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一上之一并序 X0714 · 130,030 字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

太一山沙门释 道宣 述

No. 714-A 新刻排科夹注戒本疏记序

观夫太虗寥廓,既绝诸过于寂灭之津;真心灵鉴,固具众德于常乐之域。斯之谓法佛本性之尸罗,万德圆备,其至矣哉!虽然,境风震烈,心海鼓动,随缘流变,逐尘而封执,遂使戴角披毛,剧苦无尽期焉。怀此明珠,竛竮六趣,难辛疲乏,实可悲伤也!我大雄氏之出震于竺乾,远本渺茫焉。证道于寂光,垂影于心土。则于寂灭道场,初结菩萨戒,称法性之体而断恶修善,随真如之用而绝应无方。体用一源,显微潜通,谓之菩萨三聚净戒,万行悉备。呜呼,伟哉!然而人性不齐,气禀质殊,如何其堪于菩萨大行耶?
大觉慈父,于是乎分擘三聚戒,初授声闻众以摄律仪戒。是以《胜鬘经》曰:「受菩萨威仪戒,名出家受具足。」《瑜伽论》曰:「菩萨摄律仪戒,如诸部毗那耶者是也。」自其五梦呈妖,白毫潜光之后,尊者近执,蕴结戒藏,谓之根本大毗尼藏。圣圣相禀,未甞分岐路焉。洎至乎近护之道不继于三圣,大天之邪说兴诤于五缘,虽有二部、五部、十八、五百之异执,修证无二途,津梁其一揆,故折金杖、援白氎之兆,存于斯矣。在昔周星飞祲,千有余岁,至道郁乎而其未开。汉日扬光,像教悬被东夏,以降二百年矣。天下僧侣,但知薙染,犹未受五八,何况具戒乎?逮于曹魏嘉平年中,尊者法时,抵于雒阳,乃依法藏部,行羯磨受戒。神州之传戒,肇于斯时矣。迨姚秦朝,觉明译语,竺念操觚,翻《四分律》。尔来撰疏凡二十家,虽曰各竞兰菊,而未得醇粹矣。暨夫大唐澂照大师,乃搜《法华》开显之秘妙,而荷《涅槃》扶律之顾命,钞疏图仪以被时众,岂非来蒙之方轨,秉持之龟镜乎?实自非揭于慧灯,授乎法筏,孰能辟黑暗、示通衢,拯沈溺达彼岸者与?声飞五天,泽流千岁,为四依使,维持一人耳矣。然辞深义隐,未易钩索。尚且祖述者凡六十家,各争锋于得失,交嶋鼓乎胜负,而雷同驾说,未足以为规准焉。其匡摄彝范、显扬行仪者,其惟有宋大智律师乎!覃于师之五百,杰出频音一倡,既绝唱于前达,谁欤继乎余音者?我 扶桑国之传戒律也,滥觞于 招提鉴真大师,中兴于西大兴正菩萨,厥后传于明忍和尚。流派浩渺,溢于海内,精炼乎毗尼,不羞前达矣。向者光公,始乃会《行事钞记》;次则融公,亦糅《羯磨疏记》。第所憾者,《戒本疏记》及与科文,四本别行,阅者病焉。余欲会之,再焉三焉,然禅诵无暇,加旃以病虗移盈昃,未遑及焉。粤有赞州东林灵芝即静律师者,磨以戒珠,凉以定水,孜孜法门,志存兼济,从事于斯,会入告成。而其为功,抽于前代。余闻之,乃叹曰:「师之有此举,末代余曦,冥复充乎(余)宿愿者也。」因而远赞其功,贻厥遐代。於戏!三部大成,而慧曦扬辉,涅槃一路,灿然可见。乐学戒者,藉是以行,则依声闻戒,出三界门;因菩萨戒,过变易土。得如来无为戒蕴,乃遂心海反流,顿入常寂都矣。是为序。
维时明和元年,龙飞甲申冬安居日,苾刍即禅(实相)书于紫阳雷山千如律寺瑜祗室。

No. 714-B

余自少壮,负笈经历律肆,偏被佛祖之慈育,稍发五分之萌芽。聊存谢德,才揽斯一帙,夙读夜思,操觚模学,终为之会。阅者并云:「寿之于梓,流布宇内。」予亦所好乐也。雷山之相师,作为序引透起。然而时缘未熟,埋之于库中已二十余年。所属之徒觉邦等,有与书肆相议之谓以告白之。余年并朽迈,桑榆迫于西山,不堪待时,再校讐之,更加凡例等,以寿梓焉云尔。
明和八年龙次辛卯仲冬哉生明比丘静莲合稽首题

No. 714-C

夫道化东渐,已六七百年。南北律匠,杰起于世者,大唐澂照大师其人也。所制毗尼三大部者,盖尽如来权巧之旨,且辟群生解脱之门。三宝住持之功,在于兹矣。次为注解,发明钞疏蕴奥者,其惟宋朝大智律师而可也。本朝天平年中,招提唐大和上传律已来,扶桑一统约受诵《四分》之文,及论随行,皆依南山部文者也。若依有部学者,可谓宗骨颠倒,理味差僻矣。今时通受摄律仪戒,亦依钞疏。于中此《戒本注》并《疏记》等,特别行于世焉。今此会本也,我师久用心之务也。其功既成,再三加校讐,而将寿梓矣。更令命弟子捡校写本。(不肖)虽识见荒芜,敢叵违师命。但以旧本对校新本,一览已毕,欢悦之余不忍放卷。遂忘固陋,操觚稽首云尔。
安永二年龙次癸巳二月中澣于赞东大内郡如宝山圆通精舍阁毫
日内山门人比丘清月(宜顺)和南

No. 714-D

尸罗是诸佛之本原,万行之基趾,实为禅那、般若依因。近则人天之路,远则成道之正因。释门之淄素,预不可不知之矣。于兹终南鼻祖所撰三大钞疏,流行盛于世。就中为可务急者,偏唯《戒本注疏》肝要者欤。然而从异朝别行来,无奈之何。我师窃悲伤之,务之孜孜,五部具会为一本,欲令新学之徒易照校之也。且欲令苍生育人天之种,终致大道之权述者也。差功成之日,令(不侫)校阅之。今又刻镂流布,弘通宇内。同心随喜,塞塞胸中矣。未暇看他面,竭鄙词,聊赞之曰:
佛由戒证真, 依行为真人。 相续于慧命, 佛日日日新。
安永二年仲秋之日法正庵比丘玉线谨题

凡例(三条)

  • 题中四分律戒本出昙无德部,含注及疏南山所出,行宗记及科灵芝所著也。于中含注则合戒本,素为一本,而上、中、下。疏记及科,各别流行。言部五部,言卷则四本也。疏、记各八卷(约灵芝之所分),科二卷,共戒本为二十有一卷,今亦合会为三七卷。一、二、三、四各有上下,据本存之。更加之一、之二等,成之分卷。此则余所定置也。
  • 戒本之注,古本并分行细书。今为易见,多则大书而以印分之。或不充行,或疏记共不科释者,直依旧本,分书本文之下,勿生怪矣。
  • 凡标科中以【律】印者戒本也,以【注】印者含注也,以【疏】印者疏也,低一字者记也,科排布疏文上。五部俱会,以成一览。犹恐有参差,后生订之,幸甚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目录

  • 卷一(一上之一)
    • 序
    • 疏序
    • 戒序
  • 卷二(一上之二)
    • 戒序之余
    • 皈敬偈
    • 本文
    • 序正流通大科
  • 卷三(一下之一)
    • 广教发起序
  • 卷四(一下之二)
    • 广教发起序
  • 卷五(二上之一)
    • 广教发起序
    • 大婬戒
  • 卷六(二上之二)
    • 大婬戒之余
    • 大盗戒
  • 卷七(二上之三)
    • 大盗戒之余
  • 卷八(二下之一)
    • 大杀戒
    • 大妄语戒
  • 卷九(二下之二)
    • 僧残(自初戒至第七有主房戒)
  • 卷十(三上之一)
    • 僧残之余(自第八至第十一)
  • 卷十一(三上之二)
    • 僧残之余(自第十二至第十三)
    • 二不定
    • 三十舍堕
  • 卷十二(三上之三)
    • 长衣过限戒
  • 卷十三(三下之一)
    • 离衣戒
  • 卷十四(三下之二)
    • 月望戒已下
  • 卷十五(三下之三)
    • 自贩卖戒至竟
  • 卷十六(四上之一)
    • 九十单提(自一至十二)
  • 卷十七(四上之二)
    • 九十单提之余(自十三至三十二)
  • 卷十八(四上之三)
    • 九十单提之余(自三十三至四十七)
  • 卷十九(四下之一)
    • 九十单提之余(自四十八至七十四)
  • 卷二十(四下之二)
    • 九十单提之余(自七十五至九十)
    • 四提舍尼
    • 一百众学(自初至五十一)
  • 卷二十一(四下之三)
    • 一百众学之余(自五十二至一百)
    • 七灭诤法
    • 七佛略教
    • 广略二教总流通分
    • 疏家批文(并)䟦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目录(终)

含注戒本(并)疏记略条目

  • 戒经序
  • ○四波罗夷法
    • 第一大婬戒
    • 第二大盗戒
    • 第三大杀戒
    • 第四大妄语戒
  • ○十三僧残法
    • 第一漏失戒
    • 第二摩触戒
    • 第三麤语戒
    • 第四叹身戒
    • 第五媒人戒
    • 第六无主房戒
    • 第七有主房戒
    • 第八无根谤戒
    • 第九假根谤戒
    • 第十破僧戒
    • 第十一助破僧戒
    • 第十二污家摈谤戒
    • 第十三拒僧谏戒
  • ○二不定法
    • 第一屏处不定戒
    • 第二露处不定戒
  • ○三十舍堕法
    • 一长衣戒
    • 二离衣戒
    • 三月望衣戒
    • 四取非亲尼衣戒
    • 五浣故衣戒
    • 六乞衣戒
    • 七过分取衣戒
    • 八劝增衣价戒
    • 九劝二家增价戒
    • 十忽切索衣戒
    • 十一蚕绵袈裟戒
    • 十二黑毛卧具戒
    • 十三白毛三衣戒
    • 十四六年三衣戒
    • 十五不贴坐具戒
    • 十六持羊毛戒
    • 十七浣染毛戒
    • 十八畜钱宝戒
    • 十九贸宝戒
    • 二十贩卖戒
    • 二十一长钵戒
    • 二十二乞钵戒
    • 二十三乞缕戒
    • 二十四劝织戒
    • 二十五夺衣戒
    • 二十六长药戒
    • 二十七雨浴戒
    • 二十八急施衣戒
    • 二十九兰若离衣戒
    • 三十回僧物戒
  • ○九十单提法
    • 一小妄语戒
    • 二行骂戒
    • 三两舌戒
    • 四与女人宿戒
    • 五共未具宿戒
    • 六未具同诵戒
    • 七说麤罪戒
    • 八实得道戒
    • 九与女说法戒
    • 十掘地戒
    • 十一坏生戒
    • 十二余语恼触戒
    • 十三嫌骂知事戒
    • 十四露敷僧物戒
    • 十五屏敷僧物戒
    • 十六强敷坐戒
    • 十七牵出房戒
    • 十八脱脚床戒
    • 十九用虫水戒
    • 二十覆屋过限戒
    • 二十一輙教尼戒
    • 二十二说法至暮戒
    • 二十三讥教尼人戒
    • 二十四与尼衣戒
    • 二十五为尼作衣戒
    • 二十六与尼坐戒
    • 二十七尼期行戒
    • 二十八尼同船戒
    • 二十九尼叹食戒
    • 三十与女期行戒
    • 三十一食过受戒
    • 三十二背请戒
    • 三十三别众食戒
    • 三十四归妇贾客食戒
    • 三十五足食戒
    • 三十六劝足食戒
    • 三十七非时食戒
    • 三十八残宿食戒
    • 三十九不受食戒
    • 四十索美食戒
    • 四十一与外道食戒
    • 四十二食前后入聚戒
    • 四十三食家强坐戒
    • 四十四屏与女坐戒
    • 四十五与女露坐戒
    • 四十六驱他出聚戒
    • 四十七过受乐戒
    • 四十八观军戒
    • 四十九军中过宿戒
    • 五十观军战戒
    • 五十一饮酒戒
    • 五十二水中戏戒
    • 五十三击攊他戒
    • 五十四不受谏戒
    • 五十五怖比丘戒
    • 五十六半月浴戒
    • 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 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 五十九真实净戒
    • 六十著新衣戒
    • 六十一夺畜生命戒
    • 六十二饮虫水戒
    • 六十三疑恼比丘戒
    • 六十四覆他麤罪戒
    • 六十五与年不满戒
    • 六十六发诤戒
    • 六十七与贼期行戒
    • 六十八恶见违谏戒
    • 六十九随举比丘戒
    • 七十随摈沙弥戒
    • 七十一拒劝学戒
    • 七十二毁毗尼戒
    • 七十三恐举先言戒
    • 七十四同羯磨后悔戒
    • 七十五不与欲戒
    • 七十六与欲后悔戒
    • 七十七屏听四诤戒
    • 七十八瞋打比丘戒
    • 七十九搏比丘戒
    • 八十残谤戒
    • 八十一突入王宫戒
    • 八十二捉宝戒
    • 八十三非时入聚戒
    • 八十四过量床足戒
    • 八十五兜罗绵褥戒
    • 八十六骨牙角针筒戒
    • 八十七过量坐具戒
    • 八十八过量覆疮衣戒
    • 八十九过量雨衣戒
    • 九十过量三衣戒
  • ○四提舍尼法
    • 一从非亲尼取食戒
    • 二食尼指授食戒
    • 三学家受食戒
    • 四兰若受食戒
  • ○百众学法
    • 一著内衣戒
    • 二著三衣戒
    • 三反抄衣戒
    • 四反抄衣坐戒
    • 五衣缠颈戒
    • 六衣缠颈坐戒
    • 七覆头戒
    • 八覆头坐戒
    • 九跳行戒
    • 十跳行坐戒
    • 十一蹲坐戒
    • 十二叉腰戒
    • 十三叉腰坐戒
    • 十四摇身戒
    • 十五摇身坐戒
    • 十六掉臂戒
    • 十七掉臂坐戒
    • 十八覆身戒
    • 十九覆身坐戒
    • 二十左右顾视戒
    • 二十一左右顾视坐戒
    • 二十二静默戒
    • 二十三静默坐戒
    • 二十四戏咲戒
    • 二十五戏咲坐戒
    • 二十六用意受食戒
    • 二十七溢钵受食戒
    • 二十八溢钵受羮戒
    • 二十九羮饭等食戒
    • 三十以次食戒
    • 三十一挑钵中食戒
    • 三十二索羮饭戒
    • 三十三饭覆羮戒
    • 三十四视比座钵戒
    • 三十五系钵想食戒
    • 三十六大揣食戒
    • 三十七张口待食戒
    • 三十八含食语戒
    • 三十九遥掷口中戒
    • 四十遗落食戒
    • 四十一颊食戒
    • 四十二嚼食作声戒
    • 四十三噏饭食戒
    • 四十四舌䑛食戒
    • 四十五振手食戒
    • 四十六把散饭戒
    • 四十七污手捉食器戒
    • 四十八弃洗钵水戒
    • 四十九生草上大小便戒
    • 五十水中大小便戒
    • 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 五十二反抄衣说法戒
    • 五十三衣缠颈说法戒
    • 五十四覆头说法戒
    • 五十五裹头说法戒
    • 五十六叉腰说法戒
    • 五十七著革屣说法戒
    • 五十八著木屣说法戒
    • 五十九骑乘说法戒
    • 六十佛塔中宿戒
    • 六十一藏物塔中戒
    • 六十二著革履入塔戒
    • 六十三捉革履入塔戒
    • 六十四著革履绕塔戒
    • 六十五著富罗入塔戒
    • 六十六捉富罗入塔戒
    • 六十七塔下坐留食戒
    • 六十八塔下担死尸戒
    • 六十九塔下埋尸戒
    • 七十塔下烧尸戒
    • 七十一向塔烧尸戒
    • 七十二塔四边烧尸戒
    • 七十三持衣床塔下过戒
    • 七十四塔下大小便戒
    • 七十五向塔大小便戒
    • 七十六塔四边大小便戒
    • 七十七持佛像至大小便处戒
    • 七十八塔下嚼杨枝戒
    • 七十九向塔嚼杨枝戒
    • 八十塔四边嚼杨枝戒
    • 八十一塔下涕唾戒
    • 八十二向塔涕唾戒
    • 八十三塔四边涕唾戒
    • 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
    • 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 八十六人坐己立说法戒
    • 八十七人卧己坐说法戒
    • 八十八人在坐己在非坐说法戒
    • 八十九人在高坐说法戒
    • 九十人在前行说法戒
    • 九十一人在高经行处说法戒
    • 九十二人在道说法戒
    • 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 九十四上树戒
    • 九十五杖络囊戒
    • 九十六持杖人说法戒
    • 九十七持劒人说法戒
    • 九十八持矛人说法戒
    • 九十九持刀人说法戒
    • 百持盖人说法戒
  • ○七灭诤法
    • 一现前毗尼
    • 二忆念毗尼
    • 三不痴毗尼
    • 四自言治
    • 五多人语
    • 六罪处所
    • 七草覆地
  • ○七佛略戒
  • ○流通分
含注戒本(并)疏记略条目(终)

No. 714-E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

《四分戒本》者,盖开万行之通衢,引三乘之正轨也。自法王利见,弘济在缘。程上圣之凄惶,悼小凡之沉溺。故能辟不讳之门,示秘密之深术;张无问之说,显初学之津涂。遂静处而兴教源,集众而宣玄范。前明由序,广陈发致之功;后列大宗,盛罗机欲所被。约时敷演,通行于是承遵;合洁等闻,正法由兹久住。但以时来不竞,情变所流。经陈梦氎之征,律舒分杖之喻,致使教随文结,理任情移。云飞二部五部之殊,山张十八五百之异。取其元始所被,无非计情;穷其要会之心,俱通正业。逮乎曹魏之末,戒本创传;终于隋运之初,芟改者众。或依梵本,或写隶文,或以义求,或以缘据。雠校诸说,成务蒙然。滥罔前修,翳昏后学。梵本则文旨乖互,方言未融;准律则得在宗归,失于辨相。义求虽有深会,未静论端;缘据似是具周,止存别见。原夫正戒明禁,唯佛制开;贤圣缄默,但知祇奉。故律论所述,咸宗本经;自余位班,曾未揣度。总叙诸见,师心者多;考定昔缘,良所未暇。今以《戒本》繁略,隐义局文,用则失仪,舍则非据。若不显相,人难具依。余少仰玄风,志隆清范。昔在帝京,周流讲肆,伏膺请业,载纪相寻,何甞不执卷临文,慨斯壅结。遂以贞观四年庚寅之岁,薄游岳渎,广评律宗。但见诵语纷纶,未思弘远。高谭有务,事用无施。才罗七五之名,妄居一字之首。但述行藏之要,宁开决正之心。问以戒律废兴,妙凭疏解。约之情通本据,无文可依。自有博学生知,行名双显,而神用莫准,情取天乖。余意之所未安。义当依法为定,则诤论自弭,何俟繁辞。今试敢依律本,具录正经,仍从佛解,即为注述。文唯一卷,同昔所传,持犯两明。今便异古,庶令初后兼学,愚智齐遵。麤知则具三种持律,精练则是一师大化。以斯用求,济成为极。又以戒各缘起,妄说非无,若不镜晓,终归虗托。故随戒类引,删要补之。俾夫显相通班,轻重昭现,足以润身光德,足以护法匡时。临文无取谬于文,思义则不资他义。岂直自贻无漏,亦将兼济有缘,故輙笔记序之云尔。
No. 714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上之一并序

