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三上之一 X0714 · 34,074 字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大宋余杭沙门 元照 述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一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上)(始僧残第八,终三十末义。)
【疏】终南大一山沙门释 道宣 撰
【律】八、无根波罗夷谤戒。
【疏】第八,无根重罪谤戒。
第八。「无根」对后戒,「重罪」简下篇。
【疏】六意开之:一、制意;二、释名;三、罪多少;四、结分齐;五、具缘成;六、阙缘义。
【疏】初制意者。夫出家同住,和合为先,互相将护,许无恼触。
今乃内怀瞋忿,横搆虗状,以彼重事,加谤前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又复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恼他一生,废修正业。欺罔事深,特须圣制。
如《多论》云:「一、为护自行,令法久住故;二、为止毁谤,令梵行者安乐修道,不妨正业故。」
制意中三。初叙所应为。「许」,犹令也。
「今」下,明不应为。又三,初叙过。「自」下,彰损,有三:初即损自;「以」下,灭法;「又」下,损他。「甄在众外」者,以犯四重,即应灭摈故。「欺」下,三、示立教。
「如」下,引证。翻上三损,成三益故。
【疏】次释名者。内无三实,故曰「无根」,以重加诬,名之为「谤」。「无根谤」非是戒,乃是戒家所防。「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也。
释名中,初牒释。「三实」,即见、闻、疑。言「以重」者,简下诸聚,罪轻降故。「无」下,次总示。言「所防」者,显是过相。
【疏】三、约罪多少者。
【疏】问:「谤他犯重,实无三根,诳僧见闻,望僧虗解,犯妄提否?」
答:「如《见论》云『无别提罪』,以谤一向假虗成故。」
三、单犯中。问意,以谤本从虗,理须兼妄。答中,《论》明单犯,无别业故。
【疏】问:「如杀畜生及望主,财命俱损结二罪。亦应望僧是虗解,何为不结谤妄邪?」
答:「不同也。以谤一向假虗成,无有怀实而行谤。盗有损主及害畜,故结双单两种别。」
转难中。初难,七言为句。上二句举类,谓杀他人之畜,望损主夷,望杀畜提,容两犯故。下二句并难。答中,显别可解。「双单」即对盗、谤也。
【疏】「若尔,何故《见论》云『为盗杀草但犯吉』,乃至『受寄本主求,觝言不受亦同吉』?皆是盗戒方便罪,何得相似无别罪?」
答:「所引相成无堕罪,当知由同我前义。」
次难中。初举二文,彼云:「若草木于宝藏上生,若斫伐者,得突吉罗。」、「受寄」文如盗戒引。「杀二」即坏生,「觝言」是妄语,并不犯提,则与上文损主及畜双结义乖,故引为难。「皆」下,正难。「相似」,谓与前事同。「无别罪」,谓无别果罪也。答中,上句领前难词。「相成」即盗家方便。下句反成单犯,正符前义。
【疏】今准别论,单双俱得。元情专谤无妄心,约心唯可结一罪;若兼诳谤两种心,僧诳人谤结二罪。如前杀父兼罗汉,两舌相对互说相也。
次约义中。初总标。下约两意,故曰「别论」。「元」下,别示。约心单复,释通两解。以业随心结,故罪有双单,善达持犯,于兹见矣。「如」下,举例,有二。初举杀戒,故指「如前」。谓父成罗汉而行杀者,若但杀父,不知成圣,止得一逆;若知是圣,则兼二逆。次引两舌戒,即《多论》中以口三过互历为句,故云「相对」。一、是两舌,非妄语、恶口;二、是两舌,非妄语,是恶口;三、是两舌,是妄语,非恶口;四、三种俱是。余二为头,互历亦尔。并由心缘兼独,故使犯有双单。证今谤、妄,不可偏判矣。
【疏】四、得罪分齐者。
问:「元谤望僧治,何因言了结?」
答:「能谤意在治,治摈唯僧力。遂瞋畅思决,言了便成犯。」
四、分齐中。以谤本为治,言了未遂故。答中。上二句明不待治,由出「僧力」,不由我故。下二句显从言了,「遂瞋畅思」,显示业成故。
【疏】犯缘,具八。
【疏】初、是僧尼,简下三众,谤恼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罪重故也。如「打」、「夺」,上二则重,下三便轻,可知。
五中。初缘,正明二意。初约恼轻释,「不废修行」,即是「恼微」,由是下位,无大损故。「又」下,次约犯轻释。以沙弥犯重,通制吉罗,谤吉犯残,义非便故。「如」下,举例。「打」及「夺衣」,僧尼同制。
【疏】「若尔,不应随举僧同结一堕者?」
答:「莫非违众是同,所以大小齐结。」
次引难中,初难。以「九十」中,随举比丘、随摈沙弥,并犯堕故。答中,彼望众法,不对人故。
【疏】「若尔,违众是一,故犯同堕,僧尼互相随顺,亦齐约众,罪分轻重者?」
答:「尼随有教可倚,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次难中。以尼随僧犯夷,僧随尼犯吉,亦同违众,不当犯别。答中。「尼倚教」者,以八敬中制恭敬故。僧无奉下,故云「反前」。
【疏】问:「何故谤同大僧,打同小学者?」
答:「打据位卑,谤约修行。不同余律,打、谤同罪。」
问打谤中。谤既同僧,打不当异。答中,初以义分,「不」下,简部别。
【疏】二、虽是比丘,要须体净。如戒本中「非波罗夷」。下文「说实」,则是开位。又如「出聚」、「出房」,净者犯故。
次依古第二缘,初师中。初立义。「如」下,引证。「下文」即「不犯」中。戒本简非,「不犯」开实,验取境净,方入正犯。「又」下,举例。二戒并见「九十」。准彼,若破戒、见、威仪等,皆不犯故。
【疏】「若尔,何故《律》云『彼人不清净,加谤犯残』者?」
答云:「犯下四篇也。」
释疑中,初难。引文颇乖上义。答约下篇,释通不净。
【疏】「若尔,打犯重堕者?」
答:「相恼约位,谤就治罚,故清浊须别。」
次难。上简犯重,谤不成残,打同净境,故引为并。答文,可解。
【疏】又解:「谤不净者,亦成谤。夫论众法,但取见闻,故违见净说言犯罪,自恼恼他,故清浊同罪。
「不可如缘。如初戒缘,可有尼也?戒本言『非』者,据缘起说。亦可就于谤情,非想净者,何由加谤故也?下云『说实』,三根想实也。
「故《律》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故谤成残。』如犯重打提之相。」
次师中。初立理,「但取见闻」者,三根外净,不论内德。
「不可」下,次释妨,有二。即破前师所据。初释戒本文,以沓婆清净,故牒入戒本,至论后犯,不必如文。「如初」等者,举事以质。诬谤沓婆比丘为缘,本不因尼,及论后制,则通尼众。显知定犯,不必从缘。「亦可就谤情」者,谓戒本所牒,乃约能谤心,不论所谤境。「下」下,次释不犯文。「三根想实」,亦据能谤,则无所妨。
「故」下,引证。「彼不清净」,明境秽也,正据犯重,岂止余篇。「不见彼犯」,谓三根净也。「如」下,准例。在前理违,故作强释,于今义顺,故引为据。
【疏】上来解者,相从出之。然下如《律.遮法》中云:「若遮无根无余作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无余」是重,「作」是曾犯,何得后言?
今取中,初科。上二句结指。「然」下,引示,则取后解。「如」字写多。「遮法」即《遮犍度》。则显实犯,但使无根,即成诬谤,故云「何得后言」。
【疏】问:「若使所谤实不净,能谤谓净解,向他道不净,得犯僧残者;前境实非人,心中作人想,随想而行杀,应得波罗夷。若所杀实非人,我亦所谤实不净,心中作净解,我亦心中作人解。若使净想说不净,便得僧残罪,亦应人想杀非人,同得波罗夷。若言谤他心是恶,望心故结罪,杀人心极恶,何为非大重?今反论相者,实净想不净,向他道不净,此无僧残罪;实人想非人,加害亦非重。此既是齐,何故不净净想谤,非人人想杀,结罪有轻重?谤、杀二相,境心俱违,有何义理,因果不等?」
并难中。即以杀戒境想相并。大分为二,初约境差顺难,又二。初约境实难,展转二重;「若使」下,次约想心难,有二重。「今反」下,次约想差反难,又二。初引二句理齐;「此」下,反难前不齐。
【疏】答:「谤就心虗为义,杀唯心境俱实。」
答中。「谤」约「心虗」,不取前境,「杀」须「俱实」,差则不成。
【疏】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无根。五、乃至对一比丘前。《僧祇》:「若对所谤者前,语语僧残。」《善见》:「以瞋故,不现前重事谤,得提。」六、以重事。七、言了。八、闻知。
后七缘中。复列第「二」者,显前所立,是今已废,但使能谤无根,不问所谤净秽也。五中,「乃至对一比丘」者,此显对说,不必在僧。《僧祗》「对所谤前」复加陵辱,「语语僧制残」,之切也。《善见》「不现前」者,或不对所谤,或不在众中,私屏泛说,不为僧治,故罪轻降。
【疏】阙缘,可解。
阙缘反具,故云「可解」。
【注】佛在罗阅祇。尊者沓婆得罗汉已,手出火光,为僧知事,佛赞第一。慈地众中次得恶房,又得恶食,便令妹尼对僧重谤。问取自言,比丘举过,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
【疏】「沓婆得圣,僧事第一」者,举此知务难为周赡,生下谤缘。《善见》云:「此人是王子出家。」
戒缘,释沓婆中。初叙谤缘。「难周赡」者,众情各异,多所不足。在圣尚然,凡僧掌事,是非毁赞,故是常耳。「善见」,次述本缘。《论》云:「沓婆,是比丘名。摩罗,是王名。此王子出家,故云沓婆摩罗子。年七岁,出家剃发,即成无学。」
【疏】问:「无学之人,何故『修事』?」
答:「言无学者,对治因患尽故。今正报未亡,不妨修福,为除果业。」
初问中,以惑尽果圆,无所修故。
答中。初释无学。「因患尽」者,集因已倾,不受后有故。「今」下,释修事。「除果业」者,苦果尚存,容酬往业故。《善见》,问云:「三业之中(学问、坐禅、营事),何以独修下业?」答:「此是前身宿愿所牵故。曾于过去,生居士家,值波头勿多罗佛。时国人民,共作大会,请佛大众,入国供养。有一罗汉,于大众中处分床席及诸饮食。沓婆见已,心大欢喜,往至佛所,白言:『愿我后身值佛出家,速成罗汉,为众分布房舍、饮食,如今罗汉无有异也。』今得圣果,酬往愿故,所以营事。」
【疏】问:「『佛赞第一』,其相如何?」
答:「如《见论》云:『料理僧徒无乖别故。一切同业同行,皆同一处。乃至无记语者,不修三业,食已睡眠,洗浴肥壮,共论世语,亦使同住,得在道门。因乐道故,得生天上。』」
次问,前引佛赞,但云「第一」,未显其相,故此示之。答中,有二。初明能安诸惭愧。「同业同行」者,谓同学修多罗者,则同在一处,若学毗昙、毗尼、说法、坐禅者亦尔。《多论》云「以其各有疑滞,使咨问有处,是以相近」。「乃至」下,次明能摄诸不惭愧。「无记语」者,此句总标。「不修三业」等,即「无记者」。「共论世语」,即上语者。准《论》作「无业好语者」,或恐今文传误。「亦使同住」者,谓同一处。「得在道门」者,不弃外也。「乐道生天」者,不令堕恶也。具此二能,故赞「第一」。
【疏】问:「既营僧事,何用『光』者?」
《多论》八缘:「一、为止后诽谤,表无三毒故,如佛为女谤,自说十力、四无所畏故;二、学问坐禅者,见营事人喜生轻毁,故出火光,灭胜负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谓在城隍,恒在事乱;四、为现精进果报,励诸惰者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心不退故;七、现僧有大威德,分卧具者尚尔神力,况余大德,宁不高胜;八、为惜正业,不全废缺,常在定心,兼知僧事,二俱办故。」
