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714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二
【律】十二、污家摈谤违谏戒。
【疏】第十二,污家摈谤违僧谏戒。
【疏】四意如前。
【疏】初明制意,有六:
【疏】初、听依聚者,有二种利:比丘出家,有待须立,若不供给,交阙正业,故听依聚乞食自资;二、令彼施主,僧田获益故。
二、不听污家行恶意。今依聚落,广兴过状,身口非仪,即名自损。四种污家,坏彼净信,则非利他。
三、解摈意。为过情深,内外俱损。若不治罸,永无改过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为是。故须摈出,使是非两异。
四、解谤僧意。由僧治摈,迹涉爱憎,似有不平,致彼言谤。
五、解须谏意。由前摈时,六人同犯。二人逃走,身不现前,不得治摈,相似有怖;二人逆路,改过伏从,无罪可治,相似有爱;二人现在,非走非忏,僧作法摈,相似有恚。今反前意,非僧有怖、有爱、有恚。依法举治,何痴之有?若不谏喻,无由自晓,是故谏彼,表内无瑕。
六、结罪意。众僧慈悲,自理谏彼。是非既分,固执不舍,违法谏满,理与僧残。
十二,制意,有六。初中,「二利」,初即自利,二即利他。二中,翻上二利,即成两损。三中。初总示。「内外」,即道俗。「若」下,别释。初释损道,「又」下,次释损俗。四中,「迹涉爱憎」,缘见次意。五中。初叙摈谤。「二人逃走」,即三闻达及摩醯沙,走入王宫回避。「二人改过」,即迦留陀夷及阐陀。「逆」,迎也。「二人现在」,即阿湿卑与富那婆蹉。「今」下,正彰须谏。六中,「自理」者,明非憎爱。「谏彼」者,令止谤僧也。
【疏】第二,释名。坌污净士,名曰「污家」;过与理违,名为「恶行」;举过显众,名之为「摈」;无罪横加,名「谤」;以理喻彼,名「谏」。此是所防,「戒」是能治。如上可知。
释名中。「净士」,谓有信俗人。「无罪」,谓僧非爱恚。「污」、「恶」「谤」三属犯人,「摈谏」在僧。
【疏】第三,具缘有六:一、作污家恶行;二、心无改悔;三、作法治摈;四、非理谤僧;五、如法设谏;六、三法竟,罪至。
具缘中。「污家恶行」,乃是本缘。第四「谤僧」,正当所谏。「罪至」,谓刑及于身也。
【疏】阙缘,可知。
阙缘中。阙初缘,如以衣食与父母、病人,采华供三宝等,两不成故;阙第二,如逆路求悔,不须谏故;阙第三,举摈非法;阙第四,或不反谤;第五,谏不如法;六、中间舍悔,竝非正犯。
【注】佛在舍卫国。阿湿婆等,䩭连聚落行恶污家。比丘举过,令舍利弗等往彼摈举。当作法时,谤僧不受。以过白佛,诃谏制戒。
【疏】就戒缘中,分四:初明污家相;二、「比丘举过」下,明摈出相;三、「当作法时」下,明起谤缘,此正戒之过非也;四、「以过白佛」下,明制戒也。科约此四,入于戒本,须明识之。不尔,诵持一乱也。
戒缘中。初分节。「科」下,结告。令用此四,分节戒本,则持诵有序也。
【律】若比丘。
【疏】就戒本中,三对一只,不分自别。
【疏】初对谏所谏人,可解。
【律】依聚落(村有四种,如上)若城邑住(言属王也),污他家。
【注】家者,有男有女。污家者,有四种。一,依家污家。一家得物,又与一家。所得物处闻之不喜,所与物处思当报恩,即作是言:「有与我者,我当报之;若不与我,我何故与?」二者,依利养污家。如法得利,及钵中余,或与一居士,得者生念:「当报其恩。若不与我,我何故与?」三者,依亲友污家。若比丘依王、大臣,或为一居士,或不为一居士。便生念言:「其为我者,我当供养;不为我者,我不供养。」四者,依僧伽蓝污家。若比丘取僧华果与一居士,不与一居士。彼有得者思「当供养;若不与者,我不供养」也。
【律】行恶行。
【注】彼比丘作如是等非法行也。自种华树,自溉灌,自摘华,自作华鬘,以线贯系,自持与人,若复教人作如上事。村有妇女,同床坐,同器饮食,言语戏笑。或自歌舞倡伎,或佗作,已唱和。或作俳说,或弹、鼓簧、吹贝、作众鸟鸣。或走,或扬跛行,或啸,或自作弄身,或受雇戏笑是也。
【律】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
【注】时有比丘,于彼止宿,著衣持钵,入村乞食,法服齐整,行步庠序,低目直前,不左右顾视,以次行乞。居士见已,自相谓言:「此是何人?低目而行,既不顾视,亦不言笑,不相周接、善言问讯。我等不应与其饮食。不如阿湿婆等,与人周接——及上所言——应与供养。」时彼乞食,困乃得之。往至佛所,问言:「住止乐不?僧和合不?不以饮食为苦耶?」彼具白佛。便遥诃责,令往设摈。
【疏】二、「依聚落」下,谏所谏事也,就中分三:初明依聚落造过;二、「诸比丘语言」下,至「不须住此」,正明牒过治摈;三、「是比丘」下至「不驱者」,明非理谤僧,此正所为事也。
【疏】前明污家,后明恶行。言「聚、城」者,所在污家之处也。「污佗家」下,正显过相。《多论》云:「若作恶业,破他信心,名为『污家』。作不清净,秽污垢浊,得恶果故,名『恶行』也。」《僧祇》云:「若依聚落,得四事利,或免诸难,皆名『依』义。作非梵行、饮酒、非时食,不名『污家』。若先有信心,供养众僧,造立寺舍,令彼退减,是名『污家』。」当律相中,四污文显,广如《钞》说。
第一双,所谏事,牒释中,初科。初二句分示。「言」下,别释。初释聚城。「污」下,次释二事。《多论》、《僧祇》,并以坏俗信名「污家」,破戒为「恶行」,即失自他两利。《僧祇》先明依聚,而以得利避难,显示依义。「当律四污」,广在《钞》文,显注略引。四中,初是俗所惠物,二即受供所获,三谓假他势力,四即盗用僧物。皆谓随情厚薄,令失信心故也。「恶行」注中。初总标。「自」下,列示,有三:初鄙贱行;「村有」下,二、染污行;「或自」下,轻逸行。「鼓簧」谓吹笙笛等。《经》中「亦见亦闻」,谓为过公显,道俗共知也。注引缘示:初明比丘入聚;「居士」下,明俗士见轻;「彼」下,明白佛设摈。
【律】诸比丘当语是比丘言:「大德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大德!汝污他家,行恶行,今可远此聚落去,不须住此。」
【注】时舍利弗为诸居士说法,令得信乐。食讫集僧,为彼比丘作举,作忆念,便与罪,如上作羯磨已,驱出聚落。当作法时,便起谤言:「余同犯者不驱,而独驱我!」便作是言。
【疏】二、「诸比丘」下,过既彰显,愚俗昏心,致令贤善无由投造。故须摈出,白四作法。注中具解,不劳云云。
次科,经文。初牒过,「大德」下,加摈。《疏》中。初释牒过,意见上缘。「故」下,次释加摈。注中,先令俗士知非得信,次乃驱摈,因之起谤。
【律】是比丘语彼比丘,作如是语:「大德!诸比丘有爱,有恚,有怖,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
【注】时舍利弗还白世尊,具陈谤事。佛便遥诃,令作诃谏。
【疏】三、「是比丘」下,明此比丘不思己过,乃言事迹相似爱怖,非理谤僧。
三中,「相似爱怖」,义在制意。
【疏】三段虽别,是所为事。
【律】诸比丘谏言:「大德!莫作是语『有爱,有怖,有恚,有痴;有如是同罪比丘,有驱者,有不驱者』。而诸比丘不爱,不恚,不怖,不痴。大德污他家,行恶行;污他家亦见亦闻,行恶行亦见亦闻。」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注】若未白前言僧有爱、恚、怖、痴,若不看书持往,及为白衣信使,一切突吉罗。尼同僧犯。不犯者:初语时舍;非法诃谏;若得衣食,与父母,与病人,与小儿,与妊身人,与牢狱系人,与寺中客作者;若种华果、自取华乃至教人贯华,持供养佛、法、僧者——一切不犯。若人欲打,被贼、虎、狼恐怖难处,若担刺来,于中走避者,不犯。若渡河、沟、渠、坑,跳踯者,不犯。若同伴在后,还顾不见而啸唤者,不犯。若为父母若为病,人若系闭牢狱;若笃信优婆塞有病,若在狱,看书持往;若为塔、僧、病比丘事,持书往反——如是不犯。
【疏】就第二对中,初屏谏,分四:
「诸比丘谏言」下,至「有不驱者」来,一往牒其谤词也。
二、「而诸比丘」下,至「不痴」,正明自理喻彼。何者?佛法治人,为止憍逸,今既逆悔,义无妄治,是曰「不爱」。身不现前,作法不合,非怖不治。汝既退非逃避,进非逆悔,如法治摈,可是恚痴?此正谏词也。
三、「大德」下,重叙前过,见闻尤甚,义当从摈,如何反谤?
四、「是比丘」下,拒屏谏。
第二,对四段中。「逆悔」,即二人求忏者。「身不现前」,即二人逃避者。
【疏】余文句可知,辨相开通,文极委碎,细读分别之。
指略中。「余文句」即第三双并后一只。「辨相」,即注文。今略科分。初明犯。谏舍、不舍,同前不出,但明轻罪。文略污家恶行等相,直举最后「持书」而已。如下不犯所列一一事相,通结吉罗。二、「不犯」中三:初开残罪;「若得衣食」下,次开污家吉;「若种华果」下,后开恶行吉。
【律】十三、恶性拒僧违谏戒。
【疏】第十三,恶性拒僧违谏戒。
【疏】制意有三。
【疏】所以恶性反戾拒谏须制者。夫人性非生知,义无独善。要须善友互相匠导,方能离过修善,有出道之益。而今阐陀迷心造罪,不自见过。得他如法劝喻,理宜从顺。方复倚傍胜人,尊处其已,望人师敬,反欲匡众,非分自处,情过特深。圣制得罪,意在于此。
十三,制拒谏意中。初明须师友意。「生知」谓天生自然,不待学而后知。《论语》云:「生而知之者,上矣。」则知上智乃尔,非凡有之。至如孔子犹云:「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自余何足道哉!「匠」谓琢磨,「导」谓开诱。「而」下,正叙拒意。「倚傍胜人」者,即是如来,缘见次科。《律》云:「阐陀告诸比丘:『我圣主得正觉故(此谓倚傍胜人)。譬如大水初来(阐陀自喻,即尊己也),漂诸草木积在一处(喻众僧也)。诸大德亦尔,种种性名出家,集在一处,不应谏我,我当教汝(即望人师敬等)。』」、「处」字上声。谓以尊自处,而实非尊,故曰「非分」。
【疏】第二,须谏意。谏人四种:一者,年耆宿德;二者,久居众首;三、薄学浅识,谓智能过人;四、共胜人参居,陵傲世表。今此谏者,正当此人。
然则法由人兴,人能通法。德人怀道,明达取舍,理宜凭仗,请决进不。所以圣教劝依三藏,开导愚迷,以成资训。然今阐陀内实无德,闻谏不受,反傍胜人,恃己陵物。便言:「佛是我家佛,因释种故。法是我家法,因佛说故。汝今依我释种佛法出家,我是佛法根本,正应教诸大德,何用大德教我?」言说相似,愚丛谓是。须谏开示,是非路分。有德相诲,为除迷结,是以须谏。
二中。初通叙谏人。谓此四种多不从谏:初即恃老,二即恃长,三恃少能,四恃他势。用此自检,孰可逃乎?似此等人,并须设谏。今此阐陀即同第四,故云「正当」也。
「然」下,正叙今意。初通明依师学法。「圣教」即律文,如《受戒》中选师须通达三藏、勤教授者,当须依之。「资训」,谓资禀教训。「然今」下,正示须谏所以。初叙谏缘后。「阐陀」即车匿,本王宫侍人,为佛控马逾城入山,最先亲侍,故常以此自负,故云「我家」也。「言说」下,正明立谏。「迷结」,即上「愚丛谓是」。
【疏】三、结罪意。僧既详心,设谏救摄。三藏明告,义非沈伏。迷理开悟,故违僧命,情过尤重,所以残收。
三中。初明能谏。上二句示能谏人如,下二句明所持教显。「详心」,非麤暴故。「救摄」,非瞋怒故。「三藏」者,《律》云「如法、如律、如佛所教谏」故。「沉伏」,即隐覆也。「迷」下,明所谏故违。「迷理」,谓彼所执非理也。「开悟」,谓自知非也。
【疏】释名,可解。
释名不解,见上「制意」。初意即「恶性」,次意即「拒僧」,后意即「违谏」。
【疏】五缘成犯:一、身自不能离恶;二、贤达以法劝喻;三、拒劝反陵于人;四、众僧以法晓诲;五、三谏不舍,残。
具缘。五种,还即戒名三意而已,对之可见。
【注】佛在拘睒弥国。尊者阐陀恶性拒谏,反言:「我应教诸大德,何以故?我圣主得正觉故。」比丘举过白佛。便诃责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从初至「我圣主得正觉」来,过起所由;二、「比丘举过」,明诃制戒。初中所以云「我圣主」者,本是佛家使人也。故《见》云:「佛是我家佛,我将佛入山学道,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佛者,乃至得转法轮故,法是我家法。」与僧竞故,不云僧也。《僧祇》云:「我常随佛,佛唯教我,我当受持。」如是陵慢。
释戒缘中。初科分。「初」下,牒释。《善见》三宝中,独「不云僧」者,由「与僧竞」,显非「我家」故。《僧祇》「我常随佛」,恃其最久也。
【律】若比丘,恶性不受人语(不忍受人教诲也),于戒法中。
【注】以戒律如法教授者,有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吉罗、恶说。
【疏】就戒本中,亦三对一只。
【疏】「若比丘」,所谏人也。
【疏】「恶性不受」下,谏所为事,自分为六:初、明恶性;二、明彼犯;三、「诸比丘」下,如法谏喻;四、「自身不受」下,正是拒谏;五、「言诸」下,出拒劝之相;六、「大德且止」下,明不受道理。
【疏】初「恶性」者,出其顽戾之本,无始强我之缘也。「不受人语」下,释前恃己愚鲁,闻谏若怨。如注可分也。
戒本,第一双,所谏事中。初释恶性。「顽」谓顽愚,「戾」谓曲戾。「无始」者,言其习久也。「强我」者,言其猛盛。由此为缘,致今凶恶也。「闻谏如怨」,不喜善言也。
【律】诸比丘如法谏己(如法、如律、如佛所教)。
【疏】三、「诸比丘如法谏」者,如上七聚,将犯相中,诲令不犯也。
次科,「如上七聚」,即指次句注文。
【律】自身不受谏语,言:「诸大德!莫向我说若好若恶,我亦不向诸大德说若好若恶。」
【疏】「莫向我说若好恶」者,二种持戒,顺理益物,名之为「好」;二种犯戒,违理起非,名之为「恶」也。
三中,「二种持犯」,即止作四行也。
【律】「诸大德且止,莫数谏我。」(此正谏戒所为事也。下二谏中,条而诲喻。)
【疏】「大德且止」者,出其理也。由倚傍故:一、傍略教「但自观身行,不须见他过」,故言「且止」;二者,傍人,如上四种,故言「且止」也;三、种姓,谓同释种故。
四中。「傍略教」者,即拘留孙偈。「傍人四种」,如上耆年、众首等。「三傍种姓」,谓「我家佛」等,准知阐陀亦释族耳。
【律】彼比丘谏是比丘言:「大德!莫自身不受谏语。大德自身当受谏语。大德如法谏诸比丘,诸比丘亦当如法谏大德。」
【疏】就第二对,屏谏中。
【疏】「莫不受谏」者,牒前拒词;「当受谏」下,顺理重诲。
第二对,释中,初科。言「顺理」者,释「当」义也。《经》中「如法谏」下,前拒僧云「莫向我说,我亦不向汝说」。故此谏令彼此相劝,硺磨成益。
【律】「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展转相谏,展转相教,展转忏悔。」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彼比丘应三谏,舍是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
【疏】云「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者,道根日进也。
劝益中,初科。「道根」,即戒。
【疏】彼见我过,谏令不起。我见彼过,劝令不作。彼我迭为,故曰「展转相谏」也。此谓未起之非。
次文。「迭」,互也。「未起非」,对下已起令悔也。
【疏】我教彼修已、未之善,彼教我修曾、当两福。彼我互为,故曰「相教」也。
三中,「已未」、「曾当」,辞之互耳。
【疏】我教彼悔,彼教我忏,彼我迭为,故曰「展转忏悔」。对前为言,此除已起之恶也;对前修善,即是作持止行两善。所以成者,功由善友相导。故云「大德当谏比丘,比丘亦谏大德」也。
四中,初正明。「对」下,对简。初对相谏是未起,次对相教是福业。「所以」下,推所由。「故」下,引前通结。
【疏】余文相,如上可解。
三、指文中,第三双、后一只,皆易了故。
【注】若未白前,恶性不受人语,一切吉罗。尼同僧犯。不犯者:若初谏便舍;非法诃谏,非法、非律、非佛所说者。若为无知人诃谏时,应语彼言「汝和尚、阿阇梨所行亦尔。汝当更学问诵经」,若其事如是,若错说者,皆不犯。
【疏】就辨相中,开「不犯」云「若其事如是」者,谓同《戒本》。道德胜缘,非可妄谏。
释注中。「同戒本」者,谓无所犯。或有妄谏,拒之无过。
【律】诸大德!我已说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九戒初犯,四至三谏。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藏,应强与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竟,增上与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应与出罪。应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出,是比丘罪不得除,诸比丘亦可诃。此是时。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就结十三章门中,分三:初「已说十三」者,结前也文;「九初犯」下,至「此是时」,除疑执也;「今问诸大德」下,将说下篇,前更简众也。
【疏】中明疑者,时人意谓前九屏犯,有覆须治;后四犯时,要由僧谏,过显在众,无覆不治。是故举云「九戒初犯,四至三谏」,随一一犯,皆须治覆。以覆罪者,过由心生,纵在僧露,后便私覆,还成藏罪,何得不治?
结章,释疑中,初科。初叙疑。「是」下,释疑。「以」下,申所以。治覆为除心垢,不问他知不知。
【疏】问:「尼戒初篇,亦是前七初犯,第八三谏,何为不问?」
答:「无悔永摈,无疑不须。」
次尼戒中,初问。以尼初篇第八随举,亦制三谏,后无结释,故问通之。答中,「无悔永摈」,不论覆藏,故「不须」也。
「若尔,尼开学悔,岂得『无悔』?」
答:「虽开悔夷,止免狱报,不复本净。不同下篇,故云『无』也。」
【疏】「若尔,第二篇中有其悔法,何为不问『九初犯,八三谏』邪?」
解云:「僧治覆故,有疑须问。尼不治覆,通与半月,何劳疑问?」
次难。谓尼残篇结文不问。然今尼戒同僧有之,未详何意?阙疑不释,以埃后贤。
【疏】问:「如《律》中不得强逼令悔,而此云『强』者?」
答:「此望别人治令行净,故须强与。彼不逼者,众法心净,即堪说戒。若就强问,有所废故。待说戒竟,依法治之。」
次释治罸,初问中。《律》因佛不说戒,目连牵犯者出,佛言「须彼自言」,因制自言毗尼。今云「强与」,则违彼文。答中。初释此文。「彼」下,次通彼意。言「心净」者,开迷想故。若准《钞》中,二篇邻重,理宜早救,故须强与,不容缓也。
【疏】问:「初、二篇下安治罸法,下三不安,其义何邪?」
答:「上篇须者,一则坏众,二则悔必待众,故须安之。下三阙此,故不安也。如《律》偈『余者不须救』,明非僧务也。」
次问,以八篇戒本,唯初、二两篇后结治故。答中。犯夷永不足,犯残少分不足,不成僧务,故云「坏众」。「悔必待众」,别人不成故。然重兰、舍堕亦制僧悔,但正出罪,皆别法故。「如」下,引证。即「律序」偈,彼云「四事不可治,可救有十三,余者不须救」。此谓下三从别人悔,不假僧法,故下释云「明非僧务」也。
【疏】问:「初篇下云『后亦如是』,第二篇后,何故无邪?」
答:「如解同上。彼有不足疑,有断头疑。此非极罪,理有重犯,无疑可释。」
三问,答中。彼有二疑,此无疑故。「不足疑」,谓不足数。
【疏】文中「应与波利婆沙」者,西梵天音。东华人言,名为「覆藏」,或云「别住」。《母论》云:「何名别住?别在一房,不得与僧同处,虽入僧中,不得谈论,亦不得答,故曰也。」
若欲作法,随其覆日,从僧三乞,白四加法,夺行夺能,合三十五事,八缘失宿。行法满已,方名此法治覆情过。
二、犯覆藏罪。谓吉罗也。次对治忏。有人立在前忏,以后证前,不应尔也。
三、治僧残情过,须「与六夜摩那埵」法。此亦西语,《论》云「意喜」。前虽自意欢喜,亦生惭愧;又使众僧欢喜,与少日故。作此法者,前须三乞,白四与法。夺行、失宿,大同于前。六夜之中,界中有僧,不同覆藏,一人行法。
四、治僧残罪者,即如戒本「与出罪」是也。如《律本》名「阿浮诃那」,此名「唤入众」,或名「拔除罪根」也。若欲行悔,广如《钞》中。
次通释中,初文,三段。初翻名释义。「覆藏」是约过。「别住」即从治。
「若」下,次明作法。「随覆日」者,审其久近,与别住也。文中有四:初、乞忏,二、正加,三、夺行,四、失宿。
「夺行」,如不得授人大戒、作依止等。「夺能」,如不得说戒、羯磨等。「三十五事」,在《事钞.僧网》中。「八缘」见《忏篇》,须者寻之。「行法」下,结示。
二中,初示罪相。「次」下,定次第。初句立定当在次忏。「有」下,斥非。古谓先忏后治。「以后证前」,谓比下僧残先治后忏故。
三中,初翻名释义。「论」即《母论》。「前」字即指犯者。「少日」即六夜。「作此」下,明作法。四种亦如上分。「六夜」下,简别。制在僧中,与前为异。
四中,初标示。「如」下,引《律》翻名。「若」下,指作法。亦须三乞白四出之。
【疏】文中具列三相,不出悔覆。由是别人所除,非僧行故。
点阙中。如上所列,合具四法。文无第二,故须点之。
【疏】所以列「二十僧中出罪」者,以二篇次死,业障深重,故须多人强境,方发犯者胜心,息断相续故。云「若少一人」已下,减众轻法也。
次科,释众满中。初征问。「以」下,答释。倍受加十,四位僧中用极位也。
【疏】闻制多人,谓言:「四僧秉法,无法不行,如何此悔独二十众?纵少一人,亦应得出。」为除此执,故举减诃。
次科。初出疑情。「为」下,示文意。令僧「呵」者,彰法不成,罪不出故。
【疏】今言「少」者,非僧数少,应作法者,不堪用故。如羯磨中,随秉一法,即以五十余事简之。简不可得,方听秉法。故言「少」也。
三中,谓此中明「少」,非止约数,为简应法耳。「如羯磨」者,即《钞》所引《瞻波》、「舍戒」等文。「五十余法」,并见《足数篇》。「简不可得」,谓解行两备,无可简故。
【疏】所以言「可诃」者,深可诃责。前悔大重,经搆极难。覆罪残情,并已陈露。唯一本残,须为拔出,方名「上起」,得预僧俦。轻罔教旨,亏倾僧法,致罪不出,自陷陷他。令彼负罪终身谓净故也。
释「可诃」中。初标示。「前」下,正明。初明犯者事重。「大重」即残。「经搆难」者,即见下句。「覆罪」谓行覆忏罪,「残情」即六夜。「上起」即忏悔异名。「轻」下,明能秉非法。「自陷陷他」,违制、业道,二俱有之。
【律】诸大德!是二不定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屏处不定戒。
【疏】次明第三不定相者。
【疏】五门分之:一、来意所由;二、释名出体;三、最初同异;四、通塞诸相;五、僧尼有异。
【疏】初、不定来意。圣禁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状尘沙。必欲随境,摄修难备。若不迭相鉴察,容无自励之心。故用屏露随信举发,以存相利之道也。
第三,二不定篇,来意中,初科。初至「尘沙」,明制教繁广。上二句,标示。「绪」,谓端绪。下二句,释广所以。配上二句,义自可见。「必」下,示机难摄修,上通叙机教。「若」下,别叙此篇。乃是托缘兴制,令道俗相检耳。「随信举发」,即优婆夷也。
【疏】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论,五篇治行有防非义,悉名为「戒」;各有法式,故名「威仪」。若就别判,如上分之。
次科,示戒仪中。有通别者,通则名义不局,别乃体相重轻。今就别论,故指「如上」,即前标分「上下」,令以戒、仪别配也。
【疏】今以犯相难知,生人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弃;二篇次死,须用僧治;若坏威仪,坌僧是滥。故须检问清净行业,因答差互,事须治罚。若置在初,戒法未显,依何等法以辨疑似?若举后说,殊乘势分。
次安立中,初文,又二。初叙戒本生疑所由。「答差互」者,谓比丘自言也,下云「交互明罪,有无不定」是也。「若置」下,正明前后安著非便。
【疏】就坏僧论,亦通篇聚。今约过重污染者,就此明之。上收婬触语叹,义势是便,下摄屏露同坐,文复相顺。词义合故,于中列之。
次科。初二句示犯本通,谓生疑坌僧,则通五篇,义应齐列。「今」下,显今文局,即彰安置在中所以。「过重」即上三篇,「污染」谓淫种类。
【疏】二、释名出体。
【疏】初名者。昔云屏、露两殊,名之为「二」。四法无准,故曰「不定」,谓犯、举、言、治各非定故。
释名中,昔解。「四法」,《义钞》引云:「一、犯不定,以夷、残、提,或单或竝,犯不定故。二、举不定,俗女举罪,不识罪名,称非法事,一二三举,如犯不定故。三、自言不定,举罪既多,自言何一?四、治不定,随犯三罪,三法治故。」
【疏】今言「不定」者,本无三四之名,浪立治举。但于二中,未定实犯。《律》云:「是中无定法,故云『不定』。」故《十诵》云:「于三篇中,趣说一事。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知起,不知名字,但云『我见女人来去坐立。比丘亦尔,不见作婬相』等。不决定故,名『不定』也。」
今解中。初斥非。言「本无」者,非典据也。言「浪立」者,任胸臆也。此但略斥,余如《义钞》。「但」下,显正。「二」字同前,故但释「不定」。谓俗女心疑,故云「若波罗夷」等。犯未定实,故云「不定」。次引《律》证。「无定法」,即目犯也。次《十诵》中,彼云「不知犯」(未定实也),「不知何处起」(谓起因也),「不知犯名字」(昧篇聚也),余同所引。
「若尔,与古『犯不定』何别?」
答:「彼谓二三、单并不定,此乃事未审实不定,所以异也。」
【疏】言出体者,亦有多师。
【疏】有人言:「如法自言能治行,非法自言所防罪。」
次出体中,古解。彼谓《戒本》中比丘言「我犯是罪」,二三不定,即「非法自言」,此即戒家「所防过」。制令「如法自言」,即「能治行」。
【疏】有人云:「屏录三罪,露收两罪,此即是罪为不定体。」
次师中。准《义钞》,先难初师云:「若尔,我亦七聚罪,皆有非法自言,何独此三,余四不彰?又复尼亦有非法自言,何无不定?」次师乃以《戒》文所疑之罪即「不定体」。《义钞》甚广,且直示耳。
【疏】今解不然。二三罪体,名种各别,如何束之以为一戒?今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无侣,独一女人同处麤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难分,故言「不定」。
今解,初科,又二。初斥非。初师已如次师所破,今略不引,但斥次师耳。「今云」下,立义。准《义钞》,即首解也。
【疏】何须禁者?出家游栖,或入聚落,因事交涉,污辱彼此。所损非轻,故宜须制。
次科,「入聚交涉」者,则知此篇犯在俗舍,如戒缘说。
【疏】所以须取三罪疑事者,此之疑心,由来未制,故得从疑,以为戒本。若取三罪,诸篇已结,何假此中方言「最初」?
三中。「三罪」是所疑事,俗女即能疑人,由于屏露生彼疑心,故结为戒。「若下」,重点古非。
【疏】故《毗䟦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说?』答云:『此未来中事,容有无实犯故。』」《四分》云:「坐既非处,生不信心。」故知疑定也。
四中。初引《毗䟦律》。「未来中事」,恐犯预制故。「容无实犯」,显示不定故。次《四分》中。「坐非处」者,谓屏、露也。「不信心」即是疑也。所疑虽不定,而生疑是定,即是戒家所防体也。
【疏】问:「既无实犯,何须制者?」
答:「三戒染分,外涉必多。故制生疑,即是违戒。令诸不犯,用清道俗。」
五中,初问。蹑前所引,以求制意。答中。初二句叙制缘。「故」下,次明正制。「令」下,显制意。
【疏】问:「不定不犯,文何说治?」
答:「文言『治』者,自依篇聚。此戒罪体,但取生疑。」
次难,以戒本云「我犯是罪,于三法中应一一治」,则知有犯。答中,「自依篇聚」者,《义钞》云「若实犯夷,自言犯者,落在前戒中治」是也。
【疏】问:「既生疑心,犯何篇摄?」
答:「犯吉罗也。」
三问。答中,定出罪名,即知不定,约所疑事,故列在前。若取所犯,即归下聚。
【疏】问:「七聚无不定名,如何犯吉?」
答:「七聚虽无,然『不应尔』、『如法治』,并吉罗摄故。」
四问。答中,《律》中凡言「不应尔」、「如法治」,虽非聚名,皆目吉罪。以戒本云「如优婆夷所说,应如法治」故也。
【疏】三、明最初同异者。
【疏】昔云「二不定」第二犯,以《戒本》列治故。虽列「最初」,此犯广初,以总制广,补别广故。
三、明最初,昔解中。初立义。「以」下,释所以,文既「列治」,非无犯故。「虽」下,遮难。以《律本》中二戒并列「最初不犯」,故曲释之。彼谓前制五篇为「别广」,此二不定名「总广」,以《戒本》中总诸戒故。初制五篇,即制广补略,故最初不犯。今制不定,乃「制总广」以「补别广」。望犯别广,故《律》列「最初」;然非不犯,故判为「第二」。准《义钞》,「总制」字写倒,回转读之。
【疏】今解有初。五犯初者,对犯得名。此犯昔来未制举疑致有罪相,故开不犯。《律》制举罪法有十利故。《见论》下文,具有初开。上言列治,如舍堕也。
今解中。初句立定。「五」下,申所以。初引五篇为比。由五篇中最初不犯,并谓对前犯相为言。此戒亦尔,对犯言初。由昔未制举疑罪相,故《律》开初,不殊五犯。「律」下,引证。《律》文既列十利,显是别制,必须有初。下引《见论》,彼具云:「无罪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等不犯。」、「上」下,释疑。古计《戒本》列治,故无最初。如三十舍堕,戒戒列治,岂是无初?故知不尔。
【疏】问:「如何二处各得有初?」
答:「约处不同,如二坐戒是也。」
释疑中。《戒本》二戒,并列最初,恐谓后戒不当有初,须问释之。答文,可解。
【疏】四、通塞不同,有五:
【疏】初、篇聚同异,言缘通七聚,犯唯在吉。
二、犯处通局。论罪不离屏、露,故通;论疑取于染谤,结罪就处,唯二。
三、犯处俱通者。如《十诵》中「趣说一事」,故犯不出二处。又云「随所一犯,与觅羯磨」故。
四、对举亦通诸篇。
五、僧别通塞。此问别人以举罪故,下「毗尼」中举药问僧,以非别秉。此中有三毗尼:如比丘语治,自言毗尼也;如可信语治,罪处所也;要三法五法现故,即现前也。此无诤殄,与下不同。余四毗尼,无义不有。
四、通塞中。
初科。「同异」,即是通塞。「缘」即所疑事,谓事通犯局也。
二中。初明通者,以造作七聚,不离二处故。「论」下,明局。「疑取染谤」,如戒所列,《义钞》作「染机」。「结罪就处」,「唯」得二吉。
三中,《十诵》二段。初「趣说一事」,不局篇聚故;「不出二处」,总归屏、露。故二皆通。「又」下,次段。但示犯通,义同上释。「与觅羯磨」,即下「罪处所毗尼」也。
四中,举通。前云「就坏僧论,亦通篇聚,且约过重收淫触」等是也。
五中。初明举罪通塞。此问「别人」是「塞」,下问「众僧」是「通」。「此中」下,明用治同异。「三毗尼」如文次列。「此无」下,显异。「余」下,明无。七毗尼中,但有上三,不涉余四。
【疏】五、僧尼不同。
【疏】昔云:「僧屏犯三,露则有二,故有不定。尼屏有二,露则犯一,一则是定,故无不定。」
五中,古解,初释。尼触同夷,故屏处但有夷提,露处唯有提罪耳。
【疏】又云:「佛制举罪,要僧尼两众。尼举违敬,故取信女替尼举罪,不识名种,故僧有之。尼犯须举,二众识相,不须俗男,故举是定,所以无也。」今言尼举,如「浣擗戒」。言「僧识犯」,亦有不识。何得辄言尼无不定?
次释,初叙僧有。「尼犯」下,次明尼无。「二众」即僧中二位。「今」下,蹑破。「三十」中「使非亲尼浣羊毛戒」,即爱道尼举过因制。上云「二众识相」,然有末学或复不学,岂容皆识?
【疏】又云:「尼无独行,行必有伴,故无屏露。」若尔,亦应二处不结坐戒。
三释。初引古,「若尔」下,难破。
【疏】今云尼所以无者。由比丘与女生讥处坐,夫主不信,或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有。尼虽与男独坐生讥,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
今解中。亦即首师义。初文。初明僧有。「或驱出」者,谓夫有驱妇之义。「尼虽」下,次明尼无。反上可知。
【疏】问:「何故俗女所举?」
答:「举罪之来,通于七众。但女情伪非实者多,故以『可信』,乃堪为证。」
释疑中。征释可解。私释,本缘在女,不因余众,故所不列也。
【疏】对文解释,标、释、结三,一同上出。
【疏】今云解意。《多》云所以制者:「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鬬诤故,三、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迹绝尘染,为人天所宗,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说非法,上违圣意,下失人天宗敬心故。四、为断恶业次第法故。」
第一中,制意有四。即断四过:初、人多嫌疑;二、夫多见嫉;三、污辱佛法;四、因成极重。由成四益,故圣制之。
【疏】论犯四缘:一、是屏处;二、女人;三、无第三人;四、随作,犯。
犯缘中。「第三人」者,比丘、女外,更有一人,名为第三。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先俗友妇斋优婆私,形并端正,各有系意。时到诣彼,共屏覆坐,说非法语。毗舍佉母闚见起过,疾往白佛,因诃制戒。
【疏】就戒缘中。言「毗舍佉母」者,《多》云:「此人聪明,已入道迹。常闻佛说听法五利:一、得未闻法;二、清净坚固;三、除邪见;四、得正见;五、解深法。故来屏听,不以嫌疑。」《见》云:「毗舍佉母有十男十女,各有二十儿孙,合四百二十人,国中称之婚法准则。」
戒缘中。初引《多论》明彼听意。《论》先问云:「毗舍佉母聪明利根,大德重人,何故往听也?」《疏》引答词。「道迹」谓初果。「听法五利」:一、解,二、行,三、识非,四、达是,五、资深。彼持佛说,故来听法,不谓恶语故也。次引《见论》示其族望。一男一女,各生二十子,即有四百孙。「婚法准则」,谓有家丰,为人所法也。
【律】若比丘,共女人(人女有智,未命终也)独(一比丘,一女人)在屏处(屏有二种:一者,见屏,若尘,若雾,若黑暗中,不相见也;闻屏者,乃至常语不闻声处)、覆处(上物有作盖也)、障处(若树,若墙,若篱,若衣,及余物障)可作婬处坐(得容行婬处也),说非法语(说婬欲法),有住信忧婆私(谓信佛、法、僧,归佛,归法,归僧,不杀、不盗、不邪婬、不妄语、不饮阙,善忆持事不错,所说实而不妄)于三法中以一一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于三法中应一一治,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忧婆私所说,应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疏】戒本十句。
【疏】一、人,可知。
二、「共」者,明近坐也。如「九十」中。
三、「女人」者,注解「有智」。「大」者,《僧祇》云:「母女姉妹,亲与非亲,老少道俗,同是一犯。」
四、言「独」者,注中易解。《僧祇》云:「若眠、若狂、婴儿等,不名为证。」
五、「屏处」,注分为二:初云「见屏」,中无隔障,但为缘来,两不相见也;二、言「闻屏」,目两见在,但不闻声故。如《见论》中,约对第三人,「若无眼,或聋,或眠,或女人多」者,随犯多堕。「覆障二处」,约缘相为言,屏处一种,约见闻根辨。
六、明「坐」处,文注可知。
七、「说非法语」,亦可知也。
八、「有信优婆私」下,明所举人也。注解中举「三归五戒」者,成上优婆私也。「善忆持」下,成有信也。「优婆私」、「尼」、「夷」等,名虽少异,传梵讹僻。如唐正翻「邬波私迦」,此云「清信女」也。《多》云:「此人终不为自身、财命乃至父母而作妄语,以深乐佛法故。」
「是坐比丘自言」下,第九句,明自言相也。
「如住信」下,第十,明罪处所治相也。
戒本。次句,指「九十」者,即屏坐戒,彼云「申手不及户坐,便犯」。三中,注文止简小、𫘤、已死,而不明亲非亲等,故引《僧祇》决之。文中「大」字误,古本作「女」。四中,《僧祇》所列,虽有此等,亦名为「独」。五中。初别释屏处。注云「三种」,写误。初释见屏,「缘来」,即尘雾等。次释闻屏,「目见不闻」,明其远也。《见论》所列,并非第三人,「无眼」即见屏,「聋」即闻屏,「睡」即兼二。虽有「多女」,还同屏处。准知,第三必约有智男子矣。「覆」下,通简三相。八中。初点文。二、释注。初牒释;次「优婆私」下,翻名。「私、尼、夷」者,并谓下一字,有三不同。「多」下,引示「有信」。凡作妄语,多因四缘:一、身,二、财,三、命,四、亲友等。九、十,二句,即二种毗尼。用此二法,即兼现前也。
【注】是中自言所趣向处、所到处,若坐若卧若作。若不自言,并如忧婆私所说治也。
【疏】就注解中。言「所趣向处」者,谓向彼女家道行也;「所到处」者,至女家也;「若坐若卧」,犯残、提也;「若作」者,犯夷罪也。交互明罪,有无不定。罪犯随篇,疑须举处。故言「并如可信语治」。
辨注中。初释自言相。「坐卧残提」,由兼触、语故。「交」下,释治罪。「罪犯随篇」,谓夷、残等。「疑须举处」,即当篇吉罪。
【律】露处不定戒。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初犯此戒,缘如前戒,但以「露处」、「二罪」为异。
【律】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现处(谓无墙壁及余物障)不可作婬处坐(不容行婬处也),作麤恶语(说婬欲不净行,赞叹二道好恶也),有住信忧婆私于二法中以一一法说,若僧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事」,于二法中应一一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忧婆私所说,应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注】是中若自言所趣向处、所到处,若坐若卧。或不自言,并如忧婆私所说治。是中无定法,故言「不定」也。
【疏】露处不定,缘相同前,唯处及事少有异耳。
第二。但示「同异」,不复释也。「处异」即露处,「事异」谓两罪也。
【律】诸大德!我已说二不定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后结章门,但分为二。初结前文,故云「已说」。「二不定」已下,但问众中,无疑可出。
结章中。「已下问众」,即三问也。「无疑出」者,异上二篇。
【律】诸大德!是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次解戒本第四篇义。
【疏】就此篇相,对后「九十」,三门料简:一、释名废立;二、先后所以;三、依位别解。
【疏】就初门中。「尼萨耆」者,西天梵言,东华人译,名之为「舍」。如《多论》云有三种:一、舍财,二、舍相续贪心,三、舍罪也。「波逸提」者,如上已翻,此名为「堕」。故曰「三十舍堕」。
第四篇,释名中,初科。初释尼萨耆。约义翻名,引论释相。次释波逸提。指「如上」者,即总义中。「故」下,合结。
【疏】问:「『三十』具三,故悉名『舍』;『九十』具二,亦应名『舍』?」
答:「不同。以对舍财,罪犹未舍,而得舍名。当知此舍,非舍罪、舍心。如《明了论》解:尼萨耆者,名为尽舍;如犯长等,犯舍忏时,必无留财还成染犯,故名尽也。『九十』不尔,或因财事,单悔本堕,不可对财。故知此名,唯在『三十』。」
次问中。「『九十』具二」,俱无舍财耳。答中。初正明。凡忏舍堕,先须舍财,后方舍罪。明知「舍」名正因财事,余二兼带耳。「如」下,引《论》证。知舍义对财不疑。「九十」下,对简。「故」下,结示。
【疏】二、先后者。据其罪体,三悔义齐,故合本堕,入于篇聚。何以分者?
