众同聚,对面行筹,多者即是。法如药说。
上品中。「现前」如上。「多人语」者,初叙由。「屏处断讫」,蹑上毗尼现前也。「是」下,显制。捉筹多者为是,所谓「多人语」也。「法如药说」,指下解文中。
【疏】上解言诤竟。
【疏】次明觅诤三品,以四药灭者,觅分三品:以五法现前、忆念药,灭下品;五法现前、不痴药,灭中品;五法现前、罪处所药,灭上品觅诤。
【疏】次明犯诤三品:以三法现前、自言治,灭下品;以五法现前、自言治,灭中品;以五法现前、草覆地,灭上品犯诤。
觅犯。药病相配,寻图可知。
【疏】言事诤者,更无别药,即依三品。如上用药,各随同灭。是以文云:「以一切灭灭。」文中具三品诤,各分三品,下谓分诤设药治灭之相,如上解也。
事诤中。初示列诤同。谓三种事诤,随一种中分品同上,故云「即依三品」。「如」下,明用药同。「各随」,谓随诤不同。「同灭」,谓皆归殄息。下引文证。「一切」之言,总收七药。点文,可解(「具」对注合作「其」)。
【律】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疏】次解第二药,初明,后释。
次列七药,牒章。云「第二药」者,牒前次科明「药」,即解文也。「初明」,即举戒文。「后释」,即下注解。
【疏】言「应与现前」者,谓法教托相,相须面现,屏量暗断,终未息情。此是意也。
释中,初科,可解。
【疏】言「毗尼」者,此云「律」也。「律」者,分也,笔也。谓须商度,据量有在,若律吕之分气故也。又如世法据刑约制,道法亦尔,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法」也。「律」字安「聿」,「聿」者笔也。必审教验情,在笔投断,如斯面对,故曰「毗尼」。如初解也。
次科。翻名示义。「谓」下,别释。初释分义。一年十二月,奇月为「律」,偶月为「吕」。「律」为阳,「吕」为阴。一律一吕,各有二气,六律六吕,共二十四节气。故今喻「据量」,判断无滥。「又」下,次释笔义。初约俗律释,上卷云「笔即法家之象」是也。「据刑」,谓刑名;「约制」,即条制(有作「据形」约听,误也)。「依根」,即三根;「附教」,即律文。「律」下,正合笔义。从人从聿,象人执笔,《说文》曰「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书君过故),燕谓之『弗』,秦谓之『笔』」。「审教」,谓详法制重轻;「验情」,谓察用意深浅。俗中判断,落笔定刑,况今律乘,准判即决。举彼类此,故曰「如斯」。言「面对」者,即「现前」义。「如初解」者,指上三、五现前。
【疏】言「当与」者。既具三法、五法,明观灼然。须顺教行,以定纷诤,故曰也。
三中。初蹑前应与。「须」下,正释「当与」。「须」即当义。
【注】佛在舍卫国。时,迦留陀夷与六群在河浴,迦留陀夷误著彼衣而去。六群比丘后谓彼盗,便不现前与灭摈羯磨。迦留陀夷以缘白佛。便诃责已,因制此法。有三种现前,法、毗尼、人也。有五种现前,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云何人现前?言议往反者是。云何僧现前?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得诃人不诃者是。云何界现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此现前法,通一切羯磨。若别人对首、心念,三种现前即得。若四人、五人已上僧法,若作羯磨,必须五法现前。以羯磨所起,必在作法界故,唯除结界自然界中也。
【疏】就解分二:初缘,后相。就初,由在屏处作灭法,不召犯人问「何心取」,法是人非,何名实核?所以制约,须面对论。「三」、「五」两相,义如前解。又言「此现前法,通诸羯磨」,以类傍通,文相可解。
释注中。初二句分文。从初至「羯磨」是叙缘;「迦留白佛」下,即列相。「就」下,别释为二。初释缘。「灭法」,即是灭摈。心为业本,故必「问心」。「所」下,释相,指前可解。「又」下,点后文。本制灭诤,兼该一切众别羯磨,故云「傍通」等。
【律】应与忆念毗尼,当与忆念毗尼。
【注】佛在王舍城。时,沓婆摩罗子为僧知事。六群中得恶房卧具、恶请处,起瞋谤言「有爱、恚、怖、痴」,遂以婬事诬谤。亲于众中,佛问虗实,彼言:「我从生来,乃至梦中不婬,况于觉寤?」比丘以事诘问六群,便言:「沓婆清净,无如是事。」佛言:「沓婆无著人,不故犯戒,应白四羯磨与忆念法也。」
【疏】二、明「忆念」者,与法证明,忆记无犯也。无著罗汉,方行此法,自余下凡,不可依据,不合行也。
第二。准前亦合分文为二,后五亦然。初略示。「无著」下,简滥。注中,初缘起,即上「二谤」戒缘,前云慈地嗔谤,即六群一数也。「亲」下,制法,又二。前对众捡勘,后与羯磨。
【律】应与不痴毗尼,当与不痴毗尼。
【注】佛在王舍城。时,难提比丘得癫狂病,行来出入,不顺威仪,多犯众罪。比丘诘问。便言:「痴时造罪,病差不作。」以事白佛,佛言:「三种狂痴:一者,常忆,说戒常来;二者,不忆,说戒不来;三者,或忆或来或不来。此人应白四与不痴羯磨,证知病时造过,差后不造,应僧清净,得足数。」故制。
【疏】三、明「不痴」者。以痴造罪,非心所怀,于教不制。痴解不作,未可征治,不无前犯。故作白四,证痴不犯。与痴狂法,则行白二,由诤是非,稍难除殄,故此狂法,便行白四也。
第三,为二。初正释。「痴」,即颠狂心乱。「痴解」,谓狂病已止,得法解竟。「不无前犯」者,示有他疑,不与同法故。「与痴狂」下,简滥。颠狂羯磨,及与解法,并用「白二」。此有二意:一、为简二法,二、为彰别意。注中,初缘;「以事白佛」下,是相。文出三狂:初是下品,二即上品,此二不与法;三即中品,故须与法。
【律】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
