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二上之一 X0714 · 140,544 字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大宋余杭沙门 元照 述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一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二上(从正宗初,讫残第七。)
题中。上三字是《律》题,标所宗故。次四字是《戒本》题,示所解故。「疏」之一字,正目今文。若约人以简,「律」及「戒本」,二并佛言。上加「四分」,则起于部主。「含注」及「疏」,乃始于南山。余如前卷。
【疏】终南太一山沙门释 道宣 撰
【疏】就正宗,初、约文分位,八段自别。
总举。云「自别」者,以《戒本》八篇,前标后结,文无指滥,不假分故。
【疏】余七未解。且明初篇,十门分别。
前明戒犯,业必有因,故以四戒,配其三毒。
发虽由心,畅必在具,故次第二:起由身口。
业成彼我,非说不晓,故次第三:自作教他。
上明成业,未辨境缘,故次第四:犯分三趣。
犯境内外,义须分别,故次第五:境约自他。
前虽讫境,成其犯缘,未知心业交杂之相,故次第六:明心错误。
心境乃彰,通局须显,故次第七:明业克漫。
业成乃具,须知制兴,故次第八:明其教意。
由致虽陈,前后未显,故次第九:明其颁位。
上来两众,诸相乃分,下类业非,理须明识,故最后「列成任运」。
释初篇,叙生起中。初句指后,「且」下,显今。上二句总标,「前」下,正叙。文为十段。初段创起,文不因前,后九皆有蹑前生后,就文寻之。
初言「戒犯」者,谓于戒有犯,或可写倒。言「有因」者,业依惑起,故指毒为因。
「发」下,叙第二。「具」即身口,准下通分止归二业,互造则兼三业,今云「身口」,且就通标。
「业」下,第三。事假他为,故云「彼我」;必涉言教,故云「非说」等。
「上」下,第四。初句通蹑上三。
「犯境」下,第五。云「内外」者,「内」即是己,「外」即目他,如「漏失戒」引《五分》文,以自他身,分内外色。
「前」下,第六。初二句,承上四五。
「心境」下,即第七。初句总蹑上六。「通」、「局」即对「克」、「漫」。
「业成」下,第八。初句亦通总前门。言「教意」者,即明初篇对何而制。下对三毒,以立四戒。
「由」下,第九。初句蹑上兴意。言「前后」者,谓明四戒列次所以。「颁」字音误,义合作「斑」。
「上」下,第十。初一句通蹑前九。「两众」即具戒僧尼。「下类」,即余三众。
上之十门,总束为六:初文是惑,二、三即业,四、五明境,六、七心境交互,八、九属教,第十约人。
【疏】先解初门。
【疏】婬之一戒,无始染本,起因三毒,成必在贪。故《善生》云:「若为自乐,是名从贪;婬怨眷属,是名从瞋;于所生母行非梵行,是名从痴。」境交内顺,非贪不辨。以痴不遂,瞋是相违,故两不成。
配毒中,婬戒分三。初明起成。「起」即据始,「成」即取终。「故」下,引经证起;「境」下,约义辨成。
【疏】杀盗二戒,犯通损、益,终因三事,互起相成。
杀盗中,标。云「损、益」者,谓损他益己。以婬唯适已,而非恼他,杀盗两兼,故云「通」也。
【疏】何以明之?即《善生》云:「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名从贪;若盗怨物,是名从瞋;劫夺下姓,是名从痴。」如《律本》中「烧、埋、坏色」,不益己故,名瞋起成。如《僧祗》中「摩摩帝互用佛、僧之物,皆犯夷」者,痴心起成。三毒互成,可以显也。
盗中。初句征起,「即」下引示。初引《善生》,备明三事。「下姓」,即简大姓,如婢仆之类。贱故不贪,非怨故不瞋,故是「痴」也。「如」下,引二律盗相,义判二毒。「摩摩帝」,即经营人,彼以塔无物,僧有物,即持僧物治塔,得重罪。「三毒」下,结示。盗本贪犯,余亦能成,故云「互」也。或可上据三单始终为言,此示兼具,故云「互成」。应云:贪起瞋成,贪起痴成。余二为头,亦各有二,则为六句。或复具三,如取怨美物,谓无因果之类。文不委出,故云「可显」。
【疏】因解杀戒论心。如《善生》云:「贪利害命,瞋杀怨家,痴谓有福杀老父母。」又《杂心》云:「如毒蛇等,于人有害;父母老病,谓杀无罪。皆是痴摄。」又《成论》中:「依王旧法,约罪杀人,自谓无罪,但是痴成。何以故?具足杀缘。」心依惑故,互起相成。
杀中,初标。云「因解」者,谓准盗明杀,次第相由,故云因解。后云「又依」,义亦同此。「如」下,先引《善生》,通明三事。「杀老父母」者,使其不受病苦,仍谓得福。「又」下,别引二论,义准为痴。蛇既害人,杀故无罪,今多此见,即是痴人。《成论》「依王法」者,如今官典,刑戮于人。言「旧法」者,谓是先王所制,依行无罪。言「痴成」者,是今所判,准《论》但云「亦应得罪」。「何」下,推释有二意。初约具缘释。《论》云:「以四缘得杀罪:一是众生,二知是,三有杀心,四断命。」、「心」下,次约依惑释。以烦恼未除,动必结业故。杀本由瞋,贪、痴能辨,故云「互起」也。
【疏】又依演出大妄语戒。本为利己,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为财利,自受乐故名贪,怀怨名瞋,畏死名痴。」
妄语中,初科,标。云「依演出」者,倣前杀盗,通三心故。为利是「贪」,称圣是「痴」,「兼瞋」一句,对破他解。「故」下,引示可解。
【疏】有人言:「思贪名利,言了即结,畅思事竟,则无瞋、痴。又言章虽了,前闻不信,既无名利,反增瞋、恼,何得有贪?」
今解不然。夫言妄语,取其声相,言了即成,岂后得财方名成也?
次科。初引古。彼分两别:初约得利,唯局贪成;后约不得,容兼瞋毒。「今」下,正斥。妄取言了,不待得物;瞋在后起,不名成业。应如《善生》怀瞋而诳,则相兼明矣。
【疏】此之四戒,成犯之处,即结究竟,后之畅遂乃随喜业。如婬侵境,盗取离处,杀据命断,妄在言了,斯至果也。或有境交、离处,心无染、夺者,自在别开,非关大判也。
总判中三。初分前后业异。「如」下,示结犯分齐。「或」下,指境想差别。「境交」即婬,对下「染」字。「离处」是盗,对下「夺」字。文略杀妄,可例知故。
【疏】二、明三业业门者。
【疏】通约四戒,用分二业,前三身犯,第四口犯。
三业中,「通别」两分者,《义钞》名「麤细分」,亦可约单互分。通分,可解。
【疏】别就互造。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义,由无语故。
别中,婬戒。「由无语」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佗作犯兰,不作但吉。
【疏】杀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条。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断,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业,故知枝条。
杀盗,不互中,初科分二。初立义。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结业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谓旁兼。「所」下,征释所以。初释根本,「口」下释枝条。
【疏】问:「口业不得独成杀盗。云何呪物过关、杀人,既得成重,曾未身助?」
答:「如论所陈,凡有呪法,皆使鬼神扶物过关,及以断命。假彼身助,方成业也。」
初难中。初牒前,「云」下,立难。「呪物过关」,即盗王税;「呪物杀人」,谓符祝厌祷。《律》皆结重。此并口作,俱不假身,故引为难。答中。「如论」,即指《多》、《杂》。既凭鬼神,还同身助。
【疏】「若尔,须身方成业者,如师子吼杀兽,壮夫咄杀人,岂有鬼神身业相助?」
解云:「亦由人畜身壮声大,不乖前义。」
次难中。「师子」,《尔雅》谓之「狻猊」,食虎豹,或一吼则令兽死。引畜类人,明无他助。解中。「身壮声大」,虽即自身,义同他助。
【疏】「若尔,深河诳浅,口造身业,彼依而死,何必身壮?无学著衣,身造口业,彼依其言,何有口助?」
「今释此义,亦由问答。身业渡河,死方成业。口业亦尔,亦须他助,无独成义。」
后难中。初约口成杀业,而无身助。「无学」下,约身造妄业,而无口助。或人施物问言「是圣人者,须著三衣」,贪施即著,则犯重罪。释中。并约所杀所诳,以明身口两助。此应古解,于义未显,疏家助成,故标「今释」。
【疏】若依《多》、《杂》等论,三业不互。所以者何?业性异故。事不究竟。言虽了了,未得成业,要由身助。又云:「如自在者语,仙人意嫌,必须人鬼,相助成业。」
次明互造。初文为三。初示宗。「《多》、《杂》等论」,皆有部所计。「所」下,出不互所以,则有二意。初约业异释。若约能造色,身是可见有对,口即不可见有对;若据所造过,身造婬、盗、杀,口作诳、妄;若约所发,业性不混;若取来报,感果不同。「事」下,次约事不竟释。初句立义;「言」下,释成。「又」下,引类。「自在者语」,如王大臣遣使杀戮,此证口互。「仙人意嫌」,如下所引,此明意互。身造口业,例亦如是。「是圣者起」,必假他语,即是口助。
【疏】若依本律,《成论》所通,三业互造,各自成业。故彼文云:「杀不善业,身亦可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呪杀;心亦可造,有人发心,能令他死。」故彼论云:「如《和利经》说,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杀那罗国。如檀特等诸险难处,皆诸仙人瞋心所作。」
今宗中,初科为三。初示宗。「各自成」者,随约能造,结业成罪,不同《多》、《杂》从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引示。且明杀业,余可准知。初通明三业。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为互。云「教死」者,《论》云「教勅」,即是遣使,文无叹死,义亦同之。「故」下,别示心造。《论》文二节,初引经证。「那罗国」者,具云那罗千陀罗国。「如」下,次举事证。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经音义》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此云荫山。此明仙人心业强猛,证上起心即能害故。
【疏】因此义张三业互相。身造口业,著脱三衣;口造身业,教死诵呪;意造身业,仙人一瞋;意造口业,布萨默妄。如是例通,以类诸戒。
约义中。如前引《论》,但明杀业,口意造身;今总诸戒,通论交互。文中四位,身口各一,意则兼二。结云「通诸戒」者,上文且据杀妄为言,目余诸戒,身业教人(如教人盗及咒物过关等),口业现相(如二麤语等),并摄诸句。
【疏】问:「意造二业得互起者,何故身口不造意业?」
答:「意是业本,二具由生,可以知也。」
问答中。本得兼枝,枝无造本。于义易知,恐疑故问。「二具」,即是身口。
【疏】妄语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类之。
妄中。初明正业。「亦」下,明互造。现相,必约前信,故须「无疑」。义句已明,故云「比前」等。
【疏】三、自作教他门,教遣分别。
【疏】先明教人。
【疏】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前人,于我无预,不得同犯。
第三门,初婬中。「于我无预」,言能教人,不预其乐也。
【疏】杀盗二戒,过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克,所使意异,或时节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颠狂、舍戒,缘阙,但有少差,于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无寄,随作相应,皆名为犯。
杀盗中。初通明犯相。「损益」之言,不殊前释。「或能」下,二、别简克、漫。初「克」中,「或时等」者,且列五异。「时节」、「坐立」、「缘阙」此三竝约所教。「颠狂」、「舍戒」,则通能所,故云「互」也。
问:「如教杀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答:「既云克心,能教应言『见坐可害,立不应害』,此则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
「时节早晚」,亦同此释。
次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疏】大妄语者,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不同犯。
妄语中。
问:「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称己,自得名利,岂不犯重?」
答:「此落后遣,非此所明。」
【疏】教者离己义疎,遣者向己义亲。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说己得圣,利乐是我,犯齐究竟。杀盗两戒,无有遣义,故非所论。
次明遣中。初分示。「离」,合作「利」,写误。「何」下,推释。可解。
问:「『杀盗』何以『无遣义』耶?」
答:「遣人杀己,罪不至果。岂有令他盗取我物?是则婬、妄二戒,遣重教轻。杀、盗两戒,有教无遣。」
【疏】四、明三趣门,罪趣分别者。先以罪对趣,后以趣分罪。
第四门,标分中。初即以罪历趣,以辨重轻;后谓将趣历戒,以简通局。
【疏】初中。约人犯四,唯夷一品。对非人犯四,则夷兰二品。对畜生犯四,罪则四种。婬则犯夷,盗诳皆吉,杀则犯提。若知解人语,或能变化,杀诳皆兰。盗亦应同,而《律》不列。报异人故,杀但犯提。盗比外部,则得吉罗。解语变化,相滥于人,故盗犯兰。
初科。初人,可解。非人二品,淫戒犯夷,余三竝兰。畜中四种。上列三品,「若」下,示兰一品,则为四矣。初指二戒。杀戒云「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杀者竝兰」,妄戒亦云「若不能变形,向说得吉」(反显能变须兰)。次例盗戒。初二句,例准。文出杀妄,盗戒无文,故言「不列」。「报」下,释所以。初明报异结轻。此本明盗,举杀助显,以杀戒简犯,文最明故。「比外部」者,《十诵》、《多论》「鸟兽食残,取者皆吉」。「解」下,明报滥须重。
【疏】次以趣分罪者。
【疏】婬之一戒,三趣同犯。良以烦情内逸,垢心厚重,不问境之美恶,但是正道,适畅不殊,故制同犯。又不就损境而制,故不得论趣优劣。何以知然?尸上行非,同犯重摄,知何所损?但是生死根源,故偏禁制。
次以趣分罪,淫中。初示犯。「良」下,显意有二:初约染心不异;「又」下,约前境无损。又三。初示义。「何」下,举证。《律》中「若死未坏,若多未坏,婬皆结重」。「但」下,显制意。欲为有本,婬染偏重,故推此业为「生死源」。
【疏】下之三戒,人重余轻。
明余三中。三戒大同,故先通示,不无少异,下复别论。
【疏】何以知然?良由人趣善因所招,生处报胜,知解者多。于此财物,恋著情重。及至盗夺,守护亦强。能令失者怀恼增苦,故有欺侵便得极重。非、畜两趣,一一反前,虽有盗取,但制轻罪。
盗中。初征。「良」下,释。前明人重,凡有五义:初报胜;「知」下,强识;「于」下,系著重;「及」下,护心强;「能」下,恼多。「非」下,次释余轻,异上五义,故云「一一」等。
【疏】问:「地居诸天,报胜解多,盗结轻者,岂不相违?」
答:「天报乃胜,趣别盗希。于财著少,纵盗恼微,故结非重。如盗北洲,但制轻罪,于物无我,无所著故。」
问中。「地居天」者,谓须弥已下,依地住者,简异空界。然盗空天物,结罪无殊,但取下地有可盗义,故偏举之。「报胜解多」,即上人中初二两义,而天又胜,故曰「相违」。答中。初二句,对上人中前二义。报解虽胜,盗取稀故。「于」下,反上后三义。著少、恼微,义兼护弱。「如」下,引例,可解。
【疏】杀相亦尔,人重余轻。何以知者?亦由人趣报胜,根器有缘,能修诸善,出家成圣。然彼形心,俱是道器。今若加害,断彼相续,即是障道,为过情深,故制极重。余趣反上,报微故轻。
杀戒,胜劣中,初科。上二句指同。「何以」下,释所以。初明人重。「亦由」者,亦前盗戒。「有缘」者,南洲具四缘,谓见佛、闻法、出家、成道;东西二洲,无见佛缘;北洲难地,故非所论。文中,且举下二缘耳。(或作「有仪」,非也。)「然彼」等者,示制重之意。「余」下,次简非畜,以不具诸缘,故云「反上」。
【疏】是以《多》云:「三归五戒、木叉解脱,沙门四果、佛及辟支,必在人道,漏尽成圣。」故有损害,便得重罪。天虽报胜,不能出家以成僧宝。
引证中。彼论问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罗夷」,答如文引。「木叉解脱」,即是具戒。上明三种因法,则在凡地;「沙门」下,三种果人,唯局圣位。修因克果,俱在人中。「天虽」下,简余趣。「不能出家」者,彼论帝释语目连云:「一天子、一天女,妓乐自娱,不能自割。况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乐以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而染乐缠缚,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然此,且据一相以论。至如诸经,帝释、梵王多临法会,诸天闻法,得道亦多,则非言限。
【疏】又复趣别,相杀义希,故就此义,害得轻罪。
次约义希。在文可解。
【疏】问:「趣远杀希,得轻罪者,共天行染,趣别应轻?」
答:「天位高远,理绝恒心。但婬欲炽盛,不择境之美恶,容有下赴。为之义数,过于杀盗,故制重罪。如《律》文中,天女事证。又如人道,下染畜趣,即此良证,何事疑?」
问中,以婬天亦重故引为难。答中。初承来问。「绝恒心」者,不同下地,欲心相续故。「但」下,正答。婬数余疎,重轻乃异。「如」下,引证。《律》中,有比丘与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罗夷」。「又」下,举例。即《律》中,有比丘与猕猴行婬,因制「共畜生」等。以人染畜,例天就人,于理明显,故云「良证」。
【疏】问:「盗天杀天,同得兰者,盗畜杀畜,如何轻重?」
答:「畜保命重,于财轻故。」
问非畜中。盗杀二戒,天同畜异。以杀畜犯提,盗犯吉故。答中,反彰天报财命俱重。
【疏】「若尔,何故《律》中『龙珠』、『鸟翅』,一去不还?」
答:「犹是借喻,以轻况重。」
引缘难中。「龙珠」者,昔有螺髻梵志,居恒水边,为龙所挠,佛令从彼乞颈下珠璎,龙即不来。「鸟翅」者,昔有比丘住林间,正患夜半众鸟悲鸣,佛教乞鸟两翅,即飞出林,不复还矣。引此二缘,则显畜类于财亦重,则违上义。答中。此出「房戒」,因诸比丘乞求多故,人皆逃避。佛将制戒,因说此喻。彼云:「佛告比丘,鸟兽尚不喜乞,况于人乎?」故云「借喻」等也。
【疏】问:「妄语论趣,人重余轻者?」
「凡欲显招名利,人趣是长。发言诳彼,彼多信奉,故制与重。余趣不尔,报别非解,纵有润微,故但轻罪。」
妄中,初解。人重二义,释文,上二句明招利义。偏在人中,故云「长」也。「发」下,即信奉义。人多识别,非人邪谄,畜类愚痴故。「余」下,简非畜。言「非解」者,反「信奉」故。言「润微」者,反「名利」故。
【疏】有人解云:「道之修成,会在人趣。容有修成,克在己用。今故诳他,自败其志,失利处深,岂不制重?余道不尔,反前故轻。天趣虽胜,不能修善,又报得通心,诳无信义,但制轻罪。」
修道解中,初文亦二。先叙人重。以真实圣道,自他并有修成之义,若用诳人,反成两损。「自败」是损己,无正信故。「失利」即损他,令虗解故。「余」下,简二趣。上二句通简非畜。言「反前」者,皆障道故。「天」下,别简天趣,二义释之。「通心」谓他心通。言「通」有二:圣人修道得,天、鬼业报得。
【疏】问:「天得通心,诳无信义得轻罪者,将佛以例,诳佛应轻?」
释难中。佛具神通,诳亦无信,合同天趣,不当重轻。
【疏】答:「天是异趣,不信故轻。佛虽无信,佛亦无怖,约制从人,言了即结。又且诳怖为义,不取元情,但使言了相现,不问信与不信,怖与不怖,皆结正罪。不同杀佛,命不可断。无学同人,义不待言。」
答中。初约所诳释,以显不同。不信虽同,准「恐怖比丘戒」,怖佛亦提。然佛无怖,制罪同人,可为今例。「又」下,次约能诳释。初正释。「不同」下,简异杀戒。「无学」下,例同罗汉。准佛可知,故云「不待言」也(有作「待信」,非也)。
【疏】五、明自他始终门。
第五,标中,即两门合明。
【疏】初明自他,则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别,须配四戒。
【疏】婬约三例,犯同一夷。引文证成,历然可领。
初门,淫中。初例可解。次例,即怨逼受乐。三,即《律》中长根、輭脊,自淫皆重。令「引证」者,上二出《戒本》,后一见《调部》。
【疏】盗三例者,自盗他物,得重不疑;余二无罪,故不论也。
盗中,初科。唯初例犯,「余二无罪」,皆非盗故。
【疏】「若尔,自盗言无罪者,何故《律》中盗得己衣,犯偷兰邪?」
答:「此是境差方便罪也。前盗他物,错得己衣,望他物不得,结偷兰也。自得衣边,复有何罪?故知自盗不成盗,以无他境故;自悭则成悭,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贪增自故。可以例知。」
释疑中。初牒前伸难。即《律.调部》,有比丘欲盗佗衣,错得己衣,佛言:「犯兰。」今言「无罪」,违彼文故。答中。初定罪;「前」下,释成;「故」下,例显。
【疏】杀三例者,自杀他,他杀自,此二可解。
杀中。初科二例。「杀他」夷重,「他杀」无过。
【疏】自杀自身,如《善生经》「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瞋心故」。又《十诵》云:「颇有杀人不犯夷邪?谓自杀也。」
第三中,初科。《经》据无瞋,不结业故;《律》约无戒,不至果故。
【疏】有人解云:「不立进趣,自杀无罪,以命断时,无戒可犯。若依《五分》『结前方便,命断偷兰』,据此为言,进趣义显。」
引古中,初文。进趣方便,本律则无,《五分》则有。自古章疏,用舍不定,是以此师进退两判。《义钞》云:「《四分》不立进趣,自杀夷、兰并无,但得杀业不善道。」又云:「纵立进趣,何咎?」虽有两判,今须准犯。
问:「进趣与近方便何异?」
答:「如前已辨,寻之可知。」
【疏】问:「如《律》『自杀不死犯兰』,此何罪邪?」
答:「方便自杀,缘差不成,戒在故结。若死有因,同前进趣。」
次科。问中,文出《调部》,欲定罪体,故引为问。答中,初正答。由不至死,即是「缘差」。「若」下,简异。「死同进趣」,颇见昔非。
【疏】又以三例,通诸下篇,自打、自谤、自覆等戒,至时引用,成其说功。
三中。后篇不出,故此总示。又约随有自他可历者为言,不必一槩。「打、谤、覆」三戒,并初例成犯,第二不犯,第三打、谤无犯,唯自覆自犯吉。又如「摩触」,自触他,他触自,并残,自触自吉。「麤语」亦尔,《五分》互向说,亦犯残故,自语自应吉。如是类通,临文自历,故云「至时」等。
【疏】妄语三例,可以意辨。
妄戒。上二可解。自诳自吉,以乖言说之仪故。
【疏】次明始终所犯分齐。初戒据始,侵境即重,不待情乐。杀戒据终,要唯命断。盗、妄两戒,据中成犯:财虽离地,犹未得用;妄虽言了,未得名利。如是准知。
始终中。初戒且据造他;若约怨逼,须论情乐,才乐即犯,亦同于始。「盗妄据中」者,盗约正取为始,得用为终,故以离处为中;妄以正说为始,得利为终,言了为中。
【疏】六、明心有克漫。
【疏】言其「克」者,本情专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
第六,示名中。克唯有一,漫通大小。「克」即训定,「漫」犹遍也。(准前「生起」,「克漫」在七,述作随时,不必确定。)
【疏】审名既定,约婬为言,犯无克心,同成极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由出家所为,断爱为先。今既反染,违出家意,所以随境,制通犯重。
婬中。初判犯,「何」下释成。初句征,「但」下,释,有二。初叙制犯。初四句通示。「染心将欲」,即起方便。「期此会彼」,即至果本。「或」下,别显。余人非畜为「境转」,想疑名「心转」,或「境心俱转」。「由」下,次出制意。初叙出家本志,「今」下,次示制教所以。
【疏】盗、杀不尔。虽有犯者,犹自感圣;不同前戒,欲为障道。所以邪舍是凡,檀尼入圣。升沈既异,克漫明分。是故盗、杀克心相当,方成重罪;心境俱违,但结方便。
杀盗中,初科为二。初对简,又二。初示异。「所以」下,引证。「耶舍」,即须提那子,犹是内凡;「檀尼入圣」,缘如后引。「升」下,正立克漫。初二句蹑前生起。「是」下,略示克心。以克有重轻,漫唯通犯,但明克异,漫则可知。
【疏】有人解云:「盗、杀两戒,亦有作克不成克者。如害怨命,及坏怨财,与余人、财,同室难别;放火烧时,知财及人,彼此同损。以此义约,虽克同漫。前言成者,克对财境可分者言。」
次科,他解中。初立义。「如」下,举事显相。期心在怨,理应是克。余人同处,还成于漫。「前」下,点前所立,义是可分。
【疏】如《十诵》中,有官逐贼,道逢比丘,问见贼不。有嫌示处,死者犯重。若唯瞋一,余贼因死,瞋者犯重,非瞋死兰。据此文证,作克成矣!然犯兰者,杀缘不具故也。
今义中。初引诚量。「有嫌示处」,此明漫犯。「若唯瞋一」,即是克心。「据」下,准文以决。验前同室,怨重余轻。上二句正决,下二句释兰所以。「缘不具」者,无杀心故。
【疏】妄语戒者。
【疏】有人解云:「本诳前人,望招名利,无心诳余。余虽闻圣,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济处,为人说法,尼听过暮,则同不犯。」
妄戒,他解中。初立义,「如」下,举例。即下「九十」教尼至暮「不犯」中文。正为之人,同上「所诳」;尼因预听,同上「余闻」。
【疏】今解不同。说法远嫌,开为遮俗;此是性罪,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现,内知历然,犯无克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克随犯。
今解中。初斥非例。「若」下,立义。妄语论克,不同杀、盗。但有多境,则不成克。单对一境,方成克义,如本期人,畜现非犯。
【疏】七、明错误门。
【疏】夫立错误义者,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逐事曲寻,相则难分。随名克定,位容有别。「错」就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心谬忘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忘,故谓之「误」。
第七门,释名中。初通示,「遂」下,别释。初略分,上二句明随事寻名,名则有滥。如下诸部,互出不同。「随」下,次明以名定事,事则可分。如文所示。「所」下,委释。初释错义,「若」下,释误义。准文显相,不出境心。论境有二:一、现不现别;二、多与少别。心亦有二:一、忙乱迷谬;二、临机前后。如是寻之,不更繁释。
【疏】既分两相,须配四戒。
【疏】初之一戒,无论错、误,患起内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问迷误,或此彼、男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重。
婬中。初示不立,「但」下,显犯。初明误犯,「境」下,明错犯。
【疏】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为我所有。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重。
盗戒,大漫。不论错、误,三趣随犯。
【疏】若先克定,要取人物,不盗余趣。及往盗时,境交想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心,犹属本主,以于此物,元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起盗,后方成重。
小漫中。初示起心。「及」下,明造境,初判非犯。「境交」是错,「想转」即误。若得人物,犯重无疑;若非、畜物,则开无犯。「不称」下,次释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称」者,本期在人故。「犹」下三句明境非。「属本主」者,犹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双结。「后」下,明后犯。前开离处,「后知」「起盗」,则非所开。非畜兰吉,望盗云「重」。
【疏】二、对人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
对人中。初标示,「如」下,显相。初示心境俱差,「据」下,明开犯所以。初二句蹑上境差。「据此为异」者,本期张人故。「境不称」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蹑上想差。「故」下,结示。
【疏】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金得银,还置本处,不得盗罪」。如《律》男想盗女物者犯,据漫心也。
同主中。初通标。「故」下,引示。得银许还,则知离处,不即成犯。知银不还,后心自结。「如」下,点异。《律》文「结夷」,似不开误,故须引决,与上无违。「据漫心」者,谓小漫也。前之三门,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后二克心,别开自他。又前对异趣,二对异人,三约异物。
【疏】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错误,同成一重。若论克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或以迷忘。非、畜虽死,不称本期,又无杀心,错误不犯。
杀中,初科。前明大漫,同上无开。「若论」下,次明小漫。而云「克」者,对大为言。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明异趣俱开。初示乖期,「及」下,明开犯。「交涉」是错,「迷忘」即误。
【疏】二、就人趣以论错误。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如上「方便」,已为分别。
次人趣,正示中。初总标。「如」下,别释。前释开错为三,初明标心。「现」下,明对境。张、王并现,故云「历然」。期意在张,故云「心别」。「及」下,示错相,「若论」下,次释误犯。初文断犯,「若」下,释犯所以。「如」下,指广。即上卷「境差方便」中。
【疏】问:「如上解释误重错轻。何故《五分》,意欲杀彼,而误杀此,犯偷兰者?又如《僧祇》,多人同行,欲害前人,误伤中后,名不犯者?」
问中。初二句领前。「何」下,引难。《五分》、《僧祇》,并以误轻,与上相反,故须通决。
【疏】答:「此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义,可分错、误。何以明邪?如上律云,多人相逐,害彼伤此,岂非境交犯轻,是其错义?又如《僧祇》,弟子偷师衣,误得己衣,不分与他,半满犯重。此据境殊,前后同制重者,即误义也。」
答中。初指二律名滥。「何」下,约义定文。初决上《僧祇》,误即是错。《五分》准同。「又」下,别引彼文,证成误重。故知彼律虽皆名「误」,轻重自分。彼云:「弟子共要,偷师衣共分,暗中误偷白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
【疏】论妄语业,异趣通辨。错犯,误非。漫心无简,错、误随犯。
妄中,初科。上二句标。次一句即小漫。本欲诳人,非畜境交,错亦随犯。前后差互,境想开迷,故误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疏】二、对人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重。
次对人中。亦即小漫。准知大妄,不开克心。
【疏】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又如增慢,迷凡说圣,既非情过,误亦非重。若就圣法,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皆同一重」。
三中。初总标,「心」下,别释。初明从圣称凡。文唯明「错」,误亦应开。「又」下,明迷凡称圣。文举增慢,迷己所证,常人迷语,理准同开。若论错说,不犯明开,此不在言,故所不出。上约凡圣互论。「若」下,单就圣法以辨。心虽错误,说圣不殊,故无差降。
【疏】问:「盗戒定相,得有错、误,何为妄语,言了即结?」
答:「盗相为言,离处有损,必不损主,故有错、误。妄语不尔,言了诳成,故无错误。又云:『物还本主,心无恼故,本无盗心,错、误不犯。妄有心诳,前境相应,言声一吐,则无退悔,故不同盗。』」
问中。前明对人,克心俱犯,与盗不同。又似即上错说圣法,比前盗戒,同主俱开。答中。初约前境释。盗容后还,故不损主;妄令虗解,无非欺诳。「又」下,次约本心释。盗本无心,于事可解。若据妄语,本亦无心,但望对境,非无心故。
【疏】八、明教兴门。
【疏】原圣制戒,本为止恶,业之所兴,要唯三毒。故《十住》云「三三九种,三烦恼生」是也。又《成论》云「前行后三,后行前七」。故制四戒,为对此三:对于贪故,立前二戒;瞋痴当分,故立三、四。
第八,正示中三。初示制意。「恶」通业惑,「止」分近远。今明教本,须对惑论。「业所兴」者,推示业本。「三毒」之言,大小两乘,并通惑业。业谓意地三业,即瞥尔、重缘以分相;惑谓性中三妄,即见、思、无明以为体。良以无始结晴,熏积日深,触境发情,徧造诸业。业虽无量,不出三毒,以为业本。然佛制戒,现止业非。究其远图,为清心惑。是则深穷制意,曲尽教源。四重既然,余篇皆尔。「故」下,次引文证。《十住婆沙.除业品》文,「三三九种」:身、口、意为一三;自作、教他、见作随喜,为二三(上六业道);现报、生报、后报,为三三(此三苦道)。「三烦恼」:欲、色、无色三界系(此三烦恼道)。然则界系,即毒为体,由毒起业,由业感苦,故云从三「生」也。次引《成论.业道品》。彼问曰:「何故名为业道?」答:「意即是业,于此中行,故名业道。(『此中』,即指十恶,谓心该徧也。)先行后三中(先发贪瞋痴),后行前七中(后形身口七支。十恶中,七支在前,三心居后,故此分之)。」此明意思先起三毒,后至七业,则显七业发自三心。「故」下三,分戒配毒,以彰教意。
【疏】问:「毒发成业,势分相似,有何义故,双只对异?」
初问,蹑上分配,难其不等。
【疏】答:「贪心虽一,境殊内外;通须历止,故因立二。瞋境亦二,罪则有差。痴慢诳境,局唯在情。故有殊也。」
答中。初示前双对。「内外」,即情非情。然盗亦通人,且就多分为言耳。「瞋」下,明后只对。初二句明瞋毒。「境亦二」者,内境易解,外即草土,掘坏犯提,罪不同篇,故无双对。据论掘坏,未必由瞋,但俗计有命,讥责无慈,故望损伤,义同瞋杀故也。次二句明痴毒。非情无诳,唯只可知。下一句结异。
【疏】如《律》文云:「婆罗门问阿难:『汝世尊,何故为诸比丘制增戒学?』答:『为调贪欲瞋痴令尽。』」如此文证,故知不疑。
引证中。即孔雀冠婆罗门,请问阿难制戒之意。初引问词。但云「制戒」,不唯四重。然种类所收,皆归根本。虽明四戒,即见诸篇。下引答词,证前有据。
【疏】问:「戒防业非,不除性惑,何故对此立戒殄邪?」
答:「上以广明,可谓依因之所本也。」
次问。戒学防业,定慧除惑。如上所对,三学乱伦,故致此问。「殄」,灭也。答中。指「上」文见初卷「教兴门」,及「解开名义」中。「依因本」者,《遗教》意,如常所闻。
【疏】问:「僧四对三,尼八何对?」
答:「前半同僧,故无异释。后半枝条,还同前判。」
第三问。尼有八重,前四同僧,后四即摩触、八事、覆重、随举。答中。上指前四,下明后四。「触」、「八」及「随」,并是婬类,同对贪毒。「覆」是妄类,即对痴慢。故曰「同前」。
【疏】九、明先后,出对治门。
第九,标中。二义合为一门,「先后」即制教次第,「对治」即起行差别。
【疏】所以先后次第者。
【疏】有人言:「由爱染气分,无始故习,喜怀犯故,所以先明。如是次第,终于妄语。如诸篇首,漏失、长衣、妄语等类,可以求也。」
初门,人解中,初科。初句明现起婬心,「气分」,谓势力也。次句明积劫熏习,释上气分之盛,发下喜数之由。即下《论》云「心心系缚」,自可知矣。余之三戒,次第渐稀,故云「如是」等。上正叙本篇,「如」下,举余篇为例。
【疏】有人言:「对毒立戒,贪既在初,故婬第一。」
次释。同前配戒所说。贪对二境,内重外轻,故盗居次。
【疏】如《僧祇》中「佛成道后,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后一人半影,为邪舍犯,故制初戒」,则当此间十月二十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后二人半影制」,则当此间九月十日也。第三戒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则当此间九月二十四日也。第四戒者,「同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后三人半影制」,则当此间十月十三日也。若如上制,从犯次第,文相甚明。
引教中,《僧祇》,初引文。彼宗戒本,四重戒后,各标时节。四戒间年,俱是「冬分」,即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共有八个半月,对数可见。言「人影」者,彼约人身,量日中影,以定早晚。晨朝西影,初长后短,午后东影,从短渐长。即以人身为度,计有几影;不及全半身者,则步之以脚;不及脚者,即加之以指。文中比对此方日月,并疏家之言,疑本是注。「若」下,示次第。
【疏】又《智论》云:「婬法不恼众生,心心系缚,故为大罪,律中初也。」
次《智论》中。彼列十业,杀恼众生,合标戒首,婬无所恼,不应在初,故《论》释之,方知有以。又云:「比丘之法,今世取涅槃故。」准前《僧祇》约制缘次第,《智论》据障道重轻,兼前人解,总为四释。《僧祇》从缘,事虽的实,不妨为表前后诸意,故使缘发次第冥符。
【疏】问:「同是出家,法不异故,有何三众,与僧不同?」
解云:「下众前五,犹本俗戒。后之五者,出家增之。」
问答中。初问。沙弥十戒,以杀戒居初,式叉虽加六法,还即十戒为体,所以问词通标「三众」。答中。即约先五次十相由之义,仍依前相,故云「后增」。非谓十戒,道俗两别。应知增五为十,并是「出家」。增十为具,俱成大戒。
【疏】问:「戒法是通,道俗无别,何义次第二种不同?」
次问。在家五、八,亦杀为初。据俗本异。欲彰二戒不同所以,故发斯问。
【疏】答:「出家所为,要断烦恼,道分所障,勿过于欲,故婬在初。俗不修道,断婬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怀杀害,故偏制约,以全断故。」
答中。大约道俗别修,僧修智分,俗修福分。婬欲障智妨道,故僧祇前标;杀害伤慈损福,故俗戒初列。文中,前明僧戒,后明俗戒。又二,初明婬后,「或」下,次明杀先。
【疏】「若尔,三众智分,应婬在初,亦全断故?」
难中。三众修智,与僧无别,不应立戒,反同彼俗。
【疏】有人解云:「人同方便,行道少分,似同而别。」
初释。上句,明同俗。五、十两戒,竝具戒「方便」故。下明异僧。才沾有愿,故云「少分」。
【疏】有人言:「年小惑微,婬恼未发,不妨无慈,故杀在初。」
次释。以沙弥七岁驱乌,十四应法,年在童稚,故婬未发。痴𫘤无知,故多好杀。翻名「息慈」,亦由于此。
【疏】有人言:「小学未通,教非极制,现所禁者,从俗无过。」
三中。心志蒙昧,故云「未通」。例同轻罪,故「非极制」。
【疏】言对治者。对婬,制学离染行、不净观等;对盗,制学少欲知足行;对杀,制修慈悲愍物;对妄,制修实语行等。
对治中。次列四行,翻破四过。临境观缘,以善夺恶,故云「对治」。离恶名止,起治名作;止作俱运,即成双持。
问:「持名奉戒,须约制科,心观化教,那得成持?」
答:「心用双持,义通化制;教行双持,唯局制教。如上已辨,何事犹疑?」
「若尔,『观行』属化,那云『制学』?」
答:「制名乃通,约罪可判。文中,或云『观』者,取其智照;或言『行』者,即是思心。前后互举,随召皆得。」
【疏】十、明沙弥任运义门。
第十,标中。谓沙弥时,先作破重方便,及后受具,正作法时,前事成遂,三性冥犯,故云「任运」。此即前门教他之义。三戒可犯,婬非所论。
【疏】言「任运」者,谓自造恶,方便未就,后更造善,由恶障福,不得成就。然经律中出相不定。
泛明中,且引经论,通明造业。初科。前释名义。造善感恶,即是「任运」。「障福」、「不成」者,此中且约前恶强长,立有任运,故云「障福」。至后正义,自有别判。「然」下,示不定,即如下引。
【疏】有立无者。如《善生》云:「先遣戮人,信迟未至。后受斋时,信至即杀。以戒力故,不得杀罪。」以此文证,知无任运。
引示中,初科。上句标计。「如」下,引据《善生》。初明起杀方便。「戮人」,即杀者。「后」下,明造善事成。「受斋」,即八戒。「以」下,结示。
【疏】若如此者,即《善生》云:「欲受戒者,先止诸恶;若不遮者,不名得戒。」
难中,还即彼经,不应相违。
【疏】解言:「此约贵人常勅杀戮,义同恶戒。以恶强时长,后受齐者虽曰善戒,时短弱故,为恶所障故不得齐。不同前段,暂恶短弱,不能遮斋。以此而推,恶强长者,则有任运,短者则无。」
释中,初义。先释通经意。「贵人」,谓国王、大臣。「恶戒」,即屠、猎者恶律仪戒。「不同」下,简前所引。「以」下,准经双立。
【疏】问:「若恶律仪强长障戒者,今善律仪形俱亦强,何故断善便失戒邪?」
转难中。「断善失戒」,四舍之一,即生邪见,远舍三宝。「善」、「恶」翻对,相违可知。
【疏】答:「障戒不成,已如上解。生大邪见,正是断善,与戒相违,恶强善故。依如《成论》、《善生经》说:『受恶律仪,即失善戒。』如《萨婆多》云:『善恶二戒,互受舍得。』」
答中。初指前义。「生」下,释来难。初正释。上二句示断善之相,下二句明失戒所以。私释:恶是顺惑,发必强盛,是以先恶能禁后善,后恶能断前戒。「依」下,引证。「受恶失善」者,若《义钞》中,准《心论》四舍,无恶戒舍,不取上文。彼云:「得形俱戒后,虽受恶律仪,必不失戒,非断善故。」故知断善恶戒,重轻自别。今引取例,于义不妨。次引《多论》,彼问曰:「善戒人作恶戒人,何时舍善戒得恶戒?」答:「若一说言『我即屠儿』,舍善戒;第二、三说,即得恶戒。」又云:「随时舍善,即得恶戒。」又问:「恶戒自得,从他受得?」答:「自誓便得。以顺生死,随心即得。」《论》中但明受恶舍善,受善舍恶翻对亦同,故云「互」也。
【疏】今正依门,明小学人任运义者。
【疏】有人不立。所以然者?若沙弥时,作罪成,名「吉罗」;若比丘时,作罪成,名「波罗夷」。今则不尔。本沙弥时,教人往盗杀,未离未命断。能教是沙弥,未得究竟罪。及受戒后,彼所教人,离处断命。我是比丘,而未教人,云何得重?