心随物转,故积动以成昏,业自惑生,故习恶而亡善。所以化分两学,将因静以旋明;制列二持,必先止而后作。故知止业,实乃行宗。
若夫翻畴昔之沉迷,御方今之狂逸,清澄根欲,荡涤心尘,平苦海之波涛,摧界系之笼槛者,唯斯《戒本》颇适机缘。
然而圣意包容,微言简要。爰自逍遥初译,代渐支离;洎乎太一重恢,理归淳正。仰规彝范,俯察颛蒙,摘广律以注本经,演义章而申厥旨。文凡两出,义复重修。逮此衰迟,罕闻传授。虽前修出于章记,而草剏未详;或时辈继以讲求,而相承莫委。
于是载思载览,随说随抄。弥历岁华,遽盈卷帙。考名责实,搜古评今。俾利钝以兼资,冀说行而两遂。尤惭寡薄,莫尽玄微,或所未安,以俟来裔。
时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东安碧沼兰若绝笔,因题序云。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序。
题中。上七字,即所解本文。加一「疏」字,即揽本题为疏别目。下著「序」字,后用疏目成今序题。言「含注」者,谓引《律》广解参注文中故也。
问:「《羯磨》亦注,而不标者?」
答:「大凡首题,为存简滥。今对古本,皆无注释,即下《序》云『岂非单写本文,通略正解』是也。《羯磨》一本,诸家多注,但以『删补随机』四字简别。」
问:「所以不云『删补』者?」
答:「此本全依律文,一无改作,即下云『敢依律部,具集正经』等。至后方有《删定戒本》,被世诵习,仍标『删定』,复简今文。」
「疏」以踈决为义,「序」乃端首之名。余「四分」、「戒本」等字,下文委解,不复两繁矣。
【疏】终南太一山沙门释 道宣 撰。
撰号中。《汉书》云「太一山」,古文以为「终南」,是则二名并山之总号,或疑「太一」是其别峰。纵是通名,齐列何损?不可辄削。此即律师所居处也。「沙门」等号,如常所闻。《戒本》与《疏》,并经两出。初贞观八年,注《戒本》一卷,《疏》三卷;至永徽二年,重修《戒本》二卷(今分三卷),《疏》为四卷(今分八卷)。今所传者,并后修本。
【疏】《四分戒本》者,斯乃统万行之关键,寔三乘之阶辙者也。
序文大略,叹教叙宗。传弘著撰,意令观序识其来缘。叹教体中,初句,标所释本文。「斯乃」下二句,正叹。言「万行」等者,谓此戒文通收善恶事法,对恶事恶法以明止行,对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断恶,作行修善,行虽多途,无出斯二。又解,约境而言,戒则无量,且列二百五十为持犯纲领,则知戒文摄一切相。又复通及化教诸行,若非此戒,行檀不净,进忍徒苦,禅智不生。万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为本。此文诠戒,故知总摄,下云「世出世行,并依承之」,《钞》云「发趣万行,戒为宗主」,并同此意。「关」即是门,「键」谓鏁钥,城邑宅舍,用此为要,可喻止作「统」收「万行」。言「三乘」者,一切圣人无不由戒以为初门,故喻「阶辙」。「阶」谓阶梯,「辙」谓车迹。
问:「此宗小教,那通佛乘?」
答:「若据菩萨,别有顿戒。今以二意通之:一者,出家菩萨,必须次第,先小后大;二者,《胜鬘》、《智论》谓毗尼藏即大乘学。由斯二途,故指今戒为佛阶梯,于义无失。又解,《梵网》大戒不兼于小,有部小乘不通于大,唯此四分兼前通后,故言『三乘』也。」
上句约行,下句举人,叹教功益,略指归趣耳。
【疏】昔梦氎告征,机分利钝之本;喻金显道,教无离合之宗。然则二部、五部,随务或张;五百、十八,任缘时举。同孚声教,并会真空;导达化源,通明理性。故能乘津五众,覆焘群萌;开务摄持,允符玄旨。
次科,总明中,大为二段。初至「之宗」,明教本无分。「然则」下,次示诸宗派别。
初段「梦氎」者,下引《大集》,有一长者梦氎一段,后分为五,佛告长者「我灭度后有诸弟子,分五部」等。「告」,示。「征」,验也。「喻金」者,《律》因拘睒弥比丘斗诤,来至舍卫,诸优婆塞问佛:「当云何布施?」佛言:「应分作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彼金杖,分为二分,二俱是金。」又《因缘经》云:「频毗娑罗王,梦一金杖斩十八段,怖而问佛,佛言:『我灭度后一百余年,有阿输迦王威加瞻部。时苾刍众散分十八,趣解脱门,其致一也。』」上喻本同后别,下喻虽异还同。以金、㲲体同,裂析则异。故此二句,「机」、「教」互显。
次派别中,文又三段:初、列所分诸部;二、「同孚」下,叹能弘之人;三、「故能」下,显被物之益。
初段,四位分部,广如下疏。「随务」者,约所诠之事,闻见不同;「任缘」者,据派别之由,时缘不一。然此二途,皆通四位,文中各对,义必相收。宗部既殊,可明事异。言「任缘」者,二部因简众纯杂,五部由师无所判。其十八部,《异执论》中,育王集会,论法成乖。五百部者,有言无相,教虽不叙,起必从缘。
叹人中。「孚」,信也。教由声说,故云「声教」。「真空」者,即灭谛涅槃,非伪故「真」,离相故「空」。以诸部师多是无学,此二句明信教证空,叹其果德。「导」犹深也。「化源」者,即如来设化之本。「明理性」者,空有虽殊,无非化物,见理悟道。理性祇是真空,但上取自证,下明化物,余如后辨。此二句明达化显理,叹其明解。
显益中,上二句明摄生益,下二句明住持益。「乘」能运载,「津」是水济。载出家众,度生死津,故曰「乘津」。「焘」亦训「覆」,今取「载」义,《礼》云「如天地,无不覆焘」是也。「萌」谓草木始芽,今取蒙昧,或复众多,以喻万类也。上句局出家,下句通道俗。或可「群萌」语通,义该六道。以众圣弘扬,无往不利,岂唯七众独受其赐?「开务」即各布行教,「摄持」谓匡正佛法。「允符玄旨」,二义释之:初约开教虽殊,皆契佛意,所被之众,无不悟道;又解,出世弘持,并合悬记。「允」,顺。「符」,合也。
【疏】至如《四分》肇兴,祖习緜远;正法初百,便列其宗。斯人博考三机,殷鉴两典;包括权实,统收名理;集结兹藏,通被时宾。故使韦编成规,钦承无绝。自诸部远流,咸开衢术;独斯一宗,未怀支派。良由师禀有踪,知时不坠故也。
别叹中,初至「其宗」,叙其时远。「肇」,始。「祖」,承。「绵」,长也。正法千年,一百年时分出,故云「初百」。佛灭千年,法流此土,至于唐朝,几六百载,大约而论,则一千五百许年矣。
「斯人」下,释久传之意,有二:初约人法以明;二、「自」下,约分部以显。初中,「三机」者,上机即四依、头陀等;中机谓百一供身、二房、二请等;下机如诸长、净地、钵器、皮革、诸重物等。自有通三机者,如三衣、钵具、篇聚等制。良以教本对机而设,约机考教,得其源矣。「殷」谓殷重,「鉴」即训视,「两典」谓大小二乘。此二句,美其深达也。「权实」者,一往且约大小而分,此明《四分》通大之意。心为业主,识对诸尘,沓婆回心,施生成佛。逈异有宗,深通实道。但教局小乘,未容直显故也。「名」谓能诠名句,「理」谓所诠义趣。「统收」之言,该乎一化。「时宾」谓当时学众。此四句,明所集教体。「韦」,熟皮也,古者用编简牍。如孔子读《易》,韦编三绝,今借彼意,以明古今披览无厌。此二句,释成久传之意。
次分部中,下引三藏所传。「萨婆多」出四,「迦叶遗」中分二,「弥沙塞」分一,「僧祇」中分六,故云「咸开」等。「衢」、「术」,皆路之别名。「独斯」下,彼云「唯昙无德部始终不分」,此且约一途以叹,余如后辨。「良由」下,正叹,由集律者达教适机,故不分耳。上句明传受得旨,故曰「有踪」;下一句明立法悠永,故云「无坠」,此亦显上「緜远」义也。
【疏】蕴结西土,千有余年;译传东夏,将四百载。诸有传授,同异非无。
叙古本中。已上通明一宗,此下正叙《戒本》。列示中,初觉明本者,文虽不指,义见次科。「蕴结」,即目结集。教流此土二百余岁,至于姚秦,觉明始传,故曰「千余」。梵云「佛陀耶舍」,此云「觉明」。自秦至唐,未满四百,故云「将」也。「诸有」下,正指此本,而意生下文,故语通上下。
【疏】元魏季历,慧光律师随义约文,重出一本,首题「归敬」者是也。此与姚秦觉明所出,颇得相符。
光师本中。「元魏」即东魏元氏,简曹魏、西魏。「季历」即末年也。光师撰广律疏,《羯磨》、《戒本》咸加删定。「题归敬」者,即「稽首」一偈。「此」下,举前比校,大同小异,故曰「相符」(有本作「扶近」也)。
【疏】高齐末祀,法愿律师诵律计文,又出一本,略于「归敬」,首题「戒德」者是也。
愿师本中。「高齐」即北齐高氏,简南齐故。「祀」亦年也。四律皆制义疏,至于《戒本》,复加纂集。「题戒德」者,直云「戒如海无涯」等。
二师德业,并见《僧传》。又唐怀素律师,亦出《戒本》,见存大藏。
【疏】斯则三木行世,弘魏者多。见心纷扰,于今未静。考核诸集,盖不足陈;经远大观,义无雠抗。
结显中。初明弘传多寡;「见心」下,示宗党诤竞;「考核」下,明雠校是非。「不足陈」者,言其所诤非要当也。「无雠抗」者,言其大槩无胜劣也。故《删定戒.序》云:「如光所诠『我今说戒』,愿之所出云『说木叉』,及披律解,『木叉戒』也。愿出初戒,则云『不还』,光所传词,便言『不舍』,捡律诚释,违愿附光。取意统文,莫非还净。如斯举例,其相可知。」举彼照此,文意可见。「盖」,略也。学久谓之「经远」。舍其小碎,求其梗槩,谓之「大观」。「雠抗」,犹对敌也。
【疏】余以暇日,徧览群篇。互击波澜,仅分其异;至于行事,盛结迟疑。岂非单写本文,通略正解,致令后锐,罔冐愈深。
今本,明注中,初科。初示诸本之失;「岂非」下,次明失之所以。「暇日」谓正业之余。「群篇」即前列诸本。「波澜」喻彼此相攻,大波谓之「澜」。「仅」,犹略也。「至于」下,正陈失相。夫戒本列相,为指行途,使犯相精明,持心易就。岂得竞网目之大小,全迷得鱼;诤标指之短长,都忘视月?且学律而不明行事,犹穷《易》而未识阴阳,竭虑封文,毕身何益?寄言后学,宜自深思。此乃三行之宏纲,一宗之大要。苟明此意,方体教源,则展卷临文,涣然无滞矣!「事」有二种,止、作两殊。止则离非,作唯营善,行斯二者,即成二持。此中所云,即止持事也。明所以中,上二句,显古无注释,明自失也;下二句,明因上自失,而致迷他也。「通」犹俱也,或指诸本,或约一本始终为言。
问:「古师为有注否?」
答:「彼文已亡,未可定指。若据首题标简,又云『单写本文』,必应无注。」
「锐」,利也,后学之利智者。「罔冐」,谓迷暗也。「愈」,甚也(有本作「逾」)。
【疏】所以敢依律部,具集正经;仍随本律,即为注述。卷成流广,随务可归。至于义理,未遑修葺。
正明中,上二句明录本经,次二句明《含注》。「卷」下,结上成经。「至」下,发起撰疏。「敢」者,专辄之语。「具集」者,示无改作。「随本律」者,明非私意。「随务」者,显行事无疑。此翻对古师三意,寻之可领。「遑」,及也。「修葺」,即目制撰。
【疏】今有二三游学,共结山门。每以戒为入道之清途,出有之明略,讲通既寡,悟入何从?本律广而难求,斯经约而易授。故不获已,试复叙之。
撰疏中,初科。「共结山门」者,据下批文,初在沁部山中制,后于终南重出,下云「贞观二十年方得岩隐,有乐戒者,乃复相寻」等。「每以」下,次叙请者之情,又三。初二句明乐学也。「途」即是路,「略」谓智谋,「清」与「明」,皆美叹也。二、「讲通」下二句,明忻解也。三、「本律」下,明从要也。(文作「大律」,非也。)「故不」下,示允许之意。「试」者恐有所不知,未敢正言,述作之谦也。言「复叙」者,望初《注本》也。
【疏】博要适机,已绝唱于前达;舒演义类,敢程器于将今。且酬来贶,隐括详后。
次科。明「博要」则让之于他,「演义」则引之于己,谦之至也。「绝唱」谓后无继者。「程」即训示,「器」谓度量,「将今」即指后学。「且」下,明酬请。「来贶」,谓前所请命。「隐括」即目撰述,「隐」谓沈悉,「括」即搜罗。「详后」,指下疏文,词理备也。
已上叹教明宗,传授差互,考校集注等,皆所以叙《戒本》之源由,为今疏之来致,故云「序」也。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一(始戒序,讫正宗初义)。
疏文中,题目。大略如前,委细如后。题下注字,要知起尽,不可除之。
【疏】将事释文,须知教本。略分为四:一、教兴所由,二、摄教分齐,三、解开名义,四、释今题目。
分章中。圣人垂教,义不徒然;苟不先明,莫知来意。虽教逐缘兴,而缘多教广,故须统摄,理有所归。既晓教旨,教总三名,戒、律、木叉,名义须示。通名已识,别目可陈。前二正叙毗尼,尚兼余藏;第三唯律,望后犹通;第四释题,局今《戒本》。分章次第,大略如此。
【疏】初、教兴者。
【疏】斯乃大圣降临,创开化本;将欲拯拔诸有,同登彼岸。为道制戒,本非世福。
初文,明教本中。覆本示迹,故云「降临」。三归、五戒,善来、三语,鹿园初唱,故云「创开」。「为道」者,通而为语,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终为一实而作前引。况《经》开会,殊途同归;《涅槃》重扶,无非显性。今明「为道」,专指佛乘,止息化城,终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岂为「世福」而立斯戒?下文可明。「诸有」即三界,或为九有(欲界、色界四禅、无色四空),或二十五有(四洲、四趣、六欲、梵天、四禅、四空、无想、那含)。三界则竖论依报,六道则横摄正报,皆是如来所化之境,故云「拯拔」。涅槃、生死,喻分彼此,《注羯磨》云「戒者生死之舟航」是也。
【疏】然烦惑难清,要由方便,致设三学,用为治元。故《成论》云:戒如捉贼,定缚,慧杀。三行相因,斯须摄济。
次相须中,初文。初、明立教;「故」下,二、引示次第。欲明三学开设之致,此略叙之,则文无所壅。夫一切众生,本来皆具真精妙性,性之为体,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号无明,积成烦惑,计有人我,随境发毒,鼓身口意,造生死业,流转诸趣,亿劫无穷。大觉慈哀,将令离苦,察病设药,对分三种:内心昏动,对立定慧;身口非违,对立净戒。圣教虽多,不越三学,三学所立,唯依色心。论其起也,则从本以发枝;用其治也,则先麤而后细。首先制戒,意在于斯。譬夫浊水,风激波腾,风波未息,欲得清澄,无有是处。三学次第,理数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远。「烦」即昏浊,「惑」谓乱动。三毒结使,劫掠善财,喻之如「贼」。「三行相因」,谓次第而生。「斯须摄济」,谓不可相离。
【疏】故身口事业,动与理违。若不先防,妄随尘欲,则心路躁扰,静定何因?定既不修,于诸我倒,无心思择,明慧自隐,无由会正。
次科,初反显者。此明无戒则不生定慧。「与理违」者,理本真净,体非善恶。但善行清净,可能趣理;恶业昏沉,故与理违。「躁扰」谓动乱也。「会」谓证入,「正」即圣道。
【疏】故初行者,务先学戒,捡䇿非违。三业清净,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劝依中。顺明相生,在文可了。言「初行」者,指初心入道人也。
【疏】故《经》云:「依因此戒,得生后二;若无此戒,诸善不生。」
双证者。上二句证后义,下二句证前文。
【疏】问:「以理推戒,为静三途,定除欲有,慧非界系,如何上言『为道非福』?」
释疑中。初难意者,凡业有动、不动。其动业者,局善而论,五戒十善,能障恶道,报齐欲界。不动业者,四禅、四空定也。修四禅者,生色界天;修四空定,生无色天。又业有二:漏与无漏。上明动、不动,并有漏业。若无漏智,观察业性,毕竟空寂,证无我理,此三乘所修,名无漏业。今此戒行,但是欲界动业,则与上文相违,故叙为难。
【疏】答:「须知远意。原佛降世,岂为增生?天主、人王,咸兴有教,佛还说有,则与凡同。以此测量,故悬殊异。」
答中,初科。上一句反责来难,次二句略示佛意。佛所立教,增道损生;若修世福,受人天报,轮转不息,是谓「增生」,非佛意也。「天」下,引凡比况。梵王色天主,说四无量化人,令生色界。帝释欲天主,说十善化人,令生欲界。「人王」即四轮王,亦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不能出离,故云「有教」。佛若同彼,即非「大圣」。
【疏】「任戒集业,但事乱收;体沈下界,判非色有。故《伽论》云:『戒是有为有漏世间法也。』」
次科,行体。已如上释。心无观智,随业牵生,故云「任戒」。是世间因,故云「集业」。
【疏】「若元制意,为道方便,三乘学人,必由斯迹。故《律》云『为调三毒令尽故,制增戒学』,又《多论》云『为开泥洹门故制戒』,下文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斯良证也。」
三中。初正示圣意。「故律」下,略引三文,证成上义,则前所谓「为道非福」深有据矣。云「三乘」者,通约出世圣道为言。前引《律》、《论》,皆言「为」者,即佛意也。次引后偈,必具三学,文无禅定,义必兼收,非禅不慧,义如上说。「迹」谓踪迹,即指戒法,前圣后贤,同履践故。戒德尊胜,出过众善,故云「增戒」。「泥洹」即涅槃,梵言异耳,同翻「寂灭」。圣证最上,故云「第一道」。「良」,善也。
【疏】问:「上通叙致,未知此经,别为谁兴?」
次别彰戒本,问中。「上通叙」者,一则机通,但云诸有;二者教通,唯言制戒。机分七众,教张四位,如向所论,未简别故(前虽论三学,正显于戒,故不取三学为通)。「未知」下,正问今经兴意。上句问教,下句问机。
【疏】答:「大圣垂教,通别乃殊;至于去滞,宗猷莫二。创随犯制,前后森罗;机教俱开,鲜能举要。穷神知化,唯佛一人;自余凡小,卒未明达。故别随戒,单出本文,依月再说,用清非境。」
正答中,初总示。上二句明教别,次二句明意同。「去滞」即断惑。「猷」,法也。「创随」下,次别答,初明通制。「前后」者,通语制广,非止一时。「森罗」言其多貌,据本制戒,因缘闲起,篇聚不次,后集《戒本》,始成条类耳。「机」差「教」别,故曰「俱开」。然彼时众,但守广制,不达归趣,故「鲜举要」。「穷」下明别制,初叙教主适机。尽物之性,谓之「穷神」;随物所宜,谓之「知化」。「凡」通内外,「小」总三乘,等觉已还,未穷业理,不堪制置。「故」下,正彰兴意。「别随戒」者,异广制故。「单出」者,去缘起、广解故。「再说」者,黑白两半故。上二句答教别,下二句答机别。
问:「文中『单出本文』者,佛世应有文籍耶?」
答:「若约佛世,本无文字,但诸圣士闻持而已。或可佛在,非无典籍,后结集者,编缉成章,义亦无妨。」
问:「此中兴教,为取制戒,为取说戒?」
答:「若论制戒,属前『通』意。今明十二年后,别集戒心,令弟子说,独彰今本发起之致,故云『别』也。」
【疏】斯并如《论》,依大慈门,曲授秘方,偏赐内众。故《论》云:「三藏为言,律藏胜故、密故,唯佛独说,制必僧中。」不许余众之所读诵,非所学故。余如《钞.序》。
引证中。初即《十住婆沙》,彼云「从四无量心中,流出毗尼藏」。彼通说毗尼,不唯戒本,用彼证此,故云「斯并」。言「大慈」者,为浊钝众生故。「曲授」证教别,「偏赐」证机别。「曲」谓巧便接引。「内众」通五,此局大僧,三众未具,不预同闻。尼据本位,自有别教,不僭上尊,说时亦简故。次引《萨婆多论》,彼明先集律藏之意。「唯佛说」者,显胜义也。「制必僧」者,显密义也。「余」下,指略,即十门第一「教兴意」中。
【疏】二、摄教分齐。
【疏】三藏毗尼,谁不分判?今叙昔传,各有其理。
次明摄教,叙昔中,初文。「三藏」总标,「毗尼」别举,谓三藏中毗尼藏也。
【疏】有人言:「如来化用,必约三轮。」
【疏】创通道务,要先神足,为无信也。由蒙俗愚识,未晓正邪,虽为阐扬,事如聋瞽。故须显异,骇动耳目,畏威拜手,信是圣人。
次科,三轮师,总叙中。以凡欲说法,现通在先,故云「创」也,即如诸经现瑞发起之类。「骇」,侯楷反,惊也。头至手名「拜手」,头至地为「稽首」。
【疏】身虽伏从,智开无路,故说法,为无解也。
【疏】神解乃明,烦惑犹结,非可口说,为得清除,义须依行,克证在己。故须忆念,为无证也。
下二轮中,并上句蹑前,已下生后。
问:「经宗所论,身轮现通,口轮说法,意轮鉴机。上二同今,后轮异者?」答:「彼取佛意,授法无差;今约机心,奉持不忘。此据律中三事教化,所出不同,未须融会。」
「若尔,今明摄教,教须在佛,云何『忆念』乃在机耶?」答:「今取如来嘱累弟子忆持之语,名『忆念』耳。名似通机,语由佛口。是则三轮并归教主,如下可见。」
【疏】然证有二。
【疏】一者,事证。如戒所禁,缘境思过,警䇿身口,常志忆持,方能远离。故经云「佛所说禁戒,如猿猴著鏁,亦如利辔勒」,常当制之,无令放逸。由摄持威仪,正离非法也。
释二证中,事证为三。初、正明;「故」下,引证;「由」下,结示。「经云」者,他部戒经偈序并同,彼云「系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锁,日夜常精进,求实智慧故」,又云「心马驰恶道,放逸难禁制,佛说一切戒,亦如利辔勒」。
【疏】二者,理证。圣所说教,同为断我。我难制故,先以事遮:随我欣乐,皆约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于修舍,渐得调伏。无奈我本,触境还生。故圣制言:三毒四倒,所不应念;三善四观,常须依行。穷检我源,推折不得;知唯妄谓,本来无我。此理明白,由忆念知,还由本说忆念轮故。
理证中,初通示教意,「我难」下,别释。初至「调伏」来,前叙事证,发起下文。「事遮」即戒。「欣乐皆约」,断恶止行也,「约」即是制。「不欲必行」,修善作行也。「修舍」即上止、作。「无奈」下,正明理证。初二句,明事伏力劣。「故圣」下,示立观。「三毒」等语,徧在诸经,不复别指,但云「圣制」耳。「三善」对破「三毒」,谓不贪、不瞋、不痴。「四观」破「四倒」,观身不净、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即四念处。「穷检」下,显修证。「此理」者,即我空。内凡分见,初果真证,今从圣论,故云「明白」。
问:「上二证者,如何取异?」
答:「一、事理异,在文可见;二、前是戒学,后属定慧;三、前制后化;四、前通凡圣,后唯初果已去。如是知之。」
【疏】如《律本》中,三事教化,文同广引。
指出中。《受戒犍度》云「时世尊善来度三迦叶等千梵志已,将至象头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或化一作无数,或无数还为一。内外通达,石壁皆过,如游虗空,无所妨碍。于空中,结跏趺坐,亦如飞鸟周旋往来。入地如水,出没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没溺。身放烟焰,如大火聚。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扪摸日月。身至梵天,往来无碍。二、忆念教化者,教言『汝当思惟是,莫思惟是(住善离恶);当念是,莫念是(住正离邪);当灭是(知苦断集);当成就是(修道证灭)』。三、说法教化者,一切炽然(此句通标,下列四释)。谓眼炽然,眼识炽然,眼触炽然(根、境、识三,此约界释)。若复眼触因缘生受,若苦、若乐、若不苦若不乐,亦名为炽然(此三受也,上二属业)。何等为炽然?欲火、恚火、痴火也(三毒属惑)。复云何名『炽然』?生老病死、忧悲苦恼炽然(四相属报)。我说此苦所生处(通结前四),乃至意亦如是(准眼说之)。时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时无漏心解脱」等。据《律》但名「三事」,以能摧业惑,故名为「轮」。
【疏】今此戒学,是后轮收。何以知之?经中所序,前必现奇,如是同闻,本为无信。通理达致,要在一言,由无解故,广引譬法。故列二轮,通归两藏。
戒则不尔。约过即制,无待放光;奉信居怀,故亏六事;随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劳喻说。略分三异,如上所收。
别判中,初二句判定今宗,「何」下,征释所以。初征。「经」下,释,先叙余二藏,初四句明神足轮。文收二序。「前必现奇」,即发起序,如诸经中放光、动地、雨花、变土之类。「如是同闻」,即证信序,经家名经前六事:如是,生物信也;我闻,阿难传也;一时,同集会也;佛,能说主也;在某国城,所住处也;与几比丘,同闻众也。文举初后,以摄中间。「为无信」者,非唯六事,发起现奇,正为生信,故以此句通结二序。「通」下四句,明说法轮。如理极致,非言不显。「譬」即举事比类,「法」乃据义直陈。佛所说法,无出斯二,如诸经论,或法譬各举,或先譬后法,或先法后譬,随宜不定。「故」下,总结。「戒」下,次、正判律藏。初句标异。「约过」下,对列三异。初二句,无发起也;「奉」下二句,无证信也;「随」下三句,无譬喻也。「略」下,结指。「如上」者,即前判云「后轮收」故。
【疏】有人言:「三轮所设,言通于理,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诸藏。」
化行中,初文。「言通理」者,前明「忆念」,事理二证,事局戒律,理通定慧,岂得忆念偏判戒学?
【疏】「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开演化导,令识邪正、因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通道俗,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
次科,初明化教。且举「《阿含》」,余经皆尔。「开」下,先示教体。初句总标。「邪正」等四,略举别相,且表不同。事随理融,故「云无壅」。普被思修,故兼二众。「教」下,结示名义。
【疏】「言行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设,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次行教中,三。先出教体。上二句明非化导,反上「开演」等。次二句明持犯楷定,反上「无壅」。持犯中各具止作,故言「事通」。下云「非静倒」者,反上可知。「故」下,次、示名义。「随行科」者,随彼业行,科篇聚罪。「戒」下,三、正判。
【疏】有人言:「化行二教,言通非据。依观生解,非行不成,岂局出家?义兼道俗,故不可也。今立制、听两教,用摄斯尽。」
制听,引古中,初文。化教可尔。行教之名,滥于化教,故曰「言通」;既无局定,故曰「非据」。「依」下,释上言通。「今」下,标示所立。
【疏】「如诸性戒,体与理违,纵佛不制,世俗常禁。教由制兴,故名制教。」
次科,制教中,初示义。「与理违」者,谓戒所制过也。「教」下,结名。
【疏】「如诸遮戒,体是繁重,事乱妨道,理固难开。然是薄机假资得立,故圣随缘,任情通许,不可抑制,故名听教。」
听教中,初明本不宜开。饮食、衣服、房舍、四药,舍堕已下,多因起过,故云「繁重」。「事乱」即上诸缘。「道」在少欲,多务为「妨」。「然」下,明不已故开。上叙开意。「不」下结名。
【疏】若依此判,通在戒收,于彼定慧,无教可摄。
蹑破中。教有三藏,但收戒律,用此判教,则非通赡。
【疏】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律虽含「听」,于「听」有违,还复加制。约缘不无遮、性,约教皆制其罪。故虽开听,通归「制」摄。
化制中,初标所立。以见前师行教言通,后师局收戒律,乃独取前化,合后制、听,用摄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会开听,通归一制。
【疏】今解斯意,可为三门:一、叙教本;二、征昔宗;三、立正义。
【疏】初、序教本。
次明取舍,初科,标中。「叙教本」者,显须有据,故取初师。
【疏】如上四宗,初约三轮,此有诚量;后三意言,但是义指。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须得本据,如《多论》说。若信虗想,立教判文,既无依承,斧自其口。
释中,初科。初通示诸判,「末」下,别斥后三。指「《多论》」者,彼云「若说法论义,一切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舌能成业,如斧伤口)。
【疏】经论广演,其量极多。如《涅槃》说「半」、「满」两字,用收大小。如余经论,三藏摄文。或分大小,各立四藏,即三藏外加一杂藏。如大乘论,但立两藏,菩萨、声闻,摄教斯尽。
次科,初二句总示。诸经论中,既有多判,理须准用,不当自裁。「如」下,引示,有三。
初、引《涅槃》两字判。彼云:「『半』字义者,皆是烦恼言说之本(人天小乘、方便权说);『满』字者,乃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也(谈常显性,圆实了义)。」《涅槃论》云:「『半』字者渐教,『满』字者涅槃满足教。摄佛教果满功德尽故名『满』,声闻缘觉,教不满足,故名『半』也。」
「如」下,次、引经论诸藏判。「三藏」者,一、修多罗,二、阿毗昙,三、毗尼。「大、小各立四藏」,是为八藏。
「如」下,三、引大论两藏判,即指《智论》,彼云:佛口所说,以文字语言分为二种,三藏是声闻法,摩诃衍是大乘法,即菩萨藏也。
【疏】昔立化行及制听者,非无其言,言须凭据,本据莫从,故不可用。
三中。但斥前二,化制循昔,不攻自破矣。
【疏】二、征昔宗者。
【疏】初明化、行。化通道俗,名理无乖;行但出家,此则有滥。大圣垂教,实在依持,何但虗谈,不存行用?故闻教悟道,无经不传,岂偏戒律,局推行摄?
次征昔宗,化行中。初通示二教得失。「大」下,次别斥行教滥通。经论化教,亦明观行,非局律宗,故无所取。
【疏】二征制、听。立教之本,义通为先,今唯在道,理如上责。就征制教,唯约性罪,罪通道俗,不偏出家,如五、八戒,经论盛张。即遮通制,如俗戒相。此则虽弹前过,还漏昔非,如何分教混滥若此?
制听中,初斥所立偏局,如前蹑破。「就」下,次斥制名通滥。初难性戒滥俗,则制通经论。次难遮戒通制,则不当局性。「俗戒相」者,五戒后一,八戒后四。且举俗证,道中亦尔。故知制名,不独收性。「此」下,结斥。此师斥前行教通滥,自立制教,还复滥俗,故云「还漏」等。「漏」犹堕也。
【疏】三举化、制。因循昔言,联类已穷,未可征核。
化制中。「循昔言」者,非自见故。以前二师展转致难,推讨已尽。彼乃去短取长,以立斯判,故云「联类」等。「可」,犹足也。
【疏】今叙正义,还顺初宗,但忆念轮征言未尽,故须叙引,用分诸致。
三、立正义,明所取中,初科。「顺初宗」者,即三轮师。但后「忆念」立义未圆,故云「征言未尽」。义见次科。
【疏】但初二轮,创开化本,至于受道,其义不无。如律文中现通说法,因见圣迹,其量不少,岂在后轮方悟正理?
次示今义,明通中,初科。即显本律通前二轮。下引律者,复见二轮非唯经论,用此两通,攻前二局,则知未尽矣。指「如律」者,「五十一」中,佛于腊月十五日,从初一日至十五日,日日现通说法,令得欢喜。座上无数百千人远尘离苦,得法眼净。又《受戒》中,化三迦叶二十余番现神变,后得见道。如提婆破僧,将五百人去,目连往现神通,舍利弗说法,诸比丘得法眼净,同归佛所。又如阿那律现通,化婬女得初果等。且略引示,律文更广,故云「不少」。「见圣迹」者,获果证也。
【疏】夫解生由说,见理在心,故随说悟,不待加劝。且机通利钝,道假时来,泛说未明,故怀记忆,若不别示,情则浮疎。托境流言,乃存加念。念通事理,约行浅深,同遣缚缘,无非为道。
正叙中。初叙利机闻说获证。「且」下,正明钝根必用怀念,初叙须意。「托」下,正立。「境」即事、理,事即戒缘,理即谛理。「流言」者,如前云「思惟」是等。「念」下,释妨。前化行师即以二证别对三藏,故斥忆念言通于理。今明二证,专约律宗,行虽浅深,会归一致故。云「同遣」等,即前所谓「制戒为道」,意可见也。
【疏】问:「为道设教,乃是佛宗,斯通三轮,岂唯忆念?」
兼正中,问。意谓既顺初宗专用忆念,今言律藏通说三轮,义无所归,故须问决。
【疏】答:「教门不壅,故是所通。然忆念轮,偏怀内众。以俗居事乱,繁虑情多,何能静处,思择非业?但为说法,利者先开;于彼未悟,自为来习。不说忆念,以非学故。道则反俗,常有时功,近遣尘欲,远清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会?」
答中。初二句明通者。如经论中,岂无忆念?善思正观,徧见诸经。又上引律,具兼二轮,是则三轮徧该三藏,故云「不壅」。「然」下,显局,初二句立定。「以」下,释成。初叙经论局于二轮。「为来习」者,结因种也。「道」下,次明律藏唯在忆念。「尘欲」即业非,在因故「近」。「诸惑」即总五住,望果故远。
【疏】近复有人立三种教:一、唯制道教,即篇聚所列十、具戒等;二、唯制俗教,即五、八戒在家行宗;三、通道俗教,即四含、杂藏。
次引余义,正明中。初列三种,前二皆制。「制」名虽通,机教两别,所以分之。后一是化,名及机教,一切俱通。「四含」为四,「杂藏」是一,名为五藏。据前化制,五、八二戒,摄局化中。今此所立,不异于前,但离「五」、「八」别为一教耳。
【疏】问:「如律所明,具通俗行,如何横判以为道教?」
释妨中。意以《律本》亦明观行及五八戒,是则律文兼通二教,不唯制道,则乖前判。
【疏】答:「须得宗意,不有斯疑。一部律文,知何不说!制局篇聚,出世所行;旁兼心观,徧被四部;时明余戒,唯俗二众。以义判文,初是当宗;余二随律,非本意也。如《涅槃》中『八秽』、『七治』、『十篇』、『五戒』,如《阿含》中『七灭』、『六报』、『犯聚』等相,岂是俗行?故名斯文『随经之律』。」
答中,初二句略止来问。「一」下,委释。初明道教兼余二教。「篇聚」即本道教。「旁兼心观」即通道俗教。谓「五停」、「四念」、「五阴」等观,竝见律文。道俗各二众,是为「四部」。五八戒即唯制俗教。「以」下,总判兼正。律中说经名「随律之经」。「如」下,次明通道俗教,亦兼二教。「《涅槃》『八秽』」即八不净财,「七治」即七羯磨,「十篇」旧云即十戒,止是道教,「五戒」即俗教。「《阿含》中『七灭』」即七毗尼,「六报」谓六聚犯报,「犯聚」即六聚罪相。
【疏】若依此判,得在分途,规猷无本,故不可用。
指斥中。上二句纵与,下二句夺破。亦非所出,故言「无本」。
【疏】三、解开名义。就分为三:一、统叙众名,二、依名翻释,三、对名立教。
三、解名义。
【疏】初、立名者,或云「尸罗」,或云「波罗提木叉」,或云「毗尼」。皆本梵言,非此所有,故存本音,不越此也。
初门。且列梵号,因果教相立行摄修,三名收尽,故云「不越」。
【疏】二、依名分二,即翻、释也。
翻释中。标分二科,通贯三名,一一皆具「翻」名「释」义。
【疏】初、云「尸罗」,此翻为「戒」。
尸罗中,翻名。可解。
【疏】「戒」有何义?义训「警」也。由警䇿三业,远离缘非,明其因也。
释义中,初科。以理裁酌,故云「义训」。「戒」为能警,「三业」即所警。「警䇿」是作,「离非」即止。此约心用一持以显戒义,对下「木叉」,故言「因」也。
【疏】如古所传「防非禁恶」以解于「戒」。然「戒」通善恶,「律仪」亦然,不可偏举以释「戒」义。
斥古中。先出古解。「然」下,斥局。如屠杀者,受「恶律仪」,以杀为「戒」。但对境名「戒」,通禁名「律仪」,故云「亦然」。戒既通恶,古解局善,即是「偏举」。
【疏】如经论中,多从善戒约义得名。试为举之。如《智论》云「尸罗者,此云性善」,此从体说;如《心论》、《善生》云「别解脱调伏」及「学调诸根」,此就心说;如诸论中「作」、「无作戒」,此就业说;或名「清凉」、「迮隘」、「上天」,此举喻明,就能说也;或云「以戒自观,说是戒经」,此就教说也。诸如此相,其例不一,但偏善行,不通恶性。
显今中。初科为三,初标举。「如」下,列示五义。初「性善」者,离诸染恶法故,《论》自释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如心」下,即次义。「别解脱」者,随境清净故,此出「《心论》」;「学调诸根」者,对尘抑制故,此出「《善生》」。二释并据所治,故云从「心」。「如诸」下,是第三。指「诸论」者,《成》、《多》、《俱》、《杂》,非出一文,故通指之。
问:「『业』与『体』何别?」
答:「『体』取戒法,『业』据受体。」
「若尔,《钞》中何以指『作』、『无作』为体者?」
答:「彼约受体,与今『业』同,故不相违。」
「或名」下,即第四,亦《善生》文。遮烦恼热,故名「清凉」;性不容恶,故名「迮隘」;能上天堂,至无上道,故云「上」:此三皆喻。「能」即功能。(彼又云「制」,制诸恶法,并上「学调诸根」,总有五义。)「或云」下,未详何出,疑是《善生》,连上文故,不复别标。「以戒自观」,即指《戒经》,用捡三业。此约戒本,故言「就教」。「诸」下,结显,指上五义,皆偏举耳。
【疏】依如《成实》、《善生》所明善恶二戒,互受互亡,功用齐伦,名义无别。止得通解,戒为「禁」也,随用两得。何以知之?若解善戒,善法禁恶,警持不起。若解恶戒,恶法禁善,护摄不生。以斯义求,想无惑矣。
次两通中。初引示义同。「止」下,显今正解。「何」下,征释通相。然文约善恶互禁释之。今是善戒,禁断诸恶,故前经论多从善义。如上训警,亦据善边。今从「禁」义,释戒弥亲,故《经》云「如来立禁戒」,斯可证矣。
【疏】二、云「波罗提木叉」,此翻「别解脱」也。
「木叉」中,翻名。可见。有云「别别」,或云「处处」。
【疏】如论所引,道戒名「解脱」也,事戒名「别脱」也。
随分果得,寄以明之。以道性虗通,举法类遣,不随缘别,但名解脱。
事戒不尔,缘别而生。缘通万境,行亦随徧,持行陵犯,则名得脱。余非未行,不名解脱。
释义中。初文,诸论皆尔,故通指之。初总分。「道戒」即道俱七支,「事戒」谓从缘所受。「随」下,别释。前释道戒,初约位显体。斯据初果,断惑证真,方具此戒,而不从缘受,随得果处,附位明戒,四果方极。今望初果以去,故云「随分」等。「以」下,约义示名。「道」即空理,故言「虗通」。由入圣位,理观破惑,业根既除,岂容身口更有非、恶,故云「举法类遣」。「法」谓观智,「类」犹通也。此即八正中语、业、命三,四圣谛中「道谛」所摄,名「无漏戒」,亦名「胜义律仪」。具此戒者,即第一义真实僧也。「事」下,次释事戒,初标示相反。「缘」下,约相显名。境别行徧,反上「虗通」,持此非彼,反上「类遣」。「持行陵犯」,对治胜也。
【疏】或有解云:「戒障有二:一者,业非;二者,烦惑。戒净业非,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别脱』;后智除惑,乃称究竟,名『解脱』也。」
业惑分中。初文,前列二障。惑为业本,通障戒善。「戒」下,次明对治。初二句别对。「望」下,会名。上二句结上「戒净业非」。以业因惑起,持戒破业,惑亦随损,故名「分除」。望下「究竟」,故名「别」也。下三句结上「惑待智亡」。亦约初果已上,例受斯名,是知在圣,不彰别号。
【疏】问:「戒止业非,定伏事乱,慧净无明,如何云戒能除烦惑?」
答:「前已言之,戒为定、慧之基也,故《律》云『结使毗尼,缚著由解』。余如文说。」
释疑中。问答语意,大略同前。但前明戒唯伏业,慧方破惑;今明戒行即分除惑,故重问之。答中。初指前者,即教兴中。「故」下,引证。彼具云「除结无罣碍,缚著由此解」,疏家变语。除结既由于律,故云「结使毗尼」等。
【疏】然诸经律互说木叉,不同上解,此随义说。
三、引经律中,初科。以「互说不同」,恐疑前释,故总引决之。
【疏】何以知之?如《律》云「木叉者,戒也」,据能克果,用目本因,因实是「戒」,非「木叉」也。故《经》云「戒是正顺解脱之本,故名木叉」,明知是果。如《五分》说「分别名句木叉」者,举果目教也。《僧祇》云「木叉者,十段修多罗」,即戒本文,同说为教。
次科,初句征起。「如」下,次列三律,前明本宗,初约义正决。「故」下,引遗教转证。「正顺」者,因能克果故。「解脱本」者,果从因生故。后决二律。「名句」、「修多」,竝是能诠,亦由随顺解脱,故彰「果」号。「十段」者,八篇戒条,并前别序,及四重后四随顺法,或可指后略教。「修多罗」,此翻为「经」,经训常法,义通三藏,即如「戒序」称为「戒经」是也。
【疏】以此多证,文虽博现,随相得名,不妨据本,「木叉」为果。
三中。名虽多别,大约不出教行及果。但果是正名,余并随义,故云「不妨」等。
【疏】三、云「毗尼」,亦「毗那邪」、「鼻奈邪」等,皆是传梵之讹替耳。
「毗尼」中,初文。且列三名。或云「毗尼斯」、「鞞尼迦」、「鼻那耶」、「比泥」,竝见经、律,故云「等」也。
【疏】自古缀疏,至翻名中,并云「胡音为彼,汉译为此」。智士立言,义不徒发,如斯释判,沉罔祖宗,全不可也。
次辨胡梵,初科。按祖师《内典录》,晋道安法师称「梵」为「胡」,如彼所破。后世述疏,承彼之风,故有斯滥。「智士」等者,责其不当也。「沉罔」者,反屈佛教出于边鄙也。
【疏】何者?胡本杂戎之地,梵唯真圣之都。雪山已南,三方距海,周轮九万,厥名「大夏」。金刚轮者,地之中心,凡圣大王,同居此土。若处边鄙,地为之倾。
次科,定梵国中。初二字征问。「胡」下,正释,分二。上二句对明胜劣。「杂戎」者,若取《礼记》,东夷、西戒、南蛮、北狄;今此通指蕃胡边鄙,人物凶顽,以为「戎」耳。「真圣都」者,佛及圣贤弟子,皆出彼故。「雪山」下,二、别示梵土,初明境广。「雪山南」者,以山抵北,梵国背山面海,故但云「三方」。山后北际,亦临大海,今明国境,故所不论。「周九万」者,通指五印。《西域记》云:「五印度境周九万余里,北广南狭,形如半月,画野区分七十余国。」今以总属中梵,故通举之。大国曰「夏」。「金刚」下,约事定中。一约轮座定,二约二王所居定。《释迦方志》云:「中天竺国如来成道树下有金刚座,用承佛焉。」「凡王」即轮王,「圣王」即如来。《方志》云「佛之威神,不生边地,为倾斜故」,文意同此。
【疏】此方中岳,亦号「中华」,且据轩辕,局谈中表。故《河图》云:「崐崘东南方五千里,号曰神州,亦称赤县。」
显此方中。此有五岳:东岳泰山(兖州)、南岳衡山(衡州)、西岳华山(华州)、北岳恒山(恒州。今为镇山定州)、中岳嵩山(洛州)。「轩辕」即古黄帝之号。《史记》云:「居轩辕之丘,故以名焉。」、「有土德之瑞,名黄帝(黄帝始分彊土,故偏举之)。」旧云轩辕以中岳嵩山为此国之中,或云且据轩辕所统为言耳。此说震旦一国言「中」,若望梵国还成边土,故云「且据」等。「中表」,「表」边也。「故」下,引证。在山「东南」,非中明矣。「神州」者,《物理论》云「地神曰祇。大曰黄地祇(统八方内地,黄即土色),小曰神州(据王畿千里内地)」,是则神主其地,故得名也。「赤县」者,或云帝王南面,南方赤故;或云取中心之处,县即境邑之通名。然上所释,并据王者居处为言。今此通解,但是震旦异名,总目一国耳。