【注】佛在瞻波国。白月十五日僧说戒时,佛在众坐,默不说戒。初夜已过,阿难请说,佛言:「欲令如来于不净众中说戒者,无此理也。」中夜、后夜请,答亦尔。时大目连即以天眼观犯戒者去佛不远,内怀腐烂,外现完净,即手牵出,来白佛言:「众已清净,应得说戒。」佛言:「自今已后不应为。取自言治。」因制此戒。
【疏】四、「自言治」者。罪是自生,还须自露。对于人众,面陈其失,故曰「自言」,因言其罪,情无隐伏,则曰「治」也。缘中,由不取自言,恐后清人,滥被驱逐,因制斯药。亦有三法自言,五法自言,如上现前,可以知也。
第四,初释文。「缘」下,释注。初缘后相,寻文可解。
【律】应与多人语,当与多人语。
【注】佛在舍卫国。时,诸比丘于十八事诤不息,遂至僧中断,不了。以事白佛,佛言:「应与多觅罪相。法、非法语同一处,应差比丘令行舍罗。行有三种:一者,显露;二者,覆藏;三者,耳语。若上座标首智人、和尚、阇棃住如法地,应显露行舍罗;若住非法地者,作下二法行之;若非法语人多,彼应作乱起去故。」此律本云「求觅罪相」,意亦同之。
【疏】五、「多人语」者。由评法相,取解不同。故召两朋,同处面决。行筹五德具八法者,三种量度,详审众情,又知义理,邪正明决,依法行之。非法者多,且令散去,后当更断,待法语人。事希法隐,故略不述。
第五,初科。先叙缘,即注从初至「不了」也。「故」下,次示制法,即注「以事白佛」已下文也。「八法」者,《律》云:「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已行不行,有如是五法,应差行舍罗。」并解三种行筹法,共为「八」也。「三种」,如注所列。「舍罗」,即筹。筹有二别,一完,二破。从正者捉完筹,随邪者捉破筹,多者为是。细寻可解。注中,「此律」下,示别名。「事希」下,三、显略。
【疏】今亦有师共诤佛性,或道理有,或执行成,俱有俱无,不能自决。十住罗縠,凡下绝思。义须三藏,据理取断。是名事露法隐,谁有行之?
次科。「或理有」,谓理性本具,不假修证,此执有也。「或行成」者,谓行功所成,非性本有,此计无也。「俱有」,谓亦理具亦修成,此计两亦。「俱无」,如定性声闻、阐提无等,此执双非也。然彼佛性,不堕四句,凡计一竭,俱为戏论。「十住」字误,合云「十地」,或通指十圣,或但第十地及等觉人。彼见佛性,如隔罗縠观月,喻其末明。《涅槃经》云:「菩萨位阶十地,尚不了了知见佛性,何况声闻缘觉之人能得见耶?」文况下凡,非彼所测,则可知矣。「义」下,明合用此法。由是言诤,须教殄灭。「是」下,伤时不用。「露」,显也。法何所隐,由人不行耳。
【律】应与罪处所,当与罪处所。
【注】佛在释翅瘦国。时,象力释子善能论议,得外道切问,前后相违,僧中亦尔。比丘以事白佛,佛言:「僧应白四与彼羯磨,治取本罪,夺三十五事。若伏首本罪者,应白四羯磨如法为解。」故立此法。有本为「觅罪相」者,意同如上。而次第六,灭觅诤上品药故。
【疏】六、明「罪处所」者。由彼比丘多造罪故,辄便首重,及后举勘,便复引轻。僧量其情,亦可推核,未举自陈,多是其实,恐治引轻,定是虗枉。故重加法,夺其智能,伏首本罪,方为解救。故僧作法,征其罪处,故曰也。
第六,初科。前叙缘起,即象力也。「故重」下,示制法。注文「有本」下,示异名。「而」下,示次第。由前名滥,恐倒乱故,仍定品位,决无相滥矣。
【疏】《律本》此名,或名「觅罪相」者,或「以多人为觅罪相」者。今诵戒人,不释药之上下,对病治灭,应先诵「多灭」,后诵「觅相」,此是好也。
次科。「或名觅罪相」,据《律本》也,今《删定戒》依《律》易之。「或以多人为觅罪」者,错用后名,召前法也,由《律》名同,致令滥用。「今」下,教依次诵。(「释」字误,合作「识」。)今《删定戒》,多觅是「多人语」,单觅即「罪处所」。名相既正,药病不差,故云「好」也。
【律】应与如草布地,当与如草布地。
【注】佛在舍卫国。比丘共诤,经年难灭。以事白佛,听彼此二众相对共灭。应一众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来出入,多犯诸罪,除『遮不至白衣家』,余罪共长老作草覆地灭。」彼一众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已,彼此和合,罪诤俱灭,更不相问,如草覆地。
【疏】七、明「草覆地」者。两朋相诤,经年难灭,勘捡罪事,不知首尾,无由以教,取断是非。故直面对,各陈咎失,不须后说彼我是非,罪诤于此一时俱净。如草掩泥,事净便止,故曰也。
第七。初叙缘起,即拘睒弥诤,经涉六年。「故」下,示制法。「面对」、「各陈」等,即法仪也。「如」下,结名。法药如「草」,久诤如「泥」,从喻为名。注中,两众各一上座,先令彼众伏地,上座白忏,此众受之,然后此众对忏亦尔。「遮不至白衣家」,由对俗犯,所以除之。
【律】诸大德!我已说七灭诤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注】始从四重,终此七灭诤,八篇之文,广教正宗也。皆谓犯「略」制「广」,补其行教,有当机益。
【疏】结后释云,如注所引「当机益」者,明上八段广教正宗,惠利在机,必修于行,克剪烦恼,深有成益也。
结章中。「结后释」者,即指注也。「八段」是教,教必利机,机必修行,行必破惑证果。为益之深,固可知矣。
【律】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已说四波罗夷法,已说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说二不定法,已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已说九十波逸提法,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已说众学式叉迦罗尼法,已说七灭诤法。此是佛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注】此即「广教」流通文也,恐情疎放,故总结以示之。