次先后中,初问,可解。
【疏】良由财事取纳乖方,生罪坏道。欲洗心悔,必须上境,方乃绝灭相续贪心。心、事既舍,障业须遣,故次明罪。作法是难,故须前列。「九十」因财,舍忏在别,但断后犯,即成洗悔。作法是易,故次说之。欲使先识于难,后及于易。行之次第,不足生疑。
释中。初明舍堕。「上境」,谓僧中。「心、事」,「事」即是财。兼下「障业」是罪,即三舍也。「九十」下,次明单提。「欲」下,合示离分先后之意。
【疏】第三,依位别解。就初「三十」,八门分之:初明「三十」、「九十」俱因财犯,有舍不舍别;二、同活及僧犯之多少;三、自作教人;四、重犯有无;五、舍忏方法;六、持犯方轨;七、僧尼不同;八、沙弥任运。
【疏】就初门中。由具三义,得入「三十」。何者为三?一、属己之财;二、财在生过;三、舍还用得故。「九十」之中二十七戒,虽因财食,不具三义。何者是邪?因食十四,因财十三。
别解八门,初门,初师,通列中。「三义」,上二可见,第三谓舍忏已,僧作法还,得受用故。
【疏】为举其相。如坐脱脚,屏、露敷,高脚床,此之四戒,阙初缘,非己物也。
初七戒中,前四双阙,可解。
【疏】又阙第三,舍还非用。又如辄用施、过三钵、与外道食,此三亦阙初缘。莫不已入他手,即是他物,共他食故。
【疏】问:「取过三钵,未食生罪,何不制舍?」
答:「财虽现在,佛制共分,不专己故。」
次三戒,问答中,初问。「未食生罪」,显是已食故。
【疏】「若尔,贩愽得食,亦是味通,何故制舍?」
答:「属己物故,不合同食,由有罪故。既是偏局,故得入舍。」
次难中。「贩愽食」即「三十」中贩卖得食,亦制舍故。答中,上三句明不开食,下二句明须入舍。
【疏】又就食中,有十二戒,如尼叹食、施一食、展转食、别众食、足食、劝足食、非时食、残宿、不受、索食、索药、饮酒,未食无罪,食已方生,体不现故,阙第二缘。
次十二戒中。「索食」即索美食。「索药」即四月过请。
【疏】财中有八,阙第三缘。如覆过三、百衣、兜罗、牙筒、尼坛、覆疮、雨衣等,舍竟过在故。
次八戒中。「覆过三」,即覆屋戒。「雨衣等」者,等取佛衣。
【疏】又如强敷、与衣、作衣、遗落、藏他物等,既非三缘,亦须分别。
后五戒中。第四「遗落」即捉宝。此五全是他物,无有停留还用之义,故「非三缘」所摄也。
【疏】问:「真净辄用,局主阙初缘者,三十戒中,并不说净邪?」
答:「然。何以知之?如浣打、二离、雨衣四戒,是受持故;长、月、钵、药,由不说故;五敷、担、避、乞缕等八,未成无量,故不合说,已成造作故成过。自余领受过生,即不应净。」
释疑中,初科。问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难。若三十戒许有说净,则皆他物,并阙初缘。答云「然」者,承来问也。「何」下,列示。「四戒受持」,不入净故。长衣、月望、长钵、长药四戒,由不说犯。蚕绵、而黑、白毛、减六年、不揲坐具,名为「五敷」,担毛、擗毛、乞缕线,「未成无量」,「已成有过」,故并不入净。「自余」下十四戒,如取非亲尼衣、乞衣、过受、劝增等,举体有过,不应净法。此明「三十」皆无说净,即显属己也。
【疏】问:「白色三衣,舍竟还主,由生罪故,染坏成悔,不须舍者,白毛卧具,类亦同然?」
答:「由造作生过,是故还主。不染得用,故得入舍。」
次问中。初叙前白衣不入舍意,白毛类同,如何入舍?答中,上二句明「还主」义同,下二句示「入舍」义别。
【疏】高床已下,舍竟还主,受用有罪,故不入舍。
三中。「高床下」者,即兜罗、覆疮、雨衣等。
【疏】牙筒打破,相同绵衣。然绵和泥,主有受用。针个一坏,更不许畜,由损功坏信,妨道过多。有人加云:「谓轻可随身,简屋子、床褥;举体有过,除诸量外也。」
四中。牙筒、蚕绵比校同异。初示同,「然」下,显别。「有」下,引别解。谓牙筩打破有二种义:一、以轻简重,即覆屋、绵褥,二皆重故;二、以全简分,谓坐具、雨衣,量内应法,但除量外故。
【疏】有人言:「三义难具,未可全依。且如乞钵一要还主,不许受用,余入僧库,如何具三?七日三判,何名复用?至十四日,全是园人。『如夺衣者,或持说净,舍则失法。』四句为言,两是重摄,不论净法;余则不定,不失净法,如何而言『舍与失法』?『取过三钵,与他同味,真实净施,属前施主。』若盗此物,望谁结罪?施主若死,入僧已不?又五敷具,妨业中制,使人非犯,虽杂亦犯?若体不如故制,虽舍不如,何得还主,言无犯也?又浣衣、二离、雨衣等四受持犯者,戒本何不『除不受持』?亦应余衣是不犯。故以上讨核,三义难成也。」
次师,亦即首解。初二句通斥。「且」下别破为六段。
初明乞钵不具第三。「还主入库」,如下自释。
二、七日药阙亦如上。「三判」者,一正七日舍,与余比丘食;过七日舍,与守园人;减七日舍,听自用。谓长药相染,乃至十二日舍者,犹通三判。若至十四日,一向舍与园人。如后广明。
三、夺衣阙初义。准《义钞》,前问答后,「即不应净」下,续云:「夺衣一戒,是受持衣,或可说净。舍与他时,失其净法,故夺得入舍。」准此破文,显前写脱。「四句」者:一、不定与,决定取,夺犯舍;二、不定与,不定取,夺犯吉;三、决定与,不定取,四、二俱决定,此二夺者犯重。
四、「取过」下,合明过受、实净,反非他物。
五、「又」下,明五敷阙第三缘。初难非妨业,五敷并自作教人同犯,又且举黑毛戒纯色方犯,故今难云:若是妨业,则应教人非犯,杂色亦应犯;若约体不如制者,则舍还亦不可用,则阙第三矣。
六、「又」下,明浣衣等四阙初义。二离局受,此则可知;浣、雨、二衣,不必局受。若谓须受,则应余长无浣、畜耶?
「故」下,总结。
【疏】今用两意,以定前后。「三十」中犯,莫非贪心尤重,取物失方,妨道招讥。过重制舍,违本贪心故也。「九十」不尔。设因财犯,皆由造作,受用失方,不为贪贮,故不制舍。对于二离,虽非贪畜,轻慢圣教,违宿失法。制其舍忏,反净令持也。
今定中,初总标。三下,别释。初明舍堕,有四:一、贪心,二、取纳,三、妨道,四、招讥。次明「九十」,无上二义。妨道、招讥,不必齐具。「对」下,别示二离,以遮来难。
【疏】第二门,犯人同异者。
【疏】一人并犯,此何所疑?四方僧者,一向不犯。由情无主当,通拟一化,但得受用,不得属己。
第二,释中,初科。初明别犯。「四」下,次明僧不犯。以四方僧用常住物,无受畜义,故无所犯。
【疏】问:「僧不犯者,何故《律》云『何等人犯尼萨耆?答: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此明僧犯,何言无耶?」
答:「僧有四位,盗戒已分。此言僧者,现前僧也。」
次科,初问答中。「四位」指「盗戒」者,即二种常住,二种现前。今唯现前现前有同犯义。
【疏】「若尔,与同活人何异?」
答:「同活则少多共同,现前则多同少别也。」
次问答中。以现前、同活二种滥故。答中,「少多共同」,不别分故;「多同少别」,各有分故。
【疏】今解同活,有五戒不共犯,二离、六年、不揲、雨衣。并是受持,无共奉义。岂有我离,令彼得罪?
次科,初师,同活中。「五戒不共」者,由加受法,无共义故。
【疏】有七戒不定其犯,如五长、浣、夺等。同住现在,何得不犯?必有他行,先要令说,不说者犯,何干余者?夺、浣,受持,身现不犯。长等共使,亦得同犯。
次七戒中,文分二。初总示。「同」下,别释。初明五长,同别可解。言「五长」者,即十日、月望、急施,并钵、药也。后明夺、浣。受持无共。长物同分,共使共夺,则有同犯。
【疏】现前僧者,应犯有七:如共作绵衣,黑、白卧具,担毛,畜宝,贸宝,夺衣也。
次现前中,初七,可解。
【疏】余有十八,若不同作,为作不犯。如行遇贼,夺衣过受,在者不知,何有同犯?今言「同」者,同行、同失、同计过受。且应「增三」。
十八中。初明不同。且举失衣过受,余准说之。「今」下,示同义。「同计」,谓同谋也。「应增三」者,如前所引「若僧,若众多,若一人」,即「增三」中文。今明同犯,显有僧犯之义,故云「且应」也。
【疏】有人言:「何须云云?如许多述,终未穷本。今以一义,即定纲宗。若不叙昔言,则不钦后说。何者?三十之中有受持者,则不同犯。余非受持,同心同犯,异心异犯。如使尼浣,有心使浣,后浣便犯。先本无心,尼辄自浣,佛不制犯。可以例诸。」
次师,初斥繁。「今」下,示要。初标示。「一义」,即下约心同异也。「若不叙」等,示前引古之意。「何」下,正明。「受持」,如上五戒。「同心异心」,则应「增三」三位犯也。「如」下,引例。显知判犯,约心有无。「诸」字语辞。
【疏】第三,教人多少者。
【疏】「三十」之中,教他不为己,能教之人但得吉罗,无财闰故。
第三门,初科。「吉罗」犯通「三十」。
【疏】就为己中,有十三戒,教人为己,作事成时,假彼身业异缘无作,成我口业。三性之中,任运成犯。《律》有五敷、夺衣、受宝七戒。《僧祇》使人取尼衣、浣故衣、擗毛、过限索、乞缕驱织五戒。《多》云:「赞织一戒,使人亦犯。」
次科,成重中。「十三戒」,本、异合论,如下自别。本律「七戒」可知。《僧祇》「过限索」,即急切索衣。「乞缕驱织」,即使非亲织师戒。《多论》「赞织」,即劝织师增价戒。
【疏】自余十七戒,教人为己,未必称心,但得小罪。
犯轻中。或无「为己」义,如二离等;或有「为己」,如畜长之类。细寻诸戒,有无可知。
【疏】第四,重犯有无者。
【疏】三十之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担、擗、雨衣是也。此物现在数用,重犯。文云:「语使浣、染、打,三尼萨耆。」
第四门,初明重中。浣、擗各有三事,担毛随过限分,雨衣过前用,随用结犯。「文」下,引证。且据浣、染,余三类通。
【疏】余二十六戒,无重犯义。何以知无?一夺无重夺,二离无重离。五过,六成,谓五敷及乞缕,并无过成。十四领受无重领受,谓取尼、乞衣、过足、一居、二居、过索、受宝、贸宝、贩卖、乞钵、赞织、前受雨衣、前受急施、回僧物是也。通前「三十」,可以推之。
次无重中。「五过」即五长。「六成」即下五敷及乞缕。「并无过成」者,合云「五过无重过,六成无再成」,总上共十四戒。「十四领受」下,如文次列。「浴衣过前用」,落前重犯中;「急施过后畜」,摄后五过中。由此二戒各兼二制,故前标「二十六」,而有二十八,亦由此耳。「通」下,总示。有本作「三十二」者,颇应上数。
【疏】问:「一夺入手,更无重夺,何故《律》文『或藏诸处』者?」
答:「此谓不面、现前,故有二夺之异。立法须尔,犯事不然。」
问中。以《律》云「若自夺及教人夺而藏者,犯堕」,又云「若著树上等处,离处犯堕」。文似重犯,故问释之。答中,夺有二判:若对面夺,约藏论犯;若不面夺,约离处犯。文中「不面」即后判,「现前」即初判。《律》出犯相,故云「立法须尔」。而非重犯,故云「犯事不然」。
【疏】第五,明舍忏方法者。随其名相,乃有多种,束而会之,但有三舍:
一、明舍财,离罪缘也。若无其财,罪亦无起,故前明财。
二、明舍心,离罪因也。由贪慢故,致违圣教。
三、明舍罪,除障道业也。
第五门,标分中。财是生犯之境,故名「罪缘」。心是造业之本,故名「罪因」。罪即入道之障,故云「障业」。
【疏】就前明财。约就本律,随相五种,约境不同。
【疏】初、不对境舍。如绵衣非法,体是损生,若不斩坏,此贪何竭?二、对境中,道俗分别。如畜、贸二宝,体贵长贪,殊非出家之所畜用。令舍与俗,显非道习。自余诸舍,并在道位,通别不同。广如《钞》也。
舍财有五,初科。初、不对境,唯一蚕绵,余并对境。二、对境中,二宝对俗,余并对僧。乞钵一戒,僧中行钵,不通别人。余并通三,故云「通别不同」也。
【疏】二、就其财体,全、坏舍异。如绵坏舍,永息害故;余则全舍,有事益故。
二中,唯对蚕绵,斩坏和泥。
【疏】三、就处论。或自然、作法,本住、异住,大界、戒场,各对戒引,共成显相也。
三中。唯除乞钵,由须羯磨,故局作法。又罚钵入厨,故局本住,不许戒场。余戒并通。
【疏】四、集众不同。三戒不集,对俗、自坏故。
四中,「三戒」,同上境中。
【疏】五、还财不同,有五:一、转还;二、入俗变本还;三、入僧还主,不复本用,如乞钵是也;四、入僧入俗,还主不用,如七日药;五、并还主。
五中。初「转还」,即蚕绵斩坏也,《义钞》作「坏还」,恐此字误(旧作「展转还」,非。此开犯长,属后第五)。四中,「入僧入俗」,并「还主」,即三判也。五中。除上五种,余「并还主」。其中长物,或隔宿还,或展转还,余并即座直还。
【疏】上论当律五相不同。若依余律,诸舍入僧非主用者,今有犯者,不思业重,便欲舍忏,作法而已。罪心不舍,何名清净佛子邪?今者不能广出他部。且据钱宝,世多獘之,看他异律如何断决。
他部中,初科。初二句结前文。「若」下,示他部,又三:初标示;「今」下,斥妄行;「今者」下,示所出。
【疏】故《十诵》中:「畜贸卖宝,少者永舍,多者舍与同心净人。净人,舍作四方僧卧具。」
《十诵》。次「净人」字上脱「无」字,彼云:「若不得净人,作四方僧卧具。」
【疏】《五分》中「宝等永舍与僧,僧差人永弃。不尔,令净人贸衣食与僧食用」,唯本主不合,恐还遂本心故。
《五分》。「本主不合」,谓不同食用。
【疏】《僧祇》中「宝舍入僧无尽财中,生利作僧房中衣,不得分用」,为折伏本主贪心故。
《僧祇》。「无尽财」,即常住长生库。「僧房衣」,谓帏帐等。
【疏】《善见》云:「金银等若无净人,可掷去。僧差一知五法者,使闭目掷之,莫记处所。」
《善见》,「五法」即不爱、恚等,第五知可舍不可舍。
【疏】以此诸文,故知诸部舍即全舍,非是自欺。《四分》亦尔。由全舍故,但知悔罪。僧自量宜,审知行道外求妨业,故特作法和还服用,事同新得,情无枉负。故《律》文中,若舍不还,或作余用,但犯吉罗,而无大重。至文说之。
三中。初结示诸文。「四分」下,别示本部。初明舍意。既任僧量,明知「全舍」,义同群部,故云「亦尔」。「僧」下,示还意。恐求妨业,是教本意。「枉」,曲;「负」,违也。「故」下,引证。僧不还彼,违教犯吉而非重盗,则知前舍决心明矣。私释:「舍财悔罪,为断贪心。他宗永弃,反容不断。本部制还,反彰须断。且犯虽因物,染本由心。但舍罪心,物还成净。所以《四分》高出余宗,良由于此。」、「至文说」者,即指后释也。
【疏】若立重犯还衣方法。三十戒中。绵衣、二宝,三不对僧。二十七戒对僧舍者。四戒即归,谓二离、二毛,非相染故。七日虽染,制身外用,亦即日还。四戒经宿,以畜续也。余十八戒别别舍者,不须经宿,非贪贮故。
次重犯还法者,谓诸长舍己,容有相染再犯之义,故须简之。初科。「二离二毛」,慢教乖法,非贪畜故。「七日」与下四戒,即是五长。药唯外用,故不经宿。「余十八戒,别舍不宿」,即明共舍容有经宿,如下辨也。
【疏】今以四戒历就相染明其相者。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长衣、月望、急施过后合舍之时,六戒即还,二离、二毛、药、钵是也。余者经宿,以取尼衣前虽别犯,及舍财已,通是长净。还财之时,以长未宿,染心还起,于新舍衣,更复相染。故令经宿,共长同还也。
次别配中,初科。二十七中除四长,故有「二十三」。此为所染,三种长衣,即为能染。「六戒」不染,上四如前,「药」即七日,「钵」谓乞钵,此二体别,故不相染。「余」下,明十七戒忏净入长,容有相染。据本即还,止由随长,故同隔宿。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长钵合舍。唯乞钵须宿,余皆即还也。
次对长钵。唯一乞钵,染故经宿。钵不染衣,故并即还。
【疏】若以二十三戒,共长药合舍,一时并归。以其衣食内外资别,并不相染故。
三中。上标四长,对明相染经宿不宿,长药即在所染之中。今此所明,不论经宿。但药通三舍,二是与他,恐谓相染,随舍与他,故须辨示。药须与人,余自还主,故云「并归」。「以」下,显示不染所以。标中合云「二十二戒」,以长药即在二十三中,摘出为能染故,思之。
第二,明舍心。
【疏】舍堕之中,断畜为本。忏罪甚易,清心者难。既有明文,正义不得辄隐。广如《删补羯磨》及《行事钞》中。恐不见彼文,故重疏出。
第二,舍心,生起中。初二句示忏本。次二句明舍心难。无始贪习,非有智对治,无由脱故。「既」下,示须出之意。「疏」字平呼,理也。
【疏】就五长戒,本由贪贮,故犯令舍,反彼贪心。不得即日还主,必有他缘,如文所开。如《多论》中「即日得受异财,不染长过,以心断故」。所以本财不得者,曾经畜过,须以宿隔其心。必若不断,多宿亦犯。不同过药,当日得还,制不服用。
正明中。初叙五长舍意。「他缘」即难集远行,开展转还。「如」下,引示舍心。初明得受异财,即下第三句。「所以」下,示不开本财。「不」下,简长药。以同贪贮,不隔宿故。
【疏】故《多论》中六句分别。
【疏】初、衣已舍,罪已悔,畜心未断,更受异衣,为前衣所染。二、衣舍罪悔,求心不断,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染犯舍,心不断故。
次引句数中。前二中,有二别:一、畜求心别,二、久近时别。
【疏】下有四句,由心断故不染者,前缘无罪,后心吉罗。三、衣已舍,罪已悔,畜心断,即日得衣无犯,以心断故。四、衣已舍,罪已悔,畜心断,后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间心舍故。五、地了时,衣舍、罪悔、畜心断,向暮更求得衣,犯吉罗。六、衣已舍,罪未悔,畜心断,正使多日得衣,犯吉。
后四句中。初总示。「三」下,别列。二与六,并约得衣而悔罪已未别。「四」与「五」并约再求,而后日即日别。引此句数,则知舍心为悔本矣。
【疏】三、明舍罪法。
【疏】有师立义,三十舍罪,并皆集僧,以对众心重故,不集不成。
三、舍罪中,古解,初师。「三十」并须对僧,异单提故。蚕绵、二宝,舍虽非僧,单悔本罪,亦须尽集。
【疏】有师云:「舍财不得别众,故文云『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罪则别人所除,同堕,别众亦得。」
次师。「舍财」局僧,文证甚显。舍罪「同堕」,非别篇故。
【疏】有师云:「依《律》文好。如《律》绵衣、二宝舍不对僧,故文中不明僧悔。自余并制在僧,或众多或一人也。」
后师。依《律》,余并对僧,「绵、宝」对别。以三十中,独蚕绵、二宝,不出悔法故。
【疏】今解:「三十之戒,缘财故犯,故抽前者,舍悔难故。岂可财难对僧,除罪则别?随有所犯,舍财如《律》。舍罪必僧,纵是一人,界非别众,一人僧也。如《律本》中,三戒不列者,但由财是别舍,乘不明悔,非谓别除。《四分》无文。《十诵》、诸部云,此罪必僧中悔故。至文更出,余如《钞》、《疏》。」
今解中。初叙悔法。「故抽前者」,别「九十」故。「岂可」等者,财罪两难,不可偏故。「随」下,出今判。初正示。「纵一人」者,悔通三位,以无僧处,故开别人,虽对一人,界须尽集,无非僧法。「如律」下,释妨。绵衣、二宝,《律》不明悔,后师执此以立依文,故须通决。初示《律》意。「财是别舍」者,绵则斩坏,二宝与俗,不对僧故。「乘」,犹因也。「四分」下,引据。《僧祇》云:「金银钱,一切不得捉,捉得提,应僧中悔。」《多论》云:「一切重宝,舍与同意净人,罪僧中悔。」、「至」下,指后。「余」下,示略。
【疏】第六,持犯方轨者。
【疏】三十戒中,九是作持,止便成犯。
【疏】如长衣、月望、长钵、长药、急施过后。此五长戒,佛令净施如法受之。依教奉说名作持,不越佛制名止持。「作」谓䇿修奉行,「止」谓如教非越,此则名体各别。故违不说名止犯,越于期限名作犯,此亦名体各别,翻对自显。并如上卷「持犯」中说。
第六门,五长中。初别列诸戒。「此」下,总示双持。由有净施,故行分两别。「作谓」下,示名体。初示二持。「止作」是「名别」,「修奉非越」即「体别」。「故」下,明两犯。「止作名别」,「不说越期」即「体别」。翻持成犯,故云「自显」。以古师相传云:二持名体各异,两犯名异体一。上篇委斥,此复点示。「并」下,指广。或指初卷「总义」,或指第二僧残。
【疏】二离、减六,此之三戒,得羯磨故名作持,顺教不违名止持。违教反止名作犯,不肯依法名止犯。如此,易显甚矣。
【疏】畜宝一戒,说付俗主名作持,恐犯无违名止持。
下二科,列戒显教示行,大同前也。
【疏】余诸戒。如取尼衣,将衣来施,自量量他,见无法利,止心不受,恐犯戒故名止持。不但无心缘念便名止也。此止无记,非随戒也。翻止受纳,名作犯也。犯必依记,成于业也。
次单持中。初句总示二十一戒。「如」下,别举示相,又二。初明止持。「自量」等者,谓先观察,即是智也。然后「不受」,即是行也。「不但」下,反古。彼谓任运不作即是止持,如前已破。「此」下,决破。因临此语,不觉喟然,嗟往者之不闻,喜来蒙之获遇。可谓毗尼教旨,皎在目前;万行修持,坦然有据。寄言学者,熟而思之。「翻」下,明作犯。
【疏】第七,僧尼不同者。
【疏】三十戒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至尼律中单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种不同。
第七门,总示中。初指同戒。「尼律」,即《尼犍度》,与僧同戒,不叙缘起、广解,但列戒相而已。「有」下,标异戒。然此且就僧戒对明不同。若尼三十,前列十八与僧并同,后列十二与僧全异。畜钵虽同僧,不开十日,亦为异戒。寻彼戒本,自可见也。
【疏】初、有无不同。如过前用雨衣、兰若六夜,二戒僧有,尼所以无者。浴衣常用,尼为佛开,既无时限,非制所及。尼是女弱,兰若不行,故无离犯。
别显中,初科。初举戒征意。「浴」下,释通所以。初释雨衣;尼是下,次释兰若离衣。
【疏】二、有一戒,犯同缘异。长钵僧尼同堕,名曰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名为缘异。
次科,示相,可解。
【疏】何者?僧是多利,故开十日,拟于积散。
释所以中,初解。「拟积散」者,谓转施与人。
【疏】又僧不制伴,开日觅净,尼则反前故也。
次释,立义中。「覔净」谓择净境以作对首,或可觅人说净,故云「觅净」。尼制须伴,故云「反前」。
【疏】「若尔,尼畜长衣,有伴可说,不应同僧?」
答:「钵不同衣。未成非钵,无长可犯。若钵已成,须对说净。衣营未成,皆有长过。一日簪缝,不得成辨,故开十日。」
释难中。以尼长衣同开十日,若约有伴,义则不成。答中。钵取如法熏治都竟,乃有犯长。衣取财体过日成长,所以不同。
【疏】「若尔,长衣未成,有伴对说,与钵相似,何为不得?」
又解:「衣开十日,据但三衣者为言,以十日内开成,不须净施故。若说净者,亦制一日。」
后释中。初蹑破前解。上虽两分,未通伴义。「又」下,正立。「但三衣人」由不说净,故开十日。余则不开。
【疏】「若尔,何以同开十日?」
答:「一开已后,同至十日。如病开粥,不病亦开,类知。」
释妨中。今畜长者则不应开。答中,如上所通,据本开耳,开已同开。举例可解。
【疏】三、轻重不同,谓五敷、取尼衣、浣故、担、擗,尼吉僧提故也。所以不同,至文更叙。
三、轻重中。初列名,总有九戒。「所以」下,指意。「至文叙」者,准下亦多不释。今详五敷,尼得施薄,希故俱轻。取尼衣者,下云僧是上尊,与希故轻。浣、擗则下无使上之义,担毛则女弱多耻为之,故与僧异也。
【疏】八、沙弥任运者。
第八门。「沙弥」有二:一、形同沙弥,纵受五戒,体犹同俗,非此所明;二者,法同沙弥,即受十戒者,前后所论,并据此耳。
【疏】未受具前,先教人作十五戒。
【疏】谓长衣、钵、月望、急过后。此四戒者,沙弥时受财属已,受具后数过十日,谓通受前,三性之中任运犯提。药法不尔,沙弥时作手、口二受竟,进具后即失受法,故无任运也。
初科,四长中。准《义钞》,此有二义。「受后数过」,即初义也。「谓通受前」,即是次义,《义钞》云「亦可通前日数,前后满十」,「谓」合作「或」。又详,彼存二义,此取后义,释上「数过十日」,故云「谓通受前」也。然须更简,犯有二别,一、正受日过,二、受竟限满,并三性犯。下简长药。虽是长数,由有受法,故异上四。「受法失」者,以位别故。
「若尔,沙弥时畜长,进具已后,亦是位别,何故通前数耶?请为通之。」
【疏】更有十一戒。沙弥时,教人作五敷具,持衣与尼浣、擗、过索、尼衣、织衣、夺衣,作方便已,受后任运成犯。
次教人中。文列十一戒。「持衣与尼浣」,即浣故衣。「擗」即擗手毛。「过索」即急切索衣。「尼衣」即取非亲尼衣。余可解。
【疏】自余诸戒,更须领受也。
次无任运中。有十五戒。若据二离,则无犯义。「余须领受」者,则显自作成犯,故无任运。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三
【律】初、畜长衣过限戒。
【疏】第一,畜长戒。四意同前。
【疏】初制意者。良由众生根报不同,强弱不等,致令大圣方便开遮,始终将补,有六种之别。
第一,制意,总叙中,初科。「方便开遮」,「遮」即是制。初是本制,望次名听,第二是制,制必须开,下四并开,开皆有制。「始终」总下六种。随机开制,故云「将补」。「将」,犹助也。
【疏】上士面王,报力殊异,胎衣随长,未假资持。及将入法,誓不服余。如来顺机,任听但一。便能自静,缘济修道。
次科,粪衣中。「面王」者,《贤愚经》云「面有王字」,若准《分别功德论》云:「此人生下,顶有天冠,请梵士为作字,名为『面王』。出家时披一白㲲,至世尊所,欲求为道,佛曰『善来』,即成沙门。直以所披白㲲染为袈裟,不用余衣,白佛:『弟子正欲终身披此一衣,愿佛听之。』佛即默可。」据此似非「胎衣」。然准《章服仪》云「面王释子,报服随身」,即知「胎衣」明矣。若《付法藏传》,商那和须,亦是「胎衣」,此乃佛灭后事,引证制意,殊不相合。「资」谓外资,「持」即支持。「及」下二句,即上出家白佛也。「如来」下二句,即默可也。「便」下二句,出听意也。「自静」,无他求也。「缘济」,一衣已足也。
【疏】二者,根报次强,堪耐寒苦,随缘施造,不以为难。大圣量机,通堪行业,故制三衣。并须持奉,如有缺少,即须具之。
二中。初叙机缘。望前为劣,对下犹胜,故云「次强」。「施造」,即进修也。「大」下,次明制法。「即须具」者,不具,缺衣,日别犯罪。
【疏】三者,虽制畜三,首足犹露,力薄心羸,寒苦所逼,神情乱涉,无心存道。是以如来又量机性,故开百一,记识受持。《多论》云:「百一物中,三衣钵具必应受持,余外若受则可,不受无过。」
三中。初叙机劣,二、明佛开。下三分文并同。初中,「力薄」故「寒苦所逼」,「心羸」故「神情乱涉」。次明开中,「记识」,谓不加法,记忆而已。「受持」即加法者,以对三衣,不必加故。如《论》可见。
【疏】第四人者,形报微弱,心用非利,待时待处,须暖须好。若得供给,便能进业,若制同上,退道为恶。故开畜长,随施而受,令彼获福,此得资道。
第四机中。初二句,色心俱劣。「须暖」对「待时」,谓不耐寒苦;「须好」对「待处」,谓不堪卑陋。「若得供给能进业」者,明开有益也;「若制同上」便「退道」者,示制有损也。「故」下,明开,即成二利。
【疏】第五人者,根力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济苦,宁身进道,可有阶渐。故开被褥、车轝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令净施。
第五机中。「苦」谓有身。「宁」即安也。「故」下,显制,可解。
【疏】第六人者,须得众宝庄严房宇,方得安心。如《分别功德论》,天须菩提闻说麤衣,不肯入道,索诸宝舍。佛令借王一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当知悟道在心,不拘形服,自今已去,须者开之。」
六中,初科。初叙机宜。「如」下,引示佛制。彼云,佛弟子中有两须菩提,一王者种,一长者种(即空生也)。今此王种,故加「天」简之。以五百世中常生化应声天,下生王家。佛还本国时,真净王(即净饭也)劝五百释种出家,此比丘在数。出家时,佛勅诸比丘:「夫为道者,皆当约身守节,麤衣恶食,草耨为床,便利为药。」此比丘闻已,心自思惟:「吾生豪贵,衣食自然,宫殿服饰极妙庄严,犹不尽意,况当著五纳衣耶?且当还家,适我本意。」即往佛所辞退,阿难语曰(受佛教故):「若且止一宿。」乃往王所,借种种坐具幡盖、花香灯油,事事严饰,令此比丘于中止宿。至于后夜,得罗汉果。阿难白佛,佛答如《疏》。
【疏】上虽通开,不为养报。
【疏】如来出世,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经》云:「若不为除我故,在我法中,不得受用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为解脱烦恼者,如《涅槃》云:「虽复十万,不以为多。」行者自量,据位何在?如《母论》云:「若无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狱者,衣即离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如《多论》云:「有三意故,便制此戒:一、因畜长故,贪于俗利,坏道功德财故;二、失于俗人信敬之心,比丘贮积,与俗无别;三、违佛四依,非节俭行故。」
次科,又二。初示开意。「如」下,引证,又二。初引《佛藏》明非开意。彼又云:「如析一发为千亿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供养,何况四事?」、「为解脱」下,次引《涅槃》显正开意。彼经云:「听诸比丘畜衣食卧具,其价各直十万两金,亦听畜之。」前举「一发」,以少况多,此明「十万」,以多况少。既为解脱,岂畜十万耶?或抑或扬,无非诱进。「行者」下,引诫。「自量」者,恐闻开许,不体佛意,妄自矝持,末世多然,皆由不揣故也。《母论》,「不向地狱」者,幸免来果也,「衣离腹破」者,须遭现苦也。次三意中:一、既贪俗利,必坏道财;二、既失俗信,必生讥毁;三、既违四依,必务奢纵。制成三利,以翻三过。
【疏】二、释名者。贮用属己名「畜」。限分之余名「长」。越于期限,故曰「畜长过限戒」。
二、释名。「限分余」者,或对三衣,或望百一外也。「越期限」者,出十日也。
【疏】所以在初者,解有三义。
二、列次中。标云「三」者,初师旁、竖通染为二,后师「喜犯」,共为三也。
【疏】初云长衣一罪,能傍通诸戒,皆染长过。唯九戒不污,谓二离、二毛、二宝、二钵及残药也。
旁通染中,古解,初科。「旁」,犹横也。准《义钞》,取尼衣等过日犯长,名「旁通」;先犯长衣,后取尼等,为长所染,名「旁染」。「九戒不污」,上四法持,下五体异。
【疏】问:「何以知然?」
答:「《律》云『尼萨耆衣不舍,更贸余衣,一提一吉』,此岂非也?谓财虽有舍,畜心染犯。」
次科。问者,发下证文。答中,彼谓犯舍衣[卯/贝]易新衣,后衣即染犯。「一提」是长罪,「一吉」即著用罪。
【疏】若存此释,尼衣、贩卖,入手须说,不说过限,又犯长罪。今解不然,贩财体秽,不合说净作三衣故。《律》云「犯舍堕衣,不合净受」,据此非净何由有染?又财无两舍,罪不重结。净法简境,何得妄施?
今解中。初科为二。初指古非。「尼衣」、「贩卖」,且举二戒,余戒例然。《义钞》云:「贩卖入手,要说净,作三衣。」又云:「既为长染,明知理合说净,作三衣开。」又难云:「若尔,何故《衣法》云『尼萨耆衣,不应说净作三衣?』」答:「得小罪故云『不应』,非谓不成等。」准知古师许有说净受持之义。「今」下,次立理破,又三。初约净法破,财体既秽,何由入净?文证可知。言「净受」者,「净」即说净,「受」即作三衣。「又」下,二、约舍财破,无两舍故。三、据结罪破,无重结故。「净」下,重举初义,以责非理。
【疏】「若尔,何故文云『不舍更[卯/贝],得提、吉』者?」
次难中,即前所执,须为释通。
【疏】如昔解云:「自于五众边贸,及遣人二众边[卯/贝],不犯贩博,故有染犯。若自俗交,则犯贩博,体染非净及著二罪。」
昔解中。初明体净染犯,止有二罪。「若」下,次明体秽染犯。此有三罪:「贩博」一提,「体染」一提,及「著」一吉。但由贩博,自是别犯,所以文中止明「染、著二罪」,合上《律》文。
【疏】今解不然。岂有财去,后来新物而得有染?引《多论》中,无如此义。纵在俗交,亦无有染。
今解中,初科。初释净者无染。「《多论》无此义」者,彼云「若先应量舍堕物,更[卯/贝]得衣财,即作二衣(谓应量、不应量)。此衣不忏,忏先提罪」,则知后衣无染明矣。余广如《钞》。「纵」下,次释秽亦非染。由自有过,故无所染。
【疏】「若尔,上文何得有通者?」
次科,立难中。《律》文既结二罪,则通染犯,如何释之?