【疏】《尔雅》云「河出崐崘」,述其本也;《禹贡》云「导河积石」,传其未也;《汉书》云「张骞寻河至身毒」者,通其远途,未穷实也;寻佛经云「四河本源,香山所出,分流四海」,知始终也。俗云「崐崘」者,经谓「香山」,寻今行者,何从雪山?但雪山重沓,丛杂难分,冬夏积雪,路非人往故。郭璞云「河源灵府,出于天柱」是也。
示河源中,引文有五。
初、引《尔雅》,《释水》中文。此穷黄河之源,颇得其实。
二、引《禹贡》,即《尚书》中《夏书》第一篇。「导河」谓禹王凿山穿地以治水也。「积石」即山名。孔氏注云:「施功发于积石(禹谓河源,发功于此)。」又注云:「积石在金城(国名)西南。」此乃边国近山,未是河源,故云「末」也。
三、引《汉书》,彼云「张骞奉使大夏穷河源,十二年方还,武帝封为博望侯」。「身毒」即天竺,或云「贤豆」,皆音讹也,正云「印度」(即彼月名譬圣贤之照临故)。《史记》:「张骞云:身毒在大夏东南,可数千里。」然大夏即身毒而云「东南」,又「数千里」验知但至彼国之远路,不至身毒宁究河源,故云「未穷实也」。「通」,达。「途」,路也。
四、引佛经。《增一》、《华严》诸律竝同。「四河」者,一曰恒伽,二曰辛头,三曰婆叉,四曰私陀波。「香山」,《俱舍》云:「香醉山,在黑山雪山之北,山南有大池水,名『无热恼』。纵广正等,面各五十逾缮那,八功德水盈满其中。非得通人,无由能至。池水流出为四河,河流为四海。」始出香山,终流四海,故云「知始终也」。「俗」下,会名。「寻」下,明人所罕到。「行者」指西游之人。「何从」犹言不至,以香山在雪山之北,雪山尚无由至,则知香山必不可至矣。此明世人但传名而已,即《俱舍》云「非得通人无由能至」是也。「但」下,出不至所以。
五、引郭璞《图赞》,彼云「崐崘三层,号曰天柱,实惟河源,水之灵府(广大利物曰『灵』,深不可见为『府』)」。今䇿为二句,故语小差。
【疏】今详诸说,天柱其必地心:心高则四河分注,斯一证也;神州乃昆山东南,明知方维自别,斯二证也;大夏背山面海,神州东南海曲,西北无闻,斯三证也;凡圣大王,治必地心,此方未闻,斯四证也;此土黄帝神游华胥,王邵等解「即大夏国」,李聃、周穆皆登崐崘,明知超胜,贤圣同往,斯五证也。
研详中,初句通标。下有五证。一准《图赞》,二、三准《河图》。(二明神州在边,则证崐仑为中;三明大夏在中,则证四外为边。)「西北无闻」,言为山所背,不闻彼方地里,故无可叙。第四、第五准上地倾之义。(四证彼王同居,五证此贤多往。)《列子》云:黄帝梦游华胥国。王邵注云:即天竺也。「李聃」(吐蓝反),即老子也,姓李名耳,字伯阳,或云号聃,为周柱下史。道家记传,皆云西升崐丘而上天矣。(《佛道论衡》云「死于槐里」,今且随俗之言)。「周穆」,昭王之子。《楼观本记》曰:「周穆王尚神仙,尝游崐崘,见西王母宴于瑶池。」
【疏】胡本山北,由来归汉,今属突厥,不隶华胥,何得称为「胡语『毗尼』,汉云『灭』」也?
次示胡国中。初二句指所在。「山北」谓雪山之北。言「归汉」者,示有所闻也。「汉」即对胡通召此国,如《唐书》云「高祖贞观八年,宴突厥使者于两仪殿」,即其事也。「今」下,明所属。《方志》云:「雪山以北,至于北海,地寒宜马,名马主也。其俗凶暴忍杀,毛衣。是突厥国。」是知「突厥」本胡之别国,其后胡皆属焉。「隶」犹系也,言不系五印。「何」下结斥。
【疏】又汉本姓刘,非今国号,当随代转,何得铿然?欲翻度者,应言「梵本『毗尼』,唐称为『律』」。
三、随世中。汉高祖姓刘名邦,都长安。「今国」即唐朝神尧皇帝受隋禅改号唐国。言「随代」者,如古翻译,秦翻为「秦言」,晋译为「晋言」等。「铿然」谓坚守一端,不能通变。「欲」下,教其法式。「梵」则定指中天,「唐」则随于朝代。
问:「《律》中『毗尼』与『律』二名不并,是则姚秦已翻为『律』,岂是唐翻耶?」
答:「实如来问。今此欲明随代之义,故言『唐称』。或可虽是秦翻,古多别立,方今准『律』对译斯名。余如后述。」
【疏】又应须知梵字之本也。天地初辟,未有人物,色有梵王降生此土。仍传本习,书语于人。是则天语天书唯居大夏,自余胡国所有书语互各不同。此土书本,但图鸟迹;方言雅郑,代别皆异。岂比华胥楷定常古?
四中。初二句劝知。「天地」下,正示,初明梵字。上二句叙器界初成,「色」下二句,明有情元始。「仍」下,显书语纯正。《慈恩传》云:文字始自劫初,梵王说五百万颂,旧云《毗佉论》,即《声明论》。「自」下,明蕃胡乖互。即如经律传梵讹僻是也。「此」下,明震旦变异。「鸟迹」者,明书异也。黄帝时史官苍颉,观鸟迹以成其文;后程邈变篆为隶,即今之字也。「方言」下,示语异。「雅」即是正,「郑」谓不正,即楚夏言音,随方呼召,多所异同也。「岂」下结异。
【疏】余更未尽,非本疏意,故且削略。
显略中。今此正解「毗尼」之名,寄之辨示,故「非疏意」。
【疏】上来所谈,亦是浮说。但未学者须知本宗,于道乃闲,甚助世法,故为出耳。若复封滞,斯妄何穷?
示意中。上二句指前。「浮」即游闲。「但」下,正示。「本宗」,谓佛教之所出也。望于道观,且曰「游闲」;若据传通,无宜暗塞。此乃彰佛道之高胜,示教法之源流,指后学之归从,杜异宗之讥诮。苟迷胡梵,实罔祖宗。古今传通,曾未沾述,寄兹略示,委在别文(《方志》四卷),犹恐疑繁,故此遮耳。「若」下,遣执。虽是正说,亦不可滞,或可再责,犹执旧者。
【疏】古译「毗尼」皆称为「灭」,以七毗尼用殄四诤,今以何义翻之为「律」?「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
三、翻名义,正翻中,初文,先引古译。盖准《母论》,彼云「毗尼名『灭』,灭诸恶法故」,此即就能以翻。「今」下,出正翻,初二句征起。以前云唐称为「律」,故直征其义。次一句训字。「从」下,释义。「断割」等者,一一戒下,皆具此义。且如婬戒,入如毛头犯夷,此名「重」也。半坏多分,方便非道,教他等皆兰,教而不作,三众同吉,此谓「轻」也。怨逼通境合,即是「开」也。受乐结重,「遮」也。离此诸过名「持」,反此名「犯」。举此例通一切诸戒及余法聚,则以「法」为义,皎然可解。对古所译,故云「正翻」。
【疏】俗有九流,「法流」其一,故世付法皆约刑科。道与俗违,刑名乃异。至于处断,必依恒法。故使「律」字「彳」旁兼「聿」者,为取笔也。处劾决正,非笔不定。笔即法家之象,致唯律翻。
次科。初列示俗法。《汉书.艺文志》云:全身保国,凡有「九流」(谓国家文典不出九类,故曰「九流」。一、儒流,二、道流,三、阴阳流,四、法流,五、名流,六、墨流,七、纵横流,八、杂流,九、农流。具如《资持》下二委释)。「法流」第四,今疏所指。「付法」,「付」即与也。「约刑科」者,按其科条,不妄加减也。「道」下,会同道俗。上二句示制异。五篇七聚为「道刑」,古今五刑为「俗刑」,如后所列。「至」下二句,明义同。「故」下,指字体显义。「彳」,丑亦反,《说文》云:「少步也。象人胫三屈相连。」、「聿取笔」者,谓象人之执笔,《说文》云:「秦谓之笔,楚谓之聿,吴谓之律。」、「劾」,胡得反,推穷罪人也。「法家象」者,以法无象,假笔书示以成其形,故释名云。「笔」,述也,述事而言也。
【疏】如《增一》中七种律也,《四分》九法,亦有其证。
三中。「《增一》七种律」者,即灭诤「七毗尼」也。彼从华语,足证今译。「《四分》九法」者,调达九邪,破佛九正,名十八法,如「僧残」中具释。《律》中前后列名不定,第二一种,或云「律非律」,或言「毗尼非毗尼」,《钞》云「毗尼及律二名不竝」是也。
【疏】古同为「灭」,谓功用也。灭诤之能,非律不静,如水灭火,水非名灭。自余云云,或曰称量轻重,或曰遮制流类,皆信意言,无有归据。故「律」文言,科约篇聚,并有轨辙,同收「法」义,余复何论?
四中。初斥翻灭。名须克体,不可从用,举喻比例,是非可见。「自」下,斥余名。且列二家,余应更有。上谓依凭断割,故曰「称量」;下谓罪聚楷定,故云「流类」。然此二名,颇近「法」义,但无所凭,故云「意言」等。「故」下,示今有据,初指文。「文言」,即能诠也。「科」下,示义。「科约篇聚」者,示有重轻也。「有轨辙」者,言其楷定也。「同」下,结示。上句示今有归,下句贬古无取。
【疏】问:「律以法训,施造有仪,与余两藏,复有何别?」
简滥中。初问意者。以「经」训法、训常,「论」亦翻为「对法」,是则「法」义皆通三藏,不局律宗,故发是问。
【疏】答:「不同也。余藏明理,理有虗通,随达一门,皆符道观,五百身因,无非正说,意在去滞,何局文言?律则不尔。轻重开遮,楷模永定;乱常败绩,必据科治。由此而言,『法』义弥显。」
答中。初文,上句通示。「余」下,别释,先明余藏。言「明理」者,指教宗也。言「虗通」者,示理体也。「随」下,明教门融也。「意」下,示不滞筌罤也。且理体湛寂,事相森罗。冥心湛寂者,则一以贯之;驻意森罗者,则纤毫不混。经开心地,得意忘言;律示行途,依持在教。三藏设致,大略可知。「道观」古作「贯」字(《论语》云:「吾道一以贯之。」宜从古本)。「五百身因」者,《涅槃》中五百比丘各说身因,有比丘言无明即是身因,或云无明行识乃至五欲是身因,时诸比丘共往白佛谁是正说,佛言:「善哉,一一比丘无非正说。」、「律」下,示今律藏。对翻经论,亦有四别。初云「律不尔」者,唯明事也;言「轻重」者,非虗通也;「楷模定」者,教相不滥也;「据科治」者,案能诠也。「乱常」谓矫异惑众(《礼记注》云「革服改制度」之类),「败绩」谓费事无功(《春秋》云「王师败绩」是也)。此二,俗中犯者,必加之以罪,今此借用,可配止作。恶行违止为「乱常」,善事乖作名「败绩」。或可上约毁犯,随篇结罪;下据处断,违教有过。「由」下,结显。「弥」,甚也。
【疏】问:「律非类通,非律仪也,即戒与善,混然一乱。」
转难中。律仪之戒,通徧尘沙,化教十善,随境成行。上言理通事局,律唯据教,明非类通。则所修之行,不殊世善。故问决之,更彰法义。
【疏】答:「既训于法,各有指南,戒、善两分,何得相混?如彼受缘,条然天别,非法不分。故法又显。」
答中。初据义训以简。戒名法行,自异泛善,故云「各有」等。「如」下,举受法例显。律仪假缘受得,世善随意自修,故云「天别」。戒必假受,简别无滥,故言「非法」等。重前弥显,故云「又」也。
【疏】所以三藏同在梵言,此土木无,不可翻度。律虽义约,刑断全乖。科据有方,片涉相似。故且当译,见意便止。
示对翻中。初文,上通叙三藏。大论翻译,华梵同有,可得正翻;彼有此无,止可义译。三藏名字,通是义翻,故云「本无」。「度」即传也。「律」下,正示今名。文明同异,意如次释。「当」即是对。
【疏】何以知耶?律者,法也,终始有义,于佛教中,可成此义。故篇聚之设,三世同遵;适化乃殊,性戒常定。俗律不尔,代有沿革。古用肉刑:墨、劓、宫、割、刖。故俗律云「刑者,成也」,一毁其肉,终身永定,不可复也。今则笞、杖、徒、流、死,用代古法。至于大辟,亦有重轻,轘裂、磔尸、枭首、衅皷、夷及三族、戮通支党。斯例甚众,未可殚言。至于五刑,比拟常定,通名法也。
征同异中。初征。「律」下,释。又二,初明佛律。「终始有仪」,谓轨范一定,无改异故。「三世同」者,「众学」中云「佛观过去未来诸佛」,《婆论》解云「佛结五篇戒,皆观三世」等。「适化殊」者,随宜度物,非一概也。「戒常定」者,称业制教,无二途也。上云「篇聚」,则遮性皆同;而下但云「性戒」,此显遮戒随时,不无少异故。「俗」下,次显俗律。初二句标异。「古」下,引释。古刑中。「墨」谓刻额涅之以墨,「劓」即截鼻,「宫」谓男割其势、女幽闭之,「割」即截耳,「刖」谓断足。此五通名「肉刑」。「故」下,释名,可解。(此与《尚书》不同。彼云「墨、劓、荆、宫、大辟」,彼荆即此刖足。彼无割刑,此无大辟。旧云此是秦法。)今刑中。「笞」即鞭刑,「杖」即大笞,「徒」即徒役,「流」则移处,「死」即绞斩。上通列五刑。「至」下,别示死刑。「大辟」音辟,法也。「轘裂」,上音患,车裂尸也。「磔尸」谓张尸钉之。「枭首」,斩首悬之。「衅皷」,杀人以血涂鼓。「三族」,《庄子》云:父族、母族、妻族。(或云父子孙为三。)奏法一人有罪,夷及三族。「夷」、「戮」,并杀也。「支党」,内外亲属也。「斯」下,结上沿革,以显全乖。「殚」,尽也。「至」下,取古今皆五,以明片涉之义。
【疏】问:「佛教法定,可用律翻。括究教相,亦有不定。即四重罪,犯如斩首,何故开忏、得秉羯磨?诸部见解,轻重不伦,如何训法,天常永定?」
举俗难中。初二句牒前。「括」下,叙难。初约犯重开忏难。谓断头既死,应当永摈,开忏秉法,还预净僧,岂是常定?二、约诸都异同难。且如《四分》重犯,前后皆「夷」;佗部无重,同种但「吉」。既同律藏,轻重天乖,复非永定,余事准说。天道四时行,万物生,不差其候,故曰「天常」。
【疏】答:「重罪忏、摈,覆、露两殊,法通开、闭,故有常准。断头喻无圣分,秉法据本戒仪。适机见有重、轻,当部规模不失。即斯量据,非法何邪?」
答有二。初六句答前难。「忏」、「摈」谓「露」者许忏,「覆」则灭摈,开制有仪,明非不定。「断头无圣」,喻体无功;「秉法据戒」,显体全在。「适」下二句,答次难。上句明互望不定,下句示各论还定。「适机」谓佛本设教。「见」即诸师计情。「即」下,通结两释,还归上义。
【疏】三、对名立教者。
【疏】问:「三藏得号偏从于『律』,余二没名,斯有何意?」
对名立教,释中,初问。谓前有三名,独标「毗尼」而入三藏,余二不列,故问以申之。
【疏】答:「律者,教也,能生行解。以大圣设教,具列行途,五众依资,奉持圆德,故名戒也。依戒克翦,业惑斯亡,名解脱也。是则因、果两行,皆由教生,故偏举教,用摄斯二。若举戒藏,互不相收。又戒是行,于教不显故也。」
答中。先叙相生。初二句明毗尼在初。「以」下,明戒居其次。「圆德」即目具戒,名出《了论》。「依」下,明木叉最后。「是则」下,正答前问。初明偏从所以。「若」下,示余二没名之意,有二:一、「不相收」,行果是别故;二、「不显教」,二皆所诠故。文且举戒,木叉例说。
【疏】问:「若如此言,则半月说,应云『律藏』,何云『戒经』及『木叉』耶?」
转难中。「戒经」之语,徧在《戒本》;「木叉」之名,标下「序」首。「律」既总收,何独不举?
【疏】答:「如上已解,须通玄意。三藏之说,经远大归。半月常闻,偏被时众;罗列罪目,即警行缘;何得举教,其义舒缓?依承脱缚,举果动心,并是教诠,故通归行。」
答中。初二句通示。指「如上」者,即教兴中。「玄」,犹深也。「三」下,正释。初明三藏从教意。谓令久学识其大趣,非同说戒即座警䇿,故云「经远」等。「半」下,正答说戒举二名意,初明举戒意。戒能成行,故云「行缘」。「依」下,次明木叉意。戒文「举果」,亦归「警行」耳。
问:「前序云『今演毗尼法』,后序云『亦善说毗尼』,岂非举教?」
答:「前序标教,以目《戒经》,后叙如来说广,付属流通,则非戒师警励之意。」
【疏】有人解云:「两举因、果,同目于教。」今解不尔,圣说不徒,终有远致,岂浮涉也?
指非中。先出古意。彼谓说戒,止是教诠,故以「因果」皆为「目教」。「今」下,显非。意在前答,故但略指。经举因果,警众奉持,意在成行,故云「圣说」等。「浮涉」者,谓游闲也。
【律】四分戒本。
【疏】四、解今题目,就分为四:初、部类不同,二、前后差异,三、正解名目,四、泛解诸本翻度所由。
解今题目,标列中。先明「部类」,乃彰此部之元由。次明「前后」,为显立题之来意。穷源体意,始可论「名」。不叙「翻传」,文从何得。四章次第,大略如斯。
【疏】就初,「四分」何时得名?乃是佛灭度后百年方有。因此须为三门分别:一、明教本无分,二、明分之时节,三、明见解有异。
初门,列章中。「百年有」者,五部同时,不唯「四分」,出《文殊问经》。
【疏】初门,明教本无分。
释中,初门。欲明弟子乖竞支分,先叙如来立教本意。
【疏】意以适缘授法,悟入为先,何有乖各轻重异见?故《论》云「牟尼大圣主,悉断一切见」等。
立教中,初正明。约义祥教,故云「意以」。「缘」即是机。此明教门轻重,全自机差;佛意常融,宁存「异见」;月临众水,可以喻焉。「故」下,引证,未详何论。「牟尼」此翻寂默,即释尊名。见惑通三界,故云「一切见」。如来无明究尽,岂有妄见乎?
【疏】虽复《涅槃》四重之法说为「偷兰」,于五部僧互生是非。又《方等》云「于五部中,学何毗尼」。斯但说有,不斥人法。《大集》方云「灭后分五」,斯乃悬记,亦非本意。如世父记子,后必分异。
次料。所引诸经明说,并佛在时说有五部,今言本无异见,显然相违,故须引决。初通二经。《涅槃》中,佛说比丘盗佛物犯偷兰,于五部僧不体佛意,互执轻重。今通言「四重」,或可盗是四重之一。《方等》中,语似问辞,捡文未获。「斯」下,正通,谓上二文但通言有五部,而不指斥人名及所分教。次《大集经》,委出六部人法执见,故曰「方云」,如后具引。「悬记」谓如来在日,记言后分,非教本异。举喻可解。
【疏】何以知邪?一者,教主是一,无可对诤;二、百年已来,师资传化;三、时接利机,各体权实,虽闻异制,不相是非。故但通为《八十诵律》大毗尼藏。
证成中。初句征起。次列三义。上二约主,后一就机。五师虽异,皆是蹑迹相承,此亦「主一」义也。「体权实」者,知佛权方引入实道。既知所归,则于方便无所乖诤,故云「虽闻」等。《义钞》云:「彼各自念:『良由我等根器不同,致令圣制轻重异耳。』」、「故但」下,结成。非唯佛世,灭后百年,尚无乖异。「八十诵」者,即根本部。波离结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诵,故以为号。
【疏】二、明分相者,其相有四。
【疏】一者,二部。如《四分》中,初结集时,选五百人,余不在数,名为「大众」。如《文殊问经》「根本二部」,谓「上座部」及「大众部」。如《西域传》:二部所集,名有石窟,其所仍存。现今中梵二部俱盛。
次时节中,二部。所出有四。初、即本律五百结集文。初「五百人」即上座部,迦叶所撰耆年无学,故名「上座」。「余不在数」,即拣出之者,自兴结集,人不计数,故以为名。二、《文殊问经》,下文自引。三、《西域传》,隋朝彦琮撰。彼云:「竹林精舍西南六里许,南山阴大竹林中大石室,是大迦叶结集处。又西行二十余里,是诸无学结集处。」文指二处明有「二部」。四、约传闻以证。
【疏】二者,五部。
【疏】若据缘本,其流「上座」,何以知耶?大迦叶波初秉宗教,将事集法,简练通德故。五百无学,《智论》千人,并是释门达化之士,故号斯侣名为「上座」。如《律》中说:「结后召众重述前法。时大众曰:『佛是智人,立法须定,何得开制?』迦叶告曰:『由是智人,制已更开,开已还制。』」自非达化,何以明斯?故得任持三藏御世。如《部执》解,于佛灭后夏竟涅槃。《大悲》、《智论》咸陈灭相。如《付法藏传》说,付法与阿难等。
次明五部。先叙异世五师者,欲显派分有所因故。初师中,初二句示本部。「何」下,明缘相。又四,初叙选众。「摩诃迦叶波」,此云大饮光氏。「秉」即是持。「通」谓六通,「德」即学行。「《智论》千人」者,示不同故。言「达化」者,体佛意故。「如」下,次引缘释上达化。虽叹迦叶,意通大众。即五百结集中,迦叶结集三藏毕,有长老富那奢,与五百比丘,至王舍城诘问,迦叶再条所集一一答之,故云「结后」等。「时大众」者,即富那奢问俭开八事,迦叶答以丰时还制,乃发是问。「自非」等语,结叹智能。「任持」谓力行正教,「御世」谓摄化群生。「如《部执》」下,三、示灭相,即《十八部执论》。「佛灭夏竟涅槃」者,准《义钞》,五师住世各二十年,此即所见不同也。《大悲经》,彼云「迦叶入涅槃时而作誓曰:愿我灭后,以神力加,令身衣不变,诸根亦然,乃至弥勒出世,令我见彼共作三会(初会九十六亿,二会九十四亿,三会九十二亿),乃至弥勒将所度众皆到其所。众念迦叶身卑,遂踊身虗空而作神变,现为大形充满世界。众见神力,除去憍慢,成阿罗汉。尊者以己身火阇维其身」等,《智论》大同。「如付」下,四、明传法。彼明迦叶结集三藏弘持法已,寻礼佛四塔(出家、成道、转法轮、入涅槃),次入娑伽罗宫礼佛牙塔。忉利天礼佛发已,往别阇王。遇王昼[穴/侵],告阍者毕,向鸡足山。王与阿难追之,山自开辟,迦叶在中,全身不散。王哭投地[卄/积]香欲焚,阿难曰:「迦叶以定力持身,待于弥勒,不可阇维。」王遂回驾,其山复合。先「以法付阿难」等。
【疏】二师阿难,受法化世。如《付法藏传》,恒水中流而取灭度,分身四分,广相如彼。
第二阿难。指彼「《传》」者,彼明阿难闻竹林比丘诵法句偈云:「若人生百岁,不见水老鶴,不如生一日,而得覩见之。」阿难惨然云:「此非佛偈。佛偈云:『若人生百岁,不解生灭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阿难还闻诵于前偈,叹曰:「我于世无用。」遂别阇王,亦值王[穴/侵],即度恒河。王觉追之,半河方及。王请住世,阿难默然。复度雪山五百仙人已。河变金地,即于此处入风奋迅三昧。分身四分:一与阇王,二与毗舍离王,三与婆竭龙王,四与帝释。四处建塔。先以法付商那。
【疏】三师末田提,四师商那和修,并是阿难亲承资奉。阿难将灭,以法通付二人。田提道洽罽宾,和修化在中国,是则同时分地而王也。
三四二师中。先列示二名。「末田提」,「提」或为「地」,或云「摩田底迦」,此翻「金地」,即恒河中度五百仙人,余皆先入灭,唯末田地被留传法,往化罽宾国。「商那和修」,亦云「舍那婆斯」,此云「胎衣」,曾施辟支佛衣,五百世与衣俱生故。因至毱多所,坐其床。弟子不识,起慢。乃举手空中,便下香乳如高山泉流。乃至次现五百法门,毱多皆不识。自言:「我得七万七千本生诸经,八万毗尼,八万毗昙,汝皆不识。我若去者,法门随去。」诸弟子始知神异,悉得罗汉。法付毱多。「并」下,次正叙传法。「洽」犹徧也。「罽宾」即迦湿弥罗国,梵音之异。此二并出阿难门下,布化同时,故文合叙。
【疏】五师优波毱多,和修所度,缘如《智度》,声振遐迩,时人号为无相好佛。
第五师。「优波」,或云「邬波毱多」,或言「堀多」(毱,渠竹反),此云「近护」。「缘」指《智论》,广在《传》文。所度夫妇得四果者,乃下一筹,筹长四寸,满丈六石室。人谓化行与佛无殊,但无三十二相,故以为号。
【疏】前之五师,蹑迹传化,体权通道,故不分教。
示不分中。上二句指前,下二句结叹。师资相承,谓之「蹑迹」。若据未地、商那,乃是横分并化。但由各王一处,且言「异世」。若取传法,唯是商那。据理但有二十三师,《付法藏传》委释缘相,须者捡看。「体权」者,达教所由生也;「通道」者,如教有所归也。
【疏】二者,同世五师。时既浇漓,情见互起;虽通小圣,不无利钝。毱多受法,渐劣于师;和修举手,莫委定相。致使此五皆资心见,何得开通?纵而不问,遂分五部。
同世中。初文先叙时浇。由诸无学理解无殊,事见尚异,故云「虽通」等。「毱」下,正明分派,又二。初叙师道劣。即《付法传》云:「和修现定,毱多不识。修云:『吾师阿难得定,我不能知;我得定,汝不能知。』」等,故云「渐劣」。「致」下,次明弟子乖竞。「资」犹生也。「纵不问」者,或师任弟子而不为决,或弟子自任而不启问。文通两释,随意采之。
【疏】如《涅槃》说:「由此异想,朋党相援,互相诤讼,皆悉悟道。」又《大集》文云:「五部虽各别,不妨诸佛法界涅槃。」
次文。两经竝约开会之意。《涅槃》,「异想」即是心见。「援」即训助。教行虽殊,理果不别,故云「悉悟」等。《大集》「涅槃」而言「诸佛」者,简二乘故;云「法界」者,简偏真故。虽履权乘,无非会大,涅槃一相,趣入万途,故云「不妨」。
【疏】三、明十八部。
【疏】如古三藏流傅云:「五部初分二百年后。何者是邪?萨婆多中出分四部,迦叶遗分出二部,弥沙塞中分出一部。四百年后,僧祇部中分出六部。唯昙无德部始终不分。」
十八部中。初「三藏傅」者,出首师《疏》。前明二百年于三部中分十二部,后明四百年僧祇始分,共为十八部。初云「五部」者,通举全数也。望后僧祇,故曰「初分」。「萨婆多中」出婆差部,婆差中又出三部:一、法上,二名贤胄,三名六城(合本成五)。「迦叶遗出二」者:一、僧伽提,二、浅摩提(本末合三)。「弥沙出一」者,名中间见(共本成二)。「僧祇出六」:一、遗迹,二、弥沙,三、施设,四、毗陀,五、施罗,六、上施罗(本末有七)。《四分》不分,文据在此。已上本末共十八部。此中无「婆麤」,仍以僧祇在五部数。故使古师以僧祇当婆麤。如《疏》后破。
【疏】又如《文殊问经》下卷《分别部品》云:「根本二部,从大乘出。摩诃僧祇部,分别说有七。二者体毗履,分别有十一。十八及本二,皆从大乘出,无是亦无非,我说未来起。」广如彼经,名相住处,不复引也。
《文殊问经》,初标示。「根本」下引经文,初二句引长行,明二部所出。「从大乘」者,于一实道施方便故。彼云:「文殊师利!根本二部从大乘出,从般若波罗蜜出。」「摩诃」下,次引偈,示十八部所出。文有二偈,初一偈示派别。「摩诃僧祇」,此云大众,老少同集故(此即窟外大众部也。「僧祇」名通两部,须约窟内、窟外以分)。「体毗履」,此云老宿,唯老宿人共出故(即窟内上座部)。次一偈显所出。「从大乘」者,以末从本,无别异故。「无是非」者,《经》云:「佛告文殊师利:『未来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住。二十部者,竝得四果。三藏平等,无下中上。譬如海水味无有异,如人有二十子。其实如来所说。』」悬记灭后,故云「未来起」。「广如」下,彼云「僧祇出七」者:一、执一语言(所执同僧祇故),二、出世间语言(称赞词也),三、高拘黎柯(人姓),四、多闻(有多闻智),五、只底舸(山名),六、东山,七、北山(上三皆居处)。「体毗履出十一」者:一、一切语言(执三世有,可言说故),二、雪山(居处),三、犊子(人姓),四、法胜(人名),五、贤(人名),六、一切所贵(人所重贵),七、芿(而证反,山名也),八、大不可弃(人名),九、法护(人名),十、迦叶毗(人姓),十一、修妬路(所执计也)。「名相住处」者,如注可见。
【疏】又如《十八部执论》,真谛所翻,随出本疏三十余帋,一百一十六年后方出异执。极广其致,闲暇可看。
《部执论》。「真谛」,陈时翻经三藏。所指「本疏」,其文已亡。唐玄弉重翻,名《宗轮论》。《论》云「一百年后十六年,有大国名波咤棃弗多罗,王名阿输柯(即阿育王),王阎浮提。如是时中,大众破散」等。下文指广,今为略引。彼云:「初从大众部出七部:一、一说,二、出世说,三、灰山住,四、得多闻,五、分别说,六、支提山,七、北山。二从上座部出十一:一、说一切有,二、雪山住,三、可住子弟子,四、法上,五、贤乘,六、正量,七、密林住,八、正地,九、法护,十、善岁,十一、说度。」(与前并同,但名或异,对之可见。)
【疏】四者,五百部。《智论》云「佛灭度后,五百异部闻毕竟空,如刀伤心」等。
五百部。《智论》但有通数,不出人法名字。彼具云:「佛法过五百岁后,各各分别,有五百部。乃至坚著语言,闻说般若毕竟空,如刀伤心(不乐闻故)。」
【疏】问:「上列四种异执不同。既是一化所宗,俱会圣道,何得更执?岂曰达人?」
问中。初二句牒前。「既」下,立难。「一化宗」者,师禀同故。「俱会道」者,所证一故。「更」字平呼,互也。
【疏】答:「理本一也,悟有浅深,由机涉明昧,计有利钝。故入观也,人法俱亡,及其出也,不无缘习。教约相动,随义以张;道据正理,分通会契。」
答中二。初约理解正答。「理本一」者,答上「会圣」。「悟浅深」下,答上「更执」。「故」下,约观行证成。「人」谓体析所观,「法」即反照能观。病除药去,故云「俱亡」。「缘习」谓心缘旧习。入观照理,理空故同;缘习随事,事有故异。「教」下,申教道所以。「教约相」者,有所示故。「动」犹兴也。相必有别,不可一致,故「随义张」。「正理」即真空。离相无二,随门得入,故云「分通」。
【疏】「故《无量义》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异耳。初说四谛,本为声闻,八万诸天,发大道意。』用斯文证,何得怀疑?」
引证中。「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机差。「初说」等者,经中显示一异之相。彼续云「次说方等、摩诃般若、花严海空,而百千比丘,无量人天,得须陀洹,乃至辟支」等。「八万」,《经》作「八亿」。
【疏】三、明见解。
明见解中。次列六师,并《大集》文。
【疏】《大集》云:「梦㲲一段,后分为五。」
「佛告长者:我灭度后,有诸弟子,颠倒解义,及以说法,覆隐法藏,名『昙摩毱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后因。此就化仪,说相明显,故倒解之。如四谛法,苦初道后,覆彼常途,因先义也。
初师中。初通叙诸计。「颠倒」下,正示初师。初总叙见解、人、法、名号。「倒解」约自见,「倒说」约化他。「凡」下,别释见解,初二句标示。且举「果因」,余皆类此(有本作先因后果,误)。「此」下,正释。谓是此师「化」物「仪」式。先示果相,后推其因。苦集世间果因,灭道出世果因。若从次第,合云集苦道灭。欲使知苦断集,为灭修道,先解后修,教行易识。若据四谛,本是佛说,而言「昙摩」者,佛作倒说,本为随宜,昙摩计此,用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隐」。
【疏】二、彼《经》云:「受有三世及以内外,善能论议,破坏外道说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难问,善能答对,名『萨婆谛婆』。」此云「有」也,法名《十诵》。然异道所计「诛恶人畜、道路女人陵皆无罪」,此部难言:「但杀得罪,何简善恶?戒出离因,要身器净,非一切性悉得受故。」
次师中。先明见等,亦同上科。「受」即执计。「三世」约竖论。「内外」就横说,通收三界系法。该上三世,五尘四大,并有内外,即情非情二种世间。彼计诸法名字是空,法体皆实。「然」下,别释见解。引破外计,释上善能论议等。初破淫、杀拣境。外云:人畜善者,杀则有罪;居家妇女,陵方有过。「此」下,难破,但破杀义,婬戒类准。「戒」下,次破受戒不简。彼计有情皆可受戒,杂报净秽,俱无所择。前文已出外计,故此直破。
【疏】三者,《经》云:「说无有我及以受者,转诸烦恼犹如死尸,名『迦叶毗』。」此云重空观,法名「解脱」。此有《戒本》,相同《五分》。
第三中。「我」即所计倒本,「受」是能执妄情。凡谓实有,遂生执著;我既本无,执将何附?下翻「重空」,义在此也。「转诸烦恼」者,显观功深,断证易故,三界见思,故云「诸」也。是可猒弃,故如「死尸」。「法名解脱」,良由于此。下示「戒本」,广律未传。
【疏】四者,《经》云:「不作地相,水火风相,虗空识相,名『弥沙塞』。」此云不著有无观,法名《五分》。
第四中。「经」举六大,摄尽世间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内外色法,「识」即心法,「虗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无」也。下翻人名,正从此义。
【疏】五者,「皆说有我,不说空相,犹如小儿,名『婆麤富罗』」。此云著有行,不传其法。
第五中。彼计「有我」,徧该五蕴等法,故云「皆说」。智非深远,故喻「小儿」。
问:「此与外道何别?」
答:「外道妄谓蕴中别有神我。此约观行,推㭊我蕴非一非异,知是虗妄,计妄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
问:「此与第二师所见何异?」
答:「引前比校,其异可见。」
已上五师,得名有三:初从解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从计得名;后三从观行为名。又小乘宗计不出四门:初是空门,二、五即有门,第三双亦,四即双非。或可总归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并有宗。
【疏】又云:「广博徧覧五部经典,是故名曰『摩诃僧祇』。」此云大众,此有其律。
六、僧祇中。不偏一见,摄机斯足,故云「广博」。悬观五计,集法无遗,故云「徧览」。
【疏】问:「古师多谓『僧祗本律即婆麤富罗所执』,今如何分?」
答:「非敢苟分,《大集》明异。若合『婆麤』,文不应云『徧览五部』。」
初问中。「古师谓」者,如前已示。答中,初示所据。「若」下,显古违文。
【疏】问:「二部、五部同是后分,如何经赞唯在五部?」
答:「二部是本,义通五见,不虑后疑。五部支生,各怀异相,多起静竞,恐不传持,故偏牒五『不妨法界』。」
次问。经中但云「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问。据经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显本部亦分,经中合赞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须意,下示五部须意。
【疏】问:「如上所列,五部在初,僧祇应后,以徧览故。」
今解云:「僧祇实先,灭后便有,以广博故,通含五意,故是总也。如上《经》说。」
第三问。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经》云「徧览」,则显居后,故须通之。答中。古师执前三藏所传,以僧祇为五部,恐据「徧览」之语谓是后分,故须问决。此中不叙,故直标「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广博」,显是根本。「通含」总摄,故是徧览。
【疏】二、明前后者。
【疏】问:「本文佛世所出,『四分』灭后方生,如何回互,致斯目也?」
前后中。叙问有二。据文但问现未回互,约义更兼师资颠倒。
【疏】答:「元佛制教,但云『戒本』,通被众计,名滥彼此,故别标『四分』,用约余部。」
答中。以「戒本」名通,须用别目,简别今宗。
【疏】问:「如向所解,但先『戒本』,后自取分,故倒乖仪,义亦不可。」
难中。意谓必云「戒本四分」,自可拣故。
【疏】答:「开卷识宗,故须先示;『戒本』名通,义须后列。」
答意可解。
【疏】有解者云:「欲知戒本是何部律,故须题目,是《四分律》家之戒本也。有斯异故,标题不同。」
他解。意取戒本出于广部,故以部名标首,简别余律。
【疏】三、正释名目。
三正释名。
【疏】言「四分」者,显宗目也。
法题,别目中,初文。「显宗目」者,五部、十八,并有戒律,由此别知是今宗故。
【疏】佛灭百年,兴斯名教。相传云:「于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见者集为一部。四度传文,尽所诠相,故云『四分』。」
广释中,初科。上二句明时代,准《文殊问经》也。「相传」下,示所出。「四」下,显名义。
问:「他文皆言律藏残缺,今云『尽诠相』者?」
答:「二意通之:一据自宗已尽,二梵本元备,传度致缺,如《业疏》云『于阗有本,约可百卷』是也。」
【疏】此据说之所至,非义判也。故二十犍度离分三分,可是义开邪?
次科。恐谓同世章疏科释为四,故此遮之。由结集时,随至一节未终而罢,如是四番,一部方毕,故云「此据」等也。「故」下,引据。律中二十犍度,《受戒》、《说戒》二犍度,在第二分尼律后;《安居》下十六犍度,自为第三分;《房舍》、《杂法》二犍度,在第四分初。据此散落,无有分齐,验非义判,故云「可是」等。(有除「三分」及「是」字,非也。)
【疏】又如本结未分,为八十诵,一夏之功也。五分、十诵,其例众矣。
举例中。初根本部,波离一夏诵出,逐座为目,诵数仍多。《五》、《十》二律,亦据说所至处,皆约诵数为名,足成今例。
【疏】言「戒本」者,显教体也。
通目中。初云「教体」者,「戒」即所诠体,「本」乃能诠体。
【疏】戒者,禁也,警也,即众行之所因;本者,根也,从也,能生成于道务,此「戒为道本」也。又云「戒为行本」,世出世行并依承之。又云「戒为教本」,一部广律,止解戒行之文,计应名「律本」,今举行目教也。又云「戒为说本」,在座诫劝,有所依承,文云「半月说,戒经中来」也,岂不以所说为传者之本也?又云「听者以说为本」,耳听心纳,寻说生行。如是广之。
广释中。五义:前二约所诠法,后三就能诠文。初义以因望果,故言「道本」;次义唯就因论,故云「行本」;三约能诠对所诠;四即能说望所说;五即能听望能说。对文可见。「如」下结指。
【律】出昙无德(唐言「法护」)部律。
【疏】「出昙无德部律」者,举其人也。
次释人号。
【疏】前列「四分」,乃异他本。虽且分目,不无相滥,故重举人,永除疑执。
标意中。「不无相滥」者,犹虑他宗亦以「四分」为目故。
【疏】梵音「昙无德」、「昙摩德」与「毱多」,传有讹僻。唐言「度之」,同云「法正」,谓法正律主,明慧卓朗,除邪倒也。又言「法护」者,能兴建正法,不坠于时,即十八部中「法护部」是也。又言「法镜」者,能照达万法也。
翻名中。初列梵号。「唐」下,翻华言,三释如文。总诸梵号,故曰「同云」。次指「十八部」者,即上座部中第九部也。或云「法藏」、「法密」,随义不同。
【疏】古人依《大集》中「倒解义」翻,此述其见,非翻名也。
点古中。彼按经中「颠倒解义」,用翻彼名,故须指破。
【疏】四、解诸部东传所由。
四、解诸部中。正示今宗,因出他部,正显《戒本》,因叙广律。
【疏】此门据行,微似賖迟,而于教本,最是急要。若不标举,疑伪假生。戒行所诠,无宜不晓。纵是佛说,犹有宪章,况非究竟,岂妄承奉?读者得意,不用计文。今后所列,时代为次。
叙意中,四。初叙缓急。「賖迟」,犹缓慢也。在行虽缓,于教则急。「若不」下,次显须知。古藏录中,或无翻传朝代人名,则入「疑」、「伪」二录,意谓不示翻传,将令后世谓非正译。情由此起,教曰「假生」。教本诠行,行依教立,教源不晓,行亦浮滥,故云「戒行」等。「纵」下,举况。「宪章」,即律广文。虽并佛说,不无繁演,虽非究竟,义须承奉。「读」下,属付。「今」下,标举。
【疏】自汉明夜梦之始,迦竺传法已来,草创镃基,未遑具体,众分道俗,无受归戒。年过二百,至魏齐帝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门昙摩迦罗,魏言「法时」,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至高贵乡公正元元年,有安息国沙门昙谛,出《昙无德部羯磨》。斯二部初在洛阳,是谓戒律之先也。余如《钞》说。
列示中。初文先叙本缘。「汉明」即后汉第二主明帝。永平五年,夜梦金人项有光明,飞行而至,且问群臣,奏言「西竺佛法将流此土」,乃遣使往逆也。「迦」即迦叶摩腾,「竺」即竺法兰,竝中天竺人。同契游化,赍白㲲像及梵夹经至月支,与汉使相遇,同归汉地。「草创」言其初始,「镃基」取其未备。「镃」即耒耟(上卢对,下音似),治田具也;「基」即田地(《孟子》云:「虽有滋基,不如待时。」)。「众分道俗」,释上「草创」;「无受归戒」,释上「未遑」。「年」下,正叙二部之始。初明《僧祇》。「魏」即曹魏,齐帝当第四主。「迦罗」或云柯罗。「戒心」即戒本,居中统要,故喻心焉。若据迦罗行受,初依《四分羯磨》,出《僧祇戒心》,是则兼通二律。但出《羯磨》在于昙谛,故以《四分》推于谛耳。「至」下,次明《四分》。「高贵乡公」即魏第五主废帝之号。「昙谛」未详华语,传云亦善律学,正元中来游洛阳,出《四分羯磨》。《迦罗传》云「请胡僧出羯磨」者,即指谛也。准知迦罗行受,昙谛译文。若据藏中,有《僧铠羯磨》,曹魏时翻,但时不见用,故所不明。「斯」下,结示二部。《僧祇》始有《戒心》,《四分》但传《羯磨》,未有广律。「洛阳」即今西京。下指「《事钞》」,见《释相篇》。
【疏】《十诵律》者,有天竺僧弗若多罗,秦言「功德华」,以秦弘始六年诵出本文,什公为译,三分获二,遇患而卒。晋庐山沙门释慧远致书罗什,令续其翻。时有西域僧昙摩流支,秦言「法乐」,什与通译,方讫其部。俄属什化,未获删定。至弘始八年,西域僧卑摩罗叉,晋言「无垢眼」,游至寿春石㵎寺,又续出受法,名为《善诵》,部文都讫。但其文繁重,颇怀疎质,故什公临终恨言遗世。
《十诵》。凡经三译,一部方全。先明初译。「多罗」,罽宾国人,姚秦时至此土。弘始六年十月七日,秦主请诵出梵本,什公译之。未终,多罗奄逝,故言「遇患卒」也。「晋」下,次明续翻。远师栖止庐岳三十余年,《传》中多有同名,故以处简之。远闻多罗入灭,常慨未备,及流支入秦,乃遣弟子昙邕致书请什公更出余分。「罗什」具云「鸠摩罗什」,此云「童寿」,天竺人,弘始三年至长安,秦主礼为国师,广有翻译,盛行于世。「流支」,西域人,以律学驰名。弘始七年至此土,远亦遣书辟请,遂与什共译。部文已毕,成五十七卷。「至」下,三、明后翻。「卑摩」,罽宾国人,先在龟兹(「龟」音丘,「兹」音兹),弘阐律藏,后至长安,与什相遇,乃讲《十诵》,又出《善诵》四卷,共上成六十一卷。「寿春」,长安坊名。「石磵」乃坊中寺号。「但」下,示翻传文体。「什公恨言」者,临终告众曰:「自以昧暗,谬充传译,凡所出经论三百余卷。唯《十诵》一部,未及芟夷,在其本旨,必无差。」(「芟夷」谓删治,「芟」音衫。)
【疏】《四分律》者,罽宾沙门佛陀耶舍,秦言「觉明」,以弘始十二年诵出本文,凉州沙门竺佛念译,释道含笔受,与《长含》同翻。其人乐广,故文辞颇富。
《四分》中。「耶舍」,罽宾人,后游化至姑臧,什师劝秦主迎之。及至长安,别立新省于逍遥园,四事丰待,并皆不受,时至分卫一食而已。为人髭赤,善解《婆沙》,时人号为「赤髭毗婆沙」。十二年共竺念译《四分律》、《长阿含经》。十五年解座,寻返西国。「竺佛念」,凉朝人,内外该博,当时译场,咸所推许。「道含」,传云亦学解有功,生年姓氏,莫得而知。「译」谓以华翻梵,「笔受」即录语成文。「其人」者,虽三人共翻,而文推笔受。本四十五卷,今为六十卷。
【疏】《僧祇律》者,有平阳沙门释法显,远游大夏,具写本文,赍还晋地。以安帝义熙十四年,就迦维那国僧佛陀䟦陀罗,晋言「觉贤」,于杨都道场寺,与《华严》同译。故要约精美,不负传通。
《僧祇》。「法显」,平阳人,东晋隆安中,往西国求经律。至中天竺,得《僧祇律》、《泥洹》等经。凡三年学胡书胡语,躬写还晋地。「安帝」即东晋第十主。「迦维那」,即中印国名。「䟦陀」以禅律驰名,附舶泛海,至长安,抵杨都(即今升州),与法业、慧严译《华严经》。显获梵本,就请同译,成四十卷。
【疏】《五分律》者,梵本法显持来,有罽宾僧佛陀什,宋云「觉寿」,以景平元年,于杨州龙光寺译,沙门释道生、慧严等笔受。故四部之文,无越斯律,名不虗称,见重于今。但弘通盖寡,可用长叹!
《五分》,亦法显持还,未译而亡。京邑诸僧闻陀什善通此律,故请出之。「陀什」宋景平元年至杨州,即此年与于阗僧智胜共译。「生、严」二师,并罗什弟子。「故」下,示文。上四句推胜,下二句伤叹。此方四律,独《五分》罕传,故云「弘通寡」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上之二