【疏】大段第三,言「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下,广教别流通也。还牒九段,反束告知。举教所出,劝说流通也。
第三,广教别流通中。「还」下二句,释前牒名。「举」下二句,释后佛说等。通结。
【疏】自上,明广教三段竟。
三段,可解。
【疏】次释第二大段,略教行法,文分三段:第一,从初「若更有余佛法」,至「应当学」来,明略教发起序;第二,从「忍辱第一道」下,至「广分别说」来,略教正宗;第三,「诸比丘」下,劝修流通也。
【律】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共和合,应当学。
【注】此谓「略教」之别序也。创佛利机,未劳麤显,直举纲要,闻皆会道。
【疏】就初略序,文云「若更有余佛法」者。
【疏】一解:「据上释迦所说为本,望下六佛在释迦之前,谓之为『余』,故曰『余佛法』也。明此劝信修学,与下略说,作兴致之由,故名为『序』。」
第二,略教,亦分三分,序中三解,初解,正释中二。初释「余」义。「据上释迦说」者,即广教。「六佛在释迦前」者,并过去佛也。「明」下,次释「序」义。
【疏】又解:「上章八篇广相,二机同感,『序』引七佛咸共说之。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摄心之士。恐于末法,无机不须。故列七法,同成一禁也。」
次列意中。对广明略。广教通被三时利钝二机,略教反上,一被化初,二唯利士。「恐」下,出疑情。「故」下,正列意。
【疏】问:「前解云『下有七佛说略』,何故偏指六佛为『余』?」
答:「六佛摄义既宽,从多故也。」
问中。云「前解」者,即上卷明二教中,对前广教,七佛略偈并合为「余」,文中「偏指」,故须问决。答中,释迦一偈,止明三业,总前广教更无别法。前六佛偈,各明一行,如「忍辱」等,广文不摄,故曰「义宽」。前可包后,后不摄前,故曰「从多」也。
【疏】又解:「据上广教,为当机之法,略教在广之外,谓之为『余』。通有摄心之能,理须齐奉,故曰『是中和合,应当学』也。」
次解。前广为本,后略为余。文理须便,此释可取。
【疏】或指偷兰之罪,八篇不列为「余」。不成解也。
后解。全非略教序意,故所不取。
【疏】第二段,略正宗法,文分为七。
【律】「忍辱第一道, 佛说无为最, 出家恼他人,
不名为沙门。」
【律】此是毗婆尸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贤劫前九十一劫出兴于世,一百年中常说此偈,后方广说。
【疏】初段又二。
【疏】初法体偈中,分二:上半明忍行之益,下半示不忍之损。
【疏】就初忍法有三:一、法思惟;二、他不益;三、安苦也。于辱生忍,故曰「忍辱」;行功既彊,入道最胜,故曰「第一道」。此明因行也。因不虗设,必能感果。是以次句明涅槃体寂,不为诸相所迁,故曰「无为」。出离中胜,故曰「最」也。
二、正宗分,第一佛,上半偈中,初科又二。初释上句。前通列三忍:「法思惟」者,谓于诸法,安忍思择,而不劳倦;二、「他不益」者,彼怨加害,而不反报;三、「安苦」者,众苦逼迫,安然忍受。今释「忍辱」,即当第二,梵语「羼提」,此翻「忍辱」。「行功强」者,《经》云:「忍之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因不」下,次释下句。「无为」即目涅槃自体。「诸相」即生、住、异、灭四相,简诸有为,随相迁变,有坏灭故。
【疏】又释:「忍力最大,不为缘动,名曰『无为』。诸行中胜,故曰『最』也。」
次释。「忍力大」者,《经》云:「能行忍者,乃可名为有力大人。」、「不为缘动」,「缘」即恼辱等。
【疏】又释:「夫欲净澄戒行,必以忍法为先。既令戒净,故先叹忍也。忍成戒净,有相自亡,故次叹无为也。」
后释。欲附所宗,故兼「戒行」。以「戒净」故,业遣惑除,故云「有相自亡」。
【疏】下半诫劝中,「沙门」,名息恶之士。今内违外恼,便乖出俗形名也。「出家」异俗也,「沙门」异名也。
下半偈中。初示名义。「今」下,正释。起嗔是「内违」,害他为「外恼」。既不息恶,故乖「形名」。「出」下二句,举文配释形名,出世反俗,故并云「异」。「俗」字,合作「形」。
【疏】次释能说法人中,分三:初题名,二、举号,三、结法属人也。
次能说人中,分文为三。余六并尔,下更不分。
【疏】「此是毗婆尸」者,显前所说有劫佛名也。此佛在贤劫前九十一劫出世。由中间劫空,故远取有劫佛,以成七世也。乃至后弥勒佛兴,即以尸弃为第七之祖也。如是广知。本曰「毗婆尸」,或曰「婆沙」、「钵沙」,此译同为广说也。
题名中。初总示。「毗婆尸」,如下自翻。「此」下,别释。初明劫数,此依《长阿含经》所列,下六并尔。此佛出世,三会说法,度三十四万八千人。「贤劫」者,慈恩《劫章》云:「即此住劫称贤劫,二十劫中第九劫。」此界成后,有千佛出世,既多贤圣,故名「贤劫」。「在前九十一劫」者,谓跨过空劫,逆数坏、住、成,更跨一空劫,复取坏为八十劫,即当前住劫第十劫,故云「远取有劫」等。欲顺世谛,以「七」为祖故也。弥勒兴时,除毗婆尸,故「以尸弃为第七」。若据相承,合云「第一」,此约从亲至踈,以释迦为始,远劫为第七也。乃至后佛出世,第减亦然。「本」下,翻名。梵言三别,「毗」字并同,故下二不举,《智论》亦云「鞞婆尸」,此翻种种具。