正释中,初师立理。初句标示,「所」下,引释。前明罪聚各异,「今」下,明因果俱差。上明沙弥因不至果,下明比丘事遂无因,人同位隔,故无有罪。
【疏】何以知之?佛言:「比丘教人杀者,波罗夷。」今则不尔,教时非比丘,杀时非沙弥,云何而得重?事义是难,乃可违理,至于制教,未闻驱摈之罪。
引证中。初引《律》文,即出杀戒。「今」下,准文决事,证上可知。
【疏】有人言:「任运业成,何得无罪?然彼沙弥受佛戒已,遣人行恶,即于制教正是相违,如何果成业推违理?又如沙弥犯重,障戒不发。据此论业,因果相由。何得同戒行因,后不受果?」
次解,立义中。初标所立,「然」下,次斥前解。彼云「违理」,未闻违制,故翻前义,责其非理。「又」下,引边罪例难。初举难,「据」下,比例。沙弥犯重,障比丘戒,明知业通于后,那得造因而不至果?「何」下,再责。「同戒」,谓同一戒,即知异戒,各不相成。
【疏】义立既圆,须配四戒。若沙弥时遣人盗、杀,称己感圣。后受具戒,所遣业成。三性之中,任运而犯三波罗夷。由彼异缘,成我身口无作业故。受戒未竟,所教事成,即是边罪,不感戒故。若受戒欲竟,所教事成,则罪戒俱得。以善恶二因,势力相资,俱得成故。
配戒中。初标示。「若」下,分配,有二。初定成犯。前明方便,「后」下,明至果。在文备举三重,临事同别不定。言「三性」者,若论受戒,多是善心,余心不无,故此通举。「由」下,出犯所以。假他身口,故云「异缘」。「受」下,次简感戒。初明未竟。谓三羯磨未至竟处,事成犯吉。此犹沙弥,不在言限。「若」下,受事俱竟,方成夷重,即上所立任运之义。「二因」者,十戒为具因,教人是重因。
【疏】若准《善生》「受斋恶止」者,彼以本无其戒,故约遮制,不同此也。
简异中。如前引经,不先遮恶,则不得戒。恐疑彼文,故为点之。「本无戒」者,彼说受斋,显是俗士,纵先五戒,稀故不论。言「遮制」者,出经意也。「不同此」者,此有十戒少分法故。
【疏】上明义讫,今次释文。
【律】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初篇分二:初有一行,标章门也;中列四戒,释章门也;后已说者,结章门也。
初名「标」者,谓标举一章总意,略示众情,说之梗槩。虽复略举,未显名相,故次第二罗列四戒,成上标相,故曰「释章」。标释虽明,恐生疑滥,若非收解,将何会通?故末号曰「结章门」也。
此「标」、「释」、「结」通于八章,前一具解,后七不述,可例知也。
就文,释中。总分又二。初略分。言「章门」者,后结章中云「标释结中,罪四不别,共为一章,文分三故」。
「初名」下,次牒解。初解标章。「示」,告也。「梗槩」,犹言大略。「虽」下,解释章。「标」下,解结章。「恐生疑」者,准后释云「诸大德,我已说」等,是正结章。「若比丘」下,除两种疑。「不得共住」等,释同住疑,恐人不晓「不共住」是不住二种僧中故。「后犯亦尔」等,释重犯疑,恐谓后犯非重故。须此结文,方决前相,故云「若非」等。「收」即正结,「解」对释疑。
「此」下,指通下篇。
【疏】初标分四:
初云「诸大德」者,将说戒相,恐有异缘,不了净秽,仪乖说听,故命章大告,使思惟行捡也;
二、「是四弃法」者,此正提纲,诸篇极法,勿过此罪,故云「弃」也。
三、「半月」者,示法是时,非余缘难也;
四、「戒经中来」者,明口所传有承据也。
释,标中。初、告众。「行检」,即戒相。二、示法。经标梵号,有翻为「弃」,《疏》中直以花言释之。三、彰时。「缘难」,谓八难、余缘。四、显所据。「来」,谓从彼所出。
【疏】次释章门。文有四戒,不分自别。
【律】初、大婬戒。
【疏】初婬戒者,以义分之,门则有四,所谓制意、释名、犯缘、阙缘。
【疏】就初制意,则有通别。
【疏】言通意者,如上所引,为止毒源。又如《多论》有四义意:一、先作无罪,得除忧悔;二、灭将来非法不起;三、决疑网;四、有十利。
次释章门,婬戒,制意中。「通意」者,义该诸戒,不局婬故。文中二意。初止三毒,指上「教兴」。「又」下,次为四义。初义,如须提那最先犯已,常怀忧悔,由佛制戒,知先无犯。次义,即立戒正意。三「决疑」者,以佛制戒,得知轻重、残无残、可忏不可忏故。四「十利」者,如下戒缘广释。余制皆尔,故云「通」也。
【疏】二、别意者。婬欲性者,体是恶法。既能为作,则生死苦增,炽然不绝,沈沦三有,莫能出离,障道中源,勿过于此。此过之甚,何容不救?是故大圣制戒防之,意在斯也。
别意中。初示过体。「既」下,明结业。「则」下,明感报。「沈」下,彰所损。「此」下,明须制。
【疏】二、释戒名。
次释名门。「相传二名」者,必应古师所立,用标戒首,故此引之。
【疏】言「不净行戒」者。爱染污心,名为「不净」。随染境界,污净戒品,故名为「行」。「行」,即业也,谓所防之罪。「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不净行戒」。
「不净」名中,初科。前释所防,即别名也。「不净」约心,「行」据动身造作。「戒」下,释能治,即通名也。「能」下,双合。
【疏】所以举此名者?戒相寄缘,托境以彰。欲使观过兴厌,修不净观,离染行成。则全正体,纯净无染也。
次科。初句推问。「戒」下,显意。「寄缘」者,通指心境。「托境」者,别召所防。「欲」下一句,即止持;「修」下二句,即作持。「则」下,明行成体净,功由于名。
【疏】问:「瞋痴犯者,不名『不净』,此标何邪?」
答:「此之贪爱,一能发业,二能润业,牵生感果,是黑黑业,俱是不净,故以标名。余之瞋痴但能发业,不能润业,降此一边,故没名也。故《成论》云:『但爱能令诸有相续,邪见等中无如上义。』」
初问。意谓余戒瞋痴成者,如杀、妄等,同是毒染,不立此名,故征此戒独标所以。
答中,初简三毒重轻,前明贪毒。「发」,谓能造新业;「润」,谓滋长故业。「牵生」,谓引生诸趣;「感果」,谓成就异熟。言「黑黑」者,因黑果黑,故云「俱不净」。「不净」,即黑之异名也。《俱舍》云:「或有业黑黑异熟,或有业白白异熟。(上标下释。)诸不善业,一向名黑,染污性故(谓因黑也);异熟亦黑,不可意故(曰果黑也。不可意,即苦果)。色界善业,一向名白,不杂恶故(即因白也。欲界善业杂恶,不名一向);异熟亦白,是可意故(即果自也。可意,即乐果)。」据《论》「黑黑」,通诸不善,今取彼名,别证贪业。
「余」下,次简瞋痴犯者不标之意。不兼「润」义,故云「降一边」也。「故」下,引证。「爱」即是贪。「诸有相续」,即前润业牵生。「邪见」是痴,「等」字收瞋。「无如上义」,谓无润也。彼论问曰:「欲界系烦恼,一切能使欲有相续。色无色界,系亦如是。是事云何?」答如《疏》引。问中通问一切,答中,唯推贪爱,则知余业不能相续。《论》又云:「经中亦说慢因缘生,亦慢后爱故。瞋亦如是。故知皆以爱故,诸有相续。」
【疏】问:「若如此解,不净财食莫不由贪,俱有二能,应名不净?」
答:「所防诸恶,无非不净。此之染过,境偏鄙浊,有识同弊。若不显过,无由可离,故前彰过,举『不净』名。余之贪过,于此犹轻,故从别相以树名也。」
次问。即引提中诸财食戒,比例为难。答中。初二句是纵,贪爱同故。「此」下,是夺,重轻别故。初明婬重。「有识」,通语群生。「弊」,谓耽著,亦可训恶,谓识者恶之。后明余轻。「树」字上呼,立也。
【疏】又戒亦名「非梵行」也。「梵」者,天音,唐言为「净」,「净」者,圣也。出家所为,求圣兴行。今污净戒,退失圣法,故云「非梵行」也。此与前解,言同义异,文中自列。
次非梵中。初标名,「梵」下,释义。初示字训。《经音义》云:「梵言『梵摩』,此云『清净』。」转云「圣」者,约义训也,出有净行,是圣道故。「出」下,合名。「求圣」者,远期道果也;「兴行」者,近修三学也。「此」下,简异。前从过体,此据退圣,语滥义殊,故特点示。又复前名据《戒本》文,此从《律本》,《律》云「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等。
【疏】上来相传,师资如此。今约经律,云「婬戒」。
今解中。初指前二名。「今」下,示今所立。
【疏】「婬」是耽滞专固为名。故俗中「婬」字,随相以释:水边䍃者,为邪咎过;女边䍃者,为邪私也。
故字两列,各有其义。滞雨多者,名为「雨淫」。滞书多者,名为「书淫」。故皇甫士安读书三年,经时不识春秋,乘马不知牝牡,即其证也。
故滞于色,名为「色婬」。即此婬者,亦名为「荒」。故《书》云「内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又其证也。
委释中,初略示。「耽滞」,谓染著无猒。「专固」,谓系缚难舍。前定字体。「䍃」字音「婬」,又音「由」。「水边为邪咎」者,谓为非过甚也。《尚书.大禹谟》云:「罔淫于乐。」注云:「淫,过也。」、「女边为邪私」者,谓耽女色也。《说文》云:「私逸也,故字从女,䍃声也。」
「故」下,释字义。初释水淫字,随事虽别,义意颇同。《说文》云:「久雨为淫。」《晋书》云:「皇甫谧,字士安,号玄晏先生。读书著述,常患风疾,犹手不释卷,至忘寝食。时谓皇甫谧有书淫。」又《类林》云:「汉董仲舒,少小耽学,常下帷读书,弟子不见其面。在家七年,不窥后园(所谓不识春秋)。乘马三年,不知牝牡(雌雄)。」此亦淫书之过度。然「经时、乘马」等,非士安事,学者宜知。
「故滞」下,释女婬字。初示正名,「即」下,引异名。「《书》」,即《尚书.五子歌》,第二章有六句。上二句,谓在宫室则惑女色,出外则多游猎。注云:「迷乱曰『荒』。」文略中间二句:「酣酒嗜音,峻宇雕墙。」(「酣」、「嗜」,皆谓无猒。「音」即歌乐,「峻」谓高大,「雕」谓镂饰。「酣」,尸甘反。)下二句者,谓上六事,人君有一,必亡其国,况兼有乎。今但引证「荒」字,与「淫」义同。
【疏】言此比丘,性无正慧,随尘封附,迷著深结,名之为「婬」。圣知非法,制教防约,依教起行,无由可染,故名为「戒」。
贴释中。初句标机。「无慧」是惑,「随尘」是业,「迷著」是习。「圣」下,初句示教主。「制教」为开迷,「起行」令翻业,「无染」使断习。
【疏】若作此解,不律仪也。何以知之?既言「婬戒」、「盗戒」,明知非善法也。然随俗相,语法不同。西梵所传,前列其境,后以心缘,如「钟打」、「佛礼」之类也。故使经律有斯例矣。若据东夏,先能后所,故应号之为「戒婬」耳。若谓「婬戒」,从本从义也;若谓「戒婬」,从末从时也。两通俱得,慎勿迷名。
会通中。初示名滥。「不律仪」即恶律仪。如屠猎受杀戒,为行杀故;又如外道鸡狗等戒,为修鸡狗行。「然」下,会释。初明两土语异。上二句通标,「西」下,列释。前明西土。「境」即是所,「心」即是能。「如」下,指例。「钟、佛」是所,「打、礼」并能。又如「波罗蜜」,翻「彼岸到」,「折埵理」翻「分四」,「释迦」云「仁能」等。此皆西竺风俗所尚,今云「婬戒」,义亦同之。「若据」下,次「明此方」。反前可见。「若谓」下,会通无在。一以教从彼出,二以天音得正,故云「从本」。因过制教,故云「从义」。此方反上,故云「从末」。时俗所宜,故云「从时」。
【疏】三、缘成犯相,通别分之。
【疏】言通缘者,则徧诸戒:一、是比丘,简余三众,虽同犯婬,但吉罗故;二、制广后,以未制广,但违业行故;三、无重病,以不自知,无负心故。
三、具缘中。「通缘」,即前义门「阙缘方便」七种通缘中第一缘也。初示通义。「一」下,列缘相。初简下位,二简最初,三简心迷。《律》云「颠狂、心乱、痛恼所缠」,此据自不了知是比丘者。「重病」言通,必须简别。「负」,背也。
【疏】言别缘者,据事有二。
若自造境,则有四缘:一、有正境,三趣通论,约报分二,男则二处,女则三处;二、内染心,昏睡无心,开不犯故;三、起方便;四、与境合。
若为怨逼,缘亦具四:一、是正境;二、为怨逼;三、开境合;四、受乐犯。
别缘中二。初自造缘。四种不出心、境。前二离明,后二合辨。三即心为境发,四谓境与心会。二中,「开睡」者,如《调部》「比丘睡中,想起。女见,于上淫已,舍去。及觉问佛,佛言『不犯』」是也。「若」下,怨逼缘。以开境合,约心明犯,缘相有别,所以两立。
【疏】四、明阙缘,亦有通别。
【疏】言通阙者,如前「方便不成」中说。
四、阙缘中。「通阙」即指义门七缘。
问:「具缘止同第一,阙缘通指七者?」
「必有所以,寻文可见。」
【疏】言别阙者,当戒为言。
一、阙初缘。非道道想及疑,得二偷兰。阙境还立,是正境界。
阙第二缘。无染心者,则无有犯,谓入无记及明观故。
阙第三缘。未起方便,威仪不破,但犯吉罗。若动身相,则有次近二方便耳。
阙第四缘。未与境合,有二偷兰:从破容仪,去至对境,犯轻偷兰,对小众悔;从境交对,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偷兰,依大众忏。
别中,初示别义。「一」下,列释。初即境差,境想后二句。「非道」,如余身分。「境还立」者,复造正道也。
二中。「无记」,开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观」,开后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两阙,即三方便,随止之处,阙不成犯。
三中,初明犯远。「未起方便」,谓未动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显所阙。
四中。但犯次近,阙不至果。「破容」,即动身。「小众」,谓界外四人,口和受忏。「大众」,即界内五人已上作白忏。「止心」,语通境强、疑心及善心息,并如前说。
【疏】诸篇方便,其例大同;唯罪重轻,忏法差降。并如《羯磨疏》、《钞》广之。
指通中。言「例同」者,谓阙义也。「罪重轻」者,残通兰、吉,下三皆吉。「忏法异」者,残中二兰:次方便下品,对一人悔;近方便中品,同前小众。余篇吉罪,悔法无别。「并」下,指广。「《疏》、《钞》」并明忏法,《疏》见第四,《钞》在中卷。
【疏】就消文中。
次消文相。
【疏】标举戒名「大婬」。「婬」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触」「语」,同成婬行。此就触境有内外也,在内则夷,在外则残也。如尼两触,夷兰二结,相可知也。
释名中。初标示通别,「如」下,引戒显相。初明通滥,「此」下,明所简。「内」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后,身分犯夷,余处犯兰。」以尼内外俱重,与僧不同。然于外触,自分重轻,颇同上义。
【注】佛在毗舍离国。时,须提那子,持信出家,后还本村,与其故二共行不净。诸比丘察知已,言:「当于如来清净法中,于欲无欲,能断渴爱,破坏巢窟,除众结缚,爱尽涅槃。云何乃作如是恶事?」以过白佛。即集众僧,知时义合,取自言已,佛诃责云:「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告诸比丘:「我无数方便,说断欲法,越度爱结。」又说此欲如火如炬,乃至如刀如戟。如是诃已,「此为痴人,多种有漏,最初犯戒。今当结戒,集十句义: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长;六、难调者调顺;七、惭愧者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久住。」诸戒例尔,下并略之。欲说戒者,当如是说。
【疏】就戒缘中,大分为二:
从初至「正法久住,诸戒略之」已来,明结戒相,以显行法;
行虽成显,须有缘依,故次「欲说戒者,当如是说」,辨说教相,以成教益。
戒缘,初文,叙前段中。托缘制立,故云「结戒」。呵过立治,名为「行法」。对后说戒,即是众法。「行」下,明次段。「缘依」,即目说由,说戒警行故为缘,以行凭教故为依。前制治过,名「行益」;后说弘传,名「教益」。
【疏】就初行益,文复有三。
从初至「如是诃已」来,正明比丘不胜名利,兴漏造染,坏其略教,制戒缘起。
过状已彰,理须禁约,故次第二。「此为痴人,多种有漏」已下,明圣随犯,制广补之,使识相行护,发起正业。
然则制戒,岂唯止恶而已,元为集生众善,护持人法,故次第三。「集十句义」下,明若依教奉修,必能广兴出道,绍隆长世。
上来科约,下戒并同,若至彼文,更不解也。
初段,分文中。初云「不胜名利」者,「律序」:「身子请佛制戒。佛言:『未得利养,过漏未起』。」以初出世,法化未通。后渐弘广,信施充积,因兹生过。故知四事众恶之源。有智深思,特须远离。毛绳截骨,世喻昭然;肉骆驼山,昔缘显矣。请详缘本,宜用书绅。叙下二段,一一皆有蹑前生起,以文对注,总意可见。上下指略。观下诸戒,并委出本缘,略明呵制,至于十利,例皆不述。今此所指,但前两科,生起同耳。
【疏】就前戒缘,又三分之:
初、「佛在国」,明住处也;
二、「须提子」者,能犯人也;
三、「还本村」者,明犯相也。
如《律.结集》中,犯有戒相,恐涉妄列,必须三处审同所由。若乖其本,虽佛所说,亦不依用。故彼文云:「何处制?因谁制?何因故制?」如是诸戒,例此三征。末代持律,亦准三责,如四广说,可以求之。
缘起中,初科。初分文。「如」下,引示。初叙本集意。言「三处」者,初即住处,二、三即目人、犯为处。「故」下,次引彼文,即《五百结集》中,始自初戒,终至众学。迦叶一一举此三事为问,波离随问答之,集成《律藏》。「末」下,明今准用。「四广说」,如别所引。《律》明四说,正为末世办定是非。举彼例此,令依处判。
【疏】就初住处,「毗舍离」者,《多论》云「广严城」也。
住处中。云「广严城」者,「广」谓土境之大,「严」即风物之美。昔波罗奈国王夫人,生一肉团,羞媿不已,封之金函,弃于江内。有一道人,见而取之。后生一儿一女,有大人相,乃立为王。子孙渐多,三展其国,故曰「广严」。
【疏】「须提那」者,《多》云:「聚落主名也,此云『求得』。」其子邪舍,此翻为「明」,如《僧祇》释「持信出家」。又《见论》云:「有财四十亿。深厌此财,生毒害善,便舍有为入无为,故曰也。」
犯人中。初示父名。注云「须提那子」,即子从父名,西竺多尔。翻为「求得」,未详何义。「其」下,出子名。初翻名。「如」下,释义。初引《僧祇》释。彼云「毗舍离城,有长者子,名曰『耶舍』。信家非家,舍家出家」等。「又」下,引《见论》释。以其持信厌财,舍家入道,故云「明」也。
【疏】三、就犯缘中,分二:
初「还本村行不净」者,是其犯相。
后「诸比丘」下,明诃责相。
【疏】就诃责中,初明比丘,后明佛者?欲显比丘同徒同住,过犯先知,故前列也。如来三达,知见常圆,示同化仪,位尊殊隔,义无先知,故在后列。又解,理越常情,绝于钻仰。今为同徒所诃,分当己位,容可励己,克意不为。后明佛诃者,玄轨之教,出于高轨,切磋之益,义存我友。亦彰比丘言无虗设,互相敦崇,用成同济之道。余语略之,下更不解。
犯相,呵意中。初牒问。「欲」下,释通,又二。初约察知前后释。「三达」等者,明佛非不先知。化物之相,示同后知。「三达」,《智论》云:「过去、未来、现在,此三种智,通达无碍故。」、「又」下,次约劝诫前后释。初示圣意难测。谓其坚不可钻研,其高不可仰视,故云「绝」也。(《论语》颜渊叹夫子云:「仰之弥高,钻之弥坚。」今用彼语。)「今」下,约义以求。初叙比丘呵。「后」下,明佛呵。「玄轨」,即所制戒法。「高范」,即佛之所行。「切磋」,喻规谏短失。(《诗》云:「如切如磋」。骨谓之「切」,象谓之「磋」。)此谓朋俦职在谏谕,师长主乎教诲。若不先呵,直尔白佛,显同友无相成之义。律缘世相,法尔须然。上约立教须后。「亦」下,次明彰前故后。「余」下,略指。上句略去余说,下句指后例同。以下诸戒,多有二呵,大同此释。
【疏】就前又二:初明诃辞,后举过达佛。
【疏】初中,「于如来清净法」者,略教法也。略教法意,总举行体,莫非丧苦集,求灭道也。言「于欲无欲」者,思前贪境,名之为「欲」,察知妄起,名「无欲」也。言「断渴爱」者,思后重贪,追境不舍如「渴」也。观如此渴,非由境生,但是自心,如犬咬骨,故能断也。此二集谛,世结之因。「破坏巢窟」者,世结果也。集因既倾,苦果自灭,故曰也。「除众结缚」者,修道法也。「爱尽涅槃」者,证灭谛也。「乃作恶事」者,总结前辞以用诃也。
弟子,呵词。初释总举者,总四谛故。略教一偈半,初一偈「丧苦集」,后半偈「求灭道」。「言」下,释别相,别配四谛故。文有五句。初释前二句。上句始起贪。「境」即五尘,「欲」即五识。下句相续贪。二皆有出过、对治二门,「欲」、「爱」是过,「无」、「断」即治。此中治法至要,用意深思。如何思邪?因言得理,以理观念。见念随尘,取尘为欲,欲炽为爱。谛观欲爱所生所在,然后可治。此乃心行,何由尽言?闻而不思,徒多何益?「世结」者,即三界系。「破」下,释第三句。「巢窟」,喻六道依正。苦不假断,故云「自灭」。《经》云「苦若灭者,即是因灭,因灭故果灭」是也。「除」下,释第四句。「众结」,总收业惑。「道法」,不出三学、八正。「爱」下,释第五句。「涅槃」,即众结尽处,所证空理。「乃」下,释总结。
【疏】二、明举过达佛者。《善见》云:「不欲令佛独誉于己,薄贱犯者遣出清众,又亦不以恶法相鬬乱故。」正以依实举罪,请圣制戒,禁防违失,令法久住故。
举过中。引《论》,先出非意,非为益己损他故。「正」下,示正意,专在灭恶生善故。
【疏】如来诃辞,文又分二:初、明教主以法不得信举,輙即诃责,恐生诤讼,故亲集僧问,取其自言;二、「佛诃」已下,方明其相。
【疏】就初「集僧」,《多论》五意:「一、现佛不自专輙故;二、众量结戒,犯者心伏故;三、凡事众和,令法久住故;四、为肃将来,倣佛成规,众量不专故;五、诸佛法尔,于法有仪故。」
释佛呵,集僧中。《论》约五义,求佛本怀,成济弘远,不专一事故也。
【疏】言「知时义合」者,量机教也。
次科,总释中。知时是「量机」,义合即「量教」。
【疏】问:「如来明见,知犯非虗,有何义故,不证他犯?」
《多论》解云:「有四种过:一、不顺诸佛常法;二、违自言治法;三、令众生怖,不安之相;四、逆说人过,非大人体。」是以商度,故名为「知」。
所言「时」者,《多论》解云:「要在比丘众集时问,二、结广时问。反此不问。」
别释,知时中。初立问征意,佛既先知,不当取彼自言故。「多」下,次引论以释。初释「知」字。「四过」中:初谓佛佛皆尔;二谓如来于灭诤中,制取自言;三是安众;四现尊相。「所」下,次释「时」字。《论》解二义:「众集」,即约人明时;「结广」,即从教明时。
【疏】虽复机起,深应于时。若诃责制戒,不能灭恶生善,亦不宜问。以是次明「知时义合」。若非此义,不合故问。如《多论》解:「以制戒故,有四种益:一、先作无犯,得除忧恼;乃至第四,十利功德。」如上说也。
释义合中。初蹑前,「若」下,正释。初叙非义,「以」下,明是义。然制戒之义,有总有别。别即随戒,制意不同,总则无非灭恶生善。今释「义合」,且就总论。「合」,犹当也。「如」下,引证。文见制意,故略二、三。「除忧」,止非、决疑,并「灭恶」义。「十利」,即「生善」义。
【疏】光律师云:「『知』者,药病之差;『时』者,应机之趣;『义合』,修成契会为要。」大如上也。
古解中。「差」,谓差别。「趣」,即趣向。「修成契会」,谓令他获益。语异意同,故云「如上」。
【疏】三、「取自言」者。如《五分》云:「五百金刚常随侍卫,若佛三问,不如实答,便杵碎头以为七分。」情怖故答。
三中。「金刚」者,即侍从力士,手持金刚杵,因以为名。如《涅槃》中,迦叶白佛:「世尊!昔十五日僧布萨时,有一童子,不善修习身口意,盗听说戒。密迹力士,以金刚杵碎之如尘。云何如来视诸众生,同于子想?」乃至佛言:「童子、力士,皆是化人,非真实也。为欲驱遣破戒、毁谤正法一阐提故。」
【疏】次佛诃中,总别分之。
【疏】初总诃云「汝所为非」者,纵放身心,理违事恶,故曰也。「非威仪」者,乖法式也。「非沙门」者,绝胜士也。「非净行」者,业体秽也。「非随顺」者,违略起非,岂顺教者?上来诃责,通诸戒也。
次释呵相,总呵中,牒释五句。初中,「理违」对心,「事恶」对身。三中,「胜士」,即目四果。「上」下,结示总意。束五为三:初、四就造业,二、五约违教,三据障道。
【疏】次云「告诸比丘说断欲」者,止在此戒,故名别诃。举法引喻,文相极显,不复解也。
别呵中,初示别义。「举」下,指文相。注中「无数方便」等,即「举法」也;「如火炬」等,即「引喻」也。
【疏】文言「此为痴人」下,明举过制戒也。
【疏】《多论》:「问曰:『佛大慈悲,兼无恶口,云何记犯言「痴人」者?』答:『称实言之,非恶口也。此缚凡夫,具足愚痴。又大慈悲,诃责折伏,如今师资教诫之相也。』」
二、明制教。释初句中,初科。《论》约二义以征呵意:一、违慈心,二、有口过。答亦有二:初约「称实」,答上口过;「又」下,次约「折伏」,答上慈心。以佛有三不护,故无恶口(身、口、意三,无过可护)。又折、摄二门,同为化物,故非无慈。
【疏】有人言:「但言其痴,不举贪恚,以痴通故。」
释偏举中,初科。痴是贪瞋之本,举本则余二皆收,故言「通」也。《成论》云:「痴为二本。所以者何?若人无痴,则无贪瞋故。」
【疏】又解:「圣人制戒,非唯止恶,元为开道,是本意也。贪恚等恶,与福分相违。若论痴者,体是无明,正障于道,故今诃责,但举其痴。」
二中。初叙教本,「贪」下,二、示偏意。俗修福分,道修知分。今诃道人,故偏举耳。
【疏】「多种有漏」者,如婬所犯,堕于地狱,乃至人中依正恶报,至时广引,故言「多」也。
次句中。言「婬犯」者,示业因也。据通诸戒,且约婬论。「堕狱」,即总报。「乃」下,示别报。文略余报,故云「乃至」。今「广引」者,《涅槃》云:「以贪欲习故,死入地狱、畜生、饿鬼。从彼得出,还为鸠、鸽、鸡、雀。后得为人,复受黄门、二形、无根等身。」习因滋长,恶果无穷。因增果倍,非「多」何谓?
【疏】「最初犯戒」者,《僧祇》云:「邪舍劫初,先甞地味,通退欲著,恶法由兴。」
第三中,引缘释义。彼云:「过去世时,此界劫尽,时诸众生,生光音天。后世界成,还从天降,身有妙光,神足自在。有自然地味,如天甘露。有一轻躁贪欲众生,甞此地味,即生著心。展转相倣,皆竞食之。食已光灭,退失神足等。尔时轻躁众生,即耶舍是,今日复于清净僧中,先起漏过。」
【疏】「今当结戒」者,是广教也。就此制广,有五种意:
一、定其广略,二教名体;
二、广教所禁,不出遮、性;
三、托缘兴广,不出三性;
四、广相所诠,不出四相;
五、制广教意,不出六位。
第四,分章。初、后皆约能诠,余并所诠。二即简过,三是约缘,四即显行。初兼二教,余局广教。
【疏】初、广略二教,定其名体。如上序初,已为分别。
释中,初科。指略,寻前可见。
【疏】二、明遮性者。由恶缘境,不可随说,以义收之,大分为二。
第二遮性,总示中。上明「境广」,别相难晓故;下约「义收」,总相从要故。
【疏】言「性恶」者,如十不善,体是违理。无论大圣制与不制,若作违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恶」。是故如来制戒防约。若不制者,业结三涂,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过制,从本恶以标名,禁性恶故,名为「性戒」。
性戒中。初释性义。「性」即是体。违理之恶,从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无论」等。「是」下,合戒义。初叙须制,「放」下,明立制。于本业上,复增制罪,故云「因制」。应知「性戒」之言,即业、制双举也。
【疏】言「遮恶」者,如伐斫草木、垦掘土地,威仪麤丑,不光俗信。圣未制前,造作无罪,由非正业,无妨福善。自制已后,尘染更深,妨乱修道,招世讥谤,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恶」;前之「性恶」,能遮福故。亦可此恶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遮戒中。初叙过明恶。「威仪麤」者,失自利故。「不光俗」者,失利他故。「圣」下,约制释遮。初示反前性恶,「自」下明因制成犯。「尘染更深」者,多违犯故。「妨道招机」,亦即自他两失。「所」下,转释名义,有二:「遮正道」者,约过释也;「教遮生」者,从制释也。
【疏】有人解云:若论性戒,舍罪以求福;若论遮戒,舍福以求道。
古解中。性戒障三涂苦,近获人天,故云「舍罪求福」。遮戒不专福善,远慕寂灭,故云「舍福求道」。此亦一往以判,不妨遮性福道兼资。
【疏】故《智论》云:「十善十恶,名为『旧戒』;五篇七聚,名为『客戒』。」前十善恶,不假制有;若论篇聚,必假圣制。又《涅槃》云:「菩萨持性重戒,与息世讥戒,等无差别。」文广如彼。
引示中。《智论》为二。初示名。纵佛未出,轮王亦制,由来恒有,如主常在,故名「旧戒」。佛出方有,法灭便无,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云「主戒」,以下对上,合云「新戒」。文中互举,义必两通。
问:「诸遮可尔。七支性恶,既是旧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
答:「业虽旧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
「前」下,次释义。配上「旧」、「客」,二名可见。次《涅槃》中,初引经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
【疏】明知篇聚,制约世讥。以义求之,如初篇「婬」、「杀」,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轻也。遮亦轻重,所以自明。
结显中。上二句通示广教,「以」下,义判重轻。「遮亦轻重」者,二房、媒嫁为遮重,「提」等下篇为遮轻。又复三篇迭望,重轻可知。
【疏】问:「遮、性两恶,皆有二能:一能违制,一能妨道。云何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为『遮』。以性恶者,亦教遮故。」
问中。初牒二戒过齐。「二能」,即前释「遮」中二义。「云」下,难得名不等。此蹑后义为难。
【疏】答:「性罪三过:一、违理恶行,二、违佛广制,三、能妨道业。遮罪具二,体非违理,故名为『遮』。」
答中。二过虽齐,然今但约违理一义,以定二名。
【疏】如《三千威仪》,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后,畜财、离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谓未制前,行杀、盗等;三、俱是者,制广教后,犯婬、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广前,杀草木等。」
引证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违理业道也。一、三明业制单复,二、四论业道有无。此中正用一、三两句,证前遮性违理有无,对文可见。
【疏】以此义推,未制广前,无问道俗,以无教违,随作性恶,但犯业行。故《经》云「是杀生,是杀生报」等,此岂唯俗,不摄道邪?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轻,由有无作戒可违故,又违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违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轻,受戒者重,违佛语故。」
义推中。即准第二一句,以明业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净名》,证通两众。「而」下,次简重轻不同。此中乃据未制广前。若制广后,自可知故。僧有受体,略教可违,故重于俗。「是」下,引证。初引律本,证上违略;后引经文,证上违体。
【疏】三、明广缘,必托三性。
三、托缘中。教不孤起,必假缘兴。随戒别论,缘相非一,约义通摄,不出「三性」。故立此义,统该篇聚。
【疏】言托善缘以兴教者。如坐禅、读诵、讲导开悟,必以正命居怀,制伏烦恼,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虽是善,反成贪毒。坏心障道,勿过于此。是故大圣兴教防之。
善性中。初标示。「如」下,显相,有二。初叙过。「不受」、「残宿」等,因「坐禅」比丘为缘;「同诵戒」,以「读诵」为缘;「乞衣」、「过五六语」、「教尼日暮」,及众学中诸说法等,并因「讲导」为缘。「方」下,显过相。「是」下,明制教。此中但明遮戒。若准《钞》文,慈心杀人,互用三宝,则通性戒。
【疏】言不善缘以兴教者。如十恶等,体是不善,能广三涂,增恼障道,故圣因过,制教防之。
不善中。初标示,「如」下,示相。又二,初显过,「故」下,明制。
【疏】言托无记缘以兴教者。如草、土等,体虽无记,数作不已,外彰讥丑,内增心乱。故制防约,作者犯堕。
无记中,分科同上。缘虽无记,犯是有记,故结堕罪。若准《钞》云「如比丘方坐,高谈虗论,费时损业,痴狂睡眠」等,即约能犯之心,以明无记耳。
【疏】问:「若如此者,何故《成论》断草木等,名为『无记』?」
答:「此对俗说,无非佛制,不碍福分,无招恶业,故名『无记』。出家不尔,现大人相。若有作者,与理相违,招谤障道,说为记业。不妨就缘,性是无记。」
释疑中。初问。蹑上犯堕,引《论》为难,出《业相品》。答中,初约对俗,释通《论》意。「无非」字误,古本作「由非」。「恶业」合作「恶果」。「出」下,次约违制,释前结犯。
问:「前云遮戒,体非违理,今此那云『与理相违』?请为通之。」
【疏】四、明教相所诠,四字斯尽。
何者是邪?谓「犯」、「不犯」、「轻」与「重」也。若解四字,通决无疑,是则上品持律之最。
四、明所诠,总示中,初科。前示诠相。见翻能诠,总六十卷,所诠虽多,指归四字。准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若」下,结显。
【疏】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为律师。」有人解云,即「律」字也。「律」训为「法」,「法」谓轨模。必约四字,以定仪体,岂不然邪?何名为犯?境缘具也。
次科。初引经文。但云「一字」,与上不同,故须通会。「有」下,次引他释。一字是总,四字为别。总相通含,非别不显,须从别论,故云「必约」等。
【疏】何名不犯?起对治也。何名为轻?因果微也。何名为重?反上句也。
牒解中。「境缘」,即通别两缘。「对治」,谓通别二持。「轻重」二字,若望根条,即初篇为重,「残」下为轻;若约戒仪,则初二为重,「提」等为轻;若五篇迭论,则「夷」重「吉」轻,中间三篇,并通重轻。
【疏】就此四意,二门分之:初列名解,二以义分。
【疏】就初犯持,各有二义:一者犯法,二者犯行。何名犯法?作过缘具,现违圣教,如诸戒本,斯「犯法」也。有自坏行,污本所受,名「犯行」也。若与犯缘,而未相应,名为「犯法」。与犯相应,则名「犯行」。如此重解,极大繁矣。
次科别分,列名中。初通标。「犯持」,「持」即不犯。「何」下,别释,又二。初列示法、行。「法」即圣所制教,「行」谓身口造作。「若」下,约已未以分。「如」下,结示。此中据理,合解四名,前标犯持,则通两位。下释但解犯中二义。须知四门,并具法、行。「法」皆约教,「行」并从人。名义俱同,故所不出。
【疏】举犯法明,则有犯行、不犯行也。
次约义分,犯法中,初科。「犯法有犯行」,义见释名;「有不犯行」,在下问答。所以文中标而不释。
【疏】问:「与犯法相应,如上广引,得有犯行。云何犯法有不犯行?」
问中。初牒前「犯行」,比难「不犯」。
【疏】答:「圣制戒本,不欲顺过依行,正欲观犯兴厌,离过奉行。是故得明举此犯法,成不犯行。若就犯行,无不犯行者,以具过缘,何得非犯?由善恶不俱故。」
答中,又二。初明犯法可具。谓教相明犯,意在成持,即取成持以为不犯。「若」下,明犯行不具。以犯不兼持,业性异故。
【疏】二、明不犯法中,亦有犯不犯行。有三不犯法。
不犯法,总举中。「三不犯法」,初约犯中有开说不犯,后二约持明不犯。二是止持,三是作持。
【疏】一、开犯为不犯法。非是纯净名为不犯,以轻夺重,不违本制,名为「不犯」。如「大妄」开戏笑,「婬」、「摩」开净、授,「离衣」开念舍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当自摄持,名「不犯行」。
别释,初中,又二。初标简。「如」下,示相。「『婬』、『摩』开净、授」者,「净」对淫戒,《律》中怨逼三时无染;「授」对「摩触」,《律》中若有所取与,相触不犯。「离衣念舍」者,《律》中明相未出,若舍衣,或心念舍,或对首舍。又如「毁呰」开慈救,「掘」「坏」开不故,「观军」开有缘之类。言「失念」者,非谓染著前事,但遇此缘,弥须谨护。忘念即犯,摄意成持,故通二行。
【疏】二、起对治行,明不犯法。如诸戒对治,依修成就,则据不犯法,起不犯行。若于此法,生情厌背,懈怠不修,即是托不犯法,以成犯行。
次科,正明中。初标示,「如」下,释相。即前四重,各有治法。即目此治,为不犯法。下约顺违,以分两行。
【疏】故《涅槃》云:「有四因缘,事虽似善,不得乐果。为胜他故,名利,眷属,及以世报,虽修行善,非佛意故。」
引证中。初标示,「为」下,列释。引此证上,不修成犯。
【疏】问:「戒又有言,『名誉利养,持戒所得』,如何《经》中乃诃非善?」
答:「深有旨也。若为钝根,无由离恶,且劝持戒,徙恶从善,故举世乐,以劝彼持,如文是也。若又乐福,无心涉道,非佛本意,故又诃毁。如上《涅槃》,即《戒本》末『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转钝为利,岂不然乎?依此修行,不名为利。是于二法,立不犯行。」
问中。引《戒本》偈,并上经文,呵、叹相违,故须通会。答中分三。初句总叹,「若」下,别释。初释戒文。「徙」,犹改也。「世乐」,即名、利、生天。「若又」下,次出《经》意。初正释。引《戒本》以合《经》文。准知《经》局利根,《戒》通利钝。利根舍福从道,故云「转钝」。非出离道,故「不为利」。「是」下,三、结示。「二法」,即以世乐、对治为不犯法。「钝」对世乐立不犯行,「利」就对治立不犯行。是知世乐,钝者成持,利者名犯。
【疏】三、明制不犯法,以明二行。如安居、说恣,并是圣制,依教而行,成不犯行。反说不依,即是犯行。
三中,标释同前。此中即约制作之法,违顺以分。然上下义门,文句交杂。欲令易晓,为图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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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次将违顺、难易,用条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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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若举犯法,以明犯行,顺犯法成,违圣制意。(佛说戒本,但明犯相,依相而行,是顺戒本。圣制欲使违法。)
举彼犯法,明不犯行,违犯法成,顺圣制意。(文中虽列婬、盗犯夷,我不婬盗,岂非违法?)