【疏】自上已来,略于文前开示标相。今次就文,义张三位。
结前中。「标相」者,「标」即教诠,「相」即前四章「总别门」中所明之义。「今」下,标后。
【疏】初从「稽首礼诸佛」下一段偈,明法正无学,将传行教,光被于时。但为末代钝机,情多狡诈,谓是别怀,未能师奉;故先归敬,叹戒功能,劝以奉行,名广略二教总序。兴致已彰,正宗宜显,故次第二,从「和合僧集」下至「当于中学」来,名广略二教别序、正、流通,盛开持犯诸通塞行。别行已成,众德圆满,后当流演,显无穷之相,是以第三「明人能护戒」下,总举两教劝修弘益。
总判中,初明序分。「狡」,猾。「诈」,谄。谓多猜疑,无淳信也。「别怀」者,下释「归」意云:「谓妄意言,不承宗绪。」、「故先归敬」者,即初一偈。「叹戒功」者,即次一偈。「劝奉行」者,即「欲除」下诸偈也。正宗中,广、略二教各有序、正、流通,故云「别」也。合此二教,总为正宗。「序」与「流通」皆言「总」者,竝望二教各有三分为言。「通塞」即开遮。持犯开遮,通该广、略,总收诸戒。流通中,云「别行」者,蹑前正宗广略不同,又二教中行相各异故。遵奉二教,道业内著,美望外彰,故云「众德满」也。
【疏】就前二序,三种分别:一、名;二、意;三、前后也。
【疏】就初名分,有四种异。一、约人异:前偈法正所撰;「和合」已下,如来布教。二、对时异:前偈未来百年;正序如来初化。三、总别异:前偈法正一宗;「和合」通五百部。四、就义异:前是劝信;后是所传发起序也。
序分,初科,立名中。「四异」皆云「名」者:一、法正、如来,从人名也;二、未来、现在,对时名也;三、前别、后总,就宗名也;第四例同诸经,名义可解。
【疏】二、建意不同。若据当时敷化,各唯一意。如来正序,不虑不行,何有劝信?止是发起之由。
不妨劝信叙己集结,义兼发起。据后引成,非是臆说,是则发起亦通劝信。
建意中。初明别意。文中但叙佛不须劝,则显法正不劳发起,以教兴佛世,正但传弘,止须加劝。此彰二序各专一意。
「不妨」下,次示互通。前叙结集,意发正宗;后引佛序,意在证信。言「引成」者,谓引佛序成正宗故。
【疏】三、明前后者。
问:「发起之序,兴在于前,今何后列?」
答:「若致在初,有两非便:一、彰广序隔于正宗,不相隣接,发起非便;二、彰劝信本意不具,谓唯劝宗,不劝广序。今总居先,二种都便,反上解取。」
前后中。约时不次非理为问。答中,「两非便」者,初据发起非便,后即劝信非便。「反上解」者,一彰不隔,二得皆劝,故云「都便」。
【疏】就初序文,分为四节。
前有半偈,明将演正法,浊世障多,恐有留难,故归敬三宝,禀承加护;
二有半偈,归敬本意,令法久住;
三、「戒如海」下九偈,广列戒之体相,呈露时心,劝以奉持;
四、「世间」下,明教行摄持、功不虗义。
四节判中,总分。偈文,四句为「一偈」,二句为「半偈」,一句但云「句」耳。自下分文皆尔。
【律】稽首礼诸佛, 及法比丘僧。
【疏】就初文中,义文分二:初释三宝,后解归意。
【疏】且夫三宝,三缘不同。初名义者,自可如常,不学不知,故须略引。
初半偈,略示中。初科为二。初示境别,「缘」,即境也。「初」下,次叙名义,显今须释。
【疏】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图」、「浮头」,盖传音之讹耳。此无其人,以义翻之,名为「觉者」。具二义故:言「觉察」者,对烦恼障,四住如贼,唯圣觉知;言「觉悟」者,对所知障,无明如睡,唯圣独悟。无明有二:一、迷事无明,善觉三趣;二、迷理无明,觉法实性。通而独悟,并名为「觉」。
释佛为二,初翻名。梵名有七,或云「没陀」,或下加「耶」字。「具」下,次释义。「觉察」义中,「烦恼障」不出十支,总为见思。三界见惑,麤故易断,合为一住;三界思惑,微细难破,离之为三:故为「四住」。此障凡夫不觉,二乘同断。「觉悟」义中,「无明」一住,通号无明,别分事理。初、「迷事」者,障俗谛故。世出世法,唯佛通达,名「如量智」,故能开觉一切众生。故云「三趣」,谓人、非人、畜,总收六道,竝是所觉,此谓「觉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谛故。法性真理,唯佛尽证,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即「自觉」也。然此二觉,二乘不觉,菩萨分觉。后二句总结。「通而独悟」,唯局果人,此即觉行满足也。《佛地论》云:「具一切智、一切种智(二智对《疏》二觉),离烦恼障及所知障(对《疏》二障)。于一切法,一切种相(真俗二谛),能自开觉,亦能开觉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梦睡觉,如莲花开(梦喻迷事,莲喻迷理)。故名为『佛』(拣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疏】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达磨」,或云「昙无」、「昙摩」之异传耳,未解「声明」,故言多僻。
「法」有二义:一、自体解「法」,如三聚等;二、轨模解「法」。今据后义。至圣演教,意在成行。如车从辙,如器从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从道,道不从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无越此也。
释法中。初示华梵。西国有「声明论」,辨定语音讹正。今指翻传之人,未善彼论,故所出不同。「法」下,释义。初、言「三聚」者,一、色,二、心,三、非色非心。此三体性差别,不相混滥,故云「自体」。次义如文自显。初标示,「至」下,喻释。又二:初、约车器喻,二、取道路喻,释成「轨模」义也。并上二句立喻,下二句对合。
【疏】「僧」者天音,具云「僧伽」。此无其人,以相翻之,号为「众」也。或有旧解,言「和合众」,即体相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一,崇成众法故也。然诸经中,但单「众」翻,不兼体说。广如《羯磨疏》解。
释僧中。初翻名。单就「相」翻,是今正译。「或」下,出古解。初翻名,和合是「体」,众即是「相」。「言」下,释义。「具六和」者,释上「体」也;「四人」者,释上「相」也;「成众法」者,辨一切羯磨也。「然」下,指归正义。「《羯磨疏》」中但取「众」翻,广有废立,不复繁引。
【疏】此三益世,近拔三有,远清二死。希世独达,可重名「宝」。
故《宝性论》喻分六义:
一、希有义,世宝贫穷所无,三宝薄福不遇;
二、离垢义,世宝体无瑕秽,三宝绝离诸漏;
三、势力义,世宝除贫去毒,三宝六通难思;
四、庄严义,世宝严身令好,三宝能严法身;
五、最胜义,世宝诸物中胜,三宝诸有无上;
六、不改义,世宝炼磨不变,三宝八法不动。
上虽六解,同举喻成,核其「宝」字,同训珍美,如常所引。
通名中,二。初约义略释。上三句显益。「近远」二字,必对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变易,唯佛永尽。「希」下一句结名。「希世」者,世间无故。「独达」者,超诸有故。「故」下,引文广释。
今用四种三宝,对此六义。
初义通四。住持,无信不遇;化相,无缘不遇,舍卫三亿,可以明之;理体局圣,凡愚不遇;一体,二乘不遇。
第二义中,唯约理宝。《归敬仪》云:「住持三宝,体是有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体是无常,四相所迁,灭过千载,但可追远,用增翘敬。」据后一体,在迷随染。故此三种,皆无此义。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对化相。神境、他心、天眼、天耳、宿命、漏尽,六皆明彻,总号为「通」。「毒」谓苦恼,下云宝能现除贫苦,与此颇同。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发信仰;理体、一体,可以修证:皆是「严身」。
第五亦通四。余三易解。住持佛法,虽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无极。《仪》云:「金木石土,体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毁之人,自获罪福。」故知此宝,得名「无上」。法亦准同。剃染之僧,为世福田,人天中胜。破戒恶行,犹过外俗,况余持奉,其胜可知。
第六唯局理宝。《仪》云:「此之三宝,常住于世,不为世法之所陵慢。」一体虽常,然就迷边,随缘流变;余二无常,非所论矣。「八法」者,《智论》云:衰利毁誉,称讥苦乐,四违四顺,能动物情,名为「八风」。理宝人法,皆是出世无漏圣道,不为八法之所动故。
「上」下,总结。
【疏】就三宝中,重分四别:
一、举众相;二、明本末;三、分次第;四、叙功用。
重分中。前但释名,名通四位,故开义门,料简显别,故云「重」也。
【疏】初众相中,有四种三宝。
众相中。他宗皆阙理宝,四位分别,独出今疏。
【疏】一、理体者,如五分法身为佛宝,灭理无为是法宝,声闻学、无学功德是僧宝。
二、化相者,如释迦道王三千为佛宝,演布谛教为法宝,拘隣等五为僧宝。
三、住持者,形像塔庙为佛宝,纸素所传为法宝,戒法仪相为僧宝。
四、一体者,如常所论,唯约心体,义分三相,如《涅槃》说三宝同性等。
初明理宝,文出《多论》。「五分」者,戒、定、慧,从因受名,解脱、解脱知见,从果彰号。由慧断惑,惑无之处,名解脱。出缠破障,反照观心,名解脱知见。「灭理」,四谛、灭谛、涅槃。「学、无学」者,初果已去,同见真谛,名理和僧。然此理宝,亦即同体,但望佛、僧证理边为别。故《多论》云:「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别,故分三宝。」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谛教」即四谛,法门虽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谛统摄凡圣因果,大小教门,广略异宜,无出此四。「拘邻」此云「本际」,即鹿苑中初度五人:首曰拘隣,即憍陈如也,二曰頞陛,三曰䟦提,四曰十力迦叶,五曰摩诃拘利。
住持中。「戒法」是僧体。「仪相」即削染也。
一体中。「如常论」者,即指经论之宗。「三相」如后自委。
【疏】二、明本末者。
二明本末。
【疏】四种之中,初「理」为本,余三从相,故为末也。如毁佛出血,据相无罪,化佛无心,非情无恼也;以损法身所依,故结重逆。法僧损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者,岂不以形服出世,为圣道标,若加轻毁,则三宝通坏故也。
总明中。初正示。「如」下,举事以显,先明佛宝。此明化相,以理为本,化相应身,故云「化佛」。《多论》:「问:『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法」下,例余二宝。如破法轮,正望真谛无证入故;如杀罗汉,亦望证理,福田极故。是则化相,皆望理宝以论罪福。「故」下,别证僧宝,即约住持以证化相。初引经文,破戒无戒,打业极重,故知不取仪相论僧。「岂」下,推经意。「形服」是住持僧。「圣道」即理宝僧。住持佛、法,由僧弘显,是故毁僧则兼佛、法,故云「通坏」。又《智论》云:如泥铜等,体是无记,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随前敬慢有罪福也。(此住持佛,亦本于理,经卷准说。)一体在迷,迷从理起,悟还复理,本末可知。
【疏】问:「就当四相,亦有本末不?」
问答中。上是四位对论,今欲随位各说,故此请问。
【疏】答:「诸家都隐,今试举之。此由常怀,何得不识?且如住持三宝,图写佛形,峙然端拱,为佛宝之本也;自余贤圣、八部周列,为佛宝之末也。故殿宇廊庙,神鬼禽兽,斯非宝尚,何得福生?但是庄严至圣,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损,皆望本缘。法、僧住持,非无本末,例上说也。」
答中。初示意,「且」下,正明。「峙」即高耸之貌。「贤圣」即三乘弟子,「八部」即经中天龙夜叉等。「本缘」即佛。「法僧例上」者,法以经卷为本,函帙等物为末。僧以具戒为本,常住受用为末。
问:「住持可尔,余三如何?」
答:「文虽不明,随义可说。
「化相佛、僧,亦取受用,以分本末。法中四谛,苦、集是所破,道是能显,此三皆末;灭理所显,名之为本。
「理宝中,五分事身应末,所证理身是本。法者,能诠之教,假名字说,为末;所显之理,体绝名言,是本。僧者,学人为末,无学是本。又学人未尽烦恼,无学尚存苦依,二皆为末;同证真理,通号理和,为本。
「一体中,众生本性,寂照自在,三皆是本;今既在迷,昏动拘缚,三皆为末。」
【疏】三、分次第者。
三明次第。
【疏】如理体三宝,同上次列。若核其本,证理方具,法宝为初;但理不自显,托行以彰,故先五分,佛宝居首。又解:理由人显,道假行成,释尊出世,方闻三宝,还依化相,故理无别。
理宝中。初二句指前众相。「若」下,进退以释。约证,法合居先;从行,佛当在首。「又」下,重解。比例化相,并佛为初。
【疏】二、明化相,佛先、法次、僧后者。以释迦初证,唯佛独尊,非尊不可在初,故为首也。大圣虽现,止得动其耳目,至于烦惑,要假法除,次演声教,用涤心恼。教之所及,行是所归,虽说无证,还同不说,故拘邻会正,方僧宝现。此则化仪次第,不可乖也。
化相中。初标示,「以」下,随释。初叙佛初;「大」下,明法次;「教」下,释僧末。「此」下,结示。
【疏】三、住持中,僧初、法次、佛后者。由道假人弘,世途法尔。故迦、竺初达,现僧仪也;述五乘为善因,明三途为恶果,现法仪也;斯法远大,非凡小之所开,故表画像于凉台,推其所说,现佛仪也。
住持中。是约此方以论前后,准知西天佛灭已后,法委于僧,与此不别。初通列。「由」下,别释。初叙僧先;「述」下,释法次;「斯」下,明佛后。「开」谓开示。「凉台」者,即腾兰赍至白㲲释迦像及《四十二章经》,汉明帝遂于南宫清凉台,令画工图佛立像,并写经缄于兰台石室。
【疏】四、一体者,法先、僧次、佛后。体是心体,本来无染;妄覆迷倒,故兴邪正。今了法本,理实无三;随相用分,一方行化。故照理边,即为「觉」义;体离名言,即「法」义;至理无滞,「和合僧」义。非法不知,故须在初;非佛不晓,故后说也;僧居中者,体未纯净,如杂血乳,分有所遣,岂喻醍醐?故不同佛也。
四、一体中。初标列。「体」下,随释又二。初示三相,前叙迷。「今」下,明悟。上二句悟实,体本一故;下二句悟权,知方便故。《涅槃》云:「善男子,汝今不应如诸声闻、凡夫之人,分别三宝。于此大乘,无有三归分别之相。所以者何?于佛性中,即有法僧。(示法本也。)为欲化度声闻、凡夫,故分别说三归异相。(明『随分』也。)」故知分三,暂被凡小,故云「一方行化」,即娑婆机宜也。「故」下,显一体义。「照」即能觉智,「理」谓所觉常住佛性。「离名言」者,体寂灭故。「理无滞」者,随染净缘故。「非法」下,二、显次第。初二句明法初。「知」即是悟。法体常住,随悟得入,故必居初。次二句明佛后。逮至极果,方究尽故。下明僧中。此据初心至于等觉,皆是「中」间。《涅槃.迦叶问品》云:「众生佛性,如杂血乳。『血』者,即是无明行等一切烦恼。『乳』者,即是善五阴也。乃至须陀洹人、斯陀含人,断少烦恼,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罗汉人,犹如生酥;从辟支佛至十住菩萨,犹如熟酥(十行、十向、十地、等觉并同此喻);如来佛性,犹如醍醐。」上列三乘,皆是「分遣」,未及果佛,故云「岂喻」等也。《疏》据四位,别论次第;今总四位,可例明之。理体、一体,二皆常住,则通三世;化相现在;住持灭后。此约如来从凡至圣,出世入灭,则一体居初。若从佛出,开演化导,则化相应初,理、一居次,住持最末。义可知也。
【疏】四、功用者。
【疏】四宝为言,理宝为胜,由常住故,为世所归;余三随设,体是有法。
功用,正明中。云「理宝胜」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净心本,即大乘理。今须约大,以论胜劣。《归敬仪》云:「理谓至理,天真常住,还是心体。」
「若尔,与一体何异?」
答:「一体在迷,专据凡说;理宝约证,唯从圣论。故分二矣。」
是故理体独胜余三。
【疏】问:「心本清净,非世所染,一体常住,何不为胜?」
问中。理、一两位,「净」、「常」不别,独推理胜,故须明之。
【疏】答:「就理为言,诚如所问。语相为论,秽杂非现,何得同佛所证心源?故《涅槃》云『或有佛性,二人俱无』,明知行果,异俱有也。」
答中,初文。上二句纵许来问。「语」下,夺归前解。上二句明一体劣,下二句显理宝胜。理体虽一,生、佛异故。「故」下,引证。《迦叶问品》云:「善男子,或有佛性,一阐提有,善根人无。(为胜他,为利养,为他所属,系念无色天,如是修善人也;『一阐提』此云无信。)或有佛性,善根人有,一阐提无。(邪见断善,障自性故。)或有佛性,二人俱有。(性平等故。)或有佛性,二人俱无。(二并凡夫,不同如来已证之性,故云『无』也。)善男子,我诸弟子若解如是四句义者,不应难言一阐提人定有佛性,定无佛性。若言众生悉有佛性,是名如来随自意语。」《经》明如来有三种语。前后三句,方便教中随他意语。(指前权数。)「俱有」一句,「一切悉有」,名随自意语。(今经实意。)又《经》云:「若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烦恼覆故,不能得见。我说如是,汝说亦尔,是名『随自他意语』。」《经》明四句,此中略举二俱,以证生、佛之异。「二人」即阐提、善根也。望佛所证,则二人「俱无」;望凡皆具,则二人「俱有」。「明知行果」即指如来修证,《经》云「十住菩萨少分见性」,故知唯佛证性究竟。凡夫但具,何得相拟?
【疏】有人云:「住持三宝,末世为胜。理在冥通,但为玄德;世唯相有,假相开通,浊世钝情,非相不动。」约机接俗,信不虗也。
他答中。初二句标示。「住持胜」者,局据灭后。若就通论,化相现在为胜。一体常住,在迷无染,岂不为胜?随义虽通,理如上判。「理」下二句,显理非胜。体离言象,故云「冥通」。神用难思,故云「玄德」。「世」下,释住持胜。「约」下二句,似是疏家许与之词。
【疏】二、解归意。
若就后偈,为演律藏,令法久住。约义以论,六种差别。
一、荷恩故。佛说法药,僧是弘传,为拔毒箭,兴显于世,皆于我益,何得不敬?
二、加护故。浊世障深,将欲传通,多感魔业作诸留难,若不威加,无由远离。
三、生信故。谓妄意言,不承宗绪,故前列敬,知禀有由。
四、表敬仪。五众所归,并宗三宝,今欲通法,必先兴请,近行世供,远住法故。
五、显胜相。如《成论》云「三宝最吉祥,故我今初列」。
六、开众生佛法僧念故。以三宝大利,惠益无边,微沾希向,历劫不朽。故前列之,令兴敬念。
归意中。初指文以明。「约」下,就义别显。六种中,一、二及五,恩威胜相,皆属所敬;三、四与六,信敬存念,并属能敬。「毒箭」者,喻我倒三毒,能害净心,故以喻焉。四中,「世供」即然香稽首。六中,「不朽」谓善种不失。此约半月将演圣训,尽敬祈请,内诚所为,六意备焉。
【疏】就释文中,初「稽首礼」,是能敬仪也;后列三宝,是所敬境也。
就文释。
【疏】形表心敬,头顶至地,故曰「稽首」。「稽」者,下也。如经论中,敬有三品;据世俗礼,则有九品。稽首、稽颡、顿首、顿颡,并是一也。
能敬中,初科。上四句示名义。「稽」训「下」者,下至地故。「如」下,引二教以释。「三品」,出《智论》:一、口礼(言相问讯,名下礼),二、屈膝(即跪立,名中礼),三、头至地(即稽首,名上礼)。「九品」,出《周礼》:一、稽首(拜头至地),顿首二(头叩地也),三、空首(头至手,谓拜手),四、振动(战栗而拜),五、吉拜(拜而后稽颡,谓吉事而致拜),六、凶拜(稽颡而后拜,谓三年服者),七、奇拜(奇居宜反,谓一拜也,答臣下拜),八、褒拜(音报,再拜也),九、肃拜(但俯下手拜)。「稽」但著地,「顿」乃叩顿;「首」即是头,「颡」谓面额。名虽多别,事亦无殊,故云「一」也。
【疏】「礼」者,敬而已矣。由屈敬故,表情尽仪,故云「礼」也。礼者,理也,事行合于正理也。余如郑玄注《周礼》说。古德相传,礼谓拜手;据俗中解,礼则通诸。不可广说,但知略也。
次文中。初示礼本。敬在于心,礼见于身。心敬不已,身乃致礼。是则礼者,唯主于敬,更无他意,故云「而已」。「礼者」下,次释礼义。《礼记》云:「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乐不节。」又云:「礼者,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设之不当,犹不备也。」、「余」下,如上所引,皆彼文也。「古」下,三、斥局。言「通诸」者:一、礼训于理,不唯在拜;又,如上九礼,岂止拜手,知非局矣。「不」下,示略。广在《归敬仪》中。
【疏】众圣非一,谓「诸佛」也。致敬教主,所以通者,显道无二,齐须同敬,故兼诸佛也。又下列七佛,即通奉敬。若准流通,三世齐礼。
次释所敬,佛宝中,初文。上二句牒释。「致」下,释通敬意。余宗戒本,但归释迦,独今《四分》,徧敬诸佛。「道无二」者,通而为语,自行修证,化他权实;别论今意,释尊制戒开遮重轻,并观三世无异辙故。「又」下,据前后序,释上诸义。
【疏】问:「教是小乘,无现在佛;文所列者,乃通过、未?」
答:「此宗大乘,如《羯磨疏》。光律师判非是小乘。故《戒》下云『现在诸世尊』,斯文良证也。」
释疑中。初问意者。以今小教,但明大千世界,释迦一佛,以为化主,无余佛土;文通诸佛,义实乖宗。故须会释,即指前引。答中,初正答。「此宗大乘」者,即「分通」义。指「如《疏》」者,彼约五义,以显分通:一、沓婆回心,二、施生成佛,三、相召佛子,四、舍财用轻,五、识了尘境。如彼广之。「光师」下,据他判。「故」下,还引流通为据。
【疏】上以「稽首」通敬余二,名为「及」也。
次释余二。
【疏】「法」如上解。
法宝中。指「如上」者,见释名中。
【疏】「比丘僧」者,揽假成用也。「比丘」者,梵天本音名为「苾刍」,传之讹伪,故致斯耳。
僧宝,初科。先示僧体。人无自体,五阴合集,号假名人。阴本无用,假人有用,总四人假,以为僧体,故云「揽假」。四人和聚,能办前事,故曰「成用」。比丘是别,揽别成僧,故两列之。「比丘」下,标名。《业疏》云:「或云煏(音阙)刍。」
【疏】此方无人,以三义译。一曰「怖魔」,或令魔怖。遵修三行,出三有也,由此义故,名之为「僧」。故《五分》云「为解脱出家,名为僧也」。二曰「乞士」,有二义故。上则乞法以练心,下则乞食以资身。得法奉持,验以四教;受食观厌,须离五邪。广如常解。三曰「破烦恼者」,欲使依名思义,顾瞻有本,不至流俗,唯欣出要。故云「于我法中,怏修梵行,尽苦源」也。
义译中,初科。上二句标示。「一」下,别释,初义两别。「怖魔」者,明其本志;「魔怖」者,约其功行。「魔」有四种:天、阴、恼、死。「遵」下,通释二名。「三行」即戒、定、慧。「由」下,结名。「故」下,引证。此释「比丘」,皆云「僧」者,以众假别成,故别从众号。次义中。「乞」即求义。「法」是道因,「食」乃道缘,因正缘傍,故分「上下」。「得」下,明二皆从正,方成此目。「四教」,即《涅槃》四依:一、依法不依人(初令依法,谓不以人废教),二、依义不依语(二拣依教,不以言害理),三、依智不依识(三拣依义,不以情碍智),四、依了义不依不了义(四拣依智,不以权妨实)。此四辨决邪正,行者依凭故。「五邪」者:一、为求利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说己功德;三、高声现威;四、说己所得,激动令施;五、为求利养,强占吉凶。后义中,初句示名。「欲」下,显意。「依名」是闻,「思」义即思,「顾瞻」下是修:由此一名,克全三慧。「顾瞻」即观察,「有本」即烦恼。「不至流俗」者,弃舍世乐故。「欣出要」者,高慕圣道故。「故」下,引证,即佛以「善来」度人之词。初句生正信,次句修因,下句证果。「苦」是生死,「源」即烦恼。
【疏】又解:在因,名「怖魔」、「乞士」、「破烦恼」也;在果,名「杀贼」、「应供」及「无生」也。相对转胜,故殊绝也。
对果中,初文。果号阿罗汉,亦具三义,翻前三因。「杀贼」者,二惑尽故。「应供」者,是真福田,德堪物供故。「应」字平呼,谓相应也。「无生」者,苦报永亡故。因名己胜,果号复胜,故云「转」也。
【疏】问:「乞法练神,何不至果?」
答:「如筏喻者,渡已不乘;药为治病,病亡药遣,若不除药,又成深病。止得就因。形有资待,若从果德,应为物供。乃至因有惑可破,果无惑可生,例而知也。」
问中。以因分二义,果偏对食,故问释之。答中,初明法不至果。「筏、药」二喻,以显至果,因法无用。「形」下,重示余三,因必至果。「乃至」者,略前「怖魔」。魔如怨贼,因中怖之,果上已杀。谓断尽烦恼,不受后阴,永无死苦,天魔反惧,义同杀也。
【律】今演毗尼法, 令正法久住。
【疏】次解第二归敬本意,初句明意,后句明益。
次释半偈。
【疏】说非过未,传显当时,故曰「今演」。此谓能弘之缘也。
明意中。「能弘缘」者,今指说时,演属说人,二竝缘耳。
【疏】「毗尼法」者,谓所弘之教也。「毗尼」翻「律」,「律」训为「法」,转释取义,令易解也。
释毗尼中。「所弘教」者,即指《戒本》。名义齐列,故云「转释」。
【疏】如《母论》云:「毗尼名『灭』,灭诸恶法,故曰毗尼。」所灭有七,谓犯、诤、烦恼、比丘及尼、少分、一切处也。二百五十戒,为少分也;净戒、心、慧、微细戒者,是一切处也。
引文中。《母论》先示名。彼云:「毗尼能灭不善根(息诤),能灭障法(三世三障),能灭五盖恶行(见行惑业),名为毗尼。」今以「诸恶」一句总之。「所灭」下,列相。初、言「犯」者,方便趣果,污体成罪故。《论》云「从犯毗尼,出罪毗尼」是也(由犯成罪故)。二、「诤」者,如四诤起,七毗尼灭,《论》云「能灭鬪诤故」。三、「烦恼」者,《论》云「能断烦恼故」(有本改为「毗尼」,误也)。四、「比丘」。五、「尼」者,即二众不同戒。六、「少分」。七、「一切处」。「二」下,别点后二,非出彼论。戒实无量,且据数作,为持犯蹊径,故云「少分」。「净戒」即别脱,「心」即定共,「慧」谓道俱。「微细戒」者,总上三种。别脱微细者,谓《戒本》之外,八万无量尘沙制也。
【疏】如上「灭」解,但是对治所除。至于相翻,如上解是。
会名中。上二句出《论》意。上之七种,总括为三,一诤,二惑,余皆属业,竝是「所除」。此明论家随义释名,不当正译,暗点古师所据之失。下二句总归今译。「如上」即总义中。
【疏】又如《明了论》,毗尼有九义:
一者,比丘毗尼,如「故出不净」等;
二者,比丘尼毗尼,如「独行戒」等;
三者,二部毗尼,如所学婬、盗等;
四、罪毗尼,如八缘起所生,对治得灭;
五、惑毗尼,如三界五品惑也;
六者,有愿,如沙弥十种学处;
七者,无愿,如白四竟,诸戒并起;
八者,时处,如边地受五,得数澡浴,中国不得;昔用三归,今时不得;热时数洗,寒时不得等;
九、一切处毗尼,如杀、盗等,一切时处皆应共学等。
《了论》。初二即二众不同戒。三即同戒。
四中「八缘起」者:
一、有罪从身生,不从口意生(如不闭户,共非大戒眠等);
二、有罪从口生,不从身意生(如善心为女人说法,过五六语等);
三、有罪从意生,不从身口生(如心地诸罪);
四、有从身口生,不从意生(如善心为男女作婬使等,谓媒嫁也);
五、有从身意生,不从口生(如故出不净等);
六、有从口意生,不从身生(如染污心对女人说婬欲语等,谓麤语也);
七、有从身口意生(如有染污心,为男女作婬使等);
八、有不从身口意生(如先对人说大妄语,彼人不解,此人已对治三方便,后时彼人若追解其语,此人即得波罗夷罪)。
五云「五品」者,《论》作「五部」。旧记准《发智论》云:「见苦所断结,集所断结,灭所断结,道所断结(别示见惑),修所断结(总示思惑)。三界各有五部,成十五部惑。」、「有愿」者,具戒方便故;「无愿」者,已满足故。八中,《论》作一处,《疏》加「时」字。「如」下,明处;「昔」下,明时。此二并约「受」、「浴」显相,余事准说。
【疏】据此九位,罪、惑两种「灭」义以明;余有科条,并从「法」也。又解:「罪惑对治,事理多途,若非律教,何得诠别?故通归『法』,方显彼此也。」
示名中。先约两判。「又」下,指归一义。初示化制相滥。事行治「罪」,理观治「惑」。事则篇聚重轻,理有性相等别,故云「多途」。「若」下,明律能简别,故彰「法」义。
【疏】二、解演布益中,由上传持,正法兴显。
明益,略释中。蹑上显意。
【疏】问:「会正之极,勿过明慧,如何久住,偏约毗尼?」
问中。据论断证,慧学功高,文偏指戒,假问以释。
【疏】答:「明义不同,各有兼正。据理深浅、能治功用,戒律指事,伏业方便,故劣明慧;若就住持、建兴三宝,则律为胜。由世随相有,律附缘生,亲成大用,故文云『以众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也。又约根条,定慧不及,自不能起,必由戒生,如《经》『依因此戒生定慧』等。教据斯义,故弘演之。」
答中。初通示,「据」下,别释。先约断证,推慧为胜。「若」下,次约住持,以明戒胜。初正示。真理体寂,非证不知,外无表示,住持义劣;律相昭显,故独标胜。「由」下,释所以。初句示世谛随事,对理体空,故言「相有」。次句明教依事立。「缘」即事相;止作二行,竝假众缘以辨成否。下一句正显功用,谓众别两行,生善灭恶,内轨道众,外发俗信,维持光远,功由于此,故云「亲成大用」也。「故」下,引证,即「律序」偈。显示久住,全由众法,律藏独胜,文据甚明。「又」下,次约根条,义如卷首「教兴意」中。「教」下二句,总结二意,对合文旨。
【疏】所以《善见论》中佛告阿难,有五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师;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中国十人、边方五人受具;四、乃至二十人得出罪;五、由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广文如彼。
引证中。《论》出五法,初是约教,后四从人。二、五相滥,约义两别。但二取知法之能,五约延时之久。三、四二种,受随分之。
问:「所以住法须『五人』者?」
答:「除出僧残,余皆可秉。四人虽体,不辨边受。受法不行,僧宝永绝。道假人弘,由僧绝故,佛法无托。苟阙斯人,法皆覆坠。」
「五千年」者,有二:初五千年中,一千年得三达智(通三世故),二千年得四果,三千年得三果,四千年得二果,五千年得初果;第二五千年,学不得道。万年经书灭尽,但剃发披袈裟而已。愿诸后学,竭力护持。但得五人,是名「法住」。末世虽多,但知剃染,戒德不修,律范安识?岂能令法光显于时?况二千年,尚得四果,去圣未远,但不䇿勤;必有勇进,何患不及?请观圣论,退而省之。
【疏】良由一闻行教,信而奉遵,业非外倾,定慧内发,远近两果,无不思怀。引生后进,永隆万载,故为久住也。
出所以中。初明修因慕果。下云「近获人天,远成五分」,此为「两果」。「引」下,明相传不绝,显「久住」义。
【疏】然此归敬一行偈文,戒本或无者,但是后人妄减,非是梵本略之。通捡诸部戒心卷首,皆明归敬。考文约义,理必具之。岂得径叹戒功,前没三宝?辄增劝信,谁能奉行?故知引者是也。昔人谓「同大律」,或且标异前弘,删略伤甚,为过久矣!
斥略中。即愿师集本。文相有四。初、明减略。「通」下,二、取他宗,例决《十诵》、《僧祇》、《五分》、《解脱》,四本皆然。「考」下,三、约义斥非。彼本卷首便云「戒如海无涯」,故云「岂得」等。不列三宝,无所禀承,故云「辄增」。「故知引是」者,取觉明、慧光二本也。「昔」下,四、出古除意。上句明简广律,下句明异他本。「前弘」即上二本。「删」下,结责。(有本「大同」字倒,又多「于」字,「或且」误作「戒」字。)
【律】戒如海无涯, 如宝求无厌, 欲护圣法财, 众集听我说。 欲除四弃法, 及灭僧残法, 障三十舍堕, 众集听我说。 毗婆尸、式弃, 毗舍、拘留孙, 拘那含牟尼, 迦叶、释迦文, 诸世尊大德, 为我说是事, 我今欲善说, 诸贤咸共听。 譬如人毁足, 不堪有所涉, 毁戒亦如是, 不得生天人。 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中者, 常当护戒足, 勿令有毁损。 如御入险道, 失辖折轴忧, 毁戒亦如是, 死时怀恐惧。 如人自照镜, 好丑生欣戚, 说戒亦如是, 全毁生忧喜。 如两阵共战, 勇怯有进退, 说戒亦如是, 净秽生安畏。
【疏】就第三段「戒如海」已下,广陈体相。上演毗尼,虽久住益,未委住持有何体相,引文成证,深有远趣。
第三,释九偈,初科。蹑前生后,寻文可见。言「引文证」者,偈词始末,显相劝信,并依诚教故。
【疏】就分为三。
初一偈明戒德宗体,弘广引生,能为圣道之因基也。
虽列本基,业理微隐,自非假相,无由生解,是以第二「欲除四弃」下三偈,略举篇聚。结说有人,则表行相有承寄也。
上乃教明,未详持毁,纵欲承遵,恐徒疲顿,故次第三「如人毁足」下四喻五行,明持毁、得失、众别之行。
此之三位,统收义尽。何以知邪?前明戒德,宗体所归;次明戒相,生行缘境;后明戒用,结成本业。
科文中,初段。云「宗体」者,宗即戒法,体谓受体。此据已受之人,纳法成体,故云「圣道基」也。「弘广」即指海喻,「引生」即如宝喻。「虽」下,叙次段。初句蹑上,「业」下发后。「业」即戒体,造作成故,号为「无作」。非色心相,道理难见,故言「微隐」。「略举篇聚」,即「欲除」下一偈。「结说有人」者,即「毗婆」下一偈半。(有本「则表」下多「持」字。)「有承寄」者,即「我今」下半偈。「上」下,叙第三节。初二句蹑前,「纵」下,起后。「四喻五行」,前二行是一喻,后三行各一喻。又前二别行,后二众行,如下委释。「此」下,总示。初明「法」、「体」,次即「戒相」,后是「戒行」,则知此段备叙四戒。「宗体」是教行之本,故曰「所归」。「戒相」所列成犯「缘境」,为成二持,故云「生行」。「戒用」即目戒行。「用」谓功用,非行不彰,从功表行,故云「用」也。「结成」谓行心造作。「本业」即二持善因。因能感果,故云「本」也。或通持犯、善恶二业,彰戒功深,持益毁损。
【疏】就前体中。上半喻陈,明清恶生善之德也。下半举益劝听也。
牒释初偈。
【疏】就初喻意。戒旨深远,浅识未闲,故借近事以况斯理。
喻意中,初文。「近事」,即海、宝。「况」,比也。「斯理」即上「戒旨」。
【疏】有人云:「诸方类聚,各有偏习。故天竺恒言多涉譬喻,此方不尔。」
今解不同。《诗》有六义,比、兴存乎。睢鸠、葛藟,事微喻大。何得偏指,推委华胥?
次科。先出彼意。上二句叙人处不同。「诸方」且指华、梵。「类聚」谓人物同处。下二句示偏习之相。「今」下,显非。《毛诗序》云:「一曰风(刺上化下曰『风』),二曰赋(布义曰『赋』),三曰比(取类曰『比』),四曰兴(感物曰『兴』),五曰雅(政事曰『雅』),六曰颂(成功曰『颂』)。」、「睢鸠」即鸟名(「睢」,匕余反),会雄雌有时,不淫于色,诗者用比文王后妃之德。《诗》有五章,第一卷首,此不烦引。「葛藟」(力轨反),菜也,生于水边,刺平王周室道衰,弃其亲族。葛藟生于河之厓,得其润泽,长大不绝。兴者喻王之同姓,得王之恩施,以生长其子孙,今乃不顾,反不如彼葛藟矣。《诗》有三章,出第四初。《关睢》正夫妇,《葛藟》正亲族。此二皆王者为国之本,故云「喻大」。「何」下,结责。
【疏】就喻有二:初明深广无涯、性不纳秽喻;次明能出众宝、使求无厌喻。
【疏】言「戒如海」者,海为众流所归,戒为众善所集。体周法界,故曰「无涯」。清澄离染,性不容秽。《律本》所明,意存后解。戒文所述,但举「无涯」,具兼之也。
次科,深广喻中,初文。二释:初、周徧义;二、离染义。「众善」即世出世间凡圣行业。「体周法界」者,就境示量也。「律」下,会释。初指「律序」,彼云:「譬如有死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漂,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此即但有「清澄」一义。「戒」下,会今文,谓文偏而义具。
【疏】然「涯」之一字,世滥者多。或「山」下安「厓」,则山边险处;若「水」右安「厓」,则水边畔际。今喻海界,不可兼山。或名为「仪」,傍通非正;楚夏之异,何得妄言?应从改正,「五佳反」也。乃是世语,随俗无过;脱经学识,不涉上迷。
次科,初定字体。字、义两别,不可相滥。「或」下,正语音。「楚夏」,谓南北音异。「佳」字音「街」,则与山「崖」字别音同;今时略韵,亦通「厓」字。「乃」下,示意。上二句遮情,下二句劝学。「脱」,犹或也。
【疏】二、如宝喻中。「宝」为世重,「求」得「无厌」。欲明戒海非但清澄,兼生道品,三圣所重,故言「宝」也。常行志求,无时暂息,故去「无厌」也。
次出宝喻,正释中,初科。「道品」者,约行次第,三十七品(广如《事钞》)。约人进位,大小贤圣。
【疏】然戒宝丰积,赡周生类。故使前圣果圆,后贤因满。引生来业,展转住持,众生无尽,戒宝无竭也。据文,能求之怀也;从义,所求无限也。
次文。初句明体量之广,欲句显被物无遗。「故」下,示无穷之益。「前圣」、「后贤」,并通三乘。上是自行,「引」下,明化他。「来业」谓戒善功德。法体常住,在人所兴;人相继接,法何有尽?有同世宝,滋长无穷。「据」下,合文意。偈云「无厌」,正约「能求」;然由「无限」,故使不厌,以示此科「从义」释故。
【疏】又宝有二能:一、现除贫苦者,显戒现止业非,能感名利,交免三涂之贫苦也;二、资成形命者,显戒近获人天,远成五分。斯益既厚,故「求无厌」。
三中,二义。初句标喻,「显」下,法合。初除现生贫苦,止恶积善故「不贫」,人天圣道故「无苦」。「交」,俱也。次义中,标喻法合,亦如上分。凡圣两报,由戒资成,世出世别,故分「近远」。「斯」下,双结。
【疏】问:「如经论说,海喻多种,今此偈中止列二者?」
问中。「多种」者,海有八德:一、渐深渐入;二、潮不过限;三、不宿死尸;四、百川来会,无复本名;五、万派悉归,而无增减;六、出众珍宝;七、大身众生所居;八、同一醎味。《戒本》上句可配初德,次句对第六,旁兼「清澄」,即是第三。欲显戒文出二之意,故问申之。
【疏】答:「作者知时,明喻举要。初明深广清澄喻,显说戒仪专被行净,如有纤过,非听说之仪也。是以今初开宗,即明简众喻。众成由行,能怀圣宝,故次辨求无厌喻。此二摄化始终,余非要务,故略不叙。」
答中。初叹美部主。「初」下,次正申所以。前明「无涯」喻,「深广」、「清澄」,兼含两义。「众成」下,次示「求宝」喻。「此二」下,正通来问。前喻众行,后喻自行;说戒摄僧,要唯此二故也。
【疏】就法说中。初举喻益,劝护圣财;后明体不虗圆,必假说听之力。方便摄持,名之为「欲」;对治行成,非缘不起,名之为「护」。戒德内充,资神养圣,目之为「财」。「财」即道品,恐滥于世,故云「圣法」。合上「宝」也。
次法说,劝护中,初文。「欲」、「护」二字,即是能持始终二心。「神」即心神,「圣」谓圣道。
【疏】所以不合初喻者,前显戒体,量周无际;后显多宝,充足所求。求在无限,终从戒海,故所出之宝无穷,则知能生之海无际。是则圣财通于三道,欲护听众,亦被三乘。若作此解,具兼两喻。
次科。初征起。「前」下,正示。意以「所出」之多,足显「能生」之广,故但合「宝」,即兼「海」矣。「是」下,点前圣财不专戒学,方显出生无穷之义。「三道」约法,谛、缘、度也。「三乘」约人,可知。「若」下,结示文旨。
【疏】说戒明约,非别所弘;既同奉行,义无不集。故云「众集听我说」也。
说听中。别人对、念,无人曲开;文从本制,故云「非别」等。「约」,即制也。
【疏】上叹戒体,无际无厌。愚夫迷旨,非不迟疑。故次第二,列相显示。
次释三偈,初科。上二句结前。「无际」、「无厌」,即指二喻。
【疏】就分为三:初一偈,举列广教,劝信修舍;次一偈半,引佛成证,结说有由;后有半偈,显己承传,劝受听说。
次科,总分中。「修」谓履善,「舍」即离恶。「结说」者,「结」谓总括七佛,「说」即剏制广教。佛不说广,偈云「说」者,即是「制」耳。
【疏】就初文二:前之三句,广教戒相灭恶之功;下有一句,举功劝听。
【疏】「欲除四弃」者,举此教本,能防未非,应起不起,名之为「除」。非谓已犯,而说除摈。假名比丘,方便禁警,使初篇业,冥伏不起,名为「欲除」。所除是何?即「四弃」也。而言「法」者,法义极多,今取能成犯缘,故云「法」也。
释四弃中,初正释。「非」下,遮滥。「假」下,重释。内凡已还,未见真理,无实德故,通号「假名」。初果已去,名「真实僧」。「冥」犹潜也。「法义多」者,如「自体」、「轨持」之异。「今取」等者,谓诸戒相各列「犯缘」,具则成犯,揩式轨定,犯由缘辨,故曰「能成」。即二义中轨持解也。
【疏】若据义收,「灭」、「障」、「除」、「遣」,随言皆得,莫非离过而为本也。
总示中。以文列三篇,三名别对,恐生局计,故总示之。文无「遣」字,义类无异,故通举之。
【疏】初篇既离,行本得成,若不净捡二篇,众法难立,故名「灭」也。
【疏】上具戒行,不显威仪,则形心不净,众法无托,故当静缘,令非不起,是曰「障」也。
次释残、堕,皆蹑前义势,发起后文。并云「众法」者,对今说戒,当机要故。
【疏】既已识相,依说须行,故又劝听也。计初一劝,义则兼通。但以末世钝机,情多浮滥,圣所制禁,凡所常行,恐未志奉,妄有轻忽,故又重劝。
释劝听中。初牒释,「计」下,明重意。初二句指前偈,「但」下,申所以。专念曰「志」,遵行曰「奉」。说本为行,非闻不晓,惑重信轻,故频加劝。
【疏】问:「戒行之本,具通轻重,何故但举三篇?」
问中。以《戒本》五篇,不具列故。
【疏】答:「灭恶之戒,通摄五篇,且列上三,余盖存略。又解:『初三「戒」摄,下是「威仪」,且举纲领,故不随事。』又云:『今列篇相,正存听说。序中所为凡有二人:专精不犯,非治所科;犯已从灭,法唯三别,初篇非数所摄,虽忏终不成僧,二篇唯是众除,三篇同对别舍。广教具含二净,义须列相示之。』」
答中三释。初文略释,可解。次、约提纲释。戒分列二,不明偷兰;威仪标一,不显余三。故云「且举」等。三、对忏法释。初示列相;「序」下,约人释义。「序为二人」者,文云「犯者应忏,无犯默然」故。初专精人,因而先出;次犯忏人,正释今文。犯虽有五,忏但分三。提舍、吉罗,并对首悔,故同一位。若论初、二,同是众法,但初不复本,次局二十,故分二位。又据下三,约说,三、一有异;望人,对别是同。「二净」即前「二人」,初人持净,次人忏净。
【疏】第二,「毗婆尸」下,明能说教人。就文分二:初一行偈,列教主之名;后半偈,结人以成法,表无虗演意也。
释次偈半,教主名中。
【疏】若依《增一》,初佛百年前说略教,后方说广;如是后佛八十、七十、六十、四十、二十,及至释迦,十二年后,方制广教。
初文。七佛说略,年数第减者,以钝根渐多,禀略渐少故。释迦中,「制」合作「说」,五年已制故,或可制弟子说,义亦无妨。
【疏】问:「如《律》文云『第三、第五,二佛唯略』,《经》说何通?」
答:「适化无方,随机隐显。斯乃圣心布教盛衰,非凡所谋。《律》隐二佛之广,生请制之由;《经》陈七佛之通,表化仪之相。未可偏执,五过自生。」
问中。「律序」,舍利弗请佛制广,问言:「何佛法得久住?」佛言:「毗婆尸等四佛法得久住,以制广故;毗舍、那含二佛法不久住,以不说广故。」则与前经相违,故举问以会之。
答中,先叙难测。「无方」,犹言不定。「盛衰」谓律明住灭。「谋」谓图度。「《律》」下,显经律之意,各据一端,机见有异,未可和会。「五过」出《成论》,谓迷名生法痴,随文增五失: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诳人;四、谤法;五、轻于圣法。
【疏】问:「文中唯引过去,不明现、未者?」
答:「往佛有教可传,师资成训,劝信易立,所以引之。现、未无教,无由生信。」
次问中。佛在六为过去,灭后七皆过去。答中,初答唯引过去,后答不明现、未。现佛化他方,教法不被此;未来同此土,教法复未设。望今现无,故云「无教」。
【疏】问:「序文阙于现、未,何故流通具明三世?」
答:「各有其致。『戒序』将弘圣教,恐时不奉,故引已起之教,成劝信之由。流通泛引戒益,必行会圣。圣不虗会,三佛皆行。因教圆德,无不果满也。」
第三问中。欲伸前后出没之意,故此问之。
答中。初句通示。「戒」下,别释。初明今阙。「时」谓时机。「流」下,次彰后具。「泛」,广也。意明序首劝信,过佛教成,有所信故;流通显益,可通三世,彰益大故。
【疏】释七佛名,如略教解。
【疏】就结人成法中。七佛非一曰「诸」,宇宙无上曰「世尊」,行满位高曰「大德」也。「为我说是事」者,引上广教,被下世机,定非私传,闻必至圣。此则显己承习有由,何得不奉!
结人中。「宇宙」者,俗典但指天地之中,今则必通大千境内。「行满」者,三祇累积;「位高」者,众圣中尊。「引上」释「是事」,「被下」释「为我」。「显已」即说戒师。
【疏】文中分二。初句,上有所承,今将绍续,如教而谈,云「善说」也。若为名利,无益而传,则是绮语,非义所摄。下句明说,说必被人,忍乖法仪,故又诫劝。赞美传习之宾,故曰「诸贤」。谛受无倒,故敕之云「咸共听」也。
三承传中,初科。文阙牒章,分句孤起,疑是写脱。上句前释「我今欲」。「如」下,释「善说」。下约「绮语」,反显「善」义。下句中。初叙重意,望前二劝,故云「又」也。「赞」下,牒释。「传习宾」者,即目听众。「敕」,诫也。
【疏】如经论中,大小两乘俱有贤圣,并约道业有显、晦也。据翻,从俗释训:「贤」者,多才行也;「圣」者,无不通也。斯并约事为言,全乖佛义。有暇广之。
次文,初约佛教。大乘十住、十行、十回向,名三贤;十地,名十圣。小乘外凡有三,内凡有四,名七贤;初果至无学,名四圣。「道业显、晦」者,一往以分,圣显贤晦;然贤圣中,次第浅深,自有显晦。「据」下,示俗训。谓翻译时,依此俗典。《礼记》中,才智倍人曰「茂」,倍十人曰「选」,倍百人曰「俊」,倍千人曰「英」,倍英曰「贤」。《白虎通》中明圣人者,谓「道无所不通,明无所不照,闻声知情,与天地合德」也。此二皆从世智为名,故云「约事」。异上佛教所明行位,故云「全乖」。「有」下,示略。此谓偈中「诸贤」之语,称美时众,必据佛教修行之人;名滥俗儒,故此简别。