【疏】二、「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者,佛德难穷,略陈三号,解释如常。
次举号中。《成论》云:「乘如实道,来成正觉,故名『如来』。」此谓从真垂应为名。结惑永尽,故名「无所著」。道同三世,故名「等正觉」。若对三身:初应,二报,三法。亦即解脱、般若、法身三种德也。若对十号,彼无第二,又「等正觉」即彼佛号,华、梵各举耳。
【疏】三、「说是戒经」者,明忍清戒之法,戒净由忍而成。既是正法,判非邪教,故陈圣量也。
三、结法中。初二句撮前略偈。「既」下,正释结文。指此略教,是彼佛说,故云「陈圣量」也。
【疏】下六佛,并同此解。
指例中。以下六段人法不同,余皆无别,故通指之。意使学者临文准判。
【律】「譬如明眼人, 能避险恶道, 世有聪明人,
能远离诸恶。」
【律】此是尸弃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贤劫前三十四劫出兴于世,八十年中常说此偈,后方广说。
【疏】第二段略如上分之。
【疏】就初偈中,但明离过行也。上半约譬明离险,下半约世明远恶也。俗世俱有远险避恶之能也,况出世缺有之士,而同尘随染乎?
第二,法偈中,初总示。「上」下,判释。初分偈句,上半约喻以明,下半即举世事为比。如俗中君子,怀仁抱义,迁善远恶,所谓「聪明人」也。「俗」下,通合。「缺」,即破也。
【疏】下明能说人中,言「尸弃」佛,与第三同在贤劫前三十四劫中出世。前后两分,空劫无佛也。
能说人中。「尸弃」此翻「云火」(能烧有明,可名佛德),七万岁时出世,三会度二十五万人。「贤劫前三十四劫」,亦从空劫前坏劫逆数,即当住劫第七劫,此与下第三佛同劫同人寿时出世,但年有前后耳。(或云后佛八万岁者,非。)「前」下,通示七佛,谓空劫前取三佛,空劫后取四佛,故云「两分」等。
【律】「不谤亦不嫉, 当奉行于戒, 饮食知止足,
常乐在空闲, 心定乐精进, 是名诸佛敬。」
【律】此是毗叶罗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佛出世与前同劫,人寿七万岁,七十年前说此略偈,后方广说。
【疏】第三段略偈,明止作二行,教化于时也。就初四句,明身口奉戒止行成就相,后有半偈,修善䇿勤作行成就也。
【疏】就初又二:初半偈,口无过也;次半偈,身离过也。
【疏】同住检行,称根而举,名「不谤」。又解,称法而谈,无颠倒过,不非圣说,故曰「不谤」。见他名利,口无讥毁,名「不嫉」也。二过既无,理资行本,故「当奉戒」也。
第三佛,初止行,上半中。初释「不谤」有二义。前约举罪释,后约说法释。「颠倒」、「非圣」,即名「谤法」,高座讲说,宁不慎乎?「见」下,次释「不嫉」。「行本」,即目「戒」也。
【疏】就身离中,受纳有方,不生内苦,故「知止」也。在喧乱道,处静同圣,故「乐空」也。
下半偈中,节食、处静,并道缘故。
【疏】上既身口据法,定慧必有日新,故曰「心定乐精进」。䇿修之慧,即四修也。法非余人所传,深须谛受,故曰「是诸佛教」也。
作行中。蹑前生后,前是身口业,此即心业,又前是戒学,此即定慧二学。「日新」,日有进益也。「䇿修慧即四修」者,举四正勤,释上精进:一、已生恶令除断,二、未生恶不令生,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长。「法」下,释下句。此句文局在后,义总结前。能说人,前文已示,偈后不释。「毗叶罗」,亦云毗舍浮、鞞恕附、随叶等,皆音互耳。此翻「一切慈」,种姓同前,娑罗树下成佛,二会说法,度十三万人。
【律】「譬如蜂采华, 不坏色与香, 但取其味去;
比丘出聚然, 不违戾他事, 不观作不作,
但自观身行, 若正若不正。」
【律】此是拘楼孙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佛贤劫初佛,人寿六万岁时,六十年常说此偈,后方广说。
【疏】第四段中,说自利利他行,或纯自利行。
【疏】初释分二,初偈明利他行法,下偈但明自利行也。
【疏】就前偈,初三句喻文,后「比丘」下合喻。
【疏】初中,假名行者,待食资身,如蜂在聚也,乞食如「采」。世华揽四尘以成,有感果之用,故名「华」也。施主亦以四事和合名施,必同感果之用,故如「华」也。又蜂之采华,非直取味,亦损色香,但取之至微,不损成华感果之用,故曰「不坏色香」也。比丘亦尔,终不多求坏俗之信,义同不坏色与香也。趣乞少许,资身长道,故曰「但取其味去」。
第四佛偈,初两利,释利他喻中。初释上句。「乞食如采」句绝。「世华」下,举喻。「四尘」,即香、色、味、触。「施主」下,合喻。「又」下,次释下句。初举喻,「比丘」下,合喻。
【疏】文中,「比丘」合上「蜂」也。「出聚」者,方欲乞食向俗,故云「出」向聚落。如蜂不异,故曰「然」也。又云「出聚」者,入聚落得食,出诣僧园将噉,无损俗怀。如蜂在林取味,出林还返,故云「出」也。又有戒文为「入聚」者,言比丘初入,必以蜂喻自观也。
合法中。初牒释,有二。前约初乞出去释;「又」下,次约乞已出还释。「又有」下,点异。「初入」、「自观」,同前初释。
【疏】下偈明自行中,上明不外违,下明唯内慎也。「不违戾」者,众行不乖也。「不观作不作」者,别人不预也。夫好恶由乎净秽,爱憎必因斯起;凡夫遂有去取,终恐涉于贪瞋。事须两遣,成于舍护也。下「自观」中,如常解。
自行中。初总分。「不违」下,别释。初释上半,众别两行,并属他故,众不可戾,别不须观。「戾」,乖也。「预」,犹辨也。「夫」下,显意。行「净」故「好」,行「秽」故「恶」,见「好」则「爱」而「取」之,见「恶」必「憎」而「去」之。既是凡夫,取舍不以道,往往爱起于「贪」,憎出乎「嗔」,反成自累。故须爱憎两遣,平一其心,故云「成舍护」也。「下」下,指略下半,谓须克己,正则守之,不正则改之。斯乃为人为道,处众立身之要术矣!