违顺中,犯法为二。初约作犯,明犯行。注中。初示「顺法」,作犯之行,与教合故;「圣」下,明「违意」,戒本显犯,意在持故。「举」下,次约止持,明不犯行。注中。示上「违法」,止持之行,反犯相故。不释顺意。
【疏】二、举不犯法,明二行者。
【疏】先解开犯为不犯者。举此不犯法,明犯行者,顺不犯法成,违圣制意。二、不犯行者,佛意乃至戏笑,亦不许故。此不犯法,明不犯行,违不犯法成,顺圣制意。
「不犯法」中,三位同前。初中,又二。前明犯行。即诸戒「不犯」文中,或结小罪者,则有犯行,违顺同前。二中不犯行。即约摄念现前,不违小罪故。
【疏】二、就起对治行,明犯不犯。三、就前制不犯法,明犯不犯者。顺法即顺意,违法即违意,并可解耳。
次、合明中。前别列二位,后合示违顺。由此二不犯法,即是止作二持,是故顺则法意两顺,违则法意俱违。
【疏】上解违顺,次明难易。初举犯法,以明不犯。此行易成,离重过故。次举不犯法,明不犯行。此行难成,自非专至,何由不犯?如戏笑等,可以情求。
次、难易中。以顺法持戒,可有难易,是以但明不犯行耳。违法毁戒,本非所论,故无犯行。文中,初结前总标,「初」下,举法别释。初、明犯法。「易成」,可解。次、不犯法。「行难成」者,离轻过故。
【疏】三、明轻法生二行者。
或有轻法生轻行,如具缘杀草木,轻心卒尔作等。或轻法生重行,害心杀蚁子等。
三、轻中。初总标。「或」下,别释。坏生、杀畜,同是「提」篇,俱名「轻法」。「率尔」、「害心」,业有轻重,故分二行。《成论》云「害心杀蚁,重慈心杀人」是也。
【疏】四、就重法中生二行者。
具缘行四重,三时无悔心,是名重法生重行。或本无方便,后无随喜,事不得已,此重法生轻行。
四、明重中。标释同上。「四重」是重法,「三时」具缺,以明两行。「不得已」者,如慈心杀父母,互用佛僧之类。
已上四位。前二法行,并就制论。后二不尔。法依制罪,轻重齐均。行约业道,重轻乃异。
【疏】五、明制广,意唯六位,所谓深防、限分、约相、示过、心境、内外。各有通别,所引如后。
五、明制广,标中。「六位」各有通别。五、六二位,文虽不出,准前可说。
【疏】初解深防。
【疏】言通制者。元圣制戒,为止业因。造业已来,必由三毒。无以卒制,且约身口。二业既清,心自沈静,能见过本。望其本意,为防心也。未了心性,约相遣尘,故制四重,以为道体。对四制余,并号「深防」,恐犯四本,制余令护。何以知然?配篇种类,可以知也。
深防,通中,为二。前明四重,止得名防。「对」下,次明余篇,始彰深义。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动心结业,能感后果。业即是因,故云「业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叙业从心起。「无」下,明制外防内。「过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细,钝士难知,随过禁制,故云「约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尘」。言「道体」者,道无别体,即本净心。心随染缘,与道相反,故禁重恶,还复本净,无漏圣道,由此而生,故云「体」也。次余聚中。以下篇诸戒,近防四重,远禁本心,即深防义。「种类」收戒,如下「残」中。
【疏】有人别解,约戒以明。故云:「过犯未穷,预加重约,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触尼臂,犯夷等类,亦易解也。」
释别中。初标他解。「约戒明」者,示别相也。「故」下,引示。初释名义,「如」下,举戒显相。且明「尼触」,四戒俱尔。又如「用、饮虫水」,为防杀畜。「搏比丘」,防打之类。
【疏】言限分者,亦有通别。
【疏】通为防心。善恶之本,缘想辄起,无非我倒。因之结业,迷坠生死。故随限分,还制其心。故《律本》云:「心念作,发心作,皆名犯也。」
次明限分,明通中。谓教必被机,机分大小,教有浅深。大教被于上根,制其瞥念;假宗被其中品,但齐重缘;有部则被下流,须形身口。随其根器、力分堪任,故云「限分」。此中,且据本部假宗以明。初句标示。「通防心」者,指一切戒也。「善」下,委释为三。初叙起业。上三句明从心起。业通「善恶」,故两举之。此中论犯,唯明恶业。熏习力故,任缘而发,了无从始,故云「辄」也。「我倒」,即烦恼道。「因」下,明成业,即业道。「迷」下,明受报,即苦道。二、「故随」下,明立教。三、「故律」下,引《律》证。「发心」、「心念」,如上已释。
【疏】然有诸师,不立此义。戒约身口,何处明心?然身口具,非感善恶,终在思心,判成业道。如上「持犯成就门」说。
斥异中,初文。自昔传弘,不分宗旨。故执有部之义,以难假宗。「然身」下,还用假宗,反攻彼计。指「如前」者,以持犯成就,三机差别,即「限分」义故。
【疏】如《见论》中,「若制心戒,无得脱者」,据独头心。上明心念,据重缘心,即是下凡限分制也。
次科中。《见论》文意,但制身口,顺彼所执,故须通之。初牒论。「据」下,决通,又二。初释通《论》文。「独头念」,即瞥尔也。「上」下,次示前律意。是则假实两分,大小不滥矣。
【疏】若就相论,可有修学,并是限分。又如「漏失」,僧残尼堕,限分之相,于此弥彰。故光律师云:「制为当机,正存力分。若未能行,虽作无犯。」如斯等戒,其例是也。
明别中。初三句,约义总示。言「就相」者,即指戒条,正彰别义。「又」下,举相别显,又二。初约报以明。文中,且约「漏失」显异。又如「八事」、「四独」、「言人」、「纺绩」、「染心衣食」之类,尼限分也。漏失、二麤、二房、不定、提舍之类,僧限分也。即僧尼不同戒,如下随篇所明。「故」下,次引古解,就机以辨。三根强弱,不可一制,故云「存力分」也。无知之罪,对根三别(上根即结,中根五夏,下根不结)。四依、百一,二房、畜长,上士高逸,不乐从听,下流志弱,不能专制,教既开听,故云「作无犯」也。
【疏】三、言约相。
有通制者,心过难形,以境分相,诸篇聚者,约相可求。
别历约相,如盗五钱,度人问亲之例。故光师云:「过损理违,道俗俱禁。依王国法,准俗制道也。」
约相中。初标。「有」下,释。初明通相。即篇聚所列一切诸戒,条别显然,故总名「相」。次明别相。且举盗戒,如盗五盗四等。《律》因盗人令出家,故制问亲,并属盗相。「故」下,引示。亦且据盗,余则例然。如「淫」则正道、毛头,「杀」则赞叹、教遣,「妄」则凡法、圣法。下篇诸戒,一一各辨,思之可知。
【疏】四、示过者。有戒斯是。别相示过,如戒缘中,佛重出过,婬如蛇口如火如刀,酒大不善,各有十过。故光师云「罪状未兴,预彰过兆,逆颁讥丑,使耳目闻见」等是也。
示过中。初标,「有」下,释。初句明通。以一切戒并是过相,《律》并呵云「非威仪、非净行」等。下明别过,且举婬、酒。「漏失戒」云:「云何不净手受人信施?」、「二房」引龙、鸟,「两舌」举野干,「畜宝」示四患等,皆谓显过相也。「佛重出」者,望前通呵,故云「重」也。「淫」中过相,如文所列。「酒十过」者: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四、现瞋恚相,五、坏业资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讼,八、无名称,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各」字恐误,合是「略」字。以酒过多,且明十故。「故」下,引古显意。无过先示,故云「逆颁」。「颁」合作「斑」。
问:「婬酒二戒,过起方制。那云『罪状未兴』?」
答:「虽托前缘,意绝后犯。故知前为起教,皆是最初。望后当机,故云『未兴』耳。」
【疏】五、心境者。有戒斯是。无有单心而犯戒者。有人云:「如不学等,可有境邪?」今解不然。同此学境,何得无邪?故光师云:「缘无定据,心相易流,境有美恶,心有浓淡。」或约心从境,如婬、酒戒;或制境从心,如盗、杀等;或以心境相应,方始成业。
心境中,初明通义。「无单心犯」者,即如《母论》:「犯必托境,关心成业。」心不孤起,境无独立,未有一法不由心、境,故言「通」也。下斥古解,彼谓不学之罪,起心即犯,不待造境。然不学有二:初起断心,若顿若渐,竝对前境;又随事无知,别结不学,亦即对境,但于学境,心有背耳。「故光师」下,次明别相。初总示差别。「缘」即是「境」。四句隔对,寻之可见。「或」下,别配戒相。文列三句。初句唯局淫、酒。二、三两句,则通诸戒。上二即境想后四句,下一即是初句。
「若尔,此即是通,何得云别?」
答:「随诸戒相,句法不同。如杀则人、非人别,盗约有主、无主等是。」
【疏】六、内外者。
犯不自成,成由缘集。因藉万差,要唯内外。如情道等为内,非情道等为外。就情中,食饮为内,衣服为外。如是例准。
内外中,标释可解。初明通者,一切诸戒,无出二境:性戒竝情,如七支等;遮多非情,掘地、房、酒等。「就」下,明别相。「衣」、「食」二种,计是非情,但随身用,故判属情。而约资用,以分内外,如「三十」、「九十」别相可知。(后二通别,文中隐略,约义分耳。)
六位中,初、二相对:深防约教,限分从机。三、四相对:约相,明篇聚重轻;示过,彰行业麤细。五、六相对:五则心境合论,六乃单明前境。
【疏】注中「集十句义」下,明结戒益义。就此十句,分二:
初有三利,明此戒法,生众功德;
次有六利,明生别人,灭恶成善;
次有一利,兴建正法行也。
三、修奉益中,即释十利。大圣立教,利益无边,取其简要,且列十种。标分为三。「戒」为能利,「众」、「别」、「兴建」,即为所利。
【疏】言「摄取于僧」者。由制广教,能治别人七支等过,故名为「摄」。自行既立,同和号「僧」也。
「令僧欢喜」者,半月一说,行净无违,故欢喜也。
「令僧安乐」者,依教修成,必感大果,用以适神故也。
僧利中。初摄僧者。制戒治别,别聚名僧,即是以戒摄别入僧。次释欢喜。云「半月」者,以说戒检行,净秽两明,能令众喜。三、释安乐。举后圣果,以显因心。「适」即是悦,「神」即识心。
问:「与第二何异?」
答:「『喜』谓现预净僧,『乐』乃后必克果。二利同就因论,所对现当两别。」
【疏】就别利中,初有二利生善,后四灭恶。
【疏】「未信令信」者,由制此戒,威仪动人。《善见》云「诸未信者,作如是言『沙门释子,勤心精进,难作能作』」等。
「已信令增」者,谓先学戒,见后来者,生大信心,「云何是人尽形求法,一食修道」等。
次释别利,生善中。初释未信。约「威仪」者,世多取相,故能「动人」。下引《善见》,出彼信词,由观外相,而知内德故。「难作」,谓禁制情欲,修苦行故。次释已信。「先学」,即是已信。「生大信」者,即是增长。「云何」下,亦出彼词,偏举难事,以彰可信。
问:「今始制戒,那有『先学戒』者?」
答:「先有略教,禁三业故。或可制后,展转相望,而分先后。」
上二生善,初对在家,故叹「沙门」,次即出家,故指「先学」。
【疏】就灭恶中。
言「难调」者,《善见》云,破戒作恶,心性刚强,内无差耻,故曰「难调」。佛为制戒,诃责治罸,不得动转,改过悔伏,故曰「调顺」。
「惭愧」者,清净行者,制戒治恶,不入众数。布萨自恣,清净具足,故曰「安乐」。
「断现漏」者。由不覆情,随尘起染,若打若死,斯现有漏。制戒防止,无上诸过,故曰「断」也。
「断未漏」者。若不陈悔,生业无穷。由依广教,洗心悔过,尽形行学,障于来恶,故曰也。
灭恶中。初释难调,引《论》显相。文列三句,上句身口业,下二句意业。三业不善,则名「难调」。「佛」下,显益。七、九治罸,随犯治之。文中略举「呵责」,余可准知。次释惭愧,谓恶者折辱,善人无恼故。文举「说、恣」,由此二法,必取行净;若羯磨僧,则通持毁。三、释「现漏」。言「不覆」者,「覆」犹护也。遭打横死,恶疾迍难,皆为现报。四、断未漏。「生业无穷」者,此通生、后二报。「尽形行学」者,且约上篇犯重为言。余篇悔法,俱障来报,义可知也。
此四灭恶,前二止业,并据治罸,后二除报,必约忏悔。然止业除报,正在治、忏。莫不皆由制戒而生,故功推戒耳。
【疏】三、明「兴建正法」者。如《见论》云:「『法住』三种:一、学正法久住,由人奉修三藏教法,摄在己用,即行所依故也;二、信正法久住者,谓三藏中所说诸行,十二头陀、威仪、禅定是也;三、得道正法久住者,由依教行,得成四果及涅槃道,后有此益,并由制故。」
释兴建中,引《善见》三相。第一约教,非学不解;第二是行,非信不行。是以前二首标「学」、「信」。第三约果,则明教行,功不虗设。
【疏】就此三相,前后为言,初教次行,后明果也。人多读教,少有依行,以无信故。如《大论》云「信为道源功德母」也。若无信者,虽入佛法,都无所益,以不依行,无所得故。若依教修,必克圣果。即是制戒,功德道兴,诚不虗设也。
明次第中。初、正指次第。「人多」下,释其所以。初句明教。「少」下,示行。「《大论》」,即《智论》。圣道从始,故喻如「源」。众善由生,故同于「母」。「若」下,明果。三法相须,一不可阙。今时学教,唯事讲说,身履非恶,略无惭愧。请详祖训,少警内怀。不尔,则妄认祖宗,实非苗裔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二

【疏】就释戒本,四种分别:一、释名;二、定句多少;三、决通诸戒;四、配人犯相。
次释戒本。
【疏】言「释名」者。何谓戒本?由犯制戒,戒为缘本也。又约缘虽制,文略未显,更以辨相,广张行体,略为广本。又云,即是半月说之所本,所以文云「欲说戒者,当如是说」。余同前卷。
释名中。初标问,「由」下,释通,有三。初、约缘起释,「又」下,次、约广解释。《律》叙缘起,发后制戒,后列广相,释前戒文。故约前、后,以彰「本」义。即前五义中,「教本」一义。「又云」下,三、约说戒释。欲近取证,故重举耳。道、行、听三,前已广,故略指之。
【疏】二、定句,张、缩为二。
【疏】若依佛解,分为九句:
初、「若比丘」,总举受、随也;
二、「共比丘」者,离明受也;
三、「同戒」者,别明随也;
四、「不还」者,体净不舍也;
五、「戒羸」者,体微生厌也;
六、「不净」者,明业过也;
七、「畜生」者,列犯境也;
八、「波罗夷」者,结罪名也;
九、「不共住」者,治罸法也。
定句中,初张分九句。
【疏】二、以义缩,但有二意。初之五句,合之为一,成比丘体,有犯重义。下之四句,托缘分相。
若立略本,四句收尽:一、是犯人;二、所托相;三、犯法成;四、结罪目。
次、义缩,有二。初缩为二。言「托缘」者,即上「过」、「境」;言「分相」者,即上「罪」、「治」。「若」下,次收为四:初即总上五句;二即第七「犯境」;三即第六「过业」;四即收前八、九。前、后诸戒,句数虽多,不出此四,故云「略本」。上明「张、缩」,止就当戒。更立此四,该通一切。
【疏】三、「决通诸戒」者。
【疏】初句「比丘」,义该八篇,文局上六。「众学」、「七灭」单列持相。然非比丘,无由可犯。故《律》众学,广解辨相,明比丘义。但结集翻译,不欲繁文,故略不出,可以知也。
决通中。初句分二。前总示通、局,「众学」下,别显后二。上二句示文无,次二句显义有。「故」下,准《律》广解,可验文略,故知西土梵本必具。
【疏】第二、第三,「共」、「同」两句,释成得戒之人,成初「比丘」之义。通、局虽别,义该八篇,文局初戒。四、五两句,文义俱同。
次四句中。前释二、三。云「通、局」者,「通」谓初句,总举受、随;「局」则二、三,各明受、随。兼前释后,意显通该。次释四、五。亦是文局义通,故指同也。
【疏】昔解云:「此戒爱染久习,卒难舍离,不障初果,故开舍染。杀、盗不尔,违损事大,不开舍也。」
斥古中,初文。彼谓唯婬开舍,四、五二句,不通余戒。初果见惑已破,思惑全在,虽起贪欲,非妇不婬。故在僧中,欲心设起,则舍戒还家,故有欲饱还来之事,故云「不障初果」也。
【疏】今解不同,强、羸二舍,义通诸戒。文约婬法,欲成极罪,故须「不舍」之言。如《律》云「若犯波罗夷,无覆开忏」,此则通也。诸篇不明者,略也。
正解中。初二句明义通;「文」下,示文局;「如」下,举例。「无覆开忏」,六聚皆然,岂得滞文,不通余聚?故知不尔。
【疏】又解:「此之四句,并释比丘具戒成犯。初戒立法故有,余篇准式故无。」亦有道理,智能解也。
他解中,初示。初有余无,于义可见。「亦」下,叹美所解,于义可取。
【疏】六、七两句文义,当戒所收。
六、七。正明业境,戒戒不同,故文义两局。
【疏】八、九二句,义兼下篇,文列初四。以有微犯,不应说戒,则「不同住」,同如弃者。
八、九中。初示通局,「以」下示义通。
【疏】第四随结。
【疏】约人明之,无制戒时事义足者。既无后犯,一结便足。若文不具,生疑托缘,则更开结。或约一缘,或至七、八,如「为女说法」及「别众」等戒。
第四,通明中。初明制无顿足,以机起不时,故多重制。「既」下,明随犯单、重。初、明单结。「若」下,次、明重结。「为女说法」,初制不得,后开智男。「别众戒」,初制不得,次开病时、施衣、作衣、道行、船行、大会、沙门施等七缘,凡七番再制。文言「七、八」,且趣举之,寻《戒本》中,无至八者。
【疏】今约初戒,一人随结。配句属当,则有三位:
第一、第六、八、九,四句,则属本制邪舍故也;
第二至五,戒微故立;
第七畜生,心迷故有。
《律》中广相,故不叙之。
别明中。初总举。「一人随结」者,谓因人则制,此戒凡对三人,前后异时,则是各对一人耳。文列三位,属当显然。指《律》广相,备见注文。下疏自释,故不繁引。
【律】若比丘。
【疏】次就戒本。
【疏】「若比丘」者,如《善见》云:「『若』者总名,不属一人。」随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条别,显诸犯者不一之谓也。
牒释,初句,释文中。「随有佛法」者,此约处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举俗律助显。
【注】佛言:「『若比丘』者。」
【疏】就注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标列释由也;「名字」已下,总列众名也;「是中」者,结定犯人也。
释注,总分中。谓上三字是标,下列释之由耳。
【注】「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称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结使比丘、善来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处所比丘。」
【疏】言「名字比丘」者,《善见》云:此是总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请比丘,以设檀会,沙弥未具,入比丘数,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虽未受十戒,亦得受请。」故知通名。
列众名中。初文《善见》。初示名通。「如」下,举例。「又」下,引证。
【疏】言「相似」者,如《善见》云:「谓『犯重』者,内实破戒,威仪相貌,似持戒者,其实破戒,故名也。」
【疏】言「自称」者,《十诵》云:「有『贼住』者,剃发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
【疏】言「乞求」者,如《善见》云:「既出家已,随须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为家居,离于邪命,故曰『求乞』。」
四正释中。「随须行乞」者,示无尽法故。「四海为家」,无亲疎故。
【疏】如《大论》云:「『邪命』者,略说有五:初求利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自说于己所有功德;三、强占吉凶;四、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说自得利,激动令施。非此邪心得利活命,故曰『正命』,如『八正』中。」
次引示中。「五邪」,初是身业,余四口业,身、口现相,心规他物,故云「邪命」。八正道中,「正命」一种,为离邪命,故名「正道」。余皆可解。
【疏】「著割截衣」者,有二利故:一毁全相,离自贪故;二既碎杂,不为王贼之所剥故,常得资身,有长道故。
【疏】「破结使」者,修道进德,惑尽解满,理解心明,永无业恶,即发具戒,从缘而感,故曰也。
【疏】言「善来」者,道成初果,亲感至圣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
【疏】「受戒白四」者,即如今时感戒者也。
总论八种,前五约名相,后三据受体。又三中,前二唯局圣,白四通凡圣。又上二中,「破结」局四果,「善来」局初果。所以无「三语」者,或是趣举,故文略之,或是但据圣凡三位,或可凡中三语已废,故所不出。
【注】「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处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义也。」
【疏】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婬戒犯重比丘也。
【疏】有人云,「是中」者,总举八种也;「若受大戒」者,别标定也。前列八种,或有名滥,如沙弥、外道,虽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滥,似「割截」等。或时行滥,如「乞求」、「破结」等。或言说滥,如「自称」也。或时体滥,如「善来」、「羯磨」也。上列诸位,不必犯重。或时少分,或复全非,皆非「共比丘」义。所以结中,偏牒第八,释成《戒本》「若比丘」也。
次科,简人中,他解,初文又三。初点文。「前」下,释总别所以。「行滥」中,「乞求」未必具戒,「破结」据是体滥。然有「破结不发戒」者,如「白衣罗汉」之例。「上」下,结合。「少分」,如行、体。「全非」,如名、相等。
【疏】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余五种,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终约受体。「破结」一受,乃是无学,「善来」初果,圣无犯法,皆不同也。今约比丘学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
显意中。初、简非受。「破」下,次、简余二受。
【疏】此中,须引《删补羯磨》。末代戒缘,具足五种,广分别说。缘成得戒,缘差不发。既是大事,无宜轻削。
嘱援引中。初指文。「五种」者,一、能受人;二、所对境;三、发心乞戒;四、心境相当;五、事成究竟。「既」下,正劝。结文。
【疏】次解结文。
【疏】「若受大戒」,简沙弥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缘也。言「白四」者,简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结」、「善来」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处所」者,僧数满足,结界成就缘也。「住比丘法」者,简定俗人、外道也。或虽比丘,心住无记,病缘等障,不守本性者,则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义」者,则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义也。
牒释中,五节。初、约位简。二、约法简。三、约人界简。四、约众简,文中又二:一、对俗简;二、约缘简。上四简滥,第五显是。
【律】共比丘。
【疏】「共比丘」者,明犯重也。受戒法仪,共余比丘,则无别也。所以出者,若所受体同,可有犯重;体或不同,则无有犯。故有此同,释诸疑网也。
次句中,初文为二。初正释,「所」下,示出意。
【注】佛言:若共余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乃至住比丘法中者,是谓「共比丘」义也。
【疏】注中,「若共余比丘」者,谓释迦一化,现、未两时,三天下内,所有僧尼,白四受者,同有犯也。若缘差互,少一非受。虽复犯过,不名夷重。以不「共戒」,无戒可犯也。
释注中,初、释同义。「释迦」等者,举一佛所化,简余佛故。「现」、「未」约竖论。「现」即佛在,「未」则灭后,通于像末,尽六万年也。「三天下」据横说,且就一往,不被北洲故。「僧尼」位别,羯磨受同,故通举之。「若」下,次、释不同,即本受不得者。「缘差互」者,且论能、所。「能」即受者,身带遮难,无心乞受,衣、钵不具等;「所」对虽多,然亦不出人、法、事、处,四法有乖。准此而言,本受缘非,无犯明矣。
【律】同戒。
【疏】言「同戒」者,佛所制戒,随行通行。但受无随,亦无戒护,故虽犯违,法不同也。
第三句中,初文。依体起持,故名「随行」;一化齐奉,故曰「通行」。「无戒护」者,此谓受时不起持意,纳体不得,亦非同戒,如后问答。
【注】佛言:「我为诸弟子结此戒已,宁死不犯。是中共余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义也。」
【疏】注中释之,不过教、行。「我为结戒」,教法同也;「宁死不犯」,行法同也。今随教、行,两释其相。
【疏】先就教者。如佛制教,数虽极多,咸明止恶,名为「一戒」。对人共学,名为「同戒」。莫不数齐,名为「等戒」。如《十诵》云:「同入比丘学法者,百岁比丘与初受者同,初受戒者与百岁者同。又同心、同戒、同说波罗提木叉故。」
释注中,就教分二。初释。「止恶为一戒」者,戒虽无量,止恶不异故。「对人为同」者,三乘俱禀故。「数齐名」等者,皆纳具足故。「如」下,引证。前明新旧同者,标示同戒。「又」下,别举三同,释成同相。「同心」,收见、利二和;「同戒」,即戒和;「同说」,摄身、口、意三和。
【疏】次就行解。随体无殊,名为「一戒」。对人兴治,持义不异,名为「同戒」。齐防尘沙,名为「等戒」。
就行中。奉持万别,皆名「随行」,故为「一」也。后二同前,约行为别。
【疏】问:「斯之『随行』,据初受言,后行乖愿,可非犯者?」
问中。指上所解,并据初受行净,可有「同」义;后乖有犯,即不名「同」。
【疏】答:「此句来者,释成愿、行,有感戒也。前列『共』者,明同受愿也;后列『同』者,明同随行也。若受戒时,且论受愿,无思学行,则但虗愿,不感戒也。」
答中。初、明立句本意。「若」下,次、明二戒相须。
【疏】故《涅槃》云:「是人唯具作戒,不具无作戒,戒不具足。」如《萨婆多》:「无淳重心,不发无作。」
引证中。《经》、《论》二文,并证初受,无心持奉,不发戒体。「不同」无犯,文据甚明。
【疏】故《律》明此,恐人滥犯,文列「同戒」。愿行相投,白四受后,犯非则重;空愿无行,后虽行非,无戒可违,不入犯法也。
结意中。初标示《律》意,即指戒文也。准知发体则有戒可违,不发则无法可犯。
【律】若不还戒。
【疏】言「不还戒」者,释疑故也。「后戒羸」者,自生疑念:「前制犯重,心乐道法,有戒可违。今我于佛,生厌不乐,为有戒在,同前犯重?为无有戒,无重可犯?」故今佛释:「若不乐者,听舍还家,后欲修行,得度得受。」
第四,释文中,初科。上二句标示,「后」下,委释。初叙疑。「后戒羸」者,即欲犯过人,戒力微劣也。「故」下,释疑。若据戒文,但标不舍,注中乃以舍戒反释。
【疏】所以开者。凡夫退位,知何不为?带戒犯非,业则难拔。故开舍戒,往来无障。即是大圣善达机缘,任物垂教,号「法王」也。
次科,初叙机劣。内凡已上,不羸不舍,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故」下,显开意。「往」谓开舍,「来」谓再受。善、恶两通,故云「无障」。「即」下,结叹权巧。「王」者,得其自在。于法自在,故称「法王」。
【疏】《增一》云:「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后更受戒,得成罗汉。自今舍戒,听齐七反;若过,非法。」《十诵》云:「尼若舍戒,转为男者,亦得出家。」
三中。初引比丘开限。降魔不免破戒,故先舍之,极齐七反,已外不开,开中制也。次引《十诵》,明尼不开。转根方得,反知不转,即障出家。又《伽论》中「尼舍再受,即成贼住」是也。
【注】佛言:「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还家。复欲出家,于佛法中修梵行者,应度出家,得受大戒。云何不名舍戒?若自颠狂、心乱、痛恼、痖、聋,又向如是人前,及中、边人等互舍,不成。若戏,若眠,若无知人,若自不语,若前人不解,并不成舍。若言『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舍戒』也。」
【疏】注中,「云何不名舍戒」下,分二:初、「自颠狂」下,心境不了,虽舍不成;「若言舍佛」下,对境彰成,文相可解。
注文。前段即叙佛开,上科已示。故从「云何」下,分其文耳。
【疏】就舍戒中,义分四门:一、泛列经论舍相不同;二、渐顿异;三、舍善已未;四、具舍缘。
【疏】言「泛列」者。如《杂心》说:「若舍、命终、断善、二形生也。」《善生经》加「受恶戒时舍善戒。」《俱舍论》:「八戒期心,尽夜分终,故舍。」且列如此。
舍戒中,初科。若准注文,但明作法,统括诸文,则有六种,故云「泛列」。「《杂心》」四舍,言「若舍」者即「作法」,「断善」即起邪见。「《善生》恶戒」,即恶律仪。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义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尽故。
【疏】二、渐顿者,即作法舍中。如《律》「我作沙弥、五戒」等,是渐也;「我作白衣、外道」等,为顿也。
渐顿中。初标简,「如」下,列示。随有退堕,渐、顿并开。
【疏】三、明舍善已未者。
问:「今舍戒者,为舍已生随行为因之业?为舍初愿本受无作体邪?」
答:「已生为因,不可舍也。得圣无漏,方倾善习。今所舍者,止是本体,更不相续。故《杂心》云:『言舍戒者,戒身种类灭也。』」
三中。初标科。「善」,谓随中二持之行。未舍之前,所有持行,名「已生善」;后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舍戒,为舍何者?
问中乃约「行」、「愿」两审。答文方见「已」、「未」存亡。
答中。初答因业不失。结业在心,行功不灭,故不可舍。及证初果,无漏智力,达罪福性,漏业方倾。(「习」合作「集」,谓集因也。)「今」下,次明无作体失。「本体」,即无作。「不相续」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证。「戒身」,即受体无作。「种类」,即相续善行。二皆云「灭」,证上可知。
【疏】四、明具缘明舍,有五。
四中。戒假缘成,还从缘谢。受、舍各五,相反可寻。
【疏】初、体是比丘住自性者。
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体也。
【疏】二、所对人境。如《多论》云:「若无出家人,随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二、明所对,开教从缓,不必本众。
【疏】三、有舍心。谓有欣猒心、作舍心、决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欢喜心、自有心、寂静心。反上八心,则不成舍。
三中。「八心」,注云「意欲在家、念父母」等,又云「不乐梵行,猒比丘法」,即忻俗猒道。「作舍心」,谓欲弃舍也。「决定」者,非进退也。「住自性」者,自知是比丘,非狂乱也。「久思」者,非朝夕也。「欢喜」者,无所悔也。「自有」,非他逼也。「寂静」者,心专一也。
【疏】四、心境相当。如《律》:「中边不领,前人不解,并不成舍。」
四中。指《律》,即如注引。
【疏】五、一说便成。《多》云:「『受舍相对,理宜相准。何故难易不同者?』答:『相违对故。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缘多力;舍戒退道,如高坠下,故不须多。二、不生前恼,若制缘多,便言「佛多缘恼,受须多人,舍何须也?」三、受如入海采宝,舍如失财,王、贼、水、火,须臾荡尽。四、受容预心,舍对境情逼。喜带戒行非,一语开成舍,尚不依行,况多缘也?』」
五中。初标缘,「多」下,引示。初引问受舍缘相难易,可知。且取作法,受须白四,舍唯一说。答中。初句通答。善恶天别,故云「相违」。立法难易,故云「对」也。「一」下,别显四义相对。初、三约喻,二约立教,四就机宜。
【律】戒羸不自悔。
【疏】言「戒羸」者,对前强不舍,此明羸不舍也。谓乐俗缘、园田、家业,便于佛道生毁、生恼,持戒力劣,名之为「羸」。若犯则弃,由体不舍,对前强、弱同戒解,有戒成犯重也。
第五句,释文中,初牒示。「强不舍」者,谓非愁忧、思念也。「谓」下,释相。初释「羸」义,「若」下,显立所以。
【注】佛言:「云何戒羸不舍戒?若有比丘,常怀愁忧,不乐梵行,厌比丘法,意欲在家,便言『我念父母妇儿亲里、村落城邑、园田家业』、『我欲舍佛』乃至『学事』等是也。若作是思『我今舍戒』,是戒羸而舍也。」
【疏】注解中。前明戒羸不舍相,「若作是思」下,后明戒羸而舍相。文中可解耳。
释注中。「前明不舍」,正释本文。「后明舍相」,反释不舍。
【律】犯不净行。
【疏】六、明「不净行」者,正明《戒本》所防过也。
【注】佛言:「是婬欲法也。男则二道,女则三道。若从道入道,从道入非道,从非道入道,若限齐,若尽入,乃至入如毛头者,皆波罗夷。」
【疏】下注解中,约报分相,文易见也。「道入非道」,前后境差也。「限齐」以下,释行犯相,生疑故也。「毛头」之相,极微故犯,何况余者?
六中,释注有三。初释犯境。男、女是「约报」;二道、三道,即「分相」。次、释境差。三、释限齐。配注释之。
【律】乃至共畜生。
【疏】七、言「乃至共畜生」者,举犯境也。《多论》云:「畜生是六道之边,偏举下类以况上,故云『乃至』也。」
第七,文中。初点示。「多」下,引释。「六道边」者,彼云「最在边鄙故」。
【注】佛言:「可得行婬处者是也。有三种行婬:人、非人、畜生趣。复有五种: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比丘婬心,向前境三处、二处,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坏,若多未坏,于三处、二处行婬,初入便犯,如是广说。若比丘为怨家将至前所,强持令入三处、二处:始入觉乐,犯;不乐,不犯;有隔、无隔亦同上。若为怨家强捉比丘行不净行,觉乐、不乐,有隔、无隔,亦如上也。」
【疏】注云所「可行处」者,谓婬戒言「畜」,举可行者为言;杀戒言「畜」,据有命者成犯。通塞相也。
释注,可行中,初科。举戒对显「通、塞」。「通」谓杀境,「塞」谓淫境。犯相各异,故须简之。
【疏】然趣有六位,半兼善、恶。皆据心行三种善、恶。故善门明趣,初天、次人、后修罗也;恶门明趣,地狱为初,次鬼、后畜也。
通明中,初科。上句通举,次句总摄。三善三恶,故云「半兼」。「皆」下,通示因相,又二。初摄六种,归于二门。「故」下,次就二门,各分次第。
【疏】天以受福自然,无贪所感;修罗受福怀疑,于见非正也;地狱所受非贪,多由贪故受苦,丸、浆之类是也;饿鬼所以情恼,盖由瞋毒所兴也;畜生愚𫘤受形,盖是痴心所结。大分次第,不爽业缘也。
次科。初历示五趣。「天受福」者,示果相也。「无贪感」者,出因相也,以行上品十善故。文缺人趣。下四因果,临文分对。大途为言,且据三品十善,配三善道。修罗下品,心怀犹预,故云「非正」。三毒配三恶道,如文自分。「地狱非贪」,谓所受苦事,非可爱故。「大」下,总结本因。观此善、恶,无非心行,故诸学者,当好制心,报应无差,有逾影、响。自非大智,熟能究之?
【疏】经中所明「四恶趣」者,皆非受道之器,故以修罗属之。
引经中,通指诸经。上以修罗,摄在善门,有云「四恶」,故引决之。「皆非」等者,出经意也。「属之」,谓摄属恶趣也。
【疏】注中「有三种」下,明成犯相:
初、列趣境;
二、「比丘婬心向前境」下,明自身造境也;
三、「为怨家将至」下,明非自心,外难所逼也。
释成犯相,列趣可解。
【疏】初文又二,前列三趣,后「五种」下,约趣明报也。
【疏】就中「三种行婬」,即「人、非、畜」也。
【疏】所以律合「三趣」,论开「六道」者?
离合中,初问。以六趣中,人、畜各位;余四或合,通号「非人」故。言「论开」者,亦且通指,今据《智论》云「复次善恶故有六道:善中有上、中、下,故有三善道;恶中有上、中、下,故有三恶道」也。(十善、十恶,各分三品。)
【疏】论据善恶故分,律据通用故合。
答中,初文。「善恶」即业报。「通用」谓神通。
【疏】故《律》人、畜不异。由来解释「非人」,乃云「鬼」也。若论此戒,但说「非人」,天等不列,可非犯也?然下《律》中「天子、阿修罗子、饿鬼子」,地狱无文,义是鬼摄。此之四趣,通用是齐,故合为一「非人趣」也。
次科,指《律》广解。上明人、畜,同诸经论,故云「不异」。「由来」下,释非人,示其偏局。「若」下,点当戒义含。「然」下,引后文以证。即「同宿戒」及受戒问难中,彼云「非人难」者,谓「八部鬼神、天子」等,如文所引。而不出地狱,故云「无文」,义同饿鬼,故摄鬼趣。「此」下,结成上文合之所以。
【疏】二、「复有五」下,明以五报分三。离分三趣,有十五种,是所犯境也。
明报中。「五报离分三趣」者,谓以妇、女、形、黄、男子,别历人、非人、畜,故有十五。若开非人,则有三十。
【疏】就自趣境。初约觉境,以明犯相;二、「若向睡眠」已下,举后三境,以对觉境,同成犯相。
自造中。「三境」,并不觉境。「对觉境」者,此戒四境齐犯。又四境中,上二生境,下二死境。
【疏】就后怨逼,复分二缘:前明怨捉,将向前境;后明怨捉,就身行犯。
怨逼中,由开身合,故约心论。
【疏】问:「所以自身造境,但明侵境,不问其心;后怨家逼,乃问乐者?」
答:「适化无方,意在无逸。若俱禁者,事难常行。怨但逼身,心唯佛制,故开境合,无乐不犯。文相可解。」
问词,蹑前两判,欲彰开意。答中。初叙制必须开。以大圣设教,不定一端,故曰「无方」。「禁」即是制。谓若唯一制,不济机缘,故曰「难常」。「怨」下,明开中复制。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波罗夷」者,引人依法科也。
第八,释文中。「引人」,即是比丘。「法科」,即波罗夷。
【注】佛言:「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比丘亦如是,犯此法者不复成比丘,故名也。」
【疏】就注解中分二:初释罪名;后「方便欲行」下,释成不相。
【疏】就初所以将罪以况「断头」者,过之重也。如俗极刑,勿过「大辟」,谓斩首也。约刑制戒,两以通之。故《钞》引云,如人有头,受诸尘也,若不毁重,能有见谛,反此毁坏,永不能见,故以类也。
释注,罪名中,初文。前明举喻所以。「如」下,引俗刑比释。准俗制道,事义相类,故云「两通」。「故」下,引示。即《标宗篇》引《婆沙》文「人之头首,具纳六尘,戒法亦尔,能通诸法」,故以比之。故彼论云:「戒名为『头』,能见苦谛等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花,尝出离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色阴等法。」广如《钞记》委释。
【疏】人又解云:「犯二篇罪,可有上起。若犯初篇,如人头断,不可复起。纵有开忏,障于地狱。然于僧用,则无成法。故文云:『若作法已,僧说戒时,来与不来,皆无犯矣。』」
他解中。即以初、二两篇,对显喻意。二篇有余,忏已复本,如人被斫,残有咽喉。初篇永弃,众不容受,故如断头,不可复活。「故」下,引《律》证成无用。僧无别众,故云「无犯」。
【注】「若方便欲行不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遮。若教比丘行,若作,教者偷兰遮;不作,突吉罗。除比丘、比丘尼,余众相教,作、不作尽突吉罗。若尸半坏,若一切坏,若骨间,若地孔、泥孔,行不净者,并偷兰。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并波罗夷。若非道,道想,道疑,并偷兰遮。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灭摈。是谓为犯。不犯者,若睡眠无所觉知,不受乐,一切无有婬意。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
【疏】二、「若方便行不净」下,成犯相中,文分为二:初明成犯相;后明不犯者,开犯法也。初人分二:初明比丘犯相,后明四众犯相。诸戒同尔,下更不解。就前分二:前明自作、教他成犯相;二、「尸坏」已下,境想相对成犯相。就前又二:初、自作明轻重;二、「教比丘行」下,教作明轻重。文可解耳。
犯相中,总分。凡四重,初、约法简,二、就人分,三、心、境不同,四、自他两异。一一对注,分节文句。
【疏】问:「死尸半坏,行染何罪?」
答:「有二缘。若唯重婬意,入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僧残。若欲喜乐意者,如《十诵》、《五分》『乃至骨间,出不净,残;不出止,兰。』此是大婬戒,不就僧残结,以不作出意故。」
随释中,初科。「问何罪」者,若据注中,明结偷兰,由兼残境,欲分两犯,故发是问。答中,初句总示,「若」下,别释。又二:初约心分相,「此」下,结示今犯。
【疏】就境想中,前之三句,本境为言。后之两句,境差想也。
境想中,分句。前三皆重,不开迷故;后二并轻,由境非故。
【疏】义门分之,广如《事钞》,今略出之。
【疏】初、明制意,若无境想,不可定罪轻重。
义门中,制意。以心有是非,境有错误。「婬、酒」,前三句重,后二句轻。余戒,初句相应故重,后四句乖差故轻。
【疏】二、明有无者。准《律》约戒,不必具有。今解「无」者,是略也,无别所以。
次门,正释中。据《律》戒本,二十六戒,具出境想句,余并不出,故须辨之。
【疏】有人云:「一切过境皆重,则无境想,如漏失者。」今解不然。境虽通犯,染起由心。如《律.调部》,精出,约心明有、无想,即轻、重也。故知无者,但是略耳。
斥非中。初引彼解。以「漏失戒」,内色,外色水、风、空等,皆是犯境,随境犯残,不须简辨,故无句法。「今」下,正斥。初立理,「如」下,引据。彼云:「非道想不疑,残。」则明漏失,文略不出,非理无也。
【疏】三、定四、五句者。
三中。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且如初篇,婬、杀、妄三戒并五句,盗戒四句。杀五句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作人疑,兰;三、人非人想,兰;四、非人人想,兰;五、非人非人疑,兰。盗四句者: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有主疑,兰;三、无主有主想,兰;四、无主无主疑,兰。余如《钞记》具引。但由第三一句,结罪有、无,故句法不定。如「杀戒」,人非人想,转想兰,本迷吉(以作非人杀故)。盗戒无第三句者,以有主无主想,想转亦兰,本迷无罪(以无主物,非罪缘故)。若准《钞》中,则约「本迷」、「转想」对明。今此一门,唯约本迷,罪之有无,于义易解。
【疏】若轻、重相望,境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同是五句。如覆重谓轻等。
轻、重中。迷重为轻,如人作非、畜杀,有主作非、畜盗等,皆缘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覆重」者,即「覆麤戒」。《律》出四句,今约罪缘,入五句中。谓覆藏初、二两篇麤罪,犯提;迷夷作提,迷残谓吉,覆则犯吉。此虽本迷,不妨结犯。《律》中不出,谓一向无罪而覆藏者。
【疏】若犯不犯相形,则四、则五。谓前后俱迷,非缘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处分想、无主想等。迷虽是定,而缘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减五想等。
犯不犯中。初标举。「谓」下,别释。初明定四。「处分」,《律》出五句,今望本迷无罪,故入四中。「无主想」者,《律》无此句。「迷虽」下,次明定五。此即总放轻、重二位。「减五想」者,此谓盗戒,若作无主,则是四句;若盗满五,迷为减五,亦随结犯,故入五句。如前,或将本四入五,如「覆麤」是;或以本五为四,如「处分」是。意显随义不定,不必依文。
【疏】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即互轻、重。
【疏】或从四以至五。如实无主,体唯四句;后转为主,即为五也。
四中,初文。「从四至五」者,即约前心本迷,后心转入罪境故。
【疏】若缘罪境,人非人想,即五句也。若本缘人,转想当杌,约从后心,则唯四句。前心谓人,偷兰罪者,属于方便想差所摄。
次科,亦合标云「从五至四」。谓本是心境相当,后转缘非罪境,故云「转想」。「当杌」,即人作杌木想。「前心」下,简前兰罪。
【疏】五、轻、重者。
【疏】如文次第。前疑重,后疑轻,以境是异,轻本境故。前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故。后想轻,以正犯时,有心无境。
五中,初文。前释两疑,后释两想。制教同罪,心业重轻,故分两异。「前疑重」下,准《钞》应云:「以本缘人,人境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故。」后疑双阙,故「轻」。后二想中,「有心无境」者,阙本境也。
【疏】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轻。以疑半心,不舍本境,故重;想则舍本从异,故轻。就后异境,想重疑轻。以想缘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减半,缘于异境,故轻。
次科。初、明本境二句。次、明异境二句。「疑减半」者,以疑犹豫,半涉是非,是于异境,复减半心,故轻于想。
【疏】此判轻重,据本重异轻为言。若本轻异重,例之即是。如杀非、畜,人为异境,可以例诸。
三中,初、立义。「如」下,显相。又如非道漏失,道为异境等,是也。
【疏】言「不犯」者。
【疏】先总解不犯相,有五:
一、作事无违说不犯,如「痴、狂」等;
二、说犯为不犯,如最初人,违略起非,无广可犯;
三、说不犯为不犯,如《律》「一切无婬意」,正念摄心故;
四、开前禁后说不犯,如怨逼想;
五、当戒别开说不犯,如文「睡眠无觉」故。
不犯中,初科。注列五种,《疏》以五意,从后倒释。初释后二,即是通缘;后释前三,即是别缘。第四即释「不受乐」句,「开前」谓许身合,「禁后」谓制心乐。
【疏】又开大位,难、别、通三。
次科,总举。「难、别、通」者,即上五开,大分三位:「不乐、无意」,命难故开;「睡眠、不觉」,当戒别开;「最初、痴狂」,诸篇通开。
【疏】初、言难者,命、梵二也。
【疏】「梵行难」者,夷、残二位也。恐犯此故,已下开之。余之三篇,有不开者,或是性恶,或由事重,或以重夺轻,故不开之。有开反前,可以例也。
释梵难中。「夷、残二位」,标行体也。「已下开」者,为护行也。「余」下,简辨所开有差别也。文列三句:初句简性戒,「小妄」、「毁」、「两」、「杀」、「打」、「饮」、「用」之类;下二句简遮。「事重」,如「掘」、「坏」、「背」、「别」、「非」、「残」之类;「以重夺轻」者,如「牙角针筒」、「过量坐具」等,虽事是轻,须加重制故。「有开反前」者,亦有三句:或是遮恶,如「辄教尼」、「同坐」、「同行」、「乘船」等,遮机过故;或事是轻,「离衣」、「夺衣」、「余语」、「二敷」、「兜罗绵」等;以轻遮重,「共女宿」、「藏衣、钵」、「非时入聚」等,为防「婬」、「盗」故。
【疏】言「命难」者,恐被夺命,故不名犯。「婬」开境合,教制约心。「盗」虽无文,约义许有,既不损境,暂移后还,不作永意,何过之有?「杀」、「妄」两戒,罪成无改,故并不开。
命难中。上二篇中,唯开婬戒。初、示难相。「婬」下,次简四戒。初、准文开「婬」;二、约义通「盗」;三、明不开「杀」、「妄」。
【疏】二、别开者。诸戒中各有别相,故其开通,类例不一。如「婬」开睡,「盗」开亲等。
别开中。初、叙诸戒相别。即就别缘,各明开义,故不一也。「如」下,略举二戒。「盗开亲」者,谓亲厚意取。又如「杀」开瓦、石误著,「妄」开增慢、戏笑等。
【疏】三、通开者。如文「最初」者,约初作人,有略可犯,故言「初」也。「未制戒」者,举时节也。初犯无过,何等之时?未制广前,故不说「犯」。言「痴狂」者,以不忆识是比丘故。此通诸戒。
通开中。前释最初,开未制也。次释痴狂,开无心也。
【疏】就前别开。言「睡眠」者,开怨来逼,「无所觉」故。「不受乐」者,开前怨家将向前境,禁无染故。「一切无有婬意」者,开身造境,既无有心,亦无境故。
覆释中。三种,并约怨逼释之。言「怨」有二:如王、大臣、恶贼,持刀陵逼,是名「强怨」;若亲里、故二,爱染缠扰,名「软怨」。「睡眠开」者,强、软俱开。「无乐无心」,唯开强逼。虽无文判,准理合然。「无心」、「无境」者,虽与境合,摄念当前,必无染著,故云「无境」。
【律】不共住。
【疏】九、言「不共住」者,「治摈」名也。
九中,释文。云「治摈名」者,若犯夷重,灭摈永弃,故「不共住」。
【注】佛言:「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说戒。不得于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也。」
【疏】注解中,初列两同,后反释之。此律解中,但明「法不同住」,如《十诵》中,财、法两种,俱不同也。
释注中,初科。上二句点注文。「同羯磨」者,众法同也。「同说戒」者,自行同也。持奉无瑕,方应说戒故。「此」下,会释。本律「二同」,并据「法」说。法既加摈,义不同财。但无显文,故引《十诵》耳。
【疏】如《多论》中四解:「一、既坏道法,无所住用,摈出众外,生天龙鬼神信敬心故;二、现佛法无爱无憎,清净者共住,不净者摈出众故;三、为息外道诽谤故;四、为持戒者得安乐住,增善根故,又肃将来欲犯戒者,生惭愧心,不犯恶故。」
次科。《论》中四义,求佛摈意。初与四,并生善益,内外分之。二、表彰法胜。三、灭恶益,若不除恶,必遭外毁。
【疏】此戒是初,故繁解释。自此说文,多约略也。
显繁意中。上二句示当戒。下二句点后诸戒。
【律】二、大盗戒。
【疏】二、明大盗戒。
盗戒。对不满五,故云「大盗」。
【疏】前就内色起贪,此就外财生染,并由贪惑缠缚,故犯形于次第。
叙次中。初、明约境分异。「并」下,次、明就心是同。「故」下,正显列次,谓境异须分,心同故并,内重外轻,故有前后。「内色」,即有情。「形」,谓相形比义。
【疏】就戒四意。
【疏】言制意者。资财形命之本,非此不济。人情保重,恋著处深。然出家之士,理须舍己所珍,以济于物。今反侵夺,以自拥己,自坏恼他,过中之甚。是以圣制,意在于此。
释,制意中三。初叙财境。「然」下,次显过状,又二:上明为道专崇两利,下明违行反成两损。「舍已」除贪,是自利;「济物」成用,即利他。「己所珍」者,谓内外两财。「珍」谓珍惜,「物」即群生。「拥」,犹积也。「是」下,三、结制意。
【疏】二、释戒名者。
【疏】问:「盗、劫、偷窃、不与取等,无非损财,所以此戒标『盗』名者?」
释名,问中。通列四名,以征别标之意。「偷窃」是一种。
【疏】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
初答可解。
【疏】有人言:「据俗,『大盗』谓窃神器。」今言「盗」者,对犯轻过,非此戒收,故言「大盗」。但世贼、盗,义通不别。
次答,初释名。前示俗名。「窃神器」者,谋篡国位也。《老子注》云:「大宝之位,是天下神明之器。」、「今」下,次显今名。「轻过」,即盗四已下,止得兰、吉,不至夷重,故标「大」字。「但」下,遮妨。谓虽有多名,皆归「盗」义,故云「义通不别」。
【疏】有人言:「『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为劫;『畏主觉知』,为偷;『不与取』者,明主不舍。」
后释中,初文。「非理」取者,因利求利,侵亏于人。「公白」谓强力直夺。
【疏】然则「偷」之与「劫」,名局义乖。「不与取」者,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滥。何者是邪?四句分之:初、与取不是盗;二、与取而是盗,如俭分食,错得二饼等;三、不与取是盗;四、不与取非盗,如亲友意、暂用等。是以众名,俱不标戒。若举「盗」者,名通彼此,损盗义尽,又无非盗之滥,故云「盗」也。
次科。初、简余三名。上二句明「偷」、「劫」。「名局」,谓公私不同;「义乖」,谓两不相摄。下明「不与取」,名通义滥。四句中。初、三可解,故不显相。二约俭时,食有限量,错得不还,即成重盗。「若」下,正显今名。言「名通」者,反前「偷」「劫」也。由此「盗」名,该彼「偷」、「劫」,故云「通彼此」也。言「无滥」者,反上「不与取」也。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云「盗戒」。
释戒中。「盗」是所观之境,「治」谓能观之智。境、智相合,思修业成,故名为「行」。
【疏】三、具缘成犯者。此戒五缘。
【疏】初、是人物。以盗余趣,不成重故。
具缘中,初缘。虽通三宝,至于结重,多从主掌。是以初缘,通云「人物」,对简非、畜,如后自分。
【疏】物虽人主,及至盗损,还须人想。若生余想,疑谓别境,则是轻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二中,初蹑前。「及」下,叙。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两句。
【疏】问:「想、知二心,有差别不?」
答:「有同、异也。了境无疑曰『知』,当境意谓为『想』。俱能了境,『想』与『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与『知』异。若以此心,知是人物,于下『阙缘』,转想不便,谓实达境,非迷忘故。若谓人物想,即顺阙缘,不乖《律》文境想互义。」
问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问决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别,上句通标;「了」下,分示;「俱」下,显同异。「若」下,次、明立缘是非。前叙立「知」有滥,意谓若具缘中标云「知者」,则人谓后「阙缘」中,转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顺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疏】想虽当境,若盗轻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疏】财虽满五,若无盗心,本自无咎。故次第四,明有盗心。
【疏】心虽起盗,财未离处,损主未就,属己不显,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举离处。
余三,可解。
总五为三:初、三是境;二、四是心;五心境合。
【疏】问:「前后诸戒,缘具方便。今此盗缘,无方便者?」
答:「损财明盗,便成重罪。有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离已前,并方便摄。」
初问,可见。若准《事钞》,须具六缘,「五、兴方便」。今此除之,故发是问。答中。初示成犯齐限。「有」下,次明避滥不出。如互用三宝,烧薶坏色,寄借抵拒之类,但使亏损,即成盗业,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无,故云「纵有不明」等。
【疏】问:「经、论明盗,缘虽多少,皆无『重物』者何?」
答:「彼为成业,受苦招生,故无轻重。如牛呞比丘,但损一粟,五百生偿。今虽遇圣,口犹是牛。《律》明持犯,盗轻,开悔得住;盗五,制重摈出。故使法律轨仪,其相在此。」
次问中。「经、论」,即通指化教。「缘多少」者,谓所盗之物,多少不定,不约满五以定犯相。欲彰教意,故问示之。答中有二。初示化教,但论心业,故不简境。「如」下,引缘以示。梵云「憍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诗,《尔雅注》云:「食之已久,复出嚼之。」),亦云「牛迹」。《智论》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观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偿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律》」下,次、明制教。须分重、轻,由有忏摈、开制不同,故须轨定。化教不尔,所以不分。
【疏】四、阙缘者。
其相甚易。列句辨犯,讲者通诵。世相无几,时节可惜,故不出也。如其不解,试为略举。
阙缘中。反具成阙,故云「甚易」。学者皆能,故云「通诵」。「世」下,示不广所以。「如」下,生下所出。「无几」,谓非久也。「时可惜」者,恐虗度也。
【疏】若阙初境,得三偷兰。初、非人物,替人物处,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无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兰。后之三物,本自无心,则非罪也。如前义门,可以通之。此据小漫,人物并取为言。若据克心,王物替张,亦同前判,阙境还立。如此识相,举一千从,可谓达持犯者。
初缘中二。前约小漫,以大漫随犯,故非所论。上二句总标。「初」下,别示。三种异境替人物处,而非本境,故名「阙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克心,蹑前以示。「同前判」者,张物不得,境差方便,兰;王物无心,则无所犯。对上小漫,人趣无阙,故云「还立」。「如」下,结叹。
【疏】阙第二缘,据小漫者,九句偷兰。谓转想、疑心、双阙各三,故有九也。亦不劳出。恐未达者,聊试举之。
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境,故成九句。「亦」下,示意同前。
【疏】言「转想」者。
【疏】初须人想,可得同境。临欲取时,乃作非人物想。据后心时,俱得吉罗。然《律》但结前心之罪,盗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偷兰。」此句既尔,诸句诸戒,例同此解,后不言也。
转想三中,初句又三。初明心转。「须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当,故云「同」也。「临欲」等者,明后心也。「据」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诸句」,即下八句。「诸戒」,指杀、妄等。若据杀戒,亦列句数,但不叙前后心相结罪之义,故云「不言」耳。
【疏】二、人物畜生物想。
【疏】三、人物无主物想,罪或有、无。若先知人物,后作无主想,则有前心罪。若本作无主,无心故无罪也。
三、无主想。「罪有、无」者,即约转想、本迷为言。今此正明转想,旁示本迷。
【疏】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物?为人、畜生物?为人、无主物?