【疏】第三段中,「如人毁足」下,广张随行。行法乃多,举要众、别。所以尔者?众无别众,揽别以成;别无恒别,行立成众。故托斯二以持正法。就文四喻,前两寄别行以生喻,明损益以诫持;后二寄众法以生喻,明净秽以诫说。此则初行、后教,生成义顺,一途之释也。
释后五偈,分科中。初叙立科意。「众」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说戒;「别」即自行。随行虽多,众别收尽,故云「举要」。「所以」下,释须二之意。此明众必假别,能成众;二行相关,故须双举。「故」下,结成文意。「就」下,分文。初二喻并言毁戒,即是「别行诫持」;后二喻皆明说戒,故为「众行诫说」。「此」下,合示。若据常途,因教生行,则教先行后;此明行具方成众法,则行先教后,故云「一途」也。
【疏】就初两喻,即为二意。初以戒为身足,喻止持也。一形所托,必凭足而游涉;万行所资,要藉戒而成立。如《经》所明「若无此戒,功德不生」也。后以戒为车轴,喻作犯也。御者所持在轴,轴壮而辖坚;行人不坏于本,亦业全而戒具。反则违本,如文所诃。总解意也。
释前二喻,分示中。「身足喻止持」者,此约义科。据下附文,则前偈喻止犯,后偈喻作持耳。「车轴喻作犯」,就文判也。「业全」则受体无缺,对上「轴壮」;「戒具」谓随行不违,对上「辖坚」。「如文诃」者,即死时恐惧也。
【疏】次释前喻,喻分两偈。初约止犯之损,令观过生厌;后约作持之益,举乐果生欣。
身足喻中,初偈。
【疏】就初分二,上喻、下法。
【疏】释文云:「毁行之士,名曰『如人』;内无明略,外有愆失,名为『毁足』。戒品既坏,世乐尚亏,何况道果而有登趣?故曰『不堪有所涉』也。」
别释中,初科。「明略」谓智谋也。「世乐」即人天也。
【疏】就法合中。两对相晓,依文可解。
法合中。上喻已释,故但略指。据喻言通凡圣两果;法中举凡,意在况圣。
【疏】次解作持偈文。上半明人、天两果,举劝修因;下半明胜果所尅,必假良因,义须守护。文相甚易,未劳解也。
次作持中,初文。可解。
【疏】问:「上云『戒兴存道,本非为福』,今偈所劝反彼,何邪?」
问中。引前「教兴」作难。
【疏】答:「上已略开,今重广叙。元制为道,诚如圣言。但为闻教之机,时含利、钝。钝者引以世报,权示化城;利者以慧资成,便至宝所。斯并随机设化,当寻本据。若执戒为真道,道则戒结所收;唯戒极高,复是见取所摄。为乐持戒,翻成秽染。如《百论》中难陀之事,至时长引,取悟于心。」
答中。大论戒律,不出二义。一、本如来出世之意,三归五戒,下至微善,无非为道而作弄引;过分而谈,二乘圣果,尚非本怀,岂以世乐而评圣旨?此约教本也。二者,二乘圣道,必由戒克;人天两报,戒、见二取,秽污谄诈,持奉多途。此约机缘也。若了斯意,则教门同异,无不会通。初二句指前标后。「元」下二句通前兴意。既云「元制」,即教本义。「圣言」者,即指前引「为调三毒」等文。「但」下,正释今文。而云「利钝」,即约机义。应知今序,且被钝根;下流通中,利钝双被。「化城」「宝所」,出《法华经》。彼明如来施权说小,如以化城暂令止息;至后显实,喻至宝所获珍奇。今借彼喻,会通今教。凡圣两报,言同意别,思之可见。「斯」下,双结。上句结成今意,下句指归前意。「若」下,明背道过失。初即二种利使。「为乐」下,即明污心。「《百论》」者,彼云「乐报有二,一者生天,二人中富贵。若持戒为求生天,与天女娱乐,若人中受五欲乐」,乃至引阿难语难陀偈云:「如羝羊相触,将前而更却。(羊鬪欲前而退。『羝』音低,牯羊也。)汝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持戒如将前,为欲如更却。)身随能持戒,心为欲所牵,斯业不清净,何用是戒为?」
【疏】上解止犯、作持竟。
结示中。欲发下问,故在此结,不当前后。
【疏】问:「上云『身之所假足喻止持』,及释文中乃论止犯。斯则持犯同门,如何分判?」
问中,初牒前相违。「斯」下,正难。持犯行别,善恶业殊,不宜同门,故以为难。
【疏】答:「持犯止作,事通前后。望戒全者名止持,无心摄护名止犯,励意防慎名作持,具缘造非名作犯。据此以论,随事始终皆二持犯,余如后解。」
答中,初二句通标。若据持犯,心境体异,非可同时;但心起不常,善恶相闲,故约「前后」,可得兼明。「望」下,别示。随举一戒,并具四行,则持犯同门,于义无失。「据」下,结指。「随事」,「事」即戒也。「始终」即前后。「皆二持犯」,即止作四行。故知后从犯释,则贻毁戒之文;前约持科,欲示兼通之义。「余」下,即指卷末持犯中。
问:「文既明犯,那用持科?」
答:「此由《序》中阙止持喻,故约义科,如下点示可见。」
【疏】次解作犯喻中,上喻下合。
【疏】假名行者,执持圆戒,学调伏心,名之为「御」。御摄三业,将游尘境,名之为「入」。五欲之贼,能劫善财,使沈恶趣,名为「险道」。纵放身口,随境不禁,名为「失辖」。辖在二轮之表,犯必两业之门故也。无作戒善,万行所凭,名之为「轴」。身口辖失,定慧轮摧,戒善便丧,故如轴「折」。如上诸损,智者怀悲,将趣三涂,义无欢泰,故云「忧」也。
作犯,明喻中。车喻多种:执御之人,喻能持心;两辖喻身口二业,即是随行;二轮喻定慧两学;横轴喻本受戒体。初配上句。「圆戒」者,具足体也。「沈恶趣」者,举果显因也。「纵」下,配下句。辖是括轮之物,在轴两头,括束于轮,故云「二轮表」也。「两业」即上身口。
【疏】次合喻中,上句合九字,下句合一字,可知也。
法合中,初科。分句对字,在文易解。
【疏】问:「毁戒业非,何人不畏?岂待终时,方生恐惧?」
次科,问中。欲彰部主知机之意,故特征之。
【疏】答:「人怀愚智,持犯兼之。『律序』具彰,今更为引。智士觉过,寻知厌荡。愚夫纵罪,初无改悔,身心强健,放逸刑科,要至死时,方生怖畏。以色力痿顇,神虑无归,自知佛贼,赃状业现,苦具将临,何得不畏?是以律主悬知,浊世非死不忧,故举劝持,无令后悔,悔无及也。」
答中,初通标所被。即《律》文云:「有二智人,有罪能见,见罪能忏;有二愚人,有罪不见,见罪不忏。」愚智两机,俱通持犯,故云「兼之」也。指「《律》序」者,彼偈广列持毁得失,今略引云:「如师子虎吼,醉者不恐怖(醉喻愚人);小兽声虽微,醒者闻即惧(醒喻有智);如是三垢人,一切恶不惧(合上半偈,三垢即三毒);智者于微恶,常怀于恐畏(合下半偈)。」、「智」下,二、正释。初叙智者知过必改,不待苦劝。下明愚人遭苦思悔,正显文意。初明生怖。「初」犹都也。「以」下,释所以。「痿」谓困顿,「顇」谓瘦顇。内无实德,假冐形仪,妄受信施,侵坏正法,故云「佛贼」。刑赃露则刑戮将加,恶业现则狱报即至矣。如《大论》云:「持戒之人,命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反知毁盗,宁不怖耶!学者临文,宜应内省。其有死而无悔者,则教所不救矣!「是以」下,出制作之意。
【疏】准上据下,应有止持有益喻。翻犯明持,可以相领;有无互现,未可齐观。
辨阙中,初文。「准上」者,前二偈止犯作持;「据下」者,后两喻各具二行。上下既具,可验此阙。示意有二:上据相翻,下约隐显。
【疏】寻中梵偈文,法喻自足,彼叶一偈三十二字。唯此方言,多少无准,或三四字,或五六七,节以声言,用为偈句。
次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贝多树叶以书经教,故言「彼叶」。又不论长行与偈,例以四字为句,八句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余并四句,则明传译有所阙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选》古诗,随人所撰,不拘章句。准知经律五七字偈,并随方俗,非本梵式也。
【疏】或寻「偈」字便训为「竭」,谓摄前散章,竭尽文义也。即反「偈」字,例「竭」音也。检诸字书,无可凭据,积习生常,何由顿晓?
二中,初斥释义。「即」下,斥反切。《字林》,作丘竭反;《毛诗》音义,去谒反;《汉书》音义,其逝反。故知音「竭」殊无所据。「捡」下,总责。
【疏】又寻翻经,古译则云「偈他颂」,今云「伽陀颂」。斯则「伽」「偈」两声相近,省略本故,后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为「颂」也。故今所翻无序之颂,则云「伽陀」,有序之文,便为「颂曰」,可以分也。
三中,先出古今不同。应法师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庐迦』,谓三十二字,此方当『颂』、『摄』。」、「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华梵。「故今」下,明两分。「今翻」谓唐翻也。「无序」即孤起偈,「有序」谓牒前重颂。此约华梵以分,义无别也。
【疏】上所解文,别行喻竟。
【疏】就解「众法教行喻」中,亦有两行。初举教为明镜喻,显作犯止持之人,准教立行,要由说、听之功也。后举教为神解喻,显作持止犯之人,内省智略,殷鉴净秽也。又解云:「前喻戒体,若毁若护,其果两成;后喻戒缘,若纵若防,其因两就。故篇聚双列,因果具含,意可见也。」
次众法喻,初科。由偈文云「好丑」、「勇怯」,通含持、毁,故以两喻各对二人。据后从文,合云「兵战喻」,今取斗战必用智谋,故言「神解」耳。「又」下,复伸一判。「戒体」即五篇根本。「毁」约究竟,「护」取行成,故云「果」也。「戒缘」即「兰」、「吉」方便。「纵」谓起心,「防」据警察,故言「因」也。「故」下,双结如上。
【疏】次解前喻,分二如上。
【疏】奉教两众,依常集听;以行观说,「如人照镜」。「镜」即教也。止持行成,能丧作犯之丑,令戒威严,名为「好」也;作犯之恶,能摧止持之善,名为「丑」也。斯并两托教镜而「生」;「欣戚」、「好丑」,因说而现也。
随释中,初科。「两众」者,持及犯也。「依常」者,黑白两半也。
【疏】下法合中,随对可知。戒善具足,则名「全」,致怀「喜」,合上「好」而「生欣」。遇缘坏行,则名「毁」,故怀「忧」,合上「丑」而「生戚」也。
合喻,可解。
【疏】就解「教为神解喻」中,法喻为二。
【疏】如譬所明,作持戒者,妙在方便,约止非缘,对境相陵,同「两阵」也。强弱相倾,如「共战」也。正智达过,明白无违,如「勇」者「进」也。痴堕居怀,无心遮约,如「怯」者「退」也。
次科,喻中。「约止」即能持心,「非缘」是所防过。能持、所防,则为「两阵」。「正智」等者,谓心强过弱,持心胜也。「痴堕」等者,过强心弱,非境胜也。
【疏】下法合中,「说戒亦如是」合初句。何以知耶?由说、听交对,愚智、勤怠彼此相违,如阵合战也。下句中,覩己行净,由持故成名「净」,是则戒净心「安」趣道,合上「勇进」也。怠惰不学,心昏境慢,止犯「秽」心,将邻苦趣,故常「畏」,合上「怯退」也。
法合中,初句。以说戒师提示过境,同集听众,随事观缘,故如合战。「愚智」约性,「勤怠」据行,即净秽二机,净勇秽怯,故曰「相违」。下句,对喻可见。「心安」是成因,「趣道」即慕果。「止犯」即不学无知罪。
【疏】何以得知?前喻作犯,文彰全毁,故知已起重罪也。后彰净秽,故知将兴轻罪。既不违教,是非莫知,随作恐犯,故云「秽」、「畏」也。
对简中。两喻配犯,前重后轻;在文颇隐,故特点示。「将兴」谓止犯之人,既无所晓,微细威仪,必多陵犯故。
【律】世间王为最, 众流海为最, 众星月为最, 众圣佛为最, 一切众律中, 《戒经》为上最; 如来立禁戒, 半月半月说。
【疏】次明第四「戒经弘益」中分二:初偈喻辞,后总法合、修说之仪。
第四显益,分文中。喻辞四句,是别列,「一切」下二句,即「总合」。「如来」一句,指人劝修;「半月」一句,至时合说,故云「修说仪」也。
【疏】就初四喻,即为四意。
【疏】「王」者尊胜,威德超众,喻戒住持,功高万善故也。然「世间」之王有三种异,谓梵、魔、轮。恐滥法王,故云「世」也。大「海」弘广,包括「众流」;戒善周通,德收众行也。朗「月」明空,除烦识妄;戒除业恼,见道知归。「佛」是法王,「众圣」师仰;戒是正行,九道崇之。
释喻中,列示有四。初、王喻又二。初、对合。「然」下,明简滥。「梵」王即色界初禅天主。「魔」王即六欲天主。「轮」王有四,金、银、铜、铁,金轮统四州,余三第减可知。海取二喻,「弘广」、「包含」,即前所引八德中二。月喻亦二。《涅槃》云「能除热恼」,即除烦恼也。破暗见道,谓「识妄」也。「戒」下两句,即对二喻。「业」谓七支,「恼」谓烦恼;「道」即谛理。「佛」中,「九道」,谓三乘六趣。
【疏】斯等四喻,世所同高,借以晓之,通明戒法。
【疏】问:「四喻显戒,其德尽不?」
问中。由通两释,各有其理,故问以引之。
【疏】答:「如来说法,义周无滞,略举近事,何得摄尽?」
初答中。上二句通示。「说法」,别指制戒。制戒之意,非止一端,岂唯四喻,而能尽理。故经律中,广有譬喻,如《钞.标宗》,寻之可见。
【疏】又解:「假以世喻,略收皆尽;一往统举,空、有所收。有中极贵,勿过王也;包纳水陆,勿过海也;光凉明暗,勿过月也;出有大圣,勿过佛也。纵有余类,窃比难矣。」
次答中,初总举。「空有」即真俗二谛,摄尽世出世法。今此四喻,不出二谛。前三并俗有,后一真空。故知喻戒,义无不尽。「有」下,别示。「明」犹照也。「出有唯佛」,此据理谛,化相、住持,则通世谛。「纵」下,结显。以超群独胜,无及于王;深广徧周,岂过于海;照迷济世,唯月难伦;凡圣尊崇,独佛无等。此外余物不堪为喻,故云「窃比难」也。
【疏】就后偈中,文分为三:初有半偈,总合上喻;次有一句,举法属人,明无虗制;后有一句,说教之时,非合上喻。
【疏】就初文中。「一切众律中」者,合明三藏所明群行,并有调伏业非之功,义称为「律」,律即法也。「戒经为上最」者,指今所演如上四尊,既同倾仰,闻何不奉?并谓三乘之夷途也。
法合中,总合有三,初释。以经、论二藏,通有「法」义,故云「义称」,明非本翻也。下句中,即约行根住持,二藏不及,正宗行要,毗尼不如,故称「上最」。「四尊」即前四喻所显四义。「既同」等者,显示序中推胜之意。「夷途」,平路也。
【疏】又解:但余二藏明律相处,皆名「众律」,故论云「随经律」是也。
次释。虽兼二藏,不取定慧。「论」者,未详何文。
【疏】又解:「一部律宗,虽明缘起、辨相、开遮、法聚等文,俱调身口,各有正仪,应同名『律』。但为非结正宗,不名为『最』;戒本一段,亲起行基,言约义周,摄僧斯要,故文所云『戒经最』也。」
后释中。「缘起」等者,即二部戒本,初明国土、犯人、起过、白佛,即「缘起」也;后有广解,即「辨相、开遮」也;戒本后有□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下,释众律。「但」下,释戒经为最。
【疏】然末世钝机,虽闻法胜,若非至圣所立,恐生疑慢,故重举人,释成法胜,是以文云「如来立」也。乘如实道,来成正觉,故曰「如来」也。过犯既兴,随便制约,故曰「立」也。法教所诠,为存止善,曰「禁戒」也。
次句中,初示意。前列七佛,故云「重举」。「乘」下,牒释如来之名,文出《成论》。真理平等,体绝虗妄,故云「如实」;乘履此法,出现利生,故得斯号,即真、应二身也。「过」下,释制戒。「止善」即「禁戒」义。
【疏】但以三乘既摄,必藉教成。故约晦望,折中之宜,时便为说。故曰也。
释后句中。初二句述意。上句示众同之制,次句明制集之意。「故」下,贴释。「晦望」即黑白两半。促则废业,延则浮慢,故曰「折中」。
【疏】问:「但言半月即得被时,何须重者?」
【疏】答:「月含白、黑两半故也。又但至半月,即须说之,故重言也。」
问答中。初约两半释。「又」下,约单就一半释,意谓双牒乃是连累无穷之语。
【疏】上解劝信序。下明第二大段:序、正、流通。约文为二:
始于「和合僧集」,下至「已说七灭诤竟」、「戒经中来」,正明广教行法;
二、从「若更有余佛法」下,至「有惭有愧」、「当于中学」来,明略教行法。
【疏】就此二教,诸门分别:一、解名门;二、定相门;三、所为门;四、前后门;五、相成门;六、时节门。
次释二教。
【疏】就初「解名」者。
【疏】何名「略教」?以佛初成道,将开化法。创起希仰,寄心无地。故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罪故,不得怀疑起谤。略陈教法,故曰「略教」。
初章,略名中。初标征。「以」下,正释。初二句示教兴之时。「创」下,明机缘已发。「故」下,明立教。「不」下,示名相。「不待犯」者,异广教故。「不得怀疑」者,谓若即制广,容生疑谤,知机制略,不得生故。
【疏】言「广教」者。由略名含,未晓前相,虽造诸非,不谓有犯。故须广张网目,收摄罪聚。钝根之流,闻便得解。因广说故,名为「广教」。
广名中。初标,「由」下,释。准前释略,亦应四节,但阙初时,广在略后,自可知故。初明违略,即广教机生。通禁三业,未列过相,故曰「名含」等。「故」下,明立教。「张网目」者,随事别制也。「收罪聚」者,科约篇聚也。「因」下,结名。
【疏】又此广名,略分三位,谓名、报、治也。
初、篇品等,以为名广,如初聚断头等。
二、狱苦相对,以为报广,如初罪生报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等。
三、摈悔有别,以为治广,如犯初罪覆故永弃,有悔尽形。
略教所诠,但举其网,未张此目,不名为广。
广相中,初总示。「初」下,别释。此之三位,皆通六聚,文中且据「初篇」示相。「篇聚」名如后释。「报」中,文列四重岁数,即堕燄热地狱。僧残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堕大叫狱;偷兰五十七亿六十千岁,堕嘷叫狱;波逸提十四亿四十千岁,堕众合狱;提舍尼三亿六十千岁,堕黑绳狱;吉罗九百千岁,堕等活狱。余如《事钞》。治广中,「治」含罚忏,文举初篇,「永弃」即灭摈,「尽形」即学悔。七九治法,通该六聚,如《钞.僧网》中。僧残已下,众、别悔法,广如《忏篇》。「略」下,对略结显。但此三种,在乎略教,蕴而未彰,故皆名「略」。
【疏】问:「广略二教,通被时机,佛初成道,何不顿说?」
问中。略是顿说,但问于广,意谓二教何不俱顿。
【疏】答:「圣人布教,义不徒然,药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说,止是无机。所以《善见论》云:『若满未起,辄先制者,生诽谤故。「我等出家,弃舍财色,于世名利无所希求,云何如来反以木叉系缚我等?岂谓善识世人心器?」又于佛说不生敬重,令法疾灭。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则知圣恩,如医破痈,待熟方举。』」
答中,初叙教主知机。时机多利,奉略无违,故云「无机」。「所」下,引证。《论》有二意,初明生谤,即止恶意。「我等」已下,出其谤词。「又」下,次明起敬住法,即生善意。「如」下,举喻,于义易晓。「举」谓以针刺也。
【疏】二、定相中。
【疏】略教有四:
初、彰过门略,如诃欲中如火如刀等;
二、止观门略,如劝修舍三善三毒等;
三、调伏门略,如下略偈,止唯三业;
四、发行门略,如经律中「诸恶莫作」,《阿含经》解,止在三学。
定相,明略中,初科。四略,前二举广及释。「呵欲」,文见「婬戒」。「劝修」亦初戒缘,云「当于如来清净法中,于欲无欲」等。「修舍」即是「止观」。「止」谓「舍」恶,对下「三毒」;「观」即「修」行,对下「三善」。后二引略顺释。三指释迦佛偈,四即迦叶佛偈。「《阿含》解」者,彼云:「『诸恶莫作』,净戒具足,清白之行(戒学);『众善奉行』,心意清净(心净,定学);『自净其意』,除邪颠倒;『是诸佛教』,去愚惑想(除倒去愚,即慧学)。」
【疏】上明四略,义通道俗。约教被人,第三略中,教设在道。取其行方,理通于俗,亦不可怪。如初篇戒,过体则通;取其声教,两分其位。各有理也。
总判中。初示四门俱通。「约」下,简第三通局。初明教局,本被道众。「取」下,次明行通。由无罪聚,同十业故。「方」,法也。「如」下,引例。过通教局,义无异故。「五」、「八」俗教,篇聚道教,故云「两分」。如前二判,义无去取,故云「各有理」也。
【疏】言广教相,亦有多种。
广相,三释,并约义门,总判大律。
【疏】一、止恶教,如篇聚等;二、生善教,如受、说等。
别释中。初云「篇聚」,即僧尼戒本,并摄止门。「受、说等」者,即诸犍度,皆归作门。
【疏】有人云:「一、遮未起教,如僧尼所制戒等。二、灭已起教,如诃人、覆、灭等。」
二中。「遮未起」者,通收止作,以受说等,虽是作善,还须离过故。「灭已起」者,唯局作持。「诃人」等者,即《诃责》、《覆藏》、《灭诤》、《俱睒弥》、《遮犍度》也。
【疏】有人云:「如上所说,非无其致。然教所被,止在根机。今分广律,不出三品。如受、说等法,为上人教;德衣、财食,为中人教;诃人、灭诤,为下人教。」据此为论,则此篇聚大归,不在上二也。
三中,初叙立。「如」下,列示。「受、说等」者,「等」取安居、自恣。「德衣」即《迦𫄨那犍度》,「财食」即《衣》、《药》、《皮革》等犍度也。「据」下,准判。上约三机,但对犍度。篇聚止恶,义是下人故也。
【疏】三、明两教所为,则有四别。
三、明所为。
【疏】初、根条异:略教不待犯制,根本法轮;广教略坏方有,则枝条也。二、为人异:略教利机,无过可起;广教待犯,犯必钝根。三、对过异:略教不因过制,无问自说;广教必待犯后,制通净秽。四、请不请异:广必待请,如补坏衣;略不待请,一往便说。
别释有四。初、后约教,中二在机。初云「根本」者,能生广故;「法轮」者,摧业惑故。三中「广通净秽」,即显略教纯被净也。四中,《律》明舍利弗请佛制广,故言「待请」。「补衣」之喻,即佛答词。
【疏】四、前后相反者。
有三义故,广教制虽在后,今说必应初明。
四、明前后三别。
【疏】一、以时机须尔:末代钝根,闻广如睡,故圣前演,望有钦承;若为说略,则用全疎,微被少机,不可不用。二、隐显故尔:广教相彰,化用形胜,故前;略题三业,义通须后。三、功强故尔:略教既坏,制广还兴,从兴摄护,功成先说;略教不尔,无补广之能,且顺别机,故须后说。
初约时机。则明佛世唯可用略。「闻广如睡」者,以广况略也。「若」下,明略不称机。「微」下,释兼略所以。次约教相。「隐」谓言通,「显」即相别。「形」谓相形。「故前」,句绝。后约功能。取其能补,唯广「功强」。「顺别机」者,不兼钝故。上云「少机」,末世稀故。
【疏】五、立两教相成者。
【疏】问:「略教所为,在彼利机,于此钝根,事同不说,故须制广。广则毁略而制,用略何为?」
五中。问意,欲明《戒本》存略之意。上叙略教不契时机,下叙广教已废前略。
【疏】答:「元制略教,虽为利机,言略义通,非不收钝。由钝不解,违略起非,是教行俱缺也。后遂制广,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但略有包通之理,广无异略之能。钝士当机,先作无犯,广名虽异,还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补。斯则两教相成,通无废立。约缘利钝,据实兼之。」
答中。初明违略制广。「言略」者,唯一偈半故。「义通」有二:一者,教通,三业明行,无不收故;二者,机通,利钝二根,无不被故。此明利根,了知所造本于三业,故能奉略;钝者不识能造,随缘坏行,故须示相以为广教。「充」,犹补也。「何」下,正显相成。初句征。「但」下,释。上二句明补教。「略」中具广,故曰「包通」。广即略相,故不「异略」。「钝」下,明补行。违略无犯,开广续制,全彼行故。篇聚差别,故言「名异」。无非三业,故云「同略」。「斯」下,结显。上二句明不可去留,即彰《戒本》两存之意。下二句明所被通局。上句明二机局对两教,下句示两教各具二机。
【疏】六、说二教时节者。
六、明时节。
【疏】若依本部、《十诵》、《增一》,十二年前,略教所被,后付弟子,则通二教。
引示中。《善见》「二十年前说略」,今引三部皆「十二年」。《义钞》云:「随根所见异故。」
【疏】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钝俱摄,未张轻重,又总机缘。广教不尔,反前不说。故《善见》云:「一切诸佛,但说教授木叉,不说威德木义。」岂非直陈三业,通被群机?若具篇彰,便同广戒。故《律》文云「此是如来最后说戒」,是良证也。由佛自说,不容非滥。《十诵》、《五分》云:「若为犯说,头破七分。」弟子不尔,肉眼所见,天眼举罪违佛制故。
次所以中三,初约二教对明。上句推问。「略」下,正明。初明说略意。上二句通标,下二句配释。「广」下,次明不说广意。既张轻重,则非「通含」;但被钝机,故非「俱摄」。《义钞》云「若为五说,利益不普」是也。
「故」下,次引示。又二,初引《善见》。略教但指三业而直示,故云「教授」;广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岂」下,结显。后引本律《说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国十五日说戒时,佛在众默不说戒。初夜已过,阿难请说。佛言:『欲令如来于不净众中说戒者,无此理也。』中夜后夜请答亦尔。时大目连即以天眼观犯戒者去佛不远,即以手牵出。佛言:『听作自言治。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说戒。此是如来最后说戒。』」据此可验,佛不说广,明矣。
「由」下,三、正示所以。此明如来因前重犯不说之意,则知略教唯被净机,广制通及净秽。《五分》云:「诸佛常法,有五百金刚侍卫左右。若问三反不以实答,头破七分。」、「天眼违制」者,即上目连因缘。又《婆论》云:「不得用天眼知他恶法。」
【疏】问:「十二年前,已制广教;今言说略,其义何乖?」
问中。《僧祗》五年制婬,自后随制,显有不净之机。而十二年前佛犹说略,即对犯说,故曰「义乖」也。
【疏】答:「《律》中所列重犯故耳。自此已前,先作无罪,犹同无事。至于说戒仪轨,前说略已,及至广制,说不难知。故《增一》云:『因重犯戒,佛止不说,命上座持律能通利者说之。』故毗婆尸佛一百年前说『忍辱偈』,后付僧说;乃至尸弃、释迦,八十、十二,可以情求。」
答中,初释相违。「《律》所列」者,指前证文。以目连牵出犯者,因盗金莲花叶,望檀尼是第二犯,故云「重」也。「此前无罪」,以须提那等皆最初故,则显如来已前说略,皆非犯者。「同无事」者,略教云「为无事僧」,即清净僧也。「至」下,详究说广。初叙难定。前引诸文,但云十二年后付弟子说,不明尔前说不说故。若据如来,定不说广;此疑弟子,故须决之。「故」下,引示。《经》明如来因犯不说,始命弟子。可验尔前,定不说广。以文非显,故曰「可以情求」。七佛年次,如前委引。
【注】已前偈文,法护尊者所作,为广、略二教通序,前开持、毁之言,以成说、听之本也。
【疏】注中「已前偈文」下,结前生后意也。
第二牒释。
【疏】欲明律主将演正法,惠益时心,广张持毁之相,式表弘传之致也。即结前文矣。
结前文中。「时心」即通目后世同闻之众。「广张持毁」,前四喻。「式」即训用。
【疏】问:「如来说法,天眼常明;僧唯目覩,义通净秽。如何制约还同佛邪?」
答:「法利所先,务在通洽。有染闻戒,于道莫行。说必被机,非人不授。故《母论》云:『设僧百千,但一毁戒,则不合说。』明知圣制不欲徒然。」
问中。初二句示佛说唯须净,次二句明弟子通净秽。「目覩」谓肉眼也。「如」下,正难。以序文始末,无非简净,欲彰序意,故此问之。答中。初叙教意。教被两机,故云「通洽」。「洽」,犹徧也。「有」下,明序意。初正示。上二句明简秽,次二句明取净。「故」下,引证。初正引。「明」下,显意。持者于道有进,犯者闻之不行,意令说听成益,故云「不欲徒然」,则知序文深符佛意矣。
【注】「和合」已下,二教大宗,自分三分:序、正、流通。
【疏】注中「和合已下,二教大宗」,生后文也。
【疏】文分为二,已如上判。
生后文中,总分。「如上」者,即前已判广略二教。
【疏】就初段广,大分为三。
始于「和合」至序后「如是持」来,明将演篇聚,用晓时机,机通染净,义须和问。此则与后正说为兴教之由,名为「广教之端序」。
序中略明犯者必悔,无犯同闻。所以第二从「诸大德!是四弃法」下,至「已说七灭诤法」、「如是持」来,八篇行相,通明止作,准此承修,定慧因克,是则名「广教正宗」。
既识相护持,理非独善,将流圣化,广被未闻。所以第三「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四弃」下,明「广教流通分」也。
广教,三分中。「始」下,叙序分。「和」即白法。「问」即捡净。「序」下,明正宗。初蹑前生起。二人俱净,是合闻故。「所」下,正叙。「止作」二行,该乎八篇,故曰「通明」。「既」下,叙流通分。初蹑前生后。「所」下,正叙。
【疏】就初广序,又分为三。
从初至「白如是」已来,明集僧简众。同遵行法,表形心无二,与下所说作发起之由义也。
众虽和合,必有犯非,不应净法,何成说听之则?是以第二从「诸大德!我今欲说木叉」下,明诫勅时众,思省净秽,语默表情,虗实检行。如斯自审,则是闻广教之当机也。
说戒法重,事通迷悟,故须三覆,用表殷勤。知过必改,乃堪此众,是以第三「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下,正述三覆,捡问有无,劝持之相也。
广序,总分中。「从」下叙初段。「集僧简众」,总括前缘。「同遵法」者,别对作白。「表形心」者,通示缘法之意,「形心」即收三业。「众」下,科次段。「则」,谓仪则。「明诫」下四句,括略一序,文义始终,对之可见。「说戒」下,即第三段。住持功强,摄僧义胜,故云「法重」。由「法重」故,不容妄听,故加三问。「覆」,谓反复。「正述」下二句,对三问。「劝持」一句,对总结。
【疏】就初别序,文分为二:
初、有七句,能成众法之缘也。
二、「大德僧听」下,所成说广之业也。
释中,初科,分文中。「业」,即羯磨。白法才成,所为即辨,望上「众缘」,故曰「所成」。若望说戒,即属能辨。
【疏】就初缘中。统明羯磨作业,僧宝成务。而事有因集,不可妄施,必具十缘方辨前业。
缘成中,标文。上二句明羯磨功用。言「统明」者,总一百八十余件,众别皆然。「而事」下,明作法具缘。「因集」谓假缘成也。
【疏】何等为十?一、称量前事;二、托界成法;三、集僧方轨;四、以法成僧;五、和别相形;六、简众净秽;七、心欲表和;八、陈戒本事;九、提问所宗;十、举宗成答。
别列中。大约为言,一、八及十,缘通事别;余之七种,缘相俱通。今文第八,随事显缘,故云「陈戒」,即行筹告令也。四中「以法成」者,谓自然、作法,各摄分齐,即《羯磨》云「约界明集」是也。
【疏】斯之十缘,即十门义。各有量据,不可卒施。具如所撰《删补羯磨》及彼疏中具辨。临机引用,广略随宜也。其中问答释疑,一同彼说。若欲写取,此复何难?以纸墨易繁,时功难驻。不获已者,时复疏之。此既大义,业相因由,理须遥指,何得复略?然有不见彼文者,此乃往缘,以业自责。余老矣,桑榆转迫,不暇重述也。
结略中二,初指广。《随机羯磨》有二卷,「十缘」见上卷之首。《疏》本四卷,今为八卷。「若欲」下,二、显略,有二:一虑文繁不逗机故,二恐费时妨自行故。「不」下,示下有所明。「此」下,显上须对指。「然」下,伤后世不遇。《羯磨疏》者,彼文委辨缘成,广明非相。作业成败,被事如非。示众别之行仪,显僧宗之纲要。维持修奉,不学焉知?故不见者则投心无所,举事成非。教既不通,行何所托?况疾灭三宝,无利群生!实由往世业缘,致使难遭正法。然今镂板,教府盛传,我辈获闻,实唯宿庆。然常情浅狭,贵少贱多,虽复听寻,尠能注意,寄言后学,勿事悠悠。「余」下,重示略意。日之西垂,影在树端,谓之「桑榆」。「迫」即训近,言居世不久,以重修时,七十许矣。
【疏】就前缘成,即文为七。有为六者,但意言也。
牒释,标中。「有为六」者,即以前二合为一缘,如下指斥。
【律】和合?
【疏】言「和合」者,将欲广说,情事相违,义须先和,方应后集,故言「和」也。
和合中,初科。「情事」,「情」即僧心,「事」即说戒。事涉是非,情容异见,故有「相违」。
【注】时,有与同师、知识别部说戒。法当尊重承事,恭敬布萨,一处住和合说戒;违者与罪。佛言,有三种和合:一、应来者来;二、应与欲者与欲;三、现前得诃者不诃。反此,别众也。
【疏】注中引「与师友别说戒」者,为表教法所被,元在机缘,缘有和、别。即界无二,远表无我之理,近成兼济之能。故须「尊重承事」,用开相利之道也。
释注中,初文。前释缘起。「教法」即和合之制。「在机缘」者,显教不孤起。「缘和别」者,「同师」是和,「别部」即别。「即」下,释制意。未证真理,即事表之,故云「远」也。「兼济」谓自他二利,「能」谓功德。
【疏】「有三种和」下,开其相也。初和,身集也;二、心;三、口也。「反成别众」者,以僧之为义,同具六和,三业片乖,不名僧务。广如彼说也。
次和别中,初释三和。上但通制,此分三相,故云「开」也。「反」下,释三别。谓应来者不来,是身别;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心别;现前得诃者诃,是口别。「具六和」者,且通举之。此中但取相和,故下别指「三业」。余三体和,属下「僧集」。下指「如彼」,即《羯磨疏》。
【律】僧集会?
【疏】二、「僧集会」者,广说和白,非僧不行。前虽送和,未显成僧之法。必须戒、见、利三,名表圆成之相,故言「僧集会」也。
僧集中,初叙广说须僧。「前」下,简前相滥。三业外相,犹非僧体,故云「未显」等。「必」下,正释今文。内外两和,体相俱备,故云「圆成相」也。
【疏】有人合之,两成一句。今言「僧会」,是和合也。如《律》「功德衣」中「僧集和合」,则前后不同。据理通得,分为二分,显义易见也。
指异中。初出异见。「今」下,显今释。「是和合」者,谓举三体,成前三相故。「如」下,举例。彼此二处,前后列异,可验非合。「据」下,纵夺显意。「分」即段也。
【注】时,有比丘说戒日,若在界内,若有戒场,不往说戒处。佛言:「应求,应唤,是我所教。若出界外,若往而不坐者,如法治之。」
【疏】注中引「说戒时,界之内外不集坐」者,为表法本为人,人通勤惰,理必相摄,故虽界外,亦须内集。
释注,约界集中,初科。「人通勤惰」者,勤者至期奔集,惰者不往须求。
【疏】问:「元结界法,为欲简人。通界无别,自得说戒,何须外集?若须集者,用结何为?」
答:「结界之意,为行僧法。法有通别,故制开遮。羯磨多为别兴,不集无过。说戒通收净秽,有背结罪。欲使净者行教,染者顺方,则机教两举,定慧斯克,化流不绝,成护法也。」
问中,初叙结法本意。「通」下,难上外集,显界无用。答中,初示结界所为。「法」下,释通所以。初二句总标。「通」如说、恣,内外俱集,是「遮」;「别」即受、忏等法,不制外集,是「开」。「羯磨」下,别释。初释别开。「说」下,次释通遮。「欲」下,显通集之意。「净」、「染」是「机」,「教」、「方」皆「教」,故云「两举」。
【注】「自今已去,随所住处有一比丘,至说戒日,当先至布萨堂中,扫洒,敷座,具水、然灯并舍罗等。若有客来,四人若过,作白说戒。」
【疏】注中引《律》「随所住处必具说戒」者,住持相也。
次科。「住持相」者,万二千载之所赖故。今时僧舍虽多,行者无几,欲令法住,是可得乎?
【注】「乃至一人,心念清净。」
【疏】举「独住」者,少例多也。独则心念三说,对则彼此表净,成僧广张白相。违此「非法」,乖和「别众」。
三中,初句牒示。「独」下,次列三法。「违」下,对释注中「非法」、「别众」。「非法」言通,「别众」语局。或人不应净,或法有差讹,或供具不备,并名「非法」。「别众」一种,该上三位。「乘和」之言,须通三别。
【注】「若有非法别众说戒者,如法治之。」
【疏】言「如法治」者,不过人、法也。人则同住上座,法则对首吉罗。
四中。「人」谓能犯,「法」即所犯。
【疏】问:「恶作、恶说,同号『吉罗』。止不说者,犯何等邪?」
问有二意。一以注中但结非别,止而不说,未显罪相。又「吉罗」梵号,既翻「作」、「说」,今止不说,非一一所收。
【疏】答:「犯恶说也。说本口言,今默不说,应非恶说。但以吉罗为罪,望人作者为言,身口俱止,同犯吉罗。可以作、说为名,二止俱非罪摄?今以止口不说,非无动虑,虑动业成,还同恶说,义无妨也。」
答中,初句定罪。「说」下,释成。初征其非理。「但」下,明比拟可结。「可以」等者,谓不可以名为妨也。「今」下,显示名义。「虑」即是思。虽不至口,思动似说,故曰「还同」,亦犹默妄判收口业也。
【疏】「如诸制戒,相是止善。房、衣、财、食,作法而生,近表作持,远防作犯。犯既不起,便是止善。可以类也。」
举例中。初示止持,通一切戒。「房」下,别举作持,例成上义。「作」是搆造,既成「止善」,口止无言,得成恶说。相翻取例,故云「可类」。「房」即二房,「衣」如「离」、「长」,「财」即「畜宝」,「食」如「足」、「别」等,凡此诸戒,并具双持。
【律】未受大戒者出?
【疏】三、明未受具戒者。上既击磬详集,五众同来。僧集说戒,四众俱出,但明「未具」,亦应兼尼。
遣未具中,初科,摄前文意。「僧」下,正明简众。「但明未具」者,点文之局,止收三众;「尼」虽已具,义须同遣。
【疏】所以遣者?以说戒众法,彼学未周,体不同流,故须遣去。
次科。初征,「以」下,释。「学未周」者,即沙弥有愿。「不同流」者,即尼众报别。式叉、沙弥尼,具兼二句。
【疏】行事之家,务须周给。既听序偈,如法召下。上座约勅,无逸为先。广如所撰《删补事钞》。
三中。言「周给」者,事须有序,不可阙故。言「召下」者,准知尼等,得同听序。「约勅」之词,指「事钞」者,彼云:「此众僧布萨,汝未受具,不预闻之。各随本业诵习,谨慎莫放逸。」
【注】时,有比丘令余人遮说戒事。
【疏】注中引「遮说戒事」者,表净法秽人不乐闻也。佛世尚尔,况末代乎?止得勤勤自励,一死知生何道也!
释注,初中。注云「令余人」者,即三众及白衣。「遮」谓不令众僧作「说戒事」。初释遮意。「佛」下,嗟时。「止」下,诫众。「一死」之语,请为思之。经云:「从人身中得人身者,如爪上尘;失人身者,如大地土。」且现身微病,欲听无由,况当死去,前途未委。纵使即还人道,犹经二十余年,脱于余趣受生,何啻百千万劫!既沉戒障,永背真乘。其有卒世不闻,无非重障;其或始终无阙,须庆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励。
【注】佛并令至不见闻处,余人未受戒者。
【疏】注中「令至不见闻处」者,以六众下类,不令上僭。大僧净法,非彼见闻。
次安置中。「六众」,道四、俗二。「僭」谓滥上。《十诵》:「白衣前说戒,除为瓶沙王,令心清净。」
【疏】问:「闻非可行,故不合听;目对僧集,如何不许?」
答:「计理应尔。下众无知,多生慢习,制令耳目不瞩,则重法尊人,生其钦仰也。」
问中。难前「著不见处」。答文,初句纵前所问,目对不闻,义亦无过,故云「应尔」。「下」下,正释制意。慢业本有,转令增长,故云「慢习」。
【注】非人来者,听之。
【疏】所以注中「除人,开鬼」者,以非人具通,隐显彻见,自生深信,不劳事约也。人则反之。
三中。「非人具通」者,得通有二:一者修得,如诸圣人具六通者;二业报得,鬼神外道,亦具五通,但无漏尽耳。「彻见」即天眼通,明见善恶,众僧行净,必无轻易。
【注】又不应在尼前作也。
【疏】尼同僧法,应预同闻,莫非下类,慢习须尔。
四中。上二句明体无高下,下二句显位有阶差。
【律】不来诸比丘说欲及清净?
【疏】四、明不来说欲者。小学乖法,已出清众;同俦不来,恐生异结。或诸缘障,心达事壅,故听传情,应僧和义。自分为二,「欲」表成僧,「净」陈行具,可以知也。
四、明说欲。释文中,初蹑前起后。「异结」即各结别部,令僧破故。「或」下,明开意。「诸缘」,如下注释。「自」下,释欲法。初制欲、净各传,「欲」应羯磨,「净」应说戒。后废前教,例须合传,故从此释。
【注】时说戒日,有病比丘,若看病者,及三宝事,不来听戒。佛言:「应与欲及清净,随其广略。若不现身相、不口说者,不成。若病重者,舁至僧中;恐病增动,若出界作。以无方便可得别众羯磨说戒故也。」
【疏】注中引「病」等者,成欲缘也。言「广、略」者,缘奢、促也。「重者舁来」,以法济也;「恐增出界」,以事摄也。欲明众别两行互相资成,不可逼也。言「无方便别众」者,以大圣布教,意在清心。心浊之元,我倒为本。故无同界别我乖宗,但使一和,通成僧法,则我倒渐亡。定慧之力,功由于戒。故以事约之,可不然也?
注中。初释欲缘。注列五种,《钞》中更加作衣缘,竝名如法。「言」下,释欲法。「奢、促」者,「奢」谓缘缓,故须广说,对首陈词。「促」即缘急,乃听四略:一、云「我说欲」,二、「我与欲」,三、「为我说欲」,四、现相。准《钞》,约健、病以分,四略唯病,广通健、病。「重」下,释重病。云「事摄」者,且令身安,不闻法故。「欲」下,总释开意。「众」法多方,使私缘各遂。「别」人情顺,得众行功成,故云「相资」也。「不可逼」者,谓须开也。「言无」下,释制意。初叙教意。「故」下,明立制。「故无同界」者,「无」,犹不得也。所别望能别,故云「别我」;反增我倒,故曰「乖宗」。此明制意之急,以显注中「无方便」义。「则」下,显益。「事约」者,即别众之制。
【律】比丘尼众遣何人来耶?
【疏】五、明尼来请法者。已上四缘,止是一徒自行。今两众相摄,非法不可弘之。故因说戒,便有斯告,成外化也。
五、尼请法,初科,叙意中,初总结前缘。「徒」亦是众。「今」下,正示今意。「非法不弘」者,谓必假说戒缘也。
【疏】文云「尼众遣何人来」者,此问尼也。或云「尼遣何人传信从僧乞教授」者,即谓所告比丘也。以言中不了,故光师制戒序云:「谁遣尼来请邪?」此谓比丘受信者。得意忘言,任通无在。但知行德兼备,不可妄传,故须待请,方往教授也。
次科,文列三出。初云「此问尼」者,点「何人」字,指使尼也。次释「何人是所告」者,即尼遣僧,事仪不便。后约「受信」,释上「谁」字,即僧遣尼,语意无失。谓受嘱者令尼来问可否,即为「遣」也,《删定戒》中亦同此示。「得」下,遣执。「但」下,示意。「行德」即所请人,须具十德,如《钞》具引。
【注】佛言:「若有者,即应起白言:『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广如《删补羯磨》中。若无来者,答云:「无尼请教诫也。」
【疏】注中明广,具如《羯磨》。必「无来者」,如文可知。
注释。指「广」者,《事钞》亦同,大有四科:一、受嘱出众,三说告僧;二、展转次第,拣德求请;三、还白上座;四、上座诫勅。委亦如彼。
【律】今僧和合,何所作为?
【疏】六、明问发者,以众集约相,不举无由可知,故审事源,通问其集。
六、问缘中,初示问意。「约相」即三业和同。然未彰集意,故云「不举」等。「故」下,释问词。言非别指,故云「通问」。
【律】(彼应答言:)说戒羯磨。
【疏】七、答成法者,文分为二:
同住相进,非法不弘,故答所为,以表集意,云「说戒」也;
非作此白,无显僧心,心乐所表,非言不显,故曰「羯磨」。
七、答法中,初科。分句别释,初释说戒。「相进」是「同住」之本。「非法」下,示相进之方。「非作」下,次释羯磨。上二句明立意,下二句示法用。「乐」字去呼,谓同忍也。
【疏】有云或答「布萨说戒」者。「布萨」西音,「说戒」东语。乃知「布萨」名含,不妨「净住」义摄。二名体一,不可重言。欲显「羯磨」名通,「说戒」事别,故陈此二,则表众义尽。
指异中。初标异,即古戒本。「布萨」下,示二名。「东西」二音,非正翻度。「乃知」等者,出不标梵言之意。「含」谓通含,不专一相,故《钞》中或翻「长养」,或云「断增长」等,忏罪、八戒,皆号「布萨」。《三千威仪》,翻为「净住」,「净」身口意,「住」于戒故。虽具多翻,不出此义,故云「摄」也。「二名」下,指前非。「欲」下,明今意。「表众」者,即《律》文中「二种摄僧」,统收众行,故云「尽」也。
【注】佛言:「若说戒日,不得在房。」
【疏】注中引律「不得在房」者,表人能弘法也。
【注】「比座相检来不来者。」
【疏】「比座相检」者,是无乖别也。
【注】「应先白已,然后说戒。」
【疏】「先白后说」者,教法难闻,先令使知,不容自怠也。今行事者,上座于说戒日,令维那唱告,知僧说戒。及至戒本,复重举之。据事似繁,约义无爽:前是众法直告,后是僧义同遵也。
释注,白告中。初示白意。「今」下,明白法。初明告众。应云:「大德僧听!今某月某日众僧和合某时就某处说戒。」、「及」下,明单白。「据」下,出重意。「爽」,失也。「直告」者,简下羯磨问和忍故。
【注】「若痴比丘,言『先不诵』,或有忘者,不成说戒;当依能诵戒者。比丘五夏,当诵使利。若诣比近,当诵戒序乃至余法。」
【疏】又云「依能诵戒者」,以行不顿成,必待教学。不诵恐忘,将何依据?故制五夏或尽形也。
制诵中。以道假行成,行由教立。若非教本,行成虗丧,将何依据?斯言有旨,焉得为僧弃而不顾?若论读经求利,则专忆忘劳,至于诵戒修身,而生平未瞩。轮回长劫,非此而何?《律》中:「愚痴比丘五夏不诵戒羯磨,尽形不得离依止。」
【注】「还至本处,次第说之,不应重诵。」
【疏】又云「不应重诵」者,正法轨模,理有常准。重诵倒说,则听者浮昧,故不许也。
五中,初叙正仪。「重」下,显制意。「倒说」即是重诵。
【注】「若不得者,但说法、诵经,从座而起。不者,如法治也。」
【疏】又云「若不解说戒,但诵经法」者,以三学资人,戒为教本,故前制之。必无能诵,方说经法。
六中,上明本制。「必」下,示缘开。
【疏】问:「既诵不得,白读何伤?」
答:「凡欲化物,必俟说听之功,安有读文而能附事?故世之论士,无见执文;佛之扬化,登机即演。说戒同然,事符圣制,故唯制诵,不可读也。自有读文而起诸行,不是常法,故不说也。」
问中。「白」谓公白。答中,初明乖理。「俟」即待也。「故」下,举事以质。自古高僧,多尚持论,随言对答,执卷非能。「登」犹对也。「自」下,遮疑。但人根各异,缘发不常;见闻触知,通皆入道。但此方耳利,偏尚音闻;诵持训诫,尤多行益。圣教苦制,终不徒然;自余别途,不可为例。《事钞》举此,比拟羯磨,故知二法,白告义同。
问:「前云羯磨须假十缘,今《戒本》文但列七者?」
答:「四不须问,此七必问。又复七中,六种通诸法,教尼局说戒,十所不摄,则为十一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一