【疏】又通作自行解。初三句喻文,下并法说。行者「如蜂」也。将入众中,学于行仪,为「采」也。清众法成,有感果用,为「华」也。依法而行,不乖众网,名「不坏」也。采取教法,有资神用,名「取味」也。「比丘」,合上「蜂」也。「入聚」,合上「采花」。「不违」等半偈,合上「不坏色香」也。「但自观」下,合上「取味」也。
次自行中,初释。初总分。「行」下,别释为二。初释喻,此约入众学法为「采」,依教奉行为「取味」。「比丘」下,释法说。「入聚」,谓预众也。余合可解。
【疏】又解:「初偈明自行也,形报须资,依俗济道,受纳有仪,如初偈也。行假众成,力未兼济,随机处默,恐恼僧仪,故自外护,即后偈也。」
次释中。初偈「自行」资报,次偈「处众」护僧,大同初释,但从大判,不复碎分耳。
【疏】第二,结能说中。「拘楼孙」,贤劫成时,人寿六万岁。时六十年常说此偈,过此方说广也。上下并须比事,如此释之。
能说中。「拘留孙」,一云「迦罗鸠飡陀」,或云「迦那伽」,此翻「金仙人」,即贤劫第九减劫,一会说法,度四万人,从人寿八万岁减至六万岁时出世。「上下」,通指令同此释,然经注自显,不复引也。
【疏】问:「劫初人化,命限无量,佛何不出者?」
答:「无过放逸,虽出不受正化。故《论》云『劫减佛兴,劫增轮王』也。」
问中。言「人化」者,谓劫初时人,多从天化。答中,初约义释。下引论证,未详何论。言「轮王」者,《地持》云「初地菩萨作转轮王,王四天下,以十善化人,在于劫初」等。
【律】「心莫作放逸, 圣法当勤学, 如是无忧愁,
心定入涅槃。」
【律】此是拘那含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贤劫中为第二佛,人寿四万岁,二十年前常说此偈,后方广说。
【疏】第五段,明轻纵放逸行。然放逸之相极多,莫非迹散流俗,心随苦乐,名「放逸」也。如《涅槃》说「最为善行之霜雹」。就偈分二:上半明因行,下半明果满也。
第五佛偈,标分中。初示放逸相。「迹散流俗」,谓行非洁白。「心随苦乐」,谓志不坚正。「如」下,引示。放逸能丧「善行」,「霜雹」能摧生物,故以喻焉。彼经第十三云:「诸善男子,因不放逸能生世出世法,若有欲得阿耨菩提,应当勤修不放逸法。夫放逸者,有十三果报:一、乐为世间作业,二、乐说无益之语,三、常乐久寝睡眠,四、乐说世间之事,五、常乐亲近恶友,六、懈怠懒惰,七、常为他人所轻,八、虽有所闻寻复忘失,九、乐处边地,十、不能调伏诸根,十一、食不知足,十二、不乐定寂,十三、所见不正。夫放逸者,虽得近佛及佛弟子,犹名为远。」
【疏】纵心尘境,随缘染著,方名「放逸」。若能摄心,与正观相应,离诸缘过,故曰「心莫作放逸」。然逸通身口,心为本业,故指「心」也。此明离过,进修会正,有解脱因,名为「圣法当勤学」。
上半偈中,初释上句。初牒释。「逸通身口」,言其末也;「心为本业」,穷其始也。「此」下,释下句。蹑前离过,生下学法。
【疏】「如是」者,牒上因成也。由行圣法,入增忍位,苦业永亡,故曰「无忧愁」也。心净慧明,诸有永绝,故曰「心定入涅槃」也。
次半偈中。初释上句。「增忍位」,即内凡第三位。「苦业永亡」者,且据三途因果为言,以忍位不退,不堕恶道故。「心」下,次释下句。「诸有永绝」,即无学极圣。上举深贤,永离三恶,下举极圣,永出三界。
【疏】贤劫初第二佛,四万岁时出世,三十年前恒说此偈。
能说人中。「拘那含牟尼」,此翻「金色仙」,一会说法,度三万人。
【律】「一切恶莫作, 当奉行诸善, 自净其志意,
是则诸佛教。」
【律】此是迦叶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注】此贤劫第三佛,人寿二万岁,二十年前说此偈,后方广说。
【疏】第六段,明三学行,轻过修善也。偈文为二:初三句明行教,下一句指非滥说也。
【疏】就初有二句:上明止恶,下明修善。次有一句,明止作二行本唯心起,当观志意也。心有所主名「意」,贞固难拔名「志」也。
第六佛偈,上三句中。初分句;「心」下,点文。「志」、「意」并心,从义两别。
【疏】斯之正戒,非余邪术,故曰「是诸佛教」。
次释下句,可解。
【疏】贤劫第三佛,人寿二万岁时出世,二十年前常说此偈。
能说中。「迦叶」,此翻「饮光」,一会说法,度二万人。
【律】「善护于口言, 自净其志意, 身莫作诸恶,
此三业道净, 能得如是行, 是大仙人道。」
【律】此是释迦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经》;从此已后,广分别说。
【注】此佛「略教」,即是「略」之正宗也。时接利根,无再犯者。后因重过,佛止不说,即以广、略二教付弟子说也。
【疏】第七段,明调三业门,以化于时。偈分为二:初一行明三业行净,后明行成会正也。「是大仙人道」者,佛为世导,任物施名,仙为俗网所欣,故佛因之立教。小仙未免三恶,大仙永离九居,故曰也。