【疏】答:「昔解非也。今言『不舍更[卯/贝]』者,以体不净,须舍须悔,如何不舍违制?故一堕之罪,财去罪也;一吉之罪,违佛教也。」
答中,初科。初句指破前解。「今」下,次伸正释。初叙违制。以犯舍衣,制须忏净,可将余用,纵直施人,亦制与罪。「故」下,示罪相。「一堕」即前衣本犯未悔之罪,「一吉」即违制。则显新衣都无过矣。
【疏】如此解时,全无「傍」义?今解得有。如先犯长,后博新衣,止犯减价之罪,不为长染。及舍还衣,为长所染,故义通也。
次科。初指上文,既翻古解,旁染不成。「今」下,示今别立。文中且明贩博,除前九戒,自余皆有染犯之义。举一例诸,自可解也。
【疏】故知先长,后失三衣,揽长加持,得作三衣。何以得尔?对三名长,三失无长,即断续贪,何得不作?贩博不尔,本不对三,此是别犯,故非持说。
三中,初科。以前古师谓「贩卖入手,得说净作三衣」,为今所破。今明有犯得作三衣,唯据犯长,贩卖不得。初立义。「何」下,出得作所以。「贩博」下,反古。对前可知。
【疏】问:「卿何以知,又何以证?」
答:「夫欲谈吐,必以文义相包,乃名凭据。不尔,则同《多论》『斧在口中』。立义得作,如上可知。若须文者,如《伽论》云『颇有十日衣,即此经宿,有犯提邪?答:有,即取犯长加法而离宿』者,岂非证也?贩博不尔,无文义故。」
次科,初问。两句,上句问何义,下句问何文。「卿」者,假设来难相召之辞,在古言通,于今专制。答中,初通叙谈论。「斧在口中」,文在《智论》,广如《钞记》具引,谓发言有过,喻其自伤。「立」下,别释二:初二句,答何以知;「若须」下,答何以证。「贩」下,点古。生后难辞。
【疏】「若尔非持,何为过量衣房成持处分者?」
答:「贩财举体有过。上过量外是犯,量内无犯故得。」
初难。三衣过量成受,造房过量成处分。答文,可解。
【疏】「若尔,我亦多条大衣,条叶双增,通体俱过,何有成受?」
答:「虽通有犯,是佛制须,故成受而不用。贩财不尔,本制全约故也。」
次难。三品九种大衣,条数长短,并须应法。《律》云「若互增减成受持,著用得罪」,故引为难。答中。「佛制须」者,不得缺故。「而不用」者,不合法故。「贩财」,相反可知。
【疏】「若尔,白色三衣,正制法服,何故非持?」
答:「色别道标,讥多故也。」
后难中。下九十中白色三衣,亦是制须,亦应成法。答中。「别」,简也。「标」,谓外表。
【疏】上明长财虽通诸戒,体有长过,还能傍染。如取尼衣及以买财,入手犯舍,无由犯长。后舍忏已,则是长过。不同昔人入手犯长,一取尼衣,一是长染。今所不然,如上广叙。
结示中。初重示正解。犯财无染,忏净有染,竝如上立。「不同」下,重明异古,彼约犯财明傍染故。
【疏】既有傍通傍染,必有竖通竖染。
【疏】何名竖通?如初得净财,不说犯长,舍忏已后,是名「竖通」。
次竖通中。谓舍忏已又复畜过。文中写脱,准《义钞》云「舍忏已后,复过十日,后犯长罪」是也。
【疏】竖染者。如初一日得衣,二日又得,乃至十一日。初日犯舍,二日在限,为初衣犯相从俱染。故名「竖染」也。
竖染中。初日得衣为能染,二日至十日得者为所染,并随能染判犯。广如《钞》中。
【疏】此古师义,相扶立之。
结示中,「扶」犹助也。
【疏】有人言:「何须如此?人之喜犯,故在初明。」非不如斯。前义亦有。但为旧立通相,少乖《律》文。今改正之,颇同而别。
次喜犯中,二。初引他解。喜犯前标,诸篇皆尔。「非不」下,示今断。初句取后义,次句存前解。「但」下,点失。「今」下,显正。「傍通」则名同义别,「竖通」则名义俱同,故云「颇同而别」也。
【疏】三、具缘者,有六:
初、是长衣,对受持故。《十诵》云:「七种衣不作净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疮衣,及百一供身具。」如《善见》云:「百一供身,手巾得二条,余并受持,以对长故。」《多论》:「三衣过限,无犯长过;加说净法,失本受持故。」余广如《钞》。
二、虽是长,若有迷忘,或未知属己,亦无长罪,所以须知属己已定。
三、是应量财。
四、不说净。
五、无因缘,谓迦提一月、五月,及起夺等四想,留难等缘。
六、过限犯。
具缘中。初缘。《十诵》「七种」,由不入净,故无长过。《善见》「手巾二」者,一新一故;「余并受持」者,彼云「三衣、雨衣、尼师坛等,皆须受持,不合说净」。《多论》「三衣过限」,谓不加受法过十日,一、本受持,二、非长义。「加说」等者,如先有受持衣,今又别加余衣,前衣说净,纵不作法舍,受法自失,但违教耳。指「如《钞》」者,即《二衣》中,彼云「若本说净,今作三衣,即失本净」等。二、「迷忘」者,或不忆物体,或不记加说。三、「应量」者,满尺六也。已下但吉,昔谓不犯,如后所斥。五中,「夺等四想」,或实夺失而物尚存,或非夺失但起虗想。「留难」者,《律》云「付衣者远行,或水陆道断,不净施,不与人,皆不犯」。
【注】佛在舍卫国,听持三衣,不得有长。六群比丘,畜多长衣,或旦起衣,或中时衣,或晡时衣。彼常经营、庄严衣服,积而藏举。比丘举过,佛便诃已,因开重制。
【疏】就戒缘中。「六群比丘」者,以本六人同共朋游,即以为号。如「竹林七贤」之类也。《多论》云:「二人善解算数、阴阳,说法论议,而性多欲,难途、䟦难陀是也。二人深通射道,善解毗昙,而性多痴,迦留陀夷、阐陀是也。二人善于音乐,种种戏笑,说法论议,而性多瞋,马师、满宿是也。五是王种,迦留陀夷婆罗门种,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宣通佛教。」
戒缘中,初科。初总示。「六人朋游」,由多作过,畏僧举罚,故常相追逐。「如」下,举类。「竹林七贤」者,史记云:「皆晋人也,阮籍、嵆康、刘灵、阮咸、向秀、山涛、王戎。」、「多论」下,别释。二人共一俗艺共一烦恼,皆彼本习;说法论议,六人竝能。上乃示其性情艺业,「五」下,明其族姓。「共」下,示其权化。有说即六方佛耳。
【疏】所以随时异色衣者,由是贵姓,多人识之,兼复多欲,爱乐服饰,虽复出家,以本习故。
次科。注明「畜三时衣」,故示「所以」。
【律】若比丘,衣已竟(三衣是也)。
【疏】戒本四句。
【疏】一、犯人,可知。
【疏】二、「衣竟」者,三衣具足竟,已外是长也。注中通相,未足以分。
戒本,第二句,正释中。初释文,二、点注。文中但云「三衣」,故云「通相」。而不辨三戒别,故下问分之。
【疏】问:「次第三戒,俱明『衣竟』,如何以分?」
答:「初言『衣竟』,三衣体足竟也;二云『衣竟』,三衣加持竟,方有离过也;三云『竟』者,三衣同体足竟。如此可以分也。」
三竟自异,如文可了。
【律】迦𫄨那衣已出。
【疏】三、「迦𫄨那出」者,开缘谢也。此是梵语,如《明了论》名为「坚实」,由受此衣,令诸比丘虽行五过而无其犯;又得多利,衣无速坏也。世云「功德衣」者,从所获为名。受此衣已,竟冬四月开于五戒,若不受衣,但是一月。略于本言,云「迦提月」。广如《钞》也。
三中,初翻名。「令比丘无犯」者,此望戒为名也。「又衣无速坏」,此从衣得名也。上出正翻,次引世传。「从所获」者,由受此衣,获得五利故。「受」下,示开限。「冬四月」者,从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也。连前迦提,通五月也。「略本言」者,以前梵名,是具是正,则知「迦提」讹略语耳。指「如《钞》」者,见《自恣篇》,更有多名,自可寻也。
【疏】就此文中,三种料简:初、定缘前却;二、决余有无;三、开缘入戒不入戒相。
料简,标中。「前却」,「却」即是「后」。
【疏】初中。问曰:「迦衣与长,何者为先?若迦先开,不应云『为长等五事受功德衣』;若长先制,不应此戒『迦衣已出』。进退大难,如何通者?」
初科,叙问中。若因长开迦,则迦不应先;若迦出犯长,则长不应先。「五事」即五利也:一、畜长,二、离衣,三、背请,四、别众,五、食前后至他家。
【疏】答:「义须博要,不足生疑。长戒实先,如《律》可证。但长衣戒限日促近,致文缺略,非无斯惑。」
答中。初二句,令通诸部。「长」下,正定先后,「如《律》证」者,六群初犯,制云「若比丘畜长衣,尼萨耆」等,未列迦𫄨,故知长在初矣。又如后注引阿难缘,次开十日,而迦𫄨缘开,《律》文不显。「但」下,示缺所以。「促近」即十日,谓结集家但欲示其促限,故致略耳。
【疏】如《五分》云:「因六群犯,制畜一宿,过则犯罪。后因那律得衣恐犯,一日不成,又因夏末持衣疲顿,乃开五事。更开第二『若衣已竟,舍迦𫄨那,畜过一宿者犯』。又因阿难非时得衣,复开十日,制第三戒。」今此戒中,三中少一,是以迷也。
次科。《五分》三缘。第一,「因六群犯制畜一宿」,同上《四分》。「后」下,第二缘,复有二缘。初「因那律」者,彼云:「诸比丘若须一一衣,众僧羯磨所应分物与之。时阿那律衣弊,诸比丘语曰:『何不从僧取,使一日成?』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犯舍(以未开十日故)。』其次又因波利邑诸比丘,于鞞陀邑安居讫,十六日便进佛所,道经泥水,三衣麤重,极大疲极,到礼佛足,具陈向事。诸比丘以上二缘白佛,佛言:『从今听受迦𫄨那衣,听畜长衣五事。』」、「又因」下,第三缘。「开十日」,亦同《四分》。「制第三戒」者,谓此一戒,凡三番制耳。「今」下,点缺。「今此戒」即《四分》,缺中间缘,故惑先后。
【疏】二、决余戒者。
「何故三戒独列迦开,余则不列?」
答:「有两义故:此三皆是属己,开益无罪;二、不恼施主。自他无恼,余则反前。」
二中,初科。问中,谓余衣戒何意不开。答中二义,则显余戒或非属己,或复恼他,故所不开。
【疏】「若尔,自作五敷,过旬,用雨,岂非属己?非恼施主,何不同开?」
答:「彼由作用,自损妨道,故诃制之。此虽长、离,讥诃是少,开则有益。」
次释难中。「过旬」即担羊毛。「旬」或是前字,连下雨衣。答中,言「作用」者,反前三故,由是作用,故有「损妨」。「故诃制」者,谓俗讥也。「此」下,遮妨。以畜长、离衣,亦招讥呵,故以多少通之。
【疏】三、开缘入不者。
问:「此三戒得时利,著『迦衣竟』,余三食戒亦得利开,何为不著『迦衣已出』?」
答:「此三专得迦衣利故,不假余缘,故戒本前著。余食反前,更有余开,故在戒末,所以文言『作衣时』是也。但为亲疎不同,故有前后。」
三、问中。三戒并衣,长、望合一即是二事,并下三食则为五事。若望同开,理须齐著。答中。初明此三前著。「专得利」者,无别开故。次明余三后著。「有余开」者,「背请」、「不白」,更开病及施衣,「别众」更开六缘。三戒竝「除作衣时」,即迦提也。「亲」故前安,「疎」故后著。
【注】谓出功德衣外持也。
【疏】下注解引《律》,出于限分之外方犯。据此得衣在七月十六日已后,无衣至八月十五日、有衣至十二月十五日,即须说净。不作明相出,俱犯舍也。若非急施衣者,七月十五日受,不得后开,数满十日便犯。余如「急施衣戒」解之。
释注中,初点文。「据」下,明说净,又二。初明持衣。准此但开时内得者,时前急施,则更开十日。「若」下,次简非时。「非急施」者,不为赏夏劳故。「数满十日」者,时内犯也。
【疏】又《十诵》中,一月五月,四句简之:一、作衣月竟(谓至八月十六),非迦𫄨月竟(谓未至十二月十五日也);二、迦𫄨月竟,非作衣月竟(如受功德衣十日五日便舍,未至八月十五日也);三、俱竟者(至八月十五日舍衣也);四、俱不竟者(即作衣月内具兼二缘也)。
次《十诵》中。初句「作衣月」,即无衣一月。中间二句,但望舍迦𫄨衣,故云「竟」,非月满也。后句开「作衣月」复受迦衣,故云「具二缘」也。
问:「第二句中先『受迦𫄨十日五日便舍』,余日得本五利否?」
答:「文云『非作衣月竟』,故知得也。」
【律】畜长衣。
【疏】四、「畜长衣」者,正是戒家所防过境也。
【注】衣有十种。长衣者,长如来八指,若广四指是。
【疏】注中「衣有十种」,《律》虽引出,多是西域之衣,此无所显,故不列之。今通出体,但是布、帛、绵、毛,量可限约者,则为衣相。自余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绵屯,本非衣故,何得应量而有说也?
第四,明畜长,注中,初科又二。初点注文。十种衣体,略知其名:一、憍施耶,二、劫贝,三、钦婆罗,四、𫇴摩,五、谶摩,六、扇那,七、麻,八、翅夷罗,九、鸠夷,十、谶罗半尼。初是蚕口丝绵,二即木绵,七即是布,余多是兽毛,名相不可识也。「今」下,出体量。「绵屯」,徒浑反,聚也。
【疏】如文中「长如来八指广四指」者,不可随国尺寸以定佛指长短也。如《多论》云「佛指面广二寸」者,亦同前姬周尺寸以定也。然闻尺二寸为尺,不审何尺。尺是姬周之尺,从忽丝已上率之。则唐国无用也。余游韩魏,见俗用尺极长,问其所由。云:「一尺二寸为尺,我今用之。」习俗生常,至今未改。斯则迷于周唐,道听途说也。
次衣量中,初科。初定尺量。「然」下,斥滥用,「从忽丝已上」者,明周尺有准也。《孙子算经》云:「数之始起于忽(蚕口初丝),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厘,十厘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四丈为疋,五丈为端。」皆应姬周度数也。「率」亦音律。「唐国无用」,言其无准,不足用也。「韩、魏」,皆古国名。「问其所由」,但云「我今用」者,明其无知也。「道听途说」,出《论语》,彼明为学不能蕴籍,此借喻随俗无所晓耳。
【疏】然诸部制量不定。《十诵》则佛四肘为限,不云广量。《僧祇》则长一肘广一肘。《五分》不出尺量。唯《四分》、《母论》,出其长广,则长周尺一尺六寸,广八寸。比今唐尺,长一尺三寸二分,广六寸六分强也。
次科。初引诸部,「唯」下,示本宗。「出长广」者,即八指四指。「比」下,校唐尺。彼以一寸二分为寸,数有不等,恐人妄用,故两出之。
【疏】若限内者,文不出相。如《多论》云:「不应量财,得须说之。不说过限,吉罗。」既言「不应」,若大若小,知何不该?有人不识,恐犯长过,取一疋绢,裂为三片,长虽应量,阔不入犯。亦是惧罪,终陷刑网。有人对说,无则心念。大有教开,无宜鲁塞也。
三中,初引文示犯。「知何不该」,言该通大小也。「有人」下,指非。与之则是「惧罪」。夺之则「陷刑网」,谓犯吉也。「有」下,劝依教。
【律】不净施,得畜。
【疏】文云「不净施」者,违佛开教也。
第二句,点文,可解。
【疏】《多论》问曰:「此施为实为假?」
答:「九十六外道无净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是假名也。令畜长财,不名犯戒。」
问:「何故不开直令畜长,而强与结戒,设此方便?」
答:「佛法以少欲为本,结戒不令畜长。而众生根性不同,或乐多积而后行道得证圣者。是故先制,后方开之。如昔一时开受宝舍,故无咎也。」
余有施法差殊失不等相,广如《钞》中。
次科。《多论》两重问答,并欲显示开制之意。初问答中,但定假实,而未见须开所以,故复问之。答中,初示制,「而」下,明开。「受宝舍」者,即天须菩提。「余」下,指略,即《二衣篇》「六门分别」。
【律】若过十日。
【疏】文言「若过十日」者,限有在也。
第三句,文中。「限有在」者,「在」犹定也。
【注】初制畜长。因阿难得一贵粪扫衣,欲奉迦叶,恐犯故,以迦叶十日当还,因听畜长齐十日。
【疏】注解所由,因「迦叶」故。《多》云:「迦叶为营五大精舍,时治竹林,身不在故。问:『罗汉已办,福业何为?』答:『有五义:一、为报佛恩;二、为长养法;三、为灭少修自高者;四、为折伏弟子憍心;五、起来世福业故。』」
注中,初科。引《论》。「迦叶」,同名者多,此即大迦叶也。「五大精舍」,「竹林」即其一焉,往营精舍,不在佛所。次问答中,五义:一、「报佛恩」者,并是如来栖止处故;二、「长养法」者,「法」上脱「佛」字;三、「少修」,谓不乐福业者;四、师犹营福,资不憍恣;五、「起来世」者,为导未来,令修福故。
【疏】何以开于「十日」?以佛知法相,不缓不急,止开十日。使筹量布施,缝治作衣及说净。故《毗尼母》云:「若放逸不说净者,以恶心故,不满十日,皆犯舍堕。」
次科。初叙开限得所。「缓」则心有纵慢,「急」则事容废缺。「故」下,引证慢教无开。
【律】尼萨耆波逸提。
【疏】「尼萨耆」者,制须舍也。「波逸提」者,所犯堕也。
【注】不犯有八:若不得衣,若净施,若遣与人,若失衣,若故坏,若作非衣,若亲友意,若忘去。反上并是尼萨耆。若舍堕衣不舍,更贸余衣,一尼萨耆波逸提,一突吉罗。此舍堕衣应舍与僧,乃至一人,不得别众舍——不舍,突吉罗。比丘尼同犯。下三众,乃至下戒,并犯吉罗。不犯者,十日内,若转净施,若遣与人。若贼夺想;若失想;若烧想;漂想;若夺衣、失衣,取著;若他与作被;若付衣者远行,水陆道断——如是不净施,不与人,皆不犯。
【疏】就辨相中。初列八门,明持犯相。「若舍堕衣」,明除疑执。「此舍堕」下,正治罪也。
【疏】初中,得衣、不得衣以分相者。如何得衣?谓手领受,或心属己也。
第四,辨注,初明持犯有四,初科,正释中。但出「得相」,即「身」、「心」二受,异此则不得相也。
【疏】故《伽论》云:「若入手、膝上、肩上,作想我物,从是数十日也。」
引示中,《伽论》四相,上三是身,下一即心。
【疏】《四分》开文,边方入手,故数限满。若见比丘,未须捉也。
《四分》。「边方」开五事,长衣「入手」方犯,谓少僧处,但未手捉,容待人故。(余四即五人受戒、数数洗浴、著重革屣、敷皮卧具,是为五事。)「若见比丘」者,以开未捉本为待人,今既有人,即须说净,不说即犯,故云「未须手捉」。
【疏】《了论》云:「有物眼至得、非身至得者,如人施衣、苏至比丘前,目见不触,作己意,不说净,随日算而取罪。二、有身至非眼,如暗中施者。三、二俱至得,可解。四、有非二至得入算者,如暗中施者。有即二至得不入算数:若不许受,虽见触而拟施三宝者。」
《了论》,四句。初及第四竝心受,二即身受,三即两兼。初句中,「苏」字合作「酥」,即长药也。「随日算」者,「算」犹数也。第四云「暗中施」,暗中非眼见,又不手触,但作意受也。「即二至不入筭」者,此即第四句相翻显异也。「不许受」者,如暂寄等,或施三宝,竝非属己故。
【疏】言「作非衣」者,昔云「如幡盖等」。此是佛物,有何长过?有云「革屣钵囊等」,此亦非也。如《律》文中「非衣者,不许余用」。相传云「帽袜之类」。又云「听与尼非衣」,岂唯㡌袜邪?
二、非衣中。初出古解。「如」下,引文示。《律》云「时有将非衣作钵囊、革屣囊,佛言『不应作』」,此即「不许余用」也。文既不许将作囊器,应是首饰,故以「帽[袖-由+未]」释之。「[袖-由+未]」音末。「又」下,《律》中「诸比丘畏慎,不敢与尼非衣,钵囊等。佛言『听与』」。据此文通,不专帽[袖-由+未],则显上解亦非所取。然文但斥非,而不显正。《钞》云:「今但通而述之,何妨彼此俱摄。」古记解云:「但非所著用,皆名非衣,则通彼此两众矣。」
【疏】言「亲友意」者,谓非己物,故不犯也。
三、亲友意,谓作与彼想也。
【疏】言「忘去」者,谓忘财体及忘不加法,俱开十日。唯当律开忘。《僧祇》、《善见》都所不开。
四、忘去。初明二忘。「唯」下,简部别。《十诵》同开,如后所列。
【疏】「若舍堕衣」下,明疑决上。昔解云云,如上已判。今先张疑,然后决之。有人疑谓本犯由衣,舍与他人贸易,何罪之有?故非衣法。乃至施人亦须舍之,罪由心生,不在衣也。故须舍已,然后遣贸。新得之衣,体如不犯。如《多论》云:「先应量舍堕物,更[卯/贝]衣财,即作应量不应量衣。此衣不舍,忏先提罪。」上明舍财而有染犯,畜心不断,舍不成故。此则不尔,反上可知。
次除疑中。初牒释,「昔」下,指古解。「今」下,出正解。初二句标。「有」下,释。初叙疑;「故」下,次决破。「非衣法」者,佛制犯衣舍忏后用,今不舍輙贸,故云「非」也。「罪由心生」者,出制舍意。上明前衣不合。「新」下,次明后衣无犯。初正判。次引《多论》,文证甚明。「上」下,拣滥。恐谓前引《论》云衣舍罪悔,畜心不断,有相染犯,此何不尔,故特分之。前明舍财物在,此说贸易物去,不可混同,故云「反上」。
【疏】「一尼萨耆一突吉罗」,如上已判。昔人以为著不舍衣,如《见论》云:「得吉罗罪。若无比丘,得著无罪。若见比丘不舍悔故,亦一一吉。」三衣戒明不开余者,如《僧祗》云:「受用不净衣,随一一越。」
释二罪中,初科。初指前判。「昔」下,次示昔解。《见论》无人对忏,故开暂著。有人须忏,不忏故犯。「三衣戒不开余」者,谓犯舍物不得作三衣,著用有罪。故《僧祇》「随一一」者,谓著著犯也。因循昔解,乃引诸文。然文中吉罗,自犯輙贸违教之罪。新衣无过,岂有著用犯耶?
【疏】问:「何故衣中畜重著轻,食中畜轻食重?」
问中。衣食二制相反,故问通之。如食内宿、残宿,经宿但吉,食用方提。
【疏】答:「衣有净法,不施长贪,故随畜犯;随著非制,故但是轻。食中非制,无违畜轻;制不许服,故违得重。」
释中,初解。衣有净法,制不妄畜,与食制不服同也。「不施」谓不净施。「随著非制」者,由是犯衣不应故吉,而非正制,则与畜食同也。
【疏】又解:「衣有别属,畜则在己,是以罪重,著用罪轻。食是味通体在,不局故轻。若食交尽,无有所结,故随咽结。」
次解中。衣则畜重用轻,食则畜轻食重。酌情以论,理自可见。
【疏】「此舍堕衣」下,正明治罪舍忏相。其仪法用,具在《羯磨疏》及《钞》中,此但依文句解耳。不须复列,非宗本故不明也。
正治罪中。初牒释。「其」下,指广。《钞》与《羯磨》,并有《忏篇》,在彼合明。今释《戒本》,识相持奉,舍忏仪式,不当广述,故云「非宗」。
【疏】「不犯」中,「十日内」者,反前过限。「净施」、「遣人」,亦反「不净施」故,所以有犯。
不犯中,初科。谓限内作净与人故无犯。
【疏】言「夺想」者,财在想去,无畜心故,不犯长罪。如《十诵》中「后见本财,更得十日」。余失例尔。
次科。此摄两种,一、是实失,二、起虗想。并约物在,无心故开。《十诵》止明夺想。余三并同,故云「例尔」。
【疏】言「取著」者,由前受持三衣,谓贼夺失,既无三衣,有长衣在,即而奉持,故云「取著」。
三中,「取著」谓取长物作受持用,此即未舍忏者。
【疏】若「作与作被」者,以财是重物,不合加净,虽过日限,不入长犯。
四、是重物,本不开畜,故不入净。
【疏】若「付衣者远行」,以其缘差,故不得会,非心慢故,不名犯也。
五、「付衣远行」,谓所寄人远出外故。此中更摄「水、陆」等缘,对注可见。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下之一
【律】二、离衣宿戒。
【疏】第二,离衣宿戒。
【疏】所以不许离衣宿者。夫三衣盖是三世诸佛应法之衣,资身长道,最为要用。理宜随身,如鸟二翼,许无暂离,常愿持奉。今置衣在此,身在异处,寒暑卒起,急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有失夺,废资身用,事恼不轻。具斯诸过,故所以制。
第二,制意中。前叙法衣之功。「诸佛衣」者,示可尊也。「资身长道」,示不可舍也。「如鸟二翼」,对钵为言,一、喻要用,二、喻常随。「今」下,明离失之过。「急须难得」,是一过;「夺失废用」,是二过。
【疏】释名者。人衣异处名「离」。经夜曰「宿」。久慢促恼,限期一日,故曰「离衣宿」戒。
释名中,「久慢促恼」,言其开限一宿,不失机故。
【疏】论犯六缘成:
若离余衣,但得小罪,是以第一「体是三衣」;
若元不持,亦无离犯,是以第二「作法持竟」;
人衣同界,本自无愆,故以第三明「身非衣所」;
若当顺教,亦不结愆,故以第四明「不舍会」;
若是时中,及余缘开,亦不名犯,故第五「无因缘」;
必未经宿,圣未制罪,故次第六「明相出犯」。
此之生起言说之由,如上已论,下更不道。
列缘中,六段次第生起。初云「余衣得小罪」,即坐具、百一等。四、「不舍会」:一、不遥舍,二、不归会。第五,「时中」,即一月、五月,「余缘」谓羯磨诸难等开也。「此」下,结示。令通余戒,倣之述之。
【注】佛在舍卫国。六群持衣嘱亲友,往人间行。彼为出衣晒之。比丘问言:「佛听畜三衣,不得有长。此是谁衣?」具答,被诃,白佛竟,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文相可解。
【律】若比丘,衣已竟,迦𫄨那衣已出(并是上解),三衣中(僧伽棃、郁多罗僧、安陀会。衣者,有十种也)。
【疏】戒本八句。
【疏】一、是犯人。二、受持竟。三、开缘谢。
【疏】四、所犯戒境。注解但列三名。「衣有十种」,谓衣财也。《羯磨疏》、《钞》广明衣法,具有十例及受持相。不可重出,可同彼也。
戒本,第四句中。「十种衣」名,已如前戒。下指《疏》、《钞》,彼并列十门:初、制意;二、财体;三、色;四、量;五、单重;六、条相多少;七、长短;八、作衣法;九、补治;十、敬护。「不」下,示略,可知。
【律】离一一衣异处宿。
【疏】五、「离一一衣异处宿」者,人衣异隔也。
【注】不失衣者,僧伽蓝里有一界;失衣者,僧伽蓝里有若子界。如是树、场、车、船、村、舍、堂、库、仓,界别亦尔。此僧伽蓝四种如上。树者,与人等量,足荫加坐。场者,治五谷处。车者,若回转处;船界亦尔。村者四种。堂者,相多敞露。库者,积藏诸物。仓者,储积米谷。阿兰若者,无界,八树中间,间别七弓,弓长中肘四肘量也。伽蓝界者,此伽蓝界,非彼伽蓝界,非彼树界,乃至库藏、仓界;余者作句亦如是。僧伽蓝界者,在伽蓝边,中人用石若砖掷所及处,是名「衣界」;乃至库藏界亦尔。比丘置衣在伽蓝中,乃至在树下宿,明相未出,若舍衣,若手捉衣,若至掷石所及处;若不舍衣,若不手捉衣,若不至掷石所及处,明相出,随所离衣,尼萨耆波逸提也。
【疏】就义分异,乃有四碍,谓情、隔、染、界也。文中但列界碍,余三不明,乃在开通。就界碍,注解中文相极显。然遗法所重,唯相及行。相则剃染以分,行则自他无著。然心行等级,事等面焉。未可诸说,故非宗主。染衣持奉,正是今论。持则具二善因,犯则双标恶果。教相不昧,何得不知?此戒所缘,正在人衣别界。界名虽易,界体是难。故今总叙,令识持犯,三意分之:
第五句,约义中,初科。初通示四碍。「余三在开通」者,即下不犯中。「就」下,别释界碍。初略点。「然」下,叙意,为三。初通示行相。「遗法」通目灭后,正指像、末也。「相」、「行」皆事,彰显可见。住持之要,故云「所重」。「剃染分」者,为世异也。「自他无著」者,亡我我所也。此戒兼二,故特叙焉。「然」下,别叙今戒。初叙行相众多。言「等级」者,谓其多别,故喻人「面」。然释离衣,不可他述,故云「未可」等。「染」下,正示今戒。由具双持双犯,因果教相,不可不知,故云「持则具二善」等也。「此戒」下,开章。「界名易」者,谓作法、自然,名数易数也。「界体难」者,谓诸界体相,差别难分也。
【疏】初、标列界名;二、明制意;三、就宗分别。初列名者:一、摄僧界,二、摄衣界,三、摄食界。各有自然、作法,则有六也。
次列名中。三种各二者,大约分也。摄僧二者:作法有三,大界、戒扬、小界;自然有四,聚、兰、道、水。摄衣中二,如下广辨。摄食二者,四种净中,白二净是作法,处分、不周、檀越三种即自然也。
【疏】二、制意者。制摄僧界,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必有乖别,不名为僧,僧具六和也;二、制摄衣界,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三、制摄食界,摄食以障僧,令免宿煑罪。所言「界」者,彼此差别,互不相通,故曰「界」也。如文云「此僧伽蓝界,非彼僧伽蓝」也。
制意中。初别列三意,「所」下,总示界名。
【疏】三、就宗分别者。僧、食二界,作法分隔,行用羯磨,如彼宗明。
【疏】此中明衣,计须作法,然衣离相,自然界多。故从多论,戒本须引。若论作法摄衣界者,《羯磨疏》中具之。
三、就宗者。谓三种界各有所宗。若三界相望,则衣是今宗。又就衣中,二界相对,则自然为今宗矣。是以先以三科简之。
【疏】今论自然衣界相状。下诸义中特论「僧界」者,以衣须随身,身是僧界所属,若不并明,则彼此相乱,故须合论大小,叙其得不。如斯识缘种者,可谓如鸟知其雌雄矣。
略为十门:一、列数定体;二、空聚自然摄僧不同;三、空聚自然摄衣不同;四、单聚自然摄人衣不同;五、单空自然摄人衣不同;六、自然摄衣强弱不同;七、僧衣二界宽狭不同;八、多少不同;九、相可不同;十、势分不同。
三、明自然,叙意中。初二句标示。「下」下,明僧衣二界相参所以。「如鸟知雌雄」者,《诗》云:「具曰予圣,谁知乌之雌雄。」(君臣俱自谓圣,如鸟雌雄相似,谁能别异之乎?)彼刺周幽王昏乱,君臣上下不辨尊卑,今借彼意反而用之。「略」下,列章。科名难晓,如下随解。
【疏】初列自然界者。若依当律,自然衣界有十一种。他部相成道行、水界、空洲等相,各有小大,消文自显。
列数中。当律十一种,如注所列。他部有四。洲无四相,故曰「空洲」。「等」取井界,共十五种。
【疏】二、明空处聚落摄僧宽狭者,有四种。
二中,标云「空处」,即兰若。
【疏】聚落有二:可分别者,如《十诵》尽聚落集之;不可分者,如《僧祇》七弓之量,七树中间则六十三步。广如《羯磨疏》中。
聚落中。「可分别」者,处有分齐,人有限量。反此二种,名「不可分别」。由无限齐,故依「树量」合数。并如《钞记》。
【疏】二者,兰若,亦有两种:无难空地,可用《十诵》面俱庐舍五里集之;有难兰若,则如《善见》七槃陀量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所以有难、无难者。僧法同遵,义无乖竞,必有见异,多恐破僧,故须局狭。必若情通,自然广摄。
兰若中。初列示两相。《十诵》「俱卢」止是二里,今言「五里」,依《杂宝藏经》也。「七槃陀」,「槃陀」梵语,即彼量名。「所」下,推释分意。言「有难」者,即三小界。不同意人作难故开,故云「必有见异」等。「情通广摄」,即无难五里集也。
【疏】所以引僧成衣界义。有衣入此界中,两不相涉,如水之乳。
结示中。初征前所列。「有」下,示意。「有衣入此」,谓持衣者入此界中。知「不相涉」,以衣界聚、兰,与上全别故也。
【疏】三者,空聚自然摄衣不同者。聚落多难,男女染谤,情隔诸障,讥过频繁,衣须近身。兰若少碍,反前故远。
三中。摄衣「聚落」,即是村界。但齐四相,故云「近」也。「多难」即是三碍,如文所叙。「兰若」七十余步,故云「反前远」也。
【疏】上列二门,各有教相,僧、衣不同。今次第四,单就村落合辨人衣宽狭不同。所以同处人宽衣狭者。人为同法,事须通和,少一不成,前须济益,必约详御,用宽为善。三衣若离,多诸过咎,更无别辨,义在随身,故制须狭。
四中。初结前。二、三两门,并约僧衣二界空聚对论。「今」下,生后。「所以」下,征释。初征。「人宽」,即可不可分二种聚落。「衣狭」,即下「村界」,必有三碍,制随身故。「人为」下,次释。初释人宽。「三」下,释衣狭。
【疏】五、明兰若人衣不同。空逈少碍,僧游者希,事须作法,远摄方得。处非諠杂,过滥又希。若欲摄衣,同前空难,通其势分,七十步余。
五中,初标。言「不同」者,远近异也。摄人五里,摄衣七十余步。「空」下,次释,又二。初释人界。「过滥稀」者,无乖别也。「若」下,次释衣界。「同空难」者,即有难兰若。
【疏】六、明自然摄衣强弱不同。
【疏】就于自然,又分三等。且依《四分》十一自然。八界,望僧住、人住,八界是弱,蓝、村是强。八界自相望,如树、车等,不论强弱。兰若空界,不守自性,全是其弱。
第六,总论中。初标示。「八界」下,别释。初八望「蓝、村」为一等,「八界」即树、场、车、船、舍、堂、仓、库也。八自相望为一等。兰若自为一等。
【疏】僧村二界,互两相形,则俗强僧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别生村界,比丘入村,无别蓝界。
次僧村,强弱中,初科。「俗人入寺」既「别生村」,故知「俗强」。「比丘入村」既「无别蓝」,故知「僧弱」。
【疏】若准此说,恐理不然。若彼俗人将家男女入寺别院,有界亡言。若在露地却施障幕,是村以不?若言是村,村则有相,四种之中,何相所摄?若是有村,约何分齐,非时入相?结摄衣界,除斯村不?若不除此,文云「村所及处」,如其不除,应不失衣。若即失衣,成村义立。
次难破者。以上文但云「俗人入寺」,而不明成村相故。初二句通斥。「若彼」下,牒难,又二。初举别院,纵彼所立。「将家男女」者,以单俗人则非村故。「亡言」,「亡」,无也,谓不在致诘。「若在」下,次约施障,正难非村。初通问。「若言」下,别难,又三:初以四相不成难;「若是」下,次约非时入犯难;「结摄衣」下,三、约结法牒除难。
【疏】若如此征,但是障碍二通,不名村界。以彼俗家未来之时,人衣往返,二通无壅。由其来故,是为情隔,不许往还,故是失衣。
三中。「二通」谓人、衣二种,本通俗来故碍也。
【疏】今通论之。无问道俗,互入僧、村有四相者,僧、村界起。此即相望,何论强弱?
次无强弱中。俗入僧中,则有村界,比丘入俗,则成僧界,二种竝约「别有院相」为言。两相各立,故无强弱。
【疏】「若尔,何故《多论》『王来入寺,不得安衣』?」
解云:「须识四碍,方知摄护。
「一者,染碍,明失。如《多论》中『所以除村,为护梵行,为止讥嫌』等五义。比丘与女,性非亲好,动即相染,讥过随生。故使戒中制约非少,『说法』、『取衣』、『同行』、『同坐』,无论屏、露,未约亲疎,但使与取,皆制其犯。若衣在此,往会是难,故名染碍。
「二者,隔碍。如《僧祇》中『人在门外,须捉户钥』等。
「三、情碍。如《僧祇》中『兄弟分齐』等。如《多论》中『王来入寺,取水处,大小便处,近王左右,尽非衣界。又有幻人、戏乐人入来亦尔』。
「四、就界碍。如《律》十一是。
「今依《四分》,具有此四。」
次释妨中。「《多论》王来不得安衣」,显是俗强,则违上义。「解」下,释通,初总示。
「一」下,别解「染碍」中。初明染相。《多论》「五义」,文略余三,即村界不定,生疑,除诤。「故使」下,引类。「说法」即与女说法,取尼衣,与尼女同行,及与同坐。「若衣」下,次示碍义。
「隔碍」中。《僧祇》不立「势分」,故须门外捉钥及梯,则不失衣,反则成碍。
「情碍」中。「兄弟分齐」,谓同居别食之家。「取水」等处,竝众同处,恐往于彼遭隔绝故。「兄弟」则恐生嫌忌。「王」则畏其势力。「幻、乐」等人,则虑诱调。
「界碍」,可解。「今」下,会本宗。界碍出广解,三碍见不犯。
【疏】就余树、车,八界相望。有师解云:「根本是强,寄来者弱,如场上有车,岂有别相?」今言无者,据有垣相为言,如库、堂中,有车轝等,何有别界?
余八中,初出古解。「今」下,示今义。若有垣相,可有强弱,无垣各立,则非所论。
【疏】第七、第八,两门合论。义应相对,四句分别。
七八合论者,七是宽狭,八明多少,各兼四句,所以合之。
【疏】初自然摄僧与自然摄衣,宽狭、一多,各为四句,互显其相。
初句。标云「宽狭、一多」、「各四句」,而下但列六者,「宽狭」中止出二互,略二俱故。
【疏】初、摄僧宽摄衣狭。如兰若中,僧作法,必方五里;衣若远身,止七十步。故曰也。
二、摄僧狭摄衣宽。如不可分别聚落中有一家,方二百步内通摄衣,外兼势分;若论摄僧,则六十三步。
三、摄僧一摄衣多。如一小村,众多家住,可村僧集;家别摄衣。
四、摄衣一摄僧多。如不可分聚,方二百步为一家,衣虽通摄;僧则限约。
五、僧衣俱多。即此家中更加三碍等是也。
六、僧衣俱一。如一处伽蓝,正可五十步许;衣界随蓝,取其势分,与僧界等。
列释中。初二句,易会。今义加二句:言俱宽者,如可分聚,唯一家也;言俱狭,如兰若有难,与衣界同也。从三已下,即「一多」四句。三中,「可村」语略,即可分别聚落。四中,「僧限约」者,谓僧界各据六十三步故。五、「加三碍」者,来往不通,彼此各摄,则衣界多也。六中,伽蓝五十步,蓝外更取十三步,则六十三步。衣界依蓝外有十三步势分,故与集僧正等也。
【疏】第二,作法摄僧界对自然摄衣界,分相有六。
【疏】初明宽狭。
一、僧宽衣狭者。如结大界极大,伽蓝院小,出院不出界,成夏失衣,以依随院相故。
二、衣宽僧狭者。如齐伽蓝结大界,界外有势分,出界破夏不失衣,以界随相故。
三、僧衣二界俱等者。如结大界,可伽蓝衣势分上是也。
四、摄僧二摄衣一。如大界有戒场,两处集僧,自然衣界,通彼此故。
五、摄僧一摄衣多。结僧界大,中间多村,村别摄衣也。
六、僧衣一界两俱多者。大界安诸小别住,又有家村是。
第二句中。前是二种自然,此约作法僧界与自然衣界相对为句。此亦合有八句,文中宽狭、一多,各出三句,并第四句不可立故。初句,「以衣随院」者,释失衣所以。二中,「以界随相」者,释破夏意也。三中,「可」即相等,谓结大界出蓝相外一十三步,与衣势分正等。第四句下,即一多三句,举事可解。
【疏】三、作法摄衣与自然摄僧相对,据义则不可。
第三句。作法摄衣,依作法摄僧界起,与自然摄僧各不相涉,故云「义不可」也。
【疏】四、僧衣俱作法相对,两句不同。
【疏】一、摄僧二摄衣一,如大界安戒场,二处摄僧,衣界随大界,戒场则无是也。
二、僧衣两界俱一者,如大界上结摄衣界,无场不可别摄僧是也。
第四,列释。初句僧二衣一,次句即僧衣俱一。
【疏】此乃义尽。有人更立多句:「前句有场大界,戒场中护衣,可非僧衣俱多?后句上多有俗家,可非僧一衣多邪?」
答:「既言二俱『作法相对』,故分一多。今言有者,但是自然耳,非作法也。此则事有义无,不可复论也。」
结斥中。初句指前句数。「有」下,引古。「前句戒场」,后句俗家,竝是自然摄衣,非作法句,故须问破。答文,可解。非无此事,故云「事有」;不可交参,故云「义无」。
【疏】第九,相可不同者。
【疏】问:「自然摄衣,自然摄僧,宽狭内外,何故非可?」
答:「有四义也。一、自然摄衣,根本急制,以宽为缓,以狭为急;自然摄僧,根本急制,以近为缓,以远为急故。一不相可。二、自然摄衣当体随相,不假僧界而有。二不相可。三、自然摄衣,随界而作,小大不定;僧界不尔,随处一定。三不相可。四、衣有势分,僧无势分。四不相可。」
第九门中。问云「僧、衣非可」者,「可」犹等。答中,初义可解。二中,既不相假,故不相等。三中,「衣界不定」者,如树、场等随处广狭;「僧界一定」,如四处六相,各有限量。四、势分,可解。
【疏】有人不立。僧界、衣界,各随根本者,远集会夏,共衣齐等。
引他解中、初句标异,谓不立不相可义。「僧」下,牒难。前云衣界根本宽缓狭急,僧界近缓远急。今望僧界远来奔集,外归会夏,亦即界宽为缓,界狭为急,故云「共衣齐」也。
【疏】若言衣不定、僧界是定,此亦有余。衣界,兰若是定,十界大小是不定。若僧界,兰若及大聚落则定,可分别聚落是不定。此则俱有定不定,不可得言僧定衣不定。若言衣界兰若至村即不定。若尔,僧界兰若至村亦不定,岂不相似?