三中。初问,以营事无故不当现通,故问释之。
《多论》八缘。初「止谤」者,恐人谓有爱、恚、怖、痴故。下引佛例者,即《婆沙》云:「佛为婆罗门女所谤故,作师子吼,自言『我有十力、四无畏、十八不共法』,以表清净。」二中,「学问」恃解,「坐禅」恃行,谓营事者不如于己,故怀「胜负」。「负」,犹劣也。三中,头陀自恃少欲,忽傲多事故。四中,「精进果报」,谓行精进,能感果故。六中,尊者被谤,人疑心退故。初、六、八是利己,余五为他,一一各有灭恶生善,寻之可知。
【疏】又问:「光明神力,入定乃知,云何事乱有光明者?」
《论》自解云:「一、効诸佛,二、业报,三、禅定,四、龙力,同是不可思议,不劳问也。二者,此人利根,当知事时,或入或出,其间驶迅,谓是一心。如人打鼓口歌,二心恒别。又定力暂住,何足为难?如陶家轮也。」
次问,常途通力发自定心,营事放光,事乖常故。
下引论释,即是《多论》。初反问释,彼文通说四不思议,今取一、三,可通来问。「効诸佛」者,以佛常在定,不妨事用故。禅定作用,唯证乃知,皆不可测。「二者」下,次承问释,复有二。初中,以虽同无学,不无利钝,出入迅速如似一心,利者方能,举喻可见。准知钝根则不能尔。「驶迅」,并速疾也。「又」下,次释。谓先入定放光,虽出营事,以先热力光犹不灭,故云「暂住」。「陶家」谓土作者,「轮」盘一发,余力自转。
【疏】「慈地众中得恶食」者,《多》云「先力故业。又于日夜无清净心,天龙鬼神与作因缘,令其所得不如意故」。
释慈地中,引论示缘。初是宿因,「又」下,即现业。天等通力,能见他心,故令失所。《善见》云:「由无福德故,设遇善檀越请,次及慈地,施闻不喜,敷床门外,供设而已。」准此以言,宁容妄动?幽灵阴罚,福德日消,动不遂心,皆如慈地矣。
【疏】就戒本,句分为七:一、是犯人;二、内有瞋心;三、出谤境,戒本明净,辨相广解,互明净秽;四、明无根;五、「波罗夷」者,正重加谤;六、「若于异时」下,自言虗相;七、「若比丘」下,结罪。
戒本,总分中。初、二、六并属能犯;中间三句,属所谤;七示犯法。三中点示,两处不同。「戒本明净」者,云「非波罗夷比丘」故。「广解」、「互明」者,彼云「沓婆清净无如是事」,则是「净」也。又云「彼人不清净,不见、闻、疑,以无根谤犯残」,即通「秽」也。
【律】若比丘。
【疏】第一,可知。
【律】瞋恚所覆故。
【疏】二、言「瞋覆」者,以彼瞋恚覆,于慈善不生,故加谤也。
第二句,释文中。文叙瞋覆生谤之由。「瞋」夺慈心,义同于「覆」。
【注】有十恶法因缘故瞋,随十事中,以二事而生瞋也。
【疏】注解「十恶法」者。
【疏】有人言:「即十不善,能为谤本故也。」
释注,古解。十不善业但能起谤,不能生瞋,故所不取。
【疏】今解云:「发瞋之本,不过情与非情。就情为言,不过有三因缘:一、爱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己身。以此配于三世,则有九也。故经中说『九恼处为种』也。加非情一,故云『随十事中,一一事而生瞋』是也。《僧祇》:『瞋恨通于凡夫、学人。若不喜者,乃至无学。』」
今解中。初总举;「就」下,别释。「情」中「三缘」。初谓我憎他爱,二即我爱他憎,三即彼我互憎。一切瞋境,不出爱憎。下指「经中」,未详何文。而《十诵》云:「是人已侵我、当侵我、今侵我(即今后句。已、当、今即三世),是人已利益我怨家、当利益、今利益(即今初句),是人已侵损我知识、当侵损、今侵损(即今次句),于彼生恼,是名『九恼』。」、「非情一」者,通收一切不如意事。后引《僧祇》,以简凡圣。「学人」,断爱未尽,容得有瞋。「不喜」非使,故通无学。
【律】非波罗夷比丘。
【疏】三、「非波罗夷比丘」者,正是所谤人也。解如列句中。
三中。指「如列句」者,前列句中亦略点示。或指「列缘」,「句」字误耳。
【律】以无根波罗夷法谤。
【疏】四、「无根波罗夷法谤」者,明其重相也。「谤」是戒本之过,「法」是前犯重法,此第五句也。「无根」谓不见其犯也。
四五中,初科,释文中。初通示二句。「谤」下别释。初释第五。「无根」下,释第四。且举「不见」,余如注中。
【注】谓根有三:见、闻、疑也。见根者:见犯梵行;见偷五钱;见断人命;若他见,从彼闻。是谓见根。闻犯梵行;闻偷五钱;闻断人命;闻自言得上人法;若彼说从彼闻。是谓闻根。疑根二种:从见生者,见与妇女入林、出林,无衣裸形,不净污身,捉刀血污,恶人为伴是也;从闻生者,若在暗地,闻动床声,闻转侧声,若身动声,若共语声,若闻「我犯非梵行」声,乃至若闻「我得上人法」声。除此三根,更以余法谤者,是无根也。
【疏】注解中,止解第四句。将解「无根」,前释有根,无此三根,故曰「无根」。
释注,通释中,初文。「止解第四」者,唯解「无根」二字,不释余文故。「将」下,点示注意,对之可见。
【疏】问:「何名为根?」
答:「论其谤相,与举无别。实无闻见,假以闻见而用举罪。即此闻见,能为举本,故名为根。」
问立名中。初问,可解。答中。以谤本举他,令僧灭摈,虽无见闻,必须假托以举他罪。望能生举,故得名根。故云「实无」等。「假」,犹妄也。
【疏】「若尔,无见闻生谤,何不名谤根?」
答:「论谤,瞋为根。」
转难中,初难。对谤名根,正贴今戒,何须[起-巳+百]越对举释耶?答中。谤自有根,故非谤根。
【疏】难:「举亦心为根?」
答:「义实应通,远根各别。所以然者,彼由见闻后,能生举罪心,见闻作根故。论谤无事枉,先瞋后起谤,故瞋为谤根。」
次难中。举亦别有根,前义亦应坏。答中,初句纵,次句夺。「所以」下,释。上三句释举根。见闻后起心,则显心非根。下三句,释谤根。「枉」,谓诬枉。
【疏】「若尔,无根是先有,后起于谤心,亦应无根为谤根?」
答:「不同。不必无根而起谤,必由因根故生举也。」
三中。蹑上远根生举,谤亦应同。答示,「不同」,约「必不必」。言「不必」者,非定有谤故。
【疏】「若尔,自有根具不举罪,亦应根具非举根?」
答:「不同也。有根佛制举,即根为举根。无根不制谤,无根非谤根。」
四中。引不必举,难上必举。答中,显异,约「制不制」。以举是众法,谤起私情故。
【疏】问:「三根中唯明见、闻,不明触、知者?」
答:「触就合中知,犯非合所委,可得加谤言『嗅、甞、触彼』邪?是故无触根。言『知』是通相,义须为分别。若见闻后知,终是见闻摄,独知无谤义。内心缘前知,此『知』有通别。犯非意缘知,此知不成谤,证境是弱故。若因见闻知,缘通见闻故,然犯是外境,故是通名『知』。」
次问触、知。初问见、闻、触、知,触兼尝、嗅,则摄六根。今唯举二,故问明之。
答中。初明不立「触」。「合中知」者,根、尘相合,方知觉故。「犯非合所委」者,人有所犯,鼻、舌、身根无由得知故。云「可得」等,言无此理也。「言」下,次明不立「知」。初二句标示。「知」是意根,故云「通相」。「若」下,正明。初三句约见、闻知。此知从后起,还属见、闻摄,独知无知理,岂容有谤义?(有作「触知」,非也。)「内心」已下,次约内缘知。上二句,总标。「犯非」下,别释。初三句释别义,意缘而谤,人无信故。下四句,释通义。「缘通见闻」者,意能通缘落谢五尘,故云「通知」。
【疏】「若尔,小妄语戒何得有『知』?」
引难中。以小妄戒云「见、闻、触、知,违想说,是妄语」,彼兼触、知,此独无者。
【疏】答:「小妄中知,不取外境,违心成诳,故有触、知。谤境不尔,必对犯论,故以通知,强故成证。」
答中。妄取违心,谤对外境,所以不同。「通知」即上缘根之知,有根故「强」,可信故「成证」。
【疏】若以触疑,重就犯论,故无有妨。如《善见》、《明了》解云:「就疑生根,通于五尘。如见与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闻与女人语生疑,或闻比丘体上有女人粧粉气,或比丘边得食有不净酒肉等味,或暗中取与疑触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曰「疑根」。
次科。初标示。触无决知,可从疑说。望前委释,故云「重」也。「如」下,引释。二论并同,所以双牒。疑起于意,故「通五尘」。见、闻生疑,自同今律。后三皆触,是今所论,第列五疑,在文自别。
【疏】就三根消文中,分三:初、列名;二、「见根」下,显相;三、「除此根」已下,释成无根。
【疏】就显相中。见根但三事,见疑唯婬、杀。闻根及闻疑,则具足四重。由妄非见相故,见根不言妄。盗非见疑了,文中亦不说。
次消文,释第二中,初科。初通点具阙。疑根是一,从见、闻生,故兼两处。「由」下,示阙所以。妄是声尘,故相不可见;见盗则非疑,故非见疑。
【疏】「若尔,小妄语中见麤恶语者?」
答:「此据当时眼见闻说也。」
转难中,初难。「妄语」字误,合作「小谤」,即「九十」中无根憎残谤戒。彼云「见根者,或见与妇女麤恶语,或见自叹誉」等,语既可见,与上相违。答中,谓眼见前人与女说故。不妨麤语自属耳闻,不可互也。
【疏】问:「但列见闻生疑,不明见、疑生闻,及以闻、疑生见者?」
答:「见闻根不滥,如文不说疑。于犯有不了,故从见闻说。所以见、疑不生闻者。闻本对于声,见、疑非是声。以见对于色,疑本唯是心,并非耳所闻。故不得从见、疑而生闻也。所以闻、疑不生见者。以见对于色,闻、疑非是色。闻者对于声,疑者唯是心,并非目所瞩。故不约闻、疑后生见也。」
次难,意谓三根合有互生,何以疑根独不能生者。
答中。初叙见闻能生疑。「所以」下,次明疑不生见闻,又二。初明见、疑不生闻,二明闻、疑不生见。各有牒释结文,以明根境不互,义不可立。寻之可见。
【疏】「若尔,何故文云『若从彼闻,是谓见根』?」
答:「此乃从闻说见根,非谓从闻生见根。以说者是本有,生者是后起。又闻通五尘,从闻通说得。」
三难中。「文云」者,即注中结「见根」文。
答中。初释通。「从闻说见」者,谓闻人说云见也。「以」下,辨异。「说是本有」者,他人先见,因说始闻,故非生矣。上且释文。「又」下,出意。以从闻说见,即是闻根。「闻通五尘」者,竝由声说,故云「通」耳。
【疏】问:「何为不说从见说闻根?」
答:「见是局色境,闻说通诸尘。如上已为解,何迷而重问?」
四中。承前答势,故生此难,于义方尽。答文,易见。
【疏】疏者言:「十三残中,古来诸师讲至谤戒,以为难解。上虽旧有,斯料简相,故依而出之。《律本》列六心以约三根,互为网目。诸师穿凿,又加八心。诤竟纷纭,何关罪聚?今疏所出,止取附事现行。自余终古未见,故且约略。俗书犹云『《礼》贵从俗,《易》重随时,律缘人情也』,况复出世正道?当须研虑日新,使有尺寸。不可悠悠,自坠沟壑。无始常习,此生须分也。」
次结示中。初叙古,为二。初指前所引;「律」下,斥彼妄加。「三根」各二,故有「六心」:一、自见,二、从他见,三、自闻,四、从他闻,五、从见生疑,六、从闻生疑。「诸师」又于从他闻、见各生疑心,故有「八」也。「阿关罪聚」者,责其不知宗也。
「今」下,次显今,又四。初示意。「附事见行」,即奉持相。「自」下,二、显略。「终古」谓后世。「俗」下,三、举况。《曲礼》云:「礼从宜,使从俗。」(谓先王制度,临事不可常定,行礼当随事所宜,作使当随俗所尚。)《易.随卦》云:「随时之义,大矣哉!」(王弼注云:「随之所施,唯在于时,时异而不随,否之道也。」)「律缘人情」者,谓俗中法律重轻虽定,及乎判断,须缘人情。「缘」,谓详察也。上引三文,以浅况深,当须适变,不可同古,广张无益。「当」下,四、诫劝。初二句劝修。「研虑」谓准教治心,「日新」谓精勤不懈。「有尺寸」谓智解无漫。「不可」下,劝舍。「悠悠」谓心无所归,「沟壑」即喻恶道。「无始常习」,指出病根。「此生须分」,劝令截断。
【律】欲坏彼清净行。
【疏】文列「欲坏彼净行」者,述彼谤情,瞋怒隆盛,将事屠灭故也。
次释谤情,初科。「屠」即屠杀,犯重遭摈,义同杀也。
【注】谓言:「众僧灭摈此人,我得安乐住。」
【疏】注中所明,苦他乐自。畜兽之相,共陵践也。
注中。「畜兽相」者,尚非人行,况学道乎?