【疏】次明单白知众法者。
二、所成法。
【疏】何以须者?僧通凡圣,情见难谐,我虽欲说,未知许不?又说戒广略,则有五阶,圣制乃通,凡心须显。故须和默,即应缘同。
初叙意中。初征问。「僧」下,释。有二义,初约僧情不同。「谐」,和也。「又」下,二约说戒差别。「五阶」者,《律》有三五十五种。初、说至「序」,余者,应言「僧常闻」;二、诵至「四事」;三、诵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广说。(初五句也。)复有五事:一、说「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广说。(二五句也。)复有五事:一、说「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广说。(三五句也。)今且据一段,故云「五阶」。或可「五」合作「三」。「圣制通」者,但使有缘,并开诸略。「凡心须显」者,随缘缓急,令众同知。「故须」等者,情和缘合,法事可行也。
【疏】就制此白,如彼具详,恐不委见,故略分判。就文为三:初、叙告事情,二、忍同可不,三、举事成结也。
释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总分三别。「初叙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后「结成」者,即后一句。
【疏】约句有五。
【律】大德僧听!
【疏】初「大德僧听」者,警众情也。将欲表述,恐有异缘,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识妄听也。
释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缘本。「异缘」谓他想。首提美称,目彼同闻,故云「命章」。「大」,犹徧也。
【疏】有人言:「斯则赞美诫勅之辞也」。「大」者,「莫先」为义。明九十六道有师资之僧,佛道之僧,运广莫过,故云「大」也。
释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别释。「九十六」者,外道六师,各有十五弟子,执见各异故。「僧」者众义,彼亦称之。上求下化,故云「运广」。
【疏】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无学最高,故云『大』也。虽僧未阶,必得无障,以出家者必为解脱,因中谈果,亦云『大』也。」
次释中。内外两凡,皆假名僧,见道已去,号「真实僧」。「无学」,真僧中之极,独得「大」名。「虽」下,遮疑,可知。
【疏】又云:「三宝为言,僧田最胜,义通余二。如爱道施缘,能生大福,故云『大』也。」
三中。若论功行,佛、法无伦,今约兼通,故推僧胜。「如」下,引证。《贤愚经》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与僧,我在僧中。』」佛同应供,僧为解脱,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疏】有人言:「诸义不无,今所论僧,为简小学,但取无愿,故云『大』也。」
四中,对沙弥「有愿」。此义颇亲。
【疏】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著,福度含生,戒善自修,灭诸过业,修习定慧,断结成道。备此美称,乃称「有德之人」也。
次释德中。初、通释字义;「出」下,二、别列德相;「备」下,三、总结。德相中,六意释之。初句猒离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学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从初至「定慧」,即修因,「断结」一句是克果。四、「舍著」、「灭过」及「断结」,是断恶;「度生」与「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断恶,摄律仪也;三学者,摄善法也;「福度」,饶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众生,「断恶」即誓断烦恼,「戒定慧」誓学法门,「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无不摄尽。以人通凡圣,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释之无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众」。和有二种,谓人、法也。言人和者,虽复殊方异质,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则胸襟莫二,事顺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见、行、命,说戒布萨,有必齐遵,无宜乖逆故也。
释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众」即是体。《羯磨疏》中,唯「众」单翻,今此存古,但知体、用有殊,不妨以义助显。「和」下,释义。人和中,先约俗论,依、正、姓氏三种皆异。「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别释。「事」谓羯磨所被,后句喻显。法和中。「戒见」等是别法,「说戒」即众法,义收羯磨。「行」即威仪,合是「仪」字。「布萨」合作「羯磨」,疑是传误。
【疏】然「僧」义大约,六和为先:身、口、心和,所谓人也;戒、见、利和,所谓法也。人、法乃具,数须成四;三人已下,无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
六和中。还收「人、法」,或约内、外,体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单白也。
【疏】所言「听」者,专心静察,听我所陈。陈何相邪?意欲将说净戒,非杂染所闻,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坚持无损;已有毁缺,忏说令净。脱不专听,便忘所犯,带罪终身,一何自累!故须静听也。
释听中,初通示。「陈」下,叙说戒意。「若」下,明须听意。「累」谓累缚。
【律】今僧十五日布萨说戒。
【疏】二、「今僧十五日布萨说戒」者,双牒缘、本,两告众也。标日是其「时缘」,说戒是其「宗本」。上令摄耳,止为此也。
第二句。准《删定戒》,改「布萨」为「众僧」,则无重言之过。
【律】若僧时到,僧忍听。
【疏】三、「若僧时到,僧忍听」者,谓心和事顺,理必承修也。「若」者,为语不定之辞,言由渐也。「僧时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净大沙门入也;二者时到,十五日布萨时至也。「僧忍听」者,责忍同也。今欲说戒,听许以不,同则默然,不同者便说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据《业疏》云:「法事契会,谓『时到』也。」彼取合宜之时,则通一切羯磨。此约作法之时,唯局说、恣二法,以时有限定,故得此释。「责」,问也。
【疏】此「听」,心用和忍之听,异上初句耳识所得也。不解此二,「听」、「听」同声者,则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听」即在去声,他径反;后「听」即是平声,他丁反。恐不解此,违损事多。自说戒时,罪福犹可;脱临受戒,恼害尤深。故须极诫也。
拣滥中。初分义异。「不解」下,示音别。「恐」下,显意。
【律】布萨说戒。
【疏】四、「布萨说戒」者,单牒宗本,劝速忍同也。「布萨」多翻,此应清净,余如《事钞》所引也。
释第四句,指《钞》,即《说戒篇》,如前略引。
【疏】戒本不同,或云「众僧说戒」者,或云「和合说戒」者。任情两得,理通无妨也。
点异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删定戒》中,则前云「众僧」,后牒「和合」。
【律】白如是。
【疏】五、「白如是」者,详述前事,结告本情故也。
【疏】自余成不等相,如《删补羯磨》、《钞》、《疏》中,须时抽取用之。
结示中。指在三部,历学方知。此据一白,略示而已。
【注】佛言:「当随王者,若十四日,若十五日。应作数法。」
【疏】注中「日月随王法」者,谓随俗也。
释注中。「随俗」,以年月日时闰余大小,皆出俗中律历故。
【注】「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随月称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时数亦改故也。俗则年有四时,道则岁唯三位,略于秋分也。故三时之始,冬分在初,表无常也,令有慧者观时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异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为始,取其发生;道以冬为初,则取凋落。出家厌世,非求荣故。「故冬」下,列时位。
【疏】且举一方,不可偏执。如今印度诸国,以五月十六为前夏。覩货罗国以春初为夏首。此则随方土之所宜,任机缘之取舍也。
次余国中。「五月十六为前夏」,则九月十六为冬初,正月十六为春首,即《善见》中「六月十六为后安居」是也。「覩货罗」者,《西域记》云「此国地南北千余里,东西三千余里,东阨葱岭,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据铁门。其国冬末春初,霖雨相继,加以风土,率多瘟疾。而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业疏》云「余参传译,亲问来人」是也。「此」下,会通。
【疏】半黑白者,随月晦望也。闲以净法,随位说之。《律》文「日日说戒,妨废道业」,故限晦望,折中之宜也。
释两半中。初牒释。「闲」下,明说意。「《律》」下,示制缘。
【疏】先黑后白者,举三时三始,必十六日为初也。又云:「十六日已去,白亏黑生;月一日已去,白生黑亏。约相取分,故有斯召。」
先后中,初正示。文中不显所表,亦以「白亏黑生」表无常败坏,使观厌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注】「若得四人,应作此白;三人以下,当三语说戒也。」
【疏】「若得四人」下,文相可解。
【律】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
【疏】次解第二发起序中。文分八段,《律》文具解。今且生起,后方释文。
次释诫勅,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见。
【疏】从初至「说木叉」已来,标举说宗,叹功劝信,有生善灭恶之义。
【疏】但斯正戒,乃是众同所闻,理宜崇遵,必无乖别。是以第二令「集一处」,显形心无异。
【疏】形心既和,事须详审,听若异闻,则乖说意。是以第三「谛听善思」,正明警勅,有开解之用。
【疏】凡欲闻戒,为被行净之人,必有违犯,便乖说听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劝时众,省己之违,见过寻悔,应法成行。
【疏】染者既诫,无过当机。自表已净,世号「伐德」。但止默然,闻成义显,即名答对,应上问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顺,默表已净。
【疏】上五通告,止在别缘。三根外彰,众网须正。必有他举,理须对实。是以第六「若有他问」下,诫劝时座,犯持之士,深怀二答。
六中云「别缘」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释云「有犯露答,无犯默答」。
【疏】若内实犯,而外表净,令僧妄解,罪障尤深。是以第七「如是比丘」下,明隐覆之瑕,不实之损,行秽自缠,特由抱过,劝发露也。
【疏】若顺教修,理有深益。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知犯识忏,还净上起,三学增明,克成道业,不虗之益也。
八中。「上起」即忏悔,名出《了论》,谓翻前犯时居下,故名为「上」;戒法续生,称之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讲说之家,务传言相。西梵诸师凡欲敷演,但依文义,广说所由;至于科约,盖阙如也。纵有分判,大通无局,如龙树解《大品》以为二道,天亲释《涅槃》以为七分,须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费于纸墨,大破正功,无任法利。顾诸学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义分之。更有科约,终非大济,故削略也。
结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资行,非图多说,今此叙致,但利讲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举中梵例显,初叙本无。如今藏中大小乘论,止是长途散释而已。「纵」下,遮妨。其间亦有科判之者,故须此示。「大通」者,谓以义总分;「无局」者,非随文细碎。「龙树」下,即《智度论》,释《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尽一经:一、声闻道,二、菩提萨埵道。「天亲」造《涅槃论》,分经为七:一、不思议通反示分,二、成就种性遣执分,三、正法实义分,四、方便修成分,五、离诸放逸入证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显相分。(用《论》配《经》,方知终始,此且略知七名而已。)据彼西梵敷演之式,则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须知意」也。「不可」下,三、显略。「浪」,横也。「费」,损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无法利」者,无益他也。
【疏】初云「诸大德」下,举宗标示也。
释初段中,初。云「举宗」即木叉,「标示」谓告众。
【疏】「诸」是不一之名,显教正训,广必四人已上,故云「诸」也。「大德」不异前通。
释「诸大德」中,初文。「不异前通」者,指上单白已释故。
【疏】问:「广说戒法,其必在僧,如何今告,乃言别也?」
答:「戒法通收,何隔僧别。望法是僧,望机是别,法被在人,故须问别,不足怪也。」
问中。如羯磨告众,则云「大德僧听」;单对一人,则云「大德心念」。今此对僧,反彰别号,故须问释。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总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来问。「望法是僧」者,单白广说故。「望机别」者,检问自行故。私释:若准羯磨,初令同听,乃是告僧;后责同忍,云「诸长老」,亦是问别。今此说戒,前陈单白,已是告僧,后文勅听,例皆召别。据斯比拟,义无异也。
【疏】文云「我今说木叉」者,正标宗也。「木叉」,果德之名。戒克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说也。
次释木叉,初中。上文标判。「木叉」下,考名会释。「克」,定也。
【疏】光师《戒本》云「我今说戒」者,以名显时心,略隐果号。而今所引,乃是《律》文,不可全蔽,故须出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谓果号乍闻难晓,以文举梵言,义非现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圣旨,不可改作。则古今两别,是非可见。「蔽」,覆也。
【注】佛言:「新受者未闻戒,不知何学,听集一处,和合说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学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处和合说之」。望欲近约身口,远倾我倒,同出三有,齐断四住,是佛意也。今时行者,但受福田之资,多无解脱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踬顿神识耳。
释注中,初科。前明制说意。「身口」是业,「近约」在因。「我倒」是惑,「远倾」从果。「今」下,嗟时众。「受福田资」者,虗沾信施也。「无解脱念」者,行染尘俗也。「踬」,猪史反,困也。
【注】「波罗提木叉者,戒也。」
【疏】注中佛自解云:「木义者,戒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显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尔。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于律教,无非佛旨,何得无学妄敢错辞!纵有披解,自为卷帙,可以寻也。所以斯戒,必有隐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条部,有问为解。岂非戒为众善之宗,非佛余圣故不达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显非。谓部类虽分,教旨不易,即前序云「贤圣缄默,但知祗奉」是也。「错」音醋,置也。「自为卷」者,如《多》、《伽》、《见》、《母》诸戒论等。若许擅加,何须别解!于义自显,故曰「可寻」。「所」下,彰佛独说,上文证定。「岂」下,示意。私释:「大千界内,佛为法王,律是佛敕,唯圣制立。自余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来行果极圆,穷尽众生重轻业性。等觉已下,犹非所堪,况余小圣,輙敢拟议?有如国家,赏罚号令必从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败无日。佛法亦尔,若容他说,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疏】今又释云:「戒非木叉。木叉乃是绝缚之果,戒是正顺解脱之本。隐因彰果,故如上释。」
牒释中。前释文已解,故云「又释」。义意无异,故指同上。
【注】「自摄持威仪住处。」
【疏】注云「自摄持威仪住处」者,此叹木义能灭恶也。
灭恶中,总释。可解。
【疏】由斯戒法,能持七支,有过皆塞,名「自摄」也。身口既摄,光净如珠,顺本所受,故名「持」也。行善所及,各有宪章,名「威仪」也。「威」谓容仪可观,「仪」谓轨度格物,并由内怀正法,故使器宇超伦也。
别释,初科有三。初、释自摄,即含法体。「塞」,犹止也。次、释持字,即戒行。三、释威仪,即戒相。「宪章」指律教,行与教合,美德显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仪。「伦」,犹群也。
【疏】言「住处」者,正行由教而成,教是行之所依,故名「住处」。如《经》「戒为功德住处」也。
次科。教、行对论,若约相成,则教能行所;若论相依,则行能教所。此释「住处」,正取于教,上举「能成」,显下「所依」。
【注】「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叹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万「行」,喻若于「根」;如《经》云「若无戒者,诸善不生」,即其证也。又如《论》云「戒为众善之根,生善中胜,无过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胜。初总判,「由」下,别释。初据《遗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论》,双合二喻。「根」义同上。「首」居五体之尊,戒为万善中胜故也。
【注】「集众善法,三昧成就。」
【疏】注中「集众善法」者,能会正慧也;「三昧成就」者,能明正定也。此之两行,并藉戒因,成上「根」义。如《经》云「依因此戒,得生定慧」也。
三中。初别释二学。「集善配慧」者,历诸道品,无非观慧。「三昧」者,亦言三摩提,此云「等持」,亦云「正定」。「此」下,总显戒功,释上「能会」、「能明」之语。已上三引经文,并是《遗教》。
【疏】上来叹木叉恶灭善生,深有殊功。次叹木叉发引群心,能成法轨。
四中,初科。上是叹行,即结前也。「次」下叹教,即生后也。以教相条别,持犯揩定,能使行人举动有仪,故云「能成」等。
【注】「当结,当说,当发起,演布开现,反复分别故也。」
【疏】言「当结」者,若于法有违,覆过显净,当如法治。治在说后,故言「当」也。交今未唱,望后许陈,言「当说」也。八段序分,与正宗为兴致之由,言「发起」也。
三分解中。初释「当结」,即默妄罪。「当」,犹将也。次释「当说」,即下序文召令忏露。「交」,犹对也。三释「当发起」。「八段」即序八章。
问:「此释初段,正说发起,云何都以八段为『当』?」
答:「初略标宗,望后多分,犹未陈说,故通指之。」
【疏】上有三当,总是缘渐。八篇正戒,轻重条然显示,故云「演布开现」也。
正宗中。上二句蹑前。「缘渐」即发起义。「八」下,正释。「现」即示也。
【疏】广教流通,篇别重举。恐有理坠,罔冐将来,故云「反复分别」也。
流通中。初二句指文。「篇别重举」,谓牒前已说,即是反复也。「恐」下,示意。诵有遗漏,则是「沉坠」。误于后传,故言「罔冐」。
【疏】有人云:「八篇正宗,各有三致,何得通收广教?如初篇中『诸大德四弃』即『当发起』;中开四相,列坐齐闻,即『布现』;后结三问,重条前章,即『反复分别』。并是圣言引用,何得不依!」
他解中。初立义指斥。「如」下,举初篇别配。此则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当,此师但举发起一义,余二文略,义必通含。「并」下二句,似是他师结责之词,又如疏家取用之语。上文配释,全据本经,故云「并是圣言」也。
【律】诸比丘共集在一处。
【疏】二、诸比丘集者,表法无乖,明人不别也。
第二段,释文中。「法」即指戒。谓法非偏被,人无独说,即明同界须集之意。
【注】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处,乃至应诃者不诃,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来」,名身集也;形碍法通,须陈欲法,名心集也;身虽赴座,容有「诃止」,默忍法圆,名口集也。以斯三业,共成一僧,故云「集一处」也。
释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备约三业解之。「形碍」,身有缘故。「法通」,可传欲故。「法圆」,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众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说正戒,行净者同。自余过犯不足数者,不同羯磨,不须集也。言『应与欲』者,谓此行教,不可自轻。大急要缘,事不获已,方开与欲;自余轻小,则不须也。且如病缘,重者舆来,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应诃』者,谓四羯磨、诸杂治人,行法在身,无容秉法,身虽足数,口不陈非故也。若斯陶练,方得实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节,并约拣众。一、简足数。「过犯」谓三举二灭人,更兼尼等四众,痖、聋、睡、狂等人。二、简欲缘。「大急」即三宝、疾病等。三、简合诃。「四羯磨」:一、诃责,二、摈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满不得诃」。「诸杂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竝由夺其智能,不得诃法;必非此等,方名「应诃」。「若」下,总结。「陶练」,即是拣择。「实人」,谓合教者。
【注】「若众大声小,敷妙高座,立上而说。」
【疏】言「敷妙座」者,重正法也。开「立说」者,惠及人也。意在说听有功,道根无失,岂可无闻,徒劳彼此,何所益也!
次科。初释制意,次释开意。言「立说」者,《律》因众大声小,不得尽闻,佛开「立说」;犹故不闻,听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道根」即戒体。
【注】「八难、余缘,随时略说。」
【疏】言「八难」者,谓王、贼、水、火、重病、恶虫等是也。言「余缘」者,寒、热、雨、湿、人多坐迮等是也。广文如《钞》。
略说中,初文。「八难」文略人与非人。「余缘」略众中多病,布萨多,夜已久,或鬪诤事,论毗昙、毗尼,说法夜久等。义加「寒、热」,不出《律》文。
【疏】「随时略说」者,圣教被机,时来不一。众首智人,商略事务,戒有十段,略说有九,斟酌用舍,故曰「随时」也。
次科。「时」谓时缘,如上多种,故言「不一」。十段戒文,初段必广,故但「略九」。然作白已,卒难排门,不可说序,但云「各正身口意」,则十皆可略。但白在序中,义同广诵,故云「九」耳。
【注】「若客旧外集,数有少多,说过此序,告净便听。」
【疏】言「客旧外集」者,法摄人也。如有违背,不无其罪,则人从法也。初来闻序,不劳告净,以闻三问也。八篇中来,必须告净,以不闻序。
四中。初释制集。「法摄人」者,望制众也。「人从法」者,望制别也。「初」下,释告净。「八篇中」者,才过三问,即须告净。
【注】余广如《律》。
【疏】斯事众矣,不可即言,故指《律》也。
五中。言「事众」者,谓净者陈净,犯者发露,一人自告,多人别牒总告,客少不劳重说,等、多更说,事仪词句,并见《事钞.说戒篇》。「即」,犹「卒」也。
【律】汝等谛听,善思念之。
【疏】三、「汝等谛听」下,诫妄缘也。凡心难系,喻同野鹿;圣人体之,如锁猿猴也。摄耳寻声,名为「谛听」。以三藏教网,用虑业非,名「善思」也。
释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驰散,即《遗教》云「亦如恶马不以辔制,狂象无钩,猿猴得树」等,皆喻识心刹那生灭。「锁」即对治门也。「摄」下,释文。今时坐听,心多别虑,或复睡眠,请细读此文,用䇿蒙昧。
【注】佛言:端意专心而听法也。
【疏】注中正心思择,名「端意」也;一心无倒,名「专听」也。
释注中。上简邪思,下简乱想。
【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
【疏】四、「自知有犯」者,以说戒本意,唯在除犯;闻而即行,便同上起,故文云「即应忏悔」者是也。
第四,释文中,初科。叙说「本意」,以彰须忏。才闻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忏悔,从喻为名,故云「同」也。
【疏】「悔」是此土之言。「忏」是西方略语,如梵本音「忏摩」也。「忏」字非《仓》、《雅》所陈,近俗相传故耳。
次科。「《仓》、《雅》」皆俗中字书名,如《三仓》、《尔雅》等。
【疏】忏悔义应此处道之,可妙同于《事钞》也。
指略。「同《钞》」,即《忏六聚篇》。
【注】佛言:「谓所犯事未忏悔也。有二种智人:有罪能见,见罪能如法忏悔。若欲悔者,当诣清净比丘,说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闻戒。乃至于罪有疑亦如是说。若僧并犯,无人可忏,不问识、疑,白忏后说。」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释成有罪相也。但以无始无明想倒为本,动念缘境,何得萧然?唯有智人,能见能忏;自余惑重,何由开悟?故《律》文云「无学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缘缚,可不思哉!
释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释。初叙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业。「萧然」谓清静无系之貌。「唯」下,明忏少。「故」下,引圣诫凡。初、二两果,故心犯性(须、斯二尼,怨逼受乐),三果故心犯遮,四果悮心犯遮。
【疏】注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诣清净」者,用显托境明心。「说犯名字」,识相不虗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滥也。
次悔法中。初通示。「诣」下,牒释。「托境」,即所对人。「明心」者,决所犯罪。
【疏】「识疑同犯开白忏」者,罪据覆藏,对众陈情,白告悔断,同大忏也。
开白中,初科。「罪据覆藏」者,由复成过,露则无故。「同大忏」者,不异上篇众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识罪白已即净,疑罪后决重忏。又偷兰已下诸篇皆灭,不开上二。
【疏】何以得知者?以凡造过,集谛所收;知苦断集,见道便克。岂有自言,便静斯业?
次征意中,初科,初句征。「以」下,释。「集谛」,世间因也。「见道」即初果。此明至圣方断集业,凡夫口陈,岂能即断?意显律忏,不明业理,故可忏净。
【疏】今诸戒首令忏已闻者,既悔前罪,断后相续,露过现前,于心无隐,便同净用,得预闻持。不论往业招生增惑。
次科。初明忏净所以。律忏宗旨,此文极显。「不」下,示教分齐。「业」即业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烦恼道。此三心行,判归化教,律据违制,故非所论。
【疏】此但事悔,伏业而已。终须行净,深见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虗空,但有妄缘,故缠三有。审见此理,明白无疑,分得正见,方倾苦趣。若此之悔,名为灭业。业何可灭?障不招生,故名灭矣。乃至无学尚酬往因,如身子婴病,目连遭苦。可以类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蹑上律忏。「终」下,发后理忏。初示理观。且据小宗,性空观析,见无我理;相空、唯识,具在《事钞》。「我倒本」者,即是无我,故举「虗空」为喻。「审」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内凡以上不生恶道。「若此」下,结示,初明行胜。前但事伏,此理灭故。「业」下,转释灭义。「不招生」者,但无总报,不无别报,定业不转,至佛犹偿。是故学人好自观察,常以善缘熏练心识,勿谓无罪,业理灼然。《华严》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忘,因缘遇会时,果报还自受。」佛言真实,无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论》舍利弗患风疾,《增一》目连乞食,为梵士所打,骨肉烂尽,皆谓醻往业。据此可知,理忏不灭,故云「可以」等也。
【疏】问:「行净之士,应有二人,不犯应先,如何后问?」
答:「不犯者希,自然合教;犯者多数,覆过是恒。说本除罪为先,故先问于有罪。」
问答中。约行以论,净胜秽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圣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见。「二人」,如下科。
【律】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
【疏】五、「不犯默然」者,不自伐德,默应答也。
第五,文中。有善自称,谓之「伐德」。
【注】佛言:「无犯者有二种:若本不犯,若犯已忏也。」
【疏】注中「不犯有二」,初则专精不犯,后则犯已能悔,第二白法。莫不于己无瑕,同成不犯之色也。
释注。「第二白法」者,且指忏残,通下诸聚,皆名能悔。以残毁体,忏复僧位,义同再受,对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净,故云「白法」。诸经论中黑白二业,即目善恶。初篇永无复本,下聚行缺体全,是以行忏,不彰此名。「色」,犹类也。
【律】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佛言:如二比丘相问答也。)
【疏】六、「若有他问」者,谓举罪比丘如法征责,有犯露答,无犯默答。义同世语,故注「如二比丘相问答」也。
六中。此谓有犯同听,三根外彰,为他所举,勅令实答。初解约语、默二答以释。「如二比丘」者,举事以比也。
【疏】又解云:「三根不昧,五德有闻,对众举治,何得怀默?故须虗实自雪,彼我彰情。是故佛解『如相问答』者是也。」
他解中,二并语答。「三根」即见、闻、疑,举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举罪必具五德,一、知时,二、如实,三、利益,四、柔软,五、慈心,如《钞.自恣》中解。「雪」谓分析。
【律】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妄语者,佛说障道法。
【疏】七、「如是比丘在众」下,明不忏有损也。
第七文中。「不忏」,即覆过结业。「有损」,谓违制障道。
【疏】言「故妄语」者,既默表净,获何罪邪?古来诸师,亦有商略。此既一涂正义,不可不知。先以义开,后方消判。
牒释中。初文注明「吉罗」而问「何罪」者,以古谓方便,今为根本。后方定判,故作疑问,引起义章。
【疏】今释序中默妄,六门分别:初、定重轻,二、明通塞,三、对问缘,四、就罪辨,五、约人论,六、经处犯。
【疏】初、定罪者。
【疏】昔解云:「《序》中默妄,但是方便。何以知之?然罪表净,诳僧未彰,故是方便。」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见。
【疏】问:「言未彰口,僧虽虗解,结方便者,如身造口业,默起表圣,虗解是同,何因究竟?以斯例默,应犯堕罪。」
解言:「不同。身业表圣,覩相无滥,故是重罪。今默表净,在众通含,不偏在己,故知方便。」
初难中。「身造口业」,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为难。「解」下,但以滥不滥分。不滥成诳,滥故未成。下文历句,委破此解。
【疏】问:「若言默妄,以默为体,余之妄语,虗说为体。今以默妄为说方便,亦应以止为作方便。然止不得为作方便,默妄岂得为说方便?」
解云:「妄语为义,言章了了。今则默表,其相未形,前人非决,何成究竟?」
次难中。先定犯体,「今以」下,正难。作犯必以作为方便,例妄亦须说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语,为妄方便,即无所妨。
【疏】问:「默罪之人,私心决畅,止在三问;随问默然,诈净义毕,有何所少而是方便?若默表净,更须口言方究竟者,僧中羯磨默忍之时,亦应但是和家方便,所作之事,亦非究竟。今则不然,随作结成,何名方便?」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难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无别果头,故非方便。「若」下,举例相并,益见彼非。「今」下,次显今判。
问:「此默妄罪,别有方便不?」
答:「未至召问,作意欲拒,例亦须结,无则单犯。」
【疏】但默妄吉罗,《律》文具有;古师立篇,义局三均,故以此罪入方便摄。今论篇者,别有意义,故所不论,可如下也。
出意中。「三均」如后,彼谓「具则名篇,不具号聚」。除众学外,恶作、恶说究竟不均,皆归聚摄。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异。指后立义,篇、聚二名,互彰无在,五、七两分,均、杂非滥(均唯根本,杂通本因)。今此默妄,杂中果罪。
【疏】又汝上言对众通问,身相不动,故是轻者,此亦不定。口造口业,但言章了,前人闻知,不问疑、识,俱结究竟。身造口业,无论多少,前不疑滥,则非方便。
难互造中,初文为二。先牒古解,即如向云「在众通含,不偏在己,故是方便」。「此」下,显非。初叙各造。「身」下,明互造。「无论多少」者,正用此句对破前说。
【疏】何以知之?以句义定。如多人坐,有问者言:「成圣者起。」一人独起,前人不疑,故结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结方便。或多人立,问「圣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轻。以前诸句,动故生罪;今下诸句,不动亦犯。如有众中多人坐立,言「非圣者动身」,一动、多不动,轻;多动、一不动,重。于我圣相,明练无滥,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历句中,初二句标。「如」下,先明动句。古谓「动身则重」,今约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为四句,一重多轻,寻文可领。「以前」下,次明不动句。初结前生后。「如」下,列示。彼谓不动齐轻,今还以一多重轻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圣人者莫动身」,一动、多不动,轻;多动、一不动,重。
【疏】有人云:「三业互造,必无疑滥。纵独表圣,前人有疑,不可结重。或多人现,前谓非凡,可是轻也?以此例前,相收方得。」
古解中。此师不约一多以论,但取疑与不疑而分轻重。言「相收」者,谓一虽合重,疑必犯轻,多虽是轻,不疑亦重。
【疏】问:「有心欲诳人,合口成妄语;行心欲见色,合眼应成见。」
问答中,初举根境,难前互造。
【疏】答:「妄语含意根,见色由眼识。行心非眼识,云何名见色?」
答中。上二句对显,下二句反质。
【疏】「若尔,行心非眼识,故非见色者,意业非口业,不应成妄语?」
答:「三业得互造,意地成妄语;六识不互用,行心非见色。故《成论》云:口家四业,意亦可造。斯良证矣!」
转难中。蹑前非见,以难互造。答中,初约互与不互,释通前难。「故」下,引证互造。
【疏】问:「何故在凡三业互造,六识定用?」
答:「三业虽殊,同意为体;六识不然,各有体相。故《论》说云『根无互用过』也。」
次问中。圣人六根互用,故约在凡为问。《楞严》云「佛能诸根互用,及大菩萨等」,此据十信已去六根净位。答中,即《成论》云「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故知同以意思为体。「六识」下,见、闻、嗅、甞、触、知,根境各异。「故」下,引证,未详何论。
【疏】问:「三业同意体,如何以分互?」
答:「从具以论互,广如初篇竖义中说。」
第三问答。可解。下指「初篇义」门,即「第二、三业成犯」,备明单互。「竖」,即是立。
【疏】二、明通塞者。
【疏】如昔解云:「序中问者,问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闻戒。故序中问,通令首露,知何不该?余之三问,悉是别问当篇,于此篇罪有净不净。故知问前,不同于序通问于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谓九处三问,前一属序,通问一切;后八随篇,各不相通。
【疏】问:「序通问下,可如前论。八篇问前,既有实犯,说已方问,岂非违教?」
答:「序中总问,显净默然。既无露罪,恐不忆识,妄谓净行,理不可然。故随篇示,令知罪相。虽先说戒,犹非覆罪,以心迷净,于行非过,如《人法》说。」
初问中。以问下则顺,问前有违,故叙为妨。答中为二。初约迷忘释通。「虽」下,二、据非覆遮难。「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残,一罪忆识,一不忆识,忆识而覆者名覆,不忆者非覆。」取此以证,迷犯开闻。
【疏】问:「若心迷净,有犯闻戒,心不迷者无义得开,何故《律》中对首、心念,得闻说戒?」
答:「此谓开缘,不容悔故,非谓通尔。『犯不闻戒』,大位约之。」
次问。约在众发露,以为难端。答中,初正释来问。「犯」下,潜通《律》意。《律》云「有犯者不得闻戒」,虽有此制,不无通许,故云「大约」。
【疏】今解:「上通义不容耳。随有九位,问皆通下,广如后说。」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显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滞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随」下,略示今解。言「问下」者,世多不晓,乃谓说初篇时,但问犯夷,乃至众学,亦问本篇。今应难云「犯下诸罪应闻上篇,则违律文『犯者不得闻戒』」,如何通耶?今言「问下」,谓将说下篇,通问众中,于七聚罪微犯宪章,不合同听,非谓但问本篇而已。下文当见。
【疏】三、对问缘得罪多少。
【疏】如昔解云:「虽经三问,共成一法,故今默者,但犯一罪。如诸乞辞,及以白四,言虽重彰,皆成一法。」
三、问缘中,昔解。初立义。「如」下,引例。「如诸乞辞」,即受忏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余亦例尔。
【疏】今解不同:「既有三问,随问覆默,还得三罪。如白四谏,共成一法,随白羯磨,结四偷兰。莫不对问对谏,俱有拒心,故结多罪。」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举例。「白四谏法」,随徧结兰,例今三问,随问犯吉。
【疏】问:「以谏例问,故得多罪。违谏第四,便得僧残,亦可默妄加四犯堕?」
答:「谏对别人,违僧命重。说戒直问,前过未彰,故成僧法,三问便止。此在僧中默故犯吉。若据对首有罪陈净,具有三堕。心念例知。」