次难第三。初牒斥。「此有余」者,立义不尽也。「衣界」下,列示。初衣界,十一种中「兰若是定」,那云不定?次示僧界,六相之中,可分别聚随处宽狭,那云「一定」?「此」下,双结。「若」下,遮转计。恐云「兰若至聚,为聚所侵,容有不定」,故以僧界并之。
【疏】势分有无者,衣界定有,僧界定无。今准诸部,《十诵》「随聚落是僧房」,下文「齐行来处」,此则是有,不可言无。
难第四中。本律僧界虽无势分,《十诵》则有,那得云无?彼明「随聚落界」文,出第二十二卷。「齐行来处」,即是「势分」,此出第四十七,故云「下文」。若然,则僧、衣自然,反是相可,则前义不可立矣。
【疏】若论两个作法相可之义。若就枝条,开急就缓,比前四义,故是相可。
作法相可中。「若就枝条」者,僧、衣自然,并是根本,二种作法从本开出,竝是枝条,此一相可。两界相假,此二相可。二俱不定,此三相可。俱无势分,此四相可。故云「比前」等也。
【疏】十、明势分有无者。
【疏】问:「同是摄衣,何为作法无势分者?」
十中,初科。问意,可解。
【疏】一解云:「有法故无,无法故有,何可怪邪?以无教法,随相开有。」
答中,初解。「有法无」者,即作法也。「无法有」者,谓自然也。「以」下,释上无法有义,可反上句有法不开。
【疏】又解:「自然摄衣,界之内外,都非作法,故有势分。作法摄衣,内是作法,外是无法,何得摄衣,故无势分。」
次解,谓界体内外同不同故,所以有无。
【疏】三:「自然摄衣,是作法根本,复是正制,故开势分。作法反前,故无势分。又复开无重开,作法限约,何得有也?」
三中。自然「是作法根本」者,反显作法是自然枝条故。「复是正制」者,反显作法是后开故。作法中,二释。初反前释,比上二义可知。「又」下,约开制释。自然是制,故开势分;作法是开,不容再开,恐太缓故。
【疏】问:「僧、衣二界,同是自然,何故衣中独开势分?」
答:「衣本随身,复开远摄,犹恐不会,故开掷石所及。自然摄僧,就急制内更开势分,与本不殊,故不开也。」
次僧衣中,初科。答文为二。初明衣界虑失宜开。次示僧界恐别故闭。「与本不殊」者,谓同本统通无分齐故。
【疏】「若尔,前门『行来』势分者?」
解云:「是制非界。恐作法时忽入妨事,制远摄取。必知不入,亦无所苦。远近既乖,故有无异。」
释难中。上举《十诵》「齐行来处」,即是僧界势分,如何通之?答中。「是制」,谓恐有乖别,制远集之,而非界体。「恐」下,示制所以。「无所苦」者,「苦」犹患也。「远」下二句,双结僧衣。
【疏】就注解中,文分为五:
初明「不失衣」下,至「仓亦尔」来,则十界名也;
二、「此僧伽四种」下,乃至「兰若四肘量」来,明十界体别也;
三、「伽蓝界者,此非彼」下,至「库藏界亦如是」来,明诸界体别不相摄相;
四、「僧伽蓝界者,中人」已下,至「亦尔」来,明十界势分义;
五、「比丘置衣在伽蓝」下,明人衣两离,结罪相也。
【疏】就初离相,约界有十。
次牒释,分文中。初段界名,但列「十」者,此明诸界同别之相。兰若空处,无别界义,故所不列。次云「十界体」者,据有十一种。此段正明体相,而「舍界」《律》不出体,故但有十耳。
【疏】前明蓝中「有失」、「不失」。言「不离衣」、「蓝里一界」者,谓外院相成,内无四碍,是使人衣虽异,但不出界,则非犯位,故言「一界」。界是自然摄衣界,不是僧等余三界也。
初段,明不失中。初牒释。言「一界」者,「一」即同也。「是自然」下,拣滥。恐谓「伽蓝」,将为作法人、衣、食三界故。
【疏】又言「失衣多界」者。如昔解云:「蓝院相缺,树、车界生,故曰『若干界』。」今谓不然,若缺非蓝,事同空野。
次释失衣。古解中,蓝摄相强,故约「相缺」,以释多义。「今」下,蹑破。
【疏】今言「蓝里若干界」生,明知院相不坏。而有众多界起者,树、车自然,无由得生。但为染、隔、情三,障碍不会,致有失衣,故曰「若干」。
今解中,初科。初反古解。「但」下,申今义。中有三碍,随处护衣,故有多界。「若干」,即数之通名。
【疏】或可作法摄衣,局在有处,不妨蓝院自办护衣。彼此诸碍,通成失相。何以知然?《僧祗》、《五分》中:「言『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于中得自在往返者是;言『异界』者,不得自在往返也。乃至屋舍、车乘、道行等例同。」准此而明,与《四分》不异。
次科。初二句明一界。谓同一「作法摄衣局有处」者,谓有法处,则是衣界。「不妨」下,明多界。谓别别蓝院,各自「辨护」,即是「若干」。亦由诸碍不可通护,故云「彼此」等也。「何」下,引证。「同界」即一界,「异界」即若干界也。「乃至」下,自然例同。谓屋、舍等一一皆有同界、异界。「准」下,会异。
【疏】余有九界,得失例同,故云「亦尔」。
次例同中。由列名中未出「兰若」,故但云「余九」耳。一一皆有一界、若干,并以三碍有无,释之可见。「得失」,即衣有失不失也。
【疏】上已明其失相,未知约何明失。故次第二,列于界相,就明得离。
第二界体,生起中。云「就明得离」,谓限内无碍,趣得置衣皆无失故。
【疏】云「僧伽蓝四种如上」者。上来无文解「蓝」,何因妄指?《律》为繁文,相同村聚,故通例指,曰「如上」也。
本宗中,初科。注指「伽蓝四相如上」,即前「盗戒」明村、聚相,「蓝」、「村」不别,故得指同。
【疏】二、「树」相者,量文可知。谓假「树」为名,大小通得;人等衣界,减非所离也。即此界中,具有四碍。余三可解。就界碍中,树下生树,及车场等,既无别院,异界丛起,故曰「若干界」。乃至「仓库」,例此明诸。
二中。初释树界,「乃至」下,指余八界。初中有二。初牒文释。「即」下,明四碍。前明若干,止用三碍,故此复约「界碍」明之。「仓库例此」者,谓四碍相同。又堂、舍、库、仓据无垣者,则有界碍,如上明也。注中不释「舍界」,《钞》云《四分》无相,谓村外别舍。或准《僧祇》楼阁梯登外二十五肘,或准库、仓明内为言,随用并得。
【疏】十一、「阿兰若界」者,谓逈然空野,无别树、车,不知分齐。假用弓树,通计量数,七十余步,如上计之。
三中。「假弓树」者,一弓四肘,一肘尺八,七弓共五丈四寸,六尺为步得八步,余二尺四寸,八树有七间,共得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如十三步势分,故云「七十余」也。「如上」,指前义门。
【疏】自余道行、洲上、水、中并例。及上「蓝」、「树」,十五自然。诸相行护,其量非一,既是行事,广如《事钞》,故不繁出。临时引用,如织综也。
诸部中。「道行」出《十诵》,彼云「四十九寻内」(一寻八尺,计六十五步,余二尺)。「洲界」出《善见》,彼云「十四肘内」(一肘尺八,计四步余尺二)。「水」及「井」界两出《僧祇》,竝据「二十五肘内」(计七步半)。「及」下,通结。「诸」下,指广。「临」下,令引说。「综」,子宋反,线也,谓引用交互,犹如织线使成纹耳。
【疏】上虽列体足明得离,未显两界相接,通成护不。所以第三,明彼此不相收摄。
第三,释中。此彼不摄,即界义也。
【疏】文云「此蓝非彼蓝」。乃至「此树非彼树」等例之,故云「亦如是」也。
初举蓝示相,谓以「蓝」为头,乃至「非彼十一种」也。「乃至」下,例诸界。谓树、车等互举为显,历余十一竝同蓝界,共有一百二十一句。更通他部四种,则有二百二十五句,思之。
【疏】上虽明相互不相摄,未知自然相外摄衣以不,是故第四,明势分义。
【疏】诸部明相,并无势分,唯此《四分》独开外护。
第四,示所出中,初科。上二句总示诸部,下二句别显本宗。
【疏】故《十诵》云:「僧坊聚落,齐墙、壁、堑、栅来,名『不离衣』。」若作羯磨,随意远近。故知无势分也。
次《十诵》中。初是自然,但「齐墙壁」,则无势分。「若」下,次示作法。
【疏】《僧祇》「寺门外手把户钥」、「船上晒衣风吹堕水,则明失」者,亦无势分。
《僧祇》,引示中。「手把户钩」,有可入义。「船上晒衣堕水失」者,界别故失;今引彼文,证无势分,未详何意。
【疏】「若尔无者,何故彼律车、树四周二十五步?」
答:「此是界体。若有势分,一切通给,何故寺外须捉户钩?」
释难中,初引难。以彼树、车、水、井等,并「二十五肘」故。「步」字写错。答中。初句释通。「若」下,反质。若是势分,不应有开不开。
【疏】《五分》无文,故知学者不可通用。
《五分》。无文开许,而彼宗学者滥用,故特点之。
【疏】自古相传,「中人掷石」取其下处,可有一十三步。例诸自然皆通,故云「亦尔」。
定远近中。「中人」者,《善见》云:「不健、不羸人,尽力掷至落处,不取转处。」
【疏】上明行护,次明犯相。
【疏】文云「比丘置衣在伽蓝中乃至树下宿」者,明身出界持犯相状。准此为言,人衣互出,护会义一。分文为四:上明离相也。二、「明相未出」下,教其行护也。三、「若不舍」下,明违法也。四、「明相出」下,结提重也。
第五,释中,初科。初牒文示意。「人衣互出」者,或衣在人出,或衣出人在。离护并同,故云「义一」。「分」下,约义分文。
【疏】云「舍衣」者,非谓舍衣全无罪也,若不舍时,则犯堕故。如《僧祇》中「宁无衣起越,以轻易重」也。广相如《钞》。
释舍衣中。不舍犯堕,为免舍忏,宁可但犯缺衣吉耳。下指《钞》者,彼云「或借尼衣,或借俗被。无者,乃至当后夜疾还门屋下,以手著门孔中」等,不然则须舍之。
【疏】若「手捉衣」者,人云同是不犯位故,如婬戒开无婬意也。今解不然,文非下开也。
次释手捉,古解,初科为二。初引古。彼谓舍衣及至势分,乃是急开。若论手捉,自是常持,本非缘开,以同是不犯,故此列之。「如婬开无意」,以本无犯,列为不犯,义相类也。「今」下,斥非。此乃广解犯相中文,故云「非下开」也。
【疏】有人解「我衣在势分边,故须手捉」,此未了也。衣在蓝内,外有势分。若树、车有,则分势分,多少不同,或全不立,如何云「衣在势分头」也?若衣出蓝外,有诸界,随界立相,自立势分。如衣树下,势分四围,似月之晕,如斯例也。
次解中。初牒斥。「衣在」下,委破,又二。初约衣在蓝内,势分不定故。「若树车有」者,谓蓝边有树、车也。「则分势分」,谓二界各半分也。「或全不立」,谓两界相逼也。「若衣」下,次约衣在蓝外,别有诸界。彼既「自立势分」,亦不得言「在势分边」也。「月晕」,即月四傍气也。
【疏】今言「捉」者,两界相接,中分势分一尺五寸,故须手捉。或树下车,情染交隔,必须捉取,不尔不会,故曰「手捉」。
今解中,初正释,有二:初约两界相近解;「或」下,次约别界三碍解。
【疏】《律》文错杂,不足伦理。若依义例,须有次第。前至掷石,次手捉衣,后明不得捉故而便舍也。如文从急以至缓也。通明会护,何妨如《律》。何以知邪?如人衣远隔,动经百里,夜忽忆之,何由往会?但舍更加,故理非犯。且休去,余任通之。
次会释中。初约义次第从缓至急。「如文」下,次显《律》文从急至缓。下约「会护」以通《律》意,则非「错杂」也。「且」下,示略。不复委辨,故云「任之」。
【疏】犯相之中,「明相出」者,《律》中「华开鸟鸣」,此亦春冬不定。如《多论》云:「明相三种,日照阎浮树,即有黑色;若照树叶,即有青色;过树上表,照阎浮空界,即是白色。三色之中,白色为正。」
次释明相中,初科。初点《律》漫。「华开」则「春冬不定」,「鸟鸣」则昏晓不常,皆不可准。次引《论》定,「阎浮树」者,《俱舍》云:「此洲南边,有无热恼池,树在池畔,日出先照。」故用彼树,以分晓色。
【疏】诸部、当律,行护结罪,多约「明相」用分犯法。今须薄识,故为略引。
次科,叙起中。「诸部」即《僧祇》、《十诵》。然《十诵》与《四分》大同。故下但出《僧祇》校异耳。
【疏】如《僧祇律》约夜分三:食明内宿,初夜成犯;覆罪护夏,皆约明相;离衣持犯,通持在夜,结犯约明。何以知邪?四句分之:一、明去明来,日光未没去,明相出竟来,诸律同犯;二、暗去明来,《僧祇》不犯,开夜暂会,《四分》是犯;三、暗去暗来,四、明去暗来,诸部非犯。
次引《僧祇》,初通示三位:内宿约夜分;罪夏据明相;离衣一戒,持犯两兼。「何」下,别释离衣。四句中,唯第二异耳。
【疏】就《四分》中,衣、食、夏等,必约明出,人宿等戒,日光没后。准此定时,看西明相,一更已后,方始没灭。诸师行事,合瞑即犯,意不同也。与「同室宿」,必夜分齐。
《四分》中。初示异。前引《僧祇》三位差别。今此《四分》一向约明,文略覆罪,故云「夏等」。二同宿戒,并据初夜。「准」下,定夜分。「诸师」下,斥非。「合瞑」即昏黄时,未入夜分,乖彼制限。今须据夜,故云「意不同」等。
【疏】《僧祇》「初夜明内宿」者,亦是其理,谓夜与宿,贪附情多。约同《四分》,一夜与宿,明相暂离,名为不犯。此约情过则深,有犯事同《僧祇》。《律》据通缘,且依明相。余且略之。
三中。但明内宿,彼此不同。初示《僧祇》,出彼制意。「约」下,次校《四分》。初明情过,则宜同《僧祇》。「明相暂离」,谓天欲明时,出外避之,则不违制。「律」下,示律缓急。食非别属,故云「通缘」。
【疏】四、明所离结罪相者。《律》下注中「除三,余者吉罗」。今解:「如百一供具,有持可离,故结小罪。余说净者,既指别主,何有离罪?如《五分》中:『应受持三衣、衬身衣、被衣、雨浴、覆疮、蚊厨、敷行、障虱、单敷,护䏶、踝、头,拭身、手、面巾及诸囊,若似衣,皆受持之。』余畜广相,亦如《钞》说。」
犯相中。初牒注。「今」下,正释。古谓百一、诸长,离皆犯吉。此但直伸正解,以显古非。「如」下,引证。所列诸衣,皆是百一。下指「如《钞》」,见《二衣》中。
【律】除僧羯磨。
【疏】文中第六「除僧羯磨」者,明得法离也。
【注】时,比丘得干痟病,粪扫僧伽棃极重,有因缘事人间游行,不堪持行,以事白佛。佛令三乞已,白二离。
【疏】注列病缘,后明乞法,总有五意。
【疏】一、解开缘。如文「得痟病人间游」。《多论》云:「所以尔者?四意:一、有缘众生应受化故;二、宜游病损故;三、求行道处故;四、降伏信悟故。」、「是舍利弗病故,何者?亦四义:一、先世恼人故;二、智深思法故;三、勤业不卧故;四、此后边身先业已尽。」、「若以神力转三千界,大悲心中请圣制故。」
二、法成不相者。要须人病衣重者成,余人病互有,一向不成。所言「老」者,《多论》「七十已上,名为老者」。有前四益,乃至三宝求觅,亦得。
三、离多少相。此中唯是大衣。《五分》云:「留一并离,非羯磨故,皆犯离罪。得留中衣,上下不得留。有贼难处,随留好者。」《十诵》、《多论》,留一义同。
四、约日多少。《十诵》夏分不开,《五分》听前安居九月,后安居八月。《见论》云:「随病未差,若差即还,遇难不失。不作还意,失衣。」《多》云:「若得羯磨已,病重不行,后行,即先羯磨。若化未尽,衣药营求,三宝未辨,而月已尽,以事难故,缘讫无罪。若死,此衣得与看病人。」
五、得重加不?《多论》云:「本衣若施三宝,更求得衣,不问轻重,应加羯磨,乃至九月亦如是。」
第六,释注五意,初意又二。初牒文。次引释。初释游行。初四利他。初即可化,四是难化,故须降伏令生信悟;二、三皆自利。「病损」,即减损也。「是」下,次释得病。缘因身子,故须显意。初后约往业,中二据现修。彼论问曰:「舍利弗神通如意,能以三千世界手中回转,何以言僧伽黎重耶?」、「大悲」下,即彼答辞,为未来老病而作发起,故云「大悲」。
二中,初示成不。「人病衣重」,二缘具者,方堪与法。「所」下,释老相。《论》中正作「七十」,有本作「三十」者,误也。「四益」同前游行。「乃」下,示别缘。此开营事,不必老病也。
问:「年少有病,为开离否?」
答:「老、病两缘,自不相涉。」
有云:「病而不老,此犹可开;老而不病,义必不许。」今意不然,老据力衰,不必在病。
三中。「此中大衣」,即是本律,如注缘起。《五分》,初示数。「并离皆犯」者,彼云「尽离三衣」。「非羯磨」者,以非所开而妄加法,即是「事非」,法不成故。「得」下,定体。「上」即大衣,为入聚生善;「下」即五条,谓不许单著。故二「不得留」。「有」下,明难则无所拘,下指二文,同故不引。
四中,《十诵》、《五分》,同明不开时节。前安居人除三月,后安居人除四月。义准中安居随满即开,除则不定。次引《见论》,明开中病差未差。「遇难不失」者,彼云:「路险不得还,恒作还意,虽差不失。」后引《多论》,明余杂相,有三。初明后用前法,不须再乞。「若化」下,次明事难不犯。「化未尽」者,往彼教化,或是人多,或约处远,故有「未尽」。「而月尽」者,九月八月满也。「缘讫」,谓取事办,出于月外,以事缘故,亦开夏限也。「若死」下,明亡过所属。随在外死,有看病者,索往赏之。
五中。「本衣」,即先得法离者。后衣「不问轻重」者,以缘开衣重,开已不简故。
【律】尼萨耆波逸提。
【疏】七八二句,舍、罪两相也。
七八二句,尼萨耆是「舍」,波逸提即「罪」。
【注】除三衣已,若离余衣,吉罗。尼同僧犯。
【疏】注解,云「余衣」结轻,如上所解。
释注,犯中。「余衣如上」,即前释注第四科也。注云「尼同」,复加祇支、覆肩,五衣俱堕。
【注】不犯者:僧作羯磨;明相未出,若手捉衣,若舍衣,若至掷石所及处。若夺想,若水陆道断急难,若贼,恶兽,强者所执,或命、梵难——若不舍衣及不至掷石及处,不犯也。
【疏】「不犯」之中,通明不犯有七。一、别人作法离,或对首及心念。二、对僧作法离,有二:初有缘乞法,如上所明;二共作迦𫄨那法离。三者,对处作法离,即不失衣界,广如《羯磨疏》、《钞》中。四、兰若恐怖离。五、王路隔塞命梵等缘,如下开说。六、迦提赏劳离。七、如《五分》「僧塔胜缘」也。
次释不犯,七离中,初文。言「通明」者,统括诸缘,不专此故。第一,即注中「若舍衣」也。二、「对僧有二」,「乞法」即注「僧作羯磨」,「迦𫄨」即前开缘。三、「对处离」者,即结摄衣界也。未结之前,但依蓝院;加结已后,通蓝内外,彼此无失故也。今此不明,故指如别,《疏》在《结界》,《钞》见《二衣》。第四、第七,并出当篇第二十九戒,如后委释。第五如注。第六,出安居法。
【疏】就此七离有法无法者。前三得法离。后三无法离。中间兰若,六夜送村中,无法离;恐失遥舍者,是有法离。
料简中,初文。「前三有法」,须辨不同:别人作法,乃是舍衣失法,非是开离;迦𫄨自为受衣,对处自缘结界;唯乞法者,是作法许离耳。又「七离」名同,自有三别:第一即舍为离,第三以不失为离,余五并约异处不失乃是开离。学者细详,无宜一混。
【疏】得罪有无者,第二、四、五、六、七,一向无罪,以有缘故。第五隔塞,或忘断故,失不如文中解。
次科,五种无罪。若辨失法,余四定不失,第五通失否。指「如文中」,即见下科。「忘断」,准《钞》合作「望」字,谓想失也。第一有罪,失法可知。第三对处,或容三碍。离失得罪,应分三等:上五一向无,第一一向有,第三有无不定。
【疏】「僧作羯磨」者,此得法离,开前无法也。「明相未出」下「至掷石及处」,反解上开也。「若夺想」者,衣实现在,忘起夺想,经宿失受,约心无罪。决心谓失,即是舍心;无情过故,不犯舍也。「若水陆道断」者,乃至「强执」,并隔碍也。「或命梵难」下,此情染碍故不会,非是慢情故令隔绝。
牒释中。初科五段。初释羯磨。「开前无法」,即上犯位。二、释奔护。「反解上开」,即前注中已列三缘,开通覆示,故云「反解」。三、释夺想。失法无罪,亦同隔塞望断之义。「忘」合作妄,谓虗想也。四五二段,即约三碍,配之可见。
【疏】问:「此诸障碍,同在开中,失与犯者,若为处断?」
答:「此相极多。今以情过行相急缓。若恒谨摄,无思离犯,忽遇难缘人衣乃异,无心舍离但为事壅,据此论心则不名犯。若情慢惰,诸缘舍受,随衣所离有舍有犯。如上《母论》说净无限之科。」
问中。「失与犯者」,「失」谓失法,「犯」即犯罪。答中。初通示。「若」下,别释。初约行急通开。「壅」,即碍也。「若情」下,次约行缓还制。文中二「舍」字,即是「失」也。「如」下,引类。《母论》不行说净,不开十日。
【疏】问:「如戒开缘,何分『勤』、『惰』?」
答:「诸戒相开,并为奉者。必有惰学,随犯根本,非是通开。」
转难中。文中不说,何意强分?答中,因兹通决一切开文,非唯此也。
【疏】问:「长衣开忘,此离开不?」
答:「亦如两望。必勤奉持,忘非可学,夜忽忆得,取会无缘,明即求取,非舍非犯。若作失舍,则心隔境异,故失非犯,犯随情教,本忘非违。」
次问中。欲以长忘例开离衣,故申此问。答中,「亦两望」者,准前勤、墯也。此复有二。初明缘碍。心不断故,非失非犯。「若」下,次明想失。即前望断,失法非犯。准知堕者,亦失亦犯。
【疏】但衣、食两戒,疏者偏怀,末代相持,唯斯二矣。自余诸戒,多或离之。衣食之间,无日不奉,奉者如法,盖不足言。莫怪多及。意所未尽,如所撰《事钞》及《羯磨疏》中,衣、食二缘,广有诚教。自余约略,仅知而已。
结诰中。二,初明须广之意。「衣食戒」者,提下诸篇多由衣食,一则贪情因发,二乃日别常行。凡此等戒,委曲辨之,故云「偏怀」,言最留意也。「相持」,谓随事摄护,即前所谓「遗法所重,唯相及行」是也。「自余诸戒」,即非衣食制者。「多或离之」,言其过境非数见故。「奉者如法不足言」者,反明少能如法,故须言也。「莫」下,二、显略。《事钞》离、长、别众等戒,并下卷《二衣》、《四药》、《赴请》等,《疏》即衣、食二界,并《衣药受净》等,文皆繁广。已听者可知,未听则自检。「仅」,才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下之二
【律】三、月望衣过限戒。
【疏】第三,月望衣戒。
第三,名见制意。
【疏】制意者。凡为资身,随时受服。虽有故者,不堪著用,但止受持,故圣开畜,拟换故者,少而不足,为待满故,重开一月,足即成衣。既同衣足,理宜受替,乃畜过限,违反圣教,坏少欲法,所以制也。
制意中。初二句,通叙衣资。「随时」,谓寒暑也。「虽」下,别明今戒,又二:初叙开意;「既」下,次明制意。
【疏】五缘成:一、本有故烂三衣,若新好者,畜犯前戒;二、听畜余财,拟替故者;三、同财已足,故不割截;四、无因缘;五、过限犯。
具缘中。初缘。此戒本由衣坏替换,故开一月。衣若新好,则非所开。又三衣中,随有一坏则开,不必俱坏。第三,「同财」,谓体、色同者。言「已足」者,准下三位。此据初、二两位。若第三位,无问同不同、足不足,皆犯也。余并如下。
【注】佛在舍卫国。但三衣比丘有僧伽棃故烂,十日中间便不能辨,听畜长衣,为满足故。六群比丘取同衣不足者,浣染点净,寄人游行。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疏】就缘起中。本是「但三衣」人,为衣破故,纵得衣财,十日之内不足不成,所以齐月来畜,「为满足故」。六群闻之,因遂起过,取「同衣不足者」。如《十诵》云「以色不同,体不相似,故犯」。今制但令得作,何待色、体俱同也?
释戒缘中。初叙本开。「但三衣人」不畜余长,故特开之。畜长比丘,此教不被,则无有犯。「如」下,引释同衣。彼云「若得青衣,后得黄、赤衣」,是「色不同」,又「初得麻,乃至后得钦婆罗、劫贝」,即「体不相似」,皆犯。「今」下,准上《十诵》以决戒缘。
问:「前具缘中须同财足者?」
答:「前据初二两位,故取同足。此戒缘中,六群起过,正据后位,而云『同衣』,故须引决,明知不简也。」
【律】若比丘,衣已竟。
【疏】戒本九句。
【疏】一、犯人。
【疏】二、三衣同体足竟。若三衣俱坏,则三种别望。二月虽满,即须作受。下一不满,更待满故。
戒本,第二句。「三种别望」,谓各开一月。「二月满」者,谓上二衣月满即作,余一可待。不作过月,例皆染犯。
【律】迦𫄨那衣已出。
【疏】三、「迦𫄨那出」者,开缘谢也。其人虽不受开,而是开故,不犯。
第三,云「其人不受开」者,由是但三衣人,不受五利故。
【律】若比丘得非时衣。
【注】时者,无迦𫄨那衣,自恣后一月;有迦𫄨那衣,自恣后五月。非时者,谓过此限。
【疏】四、「非时衣」者。注解约时,谓于时外,故曰「非时」。以时内通开,无论替故,今非时中,故限一月。
四中。注「约时」者,一月、五月也。「时外」曰「非时」,无衣十一月,有衣七月也。「以」下,明简时所以。
【律】欲须便受,受已疾成。若足者,善。
【注】若十日中同衣足者,裁割如上;不者,至十一日,随衣多少,并犯舍堕。
【疏】「欲须便受」下,显成衣相也。言「疾成」者,以初日得衣未足,十日得足,当日须成。不尔,明出便犯。故云「疾」也。约分三位。上解初位,此是通开,如注解者是也。
第五中。初总示。「言」下,别释。恐过十日,故令「疾成」。「约」下,示位。此即初位,余二位见次科。「此通开」者,谓同长衣常开耳。
【律】若不足者,得畜一月,为满足故。
【注】若同衣不足者,至十一日同衣足者,即十一日应如上作,违者至十二日随衣并犯。乃至二十九日亦尔。至三十日,若足、不足,同衣、不同,即日并如上法。
【律】若过畜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十日内同衣足作,乃至三十日即日作衣;余有缘同「长衣戒」。
【疏】「若不足者得畜一月」,此第二位中,从十一日至二十九日来,得同相合,当日即作。不同,更开明日望。此则约日持犯,故又「疾成」,如注解「二十九日亦尔」者是也。第三位者,「至三十日」,无论得不,俱同说持。明日已去,更不开也。
第六中。以不足故,更开二十日,共为一月。初释第二位,总十九日。「得同相合」,即同衣足也。「当日即作」,不作,明日犯。「不同」,谓得不同衣。「更开明日望」,即后位三十日也。「约日持犯」,初位犹通十日内成,从十一日去,止限一日,故又「疾」也。或恐不成,则令麤行急竟,加受法已,更复细刺。「第三位者」,唯开一日。「得不」者,得则加持,不得则说净。不尔,明日齐犯。
「若尔,但三衣人,亦有畜长耶?」
答:「此既上行,必无容慢,纵有说净,不同常开,义亦无妨。学者更详。」
【疏】此戒如前长衣相似,为但衣故,所以立之。余文可解。
显同异中。上二句示同,谓犯相与前无别。下二句显别,此被但三衣,前开畜长者。「余可解」者,即「若过」下三句,注文辨相,皆易晓故。
【律】四、取非亲尼衣戒。
【疏】第四,取尼衣戒。
【疏】制有三过。凡为下敬上,仰奉情殷,有财思舍,计无匮惜;大僧以非亲故,不量便受,令他财物匮竭,致有贫苦之恼。二者,男女形别,理无参染;今财物既交,恩情偏亲,因交致染,容坏梵行,临危事险,可惧之甚。三、迹涉世讥,招致诽谤,清白难分,无由自拔。具斯诸过,故所以制。
第四,制意,有三:初是喜为,二即防染,三为遮讥。又初是损他,二即损自,三即自他两损。初中,「殷」即是重。「匮惜」,「匮」犹藏也。「匮竭」,「匮」即乏也。「具」下二句,总结。
【疏】五缘成犯:
【疏】一、是比丘尼。《五分》云:「取下二众,但吉罗故。」斯约位分。若取染污,同尼无别,故《多论》中浣衣、擗毛,一同犯堕。
二、非亲里。《十诵》以亲里故量取。《五分》虽亲,取亦犯吉。
三、应量衣。《四分》如缘起说。《僧祇》:「取钵、小物者不犯。」何故衣重者?以衣多喜与故重,钵唯有一,稀故犯轻。
四、虗心送与。乞得非犯。
五、领受便犯。《十诵》、《多论》:「十僧取尼一衣同堕。十尼持一衣与一僧,得十堕。」余如《钞》。
具缘中。初引《五分》,简下二众,则同今宗。「斯」下,义决。初句点上文。「若」下,示别判。准《多论》,「浣、擗同犯」,足为明例。
二中。《十诵》「亲里量取」,谓必筹量有无,义无妄取,故非犯也。《五分》「虽亲亦吉」,终是招讥,意在俱绝。
三中。《四分》「缘起」,即贵价法衣。《僧祇》「钵」及「小物」,谓不犯提。「小物」,谓非应量者。「何」下,征示衣钵重轻之意。
四、「虗心」,谓竭诚专意,非谓心不实也。
五中。「十僧取一同堕」,以情同故。「十尼与一十堕」,所对别故。下指「如《钞》」,随相甚广。
【注】佛在罗阅祇。莲华色尼持食往山,与诸上座。彼有比丘著弊故纳,尼脱所著贵价换之,后著弊衣。为佛怪问,诃彼比丘,因制此戒。
【疏】就缘起中,明「华色」因缘,《律》中母女同夫。《多》云:「远劫以华覆食施辟支故,愿常端正为人敬重,又得沙门功德。由不净愿,今得同夫。愿得功德,故今漏尽。」
戒缘中。初引本律,明人道缘。《律》云,父母初嫁与郁禅国人,后产一女。其夫与母私通,华色闻之,自责言「云何母女同夫」,遂至波罗奈城,嫁一长者。后长者往郁禅国,乃以百两金聚得一女,还波罗奈国,即华色之女。华色问其由,知是已女,又复自责,遂即舍去。至罗阅城,见佛闻法得果,遂求出家。次引《多论》,示往昔缘。发愿有二:一愿端正;二愿得沙门功德,即四沙门果。「由」下,感报亦二,因果不差故。
【律】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
【注】非亲里者,非父母亲及非七世;反上是亲。若非亲里,亦不筹量可不;若是亲里,则便筹量,知有无,可取、不可取,若好若恶,若新若故等也。
【律】取衣。
【注】衣有十种。尼著弊衣,具白世尊,佛言:「不应如是。听畜五衣完坚者,余衣随意净施,若与人。何以故?妇人著上衣服,犹尚不好,何况弊故也。」
【律】除贸易。
【注】时,二部僧得衣共分,二部错得,佛言:「听互贸衣。」言「贸易」者:以衣贸衣,若非衣;或以非衣[卯/贝]衣,若针,若筒,若刀,若线,若小段物,乃至一丸药贸衣者是。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吉罗。不犯者,从亲尼边取衣,若贸易得,若为僧、为佛图取者,不犯。
【疏】戒本六句。
【疏】一、犯人。
二、「非亲里」。注中「父母七世」者,如《见论》中,已身已上四世至高祖,傍及从四姊妹等,下及儿孙;若据母亲,亦类说也。「若非亲」下,明筹度可不相也。
三、「取衣」者,是戒犯境也。注解中,「不应如是」者,女人形鄙,假饰通道,若著弊衣为人说法,如以秽器盛美食也。
四、「除贸易」者,《多论》云有二益:一、尼得所宜衣,无有驰求因缘,修道安乐故;二、既听贸易,离彼驰乱故。
五、制舍。六、结罪。注中「尼」取僧衣但「吉」者,僧是上尊,与希故轻。
「若尔,下『九十』中『僧与尼衣』,义亦非数,何以结堕?」
答:「彼由讥过,不可故制。」
戒本中,第二句。初释亲中,先示父亲。己身为一世,上取四世,一父、二祢祖(「祢」,始也)、三曾祖(「曾」,重也)、四高祖(「高」谓最在上也),下取儿、孙二世,共为「七世」。「傍及从四」,即兄、弟、姉、妹。「从」字去呼。七世竖论,从四横说,故云「傍」也。以上七世,一一世中,皆有此四。「母亲类说」,竖七横四,并同父也。
第三中。初点文,前是人境,此即物境。释注中,「通道」,「通」犹弘也。此显注中佛呵之意。四中贸即交贸论出开意:一为修道,二即离过。注中,初引缘起,次明佛开。「非衣」,如上解。六中初释尼轻。「若尔」下,引后例难。「答」中取据希数,则僧数尼希,与约招讥,则僧多尼少,所以异也。
【律】五、使非亲尼浣故衣戒。
【疏】第五,使尼浣故衣戒。
【疏】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顺而数,下情敬上,多不筹量有庸无庸,致恼废业,损处非轻。喜生染习,招世讥过。如前故制。约相浣、染、打,三戒合制,因使尼同一衣生,故不别制。
第五,制意,有二。初叙过,有三。一、损恼过:初明僧使尼事数,次则尼敬僧无简。「庸」犹能也。「有庸」者,则能离过。「无庸」则使不知时,故令「致恼」。「生染」,即第二过。「招讥」则第三过。同上「取衣」三意,故指「如前」。「约」下,次明离合。约事须离,据衣故合。
【疏】五缘成犯:一、是尼;二、非亲里;三、是故衣;四、自使,若使人,如《钞》广引《僧祇》四句等;五、浣染打竟,犯。
具缘,初科。第四指「《钞》四句」者:一、自与,使人受;二、使人与,自受;三、自与,自受;四、使与,使受。皆犯提罪。
【疏】问:「衣钵俱过,钵何不制?」
答:「浣染多闲,数故制之,钵非故不结也。」
释疑中。「过」字去呼。答中。「闲」谓尼多闲习。钵无此义,又复事有重轻,所以两别。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及偷兰难陀尼,貌各端正,俱有系意,坐失不净,污安陀会,令尼浣之。比丘以过白佛,因诃而制。
【疏】就戒缘中,不净失污,故令浣之。
释戒缘中,出其过状,以彰须制。
【律】若比丘,令非亲里(如上说)比丘尼。
【注】若非亲式叉尼、沙弥尼浣、染、打故衣,突吉罗。
【律】浣故衣。
【注】故衣者,下至一经身著。新衣浣、染、打者,突吉罗。
【律】若染若打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若语使浣、染、打,若俱为者,三尼萨耆波逸提;互不为者,随有吉罗。不犯者,若病时使染浣、打。若为僧、佛图,若借他衣,浣、染、打者,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非亲」;三、「浣故衣」,戒之境也;四、「染打」,正明业相,并如上解。注解中,三随语作犯,三不随但吉者,唯有口业,身不作故,壅住方便也。
戒本。四中,释文「指上」,即「上」具缘。释注中,「随语犯三」者,此据并使具犯为言。或前后使,则前重后轻,或不并使,则随结不定。「不随吉」者,此复有二:如并使作三,彼作一二,使二作一,使一不作,但依作犯提,不作则吉;又如使浣为染,使染为打等,心境不称,亦应得轻。「有口业」者,使他方便也。
【律】六、从非亲俗人乞衣戒。
【疏】第六,从非亲俗人乞衣戒。
【疏】凡出世之士,须遵少欲为怀。今三衣具足,堪得资身长道便止。方广乞求,增长贪结,恼乱施主,招过非轻。故《多论》云:「制不听乞,四种益:一、令增尚佛法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善心故;四、为令众生于正法中生信乐故。」
第六,制意中。初叙过。「长贪」损己,「恼乱」损他。「故」下,引示,四意:初、以佛法尚少欲故;二、为俗舍有上下故;三、从彼乞求,必生轻慢故;四、由心轻慢,不信正法故。此下二意,即见戒缘。今制此戒,翻过成益。
【疏】六缘成犯:一、三衣具足;二、无因缘;三、非亲居士。
具缘,前三中。二、「无缘」者,谓无夺、失等缘。三中,《多论》:「从亲里乞好衣,若贫匮,若少与索多,一切吉罗。」
【疏】四、为己乞应量衣。《十诵》中:「作寒暑相,方便说法,得亦是犯。」
四中。「应量」者,《僧祇》乞得四肘已上者犯。准,已下应轻。「寒暑相」,「寒」现单薄,「暑」现厚重。
【疏】准此为言,今行道者,实无道可行,止存世福!口虽读经说法,身虽在座敛容,心路规度,常拟散席与我何物。如斯取者,同律邪命,何得不犯?故制正命。
斥非中,初科,又三。初标举。言「行道」而「无道」者,谓有名无实也。「无道可行」者,不省自心故。「止存世福」,但事外仪。「口」下,二、释成。初二句示存福,次三句明无道。「如」下,结过。
【疏】今世讲师,至此常不敢语。以亲行故,羞不语他。何以不行而隐不道?何妨有人行之?则此戒或末法一人持也。慎之哉!慎之哉!
次科。初明复隐所以。「亲行」,谓自犯也。「羞不语」者,说行相反故。此指当时,犹能知愧,而今无耻,身犯口说,何足议也!「何」下,正斥。古本作「可以」。己虽不行,讲须明示,令他行之。则「末法或有一人」,不可期也。此言激励之切,末学听寻,当如何耶?下诫讲者,不可隐教。再言「慎之」,诫之极也。
【疏】《十诵》中:「但不作相,乞诸小小补衣物一条,及拭手面巾,不犯。若作念言『但乞小者,容施全者』,得,亦是犯。」先无心者不犯,可非心邪?