【律】若于异时,若问若不问。
【疏】「若于异时」下,六、明自言相也。谤前首后,非是一时,故言「异」也。「若问不问」者,问是佛问,不问是自首也。
第六中,初释文。「首」字去呼。言「佛问」者,如注所引。或有「不问」而「自首」者,故两言之。
【注】佛勅比丘问能谤者:「此事实不?若以无根谤他,获大重罪也。」
【疏】注中所解,可知。「获大重罪」者,《律》中「若谤行人,一向入地狱」,故言「大重」也。
注中,引《律》释报重相。不问净秽,但使谤他,罪无轻间,故云「一向」也。
【律】知此事无根,说。
【注】彼比丘言:「沓婆清净人,无如是事。」
【疏】「知此事无根说」者,正是首词,非见闻也。注中可领。
次科。「非见闻」者,即无根也。
【律】「我瞋恚故作是说。」
【注】由前次得恶房、恶食,怀瞋恨故,便谤彼耳。
【疏】「我瞋故说」者,既首须尽,恐有蔽匿之愆也。注中重叙,还述戒缘,瞋本也。
三中。「首须尽」者,自述本情故。「蔽」,覆也。「匿」,隐也。
【律】若比丘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疏】「若比丘」下,引人入罪聚也。
第七,释文可解。
【注】若以无根四事加谤,说而了了,僧残;不了,偷兰。若指印、书、使、知相,了与不了,其犯亦尔。十三难事谤者同犯。除此非比丘法,更以余无根法谤,随前所犯。若谤比丘尼,亦同前犯。谤下众者,突吉罗。尼犯僧残。不犯者,三根说实,戏笑说,若疾说,独说,静处及错说等。
【疏】注中。初明僧尼同犯相,后明三众别犯相。就初又二,初明僧有成犯相,后明尼同大僧相。就初分三。初以四重谤,中以十三难,后以诸篇谤。文相未解,略以义分。
释注,义分中。次第三节。据合先分犯与不犯。
【疏】就谤、覆、说,三种料简:初、谤覆说他,二、自谤覆说,三、僧尼互谤覆说。
料简,标中。谤通大小,罪分两篇。覆、说麤罪,同是单提。此三相滥,故须对简。而又自他及互,轻重不同,故列三门。
【疏】就前他中,约相又三:初以四重,次以二逆,后十三难。
初科,总分中。「二逆」,即破僧、出血。此入制科,故容谤、说。
【疏】就初四重,明谤、覆、说。
【疏】问:「约谤初、二,轻重罪别;覆、说初、二,同结提者?」
答:「谤就治罚为言,随篇故有轻重。『覆初二』所以同犯者,重屏覆稀,轻露复数,稀须轻制,数须重制,上下相就,故合一科。又云,初、二护心义一,坏众不殊,故同一堕。『说初二同提』者,以重稀轻数,同护外信,俗人不练,轻重讥齐,故同一堕。」
明四重中。初问。言「初、二」者,即是夷、残。谤既两别,覆说那同?
答中。初释谤别,治既重轻,情容深浅,所以不同。「覆」下,次释覆说。初释覆罪,二义释之。初约稀数释,谓「重」多「屏」造,知少「覆稀」,残多「露」为,知多「覆数」。「又」下,次约坏众释。「护」即覆也。覆过不悔,众法不成,故云「坏众」。二、释说罪,亦二。初云「稀数」,即同上义;次「护外信」,讥无异故。
【疏】问:「谤罪结三阶,论覆结二品。毁、恼、谏等戒,约篇则轻重,何故同提邪?」
答:「谤就治罪论,覆从坏众说,轻重理须分。不同毁、疑等,彼以泛恼故,当时不论犯。如骂『车、木师』,可是对犯也?」
次问中。初叙谤覆差别。谤对六聚有残、提、吉,故云「三阶」,覆对六聚则有提、吉,说麤亦同。次难三戒混同,即毁呰、疑恼、不受谏,此三戒并通六聚,皆共一提。答中。初释谤覆,如上已明。「不同」下,次辨余三通是「泛恼」。「如」下,引事别证毁呰。《律》出骂相,云「汝是除粪种,竹师种,车师种」等。造车即「木师」也。
【疏】次明二逆、十三难者。
【疏】谤逆得残,教轻摈齐故也。若实非比丘,是有难者,内无三根,冥然著实,则无谤罪,容得小罪。不同四重谤人,体虽污戒,是比丘故。比丘身上有难,与未罢道,谤亦残也。
次明逆难,明谤中三。初明谤逆。「教轻」,谓犯兰也。「摈齐」,谓治同也。「若」下,辨谤难,又二。初明谤实犯轻,谓先受不得者,由无三根,故获吉罪。「不同」下,简异,对上可知。「比丘」下,次明谤实亦重。即先受后难生者,如黄门、二形之类。(「与」字错,合作「而」。)
【疏】说逆亦堕,如舍利弗事证也。覆罪同之。若十三难实有,无覆、说过;若虗,便无可覆、说也。
次覆说中。初明逆罪,下引缘证。《律》云:「舍利弗白大众说提婆所为非佛法僧事。舍利弗心疑,即往白佛:『我当云何在白衣众中说其恶?』佛言:『僧差故不犯。』」是知不差,说即成犯。「若」下,次明难事。实则非犯,虗则不成。覆、说据实,思之可会。
【疏】二、明自谤、覆、说。初自谤无罪者,谤他摈恼,枉治犯残,自过尚覆,岂辄言犯?自覆吉者,覆他过多,有本故重,自覆过轻,无本故微。自说义稀故轻,说他事数故重。
二、明自中,初科。三位自别。覆中「有本」者,「本」即指戒。以覆他自净,重制令露。自覆己秽,故不须制。
【疏】问:「前言自谤无罪,今何自说得吉者?」
答:「论谤在僧,自故非犯。说罪在俗、未具,招讥同故得吉。」
次引难中。谤、说有无,理非所隐,欲明教意,故复征之。答文,可解。
【疏】三、明僧尼互谤、覆、说者。
【疏】初明其谤。僧尼虽殊,枉治莫别,俱废正修,同犯僧残。
三、明僧尼互,初互谤中。尼是下流,谤同僧犯,故须辨之。文中所叙,同有二种:一、治摈同,二、废业同。
【疏】说、覆以论。
【疏】僧尼互覆,罪无阶降。尼同类中,自分三品。
次明复说,互覆中,初科。罪同提、吉,故「无阶降」。「同类三品」者,覆夷犯重,覆残犯提,覆提已下皆吉。
【疏】问:「尼说大僧,则违敬法,何故覆罪乃制提者?」
答:「制尼说过不对犯者。但明所隐,同类便得;故不露罪,情过得提。」
释疑中。说既违敬,覆不当制。答中。初明敬法不许对僧。「但」下,次明复犯自论同类。
【疏】互说之相,准前可领。
互说中。僧尼互说,同类自说,同是提、吉,竝无阶降,故云「准前」。
【疏】注中「随前所犯」者,举四篇谤,随谤分罪也。
牒释中,初科。「举四篇」者,除四重也。「随谤分罪」,诸提、吉也。
【疏】问:「谤人恶说,还犯恶说者,及上初篇,还应大重?」
答:「结罪分齐,各有指归。轻重有由,阶降论罪。小下无名,止同篇聚。若还有者,无穷之咎。」
问恶说中。以能所犯同,例上应尔。答文,初通示判犯不可一定。「轻」下,次明前判三位不同。「小」下,正答恶说同篇之意。
【疏】就「不犯」中。言「说实」者,有五:一、想心实;二、瞋境实;三、前事实,如张王、青黄等;四、三根非互实;五、四戒不互实,如《十诵》四重互说成谤。
不犯中。「想心实」者,意谓不净也。「瞋境实」,所对不谬也。「前事实」,所见何等事也。余二可解。具五则开,阙一成谤。
【律】九、假根波罗夷谤戒。
【疏】第九,假根谤戒者。
第九。假羊为见,故曰「假根」。
【疏】此戒与前,名同种别。此假异事,有见根相,即此见根,将以加谤,莫知本犯,故成「假根」。若异事见,向僧道闻,便是无根,落在前戒。乃至余根类此有无也。解制意,成犯缘,并同前,但假根为别耳。
简异中。「名同」者,并谤戒故。「种别」者,无、假异故。「此」下,示假根。「若」下,简无根。「余根类此」者,谓见言疑。又闻、疑为头,互历亦尔。「解」下,指前,不两繁故。
【注】佛在罗阅祇。慈地比丘见羊行婬,便言:「此羝羊者,沓婆也;其母羊者,即慈地尼。」便语比丘:「我今亲见,非前无根。」比丘诘问,便自臣伏。举过白佛,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羊婬安可相似,便语比丘「我今亲见」者。对前无根,已被残罪。今似有根,定非滥故。
戒缘中。初叙起谤。「对」下,次出谤情。注云「羝羊」,谓雄羊也。
【律】若比丘,以瞋恚故。
【注】如上所说。
【疏】就戒本中,七句如前戒说。
戒本指句。「如前」者:一、犯人;二、瞋心;三、谤境,即「异分」等;四、无根;五、正重加谤;六、自言;七、结罪。
【律】于异分事中取片。
【疏】就第三句,言「异分」者,《善见》云:「以羊当人,是名余分,事相似故。」《十诵》云:「犯初篇中一一戒,非比丘,失比丘法,故言异分。不异分者,不失比丘法故。片者,诸威仪事也。」约《四分》中,如《论》释好。所言「片」者,人畜乃殊,欲义非异。故以彼相,用同此犯,「片」非有乖,故曰「取片」。
释异分中,初科。前引二文。《善见》所释,颇符《四分》。次引《十诵》,欲彰部异。彼以四夷为「异分」,僧残已下,并名「不异分」。「诸威仪为片」,谓于四夷中,取少乖威仪事而兴谤也。「约」下,次明今释。初释异分,指前《见论》,次释取片。「片非有乖」,「非」犹无也。
【注】异分者,若假异罪、异趣、异人,若本在家,若假响。
【疏】注中解「异分者」,并非实犯,假余相谤,故曰「异分」。约相有五。
言「假罪」者。见犯六聚,以初聚谤。或七聚通犯,想无故谤。或违想故谤。同犯残也。
言「假趣」者,如缘起通之。
言「异人」者,谓见比丘与所谤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谤此人也。
言「若在家」者。以上罪、趣及人,增谤其犯。及论据刻,乃是异身,故非举谤。便就所谤,缘身搜求,知本在俗有诸重罪,即以加举。
僧又覆检,身虽非外,罪是异时,又治其谤。故下又引「假响」,即时俱非本犯,虽闻何益?