第七佛偈。初分文。「是」下,牒释。初示名所以。「小」下,次明简异凡仙。《萨婆多》云:「薄伽梵于世俗中,是尊胜故,又于声闻独觉之仙,是殊胜故,号『大仙』也。」此则二乘亦名「小仙」,今文且对凡仙,故云「未免三恶」。「九居」,即三界,欲界为一,色、无色各四,并众生居处,故曰「九居」。
【疏】能说人,此贤劫第四佛也。义当分三:「此是释迦」下,明能说之人;「于十二年」下,明略教所为也;「从此已后广说」者,明息略通广也。
能说中。「释迦」翻「能仁」,「牟尼」翻「寂默」。人寿一百岁时出世,说法不计会,度人不计数,十二年常说此偈。标分可解。
【疏】「为无事僧」者,如光师释:「由未最初犯,故曰『无事』。」又释:「容有初犯,但不在众,得行说戒,故曰『无事』。」今释云:「如《律》,五年制广教,便有犯人。但最初不犯,即名『无事』也。至十二年,方有重犯。如《律》,佛言『从今我不说戒,汝今自说』等。」
牒释中。初文三解。光师约未兴广释。次师,约屏犯不碍说戒释。彼谓因在众犯,佛始不说,则知已前不在众犯,皆名「无事」。今解中,「五年有犯」,即破初解。「最初不犯」,即破次师。至后「重犯」,方名有事。「如」下,引证,文见《灭诤》。
【疏】问:「佛何不为犯者说?」
答:「以无事不知,无时不练,犯人三问不答,必有碎首之苦。故不为也。」
次科,初问答中。「事」谓行业,「时」即三世,正徧知海,无不明练。「碎首苦」者,《五分》云:「五百金刚,常随佛后,三问不答,竞举金刚杵击碎其头。」如《涅槃》说,此亦化现,非实尔也。
【疏】问:「佛僧两说,俱为行净之士,如何一开一闭?」
答:「佛眼无不观了,唯行净者,方同。僧制取报,三根现净,得陈说戒。」
次问。僧中通秽是「一开」,佛唯净境是「一闭」。答文,可解。「报」,告也。
【疏】问:「俱有说能,开闭犹昧,请陈其旨?」
答:「佛说不应,则神杵坏之,僧说不应,则无神可损。故知末法,净秽同居。但说对净士,会机入正。秽虽在众,不坏僧法,但自坏行,远有出期也。」
三问。以前义未尽,故复征之。答中,还用初义,两以释通。「故」下,显益。「会机入正」,「会」,合也,「正」,即正道。「远有出期」者,谓无近益,《业疏》云「自为来习」是也。
【律】诸比丘,自有乐法、乐沙门者,有惭、有愧、乐戒者,当于中学。(此谓「略教」之流通分。)
【疏】第三,「诸比丘」下,明略教流通也。「自为」者,独拔厌世也。「乐法」者,修善教也。「乐沙门」者,息恶士也。「有惭」者,隐不起过也。「有愧」者,外无非违也。「乐学戒」者,总摄上五,成斯行本也。「当于中学」者,明上略教,为行者所依,可受而从,必有成济也。
三、略教流通中。初总示。「自」下,牒释。列释简人。「隐不起过」,即屏处;「外无非违」,谓露处也。「总摄上五」者,由具上五,方能奉戒,故云「成行本」。「当」下,释劝学。「可受而从」者,教非虗授也。「必有成济」者,行不徒为也。
【疏】大段第三,明广略二教总流通,文分为五:初从「明人」下,至「诸佛法」来,明广教行益,劝信流通;第二,「若有自为身」下,至「入寂灭涅槃」来,明略教行益,开演信顺流通;第三,从「世尊涅槃时」下,至「得入涅槃」来,明戒为众行之师,善护行净之士,明付嘱久住,以辨流通;第四,「若不持此戒」下二偈,明违佛遗嘱,必有陷坠之咎,劝信奉顺流通;第五,「我已说《戒经》」下,结前回向以辨流通。
第三,二教流通,分文五段。须用科语,一一对《经》,方见《经》意。
【律】明人能护戒, 能得三种乐: 名誉及利养,
死得生天上。 当观如是处, 有智应护戒,
戒净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如过去诸佛,
及以未来者, 现在诸世尊, 能胜一切忧,
皆共尊敬戒, 此是诸佛法。
【疏】就初段,分二:初有二偈,正彰戒益劝观;第二,「如过佛」下一偈半,引彼三世同遵行益也。
【疏】就前有二。初有偈半,明持之时,不期世报而冥感获。次有半偈,明持戒之善,与慧相资,道成远益。超出相有,名「第一道」也。释文可解。
初广教劝信,初中。初科分,末后一句示略。今略点之。初偈半中,初句标持人,必是智士,故曰「明人」。次三句,先举世报,以诱钝根。上句总标,下二句别示。「名利」是现报,「生天」是来报。下二句,上句劝观,下句劝持。「如是处」,即上三乐。「有智」,即召信奉之士。下半偈,次示出世果,通接利钝。谓因奉戒,发生定慧,破惑证圣,故云「第一道」也。上句明修因,下句显证果。
【疏】第二,引上广行之教,必有正说之人,故通明三佛,既并绝缚,俱遵戒法,若斯敬持,「是诸佛法」也。
次科,偈半中。前一偈,上三句别举,义通十方。下一句显德,圣智灭惑,生死苦尽,故云「能胜一切忧」。后半偈,谓既为三世尊敬,则显是「诸佛法」,既是佛法,同当奉持。