【疏】三、明「双阙」者。初、盗人物。非人物替,阙境缘也。就非人物,复生疑心。为人物?为非人物?阙心缘也。二、畜物来替。为阙为畜邪?三、无主物替。为主无主邪?并例准知。如此处解,余戒不释。
疑及双阙,同是疑心。但前疑据境定,双阙约境转耳。作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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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阙第三缘。重物作轻想,结前方便兰。
阙第三中。如取满五,意谓不满。
【疏】阙第四缘。有盗无盗心。前心,吉罗。本无,非罪。
四中有二。初约先有后无。「前心吉」者,远方便也。下句,次约始终无心。如开缘中,粪扫、亲厚等取也。
由前具缘,不列方便,故此阙中,须分二种:当知先有后无,即阙方便;始终无者,正是阙心。
问:「前心犯吉,那云『阙心』?」
答:「望未动身,犹非盗等,故名『阙心』。」
「若尔,至次方便,转入无心,名『阙心』否?」
答:「身色才动,盗业已彰,但物未离,未成根本。是以拥住次、近,并名阙第五耳。」
问:「前心后转,与阙想何异?」
答:「阙想有心,此据无心。又前约动身后转,此约初心即转。如是思之。」
【疏】阙第五缘。未离处,轻、重二兰,随相分别。
五中。「二兰」,未与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离,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拥在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随分」。
【注】佛在罗阅城。有檀尼迦,在闲静处草屋坐禅,为人持去,乃作全成瓦屋,佛令打破。便诈宣王教,取彼要材,为王臣、人民诃责「无使入村,勿复安止」。比丘以过白佛,因斯如上制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盗缘;二、「为王臣」下,诃犯之相。缘中又二:初、作瓦屋打破,盗戒远缘;二、「便诈宣教」下,正是所犯。
【疏】就远缘中。明「静居坐禅」者,欲显盗相动心,禅行尚尔,况余滞境,其过弥繁。世俗常言:「顾雍拜万户封,家人不知;葛亮受三郡赏,库无石贮。」斯岂道邪?知足若此,可以自励。
戒缘中,远缘分二。初示托缘之意。「滞境」,谓贪吝之人。「世」下,引俗诫道。「顾雍」,《吴志》云:「吴郡人。孙权为王,累迁官,至尚书令,封阳遂卿候。还家,而家人不知,后闻乃惊。」此谓轻其势禄也。「葛亮」,姓诸葛。《蜀志》云:「瑯瑘阳都人。事蜀先主。后收江南,以亮督零陵、桂阳、长沙三郡,家无一石之粮。」此谓轻其财利也。
【疏】问:「『瓦舍打破』,不犯罪邪?」
答:「如《见论》解:『以损命、妨道,恶法相学,故勅打破,无损财咎。』」
问答中。佛令阿难打破瓦屋,恐疑损财,有所犯故。答中,引《论》出彼三过,示其可打,复禀佛勅,明非自为。
【疏】就犯相中。言「要材」者,《僧祇》云「取飞梯二枚」。故取重财,早觉急制,为开教主,岂是凡邪?故彼律明后得无学,说自庆颂:「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财支身命,如蛇鼠入穴。」又云:「衣食系身命,精麤随众得。」余注可解。
次科《僧祇》。初释要财。「飞梯」,亦曰「云梯」,即相战攻城之具,是国家要用之物,故云「要财」。瓶沙王木坊中有五枚,故言「取二」。
「故」下,出故盗之意。檀尼已证初果,故云「非凡」。此彰起教,非实行故。
「故彼」下,引证。亦即《僧祇》,彼云「达贰伽耶(梵言之异)即作念言:『我作第一房,上座次受,駈我令出。(因分房故。)第二、第三亦駈我出。(今注不出此缘。)后续作,烧成瓦屋,世尊复勅令坏。及取王材作舍,复见呵责。徒自辛苦,用多事为?自今已后,止此苦事,依随僧众,苦乐任时。』便习无事,昼夜精进,专修道业,得诸禅定,成就道果,遂说三偈以自庆」。
初偈如《疏》引。初句标所期道果。「寂灭」,即是涅槃。脱三界苦,故云「乐」也。次句示修因。「因」即是行,行依于教,即三学、八正,是「沙门法」。此上二句,三偈并同,各下二句有别,并是成道之缘。初即少欲行,上句法说,下句喻显。多欲多恼,损害形命,少欲无事,资养安适。「蛇鼠入穴」,相似法故。「支」,持也。即《经》云「多求利故苦恼亦多,少欲之人无求无欲,则无此患」是也。第二下半明随缘行。身名有待,必假资缘,非别所怀,系命而已,随得随受,不择美恶。即《经》云「于好于恶勿生增减,趣得支身以除饥渴」是也。第三下半明知足行。偈云「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上句谓随于四事,受用有余。下句谓心存圣道,更无余务。
此之三偈,即是颂前长行。初偈颂前止此苦事,次偈颂前依随众僧,后偈颂前专修道业。又此三偈,上二句并灭道二谛,各下二句总明苦集二谛。初是多欲苦,二即多食苦,三即无厌足苦。三行对治,如上所释,即知苦断集,修道证灭。尊者道成无学,说此自庆,以示未悟。故云「欲得」等。
【疏】就戒本中。约文求相,事在弘演。诸律明盗,其相极多,后学未周,何由总括?然余所撰《事钞》,随戒释相,文亦具矣。恐本未见,故略解之。然则盗相难分,要知足者,可有评判。自余随境,何由通晓?
戒本中,叙意为四。初推讲演,「诸」下,叙相繁。「未周」谓未能徧览诸部律、论也。「然余」下,指广生起。「然则」下,示难劝学。「随境」,谓随逐尘缘者。
【律】若比丘(其义如上)。
【疏】就戒句中,文分为六。初句能犯人。「在村」、「若静」,明盗物处。「不与者」下,明其心业。「王臣」已下,为俗法诃。上三明其盗本,不通诸戒。下二罪摈,如上解也。
【律】在村落。
【注】村有四种:一者,四周墙;二者,栅篱;三者,篱、墙不周;四者,四周屋也。
【疏】言「村、静处」者,遮恶比丘心,出罪网也。彼生疑意,村中有主,摄护是强,静处犯盗,可亦制罪?故今张网纲维,广布罪目。但是有主,以我心盗,非理义立,何得无愆?故列空、有二处,用收罪人。
总释二处中,初科。上三句牒文略示。辟制造过,即「恶比丘心」。戒标二处,即「出罪网」。「彼」下,委释。初叙恶比丘心,「故今」下,释出罪网。「纲、维」,并网上绳。「故列」下,结显。「空」即闲静处,「有」即村落。
【疏】「村有四种」,假以事明,必过于此,理亦通摄。据文约相,五种围之。对五不周,则有十种。余者不出,例此二缘。
释村中。初、示义通。但取有物周围,不必此四,故云「必过」等。如《僧祇》「渠、沟、壍等围,皆名聚落」。「据」下,点文相。言「五种」者:一、垣,二、墙,三、栅,四、篱,五、屋(屋必有壁,注中脱「垣」字,置令妄解)。此五相中,或容余物闲接,皆名「不周」,则又为五。注中第三,且据墙有篱闲,余者准知。或可五物,二对参闲,自有十种:一、垣墙;二、垣栅;三、垣篱;四、垣屋;五、墙栅;六、墙篱(注即此句);七、墙屋;八、栅篱;九、栅屋;十、篱屋。(三对有六,四对有三,五对有一,准上作之。)「余」下,指例。言「不出」者,即渠、壍等。「二缘」,谓周、不周也。
【律】若闲静处。
【注】即村外静地也。处者,若地中,若地上处,若乘,若担,若空,若架上,若村,若阿兰若,若田处,若处所,若船,若水,若私度关塞不输税,若取他寄信物,若取水,若杨枝,若园果、草木,若无足众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财业,若共要,若伺候,若守护,若逻道,是名「处」也。
【疏】言「闲静处」者,注解「村外」也。就文明处,通村内、外者。总举盗相之缘位也。
释静中。「村外」,谓齐聚落行来处已外兰若地也。
【疏】就分为三。初、十三种,明物处差别;次、「取寄信物」下,八种,明物体差别;「若同财业」下五种,明契要差别。此之三位,随盗财物,皆据有主,以入盗科;若无主者,则不名犯。今总明主,后就文消。
别释中。总分为二。前分三位。「今」下,次列二科明主。
【疏】计主物者。于物自在,集散皆得,故曰「主」也。大约以分,不出三位。
总举中。初、示主义。「集」谓聚积,「散」谓费用。「大」下,分主相。
【疏】初明三宝;二、盗别人;三、明非畜。初明三宝。
【疏】谓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圣非净,何能监护,无有疮疣?
三宝中,初科。上三句叙罪、福。二皆「深」者,由境胜故。「如」下,准教简人。彼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者阿罗汉,二者须陀洹。(此二圣人。)复有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业,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此二清净人。『疮疣』喻破戒恶业。)」
【疏】初、盗三宝。
总而为言,有守护者,随盗满五,皆是极重。佛物无护,如《鼻柰邪》断施主故。余广如《钞》。
次文两判。初望护主,「佛」下,二、断施福,并犯夷重。《鼻奈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盖,皆望断施主福边,得弃捐不受(即波罗夷)。」若准《钞》中「佛无我所,例非人结兰」,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疏】言佛物中,有四差别。
【疏】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
佛物中,初科分三。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证。「所」下,征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疏】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
二中。初标示,即钱、宝、人、畜等物。「所」下,明开转所以。「不」下,对前简异。
【疏】三、供养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
三中,物别转易同上。
【疏】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者,亦取分故。」余广如《钞》。
四中。初标示。「物」即饮食、果实等。次明用与。初判属侍人。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论》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谓彼虽施法,而人获分,例今侍佛,得食无疑。
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
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
【疏】言盗法物,亦有其四。
【疏】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襆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
法物中,初文。前出物体。「皆」下,示所以。「纸、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诠,至真无价故。
【疏】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次科。前出谬见。(世中妄传「说偈得烧故经」,不见此疏,焉知误他!)「此」下,次据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来求法之勤,二、示如来重法,三、显正法难闻。下引经证,「两字除惑」,显佛法功深,举少况多,其过弥甚。傥畏来苦,勿逐魔徒。二缘并出《涅槃经》。彼云「佛告迦叶菩萨言:『过去之世佛日未出,我于尔时,住于雪山,唯食诸果。食已,系心思惟坐禅。经无数岁,不闻如来大乘经名。修是苦行时,释提桓因,自变其身作罗刹像,下至雪山,宣过去佛所说半偈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乃至闻此半偈,心生警疑:「汝今幸可说竟此偈?」罗刹答言:「今我实为饥苦所逼,实不能说。」我即问言:「汝食何物?」罗刹言:「惟人煖肉,其所饮者,唯人热血。」我复语言:「且说半偈。我闻偈已,当以此身,奉施供养。」罗刹即说半偈云:「生灭灭已,寂灭为乐。」菩萨徧于石、壁、树、道,书写此偈已,即上高树,投身树下。身未至地,虗空之中,出种种声,乃至阿迦尼咤。尔时罗刹,还复帝释形,即于空中,接取菩萨,安置平地。』」云云。又《经》云「善男子!若复有人,不知如来甚深境界,乃至轮转生死,增长诸结,多受苦恼。若有能知如来常住,无有变易。或闻『常住』二字,若一经耳,即生天上。后解脱时,乃能证知如来常住无变易」等。言「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
【疏】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指余三中。前二转易,后与侍人,并同前判。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三

【疏】就僧物中,则有四别。
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后二俱是即施,通名「现前」。但前局当处,后通内外,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
【疏】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园、人、畜、米面。属处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给余寺,羯磨和与。若直送者,是名「盗损」。或有主掌自盗,不望十方不满,随取计五,便与极重。如《僧祇》中,纵集得僧,亦不可分故。
初中分四。初出物体。「属」下,示名义。「或」下,明结犯。余盗望主,此义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盗」耳。「如」下,引证。
【疏】二、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见熟之食。本拟十方闻声同饭。有盗此食,望护结重,望僧结轻,以僧分业,无满五故。
二中。初列物体。「本」下,示别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谓余人盗。「望僧轻」者,即犯偷兰,或主客同盗,或主自盗。
问:「二种常住,并通十方,何以前不望僧,后望僧者?」
寻文可通。
【疏】问:「声钟告集,是僧皆饭。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问中,意谓他寺奴畜,彼此通僧,应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释所以。初示僧通之义。「人」下,明「奴畜」不通。《钞》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僧,不供别类,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吉。(今多私务,将带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之。)」
【疏】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如《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又如《经》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钞》引昔解谓「花果」者,随字显相,乖其事义也。
三中。初示名体。「如」下,引证,《中阿含经》:「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所谓别房施」即翻名也,谓以「别房」施「现前僧」。「又如经」者即《涅槃》文。初翻名显相。「《钞》」下,点示昔非。谓《事钞》中误用昔解。彼云「房宇是招提物,华果是僧鬘物」,即取「华果结鬘」之义,故云「随字显相」。华梵不辨,即是「乖事义」也。
【疏】四、十方现前物。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以此物施,通拟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广大无边。及论立法,不可尽集。制作通法,用约十方,随现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若未羯磨,盗者偷兰,以十方僧不满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盗者,随其轻重,据现结正。既定罪相,随务则多。讲至于此,引《钞》解也。
四中。初简物相。「以」下,示名义。「制通法」者,即白二羯磨。「若」下,定犯相。轻重两判,准《善生经》。初犯「兰」者,由未作法,人无限数,望「十方」结;后「随轻重」者,既作法已,人有数限,故随所盗,轻重两结。
【疏】二、盗人物。
就缘分三:初明掌护损失,后明被贼、盗相。
【疏】初中,妙同《钞》引。《善见论》中,若守护财物,谨慎不懈,而有盗者,私窃而取,或强逼取,皆望本主结者,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若反此者,守物须偿,以本盗人欺守护故,是须还他。若不还,犯。
次、别人物,释中,初科。上句指广。彼约二主,分为七种:一、掌护损失主;二、寄附损失主;三、被盗物主;四、贼施比丘物主;五、枚囚缚贼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视人作主。并广如彼,须者寻之。下引《善见》,即彼初位。《论》中。初明守护谨慎。「望本主」者,有二义故:一、非能禁,二、无填偿。本主索偿,反成盗故。「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义,故从守护。
【疏】二、被贼夺者,如《钞》所引,义张二位,谓「现」、「不现」。结罪时,当随二主心绝已不。
若财主已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如《律》贼复夺贼。
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夺,以缘不具故。
三、财主迟疑,贼主已定,此不得夺,以缘成故,何问本主?
四、俱不定,此则收得,由心不定,业非通畅故也。
今以四句,可约判之。
次科,历句中。初总举。「现」、「不现」者,即对面现前盗及不现前盗。「二主」谓财主、贼主。「若」下,别列。初后,二俱可解。次句以贼心犹豫,盗业未成,故云「缘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夺」。
【疏】问:「今有贼施,得取物不?」
答:「据理成也。以物非定属,随后作主。如似世钱,可定属也?随人随用,随处随定,随损随结,可例通之。」
问中,恐疑共盗,故问释之。答中,初判定;「以」下,释所以;「如」下,举事例通。
【疏】三、就所盗,略举通收。情、非情道,并摄尽矣。如《钞》所引《明了论》解。恐不见《钞》,故又引之。
三中,标文。初总示,「如」下,生起。
【疏】如彼解云,盗义极多。且约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释中,初科。「六根」,即约能盗,以摄所盗。「六大」即括所盗以显能盗。故知盗境,该通无穷。
【疏】何以明之?如诸仙人,是「胸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直。比丘被害,偷看,不问损与不损,看时即犯。以此例诸秘方要术,不许人传,偷见违恼,何啻在五?所谓眼盗。下根例之。如诵呪治病,欲学须直,比丘密听,计直犯重。偷齅、甞、触,亦例此知。若要方术,病缘即差,得直方与,得直听写,比丘受学,心缘得差,不与价直,故犯重也。
六根中。初句征起,「如」下,列释。初委释「眼根」。「胸行师」,准《论》合云「胸行蛇毒药师」(谓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谓虫行毒也。「下」下,例余五根。
【疏】次约六界。前地、水、火可知。如《律》中,有呪扇药涂,比丘偷摇,不与价直,是谓「盗风」。若起阁斜临,妨他起造,是名「盗空」。智者,识界也。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直方与,比丘方便,就他学得,不与价直,即「盗识」也。识不可盗,以无形故。但可从缘,盗其智用耳。
次六大中。「大」谓六皆广遍,「界」谓六相差别,体同名异,前后各标。就文,初略指前三。「如《律》」下,引释后三。初明「盗风」。「若」下,次明「盗空」。「智」下,后明「盗识」。「伎俩」谓艺能也。「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去,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云「盗」耳。
【疏】三、明非、畜物者。
如上立义已明,可寻《钞》中罪轻重也。
非、畜中。指「上立义」者,近指当戒具缘、阙缘,远指篇前境差方便。下指《钞》者,彼明盗非人物,有主,望主结夷;无主,望非人结兰;盗畜生物,古谓犯夷,今师准《十诵》、《多论》,但结吉罗。
【疏】文中。「处者」,总举,用收其相也。
【疏】初、「地中」者。恐人不了「处」之所在,故以相列,令知犯境,不得迷也。如《律》中解,即地中伏藏,有主守护,若盗此物,计五成重。今约《律》中,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随出随属佛僧二位,亦无还主及送与王,可如《钞》中「捉宝戒」说。
次物处。初释「地中」。初明列相所以。「如」下,引释。指「如《钞》」者,彼云:「地上属王,不论地中。如给孤独,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
【疏】二、「地上处」者,如今道地所得物也。
【疏】三、言「乘」者,谓象、马等乘也。就此乘上,有财欲盗,离乘便重,即以乘为处也。若欲取财,无由得离,虽乘行百里、千里,但得偷兰,后离方重。若兼乘盗,心绝乘离即犯重罪。《僧祇》:「盗四足者,驱向所期,足徧犯重;不随所向者,轻。本期不定,举徧即重;本主来逐,心未得者,轻也。」
乘上。初示物。「就」下,辨盗。初明就乘盗物。「若兼」下,连乘俱盗,又二:初、正判;「僧」下,引类。
【疏】四、言「担」者,谓所有物,属于步担。义同前乘,可以两分。
「担」中。亦约担上盗物,及连担盗,判犯不同,故云「两分」。
【疏】五、言「空」者,《明了论》中,约有辨空,结罪如上。今《律》明空,谓有衣物、鸟等,从风所吹,有主之物,而加盗取。明「离处」者,即空异处,是名「离处」。故《善见》云:「盗空中鸟,左翅过右翅,尾处至头,上下亦尔,俱得重罪。杖遮不随者,兰。」《十诵》中,有主鸟衔重,无主鸟衔者兰。
「空」中。初标异。彼论约起阁侵他空处,故云「约有辨空」。「今」下,正释。初明空处。「故」下,引示。「左翅过右」,约横飞说;「尾至头」处,约直飞论;「上下」可解。以空无分齐,还约鸟之飞动,以明离处之相。《十诵》,彼具云:「诸有主鸟衔是物去,比丘以偷夺是鸟物,波罗夷;若野鸟衔是物去,比丘偷心夺是鸟物,偷兰遮。」此夺鸟物,望人结罪。亦应约空辨处,故此引之。
【疏】六、「架上」者,谓诸架、壁有财物也。若盗离者,即以为处。如《十诵》中:「取衣不取架,持架将去不得重。后离架时,方得重。」亦同上判,义相似也。故又出者,知无异也。
「架」中。初示处。「若」下,辨犯。「亦」下,指同。谓同前乘、担,离合两判。「故」下,显重意。「知无异」者,若不出相,不知同故。
【疏】七、言「村」者,谓托村为处。《律》中,初约盗物,后盗村体,或以机关攻击,强力水浇,言辞辨说,诳惑而取,皆重。
七中。初「盗物」者,《律》云「若村中有金银等,若牵、挽取,初离得夷」是也。「盗村体」者,即如所引。「攻击、水浇」,损坏也。「强力」者,《律》云「依亲厚强力而盗取」也。「言词辨说」者,诳诱取也。「说」,音税。
【疏】八、「阿练若」者,村外空地。二位同村,可知。
「兰若」,梵言,即翻「空处」。「二位同村」,即盗物及体,《律》云「空处有金银」等,又云「若以方便,坏他空」等,是也。
【疏】九、「田处」者,田有多种,百谷所生之处总名为「田」。《律》中两相,如上村解。《十诵》云:「若为田故相言,得胜者重,不胜者轻。若作异相,过分胜者重。僧房舍者亦尔。」不言理之曲直。如尼言犯残中,但得述理,官占无犯,不许横言。今以义约,若后主想决,则应属己。若不定者,应非重科。
田中。初示名相。「《律》」下,引释。初本律言「两相」,亦即物、体。《十诵》「相言」,谓诣官词讼。「得胜重」者,谓非理而得。「不如」字误,彼作「不胜」。「若作异相」者,彼云:「若不胜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满五,得彼罗夷。」(谓作标相取也。)「房舍」准田以判,故云「亦尔」。「不言」下,决文不了,又二。初准例决。即约理之曲直,明犯、不犯。「尼」下,脱「相」字,即尼「相言戒」,开述理故。「今」下,次约义决。即就主心,定与不定,判犯轻重。纵是僧地,前主心决,夺亦成重。
【疏】十、「处所」者,或店肆作处,如是非一。亦有二位,如上列之。
十中。初示相。「处所」语通,故云「非一」。《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园、菜园、庭前舍后,若复有余处」等。「亦」下,判犯。盗物、盗体,「二位」同前,故略指之。
【疏】十一、「船处」者,亦有二科。船中盗物,即船为处。若盗船体,如《僧祇》中「解船筏时,越;动时,偷兰;虽断绳未离者,兰;要断绳离处,方重」。《善生》:「流水中,解船离栓,即重。」
十一,初总示。「舟」下,别释。初明盗物。「若」下,明盗船。「《僧祇》中」,明因果、分齐、次第之相。「《善生》离栓」亦同。「栓」,巨月反,桩也。
【疏】十二、「盗水」者,律中但明所损,不出分齐。如《僧祇》中,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文,乃至四五,比丘为于佛僧,复自为,盗坏彼渠,得越;水入田,兰;满五者,夷。《摩得伽》云:「计彼塘工,过分而用,水满者结重。」
十二,初示本宗通漫。《律》中但云「盗水中金银、衣被、鱼鼈,及坏他水处」等。「如」下,引他部显相。《僧祇》,前明主者计价,下明比丘盗损。「为佛」者,他缘亦犯也。「渠」即水沟。《伽论》二义判犯:一、计塘工;二、用过分。
【疏】十三、「私度关塞」者。
【疏】如《律》,比丘无税,白衣应税,为彼过物,故制重。如《十诵》中:「比丘应税,不税亦重。虽不为过,而示余道,以不被税,为他过物,故犯罪也。」如《多论》中,持国禁物出界,入死罪,故言重者,但违王教,故得吉罗。《萨遮经》云:「不输王课,非盗也。」又《僧祇》云:「一切出家人不税。若卖买人,应税。」
十三中,初科。本律「比丘无税」者,谓官不税比丘物,而为他过物也。《十诵》,初明自税,谓有国土,税比丘物。「虽」下,明为他免税。《多论》两断,《论》云:「若国禁物出王界者,入死罪。若比丘持出,律师初言得重。后云不入重,但有违王教,吉」。据此,纵令官税比丘物,而故不税者,止得吉耳。此则决前《十诵》结重之文。下引经律,文据益显。《萨遮尼犍子经》云:「何等不应税?世尊弟子、比丘、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应税;若卖买者应输,是名税分齐。」、「课」,即税也。(准此不税无犯,但是随身道具。若为治生不税,则如《十诵》犯重。)《僧祇》同上。
【疏】若官税比丘,方便自免者,非犯:一、本不共要,二、非理税我。故上文云「比丘无税法」也。若成犯者,贼来劫我,方便隐物,亦应犯重?然有白衣,官税其物,比丘为隐,如《律》科重。
次中。初明不税无犯,又三。初约义定。「故」下,指文据,即《四分》、《多论》等文。「若」下,引事反质。「然」下,次明为俗故犯。「如《律》」,即上《四分》。
【疏】次明物体。
【疏】初云「取信物」者。《律》中,持人物在右手,随离结重。若本左手持物,盗心不还,须舍盗心,方移右手,不舍而移,是名重盗。如是类之。又《十诵》云:「若贷他物,抵言『不贷』,故妄,得提。」如《善见》中:「偷方便故吉罗。」《十》云:「若先用尽,后断当已,得重。先断当,后离处,方得夷。受他寄物亦尔。」《善见》云:「若负他债,比丘持去,无盗故无罪也。」
次物体中。初「信物」者,谓人寄附之物。前引本律,就身为处,文约「左右手」,以明犯相。余身分亦然,故令准「类」,《律》云:「头上移肩上,肩上移头上;左肩移右肩,右肩移左肩。」下引诸部,初《十诵》明贷寄,前明抵拒犯提。《善见》结「吉」,示不同故。「十」下,次明犯重。「先用尽」者,谓己用过他所贷物。「后断当」者,谓主来求索,抵拒不还也。「先断当」者,谓贷物犹在,故约「离处」方犯。「受寄亦尔」者,抵拒断当,犯相并同。次引《善见》,谓负余人债,比丘辄尔为他持还,但不成盗,义应有罪。
【疏】二、「取水」者。《律》中,离地水器盛而盗,随满结重。《僧祇》:「若以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稍饮数止,咽咽偷兰。若器先塞,盗拔塞时,越;注入器中,兰;注满者,重;若注未满即悔,畏重,以倒本器中,偷兰。」虽绳断未离处,离处未断绳,俱兰。苏、油、蜜等,例同。
二中。《律》约「器盛」者,文云:「大小瓮及余种种水器,若香水,若药水,若取者,夷。」《僧祇》,前明以筒盗饮。「稍」,即少也。「若」下,明持器盗取。「虽」下,约连器持去。下例苏、油,同上三判。
【疏】三、「杨枝」者,义同上相。《律》随有者,便随言之。
三中。「同上」者,亦为随盗满五成重,《律》云「若一、若两,若众多,若一把、一担」等。「律」下,通示律文列相之意,谓前后所出,随据有者为言,非止此数。
【疏】四、「园果草木」者,如上「僧物」中。《钞》中广引。
四中,初科。指上,即「常住常住物」。下又指《钞》,即「盗戒」中。彼引《大集》云「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引《方等》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等。彼又广引诸律,明用得否,捡彼看之。
【疏】僧园果木,比丘多犯,以我寺中,不谓有犯。然立寺者,以盛无我之僧,随有施为,无非为解脱故。今不思此,取他众人所有之物,以为自保,此罪大也。如《僧护》、《日藏分》中,特可畏也,故须深思。
次科。初叙喜犯。「然」下,次彰业重。初明立寺之本。「今」下,次明盗取之情。「如」下,指教劝思。《僧护经》,彼因耶舍游海边,见五十余处地狱,多是侵盗僧物,现受苦报。《日藏》,具云《大乘方等日藏经》,佛对日藏菩萨说诸破戒受苦等事。《钞》云:「别人得用僧薪草者,此要具戒清净应僧法者。若行少缺,得罪无量。」
【疏】如《僧祇》中:「僧地种果有功,听与一熟,乃至菜瓜,例与一翦。」、「若于园中摇树,果落地,持云方重。若就园内食,满者结重。」《十诵》:「僧园树华,听供养佛。大木供僧,皮叶随比丘用。」《僧祇》:「院内树薪,供僧食用。若无定限。应取干者。」
三中。《僧祇》,初明赏功。「一熟」,谓一番熟者与之。「一翦」,亦约一番采摘。「若」下,次明盗果。《十诵》,树华僧用、供佛,不成互用。「皮叶」及《僧祇》「树薪」,并开别人取用。准前明判,要须戒净。
【疏】五、「无足」者。《律》中,蛇、鱼为初,有主盗取故。《僧祇》云:「若以龙蛇等,盗取犯重。若瞋骂言『何以笼系』,即开放者,越。」《五分》:「若坏杀具,无犯;不应尔。」《十诵》、《摩得伽》中:「坏网,慈心吉罗。」
五中。《律》文先列蛇、鱼,续云「及余无足众生」,故云「为初」。《僧祇》。初明盗取。彼云「无足者,所谓蛇蟒」,或蛇师比丘盗取蛇或筐,满五皆重。今云「龙」者,疑是文误。「若」下,次明解放。下引律论,坏具皆轻,以非盗故。
【疏】六、「二足」者,盗人为初。
六中。「人为初」者,《律》云:「人、非人、鸟,乃余二足众生,有主者重。」
【疏】约《律》,盗人令出家去,如上可知。既非仆隷,则非别属,虽违王教,如上《多论》。
盗出家中。初明成重。「如上」,即约有主结也。「既」下,拣轻。谓「仆隷」等,损主故重,余无所损,止可结吉,故指「如《论》」,即上「度关」等。《善见》亦云「盗人无罪者,谓主人儿落度,父母所遣等,将去无罪」是也。
【疏】义言:「若他儿子贼夺去将,便损父母依报力用,属贼是强。不得教走,若自走来,则不负贼。」故《十诵》中:「贼捉弟子将去,师还夺取,犯重。贼未决想,无犯。弟子自偷身来者,不犯。」如昔解云:「师不得夺,身自得走者:父母感子力强,贼夺得重,已属贼是强,师弱夺贼,故重;儿报正体是强,贼得力用则弱,走是强报相逐,弱用随来,不犯。」
夺贼中三。初以义判,前明贼夺成重。子是父母所依,假其力用,所损处重,故「属贼强」。「不」下,教比丘护盗。教走成重,以损贼故;自来无过,以非意故。「故」下,引证,可见。「如」下,引昔解。初牒前两判。「父」下,释出所以。初明师犯重意。「儿」下,次明自来无犯。「儿报强」者,自所有身,非他属故。「贼得弱」者,非所生亲,复非雇主故。「强报相逐」者,身随己意故。「弱用随来」者,贼无分故。
【疏】《十诵》云:「见他奴婢,语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语吉罗,举一足兰,举二足重。若奴已叛,催令驶去,随语得重。或言此俭彼丰,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或问丰乐,逐比丘去,即驱使者,逢难唤走,皆不犯。」
三中,四段。前二教走成重,后二不教无犯。初明诱引。「若」下,次明催去。「驶」,疾也。「或言」下,三、约比丘语彼。「或问」下,四、据彼问比丘。
【疏】七、「四足、多足」,《律》约畜论,亦可准上。
七中。《律》云「象、马、牛、骆驼、驴、鹿、羊及余四足」等。「多足」者,《律》云「若蜂,若百足,及余多足」等。并约有主成重,故令「准上」。
【疏】「同财业」者,谓违契要,故此引也。据此同财,其相多种。或资生同,如今师资同活等。取五即犯,不假半分,以彼同财,全欺负故。或同活生,共营财业。若生心盗,则须计分,满十方重,五是我分,五欺彼故。
同契差别中,初科。前示犯意。以同财业,本无有犯;但望违契,有成盗义,故云在「此引也」。《律》云:「同事业得财物当共(此『契要』也),以盗心取五若过,犯重(即违契也)。」、「据」下,辨犯相。初二句总标。「或」下,别释。初明「资生同」,谓彼此有财,无所简别,故取五即重。次明「同活生」者,谓共营生,得财各半,故取十成重(「活生」或是写倒)。
【疏】言「共要」者。
二中。「要」即约也。
【疏】《律》举行盗,先要共分。如上律中「弟子伦师衣,误得己衣」,须分一半与共要者,以同要时,但云得衣,不问自他,皆分半故。
初科。上二句示犯,《律》云:「共他作要,教言某时去,某时来,若穿墙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烧,从彼得财物来共分。」、「如上律」中,即前「错误」中《僧祇》文也。
【疏】如《僧祇》中:「两教作者,自共制言:『从今得衣,二人共分』。一人得衣,便自念言『后得不必及是』,便解制云:『从今各任相禄。』先得衣者,半满结夷。又得衣咒愿已,言『且置汝边』,便解制,兰。又闻欲施,便解要,越。
「有二粪扫衣者,要共觅衣,一得好衣解要,二得好衣草覆,三不覆解要。」
如上犯罪,三阶列之。后二句中不得重者,由初立要「入手共分」,以不捉衣解要故轻。
次科。《僧祇》二节。初约受施违要,前明共制。「两教」,谓两人互教。「一」下,次明各解,有三。初、贪好故解,入已故重。「相」谓福相,「禄」即禄分。二、隐藏后解,兰。三、闻施先解,吉。此二并未入手故轻,如后所决。
「有」下,次明粪衣违要。初明共要。「一」下,明各解,又三。初、列句。次句下,略「抟覆」字。第三句上,略「不取」字。「如」下,示犯。初句重,次句兰,后句吉,故云「如上」。「后」下,出后二句犯轻所以。
【疏】《善见》云:「期时共去,中前中后,今日明日,今年明年,相要不绝。相当者重,不如要者轻。」
三中《善见》。上明作要,下示犯相。言「相当」者,《论》云「时克相应,俱得罪」。「不如轻」者,彼云:「若不从教,教中前取,而中后取;教初夜取,而后夜取;教白月取,而黑月取;教此年取,而后年取:教者小罪(偷兰),取者波罗夷。」此据专克为言,若本通漫,不定时日,随违成重。
【疏】言「伺候」者,规财便利,觇候处所,相期进不,得财必共故也。纵得不共,为候亦犯。
三中。初约共要犯。「觇」𠡠艳反,窥看也。《律》云「我为往观彼村,若城邑,船渡山谷,人所居处等,于彼得物一切共,盗取成重」等。「纵」下,次约受教犯。虽不共分,盗戒教他,能所同重,故云「亦犯」。
【疏】言「守护」者,为其掌录,所在追求,随得共之,故言此也。若先不要,但为守护,既不同心,义亦非犯。
四中。初明共盗犯。《律》云「从外得财,我当守护,若所得物,一切共」故。「若」下,次明不共非犯。
【疏】言「逻道」者,相望通塞,防虑外人,得财共之,故曰也。《僧祇》:「二人共盗,一人守门,一人入取;解时俱越,牵时俱兰,离时俱夷。」
五中。「逻」,郎佐反,游弈守路也。《律》中,或作「看道」。初示犯相。「通」谓无人为疑,「塞」则反之。《律》云「我当看道,若有王者军来,若贼军来,长者军来,当相语告,若有所得,一切共」是也。下引文证,同犯可知。必非同意,为守同上。
已上五种:前二则通盗者互违,后三但据共盗同别。
【律】不与。
【疏】文言「不与」者,明主不舍,心任私之,成我盗也。
第三句,释文中。「心任」,谓己得自在;「私之」,谓不与他共。
【注】他不舍也。若也物想、他所护想、有主想、非己物、非暂用、非同意故也。
【疏】注中。「他物想」者,「非己物」也。「他护想」者,「非暂用」也。「有主想」者,「非同意」也。物虽属主,同意破用,虽尽无过,故以此解,释成「有主」。
释注中。即用注文后三非句,配前三想,对之可见。
【疏】上虽约物明盗,然结正时,终须离处,因明十种。
离处中。以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以十门,括示差别。
【疏】一、文书成明离处者。如今持律,判亡僧物,重轻互断,下笔成犯。《善见》云:「书地作字,一头时轻,两头时重。」
二、言教立。《善见》云:「口断多端,偷夏唱大。」《律》中,言辞诳惑取是。
三、移标相者,《善见》:「盗心取地,移标得一发,亦重。」
四、堕筹,如《律》,随下犯。
五、异色,如《律》,坏本色故。
六、转齿,如《十诵》,蒲薄移棋子等。
七、离处非犯,如《祇》,驱牛马,心疑故非犯。
八、不离处明离处,如《见》,必得不疑,动即重也。
九、无离明离,《律》中,攻击破村,烧埋等。
十、杂明,如空中等相,广如《钞》引。
初中。凡判亡物,判重入轻夷,判轻归重兰。但取文成,不待物离。《善见》「书地」者,谓作契书,判断田地。「一头轻」者,是方便兰;「两头重」者,即究竟果。
二中。「口断多端」,谓强词巧辩,非理而断。「偷夏唱大」,如施十夏者物,贪心欲取,未满言满。「《律》中」,「诳惑」,即邪心劝诱。上之三相,竝望发言,决得无疑,皆成夷重。
三中。「标相」,即今丈尺度量之物。「一发重」者,《善见》云「地深无价」故。
四中。如《律.调部》云:「时有比丘,易他分物筹,佛言:『举筹波罗夷。』又有比丘,盗他分物筹,佛言:『直五钱波罗夷。』」
五中。并指《调部》文云: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佛言「皆波罗夷」。(上三,即如九中所引。)
六中。「转」,谓翻转。「齿」,即骰子、棋子,多用牙骨为之。「摴蒲」,即赌博之名。今谓先曾约物,而盗翻彼采,或转己负为胜,或转他胜为负,亏他满五,皆重。
七中。「如《祇》」,即《僧祇》,如前「乘」中具引。
八中。「如《见》」,即《善见》,彼云「空静处盗,决得无疑。如掷杖空中,必无不下。故动即成重」。
九中。「攻击」,如上「盗村体」。「烧埋等」,如「五」中引。
十「杂明」者,示不尽故。下指「《钞》」者,彼云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断流水注」等,即上「物处」中已明。
【律】盗心取。
【疏】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行盗,心业须具,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注解云「贼心取」也。
盗心中,释文。初标示总意。「应」,犹称也。上云「不与」是境,此句即心。「欲」下,出立句所以。「两缘」,即心、境。
【注】贼心取也。有五种:黑暗心、邪心、曲戾心、恐怯心、常有盗他心。又五种取:决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见便取、倚托取。或依亲友强力,若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取者是。
【疏】《律》中具出二五盗心。
【疏】初云「黑暗心」者,谓痴心也。愚于教行,不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律》云「随作结根本」是也。即如上引知事比丘,互用佛僧物,随满犯重也。
言「邪心」者,谓邪命也。贪心规度,为财说法。即是以利求利,恶求多求。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故《五分》云:「谄心取财,是盗也。」
言「曲戾心」者,即瞋心也。与少嫌恨,现相索多,或示威怒相是也。
言「恐怯」者,谓迫喝也。或说地狱恶报,或说王官势力而得财者。如《摩得伽》云「强夺取」是也。
言「常有盗心」者,恒怀规夺,得物乃休也。
五种心中,初文又二。初通示心相。引《律》「随作犯」者,则知此心通犯诸戒。又云「更增无知罪」,则不学无知,亦同此耳。「即」下,别指盗业。即前三宝境中已明。
二中,初示名。「邪命」,谓邪求养命。「贪」下,列相。「规」谓希求,「度」即筹虑。规度说法,事同治生贩易,故云「即是」等也。「故」下,引证。
三中,初释名。「曲」谓非理,「戾」即忿怒。「与」下,示相。「嫌恨」约内心。「威怒」约色相。
四中,示名。「迫」,谓以事逼切。「喝」,谓说时作其大声,或可作「遏」,谓抑遏也。「或」下,显相。「说地狱」,谓滥托圣法。「王官」,谓倚恃豪势。「如」下,引证。
第五,可解。
【疏】又变此心云「五种取」者,「取」是其业,对境行事也。
次释五取,标简中。前五约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说,莫非希物,五并贪心。若约别论,如文乃异:初二及四,并是痴心,三即瞋心,五是贪心。又前五种,外相非盗,故约心论;后之五种,内外俱盗,故从外事。
【疏】言「决定取」者,心虑已定,必得如期,故曰也。
言「恐怯取」者,示身口相,令生怖畏,故取彼财,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言「寄物取」者,或全抵债,或以少还他,是也。
言「见便取」者,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
言「倚托取」者,或假名闻威德,或恃亲友形胜也。
第二引《十诵》文。「轻慢」,谓倨傲;「抵突」,谓触犯。四中,「慢藏」,谓不勤收举;「阳作」,谓诈作余事;「阴伏」,即潜藏他物。五中二相,「假名德」,则通自他;「恃亲友」,则唯在于他。「形胜」,谓位貌过人者,如王、臣、贵族等。
【疏】余注云「或依亲友」下,《律》中,随诸相下,皆引此言。当今季世,多弊斯犯,故圣制有以也。文相易耳。
余相中。初示律文。《律》列物处,十三种别,一一处后,皆出此二相。「当」下,显制意。「弊」,犹滞也。下句点文,以其事显,不劳释故。
【律】随不与取法。
【疏】文言「随不与取法」者,结罪分齐,释成重相也。「不与取」者,犯名也。「法」者,盗刑也。满五便入死位,故是「法」摄。谓比丘行盗,准此以判,故言「随」也。
三中,释文。初总示,「不」下,牒释。初释「不与取」,次释「法」义,「谓」下,释「随」义。「准此判」者,即准国家满五入死之法。
【注】以王立法「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罪应至死」,佛随王法,盗满制重也。
【疏】注中。依「王法」故,制有此位。「取钱」者,即五钱体也。「直五钱」者,财准钱法也。犹如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估,以从尺寸,方定刑名也。注云「盗五死罪」,准此行盗,驱摈不别,事同死也。
注中,初科又三。初释王法。「此位」,即盗戒。「取」下,次释满五。「财」即总于众物。「唐律」,如下自引,今时俗律,亦约绢估。「驱摈同死」者,道俗制别,片相似故。
【疏】如《多论》问:「盗何等钱,而成重罪?」解有三种。初云:「本依王舍国法,随彼用何等钱,准彼为限。」二云:「随国所用,有佛法处,即以为限。」后云:「佛依王法,盗五得死,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断盗几物应死,即以为限。」如上三释,论师以后义为正。
次科,引《论》中。以钱体多别,故问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国制此戒故。彼是大铜钱,一当十六,则盗小钱,须满八十。次解「随国用」者,无论物体,但满五数。后解不约多少,但随国死刑为准。《论》取后义,今依次解耳。
【疏】然五钱义,互释不同。判罪观缘缓急者,如《母论》、《善见》所说「若约护行,草叶不取」者是也。
取舍中,初科。上二句标诸说,不出论家三解。「判」下,示教意。初明判罪。「《母论》」中,一切戒,皆有缓急二缘。《钞记》具引。如盗戒「乃至草木小叶,他物不得取」等名急,「若非他物想取」名缓。「《善见》」如下引。「若」下,次明护行。《母论》、《善见》、《四分.条部》,竝有此文。
【疏】今诸持律,多依《十诵》。故彼文云:「古大钱者,大铜钱也。据今小钱,即八十文。」
次科。「依《十诵》」者,即取《多论》初解。
【疏】如《多论》中,盗相通滥。初释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则是极刑。窃盗五十匹,罪至伇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论》令准此,则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叵论,如《僧祇》云「正无定法,断盗不定」。
三中。初二句通示,「初」下,别释。前破初解。但传闻彼钱,时賖处隔,莫知体相,故云「何由晓」也。「后」下,次斥第三解。初斥其通滥。「如」下,次引俗例。「强盗」如劫夺。「窃盗」即密取。「极刑」即死罪。「叵」,犹不可。「如」下,后引文证,明不可依。
【疏】若依《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四中。初示本宗有准。「八种」:谓金、银、铜、铁、白镴、木、皮、胡胶。「可」下,次取《多论》会同。
【疏】就断盗相,结罪分齐,六门分之。《善见》云:「于戒律中,宜应从急。」又观五事:处、时、新、故等。
断盗中,初科。《善见》「宜从急」者,谓护行也。「观五事」者,谓判罪观缘也。「五事」,文略「随身用」。「处、时」如下引。「新、故」者,彼云「有物新贵后贱。如新铁钵,完净无穿则贵,后穿破便贱」。「随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贵后贱,若偷他斧,应问主几直买等。如《钞记》备引。
【疏】初、钱有贵贱时。如《十诵》,钱贵,盗一入重;贱时,百千入轻。
二、贵贱处者。如《律》,贵处盗物,贱处卖,还依本处定价。
三、《善见》云:「贵时盗,贱时卖,定罪还依本时。」如上三门,唐律明相亦同也。
四、取多非重,不得而重者。如《伽论》云:「数取四钱,数作断意,乃至五千,不犯重也。」又如《四分》,烧、埋、坏色,或教他不为己,亦犯重故。
五、不满五结重,过五但轻者。如《律》,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随本一分,满五通犯。如《十诵》中,盗众多人未分物,虽多而轻,谓亡比丘轻物也。
六、盗一人一钱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钱,同遣一人掌之,若盗望护主结是也。又如《善见》,欲识盗相。如师徒四人,相教互盗一人六钱,各得一夷一兰。此义应知。如师语三弟子曰:「彼有六钱,大者取三,次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至小弟子亦作此言:「彼有六钱,和尚取三,同学各一,我自取一。」教人满「五」夷,自偷不入教人业故,但兰。可以类知。
初时中。「贵」谓以一当多,「贱」则虽多成少。
二中。但明「贵盗贱卖」。贱盗贵卖,亦从本断。
第三。「依本」,亦同约处。「如」下,合同俗律。
四中。初双标,「如」下,引释。初释上句,「又」下,次释下句。
第五。初标二句,「如」下对句次释,可见。
六中。初标句,「如」下,引释。《僧祇》中,且从本主,以立句义,然望护主成重,自是盗五耳。《善见》中。初立义。「如」下,示相。「四人互教」,乃约异时为言。若一时中,止可一人为能教,三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盗一成重之义。「自偷」即自业相成,「教人」即假异缘克果。二业缘别,故「不相入」。
【律】若为王(得自在,不属人)、王大臣(种种大臣,辅佐王者)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
【疏】文中,「若为王」下,七相,治罚贼法,诃骂贼辞。
第四句,标中,点文可解。
【疏】所以列者?欲明盗损,道俗同弊,轻仁薄义,勿过于此。故列此相,用惩后犯。
显意中。初句征问。「欲」下,引释。初约诫后释。「弊」,恶也。皆有此恶,故云「同弊」。「轻仁」,谓无济惠之心。「薄义」,谓非义而取。「惩」,音澄,诫也。
【疏】又人解云:「初篇四夷,余三自犯,无多过失。显盗是公白,尚盗王材,况余凡庶,而得免者?故举贵类贱,举难况易,意可见也。」
次科,约彰过释。「贵」则无过国王,「难」则无过王物,故举其极,以况其余。
【疏】捉杀四相,轻重文乱。若欲纠正,应言捉、缚、驱、杀也。
牒释中,初科。以杀第二,治法不次,义须后列。「纠」,定也。
【疏】所言「捉」者,《僧祇》云:「瓶沙王远祖治贼,但令栴陀罗拍头捉手,便自愧耻,永不行盗。」所言「缚」者,世浊情浇,虽捉犹作,乃于多人之处,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时,止故灰围,行「驱出」法。至瓶沙登位,七反驱出,还入为盗。乃截一指,愁悔无极。佛为王说过去为养千愚事。至阿阇世,乃行杀戮也。
释四相中,并引《僧祇》文。「旃陀罗」,此翻杀者。「浇」,薄也。「灰围」,即同「缚」也。「及」下,释第三。「驱出」,似今之配流。「至」下,释第四。「七反」者,彼云:「时有一贼,七反驱出,还来劫杀村城。尔时有人,捉缚与王,乞令苦治,王令将截去小指。王寻生悔念言:『夫为王者,爱念民物。何有人王,伤截人指?』即往问佛。佛言:『过去世时,有城名波罗奈,国名迦尸,王号名称。国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无伎术,及作贼者,皆付名愚痴。时有作贼,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满千数,用作大会,方苦治之。」勅付大臣,令著无忧国,与五欲乐。后愚闻王赐乐,不久满千。臣即白王。王乃与食施宝。勅愚人言:「汝等还家,供养父母,勤修家业,勿复作贼。」尔时愚人,闻勅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学仙人法。而说偈言:「本求千愚人,作会谓难得。如何未几时,千数忽已满。恶法日夜增,大会于是止。欲离世恶人,宜时当出家。」』佛言:『诸比丘,尔时国王,即瓶沙是。先世已来常畏罪报。今既为王,续亦畏罪,故生疑问佛也。』」准有五法。今既「截指」,合归后「杀」。
【疏】问:「如戒缘中,若盗五钱,罪应死者,云何乃指其后杀邪?」
答:「满五合死,古法常然。王欲轻刑,减死从摈。如今此国,窃满绞刑,政缓刑宽,减从加伇也。」
问中。意谓既有四治,不合戒缘独指后一。答中。初二句释戒缘明死。「王」下,示文列四治。
【疏】余三骂辞,及后结罪,文相易解。
指余中。初句指当句。「及」下,指后二句。
【注】「比丘」,如上。诸处得物,盗直五钱,若过五钱,波罗夷;方便,偷兰遮。若取减五钱,偷兰遮;不得者,突吉罗。教人盗取,彼若得物,俱波罗夷。若受教者自取异物,若异处取物,取者犯重,教者偷兰。若为取物,使无盗心,教者波罗夷,受使者不犯。若教人取物,谓遣盗取,受教者犯重,教者无犯。有主想,犯重;若疑,偷兰。无主物,有主想、疑,偷兰。比丘尼等四众,并如上戒。不犯者,与想取、己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想者是也。
【疏】就注辨相,犯不犯中,五众犯相,分文同上。下更不分,直随相释。
辨相中,初科。应先分二,即犯、不犯。犯中又二,即比丘及余众。比丘又二,初自作教他,「有主」下,境想相对。初中又二,前明自作,「教」下,后明教他。前中又二,初明成重,「方便」下,犯轻。如是对之。
【疏】初明自作轻重相。
自作中。「重」即注中「满五究竟」,「轻」谓「方便」、「减五」等相。
【疏】就教人中,分二。初、心境相当同犯相。二、「若受教取异物」下,分二:初有二句,怀盗心同,物处有异,故重轻别;后有二句,取物是同,心有无异,故罪无罪别。
次释教人,分示中。「初二句」,即「自取异物」为一,「异处取物」为二。「后二句」,即从「若为取物」下,「为他取物」为一句,「教人取物」为一句。
【疏】就初「受教自取异物」者,主同物异也。后句,主异物同也。取离地时,专是所教,故重;能教乖境,故但结本方便。
释中,初科。前分句差别,「取」下,示犯重轻。
【疏】就后心有无中。初能教有心,所教无心。若得物时,须分半取,以本要期得物分故。后句所教有心,亦须分半。虽是我衣,以所教取时作他想故,盗缘成犯,何得不分?若不与者,贼复夺贼,义可见也。
次科,前释初句。注中,「教」字下脱「者」字。「须分半」者,即与所教。必能教者本无期心,不与无过。后句,「亦分半」者,此定须与,不与复成盗重。「作他想」者,以彼意谓为能教取故,虽误得己物,亦须分与。同上《僧祇》。
【疏】就境想中。《律》文具列轻重二位,今注略故,但举重者。
境想,标中。「轻重二位」者,《律》中盗戒,境想有二重:初满五有四句,如注所引;次减五四句亦同,但初句结兰,余三并吉。
【疏】计应五句。「有主无主想」所以不出者,滥故不明。滥相如何?若始终无心,则不可学迷,故非罪摄。若前后想转,据后非罪,前心有主偷兰。若云「无罪」,则滥转想;若云「偷兰」,又滥本迷。是以相与不出。后诸例尔,可以通镜。
次科,示所以中。初标句征意,「滥」下,约义申通。初句略示,「滥相」下委释。初重征,「若」下,示相。前列二心,结犯有无。「若云」下,次叙两滥,明不可出。下指「例」者,即境想中,凡四句者,皆同此故。
【疏】问:「此由滥故,便隐没者,何为后戒得具五邪?」
初难中。「后戒」,即《律》「杀戒」,具列五句,是亦有滥,理不当列。
【疏】答:「罪有缘、非缘异故。以无主想,谓同粪扫,非生罪缘。人非人想,境虽重轻,同是制约,生罪缘故,所以有也。」
答中。初通答。「缘」,谓前境是生犯缘。「以」下,别释。初释盗戒非缘,「人」下,释杀戒有缘。
【疏】问:「若如此者,不处分、处分想,非生罪缘,何故具五?」
次难中。处分缘法,后心无罪,而列五句者,则乖前义。
【疏】答:「彼以事法俱可学故,虽有造作,有教可依,无容迷忘。纵迷非学,不结其罪。以事是难,容有大犯,故列第三。」
答中。初叙可学无迷。「事」即过量,「法」即处分。由教听作,各有制度,故不容迷。「纵」下,次明不可学,不出所以。既有教法,迷心非易,故云「事难」。若从迷忘无罪,而除此句,容有滥托而犯根本,故云「容大犯」也。
【疏】问:「若如此释,《律》中,地非地想,暮非暮想,亦迷非学,何故列之?」
三难中。「掘地」、「日暮」,并是对事,迷心无罪。止合四句,不应列五。
【疏】答:「同以转想,结前心罪。如前境想『互四五』中说。」
答中。言「同以」者,通前二房,竝同此义。「淫」中已释,故指如前。
【疏】问:「何名无主物?」
答:「如《钞》具引,读取通之。即《善见》中『子恶父逐,后亡』者是,如《僧祇》中『若失物时,作舍心者,是无主物』,如《多论》云『取计满犯』。」
明无主中,初问。次答。上二句指广。彼引《善见》,文同下引。又引《多论》:「二国中间,国破王走,后王未立,竝名『无主』。」、「即」下,略示。《善见》可解,若论此方,属官为主。《僧祇》舍心,理应得取。下引《多论》,显己非主,然己属他,故计成犯。彼云「若先心已舍,正使己物,亦不得取」,计非他属,取亦无过。
【疏】就不犯中。
【疏】「与想取」者,实是他物,意谓与我,故非犯也。
言「己有想」者,实是他物,意谓己物,无他想故。
言「粪扫想」者,实是有主,意谓无主。开境想中,初有主想句也。
言「暂取」者,既非永用,暂取借故。开上主不舍中非暂取也。
言「亲友意」者,情若琴瑟,财有何别?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从二人,食字亦尔,如亲情故。开上非情友也。如《律》七法,可为亲友:难作能作、难与能与、难忍能忍、密事相告、互相覆藏、遭苦不舍、贫贱不轻是也。
不犯中五,前三约心明开,后二就事明开。三中,「境想初句」者,即取前不与下三非,配此三开也。五中,初约世俗释。「若琴瑟」者,喻其调和,不相乖也。「食兼人」者,谓同食也。「衣通被」者,谓同服也。「衣」字「从二人」者,据篆体,本作众,《说文》云:「象覆二人之形。」、「食」字本,从[入/一](音集),从皂(音急),《说文》云:「后[入/一],象三合之形。皂,即谷香也。」今取上「三合」之义,故云「亦尔」。「如」下,次引《律》解。顺此七法,方入开位。初三难事能为,四即切磋琢磨,五谓掩恶扬善,后二存始终。
【律】不共住(义如上解)。
【疏】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麤心。《钞》、《疏》虽繁,犹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故《善见》云:「戒中宜从急护。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免邪?