释妨中。约谏根本,相比为难。答中,考文凡有四异:一、别人僧法,二、违拒默覆,三、谏劝直问,四、过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异。对念口陈,二俱语妄。「心念例」者,说不对人,理得三吉。
【疏】四、约犯罪论者。
【疏】问:「今有犯多罪者,既违序问,为得几罪?」
四、约罪中,问词。且举「违序」,余八皆尔。
【疏】答:「默净诳僧,但得一罪,以罪从问缘生,不由诳罪生。有问故违,无问不结,故知一罪。不同覆藏由覆罪生,但经明相,则随罪结。」
古答有二,初立义。问虽有三,共成一法,既从问生,故无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结犯,随罪少多,恐引为难,故预简之。
【疏】今解不同:「问缘、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缘结罪之位,覆藏既得从罪生罪,问缘岂非从罪生罪?问缘若不从罪生罪,同听之人悉应有犯,以有问缘之可违故。然今不尔,有罪违问,无罪不违。故知有罪,便怀默妄,何得上云『不从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结犯,从罪义同。「问缘若不」下,次立理夺破,从问义失。
【疏】「故知默妄,亦是覆藏之别名也。但可经宿、经问不同,至于覆罪,一而无二。」
次科,初示名异。「但」下,会犯同。由默与覆,俱违发露故也。
【疏】「若犯十罪,随其三九皆有默净,则犯二百七十吉罗。又如一人而被三举,随受供给,皆获三罪。如是类之。」
三中。初正示。且约「十罪」,多少准知。「又」下,引类。此约一人具兼三罸者为言。
【疏】五、就人数结罪相者。
【疏】既犯十罪,欲令众人知我行净。我若露者,知我行非,不齿录我。故望多人,还得多罪。如妄语法,一言诳多,随人人闻,闻皆得罪。对首、心念,例如上分。
五、约人数,释中。初叙犯意。「齿录」谓人不称记也。「故」下,示罪数。「如」下,引例。「对」下,指同。
问:「对首可尔,心念独说,岂得例上?」
答:「若约《钞》文,令向四方僧发露,故知不露,则为诳僧。然境不现前,何由限约?但望独说,非仪犯吉,亦同随数,故得例指。」
【疏】六、明默罪经处多少者。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处犯,或云八罪者,谓婬、触、二麤,屏、露二处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当篇、二不定并初序三处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离,各有其致。若欲发露,唯一处得。偷兰一品,但是序犯。唯恶灭诤,此一偷兰,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经处,昔解中。初总明诸聚,后别示偷兰。初中。「六罪」约屏、露,「八罪」分尼、女。「谓」下,列罪目。「斯」下,示犯处。古谓序中通问,当篇别问,通诸篇聚,并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处。「以」下,别简屏露离合之致,如后自辨。「若」下,示发露。一露俱无,不必三处。次偷兰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别简。「恶灭诤」者,即多人语毗尼。调达破僧,辨定邪正,随邪破正,则有兰故。
【疏】斯古义也,今犹讲之。若不叙者,无由兴教,立破二能,于是在乎!
结斥中。初指斥。彼约所犯之罪,局就当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释。「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见正义,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疏】今解不然:「但有犯者,不合闻戒。何得犯夷不合三处,余篇得闻?故知难也。随问九处,皆有隐心,则随犯罪。」
今解中。初指非。「难」犹妨也。「随」下,示正义。
【疏】「若尔立义,序问便足,何故勤勤九处别问?」
答:「序中问者,将说八篇,恐有犯者,乖于说听。四事中问,例亦如之。欲说后戒,故先陈问,恐有忘悮,谓言行净。随篇重问,为成正说,由有犯者,不合闻故。」
问答中。初问。蹑上所立,既不随篇,则序中已具,自余八处,过在繁累,故须通之。答中。初明序问,「四」下,释后诸问。且举「四事」,残下准说。「后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问,则指六篇。如是第论,义无别矣。「成正说」者,净行同闻,不乖法故。
考今所释,与昔天乖。「是中」则言属在僧,问「净」则罪通七聚。将说先问,故云问后。九处并尔,学者精详。
【疏】问:「七灭之后,无戒可说,何故复问?」
答:「罪相如尘,细看细见,忆识之心,前后纷扰。随有解悟,即须首露,静则对人,众则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无?故文云『更有余佛法,应当学之』,知何不摄也?」
次问中。答文为三。初通叙重问。「静」谓人少,容可对首。「众」谓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别指所说。以广律中僧戒本后,次列尼戒,后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游行、五衣离宿等,僧结吉罗,并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后自明。「故」下,引证。「应当学」者,即罪名也。
问:「略教可尔,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闻而须问净?请为通之。」
【疏】问:「露罪为义,不藏为先。但一序问,随问便露。何须郑重三说九反?」
第三问。似与前滥。前对序问,难后无用。此彰三九重叠之意。
【疏】答:「欲明戒诰,警敕行人。如谏一事,尚有僧屏七通。露罪多恼,何为不经九处?」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举况。「七通」谓屏三僧四。「通」犹徧也。
【疏】「或可前问有拒,或致迷妄,忽闻后问,豁然披露,时来不一,故致多翻。圣说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长理,须知发露。有罪皆藏,九处成默。序中一露,下问非罪,以无重隐之愆故也。若序中问,露已还覆,随经问处,还须露罪,以覆随心,不由言说。如《人法》中前露后藏,文证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问。「豁」即开发之貌。「圣」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别释。初明复经多处。「序」下,明露唯一处。「若」下,明重复重犯。初立义,「如」下,引证。「如人法」者,彼云「有比丘犯二残罪,覆一露一,彼罢道已,还受大戒已,先所覆后发露,先发露后覆藏,僧应与彼随所覆二罪与覆羯磨,随后所覆第二罪与覆羯磨」是也。
【疏】「若尔,露罪还成覆者,首陈何益?」
答:「披露肝胆,慎终如始。一露不覆,随问何愆,岂非益也!」
转难中。蹑前重复,征露无功。答中。显前律制,意令尽露。「肝胆」即目犯心。
【疏】上来随义略解默妄,今次消文。余皆可解。
消判中,初科。「余可解」者,下文但释「障道」,余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云「障于禅果」,此成上文不实答损也。良由恶业习起,戒品不净,无由发生定慧,克成禅果,故曰「障道」。此远资为言,亦如上说。所言「道」者,略说为二:梵天道者,八定为宗;圣人道者,四果为本。既染尘境,体沉下界,犯则三涂,持便欲有,如何默净以自陷乎!
释文中。初总示文意,「良」下,牒释文相。初通释。云「习起」者,相续不止也。「无定」不成「禅」,「无慧」不至「果」。「禅果」二字,即下「二道」。「此远资」者,以犯戒堕恶,但障欲有福报,文言「障道」,故是远资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释「道」字,通含「禅」、「果」,「禅」通凡圣,「果」唯局圣。「梵天道」者,且举初禅,通收上地色、无色报,凡唯漏业,圣即助道。天台云:「神通变化无漏观慧,悉从四禅出。」言「四禅」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禅」是梵语,此云弃恶,能弃欲界五盖等一切诸恶故。「四定」者,无色四天定:一、虗空处,二、识处,三、无所有处,四、非非想处。总上二界,故云「八定」。「圣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并果。由先毁戒,定慧不发;既无因行,宁有果克?覆过默净,障道在兹。「既」下,次释障字。「持」合作「执」。
【注】佛言:「僧说戒时,默妄语故,犯突吉罗。」言「障道」者,障于四禅、三空、四果。告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尸,设有,漂出;我法亦尔,不受死尸。谓『死尸』者,非沙门梵行,自言沙门梵行,犯戒恶法不清净,秽污邪见复藏,内怀腐烂,外现完净,如空中树;虽在众坐,常远离众,众亦远彼。」故知忏罪方成闻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罗」者,有轻重也。望僧虗解,斯业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轻。勿谓为小,九百千岁亦难堪也。一犯尚尔,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论》说「言如小团铁,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释注为二。前释罪相。初通示,「望」下,别释。诳僧境胜故「业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语,重百罗汉前」是也。默表无言故「制轻」。「勿」下,指报诫劝。《目连问经》列六聚犯报,犯突吉罗,九百千岁堕泥黎中。准《杂心论》,即堕等活地狱一昼夜耳。委示岁数,具如《钞》中。「一」下,举况。「故」下,引证。《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堕恶,智为大罪亦脱苦;为团铁小亦沉水,为钵铁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轻小罪,以为无殃,水滴虽微,渐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谓空、无相、无愿三解脱也。「又」下,次点余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难解,略为科释。从「告诸比丘」下,大分为二:初明复过;「故知」下,结示。初中又二:前举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对合,「谓」下,委释。初释死尸,「虽」下,释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标;「犯」下,别释。初至「覆藏」,释上「非沙门」句。「犯戒不净」,即身口业;「秽污邪见」等,即是意业。「内怀」下,次释上自言句。「空中树」,谓中心枯朽者。
【律】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疏】八、「若彼比丘」下,由忆识罪,忏得禅果,成上发露有益也,亦就远资为言。
第八释文中。翻前「障道」,释成「安乐」。
【注】佛言:以清净戒学故,便得清净定慧,名得禅、果,为「安乐」也。
【疏】注中释相,文甚可解。
释注。「略指」,即是三学相生之义。
【律】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
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自此已前,「广教」之别序也;后说之文,即「广教」之正宗也。)
【疏】次解第三结序劝持相,就分为三:
「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者,结前生下问也;
二、「今问诸大德」下,正问众中,应后法也;
三、「诸大德是中清净」下,举默表净,应说劝持。
三释捡问,标分中。云「正问众中」者,《戒本》「是中」两字,世人不晓,谓指戒文,所以或谓问前,或云问后。准今科判,乃问「僧中」,则由来疑诤,涣然冰释。传迷斯久,学者须知。
【疏】问:「所以说戒须问,羯磨不须问者?」
释问净中,初问。以俱众法,有问不问,必有所以,故问以释之。
【疏】答:「解有多途。说戒为于行净,有犯不应说仪。羯磨别为前缘,缘成则合事辨,故随白问,终为成法,不别举也。」
答中。初句总示。下引五解,前四明异,后一显同。初约所为自他不同。「前缘」即法所被事。「缘成」即通十种方便。「随白问」者,谓单白羯磨并问忍可。意专被事,故云「终为成法」。无劳捡净,故云「不别举」也。
【疏】又解:「说戒僧别两举,说听必约清修。羯磨多为别缘,僧成即堪御法。」
次解。约众法、别行,单具往分。「别」即自行。说戒为僧,兼别须问;羯磨为别,单众不须。
【疏】又解:「两法在僧,俱须行净。说戒制问,为清行染之人;羯磨不制,法通纯杂之士。如僧残行法,开停为他,明知罪未出也。闻戒知犯,必开默露,明知说被净也。」
三约净秽,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说」下,别分。「如」下,引证。初证羯磨通杂,「闻」下,证说戒局净。
【疏】又解:「羯磨所为在事也,说戒所为在犯也。『有犯不得闻戒』,斯明证也。故说戒之作,为两种人:持者为能清,犯者为所清。若知有犯,即须遮举忏洗令净,方闻后戒。乃至《律》文见犯不说,经二十年。羯磨不尔,标举时事。三根五法,相圆无染,即成僧用,故不制问。」
四明立教所为,罪事差别。初双标,「有」下,别释。初释为犯有四:初据圣制证;「故」下,约所为证;「若」下,引遮举证;「乃」下,引废说证,即《僧祇》比丘鬪诤缘也。「羯磨」下,次释为事。「相圆」对「五法」,「无染」对「三根」。「五法」即五现前。此谓说戒必取体净,有犯不开,故须责问;羯磨但取相净,便成僧法,故不劳问。
【疏】又人解云:「羯磨成不,问僧取晓,事同三问,则无妨也。」
第五。可解。
【疏】问:「须知净行,一告便足,有何义故,殷勤三反?」
答:「说听相应,可名传法,虽闻不识,容犯妄听,故须三问,郑重穷检。一则未呈昏忘,多则在众致繁,故限以三,法仪所致也。」
次问中。前文已明九处,今此更论三反。答中,初明须三之意,「一」下,示加减之过。
【疏】言「净故默」者,众非口呈行净,繁乱伐德成劳,但默便表答辞也。言「是事持」者,净行得闻正戒,机教相应,定慧由斯成克,理须持奉故也。「事」即净行,如文可知。
释劝持中。初释默然。「繁乱」乖仪,「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则离诸过。次释是事等。初叙劝持,「事」下,点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禀教,指教归人,故云「净行」。《经》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词,即指后文也。
【疏】上来所明,释广教之序竟。
【疏】第二大段次释广宗。
【疏】所以正宗广教何为兴者?良由五众不摄情根,于诸名利,无思检约,广生有漏。随尘起染,外缠邪慢,内增痴惑。是以如来随其所犯,略教既坏,制广补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齐晓,戒禁时机,深有弘益。即斯言教,号曰「广宗」。
第二正宗,通叙中,初科。上二句征问。「良」下,释通为四。初叙机生。「情」即是识,「根」即六根,识徧诸根,故云「情根」。内无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摄」。此明起业之本。「于名利」者,即成业之缘。「广生」等者,明作业之相。初句通示,「随」下,别释。上二句明造业,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业,「邪慢」局意业。「邪」谓谄媚驰求,「慢」谓贡高陵物。此二对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无明是本,故云「痴」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请佛制广,佛止之辞。彼云「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养,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称,多财多业,便生有漏」云云。「是」下,叙立教。「使」下,显益。「即」下,结名。
【疏】初制广教,随犯便结,轻重前后,杂乱难分。至佛灭后,一夏结之。重者道源,轻止世谤,八篇以次,渐降不伦。欲使前识本基,后知随行,故有斯位。
次科。初明佛本随制,「至」下,示结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轻」谓残下诸聚。虽体含遮性,而大约遮多,故云「止谤」。「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随行」即余篇。
【疏】将造文解,先以义通。正宗本体,止存持犯;犯相楷模,其唯篇聚。略以四门定其途路:初、明正果五篇,二、明重轻七聚,三、解方便罪相,四、解持犯方轨。
开章中,初科。上二句标示,「正」下,叙起。上二句示教体,次二句明教相。犯缘轨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门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别相持犯;第四总义持犯。
【疏】就初门中,四种分别。一、位立五篇,并解篇义;二、置名不同,翻名显相;三、但置于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后不同。
【疏】就初,复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弃,以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为第三篇;僧四,尼八,为第四篇;僧尼同百,为第五篇。斯约《戒本》,故以数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则义通,诚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显相同异,「斯」下结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显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数,摄一切罪,义无不尽。言「有旨」者,叹美律意也。
【疏】上位立竟,「篇」义如何?
【疏】如昔解云:「相形种重,阶降不类,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灭摈,二从僧悔,乃至第五,轻重有殊。」
次解篇义,昔解,初师中。初立理,即取偏颇不等之义。「何」下,证成。
【疏】有人言:「上立『篇』义,相形是难。二十法聚,前后列位,可亦轻重?然『篇』字有二:偏颇『偏』者,从人而立;篇章『篇』者,从草而立。盖不识字源,故有偏颇之义。」
次解,初科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难。以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轻重之义?故知非理。「然」下,指谬。分释字义,显无所取。
【疏】今解篇章之「篇」者,谓流类均等,与诸章品义齐一也。凡立篇者,必具三均,谓名、体、究竟,此是定义。初篇同号,即是名均;齐须摈治,即是体均;非方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不无,故号「篇」也。
立义中。初引类示名。「凡」下,约三均显义。初通列三义。「均」即是等。「初」下,别配五篇。但出初篇,余可准说,故云「乃至」。
【疏】有人言:「必具三均方名『篇』者,俗书、法聚,何必具三而得立篇?」
后解中,初科。俗书但分章节,法聚科约事类。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义?故知前解,未为尽理。
【疏】今言「篇」者,始于四弃,终于七灭,则为八篇。文义聚处,即名为篇,何必具三?如似「戒序」,亦应名「篇」,《经》云「序品」。即《十诵》云「五品罪」也。
次科中。初正立。此从《戒本》文相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义,所以序文不妨篇号。「经云」者,引证。「即」下,会名。
【疏】今解,上释通有其致。
今解,总示中。以三家破立,不无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纵许之词。
【疏】初云「偏颇立篇」,但不体字,何妨罪义轻重不同?篇是法章,有所科约故也。
初解。字非义是,未为大失。「篇」下,以义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从草释义,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从草,止是草名,边殄反之,世号「篇竹」,亦可人噉。「篇」字从竹,乃是简名。自汉已前,本无纸笔,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䇿,可有一章,以韦编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易》,韦编三绝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义,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释从草。「篇竹」者,《尔雅注》云:「似小蔾,赤茎节,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释从竹。「竹木」者,竹名「简」,木名「椟」。「蔡伦」,汉桓帝时人,或云顺帝,捣鱼网为纸,用代简素,此为始矣。「韦」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汉平帝元始初,追谥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疏】今定篇义,三均亦可。如似法聚,义类不差。受法、戒法,各别聚处,名为「犍度」。此亦如彼,名、体、究竟,同在一位,用「篇」名收,五种阶降,复何爽也!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会同。前第三师举俗书、法聚难破三均,故此通之,于理无妨,应知俗书亦从义类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说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准犍同。「度」梵言,此云「法聚」。「爽」,失也。
【疏】问:「如上立义,罪位分五,各具三均。堕罪之中,僧、别两悔;第五一罪,对首、责心。既有二悔,明知轻重,何得均邪?」
问中。堕、吉二篇,各有两忏,体则不均,故以为难。
【疏】答:「今言均者,以义收罪。纵一篇中忏有轻重,至于名、种,一而不异。何以知之?初篇名『弃』,则不覆开悔,及不足数,相同弃也。二篇僧治,则行覆在别,至于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对首,而或兼众,财事难遣,对僧征核,及论舍罪,与别何殊?第五一篇,虽有二忏,故、悮两心,双舍本罪,何妨义摄,以位通之?」
释中,初科为二。初二句标示。三均义立,随义可通,不必定约忏别为妨。「纵」下,正释。初总释。上二句纵于来难,下二句夺归今解。以乍观忏法,虽似不均;据论罪体,不妨「均」义。「名不异」者,皆提、吉故;「种不异」者,罪相等故。「何」下,别释。初二两篇,忏、犯皆同,但犯夷分于覆、露,忏残兼于僧、别,有斯少异,故先会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难。堕分两忏,财事有、无,至于舍罪,无非对说。吉罗二悔,心分故、悮,及论所犯,名、种不殊。故知据罪还成「均」义。
【疏】「今立篇义,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别号也。纵使聚从五位,义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杂摄。故知篇、聚通于本枝,五七位罪,定其均、杂也。」
次科,初示名义。「纵」下,显互通。古立三均,专在于「篇」,不具号「聚」。然「篇」、「聚」义一,不可偏配,故约七五,用分均杂。则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结示通局。
【疏】二、置名不同,翻名显义。
【疏】就初置名。
【疏】问:「有何义故置此五名?」
答:「大圣如来,深鉴物情,浊世根钝,须立麤刑,逗彼时机,闻名息过。如俗本禁,蒲鞭示耻;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为二。初叙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过恶以为别相,从治忏狱报而作通名,故言「麤」也。略教被利,相非麤显,「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举类。「蒲鞭」喻略,「徒流」如广。古者以蒲杖辱之,则能改过。「酷」谓酷虐。以俗况道,教意可见,故云「通望」也。
【疏】「又此五名有通有别,别如下释,通须略知。如本《四分》,但云『五种犯,或五犯聚,或五种制』,《僧祇》云『篇』,《十诵》云『品』。名虽或异,摄罪义同。」
次科。初标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约罪,下一从教。《僧祇》、《十诵》并从条类。《了论》为「部」,义亦同之。「名」下,会同。可解。
【疏】次解别名。
【疏】初「波罗夷」者,此无可译。如世五刑,今古乃异,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尔,东土本无,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义相译。
别名中,夷罪,初科。初标「无译」,谓无正译。「如」下,次明义译。初示两土不同,意谓同者则容可对译,今此不同,故须从义。
【疏】故本律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世之极法,勿过此刑,由犯斯罪,于彼圣果永不可克。又名「无余」者,从众法绝分为名,故文云「恶行死尸,众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约喻,后二从法。说戒、羯磨二种众法,皆不预数,故云「绝分」。下引文证,即「律序」偈,略其词耳。「不共住」义,《律》文还约二种众法释之,故云「同上」。
【疏】《僧祇》解云,此罪名堕,非唯失道、不入二种僧中,舍身便堕阿鼻地狱。生报不久,何得不畏?《十诵》、《多论》亦有明解,广如《事钞》,下名别著。
他部中。《僧祇》三义,二义同前。「失道」即「断头」,「不入」即「无余」。后加「堕」义,故曰「非唯」。「报」有三种:一、现报;二、生报,谓后生即受;三、后报,谓生报已后,通及未来。下指「《十诵》」,彼亦翻「堕」。「《多论》」释云「由与魔鬪堕在负处,谓毁根本,无胜力故」,与今《僧祇》释义不同,故云「下名别著」。「著」,显也(有本輙除此句)。
【疏】二、名「僧伽婆尸沙」者,《善见论》云「『僧伽』为众,『婆』者为初,『尸沙』云残」。谓犯此罪,众僧前与覆藏,末后出罪。故本律云「僧残」是也。由罪缠行人,非全净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云「有余」,以行法不绝为称。《母论》云:「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残罪。」《明了论》解云:所言「残」者,僧中受房舍利养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节教文,「残」义皆异。《善见》,初翻梵名,云「众初残」。「谓」下,释义。云「众僧」者,即上「众」义;「前与覆」者,即「初」义;「后出罪」者,即「残」义。「众」义是通,「初」、「残」为别,以覆、出二法,皆众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释义,则与前别。「非全用」者,是「残」义;「僧作法」者,即「僧」义。「《律》」下,示异名。根本不坏,对前为目。
问:「前云众法绝分,行法绝不?」
答:「由行绝故,不堪预众;今行不绝,忏复本净,即堪同法。是则夷罪行法亦绝,僧残众亦不绝。」
《母论》喻释还对断头。《了论》约行别住治罚以释。「僧中」即「僧」义,「在外」即「残」义。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诵》云:「此罪堕在烧煑覆障地狱,故云『堕』也。」《明了论》解本音为「波罗逸(羊达反)尼柯部」,此云「应功用」也。有三义故:一、罪名轻细,难识好毁;二、性遮两罪,其相交杂;三、人多轻陵,数犯其过。大须功用对治,勿令滋广。上座部云「波质胝柯」,翻「能烧热」。此罪报得大叫唤地狱,因时能燋热心,果时能烧然众生。
第三篇名。初《十诵》中,「烧煑覆障」,乃地狱通名。准《杂心论》中,堕众合地狱一昼夜,则夜摩天二千岁,人间十四亿四十千岁。《了论》中,初翻名,「有」下,释义。初、「轻细」者,入威仪分故;二、「性遮杂」者,三十并遮,九十中三十条属性,六十戒是遮,广如下释;三、「轻犯」者,谓非重故。「大」下,结名。「上座部」者,彼论自引。上约对治,此就因果。文中狱名,与上《杂心》所出不同。
【疏】四、「波罗提提舍尼」者,义当向彼悔也,故《戒本》云「我犯可诃法,今向悔过」。准此罪名「可诃」、「向彼悔」,何关罪相?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据;「准」下,点非正翻。
【疏】五、名「突吉罗」者,如《律本》云「恶作、恶说」也。分身口业,故有斯目。《明了论》中,二业一名,俱为「恶作」;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故也。
五中。本律从具有别,《了论》约造无殊。此但略释,具在《事钞》。
【疏】三、明但五,非四六者。
【疏】如昔解云:「药法有五,对此五药,故立五篇。」
三中,昔解。「五药」者,一、灭摈,二、僧法忏,三、对首三说,四、对首一说,五、责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从喻名「药」。
【疏】若尔,后明七聚,可有七药?名七毗尼,可有七诤?故知不尔。
今解中,初科。「七聚」则病多药少,「七灭」乃药多病少。举此二例,皆不相对,则显古师义未尽理。准似他师作难,后为释通,反成前义。
【疏】今更立义,盖是如来一方化仪对根之教,宜闻说五。
次科。义取机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机。
【疏】前所难云「对药立诤」。法门多种,或病多而药少,如四轮摧八难;或药多而病少,如七灭殄四诤;或药病等,如今五篇。
释难中。初牒前难。「法」下,次释不定。「四轮」者,《成论》云:「一、住善处,二、依善人,三、发正愿,四、植善根。」初轮摧五难,三途、长寿、单;二摧佛前后;三摧世智辨;四摧聋盲痖。
【疏】问:「下四可救,可名为药;初则摈弃,则非药义?」
答:「药有二种,杀、活同名。如初则灭弃,其犹杀人药也。既犯极刑,无任僧务,随事不成,彼我负罪。今则加摈复无斯咎。彼则永绝财法,滥坌无缘;此则僧伦清穆,立法成济。若斯行事,药义存乎!」
初问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药」;灭摈不尔,故问通之。答中,初定药名。「既」下,释药义。初叙病。「今」下,示用药。谓药则杀恶存善,摈则除秽成净,故得名「药」。
【疏】问:「对药立刑,似有其致。今疑其药,不摄刑科。偷兰一法,何药所治?初篇覆、露,则兼二药。乃至第五,同上须多。如何对药以立篇目?故知非也。」
次难中。初二句许前义。「今」下,申疑。偷兰无药,夷、吉复多。「如」下,难破。
【疏】今重解云:「药病相对,大途为言;至于定罪,不无通塞。用药或通,皆不出五。偷兰聚摄,轻重不伦,至于用药,非无对首。初重两治,覆从初药,露从第二。第五两忏,故作第四,悮则第五。如斯处药,通别何疑?」
重解中,初科为三。初通示,「用」下,别收。「偷兰」三品,对众多少,通皆对首,摄属第三。夷、吉分对,在文可解。「如」下,结显。言「通别」者,一、「灭摈药」,局收初重;二、「僧忏药」,通二(学悔及忏残也,兰、堕兼僧,正悔在别,非此所通);三、「对首三说药」,通二(提、兰);四、「对首一说药」,通二(提舍、重吉);五、「责心药」,唯局轻吉。初后皆局,中三并通。
【疏】如七灭药,「现前」则通,「忆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药,以殄四诤。
此亦同彼,病虽位五,药亦名同,至于对治,不无通局。故五药中或有舍堕,此僧中忏,但据乞钵为言,可即总对堕也。余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现前毗尼」,通治四诤,兼下六药。「忆念局」者,并不痴、罪处,唯灭觅诤,不通余者;又「多人语」局言诤;自言、草覆局犯诤。又事诤中具上三诤,用药并同,则知六药兼通事诤。「三、五通局」者,重示「现前」也。四诤中,言、觅、犯各有三品,共为九品;事诤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则三种现前,通治四品(下品言诤,下品犯诤,及事诤中下品言、犯,并用三法为通,自余名局);若作羯磨,五法现前,通十四品(十四是通,余四名局)。上举现前麤对四诤,则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细配诸品,则有通局,故云「又多」。余广如后。
「此」下,会同。「故」下,别举舍堕,质成通塞不可局对。舍堕忏法,僧别三位,乞钵一种,偏制僧中。下文指广,彼明忏舍,两师各计,一云「舍财须僧,悔罪从别」,一云「舍财舍罪,并须僧中」等。
【疏】问:「药、病二种,是谁先后?」
答:「药先病后。」
第三,问答中。一句略答,欲发后难。
【疏】问:「凡言药者,为病设药。今未有病,何故先立?」
答:「立教不同,不可恒准。俗中治病,或有为病而处方,或有设药而待病。今明圣教化仪道同,五药对罪,岂局今代?是故律序『古昔常法』,可以知也。」
转难中。难意,可见。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诸经律,随机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机,方便权巧,故非一槩。「俗」下,就喻显别。「为病处方」如余经律,「设药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来难。三世承传,非今始制。下引序证,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诤讼故,众人之所举,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顺法者成就(上喻下合),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疏】「若尔所论,佛初成道,何不设药,要待病起者?」
答:「无病辄治,人多诽谤,既不奉行,反种苦业,如上《善见》治痈喻也。」
转难中。药既在先,理应先设,此约渐制,以难常法。答中,显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见》,故此指之。彼云「如世医师,未善治病,见人始欲生痈,未大成熟,辄为破之。病者曰:『我本无病,强为破之,受大痛苦!』声闻弟子,亦复如是」云云。
【疏】四、明篇部次第义者。
【疏】「就所防罪,随犯即结,如前所明。今之次第,意有何据?」
解云:「盖是大圣临灭度时,欲使教法传世有仪,故命持律广开斯要。所以《结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诸犍度所有教法,聚在一处』,文诚验矣!」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蹑前发问。「如前」即指「通叙教旨」中。「解」下,释通。初正释。以迦叶结集,禀佛嘱累,乃差波离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证。即《五百结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处,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处,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杂犍度」等,竝如上文中,简要总举而已。
【疏】于五篇中,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有余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渐降乃至第五。欲使僧尼观过兴厌,先麤后细,断除业非,克出道益,理数然矣。
明先后中。二义并出《结集》排布之意。初科,前叙次第。「欲」下,显意。「勒」,约也。
【疏】又且上明位行,今据根条为言。何以明邪?
初篇之体,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坏初本,后四枝条无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众行随生,最须奉修,故须先立。
第二众法,纲网须成,必事乖违,何能匡化?故须次立。
身口法式,行越威仪,自行不成,何能静业?故立第三。
上虽三业无瑕,深为行净,若染世讥,尘翳正法,未能荣显,故须第四。
自行外化,乃复须明。若不敬顺三宝,禁约四仪,说授乖方,便沈法网,故须第五,趣道正行。
根条中,初文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征释。若约通论,前一性重,及下诸篇违理之罪,并是性戒。后四遮恶,俱属讥嫌,不独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后三「威仪分」。又复五篇通号威仪,岂唯堕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网,竝是正行,岂止众学?今文且就别相以论。
初篇中。初示行体。「元」,始也。「若」下,显根本义。「故」下,明标首。
「第二众法」者,犯残坏行,不任秉御,则众法不成。
「身」下,叙第三。威仪分中,提为首故。
「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并因讥过故。
「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蹑上三四。「若下」,正叙众学。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仪杂行。「说授乖方」者,别举敬法也。
【疏】问:「初篇过重,离则不难,理应是劣,何故说胜?」
问中。若据根条重轻,则初篇最重;若望对治难易,则第五至难。今以对治难前根条,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义有多途,不可一槩。若就根条以判,初则行之所依,余四枝条故劣。若就进趣修成,初篇过重易离,不假胜进修治,故名为劣。乃至第五,过微难护,必须专意,无由识相。是以《戒本》举『应当学』者,劝能治行也。若就纯净无染,名为最胜。」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别释。初重述前义。后「若就」下,正通来难。文中且示初劣后胜,中间相望,互兼胜劣,故云「乃至」。文举《戒本》「应当学」者,以上诸篇,并列罪目,唯此第五独立「学」名,足彰难护。
【疏】「又如罗汉驱龙,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轻重等护,故使功高五百。又如《律》文,畏慎轻戒,犹如金刚。又如菩萨浮囊等喻。可以通例。」
引证有三。
初引《百论》。昔有一毒龙,五百罗汉力不能降。有一罗汉至,告云「贤善远去」,龙即逃形。或人问之,答云:「但轻重等持故尔。」
次引「律序」,彼云「如飚(音标)火虽微,莫轻以为小,所经诸草火,烧尽无有余。所造恶虽微,慎莫谓为轻,如破伊罗叶,常堕于龙中」等。(伊钵罗龙昔为比丘,曾损伊罗草叶,故受斯报。)文取其意,但云「金刚」,喻坚持也。
后引《涅槃》。彼明菩萨轻重等持,坚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罗刹从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许,喻偷兰;四乞指许,喻提与提舍;五乞微尘许,喻吉罗。
「可以」一句,总结三文。