三中。《十诵》「不作相乞」,即非邪心,故得不犯。「若作念」下,即是邪心,故得皆犯。
【疏】五、彼与;六、领受,便犯。
【注】佛在舍卫国。时,䟦难陀为人说法,从索所著衣。俛仰与己,单衣入城,便云:「祇垣中被贼。」诸俗讥嫌。比丘举过,佛便制戒。
【疏】就缘起中。因说法取衣,致为过非。今诸难免,亦易检挍。但是一贪,既共俱生,可共灭邪?
戒缘中。注中「俛仰与」者,事不得已故。「单衣入城」,人问其故,云「被贼」者,即刺䟦难陀也。假法为由,公索他物,不殊白盗,宜与斯名。《疏》中蹑意,以申诫劝。「难免」即指著世之流,「易检」则勉有道之士。「但一贪」者,指出病根,令自明识。无始贪习,既与「俱生」,宜须抑制,如何反纵,与之同死耶?
【律】若比丘,从非亲里居士若居士妇乞衣(解文如上),除余时,尼萨耆波逸提。(比丘尼同犯。)
【疏】就戒本中,六句:一、犯人;二、非亲俗士女;三、乞衣;四、开缘;余可解。
戒本,分句中。第三句下,注指「如上」,即非亲义。
【律】余时者,若夺衣。
【注】时比丘被贼剥衣,裸形而行,佛言:「不尔,得突吉罗。若有此者,当以輭草、树叶覆形,应往寺边,若取长,若知友边取;若无者,僧中问取可分衣;若无者,问取僧衣、卧具;若不与者,自开库看,若褥、敷、毡、被,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衣。若得衣已,还浣、染、缝治,安著本处;若不还本处,如法治。」
【律】失衣、烧衣、漂衣(缘同上也),是谓余时。
【注】不犯者:若夺、失等缘,从非亲乞;若从亲乞;若从出家人乞;或为他乞;他为己乞;或不求而得——并不名犯。
【疏】「余时」者,重解前开。
【疏】言「夺衣」者,注解其相,甚明了也。《见论》云:「行路见贼,持衣钵与年少令走,因被贼剥。得白衣、五大色、不截及外道衣,得著无犯。」《十诵》:「若夺,著僧衣,后还本处。空无人者,近处有僧著之,若先寺还有人住,应取,还著本处。」据此属处已定,无有转改,非作僧法,无由輙出。
二、「失衣」者。《僧十祇》种失衣:「王、贼夺,女人欲心夺,父母令罢道夺,故夺有四。失有三:一、自藏后忘,二、藏衣腐坏,三、久朽故。风、火、水三。故有十也。」如《五分》衣坏,开乞。
言「烧衣」者,家火、野火、鬼火、天火,《十诵》:「日炙坏者,亦名烧衣。」
「漂衣」者,风之与水也。
次释开缘,列释有四。
夺衣中,初指注释。注中,初制裸形。「若有」下,次教方便。初取己物。次借别人物。后借僧物又二。初明开取。「可分物」是十方现前,「卧具」即常住常住。「若得」下,明还僧法。次引文示,有二。初引《善见》,明遇贼法。次引《十诵》,明还僧物法。由是常住常住,不可移易,如文可见。
二、释失中。《僧祇》十失:夺中分四,开「王、贼」为二;失中三;「风」、「水」及「火」,即漂、烧二缘。与今《四分》夺等四缘,离合异耳。《五分》「衣坏」,即同《僧祇》三失后二也。
烧、漂,可解。注云「缘同上」者,即取衣借衣等,并同夺衣中。
【律】律但明夺,余诸类解。
结显中,对注可见。
【律】七、过分取衣戒。
【疏】第七,过分取衣戒。
【疏】所以制不许过者。出家比丘,遇四因缘,夺失三衣,无由进业。笃信闻之,竭贫而施,宜应称施而受,彰己内有廉节之心,外则不恼施主,理数明然。今三衣已足,过分而取,长贪坏信,殊所不应,故所以制。所以不定其犯,犯在时缘,但云「过分」,自束其犯。
第七,制意有二。初制戒意,又三:初叙夺失阙衣;「笃信」下,明理当减受;「今」下,显过受之过。「长贪坏信」,即失二利。「殊」,甚也。「所以」下,次结犯意。文不定言几衣成犯。「在时缘」者,夺失多少不可定故。「云过分」者,即文中「若过者,失一受一,乃至失三受三」,皆为过也。
【疏】六缘成犯:一、比丘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三、为失夺故施;若非,随受不犯;四、知为失夺故受。
【疏】五、过知足,谓失一受一之类,是过限也。
具缘,五中。由失一衣,即不得受,所以受一即为过分。
「若尔,三衣云何可具耶?」
答:「但不为夺施,别求皆得也。」
【疏】问:「衣制过限,钵不同者?」
答:「衣则三一不定,故失喜过受。钵唯有一,失一受二者希。纵有,轻也。」
问答,易解。
【疏】六、领受便犯。
【注】佛在舍卫国。多比丘遇贼失衣,来到祇桓。有信闻之,多送衣与,比丘言:「止,便为供养已。有三衣故,不须也。」六群令取,「持以与我」。遂更受之。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六群令取」者,自既已足,因夺得多,更行人事以乖施意也。
释戒缘中。注明比丘三衣自足,为六群受,故云「行人事」也。
【律】若比丘,失衣、夺衣、烧衣、漂衣。
【注】若失一衣,不应取。若失二衣,余一衣二重、三重、四重者,应摘作僧伽棃,若郁多罗僧,若安陀会。
【疏】戒本八句。
【疏】一、犯人。
【疏】二、「失夺」等四。注中「若失一衣不应取」者,《善见》云「都失三衣,但取上下,余一外求」,以失衣处施主厚心,不可全取故也。注中止令摘解相兼作衣,都不可者,方听取耳。
【律】若非亲里居士、居士妇(并如上解)。
【律】自恣请多与衣。
【注】若自恣多与衣者,若细,若薄,若不牢,应取作二重、三重、四重,当安缘作,当肩上揲垢腻处,应安钩纽。若有余残,语居士言:「此余残衣,裁作何等?」若檀越言「我不以失衣故与,我曹自与大德耳」,若欲受者,便应受之。
【律】是比丘当知足受衣。
【注】若三衣都失,彼应知足受衣。知足有二种:在家人知足者,随白衣所与衣受之;出家人知足者,三衣也。
【律】若过者(谓失一受一,都失受三之例),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知足取衣;若减知足取;若多与衣,若细、薄、不牢,若二三重作,有余,如上语知,不犯。
【疏】三、非亲;四、俗士女。
【疏】五、「自恣」者。明非为夺故施,故云「自恣」也。就注解中,进不相显。
戒本,第五句中,初科。若据此戒,为夺施犯,而言「自恣者」。今详文意,欲明非为夺施,尚当知足,况为夺而施耶?学者更详。
【疏】「是比丘当知足」者,谓失三受二也。注明道俗知足,释成两相:「在家知足」,不可自量,随彼所施;「出家知足」,止约三衣,佛已正制失二受一是也。
次科。初释文,次释注。在家行施,即是「知足」,不可自量,出于他故。此举在家,对显出家「知足」异耳。戒文「知足」,正约出家。
【疏】「若过」是业。余文相可知。
【疏】前戒开彼此为乞。此自受衣,为他故犯,由情谄故。若直为他,无情好者,未必取衣。
对简中。前开己为他乞,此戒不开,故特示之。「由情谄」者,知不得过,代为他受,显是有情好故。
【律】八、劝居士增衣价戒。
【疏】第八,劝居士增衣价戒。
【疏】笃信居士,标心舍施,价限已定,无思增续。理宜随施而受,不亏道法。今乃嫌少劝增,过分更受,长己贪求,坏彼信敬。过中之甚,故制。
第八,制意中。初叙合宣,「今」下,次显过相。
【疏】论犯六缘:一、非亲居士虗心辨价;二、情有期限;三、知有期限;四、嫌少劝增;五、彼为增价缕;六、领受,犯。
【疏】问:「衣中劝增,钵无增者?」
答:「衣资身义宽,喜增故制;钵资食狭,希故不制。」
【疏】「若尔,乞钵之罪,不应同衣?」
答:「钵无多用,全乞恼深故制。此劝增中,非全一钵,纵犯但轻。」
犯缘中。问答转难,对钵辨异。文皆可见。
【注】佛在舍卫国。居士夫妇共议云:「䟦难陀是我知旧,持是衣价,买衣与之。」乞食比丘闻已告知。后往彼家,劝令当须广大新好坚致。俗人讥嫌,比丘举过。佛便制戒。
【疏】就戒缘中。从初至「坚致」来,过起之由。「俗人讥」下,不应之相。
戒缘中。「致」字音稚,密也。
【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妇(如上说)为比丘辨衣价。
【注】谓以若钱,若金、银、真珠、琉璃,若玉石,若璎珞、生像,乃至十种衣。
【律】「具如是衣价,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
【注】若自恣问「须何等衣」,佛听比丘少欲知足索不如者。
【律】到居士家,作如是说「善哉,居士!为我买如是衣与我,为好故」。
【注】求有二种:言「求价」者,檀越与作大价衣,乃至求增一钱十六分之一分;言「求衣」者,语居士言「作广长衣」,乃至增一线者。
【律】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先受自恣请而往求索,知足,于求中减少作;从亲里求;从出家人求;或为他求;他为己求;若不求自得者。
【疏】戒本七句。
【疏】一、人。
【疏】二、俗人非亲。文中不明亲踈,开缘不犯,故知简亲也。
戒本,二中。「不明亲踈」者,不同前戒标「非亲」故。准下「开缘」,决知文略。
【疏】三、为辨衣价。注中列诸金宝,是本方所有。此土但钱帛耳,余则稀也。
三中。注列众宝,「生」、「像」即「金」、「银」异名。「十衣」如前释。「本方」,即指西竺。此土非无,但多用钱帛,故曰「余稀」也。
【疏】四、「是比丘」下,增价相也。
【疏】注中「听索不如」者,谓少欲、省功故也。若多功、劳俗,亦犯。如《僧祇》「有与细者,云『我是练若头陀林中住,须不如者』,麤亦同犯」。
四中,释注,前段。初牒释。「多功亦犯」,虽索不如,反有所费故。「如」下,引证。此证费功。《钞》云「以自述德」,故犯。
【疏】注中「求有二种」者,戒本虽无「求」字,而有「求」义故。文列「十六之一」,谓增价也。如是「广长」,谓增线也。今人亦有犯者,谓他俗人许与绢疋,令买好者,即同此戒。《十诵》有三,色、量、价增,皆犯堕也。
后段中,初科为三。初牒释。「有求义」者,文云「与我为好」,即是求也。「文」下,初释增价。注云「一钱」,即古大铜钱,一当十六。「十六之一」,即一小钱,亦为增价。「如」下,次释增衣。「今」下,决持事。「同此戒」者,即增价也。「十」下,示同异。本宗但无增色,文中二增,即是价、量。
【疏】此戒犯相,要在本绢于上劝增。若令买布,属前乞戒。
次科。以「劝增」论犯,局在本物。若易物体,即非增故。
【疏】问:「劝增戒中,一缕即犯。乞衣戒中,一条方犯,与此不同?」
答:「乞本施主无心,乞时任其多少,恼义是微,故约一条方犯。劝增之中,虗心限约已定,不荷嫌少索多,贪恼之情最重,故使不问多少,同犯罪也。」
问中。与前乞衣少多异故。言「一条」者,谓袈娑一相许也。答中,分示二戒情过不同,故制限两别。
【疏】诸余可解耳。
结略中,即「若得衣」下三句。
【律】九、劝二家增衣价戒。
【疏】第九,劝二居士增衣僧戒。
【疏】制意、犯缘同前,但合二家共作一衣为异耳。
第九,通释中,初科。「犯缘同」者,唯加第一云「二非亲居士」耳。
【疏】问:「劝二居士共作一衣,价本不增,为有犯不?」
答:「如文云『增』,不增非犯。」
二中,初问。但劝二家合而不增,亦应犯劝。答中。犯必约增,不增非犯。文云「为好」,即是增故。
【疏】问:「劝二作一,有增不增,在何戒摄?」
答:「后戒所摄,虽不增非犯,增者合作故。」
次问。或一家不增,两戒何收?答中,既涉二家,故非前戒。
【疏】问:「但制合二,不云三者?」答:「举例可知。」
三问答中。但举二家,三四皆尔,但无缘起,故所不明。
【疏】问:「三家各欲作布,今令合细,可非损邪?何戒所摄?」
答:「合三作细,异于本体,前戒所摄。」
四问。合布为细,亦是增价,须定所属。答中,易体非增,义同前释。
【疏】《僧祇》中,「为僧、众多、若一人,合作,同犯堕罪」。如上僧犯。
三中。僧别三位,劝增齐犯,以长贪恼主,义无异故。下指「如上」,即前义门。
【注】佛在舍卫国。有二居士夫妇共议,欲与䟦难陀买衣。乞食比丘闻已具告。彼到 家,语令共作。居士讥嫌,比丘举过。佛因诃制戒。
【律】若比丘,二居士、居士妇与比丘辨衣价「买如是衣与某甲比丘」,是比丘先不受自恣请,到二居士家,作如是言「善哉,居士!辨如是衣价与我,共作一衣,为好故」,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戒相成犯、开通并如前戒。)
【疏】戒本七句,如前无异。
【律】十、过限急索衣戒。
【疏】第十,过限索衣价戒。
【疏】然宝璧精华,世情所重,长贪妨道,生患处深,特非出道之所宜畜。然施主奉施,以为衣价,恐犯畜宝,无宜自受,故付俗掌,令知净物。寻索忽切,情无容豫,迭相催促,逼恼前人。故作制限,三语六默,必过索得,是轻禁网,过重障深,宁容不制?
第十,制意中四。初叙世宝生患。「然」下,次明净施俗人。由是实净,物过主边,故与此戒。「寻」下,三、明因索恼他。「忽」谓急速。「豫」犹缓也。「故」下,四、明过限制犯。「三语六默」,如下自明。
【疏】五缘成犯:一、施主送金银钱宝;二、为贸衣用;三、不受付人,拟知净物;四、过法分齐;五、得入手,犯。
犯缘中。初、二两缘,属前施主,下三并属犯人。「过法分齐」,即上「语默」也。
【疏】问:「衣价制过其限,钵价何为不制?」
答:「钵一便足,更无多用,故无过索之咎。若全无钵,极至百千无罪,有故更求,即落『乞钵』犯收,故所不制。」
问答中。初对衣显异。「若」下,约有无简别。无则多索无过,有则非此所收。
【注】佛在舍卫。罗阅城大臣与䟦难陀亲厚往来,遣送衣价。彼将衣价付净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罚。诸俗讥嫌,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大臣所厚。后明因索致罚,起过之缘,「诸俗讥」下,明诃制也。《僧祇》、《多论》云:「䟦难陀俗时知射法、兵法。瓶沙王二大臣遣五百人从学得通,多持财宝来报其恩。」、「以宝付优婆塞,家贫借用,诣官言之,索时牵挽,俗人共责。」
戒缘中。初点注。「大臣所厚」,「厚」犹重也。「因索致罚」者,《律》明净主为官罚五百钱故。「僧」下,次引缘。「射法」即善弓矢,「兵法」即知军旅鬪战之事。「从学得通」,「通」犹解也。
【疏】问:「忽切索衣,为损王臣,为损净主?」
答:「本虽王臣,后在净主,切恼故制,唯在后人。」
问答中,切恼遭罚,皆是「净主」,故损「后人」。
【疏】此戒应在畜宝戒后,以制净主故。结集者不次,或传受者失旨,故在前列。
三中。由畜宝中始听说净,因听说净,遂有过索。「结集不次」,乃指部主之差。「传受失旨」,即责翻译之过。
【律】若比丘,若王(得自在,无所属),若大臣(在王左右),若婆罗门(有生婆罗门),若居士(除王、大臣、婆罗门,诸在家者是)、居士妇(在家妇人),遣使为比丘送衣价(如上说)「持如是衣价与某甲比丘」;彼使至比丘所,语比丘言:「大德!今为汝故,送是衣价,受取。」是比丘语彼使如是言:「我不应受此衣价。我若须衣,合时清净当受。」彼使语比丘言:「大德!有执事人不?」比丘应语言:「有。若僧伽蓝民,若优婆塞,此是比丘执事人,常为诸比丘执事。」时彼使往执事人所,与衣价已,还到比丘所,如是言:「大德所示某甲执事人,我已与衣价。大德知时,往彼当得衣。」须衣比丘当往执事人所,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应语言:「我须衣。」
【注】忆念者,若执事人若在家,若在市肆,若在作处,应至彼处,一反、二反、三反,语言「我今须衣,与我作」者是也。
【律】若二反、三反,为作忆念,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
【注】彼执事人若在家、在市、作处,到彼前默然立。执事人问:「何缘此立?」比丘报言:「汝自知之。」若彼人言:「今我不知。」余人知者,比丘当语:「彼人知之。」是默然相也。
【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住,得衣者善。
【注】若作一反语,破二反默然,乃至三反语破六反默然也。
【律】若不得衣,过是求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比丘尼同僧犯。)
若不得衣,从所得衣价处,若自往,若遣使往,语言:「汝先遣使持衣价与某甲比丘,是比丘竟不得衣。汝还取,莫使失。」此是时。
【注】不犯者:若遣使告知,若彼言「我今不须,即相布施」,是比丘以时、輭语、方便索衣;若为作波利迦罗故与,以时、輭语索,若方便索得者。
【疏】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若王」以下,明宝主缘由;三、若过索成业结犯;四、舍;五、结罪;六、不得进不相。
【疏】就第二,立法相中,文有八句:
初有五位,但是财主遣使持宝将与比丘;
二、「彼使至比丘所」下,明使人受宝付彼之相;
三、「是比丘语彼使」下,明惧犯畜宝,不即受相;
四、「彼使语比丘」下,明使亦知比丘非受宝者,问执事人;
五、「比丘应语言」下,明示执事人所在;
六、「时彼使往」下,明与宝物付净主相;
七、「还到比丘所」下,既付宝竟,还返告知,世之信使,可复如此;
八、「须衣比丘」下,明立法度,索之往返。
戒本,释第二中,初科。「五位」,即王臣等五位人。「执事」者,即掌宝者。文云「若僧伽蓝民」,即守园人。「优婆塞」即在家俗士。「世信使」等者,言能往复,为使当然。
【疏】就索法度中。初明语索三反相;二、「若不得衣,四反五反」下,默然相。
【疏】《僧祇》云:「一反语索,净主一月来,即一月来,乃至三月,不得过。如是十日,四三二一日,乃至须臾,不得过三。」若一反默索,例上可知。
索法中。《僧祇》,彼具云:「若比丘至檀越所索衣时,语言『长寿!与我衣直』,若彼答言『尊者更一月来』,比丘满一月来,往复索。若彼言『尊者更一月来』,比丘满一月复往索。过三月不与,不得复索。若言『半月来』、『十日』乃至『须臾』,但使过三,不得复索。默索例上日月,但不语耳。」
【疏】《善见》云:「默然者,口不语,唤坐不坐,与食不受,说法、呪愿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言:『居士自知。』」
《善见》示默,与注大同。
【疏】纯语往索,齐六不犯;纯默往索,十二反;语参默故,则九反。《律》文「四反」、「五反」者,承前语势接次四五。若行事时,始心一二,故成六默。
三、分齐中。初示三位。但一番语当二番默。「律」下,点戒文。以《戒本》中正约三语六默相参明犯。前二三反,即为语索。后四五六反,即借前一二三数,接下四五六以为六默,故云「承前语」等。「若行事」等者,译文虽省,至用默索,即从一至六。据义合云「若一反乃至若六反,在前默然立」,文相方显耳。
【疏】诸有畜受相,如宝戒说。
三、指畜受,此不当明。
【疏】「若不得衣」下,是戒本业也。自下戒相,易识耳。
点余句中。初点第三句。「自下」指余三句。四、舍。五、罪。「若不得衣」下,至末文,即第六句,由索不得,往告衣主之词。注中明「不犯」,即遣告衣主。衣主不领,自作方便,由非强索,故开不犯。
【律】十一、緜作卧具戒。
【疏】第十一,乞绵作三衣戒。
【疏】制意者。绵是生缘,得在损命,不怀慈道,方广乞求,外招讥丑,内丧善本,为过极深,故圣特制。余虽缘财,舍忏物在;此则斩坏,永竭贪源。而世同尘,同恶相济,身所服用,无非损生,口说行慈,何人能奉?故《多论》云:「有四义故,一、止诽谤;二、长信敬;三、为行道得安乐故;四、为不害众生命故。」
十一,制意中,初科为三。初叙过明制。「生缘」者,有情所成故。「余」下,示制舍不同。「而」下,斥世服用。「同尘」谓混在尘俗,不能超拔故。「同恶相济」,谓彼此共行,互不知非故。《多论》「四意」,初二即反戒缘,三无乞求,四成慈行。
【疏】毗尼教相,三处以求;少有乖者,开为不犯。今据戒缘,至养蚕家乞绵、看煑,俗人讥骂,以为生过之极也。戒本列「杂」及以「野蚕」,广解开通,俱令斩损。
次会通中。「戒缘」、「广解」,并见注中。「戒本列杂及野」,举微况重。此明前后三处皆急,则彰过重矣。
【疏】今人衣服皆犯通开,斯何故邪?迷名者也。文言「作卧具故」,谓如被也。今定其名,方知我犯。但以「三衣」总号,此土先无,但闻以绵作僧伽棃,此土本无,不知何物。而广张有相,同此被敷,故即相翻,或云「卧具」,或云「敷具」。
三、定名中,初科为二。初示犯。「皆犯通开」者,由是已成,合斩坏故。「今」下,正名。上标三衣,即今所定。「但」下,出本翻译。初叙此无正译。「而」下,次明从相以翻。「张」字误,合作「长」。
【疏】故《僧祇》云:「敷具者,三衣名也。」《多论》云:「六年卧具,正三衣也。」若非三衣,如何乞法?《僧祇》云「老病比丘持毡僧伽棃」,此云「卧具」,岂不同也?黑白卧具,并同此耳。
引证中。《僧祇》明文,岂非诚据?《多论》「六年卧具」,岂是被褥?又引《僧祇》,亦即六年乞法因缘。《论》云「卧具」,《律》作「伽棃」,显非异也。黑、白、二毛,前后四戒,并三衣耳。
【疏】如后坐具,此方有之,即物相翻,体相明了。三衣无故,所以有滥。世并迷名,都谓敷具,自非见此,何由辨之?
推滥中。尼师坛此翻「坐具」,此方床倚皆用藉坐,故有可翻。「三衣」不尔,故因「有滥」。「自非见此」,即指今文。
【疏】故《多论》云:「敷具者,衣名也。」外国以绵作衣,凡有二种,细擗如毡,作缕织成,故犯罪也。《五分》、《十诵》、《多论》、《涅槃》,并云「憍奢耶」也。《论》云:「此是绵名,养蚕所得,如秦地法。」
引示中。初引《多论》示名体。「细擗如毡」,似今衣絮;「作缕织成」,如今细绢。下引四文,但明体耳。「憍奢耶」此翻蚕口初丝。《多论》云「绵」,翻名异耳。「如秦地」者,指此方也。
【疏】五缘成犯:一、是蚕绵;二、自乞求;三、作法衣;四、为己;五、作便犯。
犯缘中,「作法衣」者,余衣应轻。
【注】佛在旷野国。六群比丘至养蚕家,索未成緜及已成緜,并杂野蚕緜,以作卧具,又看暴蠒。居士讥嫌,言「害生命,无有正法」。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戒缘,如上解。
戒缘如上,前三处中已提示故。
【律】若比丘,杂(若毳,若劫贝,若衣及余缕杂也)野蚕緜作新卧具,尼萨耆(是中舍者,若斧,若斤,剉斩和泥,以涂壁也)波逸提。
【注】自作、教他,成者俱犯;不成者,吉罗。为他作,成者吉罗。尼突吉罗。不犯者,若得已成者,斧斩和泥以涂埵也。
【疏】戒本五句。
【疏】一、能犯人。
【疏】二、「杂野蚕绵」,此正戒家境也。杂作尚犯,何况纯者?野蚕尚犯,况复家蚕?以踈制亲也。所言「杂」者,如注具解。《僧祇》云:「经纬间穿,羊毛亦犯。」《见》云:「杂憍奢耶一毛亦犯。憍奢耶者,丝中极微者。」若准此方,名为「忽」也。
戒本,第二句。初通示。「杂」、「野」为「疎」,「纯」、「家」是「亲」,疎者尚犯,何况亲耶?「野蚕」,天然生者,依树作蠒,有取为绵。「所」下,牒释。指「如注」者,注中「毳」、「劫贝」等,与绵相杂也。《僧祇》「经纬间穿」者,彼云:「若经是憍奢耶,纬是羊毛,若经是羊毛,纬是憍奢耶,自作、使人作成,皆犯舍堕。」次《善见》中,「一毛」者,谓如一毛许也。下示梵名。「忽」即蚕口初出,名为忽,十忽为丝是也。
【疏】三、「作卧具」,是犯业也。
三中,「卧具」,即袈裟也。
【疏】四、「尼萨耆」,制舍也。注中舍相,文极明也。
四中。「舍相」不同余戒。注中「斤」即是刀。「挫」,则卧反,字合作「剉」,麤卧反。
【疏】五、「波逸提」,犯法也。
【疏】不犯中。「若得已成」,亦须「斧斩」。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
第五,释注中,初文。「此言切人」,谓诫勒甚切。「如何可通」,言必无开许也。
【疏】如《五分》云:「他施已成,亦犯舍堕。」《十诵》:「若得已成者,受用不犯。」
二中,《五分》、《十诵》,二文不同,致有他解。
【疏】有人解云:「《四分》同《十诵》,不同《五分》。」而《律》文中,「若得已成」者下无开文,但道「斩坏」,如何舍制而用他开?所不同也。
三中,初科。古谓《四分》文列不犯,故云「同《十诵》」。「而」下,斥非。注中引《律》,明云斧斩,正符《五分》,那云不同?则知《十诵》文缓,不可依也。
【疏】余因参译,亲见梵僧。自唐国已西已南,至于大海,百余国僧,现今所披,并非绵帛。非毡非布,无成法衣。问何所以,为断杀故。斯成现量,何用谩言?止可知披而谓非,不可迷非而谓是。
二中。初叙亲闻,玄奘西归,于慈恩寺选十僧翻译,祖师预焉,故云「参译」。「已西已南」,皆唐国外境。「毡」是兽毛,亦即生分,然是剪剃,非害命故,如下所明。「斯」下,责谬解。现行之事,故云「现量」。「谩」,犹妄也。「披而谓非」,此犹可恕,「迷非谓是」,岂免无知?
【疏】问:「既云非法,受持成不?」
答:「如律通制,但云五大上色,不成受持,至于财体,无文得不。若准《央掘》:『缯绵转来,施持戒人,不应受。若受,非悲,不破戒。』据此斟酌也。」
初问答中。初据律无断,「若」下,准经斟酌。《央掘摩罗》,即大乘经。「转来」,非蚕家者。「不应受」者,《经》中断也。「若受非悲」者,违化教也。「不破戒」者,不犯制教也。大乘菩萨悲行为先,若著蚕衣,沾杀生分,故是「非悲」。小教声闻,离过为本,但离杀手,犯缘不具,故「不破戒」。准此据律,如法得成,深取经意,终非应法,故令「斟酌」也。《章服仪》云:「且自『非悲』之语,终为永断之言。」祖师之意,自可见矣。
【疏】问:「绵衣、黑、白,同是犯缘。如何入舍全坏不等?」
答:「绵本损命,偏乖圣心,故斩绝源,永除后犯。黑、白不尔,身分余毛,过浅障微,还听服用。」
次问。绵令斩坏,黑白二毛舍已还主,故问决之。答中,毛不损命,与绵不同,故分两舍。
【疏】「若尔,今有作绵,待虫飞出,计非损命,应无损也?」
答:「元缘有因,通为害本。纵绵不杀,少故不论。」
转难,答中。初二句示佛本制,意在永断。不问虫之有无,但是蚕绵,无非损害。下二句,明不简所以。
【疏】问:「绵、药、二宝四戒所开,何以牒舍?」
答:「舍竟复用,下不辨开。此四反前,故得牒也。」
三问。四戒「不犯」,并牒舍法,余戒不尔,故问通之。答中。初二句答余戒不辨。下二句答四戒须牒。言「反前」者,舍还差别如上具明,开通所牒如下各辨,且就此戒,如注所引「得已成者斧」。
【律】十二、黑毛卧具戒。
【疏】第十二,黑毛卧具戒。
十二,对后戒为名。
【疏】此毛体贵,无宜服用。虗损施物,增长贪结,又自营造,招讥障道,深妨本业。故所以制。
制意。总括有六:一、虗费,二、长贪,三、经营,四、招讥,五、障道,六、妨业。对文可见。言「体贵」者,如下《僧祇》明之。
【疏】四缘成:一、纯黑羊毛;二、作三衣,除作毡被、卧具,罪非此戒;三、为己;四、自作成犯。《僧祇》云:「诸比丘并作毡三衣、坐具,唯除漉水囊。乞毛众多,为人所厌。又毛大贵,一两须二三金钱。毛细輭,触人眼睛不泪出。为人求故,或还或死,破人家业。故舍入僧。」
犯缘。第二点古迷名,故简「毡被」。「非此戒」者,体是重物,理应得吉。《僧祇》下,引示制意,有二。初是自求,令俗生厌。「又」下,次倩他求,令彼破业。初明体贵,显其难得。「为人求」等者,彼律估客妇告舍利弗言「我夫主及诸亲属,为求是毛故,或时还家,或死不还」等。此彰过重,故佛制之。
【注】佛在毗舍离。诸棃车子多行邪行,作黑毛毡,披体夜行,使人不见。六群比丘见,便故作之,棃车讥嫌。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缘起中。「棃车」,即外道名。「邪行」,即彼外道法。「棃车嫌」者,滥同己故。
【律】若比丘,以新纯黑(若生黑,或染黑)羺羊毛作新卧具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自作、教他、为他,犯相并如前戒。尼突吉罗。不犯者:若得已成者;若割裁坏;若细薄叠作两重;若小坐具;若作褥;若作帽;作[袖-由+未];作摄热巾;或作裹革屣巾——一切不犯。
【疏】戒本五句。
【疏】一、人。
【疏】二、「以新纯黑羺羊毛」者,所制境也。「纯」则不杂,杂作非犯。「羺」,谓小羊羔也。
戒本中,第二句。「羺」字奴钩反,胡羊也。文云「小」者,毛又细故。
【疏】三、「作卧具」,正犯境也。即是法衣,若作余衣,如上不犯。如戒缘中,衣用上披,拟夜行故,比丘効之。知非下裳,何况作褥,是犯戒也?故下开通,褥非是犯。
第三句,牒释中。初定名体。「如上」,即列缘中。「如」下,引缘证。既在外披,显是袈裟。俗中释名,上者曰「衣」,下者曰「裳」。今是上者,故非下裳。裳犹非犯,褥非著用,故云「何况」。
【疏】昔以此等为「五敷具」,故制戒云:「此毛贵物,无宜下用,作无用之费,此言是也。」今所不同。竝上义中时为敷具者,欲改恐迷,且存古耳。读者知非,则无大过。
点古中。初引示。四卧具并不揲坐具,总号「五敷」。「制戒」,即古疏中叙制戒之意。彼谓被褥,故云「下用」。「今」下,显非。初句标简。「然」下,点前文。准古本,多上「竝」字,或是「然」字,传文之误。谓前义门,多云「五敷」,乃是循古,示须知之。
【疏】四、五二句,如上解之。
四、五,如上,即舍与罪。
【疏】注释云「若得已成」者,是开文也。不同前戒,若得已成,即加斩坏,此戒是开,故无文斩。又云「若割截坏」者,谓本作时,拟后坏故;本不坏心,作成即犯。下诸戒中,细薄重披,例同两解。
释注中。初释已成。「又」下,次解割坏。约心有无以明两相。「下」下,探点后戒。
【律】十三、白毛卧具戒。
【疏】第十三,白毛作三衣戒。
【疏】制意同前。《五分》、《十诵》中,以见前戒不得黑故,便以小小白尨参之,遂制三毛参作。
十三,制意中。初句指同。体虽非贵,长贪营造,妨业不殊,故须制约。「五」下,示异。本宗缘于纯白,乃制相参,二律因彼微参,故制分齐。「小小白尨」,谓不多也。「尨」,莫江反,若依字书,则犬多毛。有云合作「牻」,训杂者,此乃杂色牛名,非训杂也。今准注中,头脚等处即是「麤毛」,仓黄色者谓之「尨毛」。
【疏】犯缘五成:一、三毛参作;二、为拟作三衣;三、为己;四、增好减恶,下至一两;五、成便犯。
犯缘。第四,「增好」即增黑毛,「减恶」即白尨毛。
【疏】问:「黑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参邪?」
答:「两戒明参,文则繁复,以后例前,黑参非犯。」
初问。答中,白既减好成开,黑必参尨无过,故云「以后例前」也。
【疏】问:「三毛俱参,何故黑多而尨少?」
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约前黑戒,白亦须多。」
又云:「黑色虽贵,顺法衣相;白是俗服,是以少也。」
次问。以戒文中黑毛二分,白、尨二毛各一分故。文中但云「尨少」,义必兼白。答中。初约制戒相翻释。「又」下,次约毛色顺违释。
【注】佛在舍卫国。六群比丘纯以白毛作新卧具,居士讥嫌「如王、大臣」。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疏】就戒缘中,由比丘著行,致有讥诃,故知上服。
戒缘中,「知上服」者,反古非也。
【律】若比丘,作新卧具,应用二分纯黑羊毛、三分白(或生白,或染白)、四分尨。
【注】头上毛,耳上毛,若脚上毛,若余尨色毛也。欲作四十钵罗卧具者,二十钵罗黑,十钵罗白,十钵罗尨。乃至作二十钵罗卧具,准上可知也。
【律】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尨,作新卧具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自作,教他,若为他作,并同上也。尼突吉罗。不犯者,若应量作,若得已成者,余同前戒。
【疏】就戒本中分二。立法有三句,后制加二句。
戒本,释文中。「立法三句」:一、能造人,二、作法衣,三、用分齐。注中「生白」,谓天生者。「后制」有五句,多前二句,故云「加」也:一、犯人,二、违分齐,三、作法衣,四、舍,五、罪。
【疏】问:「约此文中,黑者二分,尨者四分,所以尨多者?」
答:「此翻律者不达故尔。如《五分》云:『第三分白,第四分尨。』」
问中。文实不尔,假设问之。一往观文,似如来问。答中。初斥翻译。「如」下,引证,可解。
【疏】就注解中,文相可了。言「钵罗」者,《多论》云:「婆罗,此云四两。」《立世》云「是南秤一两」,谓晋宋古秤,此唐药秤是也。
释注中。初通示。「言」下,牒释。「钵罗」、「波罗」,律论音互。《立世》即《立世阿毗昙》,彼云「郁单越人,劫波树子衣,长二十肘,广十肘,重一波罗」,注云「南秤一两」。则与上《多论》不同。有约秤有大小和会,准似不然。「谓」下,定秤,如上房戒具辨。
【疏】余文注,可解。
后五句,易解,故无可释。
【律】十四、减六年卧具戒。
【疏】第十四,减六年作三衣戒。
【疏】所以制者。沙门出俗,知足为先。既有旧衣,即堪长道。方复恣情广畜多积,长贪坏道,勿过于此。俗士尚云:「积而能散,安而能迁。」况复高世,何迷至此?必欲造新,不可任意,制限六年,方开更造。而有重缘,取僧进止。余则依制,以妨业故。
十四,制意中。初叙合行。「方」下,次明非法。引俗况道,文出《曲礼》,谓凡有所畜而能散施,居安虑危而能迁徙,斯乃不滞于物,不著其处故也。「必」下,示制限。「而」下,明缘开。「取僧进止」,谓从僧乞法也。
【疏】六缘成犯。一、有故三衣,减六年。二、不舍故者。余之三律,舍与不舍,减六年与罪。若依《四分》,准文义意,必新造作,若为除故,应是不犯。以缘中,藏积求觅故也。三、僧不听。四、更作新。五、为己。六、成便犯。
犯缘中。第二,「余三律」者,即《五》、《十》、《祇》,纵舍亦犯。「若」下,示本宗。「准文义意」,即《戒本》中「不舍故者作新」方犯,反明「除故」即是不犯,此显《四分》异上三律。「以」下,引据,即戒缘起,如注所引。三、「僧不听」,即不得法也。
【疏】《多论》云:「六年卧具者,正三衣也。若得羯磨,减六年作,其内更不得乞索作三衣。」反照前通,奄如合契。又《僧祇》云:「老病比丘,持毡僧伽棃未满六年,不得更作。」故知「卧具」之目,定是三衣总名,不须惑也。故开通中如三衣戒,若是卧物,本无离罪,何须僧法?