结劝中。初叙数犯所以。「《钞》」下,指撰述劝修。「故」下,引《论》文勉学。前引《论》文,后二句指文以劝。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一

【律】三、大杀戒。
【疏】第三,大杀戒。
释杀戒。
【疏】经明性重,多以此戒为初。岂非身为业先,故杀业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轻重也,重则人道,轻则非、畜,约境分心,故罪阶三位。
明轻重中。初示经律不同,以彰过重。经明「十业」,并杀为初,菩萨《梵网》十重亦尔。
问:「其意云何?」
答:「化教明于业行,业中身杀居先。又复杀恼乖慈,大士特须偏禁,淫无违恼,故列于后。制教不尔,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过淫欲,小机自利,不虑违慈,故与前反,各有其致。」
诸经皆尔,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经明」。「岂」下,出意。三业之中,口、意二业,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业中,杀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义故,经标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转释重名。「性」名通含,对经云「重」。心无轻重,随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别。
【疏】今就人趣,四句分业:一、非恩养,非福田;二、是恩养,非福田;三、是福田,非恩养;四、亦福田,亦恩养。
分句释中。即对常人、父母、无学、及佛,以为四句。虽同人道,业道、制教、重轻、单复、因果竝殊,故须标别,方无通滥。大约而分:前一唯凡,后二唯圣,第二父母,则通凡圣。广如后释。
【疏】先释初句。
【疏】言制戒意者。
以非父母,故非恩养;又非无学,故非福田。既非此二,则余人道。所以不许加害者,人趣报胜,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应四等为怀,慈济物命。今反内怀瞋忿,断彼相续,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中之甚,故圣徧禁。
初句制意中。初对句拣境,「所以」下,正示制意。又二,初明所害境胜。文中三义:初、是现报胜,二、谓宿因胜,三、堪受道。六道之中,唯人一道,有缘可化,故云「道器」。「出家」下,次明能杀过深。初明顺行。「四等」,即慈、悲、喜、舍,于物无偏,故四皆名「等」。「今」下,明违行。上二句明结业,次二句显情过。色心报命,堪贮圣道,喻若「器」焉。下二句示制教。
【疏】二、释戒名。
【疏】古人云:「杀生戒者,无论人畜,约命是同。」今言「大杀」,对后小害;大则重夷,小则轻堕,故名也。
释大杀中,初科。又二,初标古通滥,「今」下,明今列意。据标「大杀」,亦简非人,但文见广解,无别戒条,且对「九十」,拣异畜趣。
【疏】故《善见》云:「生有二种,一者色生,二者无色生。色生可坏,无色生不可坏。然无色生,依于色生。色心相依行者,资禀成一假命。今以刀轮,坏彼色生,无色生者相与俱坏。使前不感后,后不赴前,断报相续,名之为『杀』。」
次科为二。初引示。「色」、「无色」者,即是五阴,四阴皆心,故言无色。「色」即凝滑,「心」谓业识,此二相依,乃成假命,故竝名「生」。「然」下,正释。初释生义。上二句,明心依于色。「色心」下二句,六字为句读之,此显相依而成报命(「依行」古本作「依住」)。「今」下,释坏义。以刀为轮,趣举杀具,如罽腻咤王,为千头鱼,劒轮遶身之类。
问:「上言无色生不可坏,此云『俱坏』者?」
答:「心依于色,以色坏故,识无所依,故言俱坏。不妨心识实无坏也。」
「前」即过去心色,既已断灭,故「不感后」;「后」谓未来心色,既不相续,故「不赴前」。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杀戒」。
释戒。同前。并以防过为「戒」,故举过相,揽成戒名。下皆同此,更不释也。
【疏】故《涅槃》云:「众生佛性,住色阴中。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于未来,故名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我等诸佛,亦随俗说,说名为杀。」
引证中。彼经佛说「佛性常住,不可断坏」,故迦叶菩萨,乃举杀业以难,今《疏》但引佛答耳。但望坏五阴,而得名杀。亦由色阴灭故,余四随灭,是以下文,正明三色。「过现不可杀」者,过去已往,现色迁灭,念念不停,未灭则是未来,已灭还成过去,现色不立,故不可杀。「遮未来」者,断相续故。「众生」无实,揽阴以成,但有名字。然识依息,随息断续以分存亡,故名众生为「出入息」。第一义中,实无众生,逐阴求之,尚无生相,何况有杀?但随世谛,说为业道,非唯释迦,故云「我等」。《经》文三段:初引《如来性品》,证前二生俱坏;「色」下,次引《梵行品》,简上所坏何色;「夫」下,复引《梵行品》后段,明上断报相续。
【疏】第三,成犯缘,具有五种:
一、是人道,以余道非重罪故;二、作人想;三、有杀心;四、起方便;五、明命断。
成犯缘中。对下「阙缘」,辨释可解。
【疏】第四,阙缘义。
【疏】若阙初缘,小漫心起,但得三兰,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兰,三趣随犯,俱无差故。若对尅心,加王异境来替张处,则有四句,可准上思。
阙缘中。初阙三别,即大小二漫及克心也。「大漫一兰」者,以三趣齐害,杌境来差,心期虽漫,望人从重,故得兰罪。必对杌木,起非畜想,理应得吉,非此所明,在文盖阙。此中结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张想,杀则同重,余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总有八句。
【疏】二、阙想缘。亦有小大两漫,及一克心。
阙第二缘。初通举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单双之别,如指略中。
【疏】且对克心生想有四句,一夷、三兰也。克心生疑有十句,一夷、九兰也,谓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准知也。
克心中。句法交乱,须作图相。三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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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克心双阙二缘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对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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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前三心,总五十四句:三夷,五十一兰。图中可见。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后一复加境差,故号「双阙」耳。
【疏】余大小漫,心境阙相,可以准知,事稀故不能具列。
指略中。小漫但除王人,则想有三句,疑但九句。双阙,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总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图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为异,又通改「张」字为「人」字读之,准前易见,不复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为异境,止有一十三句,复恐难晓,故须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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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二意,故略:一、可准前;二、以事稀故。
【疏】三、阙杀心。或无罪,如开缘中。或得吉罗,如打下众,虽死无心。或得堕罪,如打全、破诸比丘等。或得功德,如看贫病,死而无赏。或得衣钵,如看富病,以劳赏故。或得偷兰,谓苦治人,过与病药,近死方便,但无杀心。
阙心中。六别,并以「或」字间之。初如戒本后注所列。二、三,打分大小。因打致死,故明「无心」。文言「全、破」,「全」即具戒,「破」即毁戒。四、五,「看病」分「贫、富」,此据如法看死,故非害心。六中,两相:「苦治」,即有过因罸而死;「与病药」,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
【疏】四、阙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单心。或得吉罗,虽心缘杀,以未动身,寻悔故也。或得轻重二兰,如《十诵》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厌患懈怠不看致死,但结偷兰,以无方便故。
阙方便中三。初约无犯明阙。言「未起」者,未至重缘也。次约犯吉明阙。即约重缘远方便罪。三、约犯兰明阙。下引「《十诵》」以示犯相。望衣过轻,理得中兰,不看近杀,应犯上兰,故标云「轻重」也。「无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摄夷重。
【疏】阙第五缘。未断命,如上「七方便」,则具七兰。如《十诵》云:「杀人未死,则狂发戒舍,但结偷兰。」
阙命断中。指上七缘。下引「《十诵》」,略证初缘。
【疏】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轻为别耳。
指例中。「非」、「畜」二杀,并五缘犯,具阙同之。
【疏】第二,非福田是恩养。
【疏】初、制意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揽彼遗分,用成己身,兼复鞠育,其恩深重。理应敬养,报恩植福。今反瞋忿,乃如逆害。违背恩养,过咎极深,故制逆罪,又增夷重。余非恩养,降阶非逆。
二非福是恩,制意中,初文。先叙合敬。若准《俱舍》,人通四生。今据多分,故云「非化」。「遗分」,谓精气也。上明二恩,一是成身,二即鞠养,备斯二种,故云「深重」。次明违反。初明加害,「违」下显过。言「背恩」者,反上二种。「又增夷」者,害人罪也。「余」下,简异。
【疏】问:「今杀父母,为知得逆,为不知耶?」
答:「漫心无简。若对父母,心虽不知,以称本期,何无逆罪?如《善见》中,初有羺羊在于树下,后欲加害,心乃漫缘,随有父、人、鬼、畜来替羊处,以心漫故,亦结逆等。若对克心,不知无罪。故《伽论》云『非父母想,若杀,得出家,不犯逆』。」
初问。由诸论中,所出各异,故问决之。答文。初约漫心成犯,谓不简亲疎,心通害故。「若对」下,次约克心不犯。各引文证,二段显然。《论》明戒障,故约「出家」明之。
【疏】问:「父母出家,成罗汉道,若有杀者,为得几逆?」
次问。亦由教中,单重不定,故须详审。
【疏】答:「如《十诵》中,得一夷二逆。又《涅槃》云:『一杀父王,二杀须陀洹,罪兼二重。』以断父命,恩养福田,心怀二境,二俱损故。」
初答中。先引经律。「以」下,次显重意。《涅槃》三十三云:「罗阅耆王频婆娑罗,其王太子,名曰『善见』。业因缘故,生恶逆心,闭父城外,乃至遮断衣食汤药。过七日已,王命便终。太子生悔,大臣恶邪,谓言『无罪』。耆婆复言『大王当知,如是业者,罪兼二重』等。」频婆娑罗已证初果,故云「须陀洹」也。(若准《观经》,进成三果。此据尔前,故云初果耳。又据成逆,定约四果。经通四圣,与律不同。)
【疏】「如《俱舍论》,杀父、罗汉,得一无间,依止一故。」
次答中。《俱舍》名五逆为「无间业」,义如下释。「依止一」者,无别命故,但据杀父,止结一逆。
【疏】问:「如上《涅槃》,如何通耶?」
答:「为显无间,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标此业重,故言『二逆』,其实无也。」
会通中,答文为二。初示《涅槃》之意。「命」下,次显无重之理。然别造多逆,则随业别受。准《俱舍》中,皆次生熟。《涅槃》中作一逆者,则便具足受一罪。若造二逆则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
【疏】因斯明律,结罪多少,约缘业四位不同。
因明中。上明夷、逆双结,律中率多此例,故寄此以明。文约「缘」、「业」二种,俱互四句。一一句中,各有一多二位。「缘」即事缘,「业」指身、口。
【疏】初、业一缘异。结多罪,如二房、咽食等,谓妨、难、过量、不乞,残宿、恶触,总为缘也。身口二业,随作随咽,得多罪也。即结一罪者,如谤假妄,如盗掘地,无别提罪相从究竟。
初句。前明多罪,先明缘异。且举「房、食」,房具四缘,食容多犯。《钞》云:一咽七罪,非时、不受、残宿、内宿、内煑、自煑、恶触,并随有者言之。「身」下,明业一。然上房、食,并是身业,而云「二业」,意令例通,如谤清人,又欲诳僧之类。杀父罗汉,此句所收。「即」下,次明一罪。《善见》谤假妄成,无别妄罪。为盗掘地,方便兰罪。若准《五分》,掘地亦提。
【疏】二、缘一业异。结多罪者,如一人前后加打,随打随提。亦结一罪,如盗前后相假成也。
次句。初多罪中,一人是缘,随打是业。「亦」下,明一罪。前境是缘,前后盗业,是但前方便,终趣一果。
【疏】三、缘业俱异。结多罪者,如前后杀盗,人别罪异也。亦结一罪者,如尼八事,前后成重。
第三句。多罪中,人命、他物是缘,随作是业。一罪中,随对男子是缘,「八事」有别是业。
【疏】四、缘业俱一。结多罪者,如发一语,具口四过也。亦结一罪,此则竝易,不劳出也。
第四句。多罪者。即《多论》云:「传他此语向彼说,以不实,故是妄语;作分离心,故是两舌;非輭语,故是恶口。」《成论》云:「绮语一种,必不相离。」文中且举具者言之,三、二亦尔。「一罪」中,各戒各犯,故云「竝异」(或作「易」,亦通)。
【疏】余有约缘具阙,竝可准前。
指略中。令「准前」者,亦具五缘:一、是父母;二、父母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阙缘亦同,寻上对之。
【疏】第三,杀罗汉者。末代所稀,理何须举?然经律中多有逆相,识知其事,用为后习,明觉开达,终因此缘。故略明之。
第三句中。先示须出之意:在事虽稀,于教须识。言「后习」者,由今学知,以为识种,后遇胜缘,夙智开发,故云「明觉」等。「此缘」,即今所示。
【疏】言制意者。是应供,故名福田;非怀育,故非恩养。欲明此人,断结成圣,八辈僧宝,第一福田,慈济物故,俯从供养,理须植因,用收圣果。反怀逆害,损丧圣身。自既失利,障他弘福,情过是重,故制逆罪。余七辈僧,道非究竟,故感福微,杀同凡罪。自可圣行,约业非轻。
制意中。初示句。「欲」下,正叙。初叙境胜合敬。四果、四向为「八辈」。「俯」,犹下也。「反」下,次明损害制罪。自不加敬,是失自利;断他胜田,即失他利。「余」下,简去余圣。上四句正简。下二句释疑。上云「同凡」,且据制罪,凡圣位别,业必重轻。
【疏】问:「如《十轮经》,杀辟支佛,不同罗汉者?」
答:「以声闻人,因声入道,一、能说法,二、能现通,三、令他得道。益深利广,故结夷逆。辟支不尔,故杀同人。如《涅槃》云:『缘觉之人,志乐独处。若化众生,但现神通,终日默然,无所宣说,不能说法,令人得果。』以此文证,福田狭故。」
初问中。彼明「杀支佛」不障戒,今以断证是同,福田亦等,故须问决。答中。先明声闻具三能故重,下明支佛不具故轻。后引大经,证阙二能。然「支佛」有二:一者,出无佛世,则名「独觉」;二者,观十二因缘得道,则名「缘觉」。如上所释,且据大途,不妨缘觉善能化物,自有声闻不堪说法。
【疏】问:「杀下三果,何不犯逆?」
答:「惑未尽故,福田不满,故《善见》云『若杀白衣阿罗汉,不得出家;杀三果者,不障出家』。」
次问。立义引证,文甚易解。
【疏】「若尔,犯四果尼,可是障戒,下三果犯不应障?」
答:「杀望福田,故逆不逆异。犯尼,事通凡圣,坏净境故。」
转难中。污尼障戒,事实不同,欲辨杀、污两别,故立此难。但杀损福田,故不通下位;污取境净,而不局圣人。
【疏】问:「若杀辟支不入逆者,何故《涅槃》知杀有三:蚁子、畜生为下,凡夫、三果为中,罗汉、辟支、菩萨为上?」
答:「彼以约境分心,故分三位,不明逆夷轻重等相。若不尔者,即彼文云『阐提不堕三种杀』中,可无罪耶?约律中,从境,阐提人夷;约经论,阐提无性也。」
三难中。即据《涅槃》,转难初答。《经》明佛及菩萨,皆了知杀法,故云「知杀」。「罗汉」上,准《经》有「父母」二字,今此正问辟支,故略之耳。《经》文既以三乘同为上品,则知缘觉罪无差降。答中。初出《经》意。《经》分心业,不拣夷逆。准此,若杀辟支,虽非逆重,由境尊胜,业异常流。「若不」下,就经反质。初引示《经》文。梵云「一阐提」,此云「信不具」。「不堕三杀」者,由杀无罪,不入三品,故《经》云「譬如刈草、掘地等,无有罪报」。「约」下,比对律制。言「无性」者,准《经》,前明阐提无佛性。据后决前,此名「随他语」。一切有性,名「随自语」。
【疏】问:「若杀罗汉,为知得逆,为不知耶?」
答:「《俱舍》云:『若于非圣,而行杀害。后临杀时,成罗汉者,无无间业。以于罗汉,不起杀故。』若起漫心,具缘诸相,竝如前说。」
四问,可解。答中,先引论明克心不成。「若」下,次约义立漫心成犯。大同父母,故并指前。
【疏】第四,恶心出佛身血者。
【疏】垂降生善,为世福田;慈济含识,亦是恩养。佛为法王,四弘开化,惠益群品,其恩无外,宜应敬养,植福清心。反加瞋忿,兴于逆害,命不可断,但出身血。损法身器,其过尤深!故制方便,业当逆罪。
第四句,制意中。初科为二。初示句。「佛」下,正叙。初明恩深合敬。「四弘」,即上「四等」,「弘」即训大,亦由普徧,故得名耳。「恩无外」者,所被无遗故。「反」下,次显过明制。「损法身器」者,《多论》云「色身是法身所依」。「故制方便」者,即偷兰也。佛不可杀,义无究竟,制轻业重,相别可知。
【疏】然出身血,其相是一,心怀善恶,同一业报。耆域出血,善心治病,一劫色有而受乐报。调达反此,故入地狱。恐滥善者,故标恶心。
次科。初明相滥。「同业报」者,此约时论,并一劫故。「耆」下,次引缘释。「耆域」,亦云耆婆,善医,世尊足疾,因针出血。「色有」,即梵天,此明善心也。调达以推山压佛,碎石伤佛指足,生陷阿鼻,此明恶心也。「恐」下,后示简意。
【疏】问:「不知是佛不得逆者,若供不知,不应得福?」
答:「供本漫心,生福皆敬。虽对佛身作树神想,以心通故,佛边得福。若本克心,对佛神想,则无福也。」
问中。准前,合须先问约知不知。或可承前罗汉,义势是同,故直发此问。答中,亦约克漫二心分之。
【疏】余具缘等,同前准说。
指具缘中。亦同上五,故不繁文。
【疏】就阙缘中,有同有异。阙初境缘,四句俱同,皆异境来替佛本故。双阙亦尔。若阙想、疑,二句不同。以佛正命,必不断故,既明出血,本结偷兰,境虽极尊,约从人制,境强方便故也。
阙缘中。初总标。「阙」下,别释。初明同,有二。一、境差同:一、人作佛想,二、非人佛想,三、畜,四、杌。四句并兰。二、示双阙同。「若」下,次辨异。阙想四句、疑心十句,此二,初句前并犯夷,今同兰罪。「以」下,出异所以。
【疏】因即料简五逆之义,四门分之。初、列数显相,释名轻重;二、定体状,初二,忏不;三、约三业;四、明通塞。
【疏】初、列数者。父、母、罗汉、出血、坏僧,为五也。
明五逆中,初文可解。
【疏】显相者。要约亲生膝下,故恩养极也。如世律中,恶逆过者,通祖父母、世叔等亲,何况假父后母。姑姨之属,则并非逆。所以经律,据二惟亲。
二、显相中,又二。初简定。且约二逆,余同前叙,或可余三无滥,不须辨相。「膝下」者,语出《孝经》,谓孩幼之时也。「如」下,引俗示滥。「祖父母」即父之父母。世叔及伯,即诸父也。「假父后母」,皆本非亲,同名为「逆」。望上「祖」等,此二又亲,故云「何况」。「姑姨」非逆,族姓异故。「所」下,结前简意。
【疏】言释名者。何故名「逆」?以违恩养福田极故,亦违佛、世两王化故,名之为「逆」。如《论》所出,云「五无间」,谓常续有,无间隔故。
释名中,初科。逆有二义。初「违恩福」,父母违恩,罗汉、破僧违福,出血兼二。次「违王化」,「佛」是法王,「世」即人王,二教齐禁,犯则俱违。华梵虽殊,法律无异。然于五中,唯杀父母,道俗同重,余三则别。
【疏】如《成实》云:「一、趣果无间,舍身生报故;二、受苦无间,中无乐故;三、时无间,定一劫故;四、命无间,中不绝故;五、形无间,如阿鼻相,纵广八万由旬,一人多人皆徧满故,不相障碍,业不可思。」
次科。「论」即《俱舍》,释义犹通。「《成论》」五义,示相甚显。三意束之:第一即间隔也,二及三四谓间绝也,第五即间缺也。然「形无间」,一多不碍,凡情难信,故云「业不可思」。
【疏】问:「三宝皆福田,损佛破僧得论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耶?」
初问。三宝福田是同,成逆则异,故问释之。
【疏】答:「谤法重故,不入逆中。如今五逆,不入四重。广如《智论》及《法华》中。」
答中。初约业重释。「如」下,举例,「广」下,指证。《智论》云:「声闻道作五逆,受地狱一劫;菩萨道破佛法,此间劫尽,复至他泥犁中,受无量罪,如是乃至徧于十方地狱等。」《法华.譬喻品》后,广明谤经获罪之相,乃至云「其人命终,入阿鼻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如是展转,至无数劫,从地狱出,当堕畜生」等。
【疏】有人言:「谤法重者,谓大乘也。对田论逆,即坏法轮,破法逆也。」
次他解中,初科,又二。初点前义;「对」下,示正解。就小论逆,指归破僧,则通三宝。
【疏】问:「若如此者,何故毁呰修多罗但吉?」
答:「前言『逆』者,谓破灭故;今言『犯吉』,但毁呰耳。」
次难中。「毁毗尼戒」,毁余二藏皆同吉罗,上云「成逆」,义则相违。答释,可解。
【疏】若但破僧,不名为逆,如破羯磨,以损轻故。若杀罗汉,是损真僧,以违福极,故得逆也。
三中。初约破僧反显。若单破僧既不成逆,则显逆业,全由破法。「若」下,次引杀圣比例。由杀罗汉,亦望损彼真福田僧,故成逆罪。则知破僧一逆,法在其中,故不别标也。
【疏】次明重轻。如前列者,初轻后重。故《成论》云:「破僧最大恶,别离三宝故,离僧、坏佛、毁法宝故。又于佛所,起嫉妬心,违转正法,复恼大众,乃至三十界内禅诵不行故。」
轻重中。指前所列,且据麤分。细而明之,中间三逆,望前为「重」,望后名「轻」。所以害母重于父者,以佛教中,怀育恩多,偏尊母故;罗汉超凡,必重父母;出血极尊,义过小圣。下引《成论》,独证破僧,文有二义:初约坏灭损境明重,「又」下,次约起心违恼明重。「禅诵」,即诸观法。一化境中,道行退失,或复不进,故云「不行」。上约业理,不论制教。
【疏】二、定体状,初二,及忏相。
定体中,标列三科。次云「初二」,即明逆罪最初、第二。
【疏】言体状者。如五逆名,非佛所制,违恩福故,业理自重。有夷兰者,是佛制也。但约人相犯夷,不论恩福不具。得兰,从杀方便。若论破僧,应制极重,以事不独建,通摄三人故也。
初科。以业制相滥,故须拣定。初示业体。五逆之罪,但违业道,古法常有,故「非佛制」。「有」下,次定罪体,即约制教。初通示。「夷兰」二聚,统收五罪,三夷二兰。「但」下,别释,又二。初释三夷。「得」下,释二兰。「破僧摄三人」者,旧引《义钞》云:「破僧有三:一、王破;二、伴破;三、助破。」
【疏】言无初者。以逆犯相,无略可违。以外道杀父,佛言「灭摈」,可是违教?余如后说。
次科。初约义以定,「以」下,举事释成。文出《受戒法》中。以凡开最初,必违略教,俗非禀略,亦令摈之,故知约行偏重,随作即成极业。「如后」,即「破僧戒」。
【疏】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开悔五逆。
「若尔,何故《经》中,令王重罪微薄耶?」
答:「罪无定也。即如彼经『有愧非有,无惭非无』。或可本定,故转轻耳。余之三夷两兰,皆可灭除,学悔说故。《十诵》『九清净人』、『破僧偷兰罪从僧忏』,文自验矣。」
三中。初示忏业,上二句判定可忏。「大乘」即《佛名》、《方等》,通忏三世十恶五逆。又鸯掘摩罗作五逆,因值佛得灭等。「若」下,引难。「经」即《涅槃》。上据大乘立义,故还引大乘为难。阇王杀父,阿鼻一劫,佛令忏已,于黑绳地狱,七日受尽。既但转重令微,则显逆非可忏。答中二意。初引彼经。有无不定,约心明业,虽悔复受,理无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转令轻,明开成悔。「余」下,次明忏制。初判定,「学悔」下,引证。初证忏夷,《律》令「学悔」,开忏不疑。「《十》」下,次证悔兰。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别,不入僧数,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兰罪,今既邪正通名「清净」,故知开悔。「从僧忏」者,上品罪故。
【疏】三、明业相者。
【疏】破僧是口业,余四是身业。若互作者,有语助成。若论破僧,身现不得,必须言说,用化前人。能破是口不善业,所破是不和合性。
业相中,初科,又二。初明各造。《俱舍颂》云:「此五无间中,四身一语业;三杀一诳语,一杀生加行(加行即方便)。」「若」下,次明互造。上明口兼身四,「若论」下,次明身不兼口。文中「能」、「所」对明。「所」无别体,即是事、理二种不和,故指为「性」。「性」,即体也。
【疏】破僧瞋嫉心起,余四分通三性。
二中。初明破僧。调达见佛人天奉敬,频婆国王日给千车,遂起嫉心。结连阇王,以谋害佛。又于佛所,乞请摄众,为佛所呵,即怀瞋恨。此明破僧,局不善性。「余」下,示余四。杀通三性,四逆同之。然本是不善性,旁兼善无记,故示「分通」也。
【疏】破僧虽口说,言了未结罪,要待前人忍,方成其破轮也。
三中。以余口业,吐词即结,破僧特异,故别显之。出血不至果,余三同杀,命断成犯,故不须论。
【疏】四、明通塞者。时、处、人分别。
通塞中,三科料简,有则名「通」,无者号「塞」。
【疏】佛在具五,灭后惟三,无法轮主故。
初中。佛在俱通,灭后三通二塞。法轮虽在,无主竞化,故二俱阙。
【疏】二、言处者。南洲具五,东西俱三,出血、破僧须佛身故。北洲俱无,《杂心》云「以命定,无相杀」故。
次科。若论有无,则三洲有,北洲无;若约具阙,则南洲具,东西阙。下引《心论》,引证北洲。言「命定」者,《长含》中:「修十善行,生郁单越,寿命千岁,不坏不灭,是故彼人寿命常定。」
【疏】三、言人者。俗人及四众,唯四逆,除破僧故。比丘具五可知。《俱舍》云:「北洲及余道,皆无无间业,何况于余界?解云:『人道男女,能作此业。黄门等不许,彼无戒因。父母于其恩少,由不具身分为增长故,爱念少故。又其于父母,不起重惭羞故。畜生、鬼神道,不许有无间业故。若智明了,如聪慧马,有五无间也。』」
三中,初正明。「俗人」无滥,下众未具,无破僧理,故但有四。亦通伴助,如后所明。「俱」下,引《论》。初引《论》偈。「余界」,即色、无色天。次引《论》解,前简人道,别除黄门,文列三义。初「无戒因」者,以具戒者,方能具造,「黄门」当体,即戒障故。次「父母」下,明上恩疎。「增上」,谓身不具,形报非胜故。「又」下,显下敬薄。故有杀者,不成逆业,然文中但明父母二逆,余不能作,于义可知。「畜」下,简余趣。文约愚智,以明有无。据《论》「有」者,可对三逆。岂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论》无「五」字,必是传讹。
【注】佛在毗舍离,为诸比丘说不净观。
【疏】就戒缘中。说不净观,行不得方。
戒缘中,初标缘。「方」,即法也。
【疏】言「不净观」者,如来立药,对治心病。多贪不净,瞋以慈心,痴不觉了,阴、界分别。初对贪者,故云「不净」。
次科,总明中。初通示三种药病。「阴」即五阴,「界」即十八界,文略「十二入」,配对三迷,如前已示。若对五停,前二同此。三、愚痴多,观十二因缘;四、我慢多,观十八界(此二可对第三);五、乱想多,数出入息(即当后观)。「初」下,别指今文。
【疏】如《智论》说,具有五种。
【疏】一、种子不净,揽父母形以为己有。故偈云:「是身种不净,非余妙宝物,不由白净生,但从秽道出。」
引示中,初「不净」中。《论》云:「父母以妄想邪忆念风,婬欲火故,血髓膏流,热变成精。宿行因缘,识种子在赤白精中住,是名身种。」偈中,初句标示,下三句释成。上句明当体不净,下二句生出不净。「秽道」,即父母便利处也。
【疏】二、依处不净,谓在生熟两藏中间。故偈云:「是身为臭秽。不从华间生,亦不从薝卜,又不出宝山。」
第二。「依处」,亦名生处。人有生熟二藏,食在生藏,犹未变动,流入熟藏,即成粪秽,胎处于中,故云「不净」。偈中,初句标,下三句简非净处,以显不净。「薝卜」,亦花,而别举者,以花极好,彼国所贵,经论多引,盖此意也。此翻「黄花」。
【疏】三、当体不净,谓三十六物,成身十二,内外两相,各十二也。故偈云:「地水火风质,能变余不净,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洁!」
三。「当体」者,亦云自性。「三十六物」,《论》中备列,总判为三,而少不次。今以义分:发、毛、爪、齿、薄皮、厚皮、筋、肉、骨、髓、血、心(此名「成身十二」,如《论》云:「中有十二,通于内外」);脾、肾、胆、肝、肺、小膓、大肠、胃、胞(匹交切,合作脬,水府也)、肪(音方,膓脂也)、[狦-(狂-王)+月](音珊,胃脂也)、脑膜(此内十二,《论》云:内有十二,名性不净);屎、尿、垢、污、泪、涕、涎、唾、脓、黄、白痰、癊(此外十二,《论》云:外有十二,名相不净)。偈中上句示体,次句明流变,余不净者总上诸物。下二句显示不净。
【疏】四、外相不净者,九孔常流,俱不可用。故偈言:「种种不净物,充满于身中;常流溢不止,如漏囊盛物。」
四中。「九孔」,眼、耳、鼻、口,及大、小道。偈中,上二句明内秽,下二句示外相。
【疏】五、究竟不净,终归死膖,不可忍见。故偈言:「审谛观此身,终归必死处。难御无反复,背恩如小儿。」
第五。《论》云:「身若投火则为灰,若虫食则为屎,在地则腐烂,在水则膖胀。」偈中,上半标示,下半释成。时至莫留,故云「难御」。奄然长往,故「无反复」。生存资养,一旦舍弃,故云「背恩」。「小儿」,相似法故。
【注】彼习定已,厌患身命,叹死,劝死。
【疏】注云「彼习定已,厌患身故,叹死,劝死」者,以修乖方,少于遣滞,故习此观,封著不舍,便灭其身,此非有智。
三中,初科。智能遣滞,有修无智,即是「乖方」。
【疏】《善见》云:「『佛是一切智人,何因说观乃令其死?』答:『深见往机曾作猎师,多杀群鹿,已堕地狱,余报出家。若不说观,人杀生恼,恶心无已;由作此观,人杀生喜,得生天上,故无咎也。乃至说已,入静室中,五百人死,同世不知,知必制戒,息世机故。』」
引示中。如来大智,鉴机授法,药病不差,今此杀缘,全乖上义。《论》申佛意,以决群疑,相似差机,实唯应病。答中,初叙知机获益,「乃」下,明示现不知。佛自明鉴,示同凡人,故云「同世」。若不如此,必生外谤,故云「息讥」。
【注】难提比丘受雇杀人,居士警怖。
【疏】言「难提受雇」者,《善见》云:「是外道沙门也,头留少发,依比丘住,拾残食活。」
雇杀中。注称「比丘」,《疏》号「沙门」,由此二名,通邪正故。「留少发」者,表异内众,亦著坏色衣,一以覆身,一置肩上。
问:「此戒犯缘,为是何人?」
答:「据下呵责,乃斥相叹内众比丘。外道受雇,非缘起也。」
【注】佛知此事,便说禅法。
【疏】言「佛知此事,便说禅法」者,数息观也。
释改观中,初科。「禅法」亦即观门,故以「观」释。但止心名禅,照境为观,不净、数息,并具二门。而注文前后异者,以不净正取照境,数息偏在止心故也。
【疏】所以改观者。前对多贪,故说不净,思觉之人,本非彼治,故说数息。或前观色是麤,今观心是细也。
显意中,有二。初约机宜对病加药,「或」下,次就所观以分麤细。了色求心,先麤后细,自浅至深,故宜改也。
【疏】就明数息,如《论》广之,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还、六净。并息乱法,以渐调心。
示法中。大小乘论,并有观法,故今通指,但云「如论」。今依《成论》释,云「数」者,名出、入息,从一至十。数有三种:若等(十数为十),若过若减(并乖数法)。「随」者,心随息出入。「止」,谓令心止住出入息也。「观」,谓见息系身,如珠中缕。「还」,亦云转,谓转身缘心,令心现前。「净」,谓离一切烦恼诸难,心得清净。「并」下,总结观意。
【注】比丘修习,并证上果。因诃上过,而制此戒。
【疏】言「修获上果」者,即圣无漏,在凡之上也。
获果中。「圣无漏」者,言通四圣。
【疏】问:「如来说法,比丘依行,深见不净,正是如说。有何等过,复见诃责?」
答:「佛说不净,令厌苦本,若欲修断,必识身因。如何未断集因,即除苦本?非唯果不可尽,乃使迷因转深。故使修行非道,大可诃也。如经说身有苦,不说厌离于身,斯良证矣。」
呵责中。问中,随顺无违,反遭呵责,义似非当,故问决之。答中,为四。初明教旨,「如何」下,显过。今亦有僧,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夫。将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固当勤修三学,广运四弘,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冀龙花而得度,指安养为所归。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故使」下,明合呵。「如经」下,引证。通标「经」者,大小皆明,不可别指。《遗教》云「此是应舍罪恶之物」,乃至云「唯有智者得除灭」等。
问:「五百已死,谁当呵者?」
答:「受行观法,赞劝必多。《论》明五百,且据已死。为彼改观,即所呵者。」
【疏】二、就戒本中,文有六句:初句能犯过人;二、「故自手」者,明是自业;三、「人命」,所杀境界;四、「持刀」下,明教他业;「是比丘」下,将人附罪,入治摈相。
【律】若比丘,故自手断。
【疏】初句可解。
【疏】二、自杀中,而言「故」者,除有悮者,非犯法也。
次释戒本第二句。
【注】所谓行杀也。若自杀,若教杀,若遣使杀,若往来使杀,若重使杀,若展转便杀,若求男子杀,若教人求男子杀,若求持刀人杀,若教人求持刀人杀,若身现相,若口说,若身、口现相,若教使叹,若遣书,若教遣书,若坑陷,若倚拨,若与药,若安杀具,及余方便杀者是也。
【疏】注中,广列所行杀相,相分为二。初、自杀有八:一、自杀;二、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拨;七、与药;八、安杀具。就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来使;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八、教求持刀;九、遣书;十、教遣书;十一、遣使叹也。
释注,总分中,不依文次,以类括之。
【疏】言「自杀」者,谓自行杀。若身,若杖,随死皆是。
自杀,可解。
【疏】言「教杀」者,或教人杀,或但教人死之方便。言「遣使杀」者,指示所杀在其方所,而往害也。言「往来使」者,受语往害,至彼还来,重复往者是也。言「重」者,随续使人,乃至百千,害一人者。言「展转使」者,初使往害,彼使不去更使人往,如是展转,乃至百千,最后一人断彼命者,随前而使,皆同一重。乃至上列往来重使,皆例同犯。余有契要不同,心不如意,竝如前竖义中说。下有四求,皆教人相。
教人八种。据文似九,前总分中,不列教杀。则知注中,此句通标,下列别相耳。「展转」中,「乃至」下,决通前二,「例皆同犯」,遣使可知,故不点之。「余」下,指余不同。「如前」者,即「自作教人」门中,「或能教者克,所使意异,或时节早晚、坐立乖契、颠狂舍戒等,教者不犯;漫心无寄,随作皆犯」。「下」下,略示「四求」。「求男子」者,谓欲得勇士,往害于他;「持刀人」者,即旃陀罗辈。两是自求,两令人求,并非自杀,故云「皆教人者」。
【疏】言「身现相」者,或令怖畏,坠堕沟壑,或示死相等。言「口」现相者,或以言说,叹劝其死,或以大声恐喝,令他死者。即如世中有厌身者,或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符犯法,「身口俱现」,即此之流。
现相中,身现二义。初示可畏之容,二作取死之状。口现亦二,如文自分。「即」下,后释俱现。初举现事决犯。「缢」,于计反。「扶接登山」者,助彼投岩也。「斯」下,结合文相。「教」,即「扶接办具」,对下「身现」;「叹」即「合掌唱善」,对下「口现」。
【疏】言「教使叹」者,遣人语彼人,令彼语所杀者「生多众罪,不如早死」之词。
教叹中。初示教相,「生」下,出其叹词。即《戒本》中「恶活」「宁死」二句耳。
【疏】言「遣书」者,身现其相,表于纸墨,令用死者。如《多论》中:「若优婆塞,及以比丘,知吉凶相,令破异国,随得财命,皆同杀盗重罪。」若作死书,教使送彼,使向亲说,使自得重,遣者犯轻;使自依死,犯轻亦尔。若作死经,有人偷读、遗失拾得,依经取死,造者犯重。言「教遣书」者,自不亲对,遣人作书,令彼受死,无问自他,若死俱重。《五分》:「作书时,字字兰。」
遣书中,前明死书。初示相。言「身现」者,谓书中所述也。「如」下,次引明。若据《论》中,未定「遣书」,然吉凶之相,容可书报,故引释之。「若」下,辨犯。「使向亲说」,不以书示也,及「使自害」,并由能教心克,乖本所期,但得兰罪,故云「犯轻」。「若作」下,次明死经。「偷读、拾得」,「死皆重」者,由本造时,漫心无简故。教遣书中。初明犯相。「《五分》」下,引示方便。彼立进趣,故约「字」论。
【疏】言「坑陷」者,知人游行必从此道,故设坑穽,令堕死也。《十诵》云:「为人作坑,人从死重,非留死兰。为畜造坑,畜死提,人死吉。若不定者,随人畜死,重轻如律。」言「倚拨」者,审知彼人倚拨其处,便施刀杖,彼依而死者。言「与药」者,文事可解。言「安杀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其绳索,令彼死者,同重。《多》云:「若为杀故,造刀杖者,吉罗;往趣彼人,步步轻兰;或著彼身,命未断,重兰。」
杀具中。坑陷又二。初示相。「穽」音静,亦坑也。「《十诵》」下,引释。初约三趣,互论轻重,即是小漫。合有为非人作坑,人畜死吉,稀故不明。下云「不定」,乃约大漫,随犯可会。「倚拨」者,谓潜安杀具,令彼触动也。「安杀具」者,置办器杖,令彼自用。「即」下,决其世事。「《多论》」下,示其方便。
【疏】文言「及余方便」者,非谓如上所列而言相尽,更余方便,律虽不载,但依而死,皆是重摄。
显略中,初文。「律不载」者,谓不尽也。
【疏】又欲遮恶比丘,避于佛制,如上网目所不摄者,欲加杀害。故又张网,总而收之,欲获罪人,实唯一目。故俗云「天网恢恢,疎而不漏」是也。
次科。「又张网」者,谓此一句,统收多相,犹如张网。后必有犯,止在一事,犹如得鱼,故云「一目」。下引俗证,出老子《道德经》。「恢」,大也。谓天道虽大,不容于恶,如网虽疎,不漏于物。
【疏】问:「如汝所释,浪作分疎,至如佛意,何必如此?」
答:「凡心度佛,诚非拟议。然佛立教,自有比量,如经比智,用拟上位。何以知然?如《律》文中,佛制比丘不得服用俗人外道衣服,遂即方便更作余相,佛即诃言:『汝等痴人!避我所制,更作余事。自今已后,一切俗人外道衣服竝不得著,著者如法治。』据此明证,岂非通约也?」
问中。欲引后量,假设来难。答中,初二句承意,「然」下,正答。西土论议,其量有三:一、现量(理义显然);二、比量(举事相并,如今引例);三、正教量(三藏明文)。《因明论》云:「藉众相而观于义,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故名『比量』。」言「比智」者,《成论》云:「知余残法,思量比知,名为『比智』。」又云:「未得真智,以相比智。」经论皆说,故通指「如经」。「何」下,引量,即《衣犍度》文。「一切」之意,正符前释。
【律】人命。
【疏】言「人命」者,谓杀境也。