释注中。初通释;「约」下,牒释。
异罪中三。初、「犯六聚」者,谓不犯夷,即体净者,二、三「通犯」,即是体秽。「想无」者,实犯谓净也。「违想」者,实重谓轻也。
异趣,「如缘」者,缘起因羊,余趣例准。
异人中,「名、姓、相同」者,《律》云:「不清净人与清净人相似,名同,姓同,即以此人事谤彼也。」
「言」下,释异时。初明究勘。三皆非己,故曰「异身」。「便就」等者,出彼转谤。《律》云:「若见闻本在家时犯婬、盗等,便言『我见彼犯』。」
「僧又」下,释假响。初明再刻。「身虽非外」,非异人也。「罪是异时」,道俗隔也。「又引『假响』」者,示彼重谤。「即时」,非前异时也。《律》云:「比丘自语,闻响声『犯婬、盗』等,便言『我闻彼犯』。」
假事兴谤,不出此五。知机立教,曲尽凡情。
【律】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波罗夷法谤,欲坏彼清净行;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知是异分事中取片,是比丘自言「我瞋恚故作是语」者,僧伽婆尸沙。
【注】辨相、开通,并同前戒。
【疏】「非波罗夷」下,释同前戒,引用同解。
指余中,分句释义,并同前戒。
【疏】总解谏戒,四翻不同:一、「十三」同篇,而谏不谏别;二、谏有所为,广明破僧;三、破僧是同,而立两戒,摈谤、拒僧,唯独立一;四、违僧谏同,罪有轻重。
释四谏戒,总解四章。
【疏】初明同篇,谏不谏别者。
【疏】须谏五意。一、性恶。二、显露。三、恼僧。
初章,列五意中。初、业重,二、公白,三、搅众,四、抵突,五、自是。已前九戒,虽有不具,必具此五,乃作法谏。初三可解。
【疏】四、倚傍有滥。前之九相,条然是非。更无有滥,傍倚圣教。过显群心,何须设谏?后之四戒,皆有倚傍。理行二教,是非交杂,真伪难分。迷情坠恶,事是可愍。故须僧谏,开悟迷途,冀彼弃恶从善,舍邪归正。
倚滥中,初科。初叙余戒。「后」下,次明谏戒,又二。初明倚教之过。佛法皆能诠理起行,故云「理行」。或可八正为「理教」,四依及余为「行教」。「故」下,次明设谏之益。
【疏】就明倚傍,各有所由。如「破僧」者,则傍「四依、八正」;「助破」则傍「有善斯从」;「摈谤」则滥「同犯已悔」;「拒谏」则制「无德不须」。各至本文,重为述也。
次科。初二句通示。「如」下,别显。提婆傍佛四依、八正,立邪五法以胜于佛。「助破」者,谓是从善,反云「此比丘是法语律语比丘」。「摈谤」者,见同犯已悔而不治罚,故云「有爱」等。「拒谏」者,谓《律》中非法、无知不应诃谏,故云「莫向我说」。
【疏】五、明坚执不舍者。
【疏】问:「若以坚执故须谏者,如下言诤,始从一人乃至多语,何为不谏?」
答:「今立谏者,执据教事,影迹有滥,纵而不谏,便作大过,是故须谏。言诤执教,据理非犯,以教制之,不劳谏也。」
五中。问意。以「七灭诤」中「言诤」亦是邪正各执,那不设谏?言诤有三品,用现前、多人语毗尼灭。下品用三现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中品五现前,加僧及界;上品用五现,更加多人语。「始终一人」,即举下品之初,「多人语」即上品之末,故云「乃至」。
答中。初明四谏。「作大过」者,前二破法,后二坏众。下明言诤。「据理」,谓非影滥。「非犯」,谓无大过。「以教制」者,即毗尼也。
【疏】《僧祇疏》加「远有所防」。或以轻遮重,以重遮轻。
次他宗中。彼疏解律,五义同前,复加此一。「或」下二句,释上远防。「以轻遮重」,前二为防破僧。「以重遮轻」,后二为防毁犯。
【疏】上之九戒,互阙不同,至时引出。
结显中。四、五二义,九戒通无。就前三中,「漏失」等四,并是性戒,止有初义;「媒」、「房」并遮,不具初义,而「媒」有显露,「房」兼显、恼;二谤具三,于义可见。文令「引出」,故此略示。
【疏】又有人言:夫谏所为者有二,谓人、事也。
【疏】事又有二:初、未成事,如破僧未竟;二、已成事,谤僧已了,谏表无爱。
次明二义,事中。「未成」摄二破。「已成」中,「谤僧已了」者,止是摈谤,义收拒谏,由先拒僧,后加谏故。
【疏】为人兴谏,亦二。初、言对此人,为息外化,不即为此人。破僧初句「非法想破,非法想说」。二、言对此人,即为此人。破僧心迷,谏悟舍故。
次为人中,唯简二破。初即正破。「言对此人」者,谓《律》中说,为提婆制此谏法,然彼邪心已决,非正所为,故云「不即为此人」也。「破僧」下,引证。《破僧犍度》有四句,今用初句。彼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坚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说,言『此是法,是毗尼』等。如此破者,一劫受苦也。」此证提婆心决,非谏法所被也。(余二句如《律》。)二、即助破。谏法正被,故云「即为此人」也。「破僧」下,引证。即第四句,彼云:「非法说,法想说,法想破,如此破者不受苦。」此即「心迷」,因谏方晓。此证伴党正是法所被也。
【疏】次明第二,破僧义者。
【疏】如来一代,有斯化迹。欲使邪正分途,福道路别,故示教迹,致斯不同。遗法同遵,求异难克,无由得有破轮之理。《戒本》虽列,相从说之。至于犯谏,万年无几。
而世讲者,不畏死至,随相广诵,云「余宏博」,不知徒说损费精灵。故须举要,识相知境,既不失功,由削繁故。四门分之:一、明破僧名体差别;二、羯磨法轮相对明破;三、明破僧时处;四、明二逆因果最初二义。
第二,破僧义,叙意中。初至「无几」,叙教意。初二句,示教起之始。「欲」下,显权巧之意。「邪正分」者,由彼破僧,始分真伪。则使俗人知敬而修福,僧徒归正而修道,故云「福道路别」也。「遗法」等者,为绝后世邪恶不起,即《法华》云「又现邪见相,方便度众生」是也。「戒本」等者,显遗后所以。「相从出」者,非正要也。「万年无几」者,言其不多。
「而世」下,次斥繁广。「不畏死至」者,废弃光阴故。「随相广诵」者,躭著世论故。「云余宏博」者,逞弄我能故。「精灵」即心神。「故须」下,列章。言「举要」者,去闲缓也。「识相知境」,令易晓也。「不失功」者,无虗废也。「由削繁」者,显今益也。
【疏】初、明破僧名体者。
【疏】「僧」者西音,东华所翻,名「和合众」。具于理、事,破方成逆。何以然邪?是「僧」故即事和,是「宝」故是理和也。
初门,释名中,初科。初翻名,具云「僧伽」。准《羯磨疏》,单翻云「众」。「和合」二字,乃是是义用。今释破僧,欲明所破,且从旧译,各有其致。「事和」谓六事同均,「理和」即证理无二。「何」下,即用「僧」、「宝」二字以分两和,于义甚显。凡圣以论。凡唯事和,未见理故。初果已去,则兼二和,圣人证理,不违事故。
【疏】《摩得伽》云:「舍八正学余道,是轮坏。同一界各羯磨,是僧坏。」据此以言,说破僧者,必约羯磨、法轮,用分业也。
次科,《伽论》中。初引文。「轮坏」即破理和,「僧坏」即破事和。「据」下,准决。破羯磨犯轻,破法轮成逆,故云「用分业」也。
【疏】据《律》破僧,亦有二种。
一、破行轮者。佛说四依,资成断业。乃说五邪,乱佛正教。故文云「今断我四圣种」,又云「二事破僧,妄语、相似语」也。
二、破众轮者。本是一和,今分两别。说戒、羯磨,同界各行故也。故文云「二事破僧,作羯磨、取舍罗」是也。
本律中。初总标。「亦有二」者,「行」、「众」二轮,即是理、事。
「一」下,别释。行轮,又三。初示轮。四依道缘,故曰「资成」。破惑证圣,故云「断业」。「乃」下,明破。「故」下,引示,有二。「四圣种」即四依法:粪扫衣、常乞食、树下坐、腐烂药。圣道由生,故云「圣种」。提婆立五法,破上四依。《律》云:「提婆告三闻达言:『我有五法,亦是头陀胜,少欲知足、乐出离者,所谓尽形(贯下五法)乞食、著粪衣、露坐、不食酥盐、不食鱼肉。我今持此五,教诸比丘,足令信乐。』」、「又」下,《律》云:「佛告优波离:『有二事破僧,妄语(五中后二,提婆自制)、相似语(五中前三,滥佛四依)。』」
次释众轮。初标示。「说」下,正明。初句示轮,下句明破。「故」下,引证。亦是告波离文。「羯磨」法别,「舍罗」翻「筹」即是事别。此二既别,六和乖矣。所言「轮」者,摧碾惑业,故得名耳。《伽论》局理,《律》通理事。又理论中《论》据八正,《律》约四依,四依道缘,八正道因,两文互出,义必相兼。
【疏】上显两僧,如何言「破」?亦无别有破。以八正、四依,成僧之法,差此惑乱,应悟不悟,故明「破」也。又此羯磨说戒,是御众之法,同界各行,互不相成,故明「破」也。
三中。初总征。「两僧」即理、事也。「亦」下,别释。初明破理和僧。「又」下,次明破事和僧。
【疏】二、明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律》中约相,全无出体,以委《论》故。如《律》云:「僧者,四人若过也。」、「僧」义,如《删补羯磨疏》中广之。
二、明体中。初引示。「非色心」者,即目人假,是「非二」摄。「律」下,指文。初示意。言「委《论》」者,即上所明,出《成论》故。「如」下,正引。「僧义」下,指略。彼有五家,出体不同,今当第二是彼正取,余四不引,须者自寻。
【疏】二、明破法差别。先定轮体,后对论破。
【疏】初明法轮二种:一、行,二、教。
【疏】所言「行」者,无过八正。用譬世轮:语、业、命三,以为戒毂;见、思二正,以为慧辐;念、定二正,以为定辋;方便精进,为转轮人。若依修行,出生死道,故名「行」也。
第二,对明,定体中。初科三。初标示。开三学为八正道,一切行相无不摄尽,故云「无过」也。「用」下,喻显世轮,「毂」在于中,众「辐」所凑,「辋」在于外,围于众辐。即喻戒是定、慧所依,定是慧之外护。「若」下,三、结合。
【疏】二、就「教」者,本是一和,今分两别。以如来法轮,化被三千,该通道俗故也。是以调达唱说「五法是,四依非」,乃至地神、天神唱告「三千世界禅诵不行」。如《鼻奈邪》云:「诸佛常法,食时僧坏,至暮还复。中间天、人无悟道者。天地暗冥。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
次科。初标示。「以」下,正释,又二。初叙佛法轮。「是」下,明提婆反破。初明破法。「乃」下,示破境。「如」下,明破时。「诸佛常法」者,决权疑故。「中无悟道」,即破义故。
【疏】第二,相对明者,有九不同。
次对论中。前约行教,通明二轮。此用九义,对显差别。
【疏】初、就人明破者。羯磨为言,通僧及尼,俱有破义。法轮一种唯据比丘,余众不可故。尼是女报,号佛无信。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
初人中。羯磨通二众,法轮局大僧。女人有五碍:不得作轮王,释、梵二天王,魔王及佛。所以「尼女号佛」,人无信者。下简「三众」,二破俱塞。
【疏】二、假佛明破者。若破羯磨,不假自号为佛,又佛不入羯磨僧故。若破法轮,必须伪佛,以僭敷化故。《杂心》云:「族姓、端正、持戒、多闻、辨才。见行增上,恶希望故,非爱行人,易轻动故。」《智论》云:「『我三十相,减佛无几,弟子未集。若众围绕,与佛何异?』思惟破僧,自称作佛。」