次定名中,有二。初引《多论》,名相两显,不容妄执。「其内」,谓六年限内,若非得法,不许作故。「反」下,准决。「前通」,即上三戒定名等文。「奄」,忽也。「如合契」者,谓如世中合同契书,喻其不差也。次引《僧祇》中,缘如前引。「故」下,准后开通,即「不犯」文。「如三衣戒」,谓同前「离衣」,并开僧听,显是三衣,审非被褥。此由当时坚执不从,故此诸文重重点示耳。
【注】佛在舍卫国。六群比丘嫌故卧具或重或轻,或厚或薄,不舍故者,而更作新,常营求,藏积众多。比丘举过,佛诃制戒。
【疏】就戒缘中。人情所同,无问边表,故今见者,藏覔非一。文相流世,将三百年,始于今日,闻有戒约,作三衣者,须过六载。可谓雷霆震地,自不闻耳。或是往业迷他,或是教授传暗,故有兹耳。
戒缘中。初示文意。「人情同」者,嫌故乐新,营求藏积,无始贪习,岂局中边?西土中国,此属「边表」。意诫此方,故云「无问」等。「文」下,重斥迷名。自姚秦翻译,至于唐朝,近三百年。已前皆迷,谓为卧物,则前四戒有犯不知。今疏约义准文,证定非谬,始知有戒,则斯四戒有同初制,故云「今日始闻」等。「可谓」下,伤叹。教文显白,如「雷霆」之响;从古迷暗,如聋者不闻。「霆」,《尔雅》云:「疾雷为霆。」、「往业迷他」,推愚暗之因;「教授传暗」,究坚执所以。
【律】若比丘作新卧具,持至六年。若减六年,不舍故而更作新(若自作、教他、为他,并同前戒),除僧羯磨。
【注】有比丘得干痟病,粪扫卧具重,不堪持行,佛言:从僧三乞更作新者,当白二与之也。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尼犯吉罗。不犯者:僧听;及满六年;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若得已成者;若无;若他与作——俱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作新卧具」下,立法也;三、「不舍故」者,犯本也。
【疏】四、「除僧羯磨」者,开缘也。故注中,以粪扫衣故,有病难持。
戒本,四中,初科。可解。
【疏】《僧祇》云:「若身不羸,颜色不恶,筋力不减,麤食能饱,白等不成。若如法者,先受故者,疏记日月,病差已还,受持故者。」《五分》云:「六年者,数日满也。」《十诵》:「若余人作未成,后人足成者吉。随何岁作,二三五六岁作,时未成而且置,至第七年便竟无罪,但前者吉。故者与人,若作净也。」
次引示中。《僧祇》初示非法。文列四句,显示病相,非此滥托,故「白不成」。「若」下,次明如法。谓得羯磨,当记故衣离舍时日,受持新者。至后病差,复舍新衣还持故者,足满六年。方显缘开,无缘不许。《五分》,「六年数日满」者,谓数实日,不取年满。《十诵》,「余人作未成」,谓他人未满六年而作新衣,未成未犯。「后人成」者,非先自作,故成犯吉。「随何岁」等者,谓未满六年,作衣未成,未至果本。七年方竟,此则有因无果,故云「但前吉」也。下明舍故,不出斯二。
【疏】就开缘中。言若「听」者,反解《戒本》僧不听也。「满六年」者,制限外也。「减六年」者,舍而作新,是无本衣,得造新也。岂舍受持,方复造衣?本造拟舍,故成不犯。成而不舍,罪则自科。「若得已成」下,既非本积,故非负罪。
三、释不犯,牒释有四。初释僧听。《戒本》明犯,由僧不听,故云「反解」。次释年满,即顺教也。三、释年减。初明「舍故」,不同诸部,如上说也。「岂」下,次示舍时。若先舍后作,即有缺衣,故约豫拟,即开不犯。「成而」等者,违上「拟心」,还归本犯。四、释「已成」下三句。「已成、他与」,并据外来,中云「若无」,先无故者。此之三开,通非本积。
【疏】由来长唱,谓是卧毡。故今重叙,定是三衣,不可疑也。
重斥中。三百年来讲说相传,故云「长唱」。「故」下,劝依。犹恐执旧,故诫勿疑。
【律】十五、不揲坐具戒。
【疏】第十五,不揲坐具作新戒者。
十五,戒名中。一是有故造新,二即不揲。合此二过共为一戒。
【疏】先有坐具,且得障身受用便足。今辄嫌故,更复造新,虗损信施,作无用之费,长贪妨业。是以制揲,欲制贪情,为长道法,兼有受用资身之益。今反造新不揲,违损教行故制。
制意中。初叙造新过。「是」下,次明不揲过。不顺佛制是「违教」,长贪妨道是「损行」。
【疏】论犯五缘:一、先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为己;四、无心故者揲;五、作成便犯。
犯缘,初科。「先有故」者,无故则开。
问:「嫌故造新,依法揲故,为有犯否?」
答:「正制不揲,揲则无犯。」
【疏】此戒人多喜犯。但知造新,务取青翠,多以布作,并不加持。长量则同彼䟦阇,不揲则符于舍法。知违犹是可救,迷犯未足谈之。故提举指掌,冀因斯一悟也。
次科。「青翠」同于正间,色不如也。「布」体虽如,但由慢易,多用麤踈,故此责之。复「不加持」、「过量」、「不揲」,皆非法也。「同䟦阇」者,本律《七百结集》中,䟦阇子比丘擅行十事,得畜不截坐具,谓长五广四,统体而作,不须截后更增,广如《钞记》所引。「知违犹可救」者,微有智故;「迷犯不足谈」者,一向愚故。「故提举」等,即明此科点示之意。「指掌」出《论语》,如指诸掌,言其易见也。
【注】佛在舍卫,遣人请食,常法请后徧行诸房。见故坐具,处处狼藉,无人收摄,由诸比丘嫌其厚薄轻重,更作新者。乃制故者揲新。六群违制,比丘举过,佛制此戒。
【疏】就犯缘中:初明大圣行房见过;二、立制加揲;三、六群起教;四、举犯制约。
【疏】所以如来不受请者,《多论》五意:「一、为入寂室故;二、为诸天说法故;三、看病比丘故;四、为结戒故;五、为看房舍卧具故。比丘行后,知佛行房,必自肃慎,不令非法。又欲断盗贼,知佛行房,不起恶故。」
戒缘中,佛不受请中。《多论》「五意」,且据大分为言,然经律中,如来亦多受请。「寂室」,即坐禅处,比丘俱出,宜入禅故。二中,比丘在寺,诸天不下故。三、佛亲看病,以福胜故。四、五二意,即今戒缘。五中复有两意:初令弟子肃慎,谓诸比丘知出行后,佛必行房,先自摒净故;「又」下,二令窃盗息念,以佛在寺,躬自巡行故。
【疏】《僧祇》云:「佛以五利,五日一行诸房:一、我诸弟子不著有为事不;二、不著世俗言论不;三、不著睡眠妨行道不;四、看诸病人不;五、为年少出家者,见佛威仪庠序,起欢喜心故。」
次科。《僧祇》五利,前四捡校徒众,并灭恶利也;后一令他欢喜,生善利也。初云「有为事」,即世间俗事。
【疏】二、明制揲者,以新故狼藉,受用致亏。以故揲新,息贪受用,俱有益故。
二、制揲中。初明因过。狼性躁急,食多遗籍,故云「狼藉」。「受用亏」者,不专持故。「以」下,次明立制。「息贪」即清心,「受用」即资身,故云「俱有益」也。
【疏】问:「此中明揲,『九十』制量,同是坐具,何不合明?」
答:「不同有四,故分二戒:一作新如量,不揲犯前;作故过量,犯后;作故如量,俱持;作新过量,俱犯。对此二戒,明其舍悔,先悔量外,然后舍悔。」
初问中。欲彰二戒不同之意,故发斯问。答中。初立句料简。「对」下,示俱犯悔法:不揲过量,罪兼二悔;初悔过量,截去量外,单悔提罪;次悔不揲,须将入舍,然后悔罪。
【疏】问:「准下『九十』,揲已同截,后何须舍?」
答:「不揲则举体有过,过在须舍,故不劳揲。过量则量内无过,无则非舍。亦可过量舍已,主无用义,故须截之。」
次问。意谓过量截己,单悔本罪;不揲揲已,与截不异,何须复舍?答中,有二。初答不揲须舍,次明过量不舍。「无则非舍」,谓内既无过,无可舍故。「亦」下,次答。过量不截,始终非法,故「主无用」,反明不揲还主有用,故须舍之。
【疏】「若尔,不揲舍已,还主犹好,亦应须揲?」
答:「不揲为好。今舍还我,义同新得,好非我过。过量他与,量非制故,犹是本业。故不须舍,但截即得。」
转难中。过量不截,过在无用,不揲亦尔,理应先揲。答中。不揲他与无犯,舍还事同外得,故不须揲。过量他与,亦非不截,始终无用,故须截去。
【律】若比丘,作新坐具,当取故者纵广一磔手,揲新者上,以坏色故。
【注】彼作新坐具时,若故者未坏、未有穿孔,当取浣染治之,牵挽令舒,裁取方一磔手,揲著新者上,若揲边、中央,以坏色故也。
【律】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纵广一磔手揲新者上用坏色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自作、教他、为他,成犯如上。尼犯吉罗。不犯者:裁取故者揲新者上;若彼自无,更作新者;若他为作;若得成者;若纯故者——并不犯。
【疏】戒本立法有三,违教有四。「若比丘」者,能造之人;二、「作新坐具」,是戒所缘境也;三、「当取」下,明立法相。言「坏色」者,即断著故也。就后犯相,可以情求。
戒本,点文中。初总分。「若」下,别释。初释立法。「纵广一磔」,即佛一搩,谓四方二尺。注中揲法,文相极委。言「断著」者,「著」即贪爱。「就」下,次释违教:一、「作新」者,即犯境;二、「不取」下,即违法;三、舍;四、罪。故有四句。
【疏】注中「裁取故」者,谓本未作即有揲心,故成不犯,若遂不揲,亦随结犯。
释注,初科。由新者先成,后方揲故,故约作心,释不犯相。「遂」亦成也。
【疏】此是圣法所加,常拟敷坐,不言毡布,随常用者加持。今有多畜不持,亦不知何者是犯。意谓如彼三衣一钵,性是本制,可以多积无结罪邪?随初一者,即是本畜,虽不受持,亦无长罪。若如法色,则可加持。或体非法,或色不如,或财是贩乞邪求得者,虽加不成。事同三衣畜服相似,至于受用,犯持同钵。余如《钞》、《疏》,及「九十」中。
次科。初示须加法。「不言毡布」,谓不论其体之精麤,但取常所用者加法持之,余则说净而畜。「今」下,斥非。「意」下,显正。「意谓」即祖师所怀。初责多畜,「如衣钵」者,以六物中坐具为一数故,既同衣钵,岂容多畜?「若如」下,次辨如非。初示成否。「事」下,次明受用。「同三衣畜服」者,谓制随身也。「犯持同钵」者,离宿亦吉,而不失法。「余」下,指广,《事钞.二衣》、《业疏.衣药》,「九十」即过量戒。
【律】十六、持羊毛过限戒。
【疏】第十六,持羊毛过限戒。
【疏】然出家之士,躬自负毛,顺路而行,迹同凡碎,动越威仪,招讥自毁,殊所不应,故所以制。所以开者,资身助道,非不待之。若全禁约,有须无济,更别追求,劳扰又甚,故开至三由旬,过则违也。
十六,制意中。初叙制意。「凡碎」谓经求小人。「所以」下,明开意。「待」,犹须也。凡立制须开,有开必制,故限「由旬」,过则制犯也。
【疏】论犯四缘:
一、是贵羊毛。文除「贱」者,以开缘中「头脚毛」故。今若生讥,何论贵贱,担于毳等,亦越威仪。但缘在于毛,故制开外耳。《僧祗》云「成器者不犯」,「器」谓衣相也。此是通名,如今刀斧衣物通号。
二、是己物。
三、自持。
四、至三由旬。故《僧祇》云:「乃至羊毛著衣囊中,经行绕塔。或持一由旬半已,忘物返来。计过三由旬,故犯堕也。」
犯缘中。初缘简「贱」,据后开通。「今」下,义判。初约讥同判犯。「担毳」等者,总牒开文。「越威仪」者,即吉罪也,由是小贱,故不同重。「但」下,次明文列不犯之意。上叙本犯,具兼制开,故指不犯,在「制开」之外。次引《僧祇》。初决文相。「此」下,次释「器」名。如「刀斧」等诸余受用,皆得名「器」,欲显「器」名不局,得目衣物也。「至三由旬」下,即第四缘,文脱标数。下引《僧祇》显示异相。初明经行绕塔,虽非道行,亦计里数。「或」下,次约在道。「一由旬半,忘物返来」,成三由旬,再行即犯。「一由旬」,计四十里。
【注】佛在舍卫国。时,䟦难陀得羊毛,贯杖头而行,居士讥言「贩卖羊毛」。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起过者,「言贩卖」也。
释戒缘中,特举诃词,欲明此戒为息讥故。
【律】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无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
【注】若道行,若住处,得羊毛,若须,应取,无人持,自持至三由旬。若有人者,语言:「我有此物,助我持,乃至彼处。」比丘于此中间,不得佐;持者,吉罗。若令尼四众持,过三由旬,吉罗。除羊毛,若持余衣,若麻等,吉罗。若担余物杖头者,吉罗。
【律】若无人持,自持过三由旬,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吉罗。不犯者:若持至三由旬;若减三由旬;有人,语持,中间不助;使尼四众,齐三由旬;若担毳[卄/装]、毳绳;若担头上毛;作帽、巾者,得。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道路行」下,立法,注解,文相可知;三、「若无人」下,明戒业也;下二,可知。
戒本中,初科。第二句指「注解」者。注中,初明得取自持限满。「若有人」下,次明倩他续持。「若令」下,三、明使余众持。「除」下,四、明诸轻物。
【疏】开中「帽、巾」者,本未担前立意者耳。
次不犯中。已成帽巾,本无有犯。今此开者,谓担少毛意欲作耳。
【律】十七、使非亲尼浣羊毛戒。
【疏】第十七,使尼浣擗毛戒。
【疏】制戒意,成犯缘,同上浣衣戒。彼制故者,新是轻犯,此既劳功,新故同犯。
十七,名中。「擗」,合作「擘」,分也。「擗」本音「辟」,字之误也。
通释中。初指同。此亦三缘同制,犯相离合,并同上说。犯缘唯改第三,是「羊毛」耳。「彼」下,简异,可知。
【注】佛在迦维罗卫。六群比丘取羊毛使尼浣、染、擗之。时,姨母尼为染毛故,污色在手,往佛所,礼足而立。佛知故问,诃而制戒。
【疏】就戒缘中,「姨母为染」至「佛所礼足而立」者。《多论》云:「所以制者。与诸比丘增上法故,若诸尼众执作浣染,废修正业,则无威仪,破增上法。又止恶法次第因缘,各令清净故。」所以不坐者,女人敬难情多,又佛不广为女众说法,又尼至佛所,一切皆立,为止外道诽谤故,又女人鄙陋,多致讥疑,所以不坐。
戒缘中。初牒文征意。《多论》下,引释,有二。初释制戒,有二意:初意「与比丘增上法」者,由尼执作废业乖仪,则是比丘破增上法;次意「止恶法次第」者,禁轻防重故。「所以」下,次明不坐,四意释之。第二说听非久,故不须坐,余三可解。注中「姨母」,即大爱道尼。「污手见佛」,发请制戒也。
【律】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浣、染、擗羊毛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吉罗。成犯、开通如「浣故衣戒」也。
【疏】余文句可以寻知。
戒本同前,故略不释。文有六句:一、人;二、非亲;三、浣染擗,正业相;四、羊毛,即戒境;五、舍;六、罪。
【律】十八、畜钱宝戒。
【疏】第十八,畜钱宝戒。
【疏】宝是八秽之一,因明料简:一、列数显非;二、开制不同;三、轻重结罪;四、互贸得罪。
十八,料简中,分章。云「八秽」,或名「不净」,语别义同,或名「八毒蛇」,从喻为名。
【疏】初列数者。诸大小乘经,皆云「八不净物」。《涅槃经》中十余处文,盛陈毁过,亦不列名。故彼文言:「若优婆塞,知比丘破戒,不净受畜八法,不应给施。又不应以袈裟因缘故,恭敬礼拜。若共僧事,死堕地狱。」广如彼说。
列数中,初科。初通示众典。次别引《涅槃》文中。初断俗恭敬,「若共」下,次遮道同法。
【疏】古来相传,既有八名,须知八相: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重财;八、佛不开物,如女人、器仗之属。
次科,八中,第六正当今戒。
【疏】所以云「不净」者,具有五意:一、由畜增贪,名不净心;二、体有污染,名不净戒;三、违圣明约,名不净教;四、过讥俗情,名不净信;五者,为业沉下,具缚三涂,名不净业。
三中。五意:心、戒、教、信、业。「业」即是行。此五并为八物所污,故皆名「不净」。又「贪」心是本,任运能生下之四种。又复总上四种,共成后「业」。然「教」非不净,但望贪畜污毁圣言,故得名耳。
【疏】自余三门,具在《随戒释相》「畜宝戒」,《钞》中广说。
次指略中。第二「开制」,《钞》中极广。大略为言,众僧皆得,唯除女人。若论别人,有开不开,如房开应量,钱、帛说净等。第三「轻重」者,《钞》云:「六、七金钱绵褥得堕,以违净施故(绵褥说净,据小者耳)。余六吉罗,畜者少故。」第四「互贸」者,《钞》云「若以此八贸衣犯舍。以衣得宝、緜毹亦舍,若得余六,并吉罗」等。
【疏】所以上来连指《钞》者,彼具广陈,不劳费故也。
三、总示中。以前诸戒,并多指《钞》,故特示之,令知略意。
【疏】正解,制意者。夫出家为道,世财非意。俗士高节,顾若遗尘,况复情存出要,义乖常习。今辄贪畜,殊坏法仪,即非少欲知足之本。所以如来制戒,不约俗人,唯斯一戒,对俗而制。欲使息灭贪竞,兴道相师。若不从法,自陷坑穽,损丧道器,何恶过此?故所以制。《多论》云:「制有三益:一、为息诽谤故;为灭鬪诤故;为成四圣种节俭行故。」
正释今戒,制意中。初叙非宜。文举「俗士」者,如王衍、管宁视如瓦石,崔洪口不言贸财,手不执珠玉,及晋世诸贤,皆少私寡欲,高尚其事。出家为道,岂得反之?「义乖常习」,言须异于尘俗也。「今」下,次显过状。「所以」下,二、引证。初引本律对俗证,即下戒缘所引。「兴道」,谓令僧成德。「相师」,即使俗归心。次引《多论》三益证。初顺道行故,二、绝交贸故,三、成少欲故。
【疏】四缘成犯:一、是钱宝;二、为己;三、无说付意;四、领纳便犯。
犯缘。第三,以受财时未容即说,故约起意先受后说。
【注】佛在罗阅城。有一大臣,为䟦难陀留其食分,儿以五钱取食。䟦难陀来,取钱寄市肆上。居士共嫌,比丘诃责,王共臣论,佛广说喻,因诃制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取钱肆上,为过起所由。二、「居士共嫌」已下,明王臣共论,说喻诃制。故《律本》云:「佛告大臣:『若见沙门释子,以我为师而受金银钱宝者,则决定知非释子。』」又《杂含》云:「若有沙门受畜金宝,当知五欲悉是功德清净。」余广亦同《钞》。又《涅槃》云「若能远离八毒蛇法,是名清净圣众福田,应为人天之所供养,清净果报非肉眼见」等。
戒缘中。初分文。「故」下,引释有三。初举本律。佛世国王、大臣集会,共作是言:「沙门释子,得捉金宝。」有一大臣,名曰珠髻,语诸臣言:「莫作是言。我从佛闻,沙门释子不得捉金银。」即往佛所,白佛:「向我所说,无有违失耶?」、「佛告」下,即佛答词。彼又云:「大臣当知,日月有四患故不明净,谓修罗、烟、云、尘雾也。沙门亦有四,故不明净等,谓不舍饮酒、婬欲、持金银、邪命也。」次引《杂含》。以沙门清净,五欲秽浊,「金宝」是色,即五欲之一,若许受畜,是则五欲反为清净耶?三、引《涅槃》。初劝远离。「是」下,叹德。上四句,叹因;下二句,叹果。无漏果报,故非凡夫「肉眼所见」。
【律】若比丘,自手捉钱(上有文像)若金银,若教人捉,若置地受,尼萨耆。
【注】是中舍者。彼有信乐守园人,若优婆塞,当语言:「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若彼取,还与比丘者,当为彼人物故受,勅净人使掌之;若得净衣钵,应持贸易受持之。若彼优婆塞取已,与比丘净衣钵者,应取持之。
【律】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若不语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罗。不犯者:若语言「知是,看是」,如上舍法。若彼人不肯与衣者,余比丘当语言:「佛有教,为净故与汝;应还他物。」若又不与,自往语言:「佛教比丘作净与汝,汝应与僧、塔、和尚、知识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自手捉」者,戒之业也;三、「钱及金宝」,戒防境也;四、「教人受」下,同上业也;下二,可知。
戒本,释文中,初科。二是自作,四即教他,自他虽异,造作不殊,故指「同上」。「下二」,即舍与罪也。
【疏】此是畜宝戒,下「九十」是捉宝戒也。今文中不明畜者,略也。「自手」、「教人」,若可「置地」者,列彼受畜之相。受元为畜者,得捉、畜两罪,捉依后科,畜自依此。若捉不畜,不犯此戒,犯后「九十」。故《多论》云:「捉金薄、金像及他宝者,若自说净宝,俱得提罪。」《僧祇》亦尔:金银钱随国所用,相成就者,皆犯提罪。
简滥中。初分两戒。「今」下,通文相。以文言「自手捉」,昔人乃谓此制捉宝,下是拾遗,故特分示。初释文,「受」下判罪。准此应作四句:畜而不捉,如文「置地」,单犯此戒;二、捉而不畜,如下《多论》,单犯后戒;亦捉亦畜,如文「手捉」,二戒俱犯;四、俱非句,如指授捉金像等。「故」下,引证「九十」。《多论》「金薄」,即贴涂之物。《僧祗》钱宝,随国所用,金银铜铁但成钱相,捉者皆犯。
【疏】注解文中。「是中舍」者,牒前制过也。二、「彼有信乐」下,明舍钱方便,覔净主付也。三、「若彼取还与比丘」者,不达施意,佛为净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不敢即受,乖净施法,故文云「即作彼人物受,后得衣钵,更转净贸,方可持之」。四、「若彼取」下,既悟解意,即取回净,故无转贸之文。
释注,舍法,正释有四。三中,「不达施意」,由不先语,不晓说净之意也。「作彼物受」,令净人赏,事同受寄也。「后易衣钵更转贸」者,由前净法不成,后得之物,还非净故。四中,即据解净法为言。
【疏】问:「等同施人,如何迷悟两异?」
答:「沙门达教,须语彼知。故《多论》云:『先求一知法白衣,令知比丘之法不畜钱宝。后若得者,于檀越作净也。』《四分》之中,前由迷故,所以不成。物既见在即作彼物,后若得财更须贸易,方得加受。文极显然,勿怪郑重。」
问中。牒上两段,以申教意。答中。初正答,由语不语,故有迷悟。「四分」下,重释前迷。「文」下二句,恐谓文繁,故此诫之。
【疏】下结罪,注解云「若不语看是知是」者,「看是」,谓看于钱宝,「知是」,谓非我所作。为净与尔,何得不道?失法故吉。「若彼」下,明索宝不得,进不之相,文极明据。
次释结罪,牒释中。注文「若不」下,明不教净语。「若语」下,明作已索相。疏中。初释前段。「看」是眼看,「知」即心知。「何得不道」,显示不作结罪之义。「若彼」下,次释后段。
【疏】此亦人所常犯,知犯即有息期也。
结诰中。人虽常犯,尠有知过。故今劝知,知则可息。犯而无知,贪婪鄙恡,何可穷也!
【律】十九、贸钱宝戒。
【疏】第十九,贸宝戒。
【疏】以其宝物更相贸易。长贪妨道,招世讥过,故所以制。
十九,制意,正明中。初示业相。「长」下,略示三过,总归两损。
【疏】此戒对后「贸衣戒」,五种不同:
初、对人不同,贸宝七众俱犯,贸衣唯二俗犯。
二、贸宝,自作、教人为己同犯,除为三宝;贸衣,使人不犯。
三、贸宝一制,不开自为;贸衣则开苏、油相易。
四、衣宝舍则道俗不同。
五、还财本、非本别故。
次简贸衣中。「五种」别者,一人,二业,三开,四舍,五还。总括二戒,始终皆备,寻下对之,不复引也。初云「赏衣唯俗」者,即在家二众。五、云「本非本」者,贸衣即还本衣,贸宝与俗易净,故非本也。又作四句以简二戒:一、以衣易宝,二、以宝易衣,三、以宝易宝,四、以衣易衣。一、三犯此戒,二、四犯后戒。准此,但约所贸以分两戒,不论能贸也。
【疏】又对畜宝四句分之:一、是畜非贸,俗施钱宝也;二、是贸非畜,用衣易钱宝也;三、俱是者,以钱买金畜之;四、俱非者,即衣物相易也。
次对畜宝四句:初句犯前;次句犯后;第三两犯;第四对俗,即犯贸衣。
【疏】昔人不立,以「财无两舍,罪不双结」。诵得此语,不敢漏失。今不同之,见今以钱买金而畜,初贸后畜,缘相是异,何不双结?
斥古中。初叙古意。彼谓第三句但犯贸宝,不犯前畜。「诵」下,正斥。「财无两舍」等语,乃谓犯过衣财,无再犯长。彼但承言妄举,而不知用处自别,故云「诵得语」等。「今」下,显正。理如上判,但将一舍牒悔两罪。「缘相异」者,谓二戒犯缘前后各异,故须别犯。
【疏】「若尔,贩卖衣财,亦合说净?」
答:「全不同也。净法简境,罪不约境故也。」
释难中。既立双结,则犯过之财容有犯长,义须说净。如上义门,古义还立。答文,显别以破来难。
【疏】《论》云:「此戒一往即犯,不同贩卖。舍与白衣,不得与沙弥,以彼畜宝亦须舍故。」
三、引证中。「论」即《多论》,对后贸衣,略示二别。初约犯相别。此戒即犯;后贩卖戒收时但轻,出卖方犯故。次明舍财别。贸衣不通俗;贸宝不通道,所以下众亦不与也。
【疏】论犯五缘成:一、是钱宝;二、互相贸;三、决价;四、为己;五、领取,犯。
【注】佛在罗阅祗。时,䟦难陀往市肆上,以钱易钱。居士讥嫌,言「善能卖买」。比丘闻告,佛诃制戒。
【疏】就戒缘中。「以钱易钱」者,且约缘起如此。世中不许恶钱,比丘以好钱易之,拟后用故。即「斯人也,而有斯疾矣」。
戒缘中。初牒释。「即」下,伤叹。文出《论语》:「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意伤善人不宜有斯恶疾。)今借用彼语,而喻意不同。
【律】若比丘,种种卖买者。
【注】若已成金、未成金、已成未成金,银亦三种,钱唯一种,交互相易。钱者八种,金、银、铜、铁、白镴、𫓪锡、木钱、胡胶八种钱也。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余舍法、开通、索宝方便,并如前戒。不犯者,若以钱宝贸璎珞具,以钱易钱,为佛、法、僧者是。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种种」者,谓以钱宝七互转易,正是犯相。
戒本,第二句。点文略示,如下注显。
【疏】《戒本》但云「种种」而未分明,若不注解,知是何物?故大要也。就其相中,金银各三,钱唯一品。
释注,总示中。初叙注意,「就」下,列相。
【疏】如昔云「未成金」者,谓杂石矿也。安有块石,而明金相?如《僧祇》、《善见》释相,彼转「成」文以为「作」也。言「成」者,已成器也,华钗庄严具是也。「未成」者,即金铤也。「已成未成」者,镕潟作器而未铤治者。「银」例此三。「钱唯一种」,据理亦三,但未成就,文像不具,世所不行,则非贵物,故唯一也。
互络成句,有四十九。
别释中二。初释三相,又三。初释金中,先斥古非。彼迷「成」字,谓是金矿未经烹炼者。故引《僧祇》、《善见》质之。彼名「已作金、未作金」,不同今文,故云「转成为作」也。既言「未作」,显是未成器者,非石矿也。「言」下,次示正解。「铤冶」,「铤」谓搥打,「冶」即揩磨。第二,释银。三种同上。第三,释钱。唯是已成,故但有一,如文可知。
「互」下,后示句数。即上七种,随一为头,如云「以已成金易已成金」,乃至钱等,则为七句。又以未成金为头,乃至以钱为头,作句亦尔,则有七七句也。注中「胡胶」,即此方蜡类。
【疏】余之二句,可知。
【疏】下开「贸」者,捉属后戒,「贸为佛僧」,非犯此戒。
余二句,释注中。「下开」,即不犯文,由非为己,在此为开。必贸时手捉,非不犯后,恐谓例开,故特点示。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下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下之三
【律】二十、贩卖戒。
【疏】第二十,贩卖戒。
【疏】据此戒中,须分三位,即贩、卖、买也。为利故收,为利故出,诤价而高,为「贩」也。为利而取,故减前价,名「买」。为利故出,强增其价,曰「卖」也。《戒本》中但明增减市易,《论》及余律广出贩卖之相,如《钞》广分也。
二十,分位初中。初总示。「为」下,列释。「贩」、「卖」并是出物,但约先收、不收以分两异。「戒」下,指广。「但明增减」等者,如注止列卖、买之相,不言收贩。「论律出」者,即《多论》云「此贩卖堕,一切堕中最重,宁作屠儿止害一生,贩卖一切俱害」等,又《僧祇》云「储药草时作念『此后当贵』,乃至后卖,犯舍」。《钞》文甚广,不可具录。
【疏】何以制者?凡出家之人,理须息务静坐修道,何得躬自贩博,驰骋市肆,动越威仪,招世讥丑?又钱财既交,事容犯重,可惧之甚,义须早制。《多论》四义:「一、为佛法增上故;二、为止鬪诤故;三、为成四圣种故;四、为长信敬,不诽谤故。」
制意中。初约义明,有二:初约乖道意,次约防盗意。「多」下,二、引文示。《论》中四义,初即住持,二即灭恶,三、生善,四、两兼。
【疏】六缘成犯:一、在俗二众;二、相贸;三、决价;四、为己;五、自贸易;六、受,犯。
犯缘中,但反上六,即是阙缘,故不劳出。
【注】佛在舍卫国。时,䟦难陀往无住处村,以生姜易食,食已持去。舍利弗后至乞食,檀越以䟦难陀事征之,惭愧无言。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得。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起中,分二:初以衣食起过,后举过诃制。前又分二:初至「惭愧无言」已来,明䟦难陀生姜易食缘;二、「又共外道」,即明此人贸衣过起。前中,由䟦难陀易食,致比丘法猥滥不行,谓非乞食之士,及舍利弗后乞,即以前事征之,致使尊者无言也。
戒缘中。初分文,「前」下,牒释。注中,初明贸食缘,「无住处村」,即无伽蓝也。「食已持去」,谓持余食去。「猥滥」,「猥」即是杂。时至乞食,清净活命,是「比丘法」,彼以物易,令法杂滥。「以前事征」者,索物易也。次明贸衣缘。《律》因外道将一好衣入祗桓求易,䟦难陀以故衣修治如新,与彼博之,外道寻悔,陀遂不还,呵骂而去。
【律】若比丘,种种。
【注】以时药易时、非时、七日、尽形、波利迦罗,如是互易,乃至以衣易衣。
【律】贩卖。
【注】谓价直一钱,数数上下。增卖者,价直一钱,言直三钱;重增卖者,价直一钱,言直五钱。买亦如是犯也。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听五众出家人共易,应自审定,不相高下如市道法,不得与余人贸易;令净人贸;若悔,听还。若酥、油相易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
【疏】初一,可知。
【疏】二、「种种」者,文不显也。此与前戒言词不分,要须注解,方显两戒。此初译人之过也。纵佛本言,必不如此,结集传之,亦须从俗。故佛言令人易解为要,今多列「种种」,深叵知矣。
戒本,第二,释文中。初示翻文混漫。言「此初」者,谓当本翻译不详也。「纵」下,推本不然。一以佛语明显,二则结集随时,必无混滥。「故」下,引证。即如《母论》:「比丘说法,佛听引要言妙词直显其义。」故知但欲「令人易解」。今反难解,故云「深叵知」等。
【疏】注中所列,但以衣药互易,指缘起说。若以钱买衣,属此戒摄,反则前戒。
释注中。初示注意。「若」下,约衣宝互易以分两戒。前所谓但约所贸者,此明证矣。
【疏】言「贩卖」者,上已条理说其事相,广如《钞》引。
次释贩卖,点文中。「上条理」者,即前分三位也。余指「如《钞》」,见《随相》中。
【疏】注解之中,初总明相,故云「一钱」。「数上下」者,此是「贩」之异耳。言「增卖」者,本贱索贵也。「买亦如是」者,本贵买贱也。本实直五钱,减买言直三钱。重减买者,本直五钱,言直一钱。
释注中。初释一钱,云「总明相」者,该下三位故。「数」下,次释三位。初释「贩」中,言「上下」者,或随时贵贱加减价直,或对人交贸进退论量。正是贩易,而言相不同,故云「异」也。次卖、后买,示相甚明。
【疏】《多论》云:「此贩卖物,若无同心净人,应作四方僧卧具。若入佛者,外道谤言『瞿昙沙门多贪利故,令弟子舍物持用自入』。又除佛福田,无过四方僧,不问邪正、持戒破戒,一切无遮。」
释第三中,初文。《多论》「永舍入僧」,如上已示,复申不入佛宝之意。初明杜绝讥谤,故不入佛。「瞿昙」,即召如来,过去师瞿昙仙,因此为氏。「又」下,次显僧福最胜,故舍入僧。
【疏】据此文相,《四分》所明,但有衣药。衣有同类,可如常舍。药则谷米,治生收利,如是不净,其相如《钞》。准《论》谷米,俗人为主。若无同心,可依《论》断。
次科,为二。初明犯物。《四分》「衣药」,即如注列。衣对僧舍,故云「同类」。「药」有四种,且论时药,「治生收利」,有犯贩卖,须明舍相。指「如《钞》」者,彼引《五百问》「治生道人得物犯舍」等。「准」下,二、正判。上约有净主。《多论》「谷米」,舍同钱宝。「若」下,次约无净主。「依《论》断」者,入四方僧也。
【疏】又如开缘,止余同类「五众」,余人则约。如《衣法》中,及如他律,并听比丘身自交贸,但不增减。《律》据有人可贸,理必不得自为,反上无人,可依他部。广如《钞》引。
第四中。初文为三。初开五众,即对贸人。「余人约」者,即俗人也。「如衣」下,次开自贸。既「不增减」,故无有过。《衣法》,即本律《衣犍度》,彼云「有贵价衣,令净人贸,无净人者,乃至遣比丘贸」。「他律」者,《僧祇》云「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钱,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为下」,《十诵》「比丘三度语,索不得,覔净人使买」等。广如《钞》引。「律」下,三、释上制开之意。
【疏】「若悔听还」者,《十诵》:「七日者听,过则不应。」、「僧中买者,悔则不可。」
次科。「若悔听还」,《四分》文漫,故引《十诵》决之:一、有日限,二、简僧别。
【疏】又云「苏油相易是不犯」者,外用也。前言「七日是犯」者,据内资也。
三中。前云四药交贸是犯,此中乃开,故约内外会通相违。
【律】二十一、畜钵过限戒。
【疏】第二十一,畜长钵过限戒。
【疏】然钵为应供之器,得一资身长道便罢。今过畜盈长而非少欲,常又经营,废修正业,招机自坏。过是不轻,故所以制。所以开十日者,然物变无恒,容有失夺,身资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所以开限十日,作法而畜,过则致犯故也。
二十一,制意中二。初明制意。叙过有三,「非少欲」,即乖行、废业、招讥;翻此三过,即成三益。「所以」下,次示开意。则知开畜用拟失坏,非为贪积。「开十日」者,即同长衣,从容处置,缓急得所。
【疏】六缘成犯。
【疏】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钵,若是如法,可得其罪。三、是如法钵,要具三如:一、体如,唯泥、铁二种,余木等并非法故;二、色如,要须熏令坚固,若油若掍磨等,并非佛教;三、量如,诸部言虽有多,准《母论》「大钵受三斗,小者斗半,若过若减,不成受」说,余如《钞》中。
四、不作净。五、无因缘,《多》云:「得钵五日,披摈、颠狂、心乱等,虽经多日无罪。后得止,取后五日续满者犯。」
六、过十日,便犯。《见》云:「若买他钵未还直,不成受。若主言『但受』,虽有此语,亦不成,过日非长。若度价竟,为熏报知,比丘不取,过日犯舍。余人知报,非钵主者,不犯。」《僧祇》:「钵知友边作净。若十日内舍故受新,十日一易。」
犯缘,第二。「是如法」者,简贩搏得者,则无长过。
第三。体如中,木钵同外道,宝钵同俗流,石钵僭如来,皆不应法。色如中。「油」字去呼,谓以桐荏油涂已烧之。「掍」合作璭,谓揩磨出光也。量如中。「诸部言多」,谓出量不一而无分齐,唯《母论》同今《四分》,故引示之。「三斗」、「斗半」,并准姬周为定。五中,「披摈」即法隔,「颠狂、心乱」,即病缘。准例,长衣亦应同此。
六中。《善见》约直明犯。初据未还,由未属已,纵语非长。「若」下,次据已还,主报即犯,余报不犯,未委实故。《僧祇》,「知友边」者,即净主也。「十日一易」,此据不畜长人,一受一舍,更互加用。今引此文,但取不得过十日耳。
【疏】《多论》问曰:「白色衣过限犯,白色钵过非犯?」
答:「衣染必成坏色,故贮义强;钵熏多坏,乖畜非犯。」
问:「衣若过减,皆成受持,钵反上者?」
《论》答云:「衣可截续,是以成受。钵无此义,成量成持。」
次料简中。《多论》,初问答中,衣染必成色,钵熏不必成。次问答中,衣过可截,衣减可续,钵则不尔,故成不成别。
【注】佛在舍卫。六群畜钵,恶者置之,常覔好钵,畜之遂多。居士游观,便讥似陶师瓦肆无异。比丘举过,佛便诃责,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举「陶师」者,为讥过之本也。
戒缘中,但释讥词。注中,前云「恶者置之」,谓不好钵弃置不用。「陶师」借音,为姚范土工也。
【律】若比丘,畜长钵。
【注】有六种:铁钵、黑钵、赤钵、苏摩国钵、乌伽罗国钵、忧伽賖国钵。大要有二:铁钵、泥钵。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此是钵量。如是应持,应净施。
【律】不净施。
【注】净施、不净施相对八门,如「长衣戒」不异也。
【律】齐十日。
【注】时,阿难得贵价钵,欲奉迦叶,以常用故。十日当还,恐犯舍堕,以事白佛,便开制至于十日。
【律】过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尼同犯。辨相、开通如「长衣戒」。
【疏】戒本七句。
【疏】一、犯人。
【疏】二、「畜长钵」。
【疏】问:「长衣戒中,有『衣竟』语。钵、衣相似,所以无者?」
答:「衣有三种不同,对多以明长。钵则制一受持,余则是长,非惑故不明本制。」
戒本,第二。问中,衣钵俱长,开制合同,故发诸问以彰两异。答中,「对多明」者,以竟即是足,多可论足,一不须论。「惑」,犹乱也。
【疏】问:「彼又开迦𫄨那衣,钵何不著者?」
答:「内外资身别,过益不相及,所以此戒无『迦衣出』也。」
次问,意亦同前。答中,「内外资别」者,若据衣钵,并是外资,由钵盛食,相从为内。「过不相及」,谓长不相染;「益不相及」,即迦𫄨不润。
【疏】「若尔,何不受迦钵?」
答:「衣有三领,为持重故,开功德衣得离衣宿。钵唯有一,常须受用,何得迦钵以癊持钵?事不可也。」
转难中。意谓益既不及,理宜各受。答中。「持重故开」,即本缘也。一钵非重,理不开离,故不相比。
【疏】问:「何故不开迦提一月?」
答:「钵未成无长过。若已成者,开限说净,何须一月?」
三问。衣开迦提,钵亦应尔。答中,「开限说净」,即十日也。
【疏】「若尔,衣开十日,亦同钵者,何须一月?」
答:「衣限时节,四序循环,既涉秋冬,事须补洗。钵无时限,何事相拟?」
转难,答释,可解。
【疏】就注,解钵相中,言「六种」者,随国随处黑、赤色也,文略不列国名,何所益也?「大者三斗」,《律》是姚秦所翻,从国而用,广如「房舍」中说。
释注中。初释钵体。六种中,初是约体,二、三从色,余三随国。「黑、赤」二钵「不标国名」,故云「文略」等。次释钵量,指如「房戒」,谓姚秦时用姬周斗故。
【疏】三、「不净施」者,如长衣无异。四、「齐十日」,辨开缘也。五、「过者」,业也。下二,可知。
后五句,配释可见。
【律】二十二、非分乞钵戒。
【疏】第二十二,乞钵戒。
【疏】然钵减五缀不漏,堪可资身长道便罢。今乃处处随非亲乞,长贪妨道,恼乱施主,于理不可,故所以制。
二十二,制意中。初示所宜。「今」下,出过状。
【疏】论犯六缘: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缀不漏;三、更随非亲乞;四、为己;五、乞如法钵;六、领受,犯。《十诵》「若二人共乞一钵,吉罗」,量不如故。
犯缘。第五,须「如法」者,具上三如。下引《十诵》别示第五。
【注】佛在舍卫国。䟦难陀钵破,求多钵畜。居士计会,乃知多受,便讥嫌言:「受取无厌!」比丘以过白佛,因诃制戒。
【疏】就戒缘中。由破一乞多,故致讥毁耳。
戒缘。摘示讥毁之由,意令识过以自诫耳。
【律】若比丘,畜钵,减五缀不漏(相去两指间一缀也),更求新钵,为好故(若满五缀不漏,更求新者,吉罗),尼萨耆。
【注】是中舍者。于此住处僧中舍钵已,单白受忏,便说罪名、种、相,责心生厌离。钵若好者,应夺留置,取最下不如者与之:便作单白,以钵次第向上座易之,持上座钵与次座,若与彼比丘,如是展转乃至下座也。
【律】波逸提。(比丘尼同犯。)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此是时。
【注】僧以下钵白二与,彼应守护。不得著瓦石落处,倚杖、刀下,著悬物下、道中、石上、果树下及不平地,不得著户牖内、户扉下,若状下、状角,除暂著。不得著两床间,及立荡钵乃至足令破。彼不应故坏、故失、非钵用者,吉罗。不犯者:若五缀漏,若减漏,求新者;若从亲索;若从出家人索;若为他;他为己;不求而得;若施次得;若自有价买畜者——皆不犯。
【疏】戒本六句。
【疏】一、人。
【疏】二、本钵未满「五缀」相。《五分》云:「若本无缀,乃至四缀,更乞如上钵者,亦堕。若乞五缀,得吉。」注中「相去两指间一缀」,准此为量,纵未缀而量过,亦不名犯。
戒本,第二。《五分》中「更乞如上」,即「无缀乃至四缀」,此谓本有后求,皆不满五,故齐得堕。「若乞五缀吉」者,本有不满,后求满故。本若满五,则无有过。次释注中。「两指」,若据佛指面二寸,二指即四寸,五缀即二尺;若取人指面阔一寸,五缀止有一尺。文中不明。然前后多用如来磔指以为揩定。今言五缀,但取痕脉满二尺许,不必须缀,故云「准此为量」等。
【疏】三、「更求新」者,是犯法也。
【疏】四、制舍。注解云「于此住处僧中」者,以钵无多用,好者夺留入僧库中,为益本寺,故言「此住处」也。
第四,住处中。「为益本寺」,由本多求,损本寺故。
【疏】问:「乞衣恼多,亦损寺舍,何不同钵?」
答:「衣资用宽,故须还主,不夺入僧。钵无多用,得一便足,余夺入僧。」
问中,乞衣不罚入库,故问所以。答中,「衣用宽」者,随时更易,用非一故。
【疏】「若尔,长钵无用,何不入僧?」
答:「或自贸得,或虗心施,既无外恼,故不同乞。」
转难中。既无多用,前戒长钵不合还主。答中。钵分长、乞,不乞属前,违说净犯,故复还主。乞则属后,恼施主犯,故罸入僧。又长不损僧,乞有损故。
【疏】《僧祇》:「若钵大贵,应卖取十钵,九者入僧厨,下者还主。乃至乞钵直入僧,一直买钵还此比丘。」
引示中。《僧祇》,初约乞钵卖易还。言「大贵」者,有所直也,由一贵钵不可两分,故令易贱,入僧、还主。言「十钵」者,趣举为言。「乃」下,次明乞直买钵还。「直」是钱宝,不可还故。准此,不行次第换法,同下《四分》,直尔和还。
【疏】就此舍忏,与余不同:初、明「单白」,受忏悔本罪已;二、明「取最下」者,白二与之;三、明「单白」,与钵次第换;四、明「白二」,以此下钵令持。计有四法。
二、作法中。初受忏。白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次与钵。「白二」:初白与上大同,但「僧忍听」后,改云「与此某甲比丘钵。白如是」;羯磨准白作之,但第二句双揲缘、本,第四句略缘牒本耳。(此法亦出广解。注中不列,意见下文。)三、次第换。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以此钵次第问上座。白如是。」四、令持。「白二」:初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以此最下钵与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羯磨准作。(此法见后注中。)
前二法义该诸舍,后二法唯局此戒。
【疏】「彼比丘应往僧舍,取最下者令持」,是次第最下法也。为折伏彼贪,故从上向下。
第五,释文中,初科。初点文相,具含二法:「取最下」者,单白次换也;言「令持」者,白二制持也。「为」下,示罚意也。
【疏】就中立法,随僧量宜。或和还彼,或次第易。《律》具二意,任时量据。
次科。初明立法不定。「或和还」者,据情可愍,同衣直还。「或次易」者,据宜折伏,依法须罚。「律」下,示其所据。《律》出还法,复示罚法,故云「具二意」也。若但和还,止用前二法。若次第易,则用三法,除前白二。戒文正明「次易」,所以注中但出三法。《疏》文备列,故有四耳。言「量据」者,须视犯者持护谨慢、贪情重轻也。
【疏】《僧祇》云:「行钵人白二差讫。唱言『诸大德!各持受钵来』。」《五分》云:「五事不应与:若无钵,太大,太小,穿缺,若㖞偏也。」《十诵》云:「钵满盛水,僧中行之。取竟不得悔,悔者吉罗。」
三中。《僧祇》,「行钵人」要具五法,即「不爱」至「知可与不可与」也。「白二差」者,彼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五法成就。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某甲比丘作行钵人。白如是」;羯磨准作。差已唱告,如文所引。据此通前须行五法:二单白,三白二也。《五分》,「五事不与」,即僧中行时,有非法者不应与易。「大小」谓量非,「穿缺」无用,「㖞」谓偏斜。《十诵》,「盛水」,示无穿漏。「僧中行」者,五德应擎钵至上座所,问言「须是钵否」。若言「须」,应与。取上座钵行与次座,亦如上座法。若上座心悔,还索自钵者,佛言「不应与,得吉」。
【疏】注中「白二下钵令其守护」,恐瞋破故。《多》云:「前所受持钵,如法受持,后钵不受,常畜二钵。若食时当持二钵,终身如是,示多欲过,又断恶法因缘。」《僧祇》云:「以缀钵难洗,一日乃了,要当净洗。若辛苦者,知识师僧言『此贤善比丘以洗钵故,妨坐禅、诵经、行道』,打破、藏举者,无罪。」
释注中。初释僧作法意。「瞋破」,谓怀瞋打破。「多」下,次明罚持之相。「示多欲过」,露前犯也。「断恶法」者,绝后过也。「僧祇」下,三、明开止之缘。由本有僧法,准须和僧,又须观缘,不可倚滥。
【疏】诸文相,可解。亦事多忏少,末世稀见。
示略中。初指注文。注中,前示「护钵」,制彼故损。「非钵用吉」,谓将盛物余用。不犯中,「自买畜」者,非乞得故。「亦」下,显略意。
【疏】此并止持戒行,知则是其行本,故为条叙,颇识舍忏。今学语者尚云「初地何心断惑」。非己分量,云云不少。况此是己分量,何得不知?不知由不学,不学则有罪。岂如初地断惑,非制而强知邪?故又诫也。
诫劝中。初示行相。「今」下,举疎况亲,又二。初约非分责。言「学语」者,无实行也。「初地断惑」,非凡所知,尚当虗诤。身所受戒,出家行本,岂 暗昧?「不知由不学」下,次以非制责。戒是制学,故违「有罪」。化教非制,故是「强知」。然此非谓地位不许凡知。但世多好大,轻略戒科,专逐语言,尠求实行。故此比斥,令知分量。将使陟遐自迩,因微知章,戒慧相资,言行两副故也。
【律】二十三、乞缕使非亲织师戒。
【疏】第二十三,使非亲织戒。
【疏】然三衣已具,且得资身,今乃自乞缕线,用凭织作。长贪损行,殊乖知足,既恼患他,又招讥谤,障道之甚,故须圣制。《多》云:「三义故制:一、为除恶法故;二、为止诽谤故;三、为成四圣种故。」
二十三,制意中。初以义求。「长贪」是惑,「损行」是业,此三背道,故「乖知足」,即损自也。「恼他」、「招谤」,即损他也。上并漏业,故能「障道」。次引论证。文列「三意」,证上可知。
【疏】四缘成犯:初、自乞缕线;二、织师非亲;三、不与价;四、织成,便犯。
【疏】问:「何以但有俗人织戒,无使尼织邪?」
答:「俗人属官,喜恃势织,尼无此义,故无使织。故《十诵》中『使五众织,但犯吉罗』。又尼制不织,使之义稀,纵有犯罪,非舍堕故。」
犯缘,问答中,初问。以讥过是同,制不制别,故须通之。答中,二:初约恃势,则俗有尼无,《十诵》明证,理无所疑;「又」下,次约制法,则尼稀俗数。
【疏】「若尔,浣衣应制在俗,何为在道者?」
答:「教听尼浣,大僧喜为,妨尼修道,所以须制。俗则反此,使浣不犯。不同织衣,费损功业,过深故重。」
次难中。以浣衣戒偏制尼故。答中。尼浣有二:一、僧喜为,二、妨尼道业。「俗反此」者,反上二义。「不」下,遮难。难云:「使浣无过,遣织何制耶?」以文通之。
【注】佛在舍卫国。䟦难陀缝僧伽棃,乞线遂多,持线使织,自作繀,看织。居士讥嫌,比丘举过。诃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为成衣,乞缕遂多,雇织作繀,非出家仪,故为过始。佛制比丘随得而止,今违圣教贪积故制。《十诵》中「无衣乞缕作衣,犯吉」,岂非织作妨道也?