【疏】所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俗中《释名》,大有意致,亦可寻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人「仁」也。若但言「人」,而人有无命者,害非重罪,故又重列言其「人命」也。
第三句释人中。初训字。「俗」下,示所出。《释名》,即刘熙撰,彼云「仁,忍也,好生恶杀,善恶含忍也」。「谓」下,释义。天阳之气,资始万物,人有推爱及物,博施济众,合天之道,得人之正,故云「存育」等。「若」下,明「重言」之意。
【疏】所言「命」者,谓此身报,假之维持,终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以命持识,令依住故。如《杂心》中:「命根体者,非色非心。」良由众生往业所克,期在此形,连持不绝。故今死者,气虽断绝,随有暖处,识在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
释命中,初科为三。初释名。寿无别体,即命短长,以为人寿,故云「因本」。能持于识,为寿之本,故得名「根」。「如」下,示体。以无形段,复与识异,故二「非」摄。「良」下,显相,先叙业感,「故」下,正示命相。由煖、识、息三种相依,故有煖处,息识未舍,生分未绝,即为命矣。
【疏】然今杀者,命根非色,何由可杀?识本无形,杀亦不得。故随相说,断其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杀」也。
次科。云「依处」者,即色生也。
【疏】《律经》约相,但言识者?以命根相,不可见闻,依圣言说,信而为有。若论识者,愚智齐知,但杀前生,无识能学,即为死人也。麤相易晓,持犯不难,随机之义,复现兹矣。
三中。初牒问。「《律经》」,即《律戒本》,如注所引。「以」下,释通。初明不约命根。「若」下,次明但言二识。「麤相」等者,正出《戒经》之意。去难取要,令物易解,故云「随机」。
【注】从初识至后识而断其命。
【疏】言「初识」者,谓初托阴,止是凝滑不净,故《经》中说为「迦罗之时」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日『似人』;过是以往,乃名是『人』。」即《五王经》云:「受胎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苏;四七日,如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已后,六情开张。」
初识中。「经」即《涅槃》,彼云「肉身处胎,歌罗逻时」,亦云「迦罗」,此云「薄酪」,《智论》云「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时也」。次引「《五分》」,「似」、「是」两分。续引「《五王》」,释上似相。「五胞」,头及手足也。不云「七七」者,即同上引,名「似人」故。
【疏】言「后识」者,即最终时,在后一念为后也。
后识中。云「一念」者,即前所谓「有煖处」也。
【疏】所以言此二识者,亦为遮恶比丘念也:「若杀人者,可得重罪,如胎分中迦罗逻者,即既非人,故不名犯。」所以张网,通收初后。若有胎人,识所依止,随有损害,无非极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亦可见。《四分》下文堕胎等相。
出所以中,先征,次释。初略示。前用此义,释余方便,故云「亦」也。「若」下,委释。初叙彼避制,「所」下,结显教意。《五分》两相皆重,正为通收,故云「可见」。「《四分》下文」,即《调部》云:「妇人他边得身,语大德言:『与我药堕之。』比丘即呪药与,令其胎堕。佛言:『波罗夷。』」及按腹堕胎亦夷,故云「等」也。
【律】持刀与人,叹举死,快劝死:「咄,男子!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种种方便,叹誉死,快劝死。
【疏】言「持刀」下,此教杀相,就分为二:初、「持刀」者,教杀;「叹誉死」者,口业也。
第四句,初科。但分身口。《戒本》难晓,略为释之。文叙「杀相」,先持刀与,次乃口劝。「咄」下,出其劝词。欲警令悟,故先「咄」之。「恶活」者,或现不净,或能造恶也。「作如是」者,指上叹相也。「种种方便」者,总收余叹也。
【疏】问:「身口杀相,《律》文非一,以何义故,独举口叹以入《戒本》?」
答:「据论《戒本》,不劳繁文,但云『杀人得重』,自应通摄。然毗尼者,以因缘求。此杀戒缘,由相叹故,即以此缘,入于《戒本》。前后诸戒,繁相并同。」
问中。蹑前十九杀相,以征文局,故云「非一」。答中,初正通来难,「前」下,决通余戒。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下,收入罪摈。
五六中。「罪摈」二字,别配二句。
【注】若作如上杀人方便,不死,偷兰。若杀非人,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方便杀者,并偷兰;不死者,突吉罗。畜生不能变形,若杀,波逸提。实人,人想,波罗夷;非人想、疑,偷兰。四众犯相如上。不犯者:掷刀杖、瓦石,误著而死;若营事作房,误堕木石而死;若扶将病人,入房往反,一切无害心而死者是。
【疏】就注解中,初、当趣明轻相;二、「非人」下,分异趣相。
释注,分文中。准前,亦应细分。初,犯、不犯为二。犯中又二,比丘余众。比丘中复二,犯相及境想。前又约趣,如《疏》分之。凡至辨相,例须科约,「婬」中委示,余使自求。但举一隅,三隅须反。
【疏】就畜分二。智变有胜,加害犯偷兰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如世鹦鹉、鸜鹆,人有教其语者,杀未犯兰。此但为人所教,未教本非其智,故非重也。又如狐狸、虎、豹诸兽,《旌异》、《志怪》诸传记中,变为人相,往往非一。《律》中举龙为首,不言余者,若知而害,义依法科,不知而害,亦从律结。竝如上解,具缘所列。
释畜中。初句分经,智愚两判。「智」下,别释「智变」。分四。初明犯意,「如」下,简滥,「又」下,示相。《旌异记》、《志怪录》,并俗中纪述怪事之书。《律》中以龙多能变化,故偏举之,虽略余者,义可类同。「若」下,断犯,还约知论。「依法科」者,即结兰罪。「不知从律」,如常犯提。下文指略,即前义中三趣门已说,故云「如上」。又「阙缘」后,指非、畜缘同,罪轻重别,故云「具缘列」也。
【疏】就不犯中,文相极显。所以不犯者,如文云「一切无害」也。
释不犯文,略示大意。就注分二:初、「掷物营事」,并是误触,然此误者,由于他事,全无害心,不同前明错误之误,学者知之;二、「扶往返」,即是无心。
【律】不共住。
【律】四、大妄语戒。
【疏】第四,大妄语戒。
【疏】次明口业所犯法行。
大妄语戒,初标简中。前三身业,身为业本,并列于前。口业依身,故次于后。两业既异,故先点之。
【疏】古来翻经,约业显相,多云「身口」。今时正译,审定名体,不滥境心。故以声所从者,并为语业。故经云「正语」是也。所以然者?人之面门名之为「口」,口是顽色,但知吐纳,至于所损,约从身摄。论妄语四,出虽在口,必以声相用分业道。然其声发岂止于口,七处无壅,方成语言。余且略之。
翻名中。初示古翻。汉、魏、秦、晋已来,所译皆尔。「今」下,次明唐翻,故云「今时」。文有二段。初显今两得。「语」即业体,则名体相符;「语」对耳根,故境心不滥。下引经证。古明三业,并标为「口」,及列八正,乃云「正语」,故还引八正,证今得实。「所」下,次叙古两失。先明口所属,「论」下,正陈失相。语既从声,为耳所得,口属身色,自为眼见,则心境滥矣。又依声发语,遂成业行,口是顽色,本非善恶,则名体乖矣。「然」下,潜通外难。恐谓声出于口,从具彰名,义有何失,而见指斥。故此防之,明非通摄。「七处」者,《智论》云:「如人欲语,口中风入至脐,触脐响出,响出之时,触七处退,是名『语言』。偈云:『风名忧陀那,触脐而上去,是风七处触,项及龂齿肩,舌咽及以胸,是中语言生。』」于此应辨语业体相。音曲名句,依止于声,即声为体。方彰古译,名义全乖。此不委明,故云「且略」。
【疏】所以语业具列有四,妄语居首者?由过数起,顺本惑业。无始无明,无非诳妄,非有谓有,诸例非一。今既出家,宜须体妄,澄汱成净,反本即真。如何不思,重增欺负,深可责也!故在重初,自余骂赞,轻故后列。
前后中。初征起,「由」下,释通,分二。初叙妄重。虗妄成「惑」,依惑起「业」,转更不实,故此妄语,与二相顺。「无明」即惑,「诳妄」即业。「非有」等者,示妄语相。如后列相,所称多种,故云「非一」。「今」下,彰过,上明所应作不作。「汱」名作「汰」,音太,淘洗也。「如」下,明不应作而作。「故」下,结合。初句明妄重,下显余轻。「重」谓四夷之末,「初」即四业之首。或可「重」是大妄,「初」即小妄,由上文中大小通叙故也。「赞」,即两舌。绮语不相离,故不别指。
【疏】然斯妄相,人多弊之;吐言一返,追不可得。故以义张,识其非相,四门敝之:一、能妄在凡非圣意;二、明凡妄语五种别;三、立妄为言两分相;四、本诳令知不待信。
妄相,标中。「一反」,谓忽相违也。「追不得」者,言其疾也,即《论语》云「驷不及舌」。列示四门:初、简圣凡,二、简轻重,三、简虗实,四、简知信。
【疏】初门中,明能妄人在凡不在圣者。
【疏】由彼圣人,有二种实语:一者身证;二者想心。
【疏】言「身证」者,修道德满,证真斯极,除断虗伪,妄则斯尽。出观陈说,言必称实,义无欺负,起诳妄过。此身证也。
初门,身证实中。初叙身证。「修」等四句,即是四谛。「出观」下,明实语。据是心证,然兹圣道,非身不克,心道幽隐,从相显彰。即「律序」云「余身证者」,经律皆言「最后身得」是也。
问:「『出观陈说』,即实得道,将无犯邪?」
答:「戒制未具,不遮同意。」
【疏】然彼圣人,定前方便,理观事察,自然闻彼异域奇相。及出观后,如心陈告,我入空慧定中见也。余人不解,便生疑怪,何有空慧得见奇相?此则目连虗称上法。如《僧祗》、《律本》,皆有是事。佛言:「实尔。定不清净,是前方便,谓言定体。」如斯事相,想心实语。
想心实中。且据《四分.调部》「目连入四空定」,以明其相。分文为四。初示想心。将欲入定,摄心正想,忽见异事,而非正定,故云「方便」。「理观」即空慧,「事察」即方便。「及」下,次引目连自述。《律》云:「目连告诸比丘:『我入空慧定,闻伊罗婆尼象,入难陀池水声。』」(《律》文广列多种,须者寻之。)「余」下,三、引比丘疑怪。既见是相,则非空慧。《僧祇》同此,故下指之,《十诵》亦然。「佛」下,四、引佛决疑(识慧处,无所有慧处,非非想慧处,亦如是)。下二句,结示。
问:「如见而说,何但想实?」
答:「定前方便,彼谓定体,则同妄语。但由不识,作正定想,故无犯耳。」
【疏】问:「若如上引二种实者,举彼大圣,亦有二不?」
答:「如来照境斯尽,但唯身证实语。所以然者。声闻了境有碍,二者劣用不同,入则彻于视听,出则如凡闻见,有此义故,便有想心实语。佛则不尔,反前可知。故《净名》云:『常在三昧,悉见佛国。』又《无量义经》云『永断梦妄思想念』,故无想心实语。」
问中。由前二语,但约小圣,欲明极圣与彼异故。答中。初标异。智度大海,唯佛穷底,证理斯极,如理而说,故无异想。「所以」下,征释。初叙小圣有想。言「有碍」者,即下「出同凡」故。言「劣用」者,即下「入」、「出」不等故。由证偏空,智非圆极,但除麤惑,犹有事迷故也。「佛」下,次明如来无想。言「反前」者,照境无碍,出入同等。下文引证。初证同等。彼经,诸梵志问云「世孰有天眼?」,维摩答言「佛世尊常在三昧,禅志不亏,悉见诸佛国,不自称说」等。「又」下,证无碍。良以想心所起,由不了境,佛既通达无碍,岂有想乎?文引诸菩萨赞佛偈,具云:「大哉大悟大圣主(此句总赞三身,已下别赞三身),无垢无染无所著(法身),天人象马调御师,道风德香熏一切(应身)。智恬情怕虑凝静,意灭识亡心亦寂,永断梦妄思想念,无复诸大阴界入(报身。妄无实故,喻之如『梦』,『思想』即『念』)。」
【疏】由彼下凡,无彼圣人二种实语,发言欺诳,令他虗解,故成妄过。
在凡中,正明,可解。
【疏】问:「凡夫身心,亦有事中身证实语,如向人说身证苦乐。不妨迷忘违境而说。想心实语,《律》不结犯。与彼圣人想实何异?」
答:「虽有非犯,然非理解缘念之想。由未断本伪妄之心,后时违心,背想而说,还成妄语。有斯别故,不同圣也。」
问中。先叙身证。简圣理解,故云「事中」。「不」下,正难想心。上标身证,理事自分,至论迷想,圣凡同事,既容通滥,义必须分。「《律》不结」者,大妄则开上慢,小妄唯结违想。答中。初示异。圣智达理,知心虗妄,而起缘念,故名「理解之想」;凡情计实,故不同之。「由」下,推异所以。良由下凡本妄未除,虽复开迷,后容违想。不同上圣结惑已亡,虽或想乖,必无虗妄故也。
【疏】次明凡夫妄语,随缘无量,以罪定名,不出五位,谓波罗夷、僧残、偷兰、波逸提、突吉罗也。
次明五别。
【疏】就此五位,约分为二。
【疏】夷、兰二妄同出世法,成诳重者。良以下凡于出世法,未实交证,假偷在己,惑诳于人,用谋名利,损重过深,故得极重。即以斯语,用诳非人,损过稍轻,故结兰罪。阶降乃殊,同非凡法。
前二中。初标示。「良」下,释成。初叙诳人,「即」下,次诳非人。此二语同境别,故分轻重。「交」,犹会也。「稍」,少也。「阶」下,总结。
【疏】余三妄语,同以世法,用诳于人,罪便异者。良以瞋谤,凡情易起,实无三根,横搆虗状。以余重罪,诳僧见犯,欲令治摈,永处众外。情状尤重,故得僧残。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诳僧闻见,谤相既轻,故得提罪。戏笑不实,乖越威仪,情过为微,故得吉罗。三阶乃立,无服世法。
余三中。初总示,「良」下,释成。初明大谤,「又」下,次释小谤。不约小妄为提者,自可知故。下明戏妄。此三语异境同,以明差别。「三」下,结示。「服」字误,合作「非」。
【疏】上以义约,大分凡圣,今用教征,便有涂辙。自有说凡而得重,自有说圣而得轻。
次引教征,生起中。「便」合作「更」。「途辙」,谓多别相也。「自有」等者,后引诸相,并约此二,随文分之。
【疏】何者?如《十诵》云:「我于那含果未得,或言失者,偷兰。若言有者,重。」
初文。「《十诵》」,彼因波离问佛大妄重轻,乃至下文并佛所答。「那含未得」者,彼具列四果,今文略之。已下并约人问答,以显言相,而多以「乃至」略其问辞。言「偷兰」者,此谓说圣得轻也。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尔不入」,兰。皆谓言近圣相,故结兰也。
次文。色、无色定,名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则显余时入故,文引犯轻。彼又云「若说禅法,得夷」,此即说凡得重。
【疏】或云「我是学」,前人问「云何名学」,便言「我是多闻利根、禅诵慧解」者,犯偷兰;若言「无漏学人」者,重。
三中,轻重可解。
【疏】或言「我是无学」,乃至答言「懈怠不学」。说圣无学者,重。
四中,「懈怠」者,彼亦结兰,言相滥故。
【疏】若言「我无所有,我无不活畏,及大众畏」,乃至答言「我无衣钵,名无所有」者,兰;言「无贪痴,断五畏」者,重。
五中。「无所有」者,滥空理故。「无不活」等者,滥圣德故。圣人无五种畏:文举初后;第二,恶名畏;三、死畏(上即畏不存活,此谓畏其死至);四、恶趣畏。「答无衣钵」,亦由言滥,故结兰罪。答「无贪」等,即僭圣德,故结重也。
【疏】或言「我是尽结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过去无故,所以结尽;觉一切不善法,名为佛」者,兰。言「断结使,说名佛」者,重。
六中。初标泛说。「乃」下,显妄相。初明犯轻。言「过去」者,从本已来,无诸结故。「觉不善」者,佛名觉者,心能觉了,即是佛故。「言」下,结重,可解。
【疏】《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师』者,并偷兰。以人不信故。若云『我于四沙门果退』者,夷,所言有涉也。」
《伽论》。称佛二号,「人不信」者,以无滥故。此即决上犯重之文。下称「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则显己得故也。
【疏】《多论》:「若言不净观等,乃是凡法,亦得重罪。」
《多论》。「不净」者,五停之一。《论》云:「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入道故。」
【疏】《十诵》云:「若人作书,自云『初果』,以书示人,『书云得果,我实非得』,犯兰。」
《十诵》。意托书诳,以避口犯。
【疏】《僧祇》云:「若言『某处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在中』者,兰,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僧祇》中三:初得越者,泛指他故;次犯兰者,沾己分故;三、「犯重」者,由的指也。
【疏】三、明圣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虗,不问境之虗实者。
两分相中,总标分二。即前五种,论犯两别。
【疏】凡论妄语,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虗;二、心境俱实;三、心虗境实;四、境虗心实。即以分之。初句犯夷。第二犯堕。第三境实,不名为犯,以心虗故。今解不尔。如后小妄,违想而说,即犯堕也。第四句者,增上慢也。由心实故,开前大妄;由境虗故,开后得道。
圣法中。前列四句,「即」下,举事配释。初句,正犯此戒。第二「堕」者,即实得道,向未具说。第三,上引他解,下示今解,即准「小妄」为例。言「境实」者,若实证圣,岂有心虗?然有下凡,得不净观,或感天供,想心谓非,违心而说,可例小妄,而结重夷。据此论犯,不必俱虗。第四,如文自显。「开后得道」,谓不犯提也。
【疏】后以世法诳者。以境虽是事,通于内外,加谤得残。自三根为内,他三根为外。亦可意有见想为内,见闻觉知为外。皆非圣法,不据前境,但使心虗,皆成妄语。故文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虽复著实,不那心虗,结残可知。」
凡法中。初通标,「以」下,别释,有二。前示二谤。言「境是事」者,对前圣法,境通理故。据论境事,止合局外,然今谤妄,「境通内外」。「自三根」者,亲见、闻、疑也。「他三根」者,从他传也,如后二谤注文所列。「亦可」等者,上解唯局二谤,此义兼通谤、妄。言「见想」者,谓内心虗起,非实见闻也。「见闻等为外」者,根尘触对也。「皆」下,总示成犯。前虽实犯,净想而谤,亦犯僧残。又如实见,作不见想,向人云「见」,亦成提罪。「故」下,引证可解。「那」字去呼。
【疏】四、明妄语,本欲诳人生信。今结正时,但言了结,不待信者。
第四标中。余戒结正,多取迷心,妄戒独异,故须辨示。
【疏】如昔人解「知麤信细」,云云何极。
斥古中。《义钞》引古云:「知麤信细,止得从知后生信,不得从信后生知,故不待信。」更有难问,今并不引,故斥「云云」。
【疏】今言造业,各有所由。口造语业,言了前知,坏境既备,何得待信。以领达言竟,欺负即了,信疑两缘,坏后方起。语造身业,言了未坏,故未结重。余如竖义。
立今中。即首师解。初、通标,「口」下,正释。前明正造,又二。初明成犯分齐,「以」下,释其所以。上二句,释上「坏备」。下二句,释「不待信」。次明互造。「语造身」者,如教杀、叹杀,深河诳浅之类。又身造语业,事容混滥,疑轻信重,文中不出,故指如前,即「三业门」也。
【疏】就解戒本,亦有四意。
【疏】所以约制者。然则无漏圣道,非凡所证,由未得故,冐假虗谈,自言己证。惑乱群心,欺负于世,希招名利,曀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
牒释,制意中。叙过有四:初至「已证」,明窃法过;「惑」下,即诳人过;「希」下,邪求过;「曀」下,灭法过。「冐」,覆也,覆其所无,妄云已有。「曀」即昏暗。「罔」谓诬罔。「过」下,总结。
问:「四戒叙意,各自云重,毕究初篇,何戒最重?」
答:「四戒皆重,何有优降?但各专一义,互望为劣。如淫障道之极,余三则轻。盗则违恼,杀损道器,妄取罔时。准上相比,义亦可解。」
【疏】二、释戒名者。体乖实录,名之为「妄」;过重欺深,名之为「大」;成业在口,名之为「语」;「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语戒」。
释名中,初科,贴释戒本。
【疏】如昔解云:「言非称实,名之为妄。妄说圣德,事超凡境,故云『过人法』。言『过』有二:过凡至圣,过欲至色。以此二法,同诳于人。故曰『妄说过人法戒』。」
引古中。彼立戒名,云「妄说过人法戒」,故作此释。二义释过:上即据位,如说初、二果等;下乃约界,如说四禅、四空等。
【疏】问:「何以但言『过人法』,不云『过天』者?」
答:「如《多论》解,佛在人中结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胜天。但云胜人,已过天故。又胜人以罪重,天故无所论。」
问答中,《多论》三义释之。初约制戒释。「多」下,次约人胜释。诸天著乐,多不修善,劣于人故,但言「过人」。「又」下,三、约比况释。谓过人已重,何况过天?理必可知,故云「无所论」也。
【疏】三、释成犯缘,具九:一、前境是人;二、作人想;三、诳境是虗;四、知已境虗;五、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已证;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
具缘中。初、后是境,二、五并心,余皆妄法。
【疏】四、解阙缘。
【疏】若阙初缘,小漫三句,正克四句,异境来替,相同前戒。
阙第二缘。漫心想转有三,克心转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克心辨疑有十。双阙二缘有四十。作句并如上可解也。
阙第三缘「境虗」。今谓实者,全无罪。容犯提吉,如后得道戒。
阙第四缘「知己虗」。即增慢者,无罪。
阙第五缘「有诳心」。今不作究竟意,戏故吉罗。
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婬欲不起。不诵四含、毗尼,不坐禅,非练若,而言我诵我是。竝偷兰。」
阙第七缘「自言已证」。今不言自证。或有功德,叹三宝故。或得吉罗,我师是故。或得偷兰,虗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
阙第八缘。言不辨了,轻偷兰。
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不丁,但偷兰耳。
阙缘中。初缘,不明大漫。若对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二中有三。前明转想。「漫心三」句,即约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克心四」句,加张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约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为非为畜,二为非为杌,三为畜为杌。「克心十句」,及下「双阙」,并同前戒。
阙第三中,实得道戒,向未具说提,戏笑说吉。
阙六中,「说人法」者,据是小妄,但虗称功行,即大妄阙缘,故结兰罪。
第七中。初示阙义。「或」下,明阙相。「叹三宝」者,即说僧宝,通圣贤故。称「师吉」者,但虗称美,不为利故,必谋名利,同下犯兰。
【注】佛在毗舍离。时世谷贵,乞食难得,婆求河边有安居者,便共称叹得上人法,信心居士减分施之。后往佛所,因问诃责,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谷贵」,遂行邪命者。《论语》云:「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斯言有由,以俗诫道,钝士所怀也。
戒缘中。引「《论语》」者,事相类故。彼因孔子在陈绝粮,子路问云:「君子亦有穷乎?」《疏》引彼答言。君子处于困穷,确然守志而不变,故云「固」也;小人当困,则无所不为,故云「滥」也。「斯」下,示引用之意。
【律】若比丘,实无所知。
【疏】戒本七句。初、出能犯戒者;二、「实无知」者,是妄语境也;三、「自称我得」下,正是犯过戒本也;四、「彼于异时」下,制疑网也;五、「除增上慢」,开心实也。下二可知,如上说也。
戒本,标列中。第四文明两种自言,恐疑自首不结正犯,故科云「制疑网」也。
【疏】第一如上。
【疏】言「实无所知」,于圣无漏,由来无得,可是虗耶?故曰也。
【注】谓实无知见法。
【疏】注解「实无知见」者,如《僧祇》云:「于四真谛名『知』,诸通名『见』。此二于身,空无知见,故曰也。」此是妄称之境也。
次句,释注。引《僧祇》者,彼有四句:一、知而非见(言我知苦、集、灭、道),二、见而非知(言我得天眼、天耳、他心、神足、宿命、漏尽),三、亦见亦知(知四谛、见六通),四、非见非知。今引第四,故云「此二」等。「此」下,点示。即上「空无知见」,是为「妄境」。
【律】自称言「我得上人法」。
【疏】三、「自称我得上人法」者,是总举也;「我已入圣」者,别示相也。
【疏】就前总举言「人法」者,谓成人之缘,无越阴、界,故曰「法」也。所言「上」者,谓无漏信戒,凡法之表,故曰「上」也。
第三,总举,文中。「成人缘」者,以「阴、界、入」,各有别相,和合名人。今就别中,取能成边,得名为「法」。
【注】自称说有信、戒、施、闻、智慧、辩才过人。人法者,人阴、人界、人入也。上人法者,诸法能出要成就也。
【疏】就注解中。言「自称说有信」者,释上行妄语者言也。「信」,谓理解不坏之信;「戒」,谓八正、定道之戒;「施」,谓亡我之施;「闻」,谓道分无漏闻慧;「智慧」,谓思修坏正之「智」;「辩才」,谓四无碍辩,非凡所得也。此之六相,唯圣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故。
注中,初科。前总示注意。「信」下,别释言相。初明「信」者,准《业疏》云:「信有二种:一、事信,此有退失;二、理信,谓内凡分见真理,善根坚固,不可倾动,故云『不坏』。」释「戒」云「八正」者,初果已去,得无漏智,故彰「正」名,亦名「圣道」。初三「戒」摄:一、正语(除四邪命,住正语中),二、正业(除身一切邪业,住清净正身业中),三、正命(除五种邪命,住清净正命)。「定道」者,若得色无色定,及初果已上,得无漏道时,身口任运,离诸业非,与定、道同时,故二并名「共」,亦名为「俱」。文云「八正」即八中前三,「定道」即指二共,并圣戒耳。释「施」云「亡我」者,能施、所施,及中间物,三皆不可得,则心不望福求报,名不住相施。释「闻」及「智」,乃约「闻思修」三慧,配之可见。「怀」即思修,「正」即圣道。释「辩才」云「四辩」者,一义,二法,三辞,四乐说。四皆通达,俱名「无碍」。「此」下,探取下注,合释上《经》。
【疏】「人法」者,下列「阴界入」也。古翻经者,谓「积聚」是「阴」义。捡诸字书,无此训故。今世所翻,改「阴」为「蕴」,不可怪也。如古改「阴」为「众」,可以通之。
释人法,定名中。初牒示,「古」下,引释。古云「积聚」者,语出《杂心》。「字书无训」,点其非也。「今」下,即唐翻。「如」下,谓秦、晋所翻,多云「五众」。「蕴」、「众」二名,并符「聚」义。故《俱舍》云:「诸有为法和聚故是蕴义。」
【疏】如《论》中说,阴、界一也。论本成人,但色心耳。众生迷执,多不解悟,故随病设药治之,不须诤也。秪恐诵药,而迷愈疾,非圣意也。
次科,总标中。「如论」,即《成实》。「阴、界一」者,体不异也,义必兼「入」,文中语略。「论本」下,示同相。「众生」下,明别相。若准《杂心》,凡有三义:一、约欲(乐广说界,中者说入,乐略说阴),二、约迷(如下引者是),三、约根(上根说阴,中则说入,下则说界)。虽开多别,名别体同,则无所诤。「秖恐」下,以世学者,多诵少行,说食数宝,终成无益,故此责之。
【疏】故彼文云「迷于心者为说阴」。色相为一,分心为四。令知识、想、受三,犹未成业;若至行心,三毒三善随发成业,则不可治。故当「常尔一心,念除诸盖」,斯成药也。对病之时,并亡去矣。病成方忆,难可言也。
释阴中三。初明立法;「令」下,次显分心开迷之意;「故」下,三、劝对治。既识四心,知行成业,乃达生因,即穷苦本。体三毒源,息有漏业,缚著可解,出离有期矣。「常一心」者,即教药也。「诸盖」,即机病也。一、欲盖(贪也),二、恚盖(瞋也),三、睡眠,四、掉悔,五、疑(此三痴也),由此五种,能覆真性,故通名「盖」。「对病」、「竝亡」者,药病俱除也。若存于药,还成其病,如船渡岸,似指标月,喻可晓也。「病成」「难言」,伤纵怠也。任毒不治,起行成业,后觉叵追,悠悠不觉,生死长矣。
【疏】迷于色者为说入。六尘五根俱是色。意根不分,非迷也。
次释入中。六根、六尘相入,名「十二入」,故亦名为「处」。然「色」名通,莫辨体相,故离根尘,以开迷者。
【疏】通迷色心,为说界分。色为十一分,心为七分。至于药治,可例上也。
后释界者。就上意根,更开六识,为十八界。「界」是别义,体相各异故,亦是因义,相假成用故。然法尘二界,兼通色心,故使经论开合不定:或摄在心,则色十心八;或分为二,则十色七心,各兼少分。今收于「色」,故云「十一」。「至于」下,示上入界通须劝治。良由根、境和合起用,造诸妄业,遂受轮转。今既了达,随境制根。然此诸根,心为其主,亦当「常尔一心」等。界中加「识」,对治亦尔,故云「例上」也。
【疏】此之人法,通凡及圣,观察识妄,斯唯圣证。谓我能观,此凡想倒,不可信也。
总结中。初明同异。「谓」下,破妄情。
【疏】就解「上人法」中,戒慧非一名「诸」,体唯缺有名「出」;离此法外,非余法能名「要」;顺法治惑,故曰「成就」也。
释上人中。云「非一」者,指前六种。「缺有」者,「缺」,犹破也。下以「治惑」释「成就」者,圣果所克,由惑断故。
【律】「我已入圣智胜法。」
【疏】二、别解中,「我已入圣智胜法」。谓得生空之智,故言「圣智」。会正名圣,由观无我,感于圣故。又法空解,达阴知无,故曰「胜法」。
次别解者,谓释上所称之相。初总牒,「谓」下,别解。上约人空解「圣智」,「又」下,次约法空释「胜法」。
【注】自言:有念在身,若正忆念,若坚持戒,若有欲,若不放逸,若精进,若得定,若正受,若有道,若有修,若有慧,若有见,若有得,若有果。
【疏】就注解中,此「胜法」之相耳。
【疏】有人依解,广竖义章,动经他日,意所异也。举宗以明,持犯为正,自余随律之经,略知名相而已。诸经论师,自分宗体,彼尚不解律刑,此岂横知他学?纵有前闻,亦不得述,费时损日,徒张无益。自宗犹困于未闻,况余经论,何由道尽?可谓不识分量也。须臾死去,莫浪多事。故今但释其名也。
释注,斥世中。初四句牒非显异。「他日」,即多日也。「意异」者,疏主自谓也。「举」下,明其异相。初指宗斥滥,「纵」下,遮其旧习。「费」下,彰过,「自」下,结责。未晓己宗,强知他学,劣识而欲博通,蠡杯而酌大海,故云「不识分」也。「须」下,诫劝。「故」下,标今。
【疏】言「有念在身」者,即身念处也。故《律》云「有念能令人出离,狎习亲附」,乃至「无复艰难,而得自在」也。
言「正忆念」者,谓受、心、法也。
言「坚持戒」者,八正道中,语、业、命也。
言「有欲」者,四如意足也。
言「不放逸」者,五根、力也。
言「精进」者,四正勤也。
若「得定」者,谓三空,即空、无相、无作也。
若「正受」者,四种:一、想正受,初禅觉观俱也;二、无想正受,二禅无觉观也;三、随法正受,三禅乐由随也;四、心想正受,四禅有无想,外人计为灭心,为除此计,故言「心想」也。
言「有道」者,《律》释十一支道,广如《舍利弗毗昙》所说。
「若修」、「若慧」、「若见」,即道分三慧也。
克证在己为「得」,遂因为「果」,酬因为「报」。无漏是「果」,而非「报」摄。
略释中。初言「身念」(即观身不净也)。下引《律》释。初句标观功用。系念修学,故云「狎习」。「乃至」者,彼续云「修习增广,如调伏乘,守护观察,善得平等,已得决定」,方接下文。远离诸有,故「无艰难」。断贪绝缚,故「得自在」。「受心法」者(即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并上即四念处)。「八正」(正语、正业、正命,此三属戒;正念、正定、正方便,此三属定;正思惟、正见,此二属慧。今取前三,即圣戒也)。「四如意足」(一、欲如意足,二、精进如意足,三、心如意足,四、思惟如意足,亦名四神足)。「五根、力」(一、信根,二、精进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五力体同,但根取能生,力从功用)。「四正勤」(一、未生恶令不生,二、已生恶令速灭,三、未生善令生起,四、已生善令增长)。「三空」(即三解脱门。「无作」,亦名「无愿」)。「四正受」即四禅天定:初禅具五支(一、觉,二、观,三、喜,四、乐,五、一心。《成论》云:散心数起名「觉」,散心小微名「观」。今举前二。《涅槃》云:内有觉观,外有火灾);二禅具四支(除觉、观二支,加一内净也。《大经》云:内有欢喜,外有水灾);三禅五支(一、舍,二、念,三、慧,四、乐,五、一心;《大经》云:内有喘息,外有风灾);四禅四支(一、不苦不乐,二、舍,三、念,四、一心。此有九天,第四名「无想」,外道所居。《涅槃》云:四禅无过,诸灾不及,谓无三灾,由内无患故)。「十一支道」者(「支」即分义,从一至十一,总摄诸法,皆能趣道。《律》但有总名,故指论释。彼「十一支」文甚广,今略引名数,须者寻之):一支道(身念处),二支道(定、慧),三支道(有觉观定、无觉观定、三空定),四支道(四念处、四正勤、四如意),五支道(五根、五力),六支道(六念,谓念佛、法等),七支道(七觉支),八支道(八正道),九支道(九次第定),十支道(十一切八),十一支道(十一解脱入,准法界次第,名十一智)。「三慧」(《律》自委释)。「修」(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慧」(法智、比智等、他心智),「见」(见四谛得天眼等。此三并圣所证,故云「道分」)。
【律】「我知是,我见是。」
【疏】文言「我知是」者,释上「境虗」,知谛不妄也。「我见是」者,亦同也。
释我知中。前引《僧祇》,「知」对「四谛」,故云「知谛」。「见亦同」者,应云「见通不妄」。
【注】若言「天龙鬼神来供养我,若得不净观、四禅、四空定」等。
【疏】注中云「天龙来供」,《戒本》不引。今所有文,引受戒时,举重示相,义不乖也。
释注中,初科。「《戒本》不引」者,指《律》广解也。「今」下,指所出。即受法说相中,彼皆判重,犯相是齐,故云「不乖」。
【疏】问:「天龙来供,凡尚感发,有何罪故,乃入圣中?」
答:「相与圣通,故齐一重。又过常人之所有故。」
问中。由事非局圣,疑其同重故。答中两意:上约滥圣释,下约过凡释。
【疏】下列不净观、四禅、四空,例是凡法,有诳俱重者。《多论》答云:「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而入,故言过人法也。」
次禅观中。初牒问,以疑凡法而得重故。下引《论》答,以决所疑。「甘露」者,味中最胜,以喻出世无漏圣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净」居首,故云「初门」。
问:「前明『有念在身』即是观身不净,『四种正受』亦即四禅,今注复列何为?」
答:「由此禅观,凡圣通修,前约圣道,此据凡论。纵不称圣,但云得此,亦在重例。是以《疏》中判为『凡法』,意可见也。」
【律】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净故,作是说「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
【疏】文云「彼于异时」下明犯过者,以后悔前相也。
【疏】问:「妄语之相,戒有五位。大妄大谤,《戒本》所列,自言引虗。小妄小谤,《戒本》不出者?」
第四句,明自言中。问意谓谤妄不殊,理当俱列,而出没不等,必有深意。
【疏】如昔解云:「上二罪重,有坏众义,须僧治罚,故安自言。余过是轻,故不安著也。」
初解中。言「坏众」者,以犯二篇坌污清众,必加治摈,须取自言。余但坏行,不必加治,故不须著。
【疏】「若尔须治,初二篇罪俱是坏众,余何不著?」
答:「义应如问。但为相隐难知,非其自言,无由可识,故结集家取意集之。重著轻略,大覆小覆,大妄小妄,大谤小谤,例如此也。」
次难中。意云,二篇并是坏众,何独三戒列之?答中。初正答来问。言「相隐」者,三皆语业,语无形迹,不同余戒麤相彰显故。「重」下,潜通来难。以「小妄」等亦是相隐,何不著耶?故此通云:轻者略耳。「大覆」,即尼八重之一,《戒本》亦列自言。僧戒虽无,意彰《律本》重者皆著,故随引之。
【疏】又人解云:「自言有二:若问自言,通一切戒;不问自言,如《戒本》列。初篇有者,以缘有,故列之;后篇无者,以缘无,故不出。如梦漏失,当时有故,即除。婬亦应开,当时无故,不列在《律》,下文开之。如是准知。上已解竟,可细寻取,岂非缘也?」
次解中分四。初示二种通塞。「问自言」者,如诸戒缘,如来并先审实,后方制戒,故云「通一切」也。「初」下,立义。「如梦」下,举例。「下文开」者,即《律.调部》,比丘睡中,为女就婬,佛判不犯是也。「如是」下,结指。「上已解」者,即杀戒云「毗尼以因缘求」,乃至云「前后诸戒,繁相并同」等。
【疏】问:「若如此者,文列若问自言,列来何为?」
解云:「类通诸戒,俱不须列。为除疑故,相与列之。若不彰者,见有不问自言,谓不须问自言也,故相对出。余戒无不问自言故,问自言无对故不出。」大有理也。
难中。意谓不问自言,可从缘说,问自言者,既通一切,何须列之?释中。初正答三戒须列之意,「余」下,点示诸戒不列所以。「大有理」者,疏家结叹。
【疏】「彼于异时」者,犯罪发露前后经夏,故言「异时」。
牒解中,初文。即婆裘河边诸比丘,夏初妄语,安居竟往佛所,方乃自陈,故云「经夏」。
【疏】「若问不问」者。当时如来以世疑,问「汝有实不」。惧犯过故,遂自陈首「我行妄圣」,即不问自言也。
次科。初句总牒。「当」下,别释。初叙问。诸比丘至佛所,自述称圣,遂招利养,佛问如《疏》。知而故问,示同常人,故同「世疑」。「惧」下,次释不问。
【疏】「欲自清净,故作是说」者,见世行恶,诣官首露,便原六罪。佛法不尔,业结在前,吐言招恶,成因已竟,苦果难除。
三中。世礼约刑,佛法论业,不可类同。「原」,谓取其本情而赦罪也。
【注】意欲以后悔前,用实转虗。由口造业,言了结重。
【疏】注中解,取意可通也。
点注中。以前后注文,并引《律》解,此取相传,故特点示。
【律】除增上慢。
【疏】「除增上慢」者,无漏正道,出过相有,名为「增上」。然于增上之法,未得谓得,名之为「慢」。
第五句,正释中。初释「增上」,即目圣道。「然」下,释「慢」,谓不进求。
【疏】《十诵》云:「久在山林,不覩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无,故生慢告。后近城傍,见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进,果成罗汉。佛言:『犯吉障道。』」
缘中。「妙」即好也。境虗心实,但乖言议,故得吉罪。
「既已证圣,那言『障道』?」
「此据罪体能障为言。圣人但不结业,非无违制,义须悔除。如摈阿难,结集之时,受责悔过之例。若据本律,则不结罪。」
【注】比丘慢心,自谓得道,后勤精进,证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为不犯。」
【疏】注中文相可解。云「生疑」者,解言:「准境虗边,应犯正罪。然我心迷,无有情过,故于持犯,不能自决。佛判『非犯』,止为心迷。」
注中。初句总指,「云」下,别释。初叙疑情,即于心境疑犯非犯。下二句明佛断。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下,引人入法也。
第六文中。「引人」即比丘,「入法」即罪名。
【注】若作是虗,而向人说,前人知者,波罗夷;不知者,偷兰。若遣手印,若遣使,若书,若作知相,若知者,其犯亦尔。若于不能变形畜生向说,得突吉罗。下四众如前说。不犯者,增上慢人,若业报得,若不言「我得」,或戏笑说、疾说、屏说,欲说此、错说彼是也。
【疏】初、自作轻重中。若「遣书印」者,西域人指并贯环印,见相知心,义应假语。
注文。科约同前,但无境想句。明犯中,初科。虽示印相,亦有语助,故云「假语」。
【疏】言「作相」者,现身口威仪,令异凡度也。
次科。「作相」,即身造口业。注中,作下有「知」字,谓现相示有所知也。
【疏】于不变畜向说何益者。以出家人言行相守,何得自轻,妄称不实也?