二中。羯磨摄僧法,故不假佛。佛在应供僧故,不入羯磨。法轮竞化,故须假佛。「僭」谓下位僭越于上。「杂心」下,引证。初列五德。「族姓」者,同释种故。「端正」者,有三十相故。余三可知。彼文续云:「彼自立为大师故。」犯戒者,非能坏也。「见行」等者,此明提婆具上诸德,令诸比丘乐慕受化。彼论先出偈云:「大师及是道,诸比丘异忍,碍坏和合僧,所谓见行坏。」解云:「谓比丘起如是恶希望,『提婆达多是我大师,非瞿昙;彼所制五法是道,非八正』(此释偈上二句),当知是坏僧(释第三句)。又问:『何等人破僧?』答:『所谓见行增上者。见行人坏僧,恶希望故;非爱行人,易轻动故。』(此释末句)」今详内外两凡具见惑者,名「见行人」;又内凡尚浅,故云「增上」。初果已去,未尽思惑,名「爱行人」。圣人证真,不可轻动,故云「非」也。即下云「凡夫轻躁,易可破坏」是也。「《智论》」,即提婆自谓。「三十相」者,唯无足下轮相,及无见顶相耳。《十二游经》云「调达四月七日食时生。身长一丈五尺四寸」等。
【疏】三、就数明破者。「磨羯」,下至同界八人,别行众法,彼此不成,僧不得益,故云「破」也。言「法轮」者,下至九人。所以须者?故调达邪佛,替正佛宝;所说五邪,替正法宝;三闻达等,替正僧宝。故能破五人。一佛四僧,所破唯四。故九成破。所以如来不入十数者,《俱舍》云「破在别处,不得亲对世尊。一以如来不可轻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杂心》云:「大师在众中,彼无威光故。」
三中,羯磨「八人」者,两处各成众故。「彼此不成」者,互望别众故。法轮中,初标征。「故」下,列示。初出能破。主及四伴,通为「五人」,由非真佛,故在僧数。「一佛」下,示所破。法宝可知,文中不列。师徒五人而言「四」者,佛宝位别,故不在数。故能、所十人,但云「九」耳。「所以」下,征示真佛不入之意。《俱舍》「破在别处」者,以对能立所,故云五人,及论正破,不在佛会。如下文说,破在伽耶。「轻」谓轻陵,「逼」谓逼恼。「言教可信」者,若在佛所,必受佛化,破不成故。下引《杂心》,共成三意。
【疏】四、就界内外明者。羯磨僧破,要在加法界内,两众别行,不通界外。法轮僧破,初秉法时,唯在界内,后破行法,通界内外。
四中。羯磨,一须加结,二局界内。法轮中。「初秉法时」者,以提婆先自布萨,破羯磨僧,故须局界,后方行化,则不定处。准下先在王舍破行,后于伽耶坏众,与此不同。今详破众已后,行化未息,故云「后」耳。准知前后皆通内外。
【疏】五、就凡圣二僧明破。羯磨破者,真俗俱能,圣人事迷,容生别众非法故也。法轮僧破,唯俗谛僧,圣人识达,必不从化。故《成实》云:「凡夫轻躁,易可破坏。若得世间空无我心,尚不可破,况无漏也?」
五中。「真」即四圣,证真谛故。「俗」即两凡,具烦恼故。法轮中。初正明,「故」下,引证。「世间空无我心」,即内凡世第一人分见空理者,则知尔前犹可破也。「无漏」即初果。
【疏】六、就方明破者。羯磨所破,通三天下;破法轮僧,局在南洲。故《杂心》云「三方有八羯磨坏,阎浮有九法轮坏」也。
六中。羯磨不对化主,故通三州,不通北州。法轮对主,唯局南州,不通三州。下引《杂心》,证上通塞。「八」、「九」并约人数,如上可知。
【疏】七、就时明破者。羯磨通于二世,法轮唯佛世故。彼论云:「牟尼般涅槃,未结界前后,息肉未出时,又无第一双。如是六时中,不名破法轮。」
七中,初科。羯磨通现、未,法轮局现在。「彼论」,亦即《杂心》。偈中通明六时。正用初句,证成上义。真佛既灭,无可竞化,故不通灭。后「未结界」者,以破法轮,必兼羯磨,非结界地,羯磨不行。故未立结界,则无破僧。「前后」,如《疏》自释。「息肉未出」者,准《俱舍》解,于正戒、见,未生破毁时也,即以息肉以喻毁破。「息」合作「瘜」,谓臭肉也。「第一双」者,《杂心》云「未建立第一双」。准《阿毗达磨》解,「未立止观第一时」。谓止观二法名「双」,超诸法门,故云「第一」。由立止观,令众修习,识别邪正,必无破僧。初后三句,各明一时。第二句含三时,故结云「六时」。
【疏】所言「前后」者。昔人约破僧以分前后,无第二破故。
「若尔,何故破僧通于季代?」
答:「唯可方便,终非究竟。」
次科,昔解中。初牒文。「昔」下,正引。彼以正破为中,未破为前,破已名后。义非再破,故云「无第二」也。「若」下,释难,可解。
【疏】《俱舍》中解「前后」云:「初者,转法轮未久;后者,将般涅槃。二时大众同修一味,无破者故。」
次引《论》中,即以鹿苑初成为前,鶴林将灭为后。
「若尔,与昔解何别?」学者详之,须知有别。
【疏】八、就罪明破。羯磨破者,轻兰非逆;法轮破者,重兰得逆。何故不同?《多论》有九:「一、以正破正,法轮以邪破正;二、但失事益,损微过轻,法轮破者,失理解故重;三、弟子破师故重,同徒相破故轻;四、但破行者轻,理行俱破重;五、唯损出家轻,道俗同损重;六、羯磨但情乖,法轮情法失;七、羯磨二众离,法轮七众破;八、羯磨定不破法轮,法轮喜破羯磨故重;九、羯磨唯损僧,法轮通三宝故重。以偈束曰:非正理事师徒别,一教二教道俗离,情乖法乖二七众,定喜三宝一宝持。」
八中。初明异,羯磨但违制教,法轮制、业俱犯。「何故」下,释异所以。《多论》九义,对明重轻。文或不具,一一宜以「羯磨」、「法论」标其上,并用「故轻」、「故重」结其下。又唯第三上重下轻,余竝上轻下重。一、二、四、八,并约法论,而有邪正、事理之别。三、五及七,并就人辨,须分师资、道俗之殊。六及后九,则兼人、法,宜辨人情、三宝之异。后偈收束,临时配对,摄繁从要,照对易明。有本除去,未知何意。
【疏】第九,明报。有二不同:破羯磨僧不堕无间;破法轮者,以成逆故,生报阿鼻一劫受苦。如《成实》云:「不但破僧,若言无罪福,供养善人、父母无报,令多人作不善业。又如邪人害正见者,故谤圣人。又杀圣人等。事重心重,如此诸罪皆堕阿鼻。」
九中。初羯磨,犯中品兰,故非无间。准《杂心论》堕嘷叫地狱。法轮,三种定:一、生报定,二、阿鼻定,三、一劫定。下引《成实》通明无间,文有三节:初即拨无因果,二即执邪谤圣,三损害福田。又如《僧祇》,毁犯四重,竝无间业。请观此文,自捡行业。日用所存,宁不畏慎?
【疏】第三,破僧时处。
【疏】初破僧时,倣佛二法,用拟邪化:一、立五邪以为行法,替正四依;二、立非法羯磨以为众法,替正羯磨。所以王舍城时忍五法者,止是破行。后至伽邪,羯磨说戒,方破众法,始是究竟破法轮僧。
第三,时处,正明中。初明立法。行法被自行,众法为轨众,且依《律》示。《论》中八正道,亦行所收。「所以」下,示时处。「王舍城」即游化之境。「伽耶」山乃住止之处。《方志》云「伽耶,世谓灵岳」,亦云「象头山」。提婆始于王舍行化,有五百新学比丘信受五法,随往伽耶布萨,二法俱破,方成破僧。
【疏】故《僧祇》云:「调达向伽邪山,佛唤不得。便作羯磨,为后世名誉。乃至三唤,云『我已说戒竟』。佛言:『非法人已作竟,如法人自作布萨。』便说『清净如满月』偈等。」以此文证,破在伽邪。
引证中,「佛唤」者,如来遣阿难往唤。
【疏】问:「调达说戒,如来僧等同界,何得成者?」
答:「一破已后,两不相足。如《拘睒弥》说。」
问答中。由「不相足」,不妨同界各自成法。「如」下,引例。「《拘睒弥》说」,即《律》犍度。彼明拘睒弥国比丘鬪诤,破为二部,各自说戒,佛判成法。彼是非异见,犹不相足,况今邪正两分,不复疑矣。
【疏】第四,明二逆偷兰因果者。
【疏】如昔解云:「出血偷兰是方便,以杀佛不成故。而是最初,以《智论》云『多闻、持戒九清净人得破僧』者,若是第二,何名净也?」
第四,出血中。「昔解方便」,则与今同。判为「最初」,则与今异。彼据《智论》,既云「清净」,岂非无犯?
【疏】今解不尔。五逆之罪,犯则无初。外道犯逆,即灭摈也。
今解中。初判定。「外」下,引例。缘出《受戒》十三难中。制教开初,业道无初。外道犯逆,受已灭摈,显是业道,何得有初?
【疏】「若尔无初,云何出血方始破僧,而名『清净』者?」
答:「于摈罪无违,故云『清净』。」
初难中。通前《智论》。业道虽成逆,制教是方便,故不违摈法,而得名「清净」。
【疏】「若尔,何故《杂心》云『若犯余无间,不得破僧』?」
答:「谓未受前而犯三逆,以受不得,非比丘故。出血偷兰,可忏净故。」
次难。以无初成逆,违《心论》故。答中。「三逆」即杀父、杀母、罗汉,释上「余无间」也。逆业障戒,无破僧理。兰罪可忏,故称清净。
【疏】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故。以本心规夺徒众,坏僧断法,归从己见,畅满心腑,更无进趣,故果兰罪。
次破僧罪,初科。初判定。「以」下,释所以。偷兰因果各有三品,此中二罪并是上品。
【疏】是第二者,过状显彰,佛自诃责,重罪一劫,因果既明,故违而犯。如《见论》云:「破僧无最初,以违佛谏故。」
次第二中。初义判。佛既诃谏,即同先制,故「无最初」。「如」下,引证。于理显然。
【疏】问:「破僧是第二。违谏最初者,即僧谏中诃云『不舍,得重罪』者,应亦第二,同佛谏故。」
答:「破僧者,所谏事也。谏时谏破僧,作时作破僧,故知破僧是第二。谏时不谏于违谏,故违谏僧残是最初。」大能解也。
次难中。破僧逆兰,则无最初。违谏犯残,即开最初,故引为难。僧谏、佛谏既同,有初、无初何异?答中,佛谏、破僧,则谏、犯不别。僧谏、违谏,则谏、犯不同。僧亦谏破僧,彼犯由违谏故也。后句称美,必引他文。
【疏】问:「比丘逆罪,是有初不?」
答:「无初也。初对佛教,逆非佛制。」
三、问答中,初问。答文,判罪极明。以开初无犯,并约制教而论;五逆之罪,自据业道而辨。今明比丘犯逆,制教则三夷二兰,业道则通归无间。犯制教则依法治摈,违业道则一劫沉沦。忏制须准律宗,悔逆自从大教。若兹以判,罪相天分,前后教门,不复疑矣。
【疏】问:「同是逆罪,谏有无者?」
答:「破僧倚傍,须谏使分。余无滥故,不须设谏。」
次问,以五逆中唯谏破僧故。答中,余四杀逆,故无所滥。
【疏】问:「俗人犯逆,有初以不?」
答:「无有初也。既是生报之罪,无出家修道义也。」
三问。俗人无初,如前已示。欲生下难,故复问之。又复此据来投受具,望在俗犯以为初耳。答中,「是生报」者,示障道所以。
【疏】「若尔,何故《涅槃》阿逸多犯三逆,佛听受具者?」
答:「犹自无初,望诸比丘不许度故。焚烧僧房,值佛法王,不同常教。」
引难中。阿逸多杀父、害母、杀罗汉,来投出家,诸比丘不许度,便欲烧僧坊,佛开为受。既不障戒,则似开初。答中,「比丘不许」,即是无初。缘难暂开,故非常教。
【疏】大门第三。
「俱破分二戒,余后单立一者?」
答:「破僧事大,立主假伴。谏主不舍,故立初戒。当谏主时,伴助劝僧,即便谏伴,由不舍故,立第二戒。余后二戒,一人独办,不假主伴,故无两戒。」
第三,重单中。初标征。此明四谏,破僧分二,摈谤、拒谏各一。单两不同,故此辨释。答中,初叙破僧立二所以。一以事大,二兼主伴。后释余二,异上可知。
【疏】大门第四。同违僧谏齐,如此四戒,「九十」一堕,得罪轻重、举不举者。
第四,标中。违谏五戒,四残一堕,轻重不同,此一异也。又犯残不举,犯堕须举,此二异也。
【疏】昔解云云,何由披出?今直据理,随事重轻,故分轻重。如杀、盗、媒、长乃至众学,岂非事之大小邪?