戒缘。初牒释。「繀」,苏内反,谓著丝于筟草。(「筟」音孚,谓织纬者。)「佛制随得而止」者,即少欲知足,四依行也。「十诵」下,引文显过。
【律】若比丘,自乞缕线(彼在处处乞。缕线者,十种衣缕),使非亲里织师织作衣。
【注】若织师、与线者俱亲里,不犯。与线者非亲,吉罗。看织、自织、作繀,吉罗也。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二俱亲里;若自织作钵囊、革屣囊、针毡、禅带、腰带、帽、[袖-由+未]、摄热巾、裹革屣巾者,得也。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自乞;三、缕线;下三,可知。
【疏】注中开亲,以离损谤之缘故也。下开织中,但为小细,过非深故,至于妨道,非不是损。
戒本,释注中。初释开亲。次释开小。若准「妨道」,例应结吉。
【律】二十四、劝织师增缕戒。
【疏】第二十四,劝织增缕戒。
【疏】居士办线遣织成衣,比丘随受,情无差贰,彰于内怀廉节,外不恼人,理数然矣。今乃劝织增缕、加工、增价,自坏损他,彼此无益,故制。
二十四,制意中。初叙所应。「差贰」,即乖违也。「今」下,次明不应。「自坏」谓乖比丘行,「损他」即生俗人讥,失于二利,故云「彼此无益」。
【疏】犯缘有六:一、非亲办缕遣织,缘起戒本虽无,下开「亲非犯」故;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劝好增价;五、为增缕;六、领受,犯。
犯缘。第一,准下开通,以决戒本。一与二即属施主,五属织师,余并比丘。
【疏】《多论》,前戒凭势遣织,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领受便结。
次对简中。前是己物,故约「作成」;此由他施,故须「领受」。
【疏】问:「此戒损缕,与前一、二居士何异?」
答:「前面对缕主,此屏劝织师,故两制也。」
初问。以一、二居士,亦是劝增,故须显异。答中,可解。
【疏】问:「前后两戒,皆由织师,何以取分?」
答:「不同有四:一、前损织师,自得缕故,此损缕主;二、前损织师,不与价犯,此损缕主,与价便犯;三、前戒开亲,后戒俱犯,损义通也;四、前是己物,织成即犯,此本属他,要受方犯。」
次问。二戒不同,缘相可见,欲生料简,故发此问。答中。第三「后戒」亲、非亲「俱犯」者,谓织师也。上列缘中,明简亲者,据缕主也。
【注】佛在舍卫国。居士出线与织师为䟦难陀作衣,彼后至家,择取好线与织师织,又许与价。居士讥嫌,比丘举过。佛因诃制。
【疏】就戒缘中,「择取好线」,正是贪相,为起过源。
戒缘两过:一、择好线,二、许与价。业由斯起,教因此制。
【律】若比丘,居士、居士妇使织师为比丘织作衣,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请。
【注】若居士与比丘贵价衣,听少欲知足索不如者,随意也。
【律】便往织师所,语言:「此衣为我作,与我极好织,令广大坚致,我当多少与汝价。」是比丘与价,乃至一食直,若得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若求衣不得,突吉罗。尼同犯。不犯者,减少求,从亲里索、出家人索,他为己者是也。
【疏】戒本七句:一、犯人;二、衣主;三、令织;四、「彼比丘」下,犯相;五、「若得衣者」,结犯;下二,可知。
戒本,分句,自别。
【疏】注解「自恣请」者,谓许好取恶耳,非长贪坏信而索好也。《僧祇》云「若俗家兄弟令自往营,疾成,得好」,是自恣相。
释注中。初牒释。言「自恣」者,任比丘意也。「僧祗」下,引示。彼文约亲,本无所犯,且欲显示「自恣相」耳。
【律】二十五、夺比丘衣戒。
【疏】第二十五,夺比丘衣戒。
【疏】与衣规伴,已是邪源。后既不行,和取无犯。今瞋心强夺,逼恼情深,特乖仪节,故圣制止。光律师云「先与衣不分强夺戒」。
二十五,制意中。初二句,叙先与之由。「规」,求也。次二句,明理须和取。「今」下,显过兴故制。「乖仪节」者,「仪」即威仪,「节」谓节行。后引光师立名,以合制意。「不分明」者,与否未决故。
【疏】成犯五缘。
【疏】初是比丘。简下四众,本非伴类,假夺但吉。
「若尔轻者,不应随摈同僧犯堕。」
答:「僧法不殊,同违故也。」
二、本规同行。
三、不定与、决定取,生诤故犯。义加四句:初如向列;二、不定与、不定取,夺但犯吉;三、决定与、不定取,四、二俱决定与、取,若夺此二,则犯重罪。由初决舍,属他已定。故文云「施已还取,是重摄」也。
四、自夺使人。《祇》中,自与使夺,四句皆堕。衣谓三衣。若夺减量衣等,但犯吉罗。
五、得衣属己。《僧祇》四句,初「合与别夺者,一时与三衣,后随衣夺,犯三提罪」,余句准知。
列缘。第一,唯局大僧。「若尔」下,例难。下「九十」中随顺被举,大小同堕故。答中,彼违僧法,故不简位。
三中。初示当戒犯缘。「义」下,立句简辨。次句取既不定,夺则恼微,故罪轻降。后二「犯重」,属前盗戒。「由」下,出犯重所以。由舍已决,非己物故。引证可知。
四中。引《僧祇》,初明自他四句:一、自与使人夺;二、使人与自夺;三、使人与使人夺;四、自与自夺。「衣」下,次简体。「减量吉」者,非三衣故。五中,《僧祇》与取离合,亦作四句:初句如文;二、别与合夺,三、合与合夺,此二并一罪;四、别与别夺,同上三罪。
【注】佛在舍卫国。难陀弟子善能劝化。䟦难陀意欲共游行,便先与衣。余比丘言:「彼痴,不知诵戒、说戒、布萨、羯磨。」后去不随,彼即夺衣。比丘诃举,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所列「痴」相有四位者,初二防未起非,后二除已起罪也。就初中「不知诵戒」者,自行未闲也;不知「说戒」者,众法仪则迷也。就后中,不知「布萨」者,不识念对治罪也;不知「羯磨」者,不识从僧乞灭也。皆冥不知,故言「痴」矣。
戒缘中。显示痴相。初总分。「就」下,别释。「布萨」翻净住,故约忏罪释之。「布萨」对别人,悔下诸聚;「羯磨」对僧,悔上二篇。「皆」下,通结。
【律】若比丘,先与比丘衣,后瞋恚,若自夺,若教人夺,「还我衣来,不与汝」。
【注】若瞋,自夺,及教人夺而藏者,犯;夺,未藏者,吉罗。若著树上、架上、床上,及余著处,离处犯堕;取不离处者,吉罗。
【律】彼若还衣,若取衣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尼同僧犯。不犯者:不瞋恚,言「我悔,不与汝,还我衣来」,彼知心悔,可即还衣;若余人言「此比丘欲悔」,还他衣。若借他衣,著无道理,还夺,不犯。恐失,恐坏,若彼人破戒、破见、破威仪,若被举、灭摈、应摈,若为此事命、梵难,一切夺取不藏举者,皆不犯。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所与衣;三、「瞋恚」下,明夺相;下二,可知。
【疏】注中,「夺而藏」者,谓对面夺也。「未藏」情疑,属己不显,故约藏相结成堕罪。又云「若著树上」者,谓非对面,随举「离处」,则犯正罪,以无人可诤故结也,后时更藏,但犯吉耳。
戒本,牒释中。注明此戒成犯有二,故须通之。初释夺藏成犯。「又」下,次释举离成犯。各出所以,以彰两别。「后藏吉」者,前已结提,犹虑彼取,更藏故吉。
【律】二十六、畜七日药过限戒。
【疏】第二十六,畜七日药过限戒。
【疏】夫宅生在世,形命为重,必假衣食庄严内外。虽俱开制,药重衣轻,良以烦情所先,故随病约也。今更广其户牖,欲使行人随文见药,以征举故也。
二十六,叙意中。初通叙两资。「宅」,居也。「形命重」者,保养繁累故。「庄严」即是资养,「食」充其「内」,「衣」饰其「外」,皆曰「庄严」。「俱开制」者,望本四依为开,即今立戒是制,或可衣食戒中各有开制。「药重衣轻」,谓残、触、宿、煑等制,急于衣故。「良以」等者,出药重所以。「烦情先」者,贪爱重故。「随病约」者,教随宜故。「今」下,别示今戒。「户牖」,即下诸门。「欲」下,彰意。「随文见药」者,知治法也。「以征举」者,自检过也。
【疏】就此料简,总别为二。别如下释。总有三门:初列药相;二、明受法;三、服用违顺。
【疏】就初为四:一、列数释名;二、得名不同;三、立四所以;四、定药体状。
【疏】初中「列数」,可以情求。
初列药相四章,始列数者。即时、非时、七日、尽形,摄尽一切也。
【疏】言「释名」者,通、别为二。
【疏】《律》中三名:一、蒱阇尼,谓时药也;二、佉阇尼,谓非时药也;三、奢夜尼,谓七日药等。皆号为药者,无非疗患故也。
释名中,通释。但有三名。三中,云「等」,应摄尽形。上出别名。「皆」下,示通名。人有二患:饥渴为故患,初二药疗之;四大违反为新患,后二药疗之。
【疏】就别解中。名虽有四,约时往判,正有二药。如豆谷、乳酪、饼果、饭菜,从旦至中,圣教开服,事顺法应,名为「时药」。过中已去,明未出来,圣不听服,服则生过,名为「非时」。余三种药,并犯在时,非时分中,听服无罪,应名为「时」。由对前故,名「非时药」,药体非非时。若从此解,正有二药,时及非时。所以四者,时药当分唯一不分,非时离三,故有四也。
次别解中。初科古解,又三。初总标。「约时有二」者,谓时与非时二种药也。「如」下,二、别释。初释时药,过时不得,故独名「时」。「余」下,次释三药。「并犯在时」,彼谓时内不得服故。然此三药,非时中服,正是其时,故应名时,望前时药,故名「非时」。「若从」下,三、结示开合。
【疏】若作此解,恐非圣言。何以然者?时药、非时,名体是局,可如上论。余之二药,一受已后,时及非时俱得噉服,岂约非时离分三也?
次科。初二句略斥。「何」下,征示。初示前二可尔,「余」下,次明后二不然。
【疏】今重释名,时药如上。欲明诸清果浆,明势功能,正通时饮,但以非时分中病起要须,若不曲开,道器不立,故约过午,即以为名。更无胜功,故守「非时」之目。苏、油、脂等,加法药势,唯在七日,故从日限为名。姜、椒辛苦,非人恒噉,疗患力微,要在久延,方能治病,故听作法,随形而受。形有三种:一、尽药形;二、尽病形;三、尽报形。所以可知。
今解中。时药指「上」,古今同故。「欲」下,次明非时。「道器」即目色心。「无胜功」者,限外无用,劣后二故。「苏」下,三、明七日。取「药势」者,凡药治病,七日见功,过则不疗。「姜」下,四、明尽形。「辛」、「苦」,即六味之二,余四即甘、酸、咸、淡也。下列「三种」,正归尽报,所以《了论》名为「一期」,或曰「终身」,或名「尽寿」等也。
【疏】二、得名不同。时与非时,相待为名。七日约势,如《僧祇》说。尽形约报,亦可知之。
二、得名中。上二可知。「七日约势如《僧祇》」者。彼因佛问医师:「比丘欲使畜药,几日得安稳?」答曰:「药势相接,七日可知。」佛言:「听七日畜。」、「尽形可知」,上已明故。
【疏】三、立四所以。病有二种:一者,常病,易治数发;二、稀发,难治常差。对前常病,故立二药:饥病既动,一食饱足,通日兼夜,病得消殄,故立时药;渴病数发,随发随服,未局时节,故立非时。对后希病,故立二药。七日功强,尽形力劣,故约功用长短不同。时与非时,位定各一,七日、尽形,通时非时。二定两通,故立四药。
三、立四中,初科为三。初示二病。「常病」即是饥渴,「稀病」即四百四病。亦名新故,亦曰主客。常病非患故「易治」,日别常生故「数发」;稀病违反故「难治」,治已永无故「常差」。「对前」下,二、明四药。初明立前二药。「殄」即灭也。「对后」下,次明立后二药。「七日功强」,故限短;「尽形力劣」,故限长。「时与」下,三、结示通局。
【疏】若依《明了》,药则有五。一、依时量。二、依更量,即非时之异名。然彼论中,日夜分五时,随时受药,约至七时,如平旦至二更等轮转为时,故曰「更」也。三、依七日量。四、依一期量,即尽形也。五、依大开量,谓灰、土、水、屎、尿也。此五世人所弃,不须受取,故曰「大开」。准《四分律》,有通塞也。
次科。《了论》,五并名「量」,谓限齐也。「时量」,可知。「更量」者,即以五更为分齐更改也。「日分五时」者,寅、卯等时,乃是此方历数,不可对之,但约一日分为五分,以对五更。「约至七时,如平旦至二更」,日夜共七时,日高时受,至三更;日中时受,至四更;日斜时受,至五更;日落时受,至夜分尽。若准本宗,无论早晚,皆尽夜分。五、「大开」者,无所制也。《四分》灰、土,有人须受,无人别开,故云「有通塞」也。《论》结云:「此五摄一切皆尽。」
【疏】四、定药体者。《钞》中广叙,临时引用,故不繁文。今但约略,以为三门:初定药体;二、转变体;三、相和体。
四、定药体,标分中。初指广。《钞》中更有六味体,又转变、相和,文甚广故。「今」下,标略。
【疏】就初分二:前辨定体,二、出芜滥。
初门,通标分二。三药竝有二门,尽形止有定体。言「芜滥」者,谓如秽草混于嘉苗,以喻妄说杂乱正制也。
【疏】就定体中。言时药者,文有二种。一、蒲阇尼,谓饭、𪎊、干饭、鱼及肉也。此之五种,若食一口,是「正」,是「足」,是「背」,是「别」也。二、佉阇尼,谓枝、叶、华、果、细末磨食也。此五反上,非「足」非「正」也。
定体中。初明正食。「是正」,即显体。「足、背、别」,即下篇三戒,局正食犯。次明不正。文令「反上」,合云非正、非足、非背、非别。
【疏】即就此药明芜滥者。如饭一种,名、体不变,世所常行。和粥相同,则非正矣。
次科,简滥中。以饭和粥,例从粥判。
【疏】世中有人用餻糜等,非是「饭」摄。如粥出釜画成字者,则是足、正。准此以求,可以例矣。
斥滥中,初科。初出滥。「餻糜」,谓以饭为餻,蒸令糜烂者。「如」下,准决。粥分稠薄,文出《善见》,此同稠粥,义归「正」收。
【疏】又用餻饼,相同饭例。此是细末磨,不正所摄。
「若尔,𪎊浆细末,应非正收?」
答:「体本是正,从缘非正。如上粥例,义分两别。」
次科。初示非。「餻饼」,即粉餻、面饼之类。「此」下,指破。「若」下,释难。谓以干𪎊和水为浆。答中,准粥厚薄两分。
【疏】鱼、肉二种,小教曲开。通明大小并严制矣。广如《钞》辨。
三中。初引所废。言「曲开」者,事不已也。又准《涅槃》,前听食者,非实众生,但化现耳。「通」下,次明能废。「大」如《棱伽》、《涅槃》,「小」即《僧祇》、《四分》。《僧祇》云:「若为比丘杀者,一切七众不应食。」《四分》:「持十善家得肉,乃得食之。」斯则小教,非一向开也。下指「如《钞》」,见《四药篇》。
【疏】二、明非时药体。《律》中八浆,古昔无欲仙人所饮故,有渴病者开之。若加口法,随何时受,至于昧爽。若不加法,随受随饮,限在须臾。《律》无定判,《僧祇》如此。
第二,非时,定体中,初科。初示体。「八浆」:一、棃,二、酸枣,三、甘蔗,四、[卄/(麸-夫+生)]果,五、蒲萄,六、舍楼伽,七、阎浮果,八、波楼伽果。「无欲仙」,谓无贪欲者。「若」下,明时限,又二。初明有法限。「昧」,暗也,「爽」,明也,谓夜分将尽,欲明未明之时。次明无法限。「律」下,示所出。《钞》引《僧祇》云:「非时受,不得置地停。」谓时中受者,则容停久;非时中受,即须加法,不可放地停过须臾。准明非时即受即服,不须加法,故云「《僧祇》如此」。
【疏】《十诵》,诸果火净,中汁水净。不者非法,不合饮。
次科。「中汁」字倒,准彼作「汁中」,不以水净,不得饮。《钞》云:「准此通四药,为坏味除贪故。」
【疏】《僧祇》中:「一切豆、谷、麦,头不破者,苏、油、蜜、生果汁,得作非时浆。」《善见》:「藕根捣破,澄清得作。诸叶得作,除菜不得。诸果得作,除瓜不合。」
三中。《僧祇》「豆等头不破」者,明须清澄,破即时浆,不得饮也。下「酥、油」等,例皆如之。《善见》诸物并须清澄。「菜」、「瓜」二物,必不能清,以所除之。(有云瓜、菜并时药故,今云豆、谷、藕、果,岂非时药耶?)
【疏】次明芜滥者,如枣汁、梨浆,稠浊未分,此与时浆不别,何得非时而饮?且诸果之中,自有清汁,此是净浆,斤有滓浊,即兼时药。故《十诵》云:「清浆无滓,病者得饮。」既无渴病,輙饮清浆尚犯非时,何况浊者?病亦成犯。
次简滥中。初示滥。「稠」,浓也。「且」下,显相。「故」下,引证。
【疏】京邑非时行杏人汤、茯苓末、诸美煎等,谓是开者。此无正文。《四分律》中,杏人生用,非是熟噉。故《律》正制不任食者,听为尽形。今生用非食,熟则是食,何得因本仍为尽形,同生姜也?
斥滥中,初科。初指非。「京邑」,即京兆。「煎」字去呼。「此」下,决破。「四分」下,释疑。彼执《律》文,通以杏人为尽形故,今约生熟两别以彰彼过。「《律》正制」者,《四分》云:「一切咸、苦、辛、甘不任为食,名尽形药体。」不同生姜,生熟皆尽形耳。
【疏】故《善见》中:「诸树木草不任为食,根、茎、华、果,得尽形药。或俱是时药;或果心时药,余者尽形。」
次科,《善见》中。初通示。彼云「得尽形寿服」,文作「药」字,写错。「或」下,别简。彼具云:「有树草木举体时药;有树果心时药,余者尽形;有树举体尽形。」此证尽形不可一判也。
【疏】准此为例,生熟不定。或生熟俱是,如米、麦、姜、椒等;或生是时药,熟为尽形;或生是尽形,熟为时药,如杏人、署预、芋子、葛根。故转变随时,不可一定。如甘蔗一色转通四药,岂成石蜜,唯许时中?斯滥极多,略举一二。
三中。初准上论,以例生熟。初句,「米、麦」俱时药,「姜、椒」俱尽形。第二句,如米、麦、甘蔗烧灰之类。第三,列相可见,文无俱非,不可立故。「故转变」下,显示不定。「甘蔗通四」,如下自引,以本是时药,若取清汁得非时服,若作石蜜得七日服,若烧作灰得终身服,故云「岂成」等。「斯」下,示略。
【疏】然口腹之累,道俗同弊。知教慎行,世中稀耳。故晋慧远至死不饮蜜浆。非律不开,以律文亲须目见,遂讨寻将及,奄从物故。斯人可叙。余固亡言。乍可非时噉饭,知非其罪可涤;不可无病饮浆,迷教终难忏荡。故《涅槃》明罪,非有非无。良由惭愧之倚仗也。
四中。初示食过。「累」,患也。「知」下,次明多犯。「如教希」者,多不学故。「慎行希」者,鲜奉行故。「故」下,引事证。即庐山远法师。义熙十二年疾重。大德耆年劝饮鼓酒,不从。复请饮米汁,又不从。后请以蜜和水为浆,远令命律师请决,律师曰「可」。远曰:「须亲见律文。」律师检律,才及开卷,远已迁化。事出《僧传》。法师乃四依示迹,岂暗开遮?直欲示其慎护,为后世之轨范耳!今时宗师,知何不啖?尚未殊于流俗,况排毁于严科。覩此明规,宁不自省?「斯」下,指事申诫。初句美远师,次一句斥毁犯。「亡言」,谓不足称也。「乍」下,举况。「知非噉饭」,以其知非故,罪犹「可涤」。「无病饮浆」,以愚暗故,罪固难忏。「故」下,引证。彼因阇王求佛忏罪,佛即告云:「有愧非有(言知非则可忏),无惭非无(言无知者难忏)。」、「良」下,出经意。
【疏】三、七日药体。《四分》五药,世人所识,故开七日。《僧祇》:「五药及脂,清净无食气,一时顿受,七日服之。」《了论》中,因病故开,随差为量,止于七日。若本无病,或限内差,又无饥渴,非时得罪。膏脂亦尔。
七日药中,初科。《四分》「五药」,如戒所列。《僧祇》「五药」,同《四分》。言「及脂」者,因舍利弗风病,医教服五脂,谓熊、罴、猪、驴、鱼也。《了论》中,初明开限,「若」下,示制约。「本无病」者,加法不成,同时药判。「限内差」等,虽先加法,无故而食,随得吉罪。「膏脂」亦属七日,例同上判,故云「亦尔」。
【疏】即明芜滥者。世中蜜煎、蜜姜,有病开服,无病贪噉,与犯法同。何况蜜、藕诸汤?为贪所使,则来报铁浆,亦是贪得。如是例诸。
次科。初指非滥。「蜜煎」,谓以药和蜜煎成膏者。「蜜姜」,谓以蜜煑姜。况「蜜、藕」是时药,愈不得故,无病辄服,并是非时。「为」下,示因果。「为贪使」者,业由惑发故。「铁浆亦贪得」者,果如因故。上且略举,余并同此,故云「如是例」也。
【疏】四、尽形药者。如《律》中「咸、苦、辛、甘不任食者,为尽形也」。《僧祇》亦同,「无时食气者,病比丘终身服」。《见》云:「所以受者,有身必病。佛许服药,护果报身。病容暂止,必有起时,故法不失。」
四中。初示药体。本律约味,但「不任食」,无所不该。《僧祇》亦约离「时食气」,故云「同」也。「见」下,次明开意,即《善见》文。
【疏】二、明转变门。如《十诵》云:「甘蔗是时,清汁非时,石蜜七日,烧灰尽形。」如是例之。广如《钞》说。
二、转变中。《十诵》「甘蔗」转成四药,且据时药一物具四为言。自余诸物,或三或二,转变不定。又复七日可转非时、尽形,如蜜为浆,石蜜烧灰之类;尽形可转为时,如前杏人、薯芋之类;唯非时浆体无转变。西土石蜜有二:黑石蜜似此砂糖,白石蜜如此米糖。
【疏】三、明相和门。《律》中,时药含四,作时服之,尽形唯一。不许非时随名而服。此则义乖。如《多论》云:「四药相和,从强而服。如苏煑肉汁,为七日药。苏、乳如葶苈子,作终身服。」亦如《钞》说。
三、相和中。初引本律《药犍度》中:「初约时药,用下三药相和,作时药受;二、非时药,用下二药相和,作非时受;三、七日用下一药相和,作七日受;四、尽形用尽形相和,作尽形受。」尽形下无可兼,故云「唯一」。文举初后,中二准知。「不」下,决文不了。谓初时药得兼下三,时中而服,下之三药不得兼时,非时中服,故云「不许」等。「如」下,引证。则明四药并许相和,随名而服。「酥煑肉汁」,则七日兼时,「酥、乳和葶苈」,则七日与时和尽形,岂非互通耶?下指四药,须者寻之。
【疏】第二,手口两受。十门不同:初制意;二、对药;三、授人;四、作法;五、净秽;六、长短;七、强弱;八、通塞;九、净不;十、单复。
【疏】初、二受意者。手受五意,如下戒说。口受多意。防护手受,过时不失,又防不受、残宿、恶触、内宿二提两吉,罪不得生。广说其相,不可诵也。
第二受法十门,初门二。初明手受五意。「如下」,即指不受食戒,下引《多论》云:「一、断盗窃因缘;二、为他证明;三、为止诽谤;四、为成少欲知足;五、为生他信敬心故。」次明口受,有二意:一、防手受;二、防诸罪,略分四罪,如后自明。「广下」二句,嘱令讲者引下说之。
【疏】二、对药辨者。手受通于四药,莫不为防盗相。若明口受,时药一种,手、口二受互不相通。如诸律中加口受者,即此律云「有时因缘,置地而受」,广如下戒。余之三药,义加口法。
二中,初科又二。初明手受。「若」下,次明口受。时药不为延时,但有手受,若有因缘,口加三受,为代手受,故云「互不通」也。「如」下,引示口受。「如诸律」者,《僧祇》「邪见人与食」,并「俗人宝器盛食」,竝口加三受。《十诵》,不相解人。《五分》「火烧马屋」,送食置地竝口受。「即此律」者。《律》因神足比丘往外道国乞食,彼嫌比丘,以食置地舍去。佛言:「离手已,成与竟。」下明三药,并须口受,必先手受,则二受互通也。
【疏】如昔解云:时、非时药不须口法,时非近远故也。
次科。昔判「时药」可尔,「非时」不然,故须点破。「近」合作「延」,传写错也。彼谓非时不为延日,故不须加。
【疏】今解无文,不足依据。今所明者,时药分局,止在午前,无可加延,不劳口法。非时一药,若不加法,过午须臾,时时失受,故须立法加被,方得久延。故文云:「不应今日受浆,留置明日。」以受法有限,既具非时,不通时也。后之二药,患非卒除,功由渐降,故约药势远、近两缘加法被物,服用无咎。如《十诵》云:「是三种药,举宿、恶捉、不病,不手受、口受,并不得服。反上者得。」此良证也。
三中。初斥妄。「今」下,正明。初明时药不须。次明三药须加。初明非时。虽不延日,而须延时。「故」下,引证。初引文。「以」下,出文意。「既具非时」,谓加非时法故,不许明日时中服也。「后」下,次明七日、尽形。「功渐降」者,谓治病有强弱也。「药势」有「远近」者,七日势强故近,尽形势降故远。「咎」即是罪。「如」下,引文。通明三药,有过无过,则知非时须加明矣。「举宿」即残宿,并「恶捉」,并有过故。「不病」,非所开故。「不手口受」,以无法故。
【疏】三、论授人者,手受五义,除自同类,余有六众三趣,皆成授也。口法不尔,必是同类,先手受讫,对法六和,方得加也。
三中。初明手受。七众「除同类」,「三趣」简不解,余皆通也。次明口受。唯局「同类」,余并不得。彼此体同,方可对加,故云「六和」等。
【疏】四、作法中。说药虽四,若作法时,须相领当。彼此错互,皆不成受。又如《羯磨疏》及《钞》中广引。
四中。初明相解。谓能授所受,各辨药体,不差谬也。「又」下,指广。
【疏】五、净秽不同。手受一法,防盗证明。净秽四药,俱须手受。口法不尔。圣教所被,非净不成,如上《十诵》,要净方得。
五、正明中。初明手受通净秽。「防盗、证明」,示所为别故。次明口受必须拣净。指「《十诵》」者,即上「举宿」等文。
【疏】问:「药现不净,口法不成。现有妨难,何开处分?」
答:「如此,亦遮处分。」
问答中,初问。答云「如此亦遮」,谓先有妨难,亦处分不成。
【疏】「若尔,何故文云『僧处分有妨难,一残二吉』者?」
答:「此是处分先成,妨难后起。」
转难中。若如上释,则违《律》文。「一残」即过量罪,「二吉」即妨难罪。答中,谓先处分已,妨难始生,非先有也。
【疏】「若尔,口法简境,非净不合,过量三衣,亦不成受?」
答:「衣制故开,药是听也。」
次三衣问中。以过量衣得加受法,故举例难。答中,衣制须开,药听必制,二教互立,其致在兹。
【疏】「若尔,白衣亦制,加法应成?」
答:「体相同俗,故非道服。」
初难中。以白色三衣加不成故。答文,可解。
【疏】「若尔,过量非法,亦乖道服,不在加受?」
答:「过量得者,白色殊乖。」
次难。以色、量俱非而成不成别。「在」,犹当也。答中,「者」字误,古本作「吉」,谓过量得著,但犯吉罪。白色外彰,全不许服,故曰「殊乖」。
【疏】六、长短者。手受约时,故名为「短」。口法加延,各有其远,号之为「长」。
六中。「手受约时」,谓止齐时中。「各有远」者,三药期限,各不同故。
【疏】七、强弱不同。若不手受,口法不成,故手强也。又若无口法加延,手受随失,故口强也。互说不定义也。
七中。若望相假,口必假手,「故手强」。若望相延,口必延手,「故口强」。各据一义,故「互不定」。
【疏】八、手口二受望余比丘辨通塞者。
【疏】有人解云:「手受防盗,一人受竟,通诸比丘。口法不尔,自称名加,若舍与人,彼则无法,故不合食。」
八、他解中。初科立理,称名有无,故分通局。
【疏】「若尔,作余法竟,何通余僧?」
答:「彼但作法,不自称名,成残便止,如病人残,故是通也。药法不尔,自题名加,不得例也。」
次释难中。以余食法,一人作已,得通多人,违上义故。答中。「不称名」者,余食法但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又《律》云:「病人残,不作法,一切得食。」不同「药法」,牒名称病,专属己故。
【疏】又解:「药味是通,口法亦通。以其口法加二通药,舍与前人,不失口法。故《律》文:『药至七日,与诸比丘。』若不合者,佛不应劝。《僧祇律》中亦同其意,不复繁引。」
今解中。初立义。「药昧通」者,人皆可噉故。合云「手法亦通」,则与下文相贯,谓虽称名加法,而本具二通,故听他服。《事钞》释二通云:一、药味通,二、手受通。可验字误,不复疑矣。「故」下,引证。「《律》文」,即下舍法,至第七日,药舍与余比丘服用,岂非通也?佛教令舍,即是「劝」也。「《僧祇》同」者,彼云:「比丘有第七日石蜜,语比丘言:『欲饮不?』答言:『欲饮。』是比丘得石蜜,不作净而受。」此又明证。
【疏】九、净法作不。七日一药,作口法意,偏心属己,须说净畜。以药贵长贪,味淳资重,对病制舍。但手受者,时非久延,亦不劳净。余之三药,反上可知,不须说净。
九中。初明七日须净,谓七日限满,即说净畜。「以」下,申所以,一则体贵,二则味重。若「但手受」,谓非时暂服。「余」下,次明三药。言「反上」者,阙二义故。若据时药,亦有贵重,但由通杂,复非延久,故不同之。
【疏】十、重加开不者。谓手受者,随触随失,随受随成,虽重无过。论其口受,《多论》两断:「五日已还,触,加七日,不加二日,正从法论;六日触者,不得重加,药将入净,从势力故。」《僧祇》云:「药势相接,七日可知。」
十、正明中。初明手受开重。「论」下,次明口受开制。「五日触」失,「从法论」者,以无二日法故。「六日不得」,至第七日即当说净,以从药势,不须更服。引证,可知。
【疏】问:「服过七日,不得重加,病复未差,现有新药,得加法不?」
答:「同药不得,异者应成。如《多论》中『六日触失,不许重作』。《僧祇》中『生熟二酥,展转加法』,易味故开。」
问中。以古师一向不得重加,故问决之。答中。「同药不得」,如先后俱蜜也。「异应成」者,如先蜜后酥等。「如」下,引证。初引《多论》,证同不得。次引《僧祇》,证异得加。如初受生酥,七日受已,煑为熟酥,复加七日。
【疏】三、明定罪差别者。四位论之:初明防罪;二、明生罪;三、畜用轻重;四、服罪多少。
【疏】初中,约时药者。手受防二罪,不受、恶触。纵开口受,亦防二罪也。
第三,违顺,防罪中,初科。时药本唯手受。缘开口法,以当手处,故所防不别。下之三药,手防并同,口防各异。
【疏】二、非时浆。手防二罪:一、防一往不受,二、防不受而捉恶触,同时食也。口防亦二:一、防过时失受不受;二、防过时失受恶触也。
非时中。「口防二」者,若不加法,「过时失受」,则有「不受」「恶触」二罪。
【疏】三、七日药中。手受防二,同前二药。口法防四:一、防过时失受不受;二、防失受恶触;三、防经夜无残宿罪;四、防经夜无内宿罪也。据《律》文中,内宿一罪尽形药开,七日不明。故知闭也。则口法防三,不防内宿。故《僧祇》中比丘七日药,与僧食同处者,是知净地摄也。
七日中。口法防四,且依昔判。彼谓七日得同内宿,初二同上非时,下二越宿,由加口法而无残、内。「据」下,次明今判。《律》中非时、七日限内,但开残宿、恶触、非时等罪;唯尽形药开内宿、内煑、自煑等。准此,照前不开七日,则知口法不防内宿,故但三罪。「故」下,引证。既安净地,决知不开。
【疏】四、尽形药者。手防同上。口防五罪,谓恶触、不受、残宿、内煑、自煑也。
尽形中。「口防五罪」,合云六罪,「残宿」下脱「内宿」字。上三通前,下三局此。
【疏】二、生罪者。本无二受,不生其罪,由加两受,故罪随生。
【疏】配药而论。时药手受,过午生恶触,夜尽生残宿也。口受生罪,相亦同之。
次明生罪,时药中。「过午」失受,故「生恶触」,由曾手受,故有「残宿」。此二罪亦通三药,下更不释。
【疏】非时手受,过午须臾生恶触,夜尽生残宿也。口生三罪,皆明相出,非时、残宿、恶触也,与手受少异。
非时中。「口三罪」者,明出限外,故犯「非时」,此即时中犯非时也;由曾加受,故有「残宿」;由失受法,即有「恶触」。但加非时,故云「与手少异」。若据手受过午,合有非时,那不明者?思之可解。
【疏】七日手受,生罪同前。口生四罪,皆过限生:一、非时;二、残宿;三、犯堕;四、恶触也。
七日,口受三罪同上,唯加一堕,是本犯耳。
【疏】有人立五,谓服此药。今解不然。服则有罪,不服无过,不同上四,不服罪生。有人复立生于不受。今解不受非是罪摄。
次科,有二。初斥五罪,彼谓服尼萨耆不舍药,更加一吉。「今」下,显非。
「若尔,上之四罪,不服亦犯耶?」
答:「本犯舍堕,此不待服。余之三罪,兹因受生,未服先有其过,待服方结其犯。服犯过药,本非因受,纵服得罪,乃是别犯,不得云『生』。」
「有」下,次斥六罪。彼谓更有不受一提。「今」下,彰非。谓过限法失药体,任运自是不受,不同非时、残宿,当体是过,故云「非罪摄」也。纵不受服,亦非因受而生,此明生罪,故不可立。
【疏】尽形药者。手生二罪,同上可知。口不生罪,由圣开加,法不失故。
尽形中。「口法不生罪」者,由加口法为防诸过,法无限齐故不生罪。若据《钞》中,言生六罪,五同七日,更加不病而服,犹循古义。今此所明,乃为尽理。
【疏】「若尔,被触何不须受?」
答:「作法加持,虽触不失。如《僧祇》中:『石蜜与俗,又施比丘,本法不失。』诚知尽形无由失法。如《善见》中:『病虽暂止,本法不失。』故《律》中『无病因缘,服但吉罗』,以有法也。若不加法,还同堕矣。」
问中。疑有触失生恶触故。答中。初义判。「如」下,引证。《僧祇》,彼因比丘以第七日石蜜与优婆塞,彼乃持与余比丘,即日得石蜜,不作净而取。(罪一日中服,更不说净畜也。)此准七日以例尽形。则知《僧祇》七日限内,例无触失,与上《多论》部计不同。次引《善见》,病止法存,何由生过?「故」下,后准本律,无病服轻,则知尽形口法一加,终身不失。
问:「《律》中无病辄服得吉,岂非因受生罪耶?」
答:「此由服犯,非是受生。如后第四『服用』所明。」
【疏】三、畜用轻重者。
【疏】四药之中,七日畜重,余三并轻。所以然者?苏、油资重,体存贪贮,垢心重故;又由常存,说净离著,反违圣教,过期不说。所以制重。时药一种,虽资用强,体现交尽,多无久延,不制说净,无应说不说之过,故轻。非时浆者,时狭体微,情无久畜。尽形寿药,虽得久延,疗患义微,畜心皆薄,既无贪贮,不制说净,故轻。
三、明畜用。初明畜中,初科为二。初总示。「重」谓犯提,「轻」即结吉。「所以」下,别释,又二。初明七日畜重,有四义:一、资重,二、贪畜,三、常存,四、违教。「时」下,次明三药轻。时药但有初义,非时四义俱无,尽形止有第三一义。然非时一种,义无久畜,计非所论,所以文中不云轻也。或容暂畜,故例明之。
【疏】问:「畜长衣、药,同犯提者,乞于衣、药,亦应同犯?」
答:「药味体通,不同衣也。」
又解:「齐等,如乞美食制重,不应量衣亦轻。」
释难中。以畜则衣、药同重,乞则衣重药轻,故引并之。答中二释。初约异释。「不同衣」者,是别属故。「又」下,次约同释。乞常食虽轻,而索美食则犯提罪,前乞衣虽重,而乞不应量则犯吉罗,则知重轻不别,故云「齐等」。
【疏】次明用有轻重者,义则不定。或衣重药轻,如白衣、残药等。或药重衣轻,如残宿食、著犯舍衣。或俱重轻,比上例解。
次明用中。对衣作句,而正显于药。初句白色三衣,著则犯提;犯竟残药,服则犯吉。次句,重轻可解。「俱重」,如著白衣、食残宿食,「俱轻」,如著犯舍衣、食犯竟药,故云「比上解」也。
【疏】四、明服药得罪多少。
【疏】时药一咽得七罪:非时、残宿、不受、内宿、内煑、自煑、恶触,三提四吉。此对有者言之,不可通尔。
四、明服罪,初科,时药中。初列罪数,「此」下,示有无不定。
【疏】非时浆者。若是生浆,但有五罪,无内煑、自煑。转变为熟,具七如上。此据加法至明相出而辄噉者言之,则非时、残宿、恶触定有;余宿、煑等,约缘不定。
非时中。初约生熟以示罪数。「此」下,示定不定。
【疏】七日过限,同上可知。加二犯舍、用者,则四提五吉也。
七日中。「加二」,「犯舍」是提,辄用即吉。加上成九罪也。
【疏】问:「上生罪中,不生不受,今此服中,何以有邪?」
答:「生防两缘,约口法而有。今据服者为言。如七日药加法有限,若不服者,但犯过限一提一吉,若又噉者,则非时、残宿、触等如上有也。」
次问答中。「生防约口法」者,谓口法能防不受,不能生不受,故防中具列,生中不论。此明服用,义门自别,不可滥通。「如」下,且举七日以明,服与不服结犯不同。「不服一提」,即本长罪,「一吉」即辄用罪,此即上文后加二罪。「如上有」者,即前七罪也。
【疏】尽形寿药。若加法者,无过形义,受法不失。无病而服,但犯吉罗。不作法者,具足七罪,三提四吉。余如戒本中更广其相。
尽形中。初约有法无过。由期尽形,必无过形失法之义,故无诸罪,但有一吉。「不」下,次明无法有罪。下指「戒本」,即非时、不受、残宿等戒也。
【疏】又如乞四种美食,和五正残宿药,一咽九罪。若悔罪时,九堕一时提名则灭。
次科。「四种美食」,乳、酪、鱼、肉,并从他索。「五正食」,并经残宿。九物别犯,而用相和,一咽九堕。「若」下,明合忏。以同篇故,别别提名,一法悔灭。
【疏】如上所列,是曰繁碎。于中远离,末代全希。岂非贪著患重,良方之所不救?又嫌法药非妙,心希浆丸两治故耳!