三中。云「不变」者,以对能变得兰故。初难结犯,畜既无知,何意须诳?「以」下,叙其犯意。
【疏】就「不犯」中,「若业报得」者,今有见鬼彻听,非是修得,恐同圣故。如世俗通,呪通、术通、幻通、药通、报通。如鸟飞空,报通也。人虽不得,亦不怪彼。
不犯中,初科。通力有二:圣人修得,则具六通;凡夫报得,但无漏尽。初正示。「恐同圣」者,显注简也,恐世有者疑谓犯重,故须出之。「如」下,引类。文列五种:上四,灵妙莫测;下一,去来无碍。故并名「通」。「如」下,别示报通,出不犯意。人见飞鸟,既不惊怪,则知报得,不足动人。
【疏】「戏笑」已下,以轻遮重,非谓全持。如上制戒,明违顺也。
次科。由制犯吉,故云「以轻遮重」。「如上」,即初戒教所诠中,彼云「顺不犯法成,违圣制意」是也(虽合开文,然非佛意)。
【律】不共住。
【律】诸大德!我已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波罗夷法,不得与诸比丘共住如前,后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应共住。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上明四相,释标章门,众已委知,又除疑执,故又结也。
【疏】就结章门,又分为三。初、有一句,告众情也。「若比丘犯」下,除疑执也。「今问诸大德」下,欲说后篇,又静众也。
【疏】就初又二。「诸大德」者,举人叹德,动神府也。「已说四波罗夷法」者,正结章门也。
「标」、「释」、「结」中,罪四不别,共为一章,文分为三也。
结章,告情中。初正释。「神府」,即是心识也。「标」下,通示总别开合之意。
【疏】次除疑中分二。
【疏】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释同住疑也。时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
次科,今解中,初文又二。初标示;「时」下,叙疑;「故今」下,正释。「二种法」者:一、说戒,二、羯磨。
【疏】二、「后亦如是」者,释重疑也。时人意谓:初犯斩首,有戒可破,后虽犯过,谓非有罪。故今释言「后犯亦尔」。不预前共住之例,故曰「不应共住」也。
次疑中。初标示;「时」下,出疑意;「故」下,释通。「不预前」者,谓未犯时。
【疏】有人言:「白衣沙弥,不足僧数,一犯已后,如前无异,故言『不得共住如前』。疑无重犯,故云『后亦如是』。」
他解中。大同上解,唯「如前」义别。谓犯重非数,与本未具无异,故云「如前」。
【疏】问:「此律重犯,随作不轻,何故《僧祇》『学悔人犯,止但吉罗,亦应驱出』者?」
答:「义同文异也。《律》中犯重,有行悔者,犹在僧中,说戒、自恣异于沙弥,故同夷罪。如打犯重,还结波逸提。《僧祇》轻者,就不足为言。故《十诵》云:『与学悔沙弥尼安居中犯僧残,听比丘受日与摩那埵。若学悔沙弥,行婬、盗、杀、妄,还得波罗夷。』」
问异部中。《四分》、《僧祇》,重不重别,计非相比。欲显二宗之意,故此问之。答中。初句通示。学悔预众,而不足数,彼此皆尔,故曰「义同」。重犯结罪,夷吉重轻,故云「文异」。「律」下,别释。初明本部重结,别下众故,引例可知。次释《僧祇》犯轻,简堪足故。下引《十诵》示之。先明「不重」唯约初篇,僧残已下,例有重犯。「若」下,次显初篇亦有重义。谓同名之罪有重犯,如前婬后杀等;同种之罪不重犯,如前盗后复盗等。
【疏】问:「初篇、二篇,同坏众一,假僧治罸。何故初篇著『后亦如是』,二篇则无,意有何义?」
答:「初篇断头之罪,疑谓一犯后不重科,须安『后亦』。残是有余,无疑不著。」
次问中。欲显重犯之疑,唯局初篇,故约二篇相比为问。答中,可解。
【疏】「若尔,初既重犯,不应断头。既喻断头,亦无重犯?」
答:「断头据果为譬,重犯据戒犹存。」
难中。「重犯」、「断头」,二义相夺,不可齐立,故引为难。答中,以各从一义,故不相妨。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二

【疏】就解《戒本》广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义门分别,有八种意:
初明业不自成,必由惑发,虽众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
发虽在惑,畅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属身口;
两业乃现,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义;
上显成业,由境而兴,故次第四,遮性相摄;
然初制意,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种类;
名相乃异,须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轨;
凡所禁制,约报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异;
上虽张相,未辨小学,故最末论,沙弥任运。
释僧残篇,初总列。八段束之为四:初即是惑,二、三约业,四、五、六据教,七、八就人。从「二」已下,一一皆有结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约情非情,或就事轻重,并从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统收,故云「相摄」也。「为存道本」者,下篇诸戒,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总收四行,四行统一切行,故指持犯以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虽三毒,成必贪心;次二谤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两戒,亦因三事,痴慢心成;后有二戒,因瞋痴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谓究竟,始终二心,同异不等,故须两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贪成」者,漏失等五从内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谤瞋嫉成」者,如《律》缘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请,嫉对违境,亦属瞋中。「二破痴慢」者,「痴」谓立邪破正,「慢」则称佛自尊,慢摄于痴。「后二瞋痴起成同」者,「瞋」谓遭摈被谏,「痴」谓谤僧抵拒。
【疏】若当讲解,须叙戒缘,用显三毒,成业相貌。
次广叙中。因佛制婬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罗旧知媒法,遂结第五。佛听造房,比丘广乞,因制六、七。故总归贪。余略如上,至后注中,更自委释。
【疏】故《僧祇》云:「有戒从贪欲生,如弄身、婬触、染语、媒嫁也;有罪从瞋恚生,如无根谤、毁呰、驱出、打搏等;有罪从愚痴生,如边、邪等见;有罪非三毒生,如无学犯。」
引证中。《僧祇》通明诸罪,非止一篇。僧残篇中,止有七戒,「染语」即兼二麤,「邪见」即二破。「如无学犯」者,误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触,唯身心犯。二房据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业犯义。自余九戒,口业成犯,亦有身业助成之义。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意通前业,不可别配。
三业中,初配。漏、触但是身业,而云「心」者,以通从别,相带而言。次二房,「亦有口业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后「九」下,明互造。且举谏戒不必假言,而二麤、媒嫁、二谤,如后《戒本》,并通作相故。「意」下,若单意业,未必有身口,若身口业,其必兼意业,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从心生。即应问言:『何心取物、杀人、触女、断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应问他:『汝以何心婬、饮酒、与未受人宿过限?』随有犯者,当如法治。」
引证中。除后三戒罪从境制(《四分》破僧从境,同宿约心),自余一切皆从心制,故知无心不犯,可证上文「意通」之义。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麤、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须说。教人作者,于身无润,不同犯轻。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麤分,如下细简。
【疏】若二麤,能所互有染,随染而结重。
别释中,二麤。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兰。《义钞》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轻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义。
【疏】若论媒相,不问利非利,俱同犯残。
媒嫁中,初科。古约「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问」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轻」者,便引《律》云「若我语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结残者。不如此也,斯引缘耳。必结成业,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众同犯」者,以染爱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调部》文。彼因檀越凭求他女为妇,僧为白二差使往问。许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还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语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众僧偷兰,使比丘僧残。」古谓僧犯偷兰,则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错解,以佛判僧兰,乃是方便,非约不得利也。「斯引缘」者,指彼误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叙本缘,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兰,由不至果,若同往报,合众皆残,故云「必结」等也。「如」下,引证,亦出《调部》,缘起同前,但作使比丘问已,还伽蓝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残」。「爱染分」者,「分」字去呼,谓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义,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虽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见》段段计人,过量亦犯。
【疏】二谤为言,教人起谤,损境畅思,不问为己不为己,皆同犯也。
二谤中,初文。诬污清人,损境情重,故不独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谤彼人。』僧若捡校,不问所教,故知是轻。故《善见》云:『慈地得残,能教人也;尼得吉罗,所教人也。』」
次科。初标所立。「所」下,释成。「故」下,引证。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对众僧前谤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业是重,未可同于外部。
三中。初句纵古,「然」下,夺归今判。古据《善见》,乃执异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轻,漏失、摩触及四谏戒。若僧未设谏,教者但吉;若僧设谏,教「莫舍」者兰,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故。漏、触教人,成者,犯兰,义不待言。
释后六戒,正示中。初总示。「若」下,别释,先释四谏。「漏」下,次释漏触。「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问:「如漏、触,教若未成,但犯吉罗。如何四谏作未成犯,已结兰者?」
答:「不同也。彼但自坏损他,又无僧命可违,故待事成方兰。此谏教人,自他俱损,复有违于众法,反前故重。」
初问,以漏、触、四谏,教人未成,结犯轻、重,故问释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释。初明漏、触,反下二义。文多「自坏」二字,《义钞》云「彼教人者,但是损他」,可验传误。「此」下,次明四谏。相比可知。
【疏】问:「所谏之人违白未竟,但结吉罗。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轻者?」
解云:「所谏结罪,因果分齐。违白若竟,其果是兰。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残重果可趣。能教之人无果可趣,随语违命,故但偷兰。」
次问。所教拒众,应合犯重。能教语助,理合过轻。事乖常理,故须问释。解中。初明所谏犯轻,二义通之。初对前轻过释。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兰,因不当重。「又」下,望后重果释。由后有重,故结前轻。「能」下,次释能教重义。言「无果」者,无上二果,当体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谓九戒遣人为己作者,同于自犯,如漏、触于己身之类也。四谏无有教人为己违谏,故所不论。
遣人中。「教」谓令彼自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触等,举事可为。众法行谏,必对犯人,止容自拒,故无「遣」义。
【疏】第四,明于遮性之义。
【疏】媒嫁、二房是恶,名「遮」。自余十戒,体是不善,名「性恶」也。以媒、房等自损妨道,等同残业者,如《母论》云「结戒法异,轻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为,令进道也。
遮性中。初总分诸戒。「以」下,别释媒、房。初约事轻,征其所以。「如」下,引《论》释通。初正释,彼分四位:犯重报轻(如《疏》所引),犯轻报重(如杀畜等),犯报俱重(四夷等是),犯报俱轻(误心吉等,广如《事钞.持犯篇》明)。「欲」下,显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种者。
【疏】如《多论》云:「如初四戒,各有种类。」
种类中。《多论》云:「二百五十戒,以类而言有四种类,以罪而言有五差别。」即「四戒」为「种」,下篇为「类」。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与女人说法、同宿、安坐、强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过法中第四戒;于众学中,高眄视等,属婬种类。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触、麤、叹、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则有十四。准《论》后列「与女议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阙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余三对俗女)。「教尼下十」(一、辄教,二、日没,讥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与衣,七、作衣,八、屏坐,九、与女露坐,十、尼赞食。第九对俗女,余并对尼)。「悔过第四」,即兰若受女人食。「众学高眄视」,彼因佛入舍卫,人民于屋楼阁看佛及僧,六群仰视男女好丑,因制不得「眄视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顾视」。((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宝、贸宝、贩卖、乞缕、夺衣、回僧,藏衣、用净、贼期,四悔学家,覆食、污草水等,为盗种类。
盗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准《论》有七,文阙「劝织」。「藏」下,即九十,有三(「用净」,即真实净辄著戒)。「四悔」中「学家」盗摄者,以僧法制断,往受同盗故。「覆」下,众学中三(「覆食」,即以饭覆羮。「草水」,即生草、净水二戒。《十诵》,因六群从守园人索菜、令浣衣,彼不与菜及不浣衣,乃于菜、净水中大小便。由坏他物,故落盗中)。(已上十六戒。)
【疏】污家,憍奢,用虫、饮虫、杀畜、打、搏,尼食,大抟、便于草水,并杀种类。
杀中。「污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摈谤,合在妄中,今取污家,令他不得供给,故在杀中。(或取恶行种华溉灌,于义似疎。)「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蚕绵卧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饥困故。「大抟」下,众学中三。「大抟」在杀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云容有食噎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盗中二戒,望损物命,又在杀中,义通两用,故列前后。(已上十二戒。)
【疏】二谤、两破、戾语,一二居士、王臣,妄语次十,指授食,说法戒等,并妄种类。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语」,即恶性不受语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语,二、毁呰,三、两舌,四、僧断事发起,五、为女说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说过人法,八、说麤罪,九、与欲后悔,十、毁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摄。「说法等」者,即众学诸戒,《十诵》二十一条(一、骑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卧,七、覆头,八、褁头,九、叉腰,十、现胸,十一、现脇,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著屐,十六、著革屣,十七、捉杖,十八、捉盖,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总四十戒。)
【疏】讲者不可单历,欲令他解,次第张相,结过属著,岂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结示中。初令广示。「疏」下,次显文略。《疏》中,准《论》总配九十三戒,余虽不出,大略可知。但不显摄属之意,故令讲者临文提示。然今记中,随有隐者已略明之。余如图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轨。唯有二房,具两持犯。余名止持,造则作犯。
持犯中。标判者,前约心用、教行,以明双持,今就《戒本》,须从后义。
【疏】若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据犯,名体是一;据持,名体各异。」
释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约守戒无污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两犯。「据」下,次总判名体。「据犯名体一」者,文误,准《义钞》,合云「名异体一」。言「名异」者,止、作别故,言「体一」者,同造作故。「据持名体异」者,「名异」同上,言「体异」者,止持守戒不为,作持造房乞法。
今详古解,略指三失:
彼以「止不作房」而为止持,则全不晓「持」义。前约四心,分为二别:行前三心,体无污染,义名「止持」;行心思虑,业相显彰,方得名「持」。岂有不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须约一事相翻以明。若谓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则事非一体,义非相翻。
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则应不问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复依量而造,为属何持?若属止持,理应不可;若属作持,且非乞法。是则二持俱无所属。
又双持双犯,亦据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体各别,则非双持之义,不可立矣。
略言三过,余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从法起,违顺教相,故有犯持。据房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体须显。安有端坐不修为持?如杀盗等,随境制御,识达业相,方成前行,号曰「止持」。岂可卧地「我不杀生」,便于生境能发随戒?戒随三善,缘境而生。前立义中,约行明持,无问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为止持?义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无持犯故。「据」下,别示房戒。初立正义,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体」如下所显。「安」下,次斥古非。初举重戒例破。「御」谓正念离非,即能治之行。「识达」谓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须此二,方得成持,自余悠悠,但名泛善,学者临文,细意详究。「戒随」下,次约随戒飜破。指「前立义」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师必据造房以明,与古全异,故此斥之。
【疏】故前义立,后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识。
次科,生起中。上句结前,余文生后。「事理」合作「事法」,写误。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验教知量名「作持」,出于教量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此则约其度量,显其违顺,止作持犯,名体各别。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举要为言:止取离过,望不犯罪,则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制法,名曰「作持」,反则「止犯」。方显四行,名体不滥。「验」,合作捡。「度量」,即长广制法。
【疏】次就法论,恐犯教制,如法无违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故违不乞名「作犯」,即此违教名「止犯」。此亦名体各别。「止」据无违,「作」据顺教,极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后法中,先列四行。「止据」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谓乞法,但有作持及以两犯。既存两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问:「准此持犯,与前既乖。约事明作,身营可悉,故犯僧残。约法明作,其相如何?」
答:「此之过量及以不乞,缘虽两望,果由房结。对相思事,随有四违,才一举手,营搆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随生。安有过量,偏属作犯?若如此问,后戒无过,无作犯矣。准此成例,身业是过,约缘分罪,随多少也。」
问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为,何有作犯?故蹑前事,相比征之。答中。初正答。「两望」,即过重、处分,此谓不乞,还望造房,得有作义。「对」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约多罪难。「对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筹度。事、法,各有止、作两犯,故云「四违」。「偷、吉」,此约方便,二作犯两兰,二止犯两吉。(或将妨难二处为二吉者,妨难之罪,但是离过,单持所摄,非此所明。)「若」下,次引后戒例难。此二重难,虽释前问,乃是对破古师耳。「准」下,结显。后戒无过,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则兼两止,并望身业造作过量,具兼四犯。又复乞、过有无不定,故云「约缘」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轨中说。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识达法犯无疑,故不结其不学无知;余之八人,随相多少。
历句中,初科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识法识犯。「法」谓白二,「犯」谓僧残。既随僧乞,名曰「作持」。于僧残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约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标句。「法谓」下,释相。「既」下,判行。复示双持,于义益显,仍斥偏执。
【疏】中有四句:一、识法疑犯;二、识法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并乞造房,同号「作持」,由于法犯迷而不学,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结行,在文易解。
【疏】问:「罪是止犯,作持何用?」
答:「就事作故,无犯名持,何妨于法无学故结。」
问答者,以持中说犯,理不当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不识法不识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单白、直和,或须、不须,故曰「疑」也。言「不识」者,谓直单白,不须白二;或须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对法既尔,约犯僧残,迷、疑同此。
下品,释迷疑中。「迷」即不识。言「约犯」同者,「疑」谓为残、为兰、为无罪等,「迷」谓直犯兰、吉等。
【疏】既无识兼,不及中故,名为「下品」。若论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于僧残有乞无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无识兼」者,异前中品半识相兼故。「若」下,别简末句。「而」下,结行。
【疏】问:「等同不学,疑、迷二相,结罪不同者?」
答:「『疑』两缘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结吉罗。『不识』不尔,痴故昏迷同于黑业,故结提也。如上广之。」
门中,但问无知两结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两缘生」也。(解「律」字,有改为「津」,非。)「不」下,释迷相。「黑业」,经论明白黑二业,即善恶也。此虽非恶,由痴暗心,纵毒成业,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门者,轻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约僧中十三,对明同异。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轻。如《多论》解:「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重。」
明异中,初科。言「尼轻」者,但犯提故。《多论》二义,初约染心,男轻女重,教必随教。「又」下,次约难易,则男易女难,教则缓急。
【疏】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惑情重,既受摩捉必为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贤愚》,试蛇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
摩触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显意,两义明之。初约陵坏有无。「又」下,次约触情轻重。「律」下,引证。《律》明女人有十种恶业,第六谓体背夫主,若见端正男,无羞追逐,下至从彼受于触乐。《贤愚》云:「时特叉尸梨、舍卫二国不和。特叉王欲试舍卫有圣智否,遣使送二蛇,麤细长短相似。能别雌雄,斯为大善。波斯匿王及诸群臣,无能识者。时梨耆弥归问儿妇,妇言:『以一端细㲲,敷置于地,取此二蛇著上。雌者静然,雄则搔扰。何以知之?女之为性,爱著细滑,得软生染,不欲动摇;男子性刚,转侧不安,故可别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静然、雄者搔扰也。
【疏】言二麤语,僧重尼轻。男则刚犷无羞,为之事数,故重;女则輭弱多耻,为之义稀。又趣重果方便,纵造但结兰罪。
二麤,「尼轻」,但犯兰故。亦约二义释之,初约稀数,「又」下,次就趣果。
问:「比丘为婬故语,为得何罪?」
答:「亦方便兰。」
「若尔,与尼不异,何以尼众一向结兰?」
答:「女既耻为,自非交染,必无泛语。」
「若尔,必非期婬,为语何罪?」
答:「如文亦兰,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尔。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有过者,轻而不重。」
二房中。尼兰同上,故云「亦尔」。「所」下,征示。初约稀数释。「尼反前」者,化缘微寡,则非「多利」,出处须伴,则非「孤游」。「又」下,次约共不共释。「人无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满量也。
【疏】媒谤已下,同犯可知。
显同中。媒嫁、二谤、四谏,共七戒,二众不异。
【疏】第八,明方便任运义者。如沙弥时,遣人为己麤语、叹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谤。进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运成残。余无遣人同犯义,故不说任运。
任运中。但使有遣人义,即有任运。初明有中,文列七戒。「余」下,二、明无。谓漏、触乐在他,四谏须身现。
【律】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次消文中,标、释、结,并同须引。
牒释中,先示三章,八篇皆尔。
【疏】就释相中。
【律】初、故出不净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观察,我此生死,未有边际」,世之事者,无由造矣。《多论》云:「佛所以不听者,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婬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
释初戒,制意中。初叙过本,引《涅槃》以证。次明制意,引《多论》委示,文列四义:初住持,二四灭恶,三是生善。《钞》云:「四律并言:『云何以不净手受人信施!』」
【疏】次释戒名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体分盈流,故曰也。
释名中,「体分」,即不净。
【疏】言具缘者,但唯三缘:一、标心出不净意;二、方便动转;三、出便犯。
具缘有三,随境成犯,故不列境。
【注】佛游舍卫城。迦留陀夷欲意炽盛,身色瘦悴,独处一房,好床蓐被,地施敷具,饭食丰足,随念弄失,诸根悦豫,颜色光泽。诸比丘举过白佛,佛无数诃责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明独处安敷,故起逸过,岂非不思世间不可乐想?故致斯过也。
戒缘,同上制意。「不可乐想」者,谓观世间无常不净,生厌离故。
【律】若比丘,故弄阴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过业。男阴女阳之相,无暇述之。生沈终浮,死则伏仰异也。
次句,释文中。男体是阳而用属阴,女体是阴其用属阳。凡人溺水,生则沉下死则浮上,男伏女仰,可验阴阳。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为「阴」耳。
【疏】「精」者,持身之宝也,必徧身分中,如《善见》所释。《律》中分色轻重,乃至二果色如浆者,欲心薄也。
释精中。指《善见》者,彼云「举体有精,除发、爪及燥皮无」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种:一、青者,转轮圣王;二、黄者,轮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负重人;五、黑者,轮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须陀洹;七、如疏引。
【注】实心故作出不净意。前境有六,若于内色、外色、内外色,若水,若风,若空,随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注解云「实心故作」者,谓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释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释实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据戒无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动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内外,恐漏罪网,故便列之。
境中,初。云「无境」者,以随缘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动」,证无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内外」,如下所列。
【疏】言「内色」者,《律》中「受色」,谓心领纳名之为受,与受相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谓非情色也。三、「内外色」者,两色中间也。《五分》云:「内色,己身;外色,他身也。」
四者,「水」中,逆顺而出也。五者,「风」中,相同于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动身也,文相可解。
别相中。初释三色。「内」即有情,通于自他(如自手,或他身分是);「外」即非情(床、褥、壁、穴等处);「两色中间」,即兼二色(如以手持物,他身衣障等)。前释「受色」,「受」即四阴之一,心依色阴和合成身,故云「相应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识持」即心。(人多错解,故委示之。)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并是内色。「四水」、「五风」,并谓「逆顺」,触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为境。
【律】除梦中。
【疏】三、「除梦中」者,开缘也。
【注】佛言:「乱意睡眠有五过失:一者,恶梦;二者,诸天不护;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于梦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注解善恶两梦,其相可知。
【疏】《善见论》,梦有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虗空,虎狼贼逐等。二、先见故梦,如昼见青黄男女,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两梦。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说。
第三句,释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种,后总判虗实。「如梦」等者,经中多取喻,法不实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无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梦以表罪灭。此皆圣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见》云:「梦通三性。若见礼诵,是善性。乃至见青黄赤白,为无记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梦杀生、偷盗、姧婬,是不善性」。
【疏】「若尔,三性岂非罪耶?」
「如《成实》,梦中成业如蛐蚁等。是以《律》中五种过失,岂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摄而眠,五吉罗也』。此云『不犯』,开于残耳。」
征释中。蹑上恶性,以难今开。「如」下,释通。初引《成论》,明结业。「如蛐蚁」者,示感报也。次引二律,明违制。「《律》中」者,如注所引。「过失」即罪,但无罪目,故引《五分》决之。《义钞》明梦业不感总报,不无别报。
【疏】如《僧祇》中云:「梦者,虗妄不实。若有实者,于我法中修梵行者无有解脱。以不实故,得尽苦际。」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梦中造罪,由无实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尸沙。
【疏】「僧伽婆尸沙」下,结罪名。
【注】若方便弄不失,偷兰。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兰;不失,突吉罗。尼,波逸提。下三众,吉罗。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点注中。亦应科分犯与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后对余众。
【律】二、触女人戒。
【疏】第二,触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论》云:「有六义:一者,出家之人,飘然无所依止,今制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诤根本故;三、为息疑嫌心,不但为捉而已,言即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之源,禁微防著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应迹绝尘染,标心累外,为世轨则,若捉女人,则丧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触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灭恶意。「息诤」者,人多妬色故。「息疑心」者,疑谓作婬,故云「大恶」。「失正念」者,以著欲乐,不能摄故。
【疏】次辨释名者,轻重离合三意。
【疏】言释名者,身相摩对,名之为「触」,故曰也。
释名,可知。
【疏】言轻重者。
【疏】问:「僧尼俱触,而罪有轻重,二人俱宿,而罪无阶降者?」
答:「触对为言,陵不陵别,故夷、残。宿中悬对,讥义是同,故俱提也。」
轻重中。问意,以二众触、宿结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触别,下示宿同。未即有讥,先防而制,故云「悬对」。
【疏】「若尔,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讥义不殊,何为阶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暗室,当相讥疑,故轻。故非决也。」
转难中。「受染心衣食」犯残,「共男入暗室」结提。此引尼戒,难前同宿,讥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讥论,故异。次明入室从讥,故同。异上「悬对」,故云「当相」。制缘既异,不可相决,故云「非」也。或可「决」合作「例」。
【疏】言离合者,有人问曰:「九十制坐,则尼女分戒,十三明触,则道俗同罪者何?」
离合中,问意,可解。
【疏】昔齐大德隐律师曰:「结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对比丘,二女俱残,若对于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须离者,僧对二女俱提,理应须合,但结尼罪则道俗轻重不同,故使离之。」
释中,初科。初总示,即高齐昙隐,依光师学律,撰《钞》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别释。初明触合,僧尼二触,并合制故。「九」下,次明坐离,尼对比丘屏坐吉,俗男则提,此谓因尼犯不同,致僧戒两立。
【疏】「若尔者,尼离五衣俱提,如僧对二女坐提;僧则三重二轻,相同尼对二男坐也。此亦轻重不同,何为得合?」
答:「若就二、三结罪不同,实亦应离。俱对受法以明离,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讥,随义故别。不同衣有圣法,对法以明同离,故不分之。」
次难中。初引僧尼离衣相并。前既尼犯两别,僧坐因离,此亦僧制重轻,尼衣何合?答中,初纵夺释通,「然」下,事法对简。「事中讥」者,与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与偷兰难陀尼共坐,居士讥嫌;与女露坐,亦因迦留与优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随义别」者,即上对尼轻重之义。「不同衣」者,五衣加受,离失不异故。
【疏】又难:「若使结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则二女俱提,尼则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
答:「结便应合。开缘有异,故离。如尼女同行,尼则开僧将援,俗女则无。又尼行必假多伴,为除讥丑,俗女但有第三,便无滥过,所以分也。」
后难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应须合。答中,初句纵,次句夺。「如」下,引缘以释。初约将护有无释。「又」下,次约伴行多少释。下云:「行途逈远,招讥过大。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为伴方开。」
【疏】三、具缘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无衣;五、著便犯。
【疏】阙缘中,境心二阙,略同前篇,罪轻为别。
阙缘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阙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则是「阙心」。历句辨犯,轻重有无,同故不出。
【疏】阙第三缘。无染心者无罪,或结非威仪。《十》云:「若女为水所没,开令接出。虽婬心起,但捉一处莫放。至岸更捉,僧残。」《僧祇》中:「若他女人没水,作地想者持出。不尔者,与竹木绳索等。」
阙第三中。初正明。「或结非威仪」者,《钞》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呪愿,捉器行食等,皆非威仪,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诵》「婬心」,由是开缘,故无所犯。「捉一处」者,开中制也。「至岸」无开,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胜故开;治力未充则不开捉,故云「不尔」等。《钞》云「《十诵》、《四分》开处犹多,《僧祇》水溺难缘,至死不开」是也。
【疏】阙第四缘。二俱有衣吉罗,互有衣偷兰。
阙第四中。通上「具缘」,二俱无衣,共为四句,结犯阶降。
【疏】阙第五缘。随有远近方便,二偷兰故。
阙五中。「远」合作「次」。远方便吉,具兰,并归第三缘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乐便犯」,但先有染,来触于女,著便是犯,何得论乐?故《十诵》云:「比丘触女,不问乐不乐皆残。若女来触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结残。」余广如《钞》。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证。往来两分,据断有准。下指《钞》者,彼分三别:一、比丘往触,不问乐不乐;二、女触比丘,动身受乐,残(亦准《十诵》);三、不动受乐,《律》但结吉。《钞》约先有染心,不动犯兰,动亦得残。
【疏】问:「婬触近重境,犯残非方便;盗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问中,以隣重既同,而因果制别,故以为问。
【疏】答:「盗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婬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婬不假他,如己二处也。』」
初释,引《论》自婬以证。
【疏】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触非大婬,如何结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续夷。』」
次释,引《律》。此据初盗期心未遂,必作断心,多反亦兰。
【疏】「又内外起心异,故分因果别。」
后释中。婬为内触,心期婬事,触则因兰。摩是外触,即成残果,故云「因果别」。盗唯外起,无别因果。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内外伺诸妇女,将至房中,手捉扪摸,乐者便笑;有不乐,瞋恚骂辱。诸比丘举过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缘中,俗女讥笑有二相者,如《萨婆多》云:「诸女何以来者?一、以世俗怱务,出家住静安乐故;二、善友知识闻法故;三、僧房严饰可观故。何故入房者?谓出家人断欲清净,信无疑故。何为笑、骂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为知识非知识故;三、乐覆乐露故;四、有亲有难,无者无故。」如是应知。
戒缘引《论》,次列三意。初女来意,复有三别。次入房意。言「无疑」者,信彼出家必无欲故。后笑骂意中,四句双列,分配笑、骂:上二可知;三中,乐覆则笑,乐露则骂;四中,有亲则畏难故骂,无亲则无畏难故笑。
【律】若比丘,婬欲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触境;四、「身相触」下,明过业;五、「若触」下,结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缘也。凡有触女,不必皆残,故出其心,用成业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释欲意。言「本缘」者,以爱染心是触之本。「凡」下,显示《戒本》须出之意。
【注】爱染污心。
【疏】注云「爱染心」者,心本性净,由爱染之,故曰也。然爱有二相:如子之爱二亲,如父之爱一子,斯则念之重也;今言爱者,谓婬欲染污之爱也,非净心故。
释注中。但云「爱染」,则知欲意非为期婬。「然」下,简辨爱心,明非通滥。
【律】与女人。
【疏】言「与女人」,明其触境。「女」名乃通,「人」趣别也。如下轻重,对趣分心。
第三中。「如轻重」者,指注辨相。若准下文,但明畜吉。《钞》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释云:「谓无婬心。意显有婬心,理应结兰罪。」
【注】谓境有四:觉、睡、新死及少分坏。
【疏】就境有四:「觉」、「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释注中,总约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注】从发至足。
【疏】言「身相触」,约其业相也。「从发至足」者,括结两头,纲网徧也。
第四句,释身中。初点文。「从」下,释注。身相多别,触皆成犯,「发」、「足」二字,统摄一身,无不尽故。「纲网徧」者,教制无遗故。
【律】相触。
【注】若捉摩、重摩,或牵或推,逆摩、顺摩,或举或下,或捉或捺,若余触方便。
【律】若捉手,若发。
【疏】言「相触」者,《律》明触相,乃有十种,易解。「若捉手、发」者,「手」谓犯起先由,「发」谓释除疑结也。时有疑云:「捉手身肉,则有适乐细滑。发是身分,何业之有,而结罪耶?」故今以「发」入于《戒本》,但著则犯,由染污心。
触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种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释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后;二、「重摩」(《律》文不释,相亦同上,但重为别);三、「牵」者,牵前;四、「推」者,推后;五、「逆摩」者,从下至上;六、「顺摩」者,从上至下;七、「举」者,捉举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后,捉乳捉䏶;十、「捺」者,以手按也(四处同上捉中)。「若」下,次点戒文二相。「时」下,别释除疑,初叙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应以四句,明其轻重,觉不觉境,如是分之。故《善见》云:「发发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者,理结僧残,同《戒本》也。
历句中。初指句。一、觉触不觉(手捉发爪),二、不觉触觉(爪触女身),三、觉触觉,(上三并残)四、不觉触不觉(偷兰,如下引)。「故」下,次引《善见》,别证第四句。「若互」下,后约义意,决前二互。《钞》引《十诵》,互触并兰;今据《戒本》,捉发成重,故云「理结僧残」等(旧云,此决初句,次句亦兰;然今文中但云互触,须通两句)。
【律】若触一一身分,僧伽婆尸沙。
【疏】「若触一一」下,引业成过也。
第五,文中。二句蹑前「触相」,结成罪名,故云「引业成过」。
【注】若触四女,著便僧残。女触比丘,动身同犯;若不动身,但犯吉罗;先有染心,偷兰。互触有依,偷兰;俱有衣者,吉罗。若与二形相触,偷兰。若以欲心触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触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罗。尼,波罗夷。下三众,吉罗。不犯者,有所取与、戏笑相触是也。
【疏】就注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无衣,分二。初明比丘触四女相,后明女来触比丘相。犯有轻重,可解耳。二、明互触有衣相。计应约身动不动、约心乐不乐分轻重,以偷兰含,故文中不分也。对后俱衣,例同下断。
释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对文可见。次互有衣中。言「计应」者,亦须同上,分二:比丘触女,并兰;女触比丘,动身受乐亦兰,不动但吉,先染亦兰。「偷兰含」者,由互触中多结偷兰,罪相通含,故不别举也。「对」下,即第三俱衣,亦应分二。往触来触,动及不动,无非吉罗,故云「例同下断」也。
【疏】「触衣钵」等,亦结罪者,并是禁约之极。心为罪本,故随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触衣钵」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约极」也。
【疏】「尼结夷」者,大分为言,约境有深浅义,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浅」者,即分重轻。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后,名重境,余名轻境。重轻二境,互触皆夷,俱重可知,俱轻得兰,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戏非犯」者,不以婬心,则余戏耳。为开残故,非不损威仪。
不犯中。虽内心无染,而外相乖仪,理须结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与人女麤语戒。
【疏】第三,共麤语戒。
【疏】下及「叹身」,制意同「触」。莫非欲染缠心,随境而避佛制,如缘可寻。
三、麤语戒,指制意中。探引后戒,双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并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结,如注委引。
【疏】释戒名者,婬欲鄙恶,极是不善,故名为「麤」。今说其状,表彰于口,故曰「语」也。
【疏】犯缘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恶语;五、麤语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注】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二戒故,便于女前,欲心向彼说麤语。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缘中,列「前二制」者,释成后犯缘也,如上解之。
释戒缘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婬欲意,与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内染;三、出犯境;四、陈过相;五、「随说」下,结罪也。
【注】女人有智,命根不断。
【疏】三、出语境中。注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断」者,异于「触」境。彼境通于死活,此则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断」也。彼则通于昏睡、孩童,此则唯论有智,时可知言染净、迷悟,罪分轻重。故此戒「女」,异于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总示。以摩触境通,麤语境局,故对前「触」以显别相。「彼」下,别简。初简死坏,「彼则」下,次简昏小。「知言染净」,即辨麤非麤。「迷悟」,即知误非误。「罪轻重」者,《律》云:「情相领,结残。解语不解义,偷兰。」、「故」下,结显。
【律】麤恶婬欲语。
【疏】「麤恶婬欲」者,正是《戒本》所防业也。
【注】麤恶者,非梵行也。婬欲语者,称二道好恶也。若求,若教他求,若问,若答,若解,若说,若教,若骂。所言「求」者,「与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复作余语,如是解者是也。
【疏】注解中。「非梵行」者,释「麤恶」相也。说「二道好恶」,明其欲相。文须识者,恐未明了,妄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离非相,故广列之。
第四,释注中。初分语相。「文」下,显示注中的指之意。下点「八相」,竝谓对女说上麤语,差别之事,且出八种,临事何穷?注中次列,但释第一,余七略之。今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复作余语教他求二道也;若问者,即问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说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爱』;若骂者,即言『汝二道破坏腐烂』」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约缘,明比丘向女人说也。就后解中「若问若答」,明知女说,染心相领,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说,皆犯残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后二文。「约缘」者,据本迦留,则无「互」义。「后解」,即八相中,既容问对,显通彼此,互说皆成。「故」下,次引他文为证。「下戒同」者,即指「叹身」互说同犯。
【疏】「若复作余语」者,言极非染,表事是秽故也。广如《钞》中。
释余语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苏(女名)著赤衣,时女形露,便言「消苏好否」,若女情相领,僧残。指广如《钞》,故不尽录。
【律】随说麤恶婬欲语者,僧伽婆尸沙。
【疏】「随说」已下,引过结罪。
【注】若一反麤语,僧残。随语多少,说而了了者,一一僧残;不了了,偷兰。若与书、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残;不知,偷兰。除大小道,说余处,偷兰。与非女人、黄门、二形麤语,知者,偷兰。畜生不能变形,若向男子麤语,一切吉罗。尼偷兰,下三众吉罗,乃至下戒亦尔。不犯者,为说不净观,若说毗尼、受经、问答,无欲意故。
【疏】注解,辨相中。「不知偷兰」者,以解语不解义,故结方便。余可解。
五中,释注颇略,随与点之。
注云「除二道,说余处,兰」,问:「女人婬通三道,此戒但云说二道者?」
答:「口虽通婬,本非婬处,故说非重。」
「非女」、「黄」、「形」,非全女相,适情义少,罪亦阶降。「畜」取不变,能变应兰。「不犯」中,并约说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叹人向人女索欲供养戒。
【疏】第四,叹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伪,美己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故言「叹身索供戒」也。
四、叹身戒,释名中。上二句叙叹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缘有七,准上可知。
【注】佛在舍卫国。因迦留陀夷闻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诸妇女,将入房中,自赞叹身:「汝可持欲以供养我。」诸女诃恠,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戒缘明起过者,释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计义同犯,无非爱欲。托境少异,故分四相。欲约后犯,除疑妨故。
戒缘中。初通示。「更」下,委释。初示义同,谓同麁语。「托」下,明相异。前唯鄙语,此乃善言,故云「少异」。「欲」下,显重意,谓若不别立,恐疑无过故。
【律】若比丘婬欲意,于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过境;四、「自叹」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称;六、「可持」下,结罪属彼。
【注】女人如上。
【疏】就注解,「人女」,言「如上」者,即麁语中女,不同触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释「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须定指,不容相滥。
【律】自叹身。
【注】叹身「端正好颜色,我是刹帝利、长者居士、婆罗门大姓种」。
【疏】就叹身,注中。初「好颜色」者,叹其丰美,以调前女也。二、「我是刹帝利」下,明种族高贵。女人性弱,贪附此二者多,故以动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释色、族,「女」下,显意。「醉」谓迷著。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举善法以动也。
【疏】问:「既修梵行,义无行非,何用索欲供者?」
答:「必实行欲,索者偷兰,大婬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开婬门,拟通适故耳。」
第五,梵行中。问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称梵行,不当索欲;二、索欲婬因,理应兰罪。一披后答,顿释深疑。虽不期婬,发言求索,故云「婬门」。「通」即是畅,「适」即训悦。
【注】勤修离秽浊也。
【疏】注言「勤修离浊」者,「浊」谓欲染。所以污染离,由勤修也。释上「梵」字,当唐言「净行」也。
释注。「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离」(句绝)。
【律】「持戒精进。」
【疏】言「持戒精进」者,明止作两持,无有缺也。
【注】不缺,不穿漏,无染污。
【疏】注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无染污」者,谓余篇聚皆明净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后奉持戒,随助之心,故云『无染污』也。」或以戒、见、威仪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持戒中,释注三义。初约篇聚释。文收下聚,不配初篇,是行本故。持则坚完,犯则丧失,故不论「穿」、「缺」也。「余篇聚」者,谓下篇恶作、恶说。「又」下,次约三时释。初中后心,配「缺」、「穿」、「污」。「或」下,三、对四事释。「不缺」即「戒」,「不穿」是「见」,「无污」对「威仪」,「正命」即摄「戒」中。
【律】「修善法。」
【疏】「修善法」者,谓头陀等相,并生善道之法也。
【注】乐闲静处,时到乞食,著粪扫衣,作余食法不食,一坐食,一揣食,冢间坐,树下坐,常坐,随坐,持三衣,呗匿,多闻,能说法,持毗尼,坐禅是也。
【疏】注解中,分六位:初举头陀,明节俭法;二举「呗匿」,明称赞法;三举「多闻」,明广见法;四举「说法」,明开智法;五举「持律」,明奉行法;六举「坐禅」,明克道法。
修善,注中,初科。「六位」,统收善法。束六为二,不出解、行,或复为三,即是三学。
【疏】就前头陀,约相十二,以事束之,止唯四位,谓衣、食、处、仪也。于衣知足立二,谓「粪扫衣、一衣」也。于食知足立四,谓「乞食、不余、一坐、一抟」也。于处知足立五,谓「静处、冢间、树下、露地、随坐」也。四仪唯一,即是「当坐」,系念现前,发智观察也。余如《钞》中。
次科。「四位」总收,可解。「食」中,「不余食」者,但能节后。「一坐食」者,前后俱节。「一抟食」者,不复受益。「处」中五种,注中缺「露坐」,后世写脱,《律本》具之。《事钞.头陀篇》中,一一具出制意、名体、行相、功益,此不繁引,故略指之。
【律】「可持是婬欲法供养我。如是供养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疏】文中「可持是」下,引罪成也。
【注】若作如上誉已,「供养我来」,不说「婬欲」者,偷兰。余境杂犯,如前戒说。不犯者:若比丘语女人言「此处妙尊最上,此比丘精进持戒、修善法,汝等应以身、口、意业等供养于彼」,若女意谓「为我叹身」;若说毗尼,言次及此,彼谓叹身;若错说者——并不犯。
【疏】就辨相中,若但说欲,如前戒;若但叹身,结偷兰;叹身索欲,方犯此戒罪。余相状可解。
第六中,释注辨相。云「余可解」者,注指「前戒」,谓遣、书、现相报□、别趣异等,并同故也。就不犯中,初如实叹他及说法等,彼谓「叹身」,非我心故。
【律】五、媒人戒。
【疏】第五,媒嫁戒。
【疏】制戒意者,然此婚娶礼法,乃是生死之结,障道之源,出家离著,弥须远彼。乃复往返言议,乖越威容,深是鄙耻,理须遮制。然复事务猥滥,妨修道业。迹涉讥丑,不免世诃。具斯诸过,故所以制。
五、媒嫁戒,制意中。叙过有四:初明障于圣道;「乃」下,二、明乖于僧仪;「然」下,三、废于进业,「猥」,鄙也;「迹」下,四、招于世谤。「具」下,总结。
【疏】释名者,为彼男女往返相谋,以成嫁娶,故曰「媒」也。「媒」者,谋也。计度二姓,用为好合。
释名中。初示名义。「计」下,显事相。「计度」,谓量其可否。「好」字,去呼。
【疏】论犯八缘:一、人男女;二、想实;三、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语;七、往说;八、还报,犯。
【疏】阙缘可解。
【注】佛在罗阅祇。迦罗比丘,本是大臣,善知俗法,城中嫁娶尽往[言*恣]问。时婚娶者,逢对好、恶,便愿迦罗受于苦、乐。居士讥诃,比丘举过,佛因制戒。
【疏】就戒缘中,迦罗本知姻媾、相禄、休咎,故虽出家,还寻本业,斯积习生常,不言有过。如今屠贩之士,迷利故所以行,可不然哉?故《律》中「先客书者,不得畜笔;先客缝者,不得畜针;先客木者,不得畜斤斧」等,并制恶习也。又言「婚对好恶,愿受苦乐」者,俗人无识,不谓往缘,既得违顺,便言「媒人与我苦乐」。斯为过兆,故制在兹。由诸比丘与迦罗类,故彼言有涉也。
戒缘中。初明迦罗本缘。「姻、媾」,皆婚娶之名。「相禄」谓命分。「休咎」即吉凶。「如」下,举事为况。「故」下,引教以证,令知出家,必除俗习。「又」下,次释毁赞,《律》云「彼婚娶得适意者,便欢喜供养赞叹,言『令迦罗常得欢乐,及余比丘亦得供养』。若彼不得适意者,便言『当令迦罗常受苦恼,及余比丘亦受苦恼,不得供养』」等。然彼毁赞言及余人,须出其致,故云「由诸比丘」等。由是同类,例遭讥毁。据此,《戒本》注中「愿迦罗」下,合有「及余比丘」一句,恐是写脱。
【律】若比丘,往来彼此媒嫁。
【注】使所应可和合者是也。
【疏】戒本四句,第一可知。「往来媒」者,正是业本。「持男意」下,释前成相。「为成妇」下,是其罪也。
戒本分句,可解。
【疏】解媒业中,言「往来彼此」者,举其事相,显其媒也。注云「所应可和合」者,谓良贱贫富,于事所异,由开解故成也。
释次句中,「由开解」者,谓假媒者辩说成故。
【律】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
【疏】三、「持男意」下,反释第二往来之相。男女两意,并据可娉之家:或鳏夫寡妇,则自言仇好;或童男处女,则伉俪在亲。故《律》通言「莫非男女」也。
第三,释文中。初点示。「男」下,牒释。「娉」即是娶,彼此意愿,故云「可娉」。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此等多无长上,故但「自言」。「仇」,对也;「好」,合也。「伉俪」谓敌偶,童男室女,必由二亲。「故」下,指成文通收前二。
【注】女人有二十种,母护、父护、父母护,兄护、姉护、兄姉护、自护、法护、姓护、宗亲护、自乐为婢、与衣婢、与财婢、同业婢、水所漂婢、不输税婢、放去婢、客作婢、他护婢、边方得婢是也。男子亦有二十种,并同上列。
【疏】注解中,女男两相,各二十种。先明女者,以好合之来,男多求女,故随求处,所以先明。
释注,初科。据能求,则男合在先,故约所求以通律意。
【疏】就女相中,良贱等论者,亦遣疑网也。但令婚娶,不简良贱,竝犯残也。
次总分,正明中。初示文意。「但」下,释疑相。恐谓「贱」者不成媒故,或疑「良贱」互不成故。
【疏】有人言:「母护男取母护女,故可和合。若母护男乃至取边方婢,无此理也,故文云『所应和』者。」今解如上。现见世间婚娶,何由可对?乃至有婢为赵夫人,渔师欲于王女,天人交会,可不然乎?