释轻重中,初科。初斥古。《义钞》引云「一解,今此四戒,皆倚傍行教,言说相滥,朋党相助,事成破僧。前二坏法轮,后二坏羯磨」等,「说欲不障,于理教有违,僧法无滥。又复口说未犯根本。所以事微,故结提罪」。此所谓「云云」也。「披」,分也。今解中。初立义,「如」下,引例。随事重轻,义通一切,故总举诸戒也。
【疏】问:「若随事大小故,违谏罪有阶降者;我未谏前,亦应随事,不应同吉?」
答:「谏谏元事不谏罪,何妨说事有轻重。」
释疑中,初难。由此五戒未作白前,坚持不舍,并犯吉罗。若云「随事」,合分阶降。答中,但分所谏有别,而未尽来难,留在下科。
【疏】「若尔不同,何因皆吉?」
答:「大有道理。稀数不同,事大作稀,事小作数,是故俱吉。谏本依事,随事大小,如前解也。」
次难,答中。论犯自缘稀数,据事何妨重轻。
【疏】问:「对举以论,何故彼有此无者?」
答:「『九十』谏竟,便即出举者,为明能随举人有同犯故。若不出举,无由得结能随之过。此四谏竟,若有不见,亦合作举。以随不见,但得吉故。既不同犯,不劳须出。」
次举不举。问意,可解。答中。初明后戒有举,以随举戒相连次故。次明四谏无举。论举有三:一、不见举,二、不忏举,随顺此二犯吉;三、恶邪不舍举,即说欲不障也,随顺犯提。今此四谏,举唯上二,随但轻吉。能所各篇,故不同上。
【律】十、破僧违谏戒。
【疏】第十,破僧违谏戒。
【疏】意亦有四。
【疏】言制有三。
所以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合,义无乖异,理应详遵,如水乳合。今反倚傍理教,说相似语,惑乱群心,坏僧断法,坠陷无辜,为恶滋甚。故须圣制,意在于斯。
第十,制意中,初科。初叙僧义。「详」谓审其邪正。「遵」谓禀其法制。「今」下,明破义。文叙四过:一、倚教,二、惑众,三、灭法,四、损他。具上诸恶,故云「滋甚」。「滋」,益也。
【疏】二、须谏意。然彼邪人,倚傍佛教。乞食等四,生圣之缘,趣道远因,说缘为种。正语等八,生圣之因,趣道近法,正为圣体。称法而谈,名为正见。邪人反说,颠倒教理,是非两滥,言同意异,真伪难分。迷情坠恶,实可怜愍。须僧设谏,开示是非。冀彼改迷从正,弃恶就善。是以须谏,意在于此。
次科三。初叙法轮。「邪人」下,次明破灭。「颠倒教理」者,《业疏》云「彼以八正为缘,四依为因。五法倣同四依,又并制尽形,出过四正」,故云「是非滥」也。「须」下,正明立谏。「冀」,望也。
【疏】三、结罪意。然彼众僧,详心设谏,明显是非,开示令舍。而专执己见,不肯从劝,违僧命重,情过得残。
三中。初滥设谏。「而」下,次明违犯。
【疏】二、释名者,可解。
释名中。「破僧」是所作事。「违谏」即所犯过。二并所防,「戒」是能防。下例此释。
【疏】三、具缘者,有五。
谏不虗设必有所为,所以第一明立邪三宝,作破僧事。
邪三虽立,若不行化,无容设谏,是以第二立邪五法,行化于时。
化而不谏,或谏不成,本无其罪,故次第三如法设谏。
谏虽如法,闻谏顺从,亦无其咎,是以第四闻谏不舍。
事虽拒谏,若谏未竟,不成彼罪,故须第五作三法竟。
如此生起,类通诸戒。上来大繁,下去无也。
具缘中五。次第相生,以彰教意。
【疏】阙缘不须,事稀故削。
阙缘。「削」者,准上缘成,自可通晓。但五缘中,备具名成,少乖号阙,则前后诸戒,无不解也。
【注】佛在弥尼楼国,度八释子。诣瞻波国。并证增上地,唯提婆达得神足证。佛还罗阅祇。提婆教人害佛,事发,恶名流布,利养断绝,便别众食。为佛诃责,因即破僧。举过设谏,而制此戒。
【疏】就此戒缘。初明「八释出家,提婆神足证」者,为取此人为谏事主故。次明「别众食」缘,分属「九十」,文相可解。
别释中。戒缘二段。初释出血。但出其意,即注中初至「断绝」一段文也。「八释子」皆如来宗族。「提婆」是斛饭王子,佛之堂弟。梵云提婆达多,或云调达,此翻天热,生时诸天心热故。余人皆「证增上地」,即初果也。唯提婆为利养故,诣佛求学神通,佛不为说。复至舍利弗、目连,乃至五百弟子,皆不为说。阿难是亲,未得他心,授与通法。提婆入山,学得五通。教阇王杀父,语言:「我作新佛,汝作新王,岂不快耶!」、「佛还罗阅祇」,即王舍城。提婆遣人害佛不遂,乃自推山压佛,密迹金刚以杵拟之,碎石迸来伤佛足指,是为出佛身血也。「次」下,释破僧。以「别食」为始。「分属九十」者,后别众食,亦由此缘。
【律】若比丘,欲坏。
【疏】就戒本中,三双一只也。谓谏所谏人、谏所谏事,为一双;二、「彼比丘」下,屏谏、拒屏谏,为第二双也;三、「彼应三谏」下,僧谏、拒僧谏,为第三双。末有僧残,是一只罪也。一切谏戒,例皆准此。若解分齐,无由混乱。
次释戒本,总分中。初标,「谓」下,释。「三双」者,初是所谏,余二并能谏,屏谏旁引,僧谏正被。「一只」即犯科。「一切」下,点示。类通诸谏,不复分也。
【疏】就初「若比丘」者,拒谏人也。
释第一双,「拒谏人」,即此戒犯人也。
【疏】「欲坏」已下,谏所为事,分三:「欲坏和合僧」者,明始心也;「方便受坏」下,立邪三宝也;「坚持不舍」者,行化于时也。
【疏】就初又三:「欲坏」者,出破正之道理也;「和合」者,明正法也;「僧」者,所破正人也。具此三故,成前逆兰也。
次所谏事,释始心中,初科。「破正道理」,即九邪法。
【注】言「破坏」者,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麤恶、非麤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是也。
【疏】就解初句,出道理中。《律》但言「坏」,注中广解。
初言「破坏十八事」者,明彼邪人,方便立法,正众须分,其有十八也。就中九对,半有如、非。《论》中广解,何得隐略?
初句中,初科。十八法中,九正、九邪,故云「半如、非」也。「论中」,即下《多论》。
【疏】一、「法、非法」者,《多论》云:「八正真轨生神解,是趣道近因,名法,彼说为非。五邪不能生解,为非,彼说是法。」
牒释中,初对。「八正真」,正故非邪,真故非伪。「轨」谓轨范行人。「神解」即心慧。
【疏】「律」者。八正真能调身口,离于七非,称律,彼为非律。五邪反前,彼说为律。《了论》解:「五正道分是法,五邪道分非法。」彼说反前可知。「三正道分是毗尼,三邪道分非毗尼。」彼说反之可知。
二中。初约义释。次引《了论》,即离八正,兼释前科。语、业、命三为「毗尼」,余五为「法」。
【疏】《多论》所云「犯」者,不剃、不剪,佛制有罪,名犯。调谓有命,若不剃、剪,说为不犯。言「不犯」者,心念作恶,虽未身口,理违恶微,不制有罪,说为不犯。调说心起三毒,最是过本,反说为犯。《了论》云:「罪者,过如来所制;非罪者,顺如来所立制故。」
三中,二。初释犯。发过半月不剃,瓜过一麦不剪,竝吉。彼谓系属人身,生长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损,不剪无害。「言」下,次释不犯。意地心念,小机不制,彼不知机,例说为犯。下引《了论》,与上小异。彼名「罪」、「非罪」。「过」佛制是罪,彼说非罪;「顺」佛制非罪,彼反说罪。「过」字彼正作「违」。
【疏】言「轻重」者,《多》云:「犯遮恶者为轻。调见坏叶堕龙,便谓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业思一形永障为重。调见先作无犯,便言婬、盗俱是轻也。」
四中,初科。初明轻说重。彼「见坏叶堕龙」者,即伊钵罗龙曾断伊罗叶,今受龙报故。次释重说轻。彼谓四重,并开最初故。
【疏】《了论》云:「轻重两相,各有二缘。由于罪、制,各有四句。一、由罪重,不由制重。如杀畜生,性罪故重;不在前二,故非制重。二、由制重,不由罪重。如杀草木,非后二篇,名制重;体遮故罪轻。三、由罪重,亦由制重。如初四夷,是性罪故罪重;即初篇中,制亦重故。四、不由制重,不由罪重。如众学戒,是遮非罪重;末篇非制重。」轻有四句,比前反取可知。
次科。《了论》,即约业、制,相对互织为句。初出重句。「轻」下,例出轻句。应云:一、由罪轻,不由制轻;二、由制轻,不由罪轻;三、由罪轻,亦由制轻;四、不由制轻,不由罪轻。还约上戒,反对配之。此明佛制轻重之相,彼于诸句一一反说耳。
【疏】「有残、无残」者,《多》云:「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残』,调说『无残』。若犯初篇,永丧道芽,则名『无残』,调说『有残』。」
五中,初科。《多论》,可解。但明相反,不出其意。
【疏】《了论》解云:「正量、上座二部所释,同上多部。」云七聚之戒,从下第七,上至第一。若犯第七名无残,上六不犯名有残。乃至第二篇犯者,下之六聚名无残,虽未并犯,即兼破义,上之一聚名有残。若犯第一,随一戒,一切诸戒并无残。
《了论》中。初指三部义同。「云」下,复加细释。前对五篇,此约七聚。「乃至」者,合云若犯第六,下二聚名无残,上五名有残。第五、第四、第三,并以下为无残,上名有残。上必兼下,下不通上。此明犯下六聚,通得有残;若犯初聚,一向无残。彼并反说,如上已明。
【疏】问:「犯一重戒,止于余聚种类可破。自余三重,不可兼犯。云何一切名无残邪?」
答:「如人四处,不可损伤。伤一即死,不待余处。重戒例之。」
释疑中。以下诸聚总归四重,种类相通,可有破义,理无通该异种之戒。答文,亦出《多论》。「四处」谓脑、咽、心、腰也。
【疏】言「麤恶」者,如《母论》云:「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无惭心故,犯浊重偷兰,名『麤恶』也。『非麤恶』者,波逸提下,及余偷兰也。」彼皆反说。
六中,初科。《母论》除前二篇,就后五聚以分两别。
【疏】《了论》解云:「言麤有二:一、意,二、罪。翻此罪麤。」意麤有四:一、邪见拨无因果;二、不信苦乐等报;三、放逸不爱惜所受戒,纵意造恶;四、浊重贪瞋痴也。次用四句分别:一、由意麤,不由罪麤,若由四意杀草木等;二、由罪麤,不由意麤,非前四意,轻尔杀畜;三、由意麤,亦由罪麤,用前四意行杀等罪;四、不由意麤,不由罪麤,离四意杀草木也。非麤亦四:一、由意非麤,不由罪非麤;二、由罪非麤,不由意非麤;三、由意非麤,亦由罪非麤,轻尔损草木;四、不由意非麤,亦不由罪非麤,重心杀生者。
次科。初总示二麤。「翻」谓翻对。「意麤四」中。初二相滥,但第二者未必邪见,止「不信」耳。行者观此四心,用省己行,污戒堕恶,孰不由斯?次互织为句,又二。初麤四句,后非麤四句。相翻互历,配对大同。非麤四中,初即前二,二即前一,三对前四,四对前三。
【疏】「常所行、非常所行」者。《多》云:「八正道常所用法,调说非常。五法非常用法,调说常所用。」《了论》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习也。彼即说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说法,受现法乐,是佛所习,彼又反说。」