【律】若有自为身, 欲求于佛道, 当尊重正法,
此是诸佛教。 七佛为世尊, 灭除诸结使,
说是七戒经, 诸缚得解脱, 已入于涅槃,
诸戏永灭尽。 尊行大仙说, 圣贤称誉戒,
弟子之所行, 入寂灭涅槃。
【疏】第二段,略教分三:初一行,明律主引略劝之文;次一行半,举七佛说略行之度世也;后「尊行」下一偈,明七佛诸子,承奉圣教,亦同度世。明信顺于略,既有功能,义非徒诫故也。
第二,略教信顺,有三偈半。初分文;「明」下,示意。初一行中,上二句召机。「自为身」者,厌生死苦也。「欲求佛道」,希涅槃乐也。下二句劝信,「正法」即略教,「是诸佛教」者,极圣同遵故。次行半中,前三句举七佛说略。上二句叹德,下句演法。后三句,明行之度世。上下二句,明破障;中间一句,明入道。破障中,上句「诸缚」,是烦恼障;下句「戏论」,即所知障。后一行,弟子奉行,初句遵师教,次句赞略法。「圣贤」,通目诸弟子。下二句彰益,上句成因,下句证果。
【律】世尊涅槃时, 兴起于大悲, 集诸比丘众,
与如是教戒: 「莫谓我涅槃, 净行者无护;
我今说《戒经》, 亦善说毗尼, 我虽般涅槃,
当视如世尊。 此经久住世, 佛法得炽盛;
以是炽盛故, 得入于涅槃。」
【疏】第三,「世尊涅槃时」下,分三:初一行,引佛戒时,将传遗训之仪;第二,「莫谓我涅槃」下一行半,正明付嘱之法;后三,「此经久住世」,明依教修行,佛法增益广大。由依教行,如佛在日不殊,故「得入」灭也。
第三,付嘱流通,有三行半。初一行中,「涅槃时集众教戒」者,即《涅槃》重扶戒律,《遗教》珍敬木叉,今撮彼意,以为偈辞。次一行半中,初二句遮疑,恐谓佛在须护,灭后不护故。「我」下,示人法住持相似。上二句指所说法,则戒与律。下二句令观法如佛,即《遗教》云「当知此则是汝大师」,又《经》云「若见法者,即见我身」等,并同此意。后一行中,叹教功益。初二句,明住持益。教存人奉,匡僧导俗,修因克果,三宝久住,莫不由斯。下二句,明得道益。
【律】若不持此戒, 如所应布萨, 喻如日没时,
世界皆暗冥。 当护持此戒, 如牦牛爱尾;
和合一处坐, 如佛之所说。
【疏】第四,「若不持此戒」下,明违教有损,文分为二。初偈举损,令慧日沈,众行没也,故譬「日没」,则众「世」、「暗」矣。后偈覩损劝持,奉戒遮防。「牦牛爱尾」,成上持戒也。「和合如说」,成上「如所应」也。
第四,奉顺流通二偈。初偈,上半法说,「若不」字,贯下二句。「不持戒」丧自行,「不布萨」灭众法。此二既亡,群生愚冥,无所见故,「如日没」也。下二句举喻,如疏对合。后一偈,上半劝修自行,上法下喻。「牦牛」,《说文》云:「酉南夷长髦牛也(言出在夷国,髦即尾也)。」世传其牛尾长赤色,牛所护惜,故教中多举为喻。下半劝行众法。佛初亲说,令倣上圣,故云「如佛说」也。或可令遵佛制,半月复行,亦如疏配。
【律】我已说《戒经》, 众僧布萨竟。 我今说《戒经》,
所说诸功德, 施一切众生, 皆共成佛道。
【疏】第五,「我已说」中,分二:初一偈,结前广略之文;后半偈,明说戒之益。岂唯即坐,亦回斯业,通被有心,故云「成佛道」也。
第五,回向流通一偈半。初一偈中,上二句结所说二教,下二句集始末行功。后半偈中,上句所施之境徧该法界,下句所期之益直至菩提。前序归敬诸佛,后偈三世同遵。「欲求佛道」、「施生成佛」等,独出今宗,高超群部。使夫行者学有所归,行无虗弃。《业疏》所谓「故须域心于处」者,旨在兹矣。文云「有心」,即目众生,《华严》云「凡有心者,皆当作佛」是也。
【注】斯文即法护尊者所撰,为广、略二教总流通也。今余所注,述而不作,将用尘露山海,昭扬远代,同舟所存,固其尔矣。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下)
【疏】随义更消,亦得。但讲通将了,说导若流。众又久习,多生怠慢。故须约略指掌,接悟群情可矣。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下)
结略中。上句示不尽。「但」下,显略意。上二句,明说者意阑。「说导若流」,言其欲速竟故。次二句,明听众情慢。后二句,结前简略,颇适机宜。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四下之三(终)
【疏】余以轻生,簉筵正法。昔在童稚,即有信心,无缘携接,致及过学,年十有五,方得寻师。十六诵经,十七剃落,大业余历,蒙受具戒。
于时佛法梗塞,寺门常闲,致于律教,无处师寻,但在守文,持犯不识。大唐御世,时遭俭约,乍欲投听,志不自由。武德四年,方得预听。才得一徧,便欲坐禅。和尚教曰:「戒净定明,慧方有据。始听未闲,持犯焉识?汝且专听,吾自为汝知僧役务。」又往听律十徧,心乐禅思,不忘昼夜,闻持犯处,多贯心怀,至于文句,并不寻究。又欲坐禅,和尚又曰:「更听十徧,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业。时首律师亲命覆读,自顾愚暗,文句缺然,至于义理,依语谨诵,未是心证,何容覆讲?遂不敢受。听二十徧,时经六载。