斥古中。先出彼见,古谓男女二十相对可媒耳,仍执上文以为证据。所云「应可和」者,但是二家好合,岂简良贱类殊?故知不尔。「今」下,斤非。略举三事,质其妄执。《汉书》云:「孝成帝赵皇后,本长安宫人(谓省中侍使官婢名『宫人』,非天子掖庭中者),善能歌舞,号曰『飞燕』。成帝见而悦之,召入宫中,大幸之。」《智论》中,国王有女,名拘牟头。捕鱼师因见染著,不能饮食,以情告母。母送肥鱼遗王女,不取价。王女怪问,母以情告。王女许之,令月十五日,住某天祠像后。至时而往,王女到庙独入,而天神即厌此人令睡。女即脱璎珞,遗之而去。女去方觉,婬火自烧而死。《律》中:「比丘与天女行婬,犯重。」用此多缘,证知不简。
【疏】言「母护」者,父崩母养,恐有颠危,常自监守,故言「护」也。如世孟轲,母为三徙,故道成儒宗也。言「父护」者,其相如前,如世曾参,为子不娶故也。二亲俱在,其护自明,乃至「兄」、「姉」,例同上也。
初母护中。初释「护」义,「如」下,引示。言「父崩」者,天子曰「崩」,古语通用,故得称之。「孟轲」者,《史记》云:「字子舆,邹人也。轲少,与母偏孤居近墓,轲乃常戏为墓,母曰:『此非所居。』去居市傍,轲复戏为商贾,母又曰:『不可居。』又居学馆之傍,乃为揖让,进退有礼,母曰:『此真可以居。』轲遂为大儒。」《孟子.序》云「幻被慈母三迁之教」是也。「父护」中,「如前」,即反上文,母丧父养等。「曾参」者,孔子弟子。参为后母故,妻以蒸梨不熟因出,终身不娶。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而杀孝已,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文出《家语》,此明「父护子」也。
【疏】言「自护」者,本无师友,性与天成,虽遇尘染,涅而不缁也。如大迦叶、柳惠之伦也。
自护中。「天成」者,谓天然自立。《论语》云:「不曰坚乎,磨而不磷(磷,薄);不曰白乎,涅而不缁。」(喻君子在浊而不染,同尘而内正。)《付法藏传》明,大迦叶年十五,父母欲与娉妻,闻之愁恼,白父母言:「我志清净,不须妻也。」后父母为娉得一金色女,乃至共要云:「我若眠息,汝当经行。汝睡,我行。」如是清净,不喜尘染。后白父母,求出家等。《孟子》云:「柳下惠(姓展名禽,『柳下惠』是号),不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阨穷而不悯。与卿人处,由由然不忍去。『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悯,懑也。裼、裎,皆衣。浼,污也。)
【疏】言「法护」者,或世法自防,不许荒逸。故俗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待礼而行,过此已往,相奔不禁」之类。又如世律,非媒娉合,罪在徒刑,恐违此法故。
法护者,《律》云「修梵行」也。今约世法以释,故云「或」也。初明守礼,「世法」谓王教。「俗云」者,出《礼记.内则篇》,男取阳数,女取阴数,减则不得,过则许之,故云「不禁」。「相奔」,谓住为夫妇也。「又」下,次约惧刑,不敢非滥。
【疏】言「姓护」者,族望所重,海内称之,若滥染污,事则不可,要须媒媾,非此不得也。
姓护者,恐辱贵族,不敢为非故。「海内」,即指天下,在四海之中故。
【疏】言「宗亲护」者,姓虽高贵,至亲物故,若妄造非,宗亲所护,故曰也。
宗亲护中。「至亲」即父母。「物故」,谓死,如物柯故。
【疏】上十是良,其相自显。下明十婢,《律》有正消,文相可解,故不出也。
次明贱中。疏文示略,今引《律》释。云「自乐婢」者,乐为他作婢;二、「与衣」者,与衣为价;三、「与财」者,乃至与一钱为价;四、「同业」者,同共作业,若未成夫妇;五、「水所漂」者,水中救得;六、「不输税」者,若不取输;七、「放去」者,若买得,若家生;八、「客作」者,雇钱使作,如家使人;九、「他护」者,受他花鬘为要;十、「边方得」者,抄劫得也。
【疏】「男子二十种」,相同于女,改名便得,不复烦文,故《律》略示也。
男中。「二十」,良贱半分,良者云「男」,贱者名「奴」。别相同上。
【疏】就男女交络,互为句数,其相烦多。且如母护男取母护女,乃至下婢,一男娶二十女,二十男则四百句。如是指印、书、使、现相等,例之无量。
历句数中。初示互句之多。「且」下,略举直句。言「四百」者,且约语媒。「如是」下,例通余四。五种总二千句,用此参互,则不可数,故云「无量」。但识下文受、说、报三,明犯分齐,无不通矣。
【律】若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乃至须臾顷,僧伽婆尸沙。
【疏】四、言「若为成妇事」下,除疑网也。世云「媒」者,为尽生也。「妇」是伏事之言,箕箒终于命报,可有重残;私通暂时,未必有犯。为除此妄,故结终始。从「妇」至于「须臾」,无非欲事,故并犯重,收纲摄网也。
释第四句,初文。前总示文意。「世」下,出疑情。「箕箒」者,即扫洒之具,明伏事之礼。俗书并谓扫洒是妇人之职。「为」下,明断疑。「始」谓妇事,「终」即须臾,「私通」居次,故云「至于」等。
【疏】言「须臾」者,时之异名也。《僧祇》云:「二十念为瞬,二十瞬为弹指,二十弹指为罗预,二十罗预为一须臾。日极长时,昼则十八须臾,夜则十二须臾。」若夜长日短,反上可知。此则西梵约日夜为度数法也。此方《漏刻经》中,不问冬夏两至,例分百刻,约箭在水,用刻分时。未遑广述,所谓「时节学」也。
次科,为三。初标示。由是时之别相,故云「异名」。「僧祇」下,次引释。「瞬」,谓目一开合也。「罗预」,亦是西梵时名,未详所释。(《俱舍》名「腊缚」,而云「三十腊缚为一须臾」,与是全别,不可和会。)「日极长」者,且举夏至。「夜长日短」,即谓冬至,昼则十二,夜则十八,故云「反上」。春秋二分,则昼夜半分焉。「此」下,三、明二土不同。《漏刻经》,梁朝出之,明置漏刻之法。「不问」下,冬至日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反之,春秋二分亦各等半。「箭在水」者,刻漏制云:「箭长四尺五寸,分四面,每面三时二十五刻,四面共成百刻。其箭在水壶中,壶上安木莲华。作木人,高七寸,跪坐花心,两手捧盘。壶中浮箭,自盘心涌出,以验时刻之数。水漏下一刻,箭上涌一刻。每箭上壶二十五刻,一度放水,故四度而成昼夜。」、「未」下,显略。「遑」,及也。「时节学」者,谓知时刻,别是一家之学,非可于此具论。
【注】若初受语,吉罗。往说不报,偷兰。若还报者,僧残。若遣使,若书、指印、现相,随媒多少,说而了了,随其往反,一一僧残;若不了者,偷兰。除二道,说余身支节而媒嫁者,偷兰。若媒非人、黄门、二根者,偷兰。若媒畜生及人男者,吉罗。若持他书往而不看,若为白衣作余使者,吉罗。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男女先通,后离,还合;若为父母疾患、系闭,看书持往;信心精进俗人亦尔;若为佛、法、比丘使,亦同。
【疏】就注辨相,初自作轻重中,媒缘有五,先举语媒,后四例结。
【疏】就语媒中有三。
【疏】「受语吉罗」者,计应是兰,僧残方便而吉者,意不往说,对往轻也。
释注,受语中。「对往轻」者,谓受而不往,故结轻吉。
【疏】二、「往就说而不返报」,若报成重,故但偷兰。
往即犯兰,是残方便。
【疏】「若尔,初罪是兰而言吉者,则残罪方便唯是一兰?」
答:「所言吉者,望为作使,非是威仪,故犯一吉;又传情欲,更犯一吉。止为息心,故不行往。所以方便,罪同偷兰,如上『方便义』中,二篇则两兰也。」
问意,蹑上二罪,可解。答中。初释不往犯轻。文明二吉,由此篇犯相,故心双结:一者应忏,二则非仪。今「传情欲」,即是应忏也。「所以」下,次明往即结重。指「如上」者,谓作意欲往即吉,受语即下品兰,还报未及又中品兰,同上次第三方便矣。文中承前一吉,故云「两兰」。
【疏】三、就「还报」,故残何疑。
【疏】语既三时重轻,下四例此可悉。若「使」及「书」,言中自了,「指印、现相」,必假言通。故《僧祇》云:「作相者,当知『见我著垢衣、持空钵、坐卑床、说贱语』者,不得也。反上吉相。得与不得,还报者残。」
余四中。初指例。四相虽殊,三时无异,故云「可悉」。「若」下,别简。以遣使遣书,有字语传情,故云「自了」。「指印、现相」,但是示信立约,相中不显,故云「必假言通」。「故」下,引示。语令覩相,证须言通。「反上吉相」者,应云:「见我著净衣,钵持好食,坐高床,说法语,即得相也。」
【疏】注中「随媒多少,随信往反,一一残」者。
【疏】有人解云:「上媒境既多,故通其相。若据结罪,如媒男女,一家好合以来,但一残耳。」
释多少中。他解「媒境」者,即上男女各二十及五相等。彼谓「一一」之言属上多境,非是一家容有多犯,又复结犯须据和合。
【疏】今言不尔。一家婚媾,何由即合?情虽相会,而事相须重。或经年纪,信使重沓,然后方许者,自有一发言情,宛同符契者。今判约罪,止可同律,附其三返即结僧残,不待二家和不和也。故《僧祇》中同此结也。
正义中。初约久近不定以斥。十二年曰「一纪」。「契」,合也。「今」下,准律判犯。反古二义,对上可知。下指《僧祇》,即上引云「得与不得,还报者残」,斯为明证。
【疏】就不犯中,「男女先通」者,非初情会,欲非我也。故《十诵》:「遣妇作书,虽未唱令,和者犯兰。出门者,重。」然其相状,意在本通。故《五分》中,「为男倩女、为女倩男长使者,兰」,明后有会故也。
不犯中,初科。前释开意。「故」下,引文以决。本律文漫,故取外部,示其分齐,据轻重两结。则知本律不犯,义同「未唱」,望非僧残,故在闻耳。「然」下,释犯意。以知彼先通,遂为和合,欲使复通,故云「意在」等。《十诵》就此而入犯科。「故」下,转证。本非媒事,恐后有通,亦制与罪。证上和合,知后必通,犯无疑矣。
【疏】「父母疾闭看书往」者,以媒为俗使故。开为父母,生身重故。又开「俗人」者,未受归戒,无法相收,故文约截「信心精进」也。良由内外两众,同法同俦,虽形参道俗,而法情无二,故开。余文可解。
持书中。初释开亲。初明因制之意。以持书通使,未必为媒,因媒而制,故列开中。「开为」下,正示开缘。文中,但释开亲。「疾、闭」两难,易知不点。「又」下,次释信士,上明简信。「良」下,叙开意。「同法」者,五、八体通故。「同俦」者,皆禀正化故。「虽形参」者,遮疑妨,恐见形异而谓法别故。「余」下,指略,即点注中「佛法僧」等。
【律】六、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
【疏】第六,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
【疏】就制意中。
【疏】初明开诸比丘自造房者。然上士之报,气刚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恼,随受捿泊,即是修行长道之缘。是以如来听在冢间、树下、露地,静缘资业,无畜房宇。中下报类,形必萎顇,制同上士冢间修道,力分不堪,或随退没,则非随机达化之用。是以如来任其分量,但能弘道,则开资给。或小房石室,两房一户,起不碍头,坐趣容膝,足堪进业,意在于斯。
六、无主房戒,制意中,初科。文叙三根,以彰随缘用教须否。初明上行头陀不须之意。「泊」,止也。次明中下报劣,必须开立。「萎顇」,谓薄弱也。文明开意,皆云为道。若但养身,恣情取适,则非教意。「小房等」者,且依律受法,趣列其相。下约「起坐」,示低窄之极。末世奢纵,反竞豪雄。不论道业空虗,但务堂舍高广。乞法制量,举世无闻,树下塜间,斯踪久绝,仰追圣世,良用慨然!
【疏】何故不听过量不处分者?然则出家之士,理非滞著,随事将拟,即堪修道。若有信施,量时而受,纵有经营,容身使罢。今乃广作,烦劳不少:一、须人结搆,妨废正行;二、如《多》云「长己贪结,坏少欲知足」故;三、处处乞觅,恼乱二趣,不生信敬,坏灭正法,令不久住故;四、专任自由,不乞处分,容有障碍僧事,多恼乱故;五、或容自损,或违慈道,坏梵行故。以斯诸过,故制罪也。
次意中三。初双征事法。「然」下,二、正明制意。初叙少欲顺教。「今」下,明违法多过。上二句,总标,「一」下,别列。五中,前三过量过,后二不乞过。前中,初过,多事长业,则反正行。第二,多贪增惑,则反少欲。第三,多乞恼他,则反自灭法。「二趣」者,如戒缘中人、非人也。四中,不乞处分,众法不行,故碍僧事。第五,若在难处,则有命、梵二难。「自损」即命难,「违慈」即梵难。「以」下,通结。
【疏】问:「四依须行,不行不制,四开有违,制轻重者?」
答:「四在少欲,依成上品,若使不行,便当中下。是故依而不行,圣不结犯。四开非胜,称缘而设,而于自分不行,故有轻重别制。但为房是疎缘,义不交急,营搆过多,具前五种,是故制残。余三依开,资身正要,事不获已,必须服用,约情叙过,微故制堕。」
问中,含二意:一问违依无过,违开有罪;二问违开制罪,房重余轻。答中,先答初意,前明违依。但由机劣,力所不堪,而非故违,故无所犯。下明违开,食依房药,四依之后,随列开法,故云「四开」。言「非胜」者,开对下机,教则缓故。「自分不行」,谓不守开中制法故。「但」下,次答后意。初明房重。「交」,犹至也,《义钞》作「要急」,或恐传误。下明余轻,「三依开」者,粪衣中开畜长、取衣等,乞食中开受请,即有别众、展转、足食等,腐乐中开长药、请药等,并见堕中。
【疏】次释名辨离合。
【疏】初中。专任在己,故称「自为」。身独运造,故云「无主」。大非法限,故曰「过量」。余同上也。
释名中。言「自为」者,《戒本》标名,则无此语,比下「有主」,亦云「为己」。况疏文牒释,犯缘明列,理必有之,但恐写脱耳。指「同上」者,亦应分对所防、能治,诸戒皆尔。
【疏】言离合者。
【疏】问:「初后皆房,何故分者?」
答:「同少异多,故不可合。何者?有主无主异,有量无量异,羯磨法中相翻是异。有三别故,所以分之。」
离合中,初问。答中,三异。上二易知。「羯磨相翻」者,前戒则牒「自乞无主」,后戒乃云「有主为己」。
【疏】「若尔,前房亦有不乞、过量,何为复合?」
答:「欲明房虽一口,罪则四含,过滥是多,惧非辄造故也。又显过量不过量,俱有不乞罪;处分不处分,俱有过量罪。」
转难中。由前二罪,合为一制,故举为难。答中。初多罪答。「四含」者,加妨、难二吉。「惧非」者,「非」,犹不也。「又」下,次约互显答。
【疏】问:「此罪混合,何以开于最初?」
答:「前初是『过量』,后初是『不处分』也。」
最初,问中。一戒两犯,何者初开?《律》无指的,故云「混合」。答文,易解。
【疏】「若尔,前已有不乞,则是后第二,何故前列?」
答:「结集者意,次文不同。何以知然?若同一戒,文义不同。约异戒相形,则不能比类。如前大杀,已结小杀,明知此列结集境通,非谓小提,迦留前制。若前已结,后犯非礼,不应诃言『最初犯戒』。以此挍量,同别类矣。」
再难中。既云「不乞」,是后戒最初,则前戒不乞反是第二。答中。初二句略示。「何」下,委释。前明二戒不可合制。「文义不同」者,如上三异故。「约」下,引类。「异戒不类」者,谓余戒列相并无此例,虽例同杀戒,亦是广解,非关《戒本》,故知唯独此戒,次列不同耳。「如」下,正引。「同别类」者,「同」谓大杀合结,「别」谓小杀后制,义同二房,故云「类」也。
【疏】犯缘有六:一、无主;二、自为;三、专乞求;四、过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
列缘中,五、「具二想」,即过量、不乞。
【疏】阙缘相状大同。犯多悔少,故不广也。
阙缘。「大同」者,同上具缘,翻具成阙耳。「犯」下,示略意。
【疏】就阙第六缘,房未成。《多论》云:「末后二团泥,未竟已还,轻兰;余一团泥在,重兰。」如《善见》云:「末后团泥在,留待当成兰;决心且罢,即残。」又如《僧祇》「最后不定,或瓦、木、版、石、灰、泥、草等,随作房法」也。
第六中。初引二论,并以「团泥」以分因果,拥住因兰,则名「阙」矣。次引《僧祇》,通指诸物,但取「末后」,不独团泥。
【疏】此非法房,自他两用,一入一吉。房主若死、休道及施僧者,乃可通用。据此悔残,理亦开受。
受用中。初明犯相。「房」下,次明通用。文列三缘。开「施僧」者,若据贩卖食,施僧不得受,或房用是疎,或用非入己,食则反此,故不同也。「据」下,疏家义断。亦不同食,纵忏不听。
问:「悔已开受,为自为他?」
答:「既无本过,义通自他。」
问:「为须除量外否?」
答:「文虽不显,义不须除。以房物重大,造立已定,不同衣量,容可截续。」
【注】佛在罗阅祇,听诸比丘作私房室。旷野比丘便作大房,乞求烦多,恼乱居士。乞既难得遂斫神树。神及比丘以事白佛。因往旷野诃责、引喻,便制此戒。
【疏】就犯缘中,初明随开造房,便乐大作,恼乱居士,遂斫神树,即是二趣俱恼之缘也。《多》、《见》二论云:「树神儿子,游戏上下,遂斫儿臂。神大瞋怒,将欲加害。夜往佛所,闻偈得初果。」言佛「诃责引喻」者,喻有二:初举龙、鸟,以下况上也;后举赖咤比丘,不往亲乞,以亲况疎也。讲时依《律》叙之,亦有助光行迹矣!
戒缘中。初释恼乱发起之由。「多」下,引论别证。非人「闻偈」者,佛言:「若人起瞋心,譬如车奔逸。车去虽能制,不足以为难,人能制瞋心,是乃说为难。」、「言佛」下,次释呵责。「龙」、「鸟」二缘,如前篇引。「赖咤比丘」者,《律》云「佛告诸比丘,昔有族姓子,名赖咤婆罗,出家为道,至父母家,终不乞求。时父语言:『汝是我子,何不从我乞耶?』赖咤说偈曰:『多求以不爱,不得怀怨恨,是故我不乞,恐生增减故。』当知赖咤于父尚不从乞,况汝等乃在诸居士家,多所求索,令彼不喜」等。文中两点喻意,然非假设,并是往昔实事。但彼引缘,欲彰人意不喜乞求,比类呵责,故云「况」也。下令详引,诫勗后进,必有高节,则美行外彰,故云「亦有」等。
【律】若比丘,自求。
【注】彼处处乞索也。
【疏】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疏】初立法中,明造房之缘务也。
【疏】初明「比丘」,谓造房者,非犯士也。
【疏】二、明乞求者,以有自物则无过量,非法乞求恼施之甚,故犯过量也。注云「处处乞」者,成前恼多相也。
立法十句中,第二。释注「成前」者,即指戒缘。
【律】作屋。
【注】屋者,房也。
【疏】三、「作屋」,显所为也。除作余事,不须乞处分故。注以「房」解,用别开总也。《尔雅》释「室」,与「宫」不别。据俗《释名》,更有品类,如今宫、第、宅、宇异等,故无暇广也。
第三。释注云「别开总」者,「屋」是总名,「房」为别相故。下引俗书,释其名义。初《尔雅》者,示名通也,彼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次「据俗」下,彰名局也。言「释名」者,此即通指字书,非一文也。刘熙《释名》云:「宫,穹也,屋见于垣,上穹崇然,谓王者所居也。」、「第」者,《汉书》注云:「有甲乙次第故,谓公候之舍也。」、「宅」,《释名》云:「择也,令择吉处而营之。」、「宇」,《说文》云:「屋四边也。」此二贵人之居。通则无非屋舍之名,别则须分尊卑之异。今但识其通名,别相广亦非要,故云「无暇」。
【律】无主。
【注】彼无有主,若一,若二,若众多也。
【疏】四、「无主」者,对后「有主」,故无过量罪也。注中,似有主,「一」、「多」,及通「无主」义。故《僧祇》云「彼有男女,在家出家」,皆得为主,无如此主,故言「无主」。
四中,初云「对后」者,使结罪无滥故。注中,列主「一」、「二」「众多」,反明「无主」,故云「乃通」等。「及」字,传误。然本律中不明道俗,故引《僧祇》,显通七众。
【律】自为己。
【注】不为他作。
【疏】五、「自为己」者,除为他作,既不润己,则无犯故。
自为中。「为他无犯」者,据本罪为言。
【律】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十二佛磔手,内广七磔手。
【疏】六、「当应量」下,明分齐也。
【疏】所以用佛为量,不即身为量者,身不可约以小大故,佛则限其一化也。
第六,磔量中,初科。人身不定,佛则定故。然佛示身亦有大小,且取王宫丈六以为准约,故云「一化」。
【疏】「佛磔手」者,「磔」谓张磔,可从「石」也。今有从「手」从「足」,俗字耳。
次科,「张磔」者,谓以大母指与中指张开,相去之间。「今」下,点非,以《律本》中多从「手」作。
【疏】本律无文可依。《五分》,二尺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当于宋家一尺二,闻传佛教从北自南,则为魏尺当于佛磔。所以《五分》磔长二尺者,此律翻时,道生、智严等竝是名士,既明历纬,又善方志,所以通于东西,定于尺秤,诚有由矣。
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显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东晋禅,都建康为南朝,元魏都长安为朝。魏北用增尺,宋用周尺,译者不详,即用魏家二尺,于宋则多四寸。彼律是佛陀䟦陀罗译,中天竺僧,故不体此方时事,如以「果汁」为「木兰」之类。「闻」下,出译者之意。彼以教法既从北来,宜准于魏。「自」,犹至也。(若准初卷,《僧祇》乃在东晋义熙十四年译,今言在宋,必涉两朝,详之。)「所」下,次出《五分》。「历纬」,即阴阳书,明星辰缠度,则分寸可知。「方志」,即地里书,明南北时政,则是非可辨。「东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花梵两土。
【疏】南尺本是姬周所用,从秦汉魏,并无改张,晋氏南迁,斯法永定。元魏拨乱,文籍焚除,无可依准,故随世立,用古尺一,今魏一尺。则唐《杂令》,还述如此。隋炀《博物》,还依古行。习俗生常,故古非用,今还用魏,以通时俗。至于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药石分铢,祠祭升合,无非准古。所以《律本》「大钵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时政,用古未讹,故此翻文,颇得通允。
次科。初明宋尺可准。「汉魏」者,「魏」即曹魏。「晋南迁」者,中原既乱,中宗度江南,镇建业,立社稷于建康,为东晋焉。「元」下,明讹变之始。「则」下,叙唐朝承用。《杂令》者,魏征撰,彼云「以一尺二寸为尺」。「隋」下,明前代复古。「炀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习」下,明后世不从。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两用,显其无准。「星次」,谓众星周天而行,必约分数,以明行度。「律量」,谓俗律决犯,并准丈尺。「衡」,犹准也。上二辨尺。「药」下,明秤。二十四铢为两,合和两分,不可增减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须准定,故皆从古。「所」下,会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随国用。如今时节有四,尚不能回破为三。明知随国用尺,则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随国即得,钵量三斗不胜。尺量诸说难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开决深疑也。
斥妄中。先出彼见,引时例尺,西土三时,无秋分故。「斯」下,一句责非,「若」下,例难。「胜」,读为升,言「不胜」受唐三斗故。「尺」下,显滥。据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揩定,令断割无滥。《事钞》所谓「古今诸师曾未沾述,故即补阙,反光九代」。故知决正尺斗,始出今宗。
【疏】今且准酌,意言为允,如有隐括,不畏纸贵也。所以如来常光一丈,常身丈六,《多论》以人长八尺也,即如文中二尺为卒。「率」,音「律」也。长二文四尺,广一丈四尺。既明「内广」,理除其外也。《僧祇》边壁丈二尺,若通其本,止一丈耳。
显今中。初明理当。教无明判,义例决通,故云「意言」。「如有」等者,示须广之意。晋左太冲作《三都赋》,豪贵传写,洛阳为之纸贵。「所」下,次引据。「常光」、「常身」,竝简现起则有不定。「一丈」,或云一寻。佛身倍半,则磔必倍尺,故云「即如」等。音「率」为「律」,有本细注,疑是后加。「率」,犹数也。「长」下,示量。上明纵广量,后引《僧祇》,出高下量。彼用魏朝一文,即是宋朝文二。今取姬周,应除二尺,故云「若通」等。
【律】当将诸比丘指授处所。
【疏】七、「当将比丘指授处所」下,文可解也。
【注】彼比丘看无难、无妨处己,到僧中,脱革屣,偏露右肩,礼上座足,右膝著地,合掌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我今从众僧乞知无难处、无妨处。」如是再三也。
【疏】注中,广列作之方法。初「看无妨难」者,以羯磨所因,在于妨难,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先定基址,后方从乞。六门分之:一、能处分人是非;二、僧私二地须处分不;三、有妨难作法成不;四、处分法,约作于人处;五、不处分,罪分有无;六、沙弥已乞,受竟须不。
指授,释注中,初科。前点注意。「六」下,列义章:初人;二、处;三、法;四、人法处三种合论;五、罪;六、下众。
【疏】初依律量观,信与不信,信即依作,不信往观。如《僧祇》中,「都无解羯磨者,一切往就作房处,一比丘唱云『僧为某比丘指授作房处』,三说亦得。若处远、隔水等缘,但差二三人亦得。」若越年、异界、作私房多、妨难处,皆不成也。
初中。前引本律量可。「如」下,次引《僧祇》往观。初明僧往,以无能秉,故开唱告。「若」下,次明别人往。「若越」下,显非。文列四种,竝约造房比丘为言。
【疏】二、僧私二地,须处分不者。皆须加法,以妨难是通。如《明了论》「树空、山岩、石阴等,得行住坐卧,如作房舍所摄」,若不尔者,自损恼他故也。
二中。初正示。「如」下,引证。以「树空」等,义非私处,同须乞法。难处「自损」,妨处「恼他」。
【疏】三、妨难若有,作法成不者。
【疏】昔解云成。
「若尔,何故《律》云『有妨难,不应与处分』?」
答:「乞处分者,制其专任之过,本不防于妨难。所防不同,故又得成。如《律》『有妨难处,不过,处分,但得二吉』,文诚验矣。」
三、昔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释难。前引《律》难,显是不成。答据所防,复有成义,故云「又」也。「如」下,引证。
【疏】今解不成。毗尼因缘,三求无过,则成持也。此戒缘者,正妨难也。《戒本》所列,还分妨难,及后广解,妨难愈彰。故《律》文中「互有不成」,何况俱者?必有作法,与法正违。眼看妨难,卓然而云「无有妨难」者,大可笑也。
今解中。初句义断。「毗」下,斥非。初约义斥。《戒本》广解,文现可知。若据戒缘,不明妨难,或指二戒斫伐神树,神欲加害,即为妨难。「故」下,次引文斥。《律》列四句:一、有妨有难,二、无难有妨,三、有难无妨,(三句皆不应与处分,)四、无难无妨(唯此句得成)。「必」下,三、约作法斥。
【疏】「若尔,前言二吉,此岂凡心?」
答:「此是处分先成,妨难后起。法成不坏,无残可结,妨生不合,强作故吉。此是缘外相违故生,不坏前法,如受戒后难生,不失前戒相似也。」
释古执中。初难,由前古师引此为据,故问通之。答中,初二句立理。「法」下,明开制。「此」下,释开成之意。羯磨后生,故云「缘外」,如乞法时本无妨难,得法已后恶兽始来等。下引「受戒难生」为例,具戒者,污尼、贼住,必无后生;二形、破内,永变非、畜,戒亦有失;边、黄、五逆,暂变二趣,则无有失。今云「不失」,盖据此耳。
【疏】「若尔,人病衣重,病差法在不?」
答:「不同也。以此要心有期,病差必违前法。如受戒后舍者,以遂要期便失。」
次难中。以羯磨离衣,病差法失,故引为并。意言,既许难生不坏,亦应病差法存。答中,初句直破前难,「以」下,释法失之义。「如」下,引例。「受戒后舍」,通指四舍。
【疏】「若尔,狂病既止,须解者何?」
答:「此由得法,本不由心,所以病差,法存须解。」
三中。颠狂羯磨,病差须解,例难自失。答中,文意易见。
【疏】故知有妨难,处分不成,同受重难,障戒不发。
次举例中,初例可解。
【疏】「若尔,百遮同难,应不成受?」
答:「房非道本,三义不成:一、妨难容可待无;二、可避余处;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故有不成。受则不尔,一、青黄三角,不可待无;二、即身自有,不可待避;三、若以小遮不开大受,未成通化,永乖出期。由此道本,故不类也。」
次难中。《律》有一百五十余遮,今举大数,故云「百」耳。言「同难」者,谓同妨难。遮中,不称己名、不称师名、年岁不满,先三定不发戒,余通得不。带遮为受,僧但犯吉,不妨得戒。今难意云:遮同妨难,何以有成?答中,初明处分三义不成。「受」下,次明受戒三义相反。百遮中,颜色太青太黄,眼生三角,并是戒遮。今略举此三,以彰不改。然年岁、衣钵、称名、疥癞,亦可待无,文据一往为语。
【疏】四、明人处者。
四中。以凡作羯磨,必有所被。今此处分,人、处两兼,情、非情合,义须定指,故有此科。
【疏】问:「处分法者,为与人相应,与处相应耶?」
答:「此羯磨者,与处相应。何以知之?《论》云:『处分地得,余处不得也。』」
初问,可见。答,引《论》证,即《多论》也。
【疏】「若尔,与处相应者,余人就此上应得作不?」答:「不得也。」
次难,答文不委,意在后通。
【疏】「若尔,结界法亦与处相应,余人亦不得羯磨?」
答:「不同也。结界时无人别乞,复不制称人名,法无所局故得。此并反上不合。故《多论》云:『余人就此房上作重屋,但问房主,无不处分罪。』」
第三难,答中。初示不同,二义相反,故有通局。「不称名」者,谓羯磨不别牒也。「故」下,引证。一、须问房主,二、唯作重屋,验知自乞不通余人。
【疏】五、明不处分,罪有无者。
【疏】「若元不处分,此何所疑?今谓已得处分,依限而作过限,未知此过,得不处分罪不?」
五中,初问。若全不乞,定知有罪,故约已乞以为问端。
【疏】昔云:「此非全不处分,但得小罪,不犯残也。」
【疏】有人云:「虽本处分,处分不作,反出于外,理得残罪。故文云『僧不处分』,此言知何不该?」
【疏】有人言:「如昔是也。故《律》云『僧处分,过量,一残』,故无不处分罪别。」
三释中。后师引文,助成初义。既各有据,义难取舍。意以后师文义为允。
【疏】问:「处分羯磨,防妨难不?」答:「不防也。」
次科中,初问答,易解。
【疏】「若尔,说净法竟,应不防长?」
答:「本有妨难,则不听与处分,待无方得。说净不尔,悬防长故,有过不合。止由处分,不防妨难,处分竟便得生。说净正防长故,作法竟即无由起。」
次难中。立法是同,所防有异,故引征之。答中,初约防不防,以分两异。「止」下,次约生不生,转释不同。
【疏】六、明对沙弥者。若彼沙弥时乞处分,后受具戒竟方作房者,更不须乞,人法不异故也。
沙弥中,恐疑大小位别,欲明前法存亡故也。
【律】彼比丘当指示处所。
【疏】八、「彼比丘」下,正明与法相。
【注】尔时众僧观此比丘,若可信者,即听使作;若不可信者,众僧往看。若僧不去,应遣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难,不应处分;无者,应与。众中应差堪能作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诵律,若不诵律。应作白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乞作屋,无主,自为己,今从僧乞处分无难、无妨处。若僧时到,僧忍听,当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从僧乞处分无难、无妨处。僧今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谁谓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处分无难、无妨处』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作房者,应知初安石及土堑、泥团,乃至最后泥治讫者是也。
【疏】就注解中,分三:从初至「无者应与」来,商度彼人堪可进不;二、「众中应差」下,至「如是持」来,明与白二之相也;三、「彼作房」下,明作成分齐也。相中可解。
第八,释注。云「相中可解」,即指三科文相。然第二与白二中,先列四位,简能秉人。上二约腊次,下二取智能。「不诵律」者,但解义故。以举法被事,必晓如非,律择堪能,不容妄作。
【律】无难处。
【注】有虎、狼、师子诸兽者,下至蚁子。若不为此诸虫兽所恼,应治平地。若有石、树、株杌、荆棘,使人掘出。若有坑、沟、渠、陂池,当使填满。若畏水淹渍,当豫设堤防。若地为人所认,当共断,当无使他有语。是谓难处也。
【疏】九、言「无难」者,注中所列,命、梵而已。如「虎狼」等为命,「蚁子」等为梵。「若有石树,乃至水渍」,无非在后为命留难也。「为人认」者,计是「妨」缘,今入难位者,恐后诤竞起,非净行也。
九中。初通示二难。「若」下,别点余相。诤竞相言,则违佛戒,故云「非净行」也。
【律】无妨处。
【注】谓通草车回转往来者。
【疏】十、「妨处」者,止存一缘,如诸部论中广引。必欲缔搆,理须精博,不尔陷非,良由不学故也。
十中。云「一缘」者,即如注引。「草车」,谓大车也。「如诸部」者,《十诵》「四周一寻,内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等地」,《善见》「是人田园、尸陀林、王志护」等,备如《钞》中。「必」下,恐专据本律,诫令通晓。
【律】若比丘有难处、妨处,自求作屋,无主,自为己,不将诸比丘指示处所,若过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疏】就后犯本,亦分十句。初犯人,二、难,三、妨。
「所以立法最末论,此中而先述者?」
答:「立法在后,行之次第,由僧处分,止为妨难也。此中论初作之次第,非所起也。」
余句易识,可解耳。
后犯本中,初科。前标三句。「所」下,次明妨难前后不同。「非所起」者,「非」即是过。「余」下,略指七句:四、自求,五、作屋,六、无主,七、自为,八、不乞处分,九、过量,十、结罪。
【注】若彼作房,于妨、难二处者,二突吉罗;不处分,过量,二僧残;互相有无者,随其所犯。若使他作,成犯亦尔。为他作,成者,二偷兰,二吉罗。若以绳絣地作,受教者过量作者,犯;残不还报,又不问彼,并犯吉罗。比丘尼偷兰。不犯者:如量作,减量作,僧处分,无难处,无妨处,如法絣作,若为僧,为佛图,讲堂,草庵,叶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
【疏】就辨罪中,自他分别。
【疏】初自作中,二吉、二残,有无可解。
次科,自作中,初文。言「有无」者,注明具四,而互有不定,律约句数辨之。
初三罪四句。一、不处分过量无难有妨。二、不处分过量无难有妨。(此二句,二残一吉。)三、不处分不过量有难有妨。四、僧处分过量有难有妨。(此二句,并一残二吉。)
次明二罪,有六句。一、不处分不过量有难无妨。二、不处分不过量无难有妨。三、处分过量有难无妨。四、处分过量无难有妨。(此四句,并一残一吉。)五、处分不过量有难有妨(二吉)。(《律》止有五句,应加云):)六、不处分过量无难无妨(二残)。(有妨难得乞法者,并约羯磨后生。)
三、一罪四句。一、处分不过量有难无妨。二、处分不过量无难有妨。(并一吉。)三、处分过量无难无妨。(《律》止三句,亦义加云:)四、不处分不过量无难无妨。(各得一残。)
【疏】问:「为互过结罪,俱过方结耶?」
答:「如《见论》云:『长中减一磔手,广中过一磔手,亦犯僧残。』然此『互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也。俱是一业,终是一残,可知。」
问俱互中。唯明过量一残。答中,先引论示犯。「然」下,对房显相。言「两口」者,一口则无广、长互义。「俱」下,明制业无差,恐谓俱互有重轻故。
【疏】二、教他作中,亦同犯罪。
教佗中,初文。「教」即是遣,故注云「使」耳。
【疏】为他造非法,故约缘分轻重也。
次科,轻重中。点注二兰二吉。
【疏】二、「以绳絣地」下,明房主、巧师过有无相。但云「受教者犯」,所以不定者?若作过者,房主则重,巧师则轻故也。又「不问彼」,或「不还报」,罪通自他也。
有无中。初示科意。「但」下,释不定罪名。注中多一「残」字,捡《律》亦无。只由注中通言「犯」故,乃有释文,若定犯残,此文何指?「若」下,释成,意谓罪该二人,重轻有别,故不可定。「又」下,释报问,对注不次。《律》制房主房成须问,不问吉罗。又制巧师作已还报,不报亦吉。故言「通自他」也。
【疏】上明身业,为他作非法中,但是劳务业,不问房主犯不犯,一向自得偷兰罪。不同口业教他作,前人残,教者兰;前无罪,教者吉。由无身造故。
次对简中。初明当戒教他犯相,受教营造,故是「身业」。「不」下,次明余戒,结犯有异。如教他弄、触等,并据前作不作,辨犯轻重。四重亦尔,下篇无兰,应同结吉。
【疏】就不犯中。「如量」、「减量」,开前过量。「处分」及「无妨」,比上开之。「如法絣作」,开上过分齐,俱有残,简吉等。「若为僧」下,开二残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
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并依教明开。「为僧」者,此对为己明开。
【疏】「多人住」者,以拟多人住故,非谓多人共造也,如畜长例。
释多人中。「非谓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长」者,多人未分物,过日不犯,则同「拟多人」也。分属已定,共处亦犯,如「共造」也。
【疏】有人云:「此由造作过量犯,非谓如量贮畜罪。如《见》云:『若沙弥、大僧,多人共作,不犯。段段计分一口,过故亦犯。』」
他解中。意谓房、长不可例同,长则共畜有犯,房则共造无过。「如」下,引证无犯。必约段段计过,方有犯义。
【律】七、有主为己不处分造房戒。
【疏】第七,有主为己不处分房戒。
【疏】制意犯缘竝同上,但无制量为别。
七有主房。指「缘同」者,今须辨异:一、有主;二、为己;三、长佛六磔广四磔,须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对前同别,可知。
【疏】如《见》云:「长佛六磔手,广四磔手已上者,须处分。」
乞法量者,此通二戒,减此则不须乞。
【注】佛在拘睒弥国。时,忧填王为阐陀造屋。便斫路中神树。路人诃已,比丘举过。佛诃责已,「若斫神树,吉罗」,便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
问:「既有主为辨,何须斫树?」
答:「为取下地,拟施基故。多人受用,被诃非一。」
戒缘,答中。去树为基,明非取树。「施」字平呼。「多受用」者,《律》云「尼拘律树,多人往返,象马车乘,止息其下」等。
【律】若比丘,欲作大房。
【注】大房者,多用财物也。
【律】有主。
【注】反上「无主」是也。
【律】为己作,当将余比丘往指授处所。
【注】彼比丘如上知已,应至僧中,礼上座足等,从僧三乞,文同于上,以「有主」为异。
【律】彼比丘应指授处所。
【注】僧应观察,若有信者、有智慧,即信彼而与白二;若不信者,如上进止。
【律】无难处。
【注】谓师子、罢、熊等兽也。若不为彼而所娆者,应如上平治,乃至畏识认,应先断了。
【律】无妨处。
【注】中问容草车回转者。
【律】若比丘,有难处,有妨处,作大房,有主,为己作,不将余比丘往指授处所者,僧伽婆尸沙。
【注】辨相、开通,如前房戒,唯无「过量」为异也。
【疏】就《戒本》中,先明立法,有八句,除自求及量限。后戒本中,除自求及过量,文相可解。余如《钞》。
戒本中,立法、犯本,除句并同。下指《钞》者,彼云:「此房属于己,身若死,远去不还,随念分处。若与三宝、亲友、白衣,自卖取钱,随心自在。唯不得卖地,地是僧物,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处分者,属四方僧,次第住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