七中。《多论》可解。次《了论》中,「非佛作习」,即邪见诸恶。
【疏】「制、非制」者,《多》云:「五篇戒,佛金口制,调说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名为非制,调说为制。」
第八,易解。
【疏】「说、非说」者,四是重禁,余是轻约,此名正说,调说为非。四禁为轻,余篇为重,是名非说,调为是说。
【疏】《了论》云:「非如来说,非如来教。彼即说是如来所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乃至八万法门,对治众生八万烦恼,令其观察,是如来教。十二部经名句文,是如来说。彼皆反之。
九中,《了论》。初明说非为是。「非如来说」及「非教」者,如五邪、世典之类。名言为「说」,法门为「教」。「五阴」下,次明说是为非。
【疏】即以此法,心怀知是,口说言非,异见异忍,为他人说,是名邪佛之法宝也。
总结中。「心知是」者,心不应口也。「口言非」者,语不副心也。「异见异忍」是自损,「为他人说」即害他。「邪佛法宝」,总前半九法也。
【律】和合(一羯磨,同说戒)僧(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无数也)。
【疏】言「和合僧」者,释僧义也。和是僧家法也,数是僧家相也。故注解中,「羯磨」、「说戒」,以表和法,即六和之中戒、见同也。注引「四人」已上,即六和中三业同也。此明调达以前邪法,引得正众四人已上从己见也。
后二句中。初释文,为二。初总示;「和」下,别释。「数」,即僧也。「故」下,释注。初段,「戒、见同」者,乃二种法同,义兼利同,即内三和也。后段,「三业」,即外三和。「此」下,点示,即所破也。
【律】方便受坏和合法。
【疏】「方便受坏僧法」者,劝诸受法,令敬奉也。
次立邪中,「方便」即能劝,「受坏」等即所劝。
【律】坚持不舍(谓住十八法而破僧也)。
【疏】「坚持不舍」者,行化于时,同佛引喻,犹不止也。注解「坚持」,谓心安邪法,广化天下也。「彼比丘」下,是。
三、行化中。初释文。「坚持」,「持」即执也。「同」合作「闻」,疑是写误。谓佛亲谏不止,明其坚也。次释注中,「心安」者,释「住」义也。
【疏】第二双,屏谏、拒屏谏也。
【疏】就此屏文,明僧、屏两谏,差别十门:
【疏】初、约人不同分二谏者。僧谏,唯僧四人已上;若论屏谏,不问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别来谏。
二、约法不同。僧用白四;屏用余言,种种方便,得止便罢。
三、就处不同。僧据作法,同界相谏;屏谏则通,不问自然、作法、同界、别界,皆制相谏。
四、就立戒多少分二谏者。违僧谏戒则多。如此篇中有四,「九十」中有一,尼第八戒,及八僧残。立戒虽多,谏事则少,具五义者,方得立之。故此一谏,唯谏一戒。违别人谏,立戒虽少,如「九十」中,一、不受谏,以谏作犯,二、拒劝学,以谏止犯。立谏虽二,通于七聚。
五、得罪轻重不同。别人谏中,通谏七犯。若违未作,但结吉罗,若作犯提,据犯通于轻重。僧谏之中,随事大小结夷、残、提,可以情求。
六、结罪分齐分二谏者。僧谏约白及羯磨,多少不定;屏谏未竟吉,谏竟言了提。
七、语默不同。僧谏语默同违;别谏拒劝,由言故犯。
八、止作不同分二谏者。僧谏作犯,别通止作。
九、已未不同。僧通已未,如调达等局未,「摈谤」是已成也;别据未作,若作业成,既往不咎也。
十、相成不同分二谏。如《僧祇》:「先屏处一人三谏三越,二众多人三谏不止三越,乃至三羯磨四兰。谏竟合前十罪,共成一残,无别小罪。」如《五分》中,三羯磨未竟舍者,作三吉、三兰悔。不同《四分》未白竟有吉,三羯磨未竟有兰也。
第二双,料简十门。
前三,并由僧谏秉法,屏不作法,故分二别。
四中。初总标。「违」下,次别释,又二。初明僧谏制多事少。僧有五戒,尼八夷中第六戒,僧残中八戒,共有九戒。「五义」,即前「性恶」等五。次明违别制少事多。「九十」中不受、拒劝二戒,并谏通篇聚故也。
五中。「别人」即屏谏,所谏通七聚,拒谏兼提、吉。「僧谏」中,大则犯夷,如尼第八,中如诸残,下即犯提。随事各定,故不同前。
六中。僧谏不定,如后注中;屏二品定。「言了」,即拒谏也。
七中,僧谏但令不舍,默亦成违。
八中,「别通止作」,不受谏作犯,拒劝谏止犯。
九中。僧谏「已未」,各收二戒。「既往不咎」,文出《论语》。「既」,已也。「咎」,犹责也。
十中。言「相成」者,谓屏能成僧,僧不成屏,故云「不同」。初引《僧祇》。「越」,即吉罗异名。合因成果,故「无别小罪」。《四分》但分僧、别两谏,不论一与众多。《五分》「三吉」,应是屏处三谏。《僧祇》、《五分》,僧谏止有偷兰,唯《四分》白未竟吉,故云「不同」也。
已上十门,前三并十,据能谏不同;四与五、六,约制法差别;七及八、九,就所谏分殊。则僧、屏两谏,条然可见。
【律】彼比丘应谏是比丘言:「大德!莫坏和合僧,莫方便坏和合僧,莫受坏僧法坚持不舍。大德!应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
【疏】就解屏谏,分二。从初至「坚持不舍」来,一往牒过,示知非法,莫坏莫受。二、「大德应与和合」下,劝同和相。
【疏】初中,「彼比丘」者,如法比丘见行非法,故自陈谏。「谏是比丘」者,是行邪法人也。初「莫坏」者,牒始心于佛不忍,思欲破轮时也。中「莫方便」者,牒共四伴计校时也。后「莫受」下,牒其行化于时,不须破僧,不须受法也。
次正释,牒过中。初释比丘,明简邪正。「初」下,次释坏僧,次第三时。
【疏】二、「大德」下,上有所劝不为故,下必有所为也。
次释劝同,总分中。「上劝不为」,即前坏僧也。「下有所为」,即后令和合也。
【疏】就劝同中,初举喻示谏,二、举有益示谏。就初法中,初「与僧和合」者,成僧义也。俗以和为贵,僧以和为义。必同六相,方成僧体,如何同戒而欲别见?此劝体同也。
次科,劝体同中。「俗以和为贵」,《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六相」即六和,内外各三也。
【疏】二、明「不诤同师学」者,世有诤者,由异学故。今同释姓,师本无殊,有何意见而欲乖异?此劝行同也。
劝行中。「异学」谓各从师。「同释姓」者,非异族也。「师无殊」者,非异禀也。
【疏】「如水乳合」者,师乖见异,义则有殊,师同见合,理则无别。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合水」,以相合非体,鹅能别故。
释喻中。「乳」即水之甘味,与水体别,唯鹅王能别取而食之。既非一体,法喻有乖,必须二物各自论合,故云「不得」等。
【疏】二、「于佛法中增益安乐」者,良由舍除异见,同体行和,如法修道,必除生死,得涅槃乐,故曰也。「增益」者,超凡夫界也。「安乐」者,绝三苦也。
举益劝中。初通释。「同体行和」,蹑上二劝也。「除生死」者,即增益也。「得涅槃」者,即安乐也。「增」下,别释。「凡夫界」,即三有也。「三苦」者,一、苦苦(苦从苦缘生故),二、坏苦(为坏相所坏故),三、行苦(无常迁动故)。既超三有,永绝三苦,故「安乐」。
【注】应语彼言:「可舍此事,莫令僧作诃谏而犯重罪。」若用语者,善。若不用语,复令余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若王,若大臣,种种异道沙门、婆罗门求;第余方比丘,闻知其人信用语者,应求谏之。是屏谏也。
【疏】注中,可知。
点注中。文有二段。初自谏。「若不」下,求他谏。初求近人,「若余方」下,求远人。
【律】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拒屏谏也)。
【疏】「是比丘如是谏」下,四、拒屏谏也。「是比丘」者,通能所也。就拒谏时,望残未成,但结小罪。
拒屏谏中。「通能所」者,义兼两释,从所尤亲。「就」下,判罪,如上已明。
【律】彼比丘应三谏,舍此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
【疏】「彼比丘」下,明僧谏相。「乃至三谏舍者善」,何等「善」邪?一、以本谏不成残故,二、以屏谏非提罪故,三、以所犯不成兰故,曰「善」也。
第三双,初科。释文。三义释善,无非离犯。「不成兰」,即破轮罪也。
【注】彼比丘应集僧羯磨,如谏作白已,应更求。乃至一羯磨、二羯磨亦尔。
【疏】注中明僧和相。随其白、羯磨,一一住问者,明谏法也。故约白、羯磨中间住谏,冀彼回心从善。何得诵过成犯?则非本意也。
释注中。「明谏法」者,以白四羯磨,止是告僧,故须随法加劝,方名谏法。「中间住」者,谓四法三住,欲彰谏意,不为成罪。
【律】不舍者(拒僧谏也。后戒例尔),僧伽婆尸沙。
【疏】「不舍者」,拒僧成业相也。
【疏】问:「此三羯磨竟得僧残者,为揽因成果不?」
答:「上『方便义』已论,此何复问?恐迷故耳。然诸部不同。《五分》所明,藉前方便,成后重残。如《律本》中,作恶修善,有步步罪福。《多论》亦同。如《律》二羯磨竟三兰,心不息故,若竟结残。更不云兰,明知相成。如《僧祇》,揽一切兰,以成僧残。又《见》云:前因变灭,以成后果。故知揽四兰,共成一残。」
次释拒谏,初问。答中。初示重意。「然」下,正释。初句总示。「五分」下,别释,又二。初至「亦同」,明不相揽。《五分》「藉前方便」,谓藉势而成,显非揽故。「如」下,引《律》进趣,反证外部。「步步罪福」,显是各成,非相揽故。此示本宗非无彼义。《多论》宗《十诵》,故同《五分》。次从「如《律》」下,明相揽。初引本部,即如注中,二羯磨竟,兼前一白,故得「三兰」。《僧祇》文如上引,及与《善见》,二文并同。
【疏】问:「《律本》但出二羯磨竟三兰,何得加四?」
答:「《僧祇》有之,义不可别。以白未竟因吉,竟即果兰。三羯磨未竟,因不可吉,以竟果残,故有四兰。」
转难中,初难。上云「四兰」,乖《律》文故。答中。初句指出,亦即上文。次句明同。彼明成果,故说四罪。此明中舍,故但有三,据理须四,如下所示。由作法竟,方至果残。第三法未竟,犹是方便,理须结兰。
问:「白未竟吉,羯磨未竟,为有吉否?」
答:「无也。详《律》文意,白与羯磨自分两节,各有因果。白既一法,故以未竟为因,白竟为果。果既是兰,因故犯吉。后三羯磨,都是残因,所以三兰无别因吉也。」
【疏】问:「偷兰以兰为因,何过?」
答:「同名种过。」
次难中,初科。即蹑白未竟吉以为问端。答文,以因果别聚,名、种不同故。
【疏】「若尔,吉罪何故因同?」
答:「兰下有罪,以小为因。吉下无罪,故因同果。若作异名,名则无穷。然通而为言,因吉成果吉,如『九十』中谏未竟得吉者是。自有多因吉,各不相成,即如白、羯磨未竟者是也。」