贞观初年,周游讲肆,寻逐名师,若山若世。遂以所解,造《钞》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写。
贞观四年,远观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有厉律师,当时峰岫,远依寻读,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抚心之痛,何可言之。
乃返沁部山中,为择律师,又出《钞》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润色,筋脉相通。又出《删补羯磨》一卷、《疏》两卷,《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
于时母氏尚存,屡遣追唤,顾怀不已,乃返隰列。同法相亲,追随极众,乃至三十达于河濵。一夏言说,又出《尼注戒本》一卷,遂尔分手。唯留钞本,余并东流。巡涉稽湖,达于京邑。
十六年内,母氏云崩。性不狎喧,乐居山野,乃因事故,遂往南山。至二十年,方得岩隐。有乐戒者,乃复相寻,祈广其文。事不获已,又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年,又请《戒本》及注解疏。情不能已,又出《戒本含注》,并《疏》四卷。值患停废,心志辽落,昏忘非一。为求不已,至永徽二年九月十九日,方为疏讫。粗得开其大务,决事行用,颇有准承。余今暮年,旦夕为命,故以历之,亦绝笔有据耳。
No. 714-F 分会含注戒本疏记䟦
曾听天皷自然鸣,又闻钟皷俟桴方鸣矣,毗尼为言,亦复如是乎?性则无问而自说,遮则待机说之,是并正遍知者所以令然也。
于兹有岁,星宿戊午。孟冬之一日,有客调律吕,敲予蓬门。来者,启扉窥之,则断金臭兰之徒也。
问讯已竟。客叉手改端云:自佛法东渐,南山之正流溢于四海;律教隆盛,持犯开遮灿然维新矣。凡普天之下,释门之缁素,孰敢不祇奉乎?且终南之遗书,其大者三,所谓钞及二疏也。于中《戒》、《业》二疏本末异卷,后进之英达踟踌照校矣。于粤有律师字禅龙,固执一字权,普泛四等航。其慎独也,效乎艸系焉;其爱物也,比于鹅珠焉。将济学徒费劳,甞会《羯磨》、《疏》、《记》,以流行天下,云云。
予窃谓客云:汝与彼龙公分会之场耶?客云:尔也。复问:律师何为不会注羯磨耶?客云:未审何意。予谓:希冀本文俱会即可乎,将不可耶?客云:如我惟忖,芝祖《科文》正科《疏》文。不系本文焉,其为此耶。
余云:此何伤斯在。且举其例。如天台法华会本,依《文句》科以会《经本》,随荆溪科以分《文句》,今亦举一千从,依《疏》牒文以会注及《戒》,随《记》科释,分会《疏》文。且《钞》是宗钞,岂会《戒本》乎?《疏》是注疏,宜牒会本文。不可一准耳。客云:唯尔,一言以著书诸绅矣。客退暂时云:今《注戒》、《疏》、《记》阙之会入,须作此之分会注戒俱赋矣。
余云:原夫戒体玄微,德用难思,不曰高乎?越彼之太虗,不曰深乎?方之于沧溟,恢恢焉,晃晃焉,逈出言象之外也。今也将提短绠而临于深井,挑小管而窥于广天。吾恐不知量,招罪于大方,与厥贻讥乎后世。孰若其屏德,无声无臭。且夫小慧者德之贼也。名是实之宾,苟求虗誉,遂劳同志,言不得其门而臻彼奥,则无有是处。徒弄文章,终失醇粹。请勿受言矣。
客愤然进席。悱然抵掌云:《钞》、《记》既会,业疏亦成。第所残阙个书耳,汝今当仁岂让他。
起予鞭吾,恰急于魏帝之贵幼弟也。如予斗筲之器,虽不以足贵,而扬桴击皷,虽欲不鸣,其岂可得遂乃谩诺矣。退而倩想,自小学薙染志学入律以来,长被佛祖旷恩,夙浴三学法水,实知罔极矣,焉敢不谢之乎,是亦非宿因所令然耶。况复戒则定慧之本原,十方如来一门超出妙庄严路,戒足不全,若为发趣?欲全戒足,则岂舍之。
大哉戒德,方行资始。《百论》盲跛之譬,《牟子》之说行之解如之何乎?苟守一隅而固辞,则早晚使挑,慧矩苍生,照正行之路。因而利其器,从事于斯矣。而戒本注疏文段钩鏁,不唯一重。殆病符合,而赖绎文逐节排布。《疏》、《记》循科分会纶次,今将法彼曲成从,天地易简,五部俱会,一览使普矣。兹稔功成,更以异本校讐,犹恐爽灵鉴多矣。恭候后喆之琢磨,非敢功于比先辈,才酬佛恩,少答祖德矣。冀称性微勋,弥编法界,佛日增辉,法寿无穷矣,云尔。
赞阳日内山阴沙门释种莲合即静阁毫于灵芝寺遍照光院方丈于旹宽保二年星舍壬戌盂冬谷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