结诰中。初示文繁。「于」下,次明持少。「岂」下,推不持所以。初明惑重。方虽甚良,而患不可救。「又」下,次斥慢教。药虽甚妙,弃而不服。而不畏来苦,即是「心希浆丸」,谓地狱中镕铜浆、热铁丸两种治罚也。
【疏】次约文相,开制意者。凡夫宅世四大为身,夏末秋初节气交竞,地风水火体用不同,一大不调诸病俱起,便废进修无任系业。圣愍开服,用疗形苦。因开广畜,长贪坏行,外违内负,情过特深,故制罪也。
第二,约文别释,制意中。初总标。「凡」下,别释。初释开意。「夏末秋初」,冷热不调,故云「交竞」。然病生四序,而二时偏多,又附戒缘,故举「秋夏」始终二时。「地水火风」,徧该万有,故并名「大」。地水沉重,风火轻浮,是「体不同」;地是所依,风以鼓动,水以滋润,火即任持,是「用不同」。「系业」,谓系心正业。「因」下,次明制意,即毕陵伽也。「外违」谓损他,「内负」谓损自。
【疏】五缘成犯:一、是七日药体,若不口受,亦无长罪;二、明作二受竟;三、不说净;四、过限或缘尽;五、无遮难,故犯。
犯缘中。四、「过限」是正犯,「缘尽」即病差,辄服准应犯吉。五、「无遮难」,《钞》作「无缘」,谓若失、若坏,作非药等,同上长衣八缘不犯。
【注】佛在舍卫。比丘秋月风病动,形枯生疮,佛言:「有酥、油、生酥、蜜、脂,听有病缘,时、非时服。」佛在罗阅祇,毕陵伽徒众大畜流漫。道俗讥责,白佛诃制。
【疏】就戒缘中,从初至「非时」来,听服药缘;二、「佛在罗阅」下,明过制结。就前药中,有人解云「脂」是时药,不同苏、油。今解是七日分,《僧祇》、《五分》同说「脂」也。
戒缘中。因开致滥,招讥故制。「毕陵伽婆蹉」,即佛上首弟子,人所知识,致令徒众多得多畜。故知信施生过之本,存心向道,慎勿近之。「有」下,斥妄判。「今解」引据,如前具引。言「同说」者,谓彼二律同今《四分》。
【律】若比丘有病(谓医教服尔所种药),残药酥、油、生酥、蜜、石蜜,齐七日得服(八门句义,如前「衣戒」)。若过七日服者,尼萨耆。
【注】此应舍药与僧已,白治罪竟,还彼药法:至第七日,舍与比丘,彼应取食;若过七日,酥、油涂户向,蜜、石蜜与守园人;减七日者,白二还之,比丘当取涂脚、然灯用。
【律】波逸提。
【注】比丘尼同犯。不犯者,如上舍、用等差别也。
【疏】戒本七句。一、人。二、病缘。《僧祇》云「病有四百四也,水、火、风、杂,各有百一。风病用油,热病用苏,水病用蜜,杂病用三」,故云「医教服」也。三、「残药」者,列名相也。四、「齐七日服」,给其限也。五、「过七日服」,明乖法也。下二,可知。
戒本,分句中。第二引《僧祇》。初示病,「杂」病即三种互发。「风病」下,明对治。「医教」即医师知病,教令须服。四中,「给」犹与也。
【疏】问:「长衣明『迦𫄨那』,此戒何以无者?」
答:「用内外别,损益不相及也。」
初问答中,「损」不相染,「益」不相润。
【疏】问:「本受『𫄨那』益长衣,药中何故不听受邪?」
答:「衣本制持不许离,开受𫄨那得离宿,兼益于长衣。药无制离又资狭,岂开𫄨药离药宿?」
次问。意谓何不受「迦𫄨药」。答中,上三句明衣须受,下二句明药不开。止能治疾,故言「资狭」。
【疏】问:「何故迦提不通?」
答:「衣用四时有常度,秋凉补洗开迦提。药必待病而后营,来不难期故不用,所以文无迦提药月也。」
三问。不开迦提药月。答中,上二句明衣开,下二句明药不开。
【疏】问:「衣《戒本》云『畜长衣』,此何不言『畜长药』?」
答:「三衣制畜非长限,故对非长明『长衣』。药唯开畜无可对,所以文中不明长。」
又解云:「虽无『长』字有残药,故知义一而文异。」
四问。答中二义。初约不同释,谓衣可有长,药不名长。「又」下,次约义同释。「残」,即「长」义故。
【疏】「若尔,七日不食,八日犯长,可名『残』邪?」
答:「以四依望,俱名残也。故文云『若得长利苏、油』等。」
转难中。以食可名残,不食非残,故问通之。答中,四依上行,根本作持,四竝从开,通是余长,则知「长」名不独衣矣。「故」下,引证,即《受戒》「说相」中文。
【疏】问:「衣戒云『畜』,此言『服』者?」
答:「畜者元为于服,不服则不畜,故取畜意列于戒中,然得罪时未待于服。若论贪衣,多为积贮,未待于著,故不列也。」
五问。衣药畜服互彰。答中,初示药戒言「服」所以。「若」下,次明衣戒标「畜」之意。
【疏】问:「药戒『过服』,衣不言『过著』?」
答:「衣无著之齐限,药唯七日,所以著『过』。」
六问。此戒文云「若过七日服」,准衣合云「过十日著」。答中,衣无著限,药有服限,不可一例。
【疏】问:「比于衣戒,应有净施,所以无者?」
答:「衣无滥故,药有外用,故著不著异也。或可略无,如注中八门句义净施差别等。」
七问。衣戒云「不净施畜,过十日」,药亦应同。答中,初约异答。「衣无滥」者,唯一用故,药兼两用,内用可说,「外用」不须,故「衣著药不著」也。「或」下,次约同答。「注中八门」,即是广解,「净施」不犯,八中之一,《戒本》不著,结集略耳。
【疏】「此应舍」下,明治罪相。就分为三:
初至「彼应取食」者,谓第二日药,至初日药家第八日时,正满七日,故云「至七日」。既无宿、触,口法尚存,听与僧食。
二、「若过七日」者,即初日限过,具兼诸失,主不合食,故与俗人。
三、「减七日」者,谓第三日药,限法不过,明日还主,理合说净;已越七日,无更服义,制身外用。
此中展转至十四日舍者,皆入园人;十二日舍,犹兼三用。可以思之,勿诵语也。
释注中,初科,二。初点总意。注云「白治罪」者,忏主作白和僧,犯者三说悔罪。「就」下,释三位。此约初日受药,乃至七日,日日受之。至第人日,初日限过,二日已下,并相染犯。舍已俱还,故分三判。文中,且据八日舍者为言。
初位「二日」得者,体非过限,由相染犯,故听僧食。
二中,「初日过限」,即是本犯。由具宿、触等过,不听僧服,故与守园入,即监护僧寺者。
三中,「三日」得者,亦即染犯。至第八日始得六日,故听还主。言「明日还」者,前云长药不必隔宿,今以意详,或是两通,或且循古。若据药体,正满七日,故云「理合说净」。但随能染越过七日,故令「外用」不得入净。乃至第七日受者,虽经一宿,亦同此判。
「此中展转」者,即约七日日日受药,至第八日并相染犯。或即日舍忏,或至十四日。舍还三判,具缺不定。是故受舍并约七日明之。古记错解,后学难晓,略为图示。

言「展转」者,即上七日受者,至下七日,舍时三用展转不定。如第三日受者,八日舍时,得还主用;若九日舍,即舍与僧;若十日舍,即与守园人;但过七日,与园人,即无展转矣。言「十二日兼三」,谓从第八日已来五日内舍,并兼三用,十三日但二用,十四日唯一用。如图可见。
问:「何以但至『十四日』耶?」
答:「已后舍者,并同一判,『皆入园人』,故不明余日。」
「可思之」者,令属意也。「勿诵语」者,诫随言也。
【疏】问:「长衣还得服本著,长药所以非本服者?」
答:「衣唯防长过,舍则其过灭。药长乃同衣,别有宿、触过,故不得服用。」
广问答中,初问。引衣例药,亦合得服,何不同者?上「服」字,古本作「复」,音误。答中,初明长衣,次释长药。言「同衣」者,舍已过灭故,犹兼宿、触,故不同衣。
【疏】问:「染下六日药,有失口法不?」
答:「不失。何者?说净为防长,不说故染余。口法防宿、触,本不防长过,故知不失受。所以通僧食,良由无过故。」
次问。以七日中日日受药,八日染犯,能染过限,所染未过,然既被染,即应失法。答中,初句判定。「何」下,征释所以,为三。初明被染。若第七日都将说净,则无染犯,不说故染,则知净法本防长也。「口」下,次明不失受。所防既别,故法自存。「所」下,三、引证。即第七日药舍与僧服,由有口法,无宿、触过,故听僧服。
【疏】「若尔,不失法本,主应合食?」亦如上解。
转难中。指「如上」者,即上文云「已越七日,无更服义」等。
【疏】问:「药受过期限,不食是亦失;受日不出界,过限亦应失?」
答:「药服为于病,病转有期限。受日本为事,事在故法在。所以上明随病一二日,乃至七日转故也。」
三问。谓夏中受日未用,但使缘在,纵经多日,受法不失,药法不同,故引比难。答中,因病加药,病限即时,为事受日,事容延缓。「所」下,指前为证,即重受中《多论》、《僧祇》文也。
【疏】问:「药既说净,过限失受,净法在不?」
四问。谓至七日说净,八日失受,疑谓净法亦应随失。
【疏】答:「有人言『受法虽失,净法在故』。」
初师中,初文,可解。
【疏】「若尔,净依手、口受,本失末犹存;亦可约界结摄衣,解却大界衣界在?」
次科。净法是能依,故为「末」;受法是所依,故为「本」。本既已失,末不应存。故比结界,义则相反。
【疏】有人解云:「不同解界:一、僧约有心解,二、衣必假大界。净法不尔:受法任运失,故非作意舍;二、净法不假于受法,是故受失而净在。」
三中。初明解界,二义故失。次明净法,反界二义,不可比同。衣界非大界不成,净法无受法自立,故云「不假」等。
【疏】有人云:「若第八日,相与俱失。既不任用,加净免过。」
次师,立理中。谓第七日说净,至第八日净法与受同失。「既」下,释所以。上句明后失净,下句显前说净,止免长过,非为久畜。
【疏】「若尔,如犯舍戒犹须忏,比此口亡净法在?」
答:「受过俱无二法谢。此障犹存故须悔。又不同衣净法存,所防在故法不失也。」
释难中。谓如犯残下诸罪,舍戒还家,后复重受,须忏先罪,彼既戒失而罪尚在,今口法失,净法合存,如何随失耶?「比」,谓相并。答中,初二句释通,上句释净随受失。「受过」文误,古本作「彼过」,对下「此障」。由加净法,俱无长过,所以受、净二法俱谢。下句释舍戒罪在。罪是业障,障不可亡,不随戒失,故须后悔。「又」下,次遮妨。以前长衣净法不失,恐引为难,先此通之。「所防」即长过。
【疏】问:「净财加受净法谢,药加净法不失受者?」
答:「衣患无故净法亡,药患服故二法在。」
五问。谓说净财将作三衣,加受持法,即失本净,反例药说净已,受亦合失。答中,「患」谓病患,衣无药有,此则可知。
【疏】亦不欲广于问答,以费纸墨。欲开神慧,知持犯相。读者思之,慎莫诵语,大悮人也。
结告中,三:初叙非意;「欲」下,示广意;「读」下,诫封著。
【律】二十七、过前求雨衣、过前用戒。
【疏】第二十七,过前求雨衣、过前用戒。
【疏】此中两戒合制意者。本制雨衣,用有时限,预乞、先用,违反圣教,故制。
二十七,通释中,初科。「制用有时限」者,三月十六日后求,四月初一日后用。「预乞先用」,两并违制。
【疏】过前求五缘成:一、是雨衣;二、过前求;三、自为己;四、彼与;五、领受。
【疏】问:「与彼乞衣有何异邪?」
答:「三异:一、衣体不同;二、开缘别,此有时限,彼无时限,唯除四缘;三、亲非亲别,上则开亲,此二俱犯。」
初过求缘,问答中。「三异」,初体异者,彼是三衣,此是雨衣,余二可解。
【疏】过前用四缘成:一、是己雨衣;二、时中得;三、过前持;四、过前用。
过用缘中。二、「时中得」者,准此不犯前求,方犯后用。准《多论》犯过求者,过用但吉。前总义云「雨衣重犯」者,谓过用中随用随犯。
【注】佛在舍卫。毗舍佉母请佛及僧。婢白时到,见诸比丘裸浴。因发八愿,为佛所赞。六群常求,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因发八愿」,是开缘也。
戒缘中,「八愿」者:一、与客比丘食;二、与远行比丘食;三、与病比丘食;四、与随病药;五、与看病食;六、食粥;七、给比丘雨衣;八、给尼雨衣。
【律】若比丘,春残一月在,当求雨浴衣。
【注】雨衣者,比丘用雨中浴。衣有十种。彼应三月十六日求也。
【律】半月应用浴(四月一日应用)。若比丘,过一月前求雨浴衣(三月十六日前求雨衣),过半月前用浴(谓四月一日前用也),尼萨耆波逸提。
【注】比丘尼吉罗。不犯者,若舍作余用,若着而浴,若浣,若举者,是不犯。
【疏】戒本分二。
【疏】立法中四句。一、人。二、「春残月」,求衣分齐。三、「浴衣」,制名相也。诸师解者多途,皆不可用。今西土来者,亲自对之,还同三衣可披著也。故《僧祇》云「雨时披浴」,余如《钞》中。四、「半月」下,制用时节。《多论》云:「雨、热时障身浴,无雨时裹三衣。若闰三月者,后三月十六日求。闰四月者,前四月十六日用,同安居也。」此土僧用全希,故略言也。
戒本,立法中。三中。初点文。雨浴衣是名,注释其义。「十种」衣体,同上所明。「诸师」下,次显相。初斥非,《钞》云:「古谓如傀儡戏围之类。」、「今」下,示相,即亲问梵僧,则彰得实。「故」下,引证。指「如《钞》」者,彼云「常须大雨时披」「不得当三衣」,则其相可知矣。四中,初点文。「多论」下,引释。初明畜用,「若」下,示求用时限。「此」下,示略。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前求」;三、「前用」。下二,可知。余文相,可解。
戒本。第二,「前求」犯前;第三,「前用」犯后。「下二」句,即舍堕。「余文」,即后注。「不犯」中,雨衣不得余用,舍已故得。又不用犯吉,著故不犯。浣、藏举有缘,开「不用吉」也。
【律】二十八、过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
【疏】第二十八,过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
【疏】此亦两戒共制,非是一衣。不同雨衣一事生二也。制安居竟,开受夏衣。今为急缘,无暇待竟,逆前而施,故开受之。又恐滥逸,限前十日,与夏衣接,还同本施。今过前而受,后不说净,违反二教,故制犯舍。
二十八,通释中,初科。初对前戒明同异。「非一衣」者,前犯急施,后犯畜长。「不同雨衣」者,以过求、过用,同是雨衣,故「一事生二」。「制」下,正叙开制。初明开受,本须夏竟,缘开前受。「逆」,犹预也。「缘」如后引。「又」下,次明制意。「前十日」者,七月初六已后,至十五日。满十日,明日入时,故云「与夏衣接」。「同本施」者,还赏夏劳故。「过前而受」,是违急施限,「后不说净」,即违畜长限,故「违二教」也。
【疏】五缘成犯:初、是急施;二、知;三、七月六日前;四、无缘;五、受,犯。过后畜者,亦具五缘:一、是急施;二、知;三、七月六日后十日内;四、不作净;五、过限,犯。
列缘中。初过受五缘。次过畜中,第三须限内者,准知前后不重犯也。
【注】佛在毗兰若,听受夏衣。六群常乞衣,常受衣。䟦难陀异处安居,异处受衣。佛在舍卫安居中,大臣为安居施,佛因开而制戒。
【疏】就戒缘中,非时乞夏衣。《僧祇》、《五分》「安居未竟,受、乞衣者吉罗」。此唯为夏后是急施衣,今日不取,明日即无者开。
戒缘。注文,二段。初明听受夏衣,六群非时常乞,䟦难陀非分而受,因开过起,此叙兴制之由。二、因舍卫大臣施缘,方立斯教,即断非时先受夏衣,除急施缘;又须限内,无缘乖限,并非时施,不得时利也。注中「大臣」者,《律》因波斯匿王下臣,一名利师达多,二名富罗那,王勅使征,时二大臣作是念言:「我今当征,未知还否。我常夏竟为僧设食施衣,今者未竟欲施。」即往白佛,佛言:「若是急施,应受。」《僧祇》、《五分》时前犯吉,简无缘不开。「此」下,明有缘开受。「唯为夏后」者,明本施缘。「不取即无」,出其开意。
【律】若比丘,十日未竟夏三月。
【注】谓七月六日已后,十五日已前是也。
【律】诸比丘得急施衣。
【注】若受便得,不受便失,故名「急」也。衣者有十种。
【律】比丘知是急施衣,当受;受已,乃至衣时应畜。
【注】衣时者,自恣竟,不受迦𫄨那衣一月,受衣五月。若自恣十日在,得急施衣,受已,至一月、五月畜。乃至明日自恣应受,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也。
【律】若过畜者,尼萨耆波逸提。
【注】谓急施衣,若过前,若过后,并犯堕。比丘尼同犯。不犯者,不过前,不过后,不犯。若夺衣、失衣,过前取,不犯。若寄衣比丘远行,水陆道断,过后,不犯。
【疏】戒本七句。一、人。二、「十日」下,明其时分。七月六日受,去十六日自恣满十日,此是受时。若在先受,是名过前犯也。若十日内受,与时分相接,至腊月十五日应说。不说,此但有过后犯。前是领受故生,后违说净故结。古德云:「举前以明非,举后以释疑,无重犯也。」三、明财体。四、「比丘知」下,立法也。互、「若过」下,明业。余可知。
戒本,第二句中。初明前受时分。「若十日」下,次明后畜时分。「腊月」即八日,且据不受迦𫄨为言。上是别列。「前」下,总简。初正简。「古」下,引证。「举前明非」,正制领受故。「举后释疑」,重决畜长故。二不并有,故「无重犯」。三、财体中。注文先示「急施」名义,后示衣体。「十种」,同前。四、立法中。注文初释衣时。「若」下,二、明次第增。「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前满十日,后不更增。「乃至」者,谓初七受,前得九日,后增一日;初八已去,前次第减,后次第增。「明日自恣」,即七月十五日受,止得一日,故后加九日,续满十日开也。五中,「过畜」,即所造「业」。「余可知」,即舍堕二句。
【疏】注解「衣时」下,明非时、时相。
【疏】问:「何以非时受衣,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时中受衣,所以不增者?」
答:「此本是时衣,急故非时受,所以时外开。余本无时限,随受随时说。」
释注,问答中,初问。以十日常开,据须齐给,时中受者,何意不增。答中,初明急施须增。「余」下,次明余受不增。言「无时限」者,谓非急施缘所开者。若非时受则限十日,若入时中则一月、五月,故云「随受随说」也。
【疏】问:「长衣七月六日受,十五日前是开位,十六日接是时分,何为不同急施衣?」
答:「受长无时节,随受名非时。急施必接时,所以前后开。准此为言,七月十五受长衣,时内九日须说净。」
次问。非时受者入时不开。答中,初明余长通余时。次明急施局时。「准」下,重决长衣。「时内九日说」者,准知迦提开长,须约时内受者。应作句料简。初约时非时受为四句:一、非时受时衣(即今急施,时外加十日);二、时内受非时衣(夏竟,不为安居施,此限时内畜);三、时内受时衣(正为赏夏劳,同上齐时内);四、非时受非时衣(但齐十日)。又约有犯作四句:一、时衣非时犯(急施过前受,或过后畜);二、非时衣时中犯(即上七月十五受长衣);三、非时衣非时犯(十日、月望过限);四、时衣时中犯(如时内舍迦𫄨,不说净)。
【疏】问:「为夏而施是时衣,可得一月、五月开;余非为夏而施者,应是时中判十日?」
答:「衣利宽多,故通开也。」
三问。时衣可开,非时不应开。答中,以五利中食利有时故狭,衣利常须故宽,如十日、月望、急施,时非时等,并开一月、五月是也。
【疏】有人准此,谓七月十五日离界,不破夏,非离衣。以明未出是不犯,明出开时复非制故。
次异解中,他解为二。初立义。「以」下,出所以。「明未出不犯」者,在夏限故。「明出」无过,入开限故。
【疏】今解不然。明未出时夏未竟,须在界内守地了,明出方名一期竟,方开外行及离衣。不同急施前后开,此但后开无前开,越于昧爽故是犯。
今解中。初斥古非。谓十六日明相未现,犹在夏限,出则破夏,故须在界。「地了」即明相。「一期」即三月夏限。「不」下,简滥。古师准此,故须分之。急施时前开十日,后入时中开一月,前后皆开,故可相接。坐夏护衣,开后迦提,时前不开,故非相例。「越昧爽」者,未明出界。破夏离衣,故云「是犯」。
【疏】问:「月望与长衣,同为一月衣;𫄨那与迦提,同为五月衣。何故迦提月,不摄十日衣?」
答:「各有其类,两不相摄。所以然者?一、时非时别;二、利有宽狭;三、本末不相收。不同𫄨那摄迦提月,同是时位,同得五利。一月初制,五月后开,以长收短,故得相摄。月望、十日,例此可知。」
四问。初举类。月望前十日,即本长衣开,后加二十日,通为一月望;又迦提本一月,迦𫄨但增四,相通为五月。此二皆相摄。十日与迦提,如何两各立,不从十日加,与上不同者?答中,初二句总答。上句通示三种,下句别显迦提。「所」下,别释为二。初释迦提不摄十日:初义可解;二、迦提五利故「宽」,十日唯长故「狭」;三、以迦提、十日,缘据各别,两不相因,则无「本末相收」之义。「不同」下,次释前二相摄。「𫄨那摄迦提」,反上三义,一、是时同,二、得五利即宽同,三、从本开末,故两相收。「月望例此」者,一、非时同,二、即狭同,三、十日不足,故加二十,以长收短,故通一月。
私释:准前《五分》,先开迦𫄨,后开十日,则有迦提时,未有十日,那得相收?
【疏】下开通中,具列两开,文相极显。
开通中。「具列两开」者,注文初二句两并顺教。「若夺」下,开过前,「若寄依」下,开过后,同长衣缘也。
【律】二十九、兰若有疑离衣过限戒。
【疏】第二十九,兰若离衣戒。
【疏】此戒与前离衣有二不同,故须更制:一、前在聚中一宿犯,此在兰若六宿犯;二、前无贼难德衣开,此则有难不成受。
二十九,对简中。初标示。「一」下,列释。初义自含二别:一、「聚」、「兰」处别,二、「一」、「六」时别。二中亦二:一、「有难」、「无难」,二、德衣开、不开。以德衣有王、贼等难,不成受故。更加一义:前通三时,此局冬分。
【疏】论犯六缘: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时;三、有疑怖畏;四、置衣村中;五、无因缘;六、过七夜,犯。
犯缘中。二、「冬分」者,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也。五、「无缘」,谓有夺、失等想,水陆道断等缘,则开不犯。
【注】佛在舍卫。比丘兰若处为贼所打,并夺什物,佛令留一一衣置村舍内。六群寄衣游行。同徒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置衣村内」,开缘也,下明犯相。初明「打夺什物」者,有人数衣钵满十,非也。「什」谓物之总号,不局衣裳。文彰人物多者,积聚一处,并名为「什」。
戒缘中。初分文。「下明犯相」,即六群起过等。「初」下,牒释。注中「留衣村舍」者,谓兰若遭贼,故听寄衣村聚,身在兰若。文释「什物」。初引古非。六物之外,未详加何等物,数为十也?「什谓」下,今解,又二。初释名。「物总号」者,数该多少,岂唯在十?「不局衣裳」者,体通一切。「文」下,点示文意。
【律】若比丘,夏三月竟,后迦提一月满(谓八月半后),在阿兰若。
【注】去村五百弓,遮摩罗国弓长四肘,用中肘量。
【律】若有疑(疑有贼盗)恐惧处(中有恐怖贼盗),比丘在如是处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村舍内(村者,聚也),诸比丘有因缘离衣宿,乃至六夜。
【注】若彼有缘离衣宿,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舍,若捉衣,若至掷石所及处。反上成犯。
【律】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开缘如前「离衣戒」。)
【疏】就《戒本》中,约文十句。
【疏】一、人。
【疏】二、时。列非时分。
戒本,第二,初科。初云「时」者,总标第二句也。「列非时」者,点文注也。
【疏】问:「戒本何为无『德衣开』?」
次科,问意,可解。
【疏】答:「上士翘勤,不受宽利。」
初答中。以德衣五利,随人受之,今是兰若比丘修头陀者,故云「上士翘勤」,谓翘企望上而进行功,唯务少欲,岂受宽利耶?
【疏】「若尔,应无迦提月?」
答:「德衣作法有,迦提任运受。亦可文列『迦提月』,谓是夏竟时,非受于五利。」
转难中。以文云「迦提月满」,既有迦提,亦受五利,那云无者?答中。初约同开释。迦提一月夏竟常开,上士同沾,文中故列。虽教所开,自不受利。「亦」下,次约标时释,谓文标时限,非是开利。
【疏】又解:「异界比丘不成受德衣。《律》云:『有难、无大衣。』今既贼难,故知不合受。无难亦应成。」
次答文,二。初约异界释。以兰若坐夏,往他寺受衣,即非同界,德衣简故。「律」下,次约难缘释。即王、贼等八难,不听受德衣。文举两缘,正用「有难」,因引无衣。
【疏】三、「兰若」者,注云「去村五百弓」、「弓长四肘」,肘长一尺八,以此为率,通计六尺为步,则二里也。此谓头陀兰若,「闲静处」如盗戒说,离衣,僧界,难事,总有五。
三中,释注。初示分齐。每一百弓,成一百二十步,五百弓共成六百步,三百步为里,故有「二里」。「此」下,简滥。「如盗戒」者,彼云若「闲静处」,即兰若也。三、「离衣」。四、「僧界」又二,即有难、无难。五、「难事」,即提舍兰若受食也。
【疏】四、「有疑」者,如注可解。《十诵》「乃至恶比丘畏」。
四中。初指注。「十」下,引示。「恶比丘畏」,谓恐相侵损,亦开留寄。
【疏】五、「比丘」下,明既有难,即离衣宿,不作日限。如《五分》:「上二衣,随所重者寄一。下衣随身。礼拜、入寺、乞食,不得单著。」
五中。初明无日限。以文中但云留衣,不言日数故。此即暗指古非,下文显斥。「如」下,示所离多少。一、唯开一衣,二、不开五条。
【疏】六、「置村舍内」。《僧祇》云:「还寄可疑俗人家,开留一衣,不作日限。」《五分》:「前后安居未满,无怖不得离衣。彼国八月贼发,杀人取肉祀天,诸人至期不出,遂至兰若害诸比丘。故开寄衣,不作日限,唯须十日一度往看,无有湿坏。免贼难故。」
六中。「《僧祇》可疑家」,即反委盗者,则无所虑。《五分》,初明夏分不开。「彼」下,次示本开缘。「祀」,即祭祀。「十日往看」,欲知湿坏,非是会衣。
【疏】七、「诸比丘」下,明有别缘至于七夜。此律文略其缘。古来诸师寻文不了,谓是恐怖,故开六夜。今约戒本,文相自分。前是难缘,如上已解。今是别缘,故须引证。如《僧祇》云:「何故唯开六宿?因往断事,为衣重故,时须六宿,故即舍衣六夜为戒。」《五分》:「有僧、塔事,和尚、阇棃及他事者,皆听六夜留衣俗家。若一、二、三,乃至五夜亦尔。」余如《钞》。
七中。初点文,「别缘」,如下引示。「古」下,斥非。初叙古解。「今」下,示今判。「文相自分」,以前明「疑怖」,不云时限,后云「因缘」,乃云「六夜」。《僧祇》断诤,《五分》三宝等,即是「别缘」。「一、二、三」等,谓极至六夜已内随开。《四分》阙此诸缘,故令古来妄解。
问:「若云『有难无日限』者,前列缘云『有疑怖处过七夜犯』,如何通耶?」
「余如《钞》」者,彼云「事若未竟,中间常许」等。
【疏】八、「若过」者,是业成故。
【疏】下二可知。余同离衣戒。
后二句中。「余同离衣」,点注「不犯」等文。
【律】三十、回僧物戒。
【疏】第三十,回僧物入己戒。
【疏】所以制者。出家高士,知足为怀。闻他施僧,方便回入,长己贪求,外恼施主,于僧失利,殊所不应,故制。
三十,制意。初示合行。「闻」下,次叙过恶,有三:「长贪」,一也;「恼施主」,二也;「失僧利」,三也。
【疏】论犯,四缘:一、是许僧物;二、知作许想;三、回入己;四、领受犯。
许僧物者,于己有滥,回容称心,喜为制重。佛、法之物,无滥义稀,虽回制轻。
犯缘中。初列示。「许」下,对三宝辨异。已在僧数,故云「有滥」。
【注】佛在舍卫。居士饭僧、施衣,䟦难陀闻,语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居士后见长老比丘威仪具足,便即悔叹。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文相易耳。
戒缘中,注文,初叙比丘回施,二明居士悔叹。
【律】若比丘,知(不知,非犯)是僧物。
【注】有三种:僧物者,已许僧;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已与僧者,已许僧,已舍与僧。物者,下至饮水器也。
【律】自求入己者。
【注】若许僧,转与塔;若许四方僧,转与现在僧;若僧,尼;若异处;若反上交互;若疑、想——并突吉罗。
【律】尼萨耆波逸提。
【注】不犯者:若不知;若作不许想;若许少,劝令多;许少人,劝与多人;劝与好物;若言戏;若错说者——并不犯。
【律】诸大德!我已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上)
【疏】戒本六句。
一、犯人。二、「知」。
【疏】三、「物已许僧」者:决非属己,定为僧作,众多别少心未决故,回,犯堕;(二)「为僧作未许僧」者,虽非属己,众别未分,若回,犯吉;(三)「已许僧」者,定属有主,回,犯重罪。
戒本,第三中。初句「决非属己」,舍心决也。「众多别少」,谓欲与众则恐人多,欲与别则复虑人少,即犹预未决之意。次句,由未决许,回则但轻。上二句并属当戒,重轻异耳。第三,落前盗戒。
【疏】四、「自求入己」,论业相也。注中四对:初、僧塔;二、现前四方;三、僧尼;四、同类。故曰「异处」也。
四中。初点文。次释注中,「四对」,合注可分。注中「说」字误,合作「许」字。「反上交互」,如许塔转与僧等。三、「僧尼」者,施尼回与僧也。四、「同类异处」,即许彼寺,回入此寺。
【疏】下二,可知。余文相,引《钞》取释。
五六,即舍与罪。「余」下,指略。注「不犯」中:初二开心差;「若许」下,开不入己;「若言」下,开非意。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