次并难中。答文,二。初对兰释通。「然」下,别示吉罪。「九十」中谏,亦白四法。初白未竟吉,白竟亦吉,此即「因吉成果吉」也。又白与羯磨未竟三吉,望后提罪,三并是因。随法别结,各自为果。此即「多因吉,各不相成」也。
【疏】因此通明律中因果不同之相,十种分别。
三、明差别中。初云「因此」者,指上为由也。「通明」者,一则不局此戒,二乃不专吉罗。观下十中,一一各出二句。前九种中,欲翻下句,故出上句,事并如常,故所不释。唯后第十,二句并异,故具释耳。
【疏】一、有一因生一果,可知。有一因生多果,如一时多受女家语,一时语男家,别别报女家。
二、有一果从一因生,同上。有一果从多因生,如步步行罪福,三谏罪成是也。
三、有同类因果。有别类因果,如尼「八事成重」,随捉手捉衣,因果各别,成八即夷。
四、有果从因生。有果不从因生,如《多》云「视比坐钵、心念等罪,皆无因成果」。
五、有因作果。有因不作果,如出佛身血等。
六、有果揽因成。有果藉势成,如《五分》残果成已,别悔因也。
七、自有因轻果重。有因重果轻,如教人行盗后,舍戒为沙弥。
八、自有唯因唯果。有亦因亦果,如初谏竟,得兰、结吉,各不相成。此兰望前吉为果,望后残为因也。
九、有一业一因一果。有一业多因多果,如造非法房、咽不净食,三罪四罪、七堕八堕等。
十、有因用因成,如白竟吉也。自有果用果成,如八事成重,违谏偷兰成残等例。
初中。媒嫁三时,受往同时,各得一兰,故为「一因」;报不同时,别别成残,故生「多果」。
二中,如上可解。
三中。言「别类」者,谓不由一事而成果罪。故举「八事」明之,即尼受染心男子作八种事,具足犯夷。文举初二,三入屏处、四共立、五共语、六共行、七身相倚、八共期。「因果各别」者,此谓随事成兰,各论因果,望下成夷,则并因耳。
四中。《多论》,即众学戒,起嫌心犯,当座即起,无别方便。然须目视,非不兼色。「心念」等者,如不摄念、恶觉、默妄之类,竝无因也。「若尔,《多论》亦制心犯,与成宗何异耶?」思之。
五中。云「等」者,如自杀犯兰之类。
六中。二句,可照前答。「揽因成果」,如《僧祗》、《四分》也。
七中。比丘时教人,因兰;沙弥时事成,果吉。
八中。亦可引显上义。「得兰」即当篇,「结吉」如「九十」。
九中。造房一业,过量、不乞、难处、妨处,具则四罪。言「三四」者,示不定也。咽食一业,而有残宿、非时、不受、内宿、内煑、自煑、恶触。言「七八」者,亦谓不必也。上二且列果罪,而各有因,即二多也。
十中,二句,竝见前文。
【注】若僧谏时,白二竟舍,犯三偷兰;乃至白竟舍者,犯一偷兰;白未竟舍,但一吉罗。若未白前,受破僧法,坚持不舍,并犯吉罗。尼同僧残。
【疏】就注辨相中,初明违谏轻重。二、「若未白」下,就谏所为事明轻重者,根本以论,初行五法轻吉,后终外化时重兰也。就尼同犯中,虽无破轮体,得立主伴,坚持五法以诱于人也。
释注,犯中。违谏轻重,注云「白二竟」者,谓一白二羯磨。以第三羯磨未竟无犯。竟则至果,故所不明。「所为事」,即是破僧。「根本论」者,决文中吉罪,据从始也。「尼中无破轮体」,谓不能自立法故。「得主伴」者,倣同僧故。
【注】不犯者:初谏便舍;若立非羯磨作诃谏者;若非法、非律、非佛所教;若破恶友、知识。若欲破僧者,若作非法者,若为僧、塔、和尚、阇黎、知识作损减,破者,不犯。
【疏】「不犯」中,「初谏便舍」,一切不犯。若作五非,无成谏义,此不犯僧谏,非不违屏谏也。言「非法」者,作无轨要也。言「非律」者,无调业也。「非佛教」者,不是圣说也。「破恶友」下,以前立邪,欲毁正故。今以正法破邪非法事缘,皆不犯也。
不犯中。初「五非」者,《律》有五非羯磨:一、非法别众羯磨,二、非法和合众羯磨,三、如法别众羯磨,四、法相似别众羯磨,五、法相似和合羯磨。「非法」、「非律」,并据秉法设谏为言。法虽不非,事乖轨度,故云「非法」。又非理折伏而非调摄,故云「非律」也。「不是圣说」者,出胸臆也。「破恶友」下,注中四节。初句指所破人,下三并彼所作事。言「破邪非法」,对注易见。「事缘」即僧、塔、和尚等作损减也。
【律】十一、助破僧违谏戒。
【疏】第十一,助破违谏戒。
【疏】众僧作法谏主之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故曰「助破违谏戒」也。
十一,释名,初科。「四伴」:一曰三闻达,二名骞茶达婆,三名拘婆离,四名迦留罗鞮舍。「影响」谓如形之影,如声之响,言其相副应。
【疏】有人言:「此名助恶遮僧不听谏违谏戒。何以知然?故文云『诸大德,莫诃调达』,此遮僧也;乃至『我忍可』等,此助恶也。」
古解中,初科。古谓此戒无破僧义,故以「恶」字替之。又阙「遮僧谏」义,故复加之。两引文据,明非妄谓。
【疏】问:「若非助破,何以谏言『莫破』?」
答:「此列其意,不以为谏。」
遮妨中,初问。戒文谏破,故须通之。答中。以前戒正谏破僧,此戒正谏遮谏。但由遮谏,意在坏僧,故文列之,非正谏事。
【疏】「若尔,前戒谏时,有人教言不舍,即结其兰,何为不谏?」
答:「前是助恶而不谏僧。此是具二,故须设谏。」
转难中。前教不舍,亦是助恶,必如所立,亦应须谏。答约具阙,即彰两异。
【疏】然诸律中,但明助破。
结斥中,既按诸律,理无攻异。
【疏】具五缘:一、调达作破僧事;二、如法谏;三、助成破僧,此是谏家所为;四、众僧如法设谏;五、三羯磨竟残。
【疏】阙缘,可解。
具缘,可见。翻成阙缘,故不别列。
【注】佛在罗阅祇。时,提婆达故执五法:尽形乞食,著粪扫衣,常受露坐,不食稣盐、鱼及肉。以教比丘。众僧谏时,伴党比丘助破谏僧。比丘举过,佛诃责已,因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调达执五法相,二、明伴党比丘助破为缘。
【疏】就前五法,「乞食、粪衣、露坐」,似佛四依,为相似语故。然不同四依开制托缘,此三调达说必尽形故。后二妄语者,调云「苏盐味重,鱼、肉损生」,故立二断也。调达云:「以此五法,为人说时,年少比丘,必多信受,上座长老,则不允从。」于王舍城创说之时,五百年少,一时信受。六十长老及阿难云:「此是非法,非毗尼,非佛教。」脱郁多罗僧于一面。前已设谏,今犹复行。四伴顺从,故又设谏。缘相如此。
戒缘,牒释中,二。初明五法,邪正对明。但四依中易其第三,除去后一,复加余二。欲强佛制,令人受行,一制尽形,更无开许。教虽严峻,人不可依,不济机缘,但成虗设。判归邪法,其致在兹。前三傍佛,故云「相似」。后二自立,故云「妄语」。「酥盐味重」者,谓以酥盐煑肉等为膏。如《多论》酥肉汁、《僧祇》五脂为七药之类也。
问:「永断鱼、肉,若是邪法,何以《棱伽》、《涅槃》复制断邪?」
答:「法化初开,未宜即禁。《涅槃》、《方等》,正合机宜。无缘辄制,故得名『邪』;机至教兴,故名『正』耳。又律对小机,说为正食,断则成『邪』;经被大根,乖于慈行,断则名『正』。又彼法出于恶意,不为利生;佛教自慈怀,无非济物。所以异也。」
「调达」下,次明行化。五百年少,从彼所化,共往伽耶别自说戒。目连、身子二人往化。目连神力,令彼昏睡。身子说法,令得正信。同归佛所,还得和合。「六十」下,三、明设谏,又二。初叙前戒谏主。「脱多郁多罗」者,以乞忏治摈,并著下衣,今为僧谏事,同摈罚故。「前」下,次显今戒谏伴。
【律】若比丘,有余伴党,若一、二、三,乃至无数。
【疏】就戒本中,文同上七。双单之科,不容重举。
【疏】就初句,「若比丘」下,「乃至无数」,总明正、助破僧人也。初谓调达,非正谏人,列来何为?欲取助者。二、「有余伴党」,此正戒本谏所谏人也。「若一、二、三」,是元从调达、三闻等四也。「乃至无数」者,是化天下招慕所获者。
次解戒本,释第一双,初科。释文中。初总示。「初谓」下,别释,又二:初释正破,二、释助破。「元」,始也。「从」谓随从。
【注】言其伴者,四人,若过。有二顺从:法顺从者,以法教授增戒、增心、增慧,讽诵承受也;衣食顺从者,给与衣被、食饮、床卧具、医药。
【疏】注解云「四人若过」,解正、助二伴相也。「有二顺从」者,戒本虽无「顺从」字,伴党是顺从义也,其相可识。
释注。「四人」为「正伴」,释上「一、二、三」。「若过」是「助伴」,释上「无数」。「有」下,次释顺从。由相「顺从」,故为「伴党」。注中「法顺从」,无越三学。「增心」即是定学。「衣食顺从」,不出四事。
【律】彼比丘语是比丘:「大德!莫谏此比丘,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
【疏】二、「彼比丘」下,至「我等忍可」来,明助伴破相,正见谏家所为事也。就分为二:从初至「莫谏此比丘」,一往遮僧不听谏词;二、「此比丘」下,出不听之道理。
【疏】初中。「彼比丘语是比丘」者,调达四伴语正法僧也。「莫谏此比丘」者,不须谏谕调达也。
【疏】就后说理中,初明「法、律语」者,人如故,我随顺也。「此比丘所说」下,法如故,我忍可也。
所谏事,释文,易解。
【注】此谓助伴党恶谏僧言:「调达者,具明法律,我今喜乐,云何设谏?」为此过本也。
【疏】注解之中,文相甚露。
注中,言「甚露」者,「露」即是显。
【律】彼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说言:『此比丘是法语比丘、律语比丘。此比丘所说,我等喜乐;此比丘所说,我等忍可。』然此比丘,非法语比丘,非律语比丘。大德!莫欲坏和合僧,汝等当乐欲和合僧。大德!与僧和合,欢喜不诤,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于佛法中有增益安乐住。」
【注】此谓诸善比丘以法屏谏:调达所说,人、法俱非,勿妄受也。
【疏】二、「彼比丘」下,明屏谏也。就中分四。初至「我等忍可」来,一往领彼谏词也。二、「然此比丘非法、律语」者,出劝舍道理也。以人、法双非,有何正则而相随助也。三、「大德」下,明大众别人,所以加谏,恐僧异别,故云「莫坏」、「当和」也。四、「大德与僧和合」下,劝随法众,无非法别,法喻显彰,乐果非远故也。
第二双,屏谏中。科分四节,点文示义,无不尽矣。大略同前,不复曲释。
【律】是比丘如是谏时,坚持不舍。
【疏】四、「是比丘」下,拒屏谏也。
【律】彼比丘应三谏,舍是事故。乃至三谏,舍者,善;不舍者,僧伽婆尸沙。(辨相如上。)
【疏】「彼比丘应三谏」下,正僧谏也。「不舍」者,拒僧谏也。
【疏】本翻律人,简语不净,致令彼此通滥,能所不知。若不义求,难辨邪正也。
点示中。以「彼」、「是」二字,能所不分。前所谏事中,「彼比丘」即所谏,「是比丘」为能谏。及拒屏中,「是比丘」乃是所谏。僧谏中,「彼比丘」又是能谏。此谓「通滥」也。准《删定戒》,并以能谏为「彼」,所谏为「是」,则邪正可分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三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