记一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

【疏】大门第二,七聚重轻,四门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义;二、明离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诸罪隐显之相。
【疏】初门位立者。夷为第一,残为第二,兰为第三,提为第四,尼为第五,吉为第六,恶说第七。并如《律》文「增七」中说。
第二门,初科,位立中。且据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兰为五,第六或云「恶作」。
【疏】有人讲论作七聚义,素不读律,以意出之:「总取诸篇方便,以之为聚;成究竟者,以之为篇。」亦是一家《唯识普决》,不可依也。云何名聚?众罪非一,号之为「聚」。若如此释,五罪可尔;偷兰、恶说,聚在何处?
解义中,初科为二。初斥无稽。「讲论」,「论」即是说,谓诸传律者。或指他宗论师,故言「素不读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摄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识普决》」者,即人造伪论,如《钞.序》所列。谓古所出,同彼伪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释。五罪在文,容可指处,偷兰、恶说,不入戒本,则非聚处。故举以攻之,足彰虗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处。今不存此,以名义收。但有罪相轻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随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则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堕罪者,非《戒本》收,应不篇摄。乃至众学如法治处,其相无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无罪不尽,义可解。」
今解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义。「名义收」者,如举吉名,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余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称无在。若作此解,通达无疑,与彼昔义,条然天别。「若」下,质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难。特引《戒本》不摄之戒,难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结示。
【疏】二、明离分品位之意,即辨离分置七意者。
二、明离分,标。云「即辨」者,点上科语。
【疏】如昔解云:「语罪为言,体唯不善,理须就本,置不善聚。但以体含轻重,业相莫分,故不就体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叙须立。一切业相,不过善与不善。制戒禁恶,故云「理须」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尔,身口造业用收众罪,恶作、恶说应有二聚,何以无者?今解以此二业,体含轻重,相亦难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叙难。身口业别,应须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师自释。
【疏】「是以随义离分,出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谓一切恶业,不出二聚;由相难分,故离五聚,谓夷、残、兰、提、提舍为五。自余罪相,归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约从通派别,故从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还归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圣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恶作、恶说违略方有,何得辄言离出于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恶作,俗人所犯亦应入聚。若制后别中有恶作者,五年制婬,未有吉罗,无广教故,何得云离?故知是难。」
他难中,初难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难。初难后分五聚。七聚并因违略而制,是则七聚俱从略出,那云五聚从二出耶?「若未」下,次难先有二聚。五从二出,二必在先,故约二教,两以征之。初约略教难。略是通制,二聚别制,岂得通中先容有别?「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约广教难。淫是制广之始,此时无吉,明非先有。「制后别中」者,即是广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广前,实无恶作;悬借后制,用拟前罪。」
此亦不然。七聚并在未来,俱借齐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离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义。谓作、说虽后,用后拟前,不妨前有,则成上义。「此」下,正斥。后既有七,何独借二?于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人行诵,曾未思择。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如世五尘,不无受用;若不述者,显相无由。不可著也。
结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时。「不」下,显意。「如」下,举类。谓五尘虽过,不述焉知?古义虽非,不叙宁辨?此显识非,方能离过。
【疏】今正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分。可以例晓。」
今解,初科中。初叙随机不定。「结业」,谓十业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举例。一切诸法,无出色、心。为迷心众生说五阴(分心为四,对色为五);又为迷色众生说十二入(分色为十一,心但为二);又为俱迷者说十八界(复分上心为七)。例今篇聚,七五离合,并随迷示,如下三阶。
【疏】罪虽丛聚,一位三阶。定其轻重,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者,莫不齐六,故有六犯聚、六种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犯聚、七种制、《母论》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总举。「一位三阶」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无有别;唯偷兰罪,局下二阶。「定」下,列示。初阶,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诵》,「篇」即《僧祇》,「部」乃《了论》。第二阶中,二名,如《律》,如《杂心论》,别对六天六狱。偷兰第三,且据上品,中下来报,可对堕吉。第三阶中,「不感果」者,谓拥住方便也。二名亦见本律,《母论》名「篇」,准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净行。䓕(于轨反)妄悠悠,费时损业,则无益也。
三中。初总示教意。「䓕」下,嗟古妄传。「䓕」者,草木丛杂貌。注字疑是后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异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余五聚,名义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兰遮者。《善见》云「大障善道」也。能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体是不善。
别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恶作、恶说,从具标目。故《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长,通名身、口。故《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即恶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别分。「具」即身口。以吉罗无限,分之令易,故为七聚。「作义」下,次显通含。「作」通「说」局,故云「作义长」也。此就罪体,鼓动不异,故或为六聚。「《律》下文」者,即诸犍度。
【疏】言得名义者。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从法立名,谓『无余』、『有余』也;第三偷兰,从过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恶果;第五从对治;六七从具也。」
得名中,初释。可解。
【疏】有人言:「聚虽有七,得名有六。波罗夷者,名为『极恶』,当体受名;僧残,体境合目,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也;偷兰,『障道』为称。」余则还同前解。
次释中。「夷从体」者,即《僧祇》云「义当极恶」是也。「僧残从体境」者,「僧」是忏境,「残」即罪体。「偷兰」,前约能障,此据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诤名癈立。终非济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为道分蹊径也。
结告中。初示广。「终」下,显略。初句明无益。次二句明难晓。「神爽」,即指诸师心见。此谓他师情见各异,故云「不常」。无暇尽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备。「蹊」,小径也。
【疏】四、解篇部隐显相者。
【疏】问:「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兰、恶说何为不叙?」
四、解隐显,即明戒本出没之意。辨兰吉中,叙问。可解。
【疏】答:「斯出圣心,非凡能决。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数。至于余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圣意难裁。「律」下,依文示数。「多云」者,诸律并同故。「至于」下,谦己让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数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兰一罪,不在戒本者,岂不以体相不伦,因果难定,故单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后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数量,「偷」下,明不入所以。「体相」约品位重轻,「因果」即从生、根本。「所」下,指证。《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谓三品皆名为「戒」,并号「威仪」;「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仪。
【疏】今就通论,俱名为「戒」,是故《律》云「最初犯戒」。若就相说,齐号「威仪」,故云「非威仪」也。又据轻重分之。前之三聚,过相麤著,能治名「戒」,偷兰则在第三。下四过轻,能治之行,名曰「威仪」。
释成中,初科。前约通论,「又」下,次就别辨。
问:「偷兰第三,但摄上品,余二何收?」
答:「中下随重,亦在第三,约杂第五,亦总三品。但在前则上品为正,在后则下品为主,中品无位,但随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参有威仪;在后威仪,复杂戒分。不入之意,良由于此。」
问:「前问二聚,但答偷兰。恶说不入,复有何意?」
答:「据后问答,吉罗体同,文摄究竟。自余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据均杂往分,前四为均,后三为杂。偷兰杂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杂」通本因。
问:「前明篇义,五具三均,今均杂中乃云『四』者?」
答:「此义如后。」
【疏】上来判约,并据《律》中,可以类解。因解偷兰,非篇是聚,有何义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结前,即指戒仪均杂二义。「并据《律》」者,即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后也。下三句生起。
问:「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兰罪『非篇是聚』者?」
答:「彼据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执,随称无在。下文皆云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释此义,如上已论。且以义约,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兰不尔,根本、从生,各有三品,随品三悔,如《钞》、《疏》中,故是聚摄。
次科,正释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阶。「且」下,示义。
【疏】「若尔,吉罗亦有因、果二品两忏,体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据当律,或有小罪,不从人悔。吉罗重轻,非本律故。」
初难中,昔解。意谓本律吉罪,皆是责心,故云「不从人」也。既无两忏,则成「均」义。吉分轻重,出《明了论》,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悮作除非威仪』,二相历然,何得不有?且如堕罪,三十为重,罪对僧除,九十为轻,别人自灭,何为不疑同一篇摄?吉罗亦尔,重者对人陈过,轻者心念自责,相同无异,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悮二心,结犯单复,不独责心。「且」下,举类。堕分两忏,合作一篇;吉罗同尔,不足致疑。
【疏】问:「波逸提忏,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罗不尔,对独两异,何得相比?」
答:「僧、别有殊,三悔是一;对、独乃异,一说不差故也。」
释难中。以堕、吉悔别,不合相例。答中,据事各异,约说皆同。
【疏】问:「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简究竟者,以入篇中,余方便者,入聚所摄。」
次明通因难中,问答可知。
「若尔,与前古师所立何异?」
答:「古师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师不尔,以名摄罪。『篇』中吉罗,通收作、说果头之罪。『聚』分作、说,名含因果,非独摄因,故与昔异。所言『方便入聚』者,谓此聚中,通摄方便,非谓纯取方便一色。」
【疏】问:「偷兰罪中亦简从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
答:「不同也。偷兰究竟,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分三,忏同堕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兰灭摈、大小众悔。广有废立,无暇述之,又非时世所行务也。」
反难中。兰吉俱杂,吉得入篇,兰亦应尔。答文为二。初正答。以兰果罪,自分三品,当局名「均」,相收还「杂」,「前后」如上。吉罗究竟,体无轻重,故知不杂,定在末篇,故非前后。言「同堕」者,堕有三忏,大众、小众、一人对首,对兰亦尔。但兰分三体,互忏不成,堕唯一品,随界三别,故为异耳。「如」下,引证。逆兰灭摈,余通三悔,故知体杂。下文指广,可解。
【疏】二不定中。举处录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废罪论处,处非罪缘,篇聚不摄。
二不定中。「处」,即屏露二处。「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实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诤,诤通染净,持犯自明,故此不论。
七灭诤中。「通染净」者,谓所诤事,忆念、不痴是净;觅罪、草覆为染。若据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罗;七药用差,亦应同吉。不定、灭净宜归第五。今云「篇聚不摄」、「此不论」者,未详何意。
【疏】七佛略教,广前无罪。制后犯者,但是吉罗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广有犯过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违三善。况制广后而无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广何所补,用略何为?今则广略俱陈,明知两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释所以。前举初制以况。「三善」,即不贪、不瞋、不痴。「若」下,次约无用以质。
问:「此明『犯』者,犯在何时?」
有云:「随犯广制,更兼犯略。」
细寻诸部及悔法中,都无此说,未可准的。意详心违三善,未落广教,随七佛偈所诠行相,有违即结。学者宜更思之。
【疏】大门第三,诸篇方便。
【疏】《四分》、诸律,但言「方便」,不约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论》,解律说罪,有五部者。
三、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释云:「此间为『篇』,今依本义,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经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译之。何事纭纭,浪诤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义故: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标文。言「本义」者,即下二种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标「五部」,显是随义为名,不必三均,独得名「篇」。「纭纭」,杂乱之貌。「浪」,虗也。「故彼」下,引释「部」义。二种「根本」,如后结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诸篇聚,立二方便。
别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现戒仪不同、罪位轻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总举。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类故。
【疏】一者,远方便。如行婬时,先起欲心,未动身口,便止不作,责心即灭。
远方便。「责心」者,且依《论》出,今须对首。《了论》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结意犯。若约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动身就彼,口陈欲作。此对人灭,通名吉罗。
次方便中,初文。言「对人」者,此明动色,业麤故重。
【疏】若准《十诵》、《多论》,此则初篇远方便「偷兰」。名虽有异,对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两篇,各有远近方便,位分三阶。初篇近者,界内僧忏;初篇远者,二篇近者,合为一阶,界外四人边悔;二篇远者为第三阶,一人前悔。俱号偷兰,忏同堕罪。
次科,会通中分二。初准文会异。言「远方便」者,彼宗但立两方便。动色为始,故云「远」也。中兰与吉,并对首忏,故云「名异」等。若论词句,三、一实异,且就所对,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兰三品,分对两篇,上下各局,中品两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至于定罪,不分轻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广如《删补羯磨》、《疏》、《钞》。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广解,皆云「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遮」,僧残亦尔。「可」下,取用《十诵》两兰,以替《了论》次吉,颇合今宗不成偷兰之义。「广」下,指略。《羯磨》及《疏》,即《忏法篇》。《事钞》,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边,或欲摩触,身未交前,是偷兰遮。为行婬故触,不为戏乐故触,所以不成僧残。故此偷兰,对僧忏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为」下,简滥;「故」下,显罪体。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头」,即为分齐。
【疏】前三方便,皆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忏;若已成就,则随根本,悉不可忏。
结部义中。果由因克,是「成就」义;揽因归果,即「随顺」义。以兰、吉别聚,由此二义总归初篇,同一部类。
【疏】余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虽异,次第大同。
【疏】若讲至此,可引《钞》、《疏》,相润成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有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识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则可矣。
结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随宜;「有」下,杜非议。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论》云:「智度大海,唯佛穷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传立四方便:一、远;二、近;三、进趣;四、阙缘。此之四位,通于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远」者,远资前境,借势成犯,事绝情殊,名体全隔,故名为「远」。及论成果,非不别因,即以此罪,名为「方便」。今于此过,位分有五。
远方便中,通示「远」义。彼谓果罪次第相因,名为「方便」。「非不别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远者,自言感圣,声了成犯;后受名利,与盗作缘。
释中,初夷。且约因妄成盗,余可准说。
【疏】言残远者,染心触、语,与婬作缘。同是残中,支类可比。
残中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当篇。如先麤语,后得相触等。「支」,流也。
【疏】言提远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并与初、二而作犯缘。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与初、二为缘」者,或因此过,而致淫、触等。
【疏】乃至四五,种类相收,缘成果克,便成后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众学入白衣舍等,并由先犯,后通上篇,种类摄戒,寻之可知。
【疏】如自复露、教他行非,过状自成,体不相及,非不积习生于后犯。犯由缘成,故号「方便」。
举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随篇重轻。此二别犯,并容相续。「犯由缘」者,「缘」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异义,至结罪时,两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观犯兴厌,或因染习,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语戒乃诃「大贼」,明知盗受远因妄语,文证可知。
立意中。初示义。谓假异罪相成之义,立此方便,故言「异义」。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证。
【疏】二者,近方便。揽体成果,情事相状如上《明了》三方便说。
近方便中。虽三方便,远近不同,相从根本,故并云「近」。
【疏】三者,进趣方便。心规前境,运用不息,或自造业,或设杀具,心虽克漫,事无暂止,即号此缘名「进趣」也。
三、明进趣,初解中,初科。「规」,犹谋也。专心一境名「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结兰、吉之愆。若事毕心达,终成至果;中遭阻碍,初是阙缘。
次科。古谓未至止隔,但是违理,故「增不善」。若论违制,自归果罪,及以「阙缘」。故约制教,则无「进趣」。
【疏】问:「善本难生,《律》明步步有福;恶本易就,宁不步步有罪?」
答:「今言制教,必须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进趣,非教所明。上问罪福,乃是理之违顺。如何将顺理福,难我违制罪也?」
问中。举《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进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责来问。
【疏】「若此立义,何故诸谏白二舍者有三兰?故知有进趣也。」
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处,故言三兰,非谓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门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难。「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舍,故结三兰。答中,但作一罪通之。举事为比,在文可见。
【疏】有人言:「进趣方便,或有或无。若藉一世因成,中无隔绝,既因不定,如何结罪?或藉异世因成,如诸谏戒,中有法隔,乃至杀盗微涉迟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舍者三兰。」
次解中。初通标不定。「若」下,别释。初释或无。「一世」,谓同时无闲,对下「异世」可解。「或藉」下,释或有。「诸谏」羯磨,「杀盗迟疑」,皆谓心事相闲,不一时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业,其必有因。业成当果,则篇聚所摄,如何此因乃名违理?若以违理恶因,而成违制罪者,则违制罪时,更无违理恶业。然违理违制,各有二业。故知其因,双分两缘,其义极矣。是以《十诵》、《多论》步步偷兰,文诚验也。」
第三,立义中,初科。初难破。彼谓因中违理,果方违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难。因既违理不违制,果应违制不违理。「然」下,立义。初明理制相兼。以违制其必违理,故云「各二业」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违理,今须违制,故云「双分」等。「是」下,引证。
【疏】「据如此理,亦无同异两世。念念趣境,皆有违教之心。是以《律》云『发心作,心念作』,即其证也。」
次科中,初点破。上句承前义,下句显古非。「两世」,即上一世异世。「念念」下,立义。初正立。「是以」下,引证。《律》中「发心、心念」犯吉,明知违制。
【疏】问:「此之进趣,与近方便,复何殊邪?」
答:「言『进趣』者,心事不绝为名;言『近方便』者,从因至果,时分延促为义。何以分之?如前《了论》立三方便,此义合之,总名为『近』。」
初问,可解。答中。初示名义不同。远者名「延」,近则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两别。但近方便,定约三时;进趣,念念随结。如起淫心,即远方便;后心思度,未动身口,念念吉罗,则是进趣。才动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兰,则是进趣。身分才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并是进趣。欲令易晓,不觉词繁。
【疏】问:「延促虽异,趣果不殊,即是进趣,何必有别?」
答:「息不息别。」
次难。以望趣果,则三方便俱名「进趣」,义无别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进趣。
【疏】问:「不息名为进趣,有息必在阙缘,何须繁纸,横立斯位?」
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暂息。不妨意远,非是阙缘。」
第三难。以息不息各有所归,则「近方便」义成无用,故云「何须」等。答中,先约二喻,显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难。谓近方便虽复暂息,而远期根本;阙缘不尔,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阙缘方便。义分二门:初、列名显相;二、校量同异。
【疏】初列名者。
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业未成前,诸缘差脱,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阙缘,列名中,初科。前示名,「业」下释义。言「诸缘」者,总下通别二种。
【疏】有人制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兰」。今解亦得,何须较执,即《律》文云「方便求盗不得,偷兰」,斯则明证。
斥古中。初引古。彼谓「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岂名方便?止可名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较」音觉,定也。然既各有诚据,义无不可,岂得专执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随相众多,且以事约,分为七种,所谓阙缘,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缘,且举初后,略中间五种,如下牒释。
【疏】言显相者。
【疏】初、明阙缘,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阙缘。七方便者,阙不至果,并为缘来,岂非通也?
显相中。阙缘三种,「通」即总该篇聚。
【疏】二、别名阙缘。如诸戒下,各有阙缘,不可以盗而开杀戒,各不相通,故名别也。
「别」谓随相不同。
上二泛论,总收一切;第二两「亦」,正示初缘。
【疏】三者,亦通亦别。何者是邪?
凡是犯戒,体是比丘。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或未制广教,或病、狂、痴。
但有三缘,不名犯戒,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阙比丘缘」。
望下六别,对戒并通,故兼二号。
三中。初标征,「凡」下,示相。初标缘,「若」下,次明阙相。「罪未果」者,方便义也。列相有三:初列四舍,体坏无法;次「未制广」,最初不犯;后「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则体相俱坏,次则体相俱如但无制法,后谓体具相乖。
问:「未制广教,那名阙比丘耶?」
答:「虽曾纳体,未辨法相,无教可犯,还同阙人。今已制广,则无此绿。所以《钞》中止存前后二种,仍加十三难受戒不得等。」
「但」下,总结。初结阙缘,「望」下,次结两亦。
问:「已下六缘可例此不?」
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别,对戒并通。但『境强』一种,不必尽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强者。
如欲行杀,前境及强,倒欲害我,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强非偷兰,偷兰由强而生。余之上下,类此可释。
次缘分二。初叙缘。「然」下,定罪。强非罪缘,故曰「非兰」。因强壅住,故云「由生」也。「余」下,指例,如云「阙缘非偷兰,偷兰由阙缘而生」等。
问:「境差中亦有境强,与此何别?」
答:「此本境强,下异境强,故不同也。」
【疏】三者,缘差方便。
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虑他所获;三、杀具有阙;四、如不见前境等。「总」下,结名。以名通七缘,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
随戒并有。且据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标中。初示缘通,「且」下,次标所出。「人」是同类,「非」、「畜」是异趣,「杌木」即无情。
【疏】如欲杀人,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异境来,张人不死,杀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异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举张王两姓,以分本异二境。「缘」下,结犯。初结异境,「由」下,结本境。罪是偷兰,号「阙缘方便」也。
【疏】问:「本杀王时,但作张解,无杀王心,何因得重?」
答:「张王非罪缘,人是杀境,虽无王心,然有人想,杀缘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杀女,佛言:波罗夷罪』,可以类之。」
初问。以心境既差,理非结重。答中,初正答。望张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张、王是别,人趣是通,今就通结,故成「杀重」。「是故」下,例证。
【疏】问:「杀王重罪,乃取张因而成极果,为望张边,别有方便?」
次问。意谓果成因没,应无方便。古有异解,故问以决之。
【疏】解云:「张王姓别,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轻因相等。故揽张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过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为二。初立理。谓本异并人,因果无别,故揽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盗戒有四句:「一、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波罗夷;二、若方便求过五钱,得五钱,波罗夷;三、方便求过五钱,得减五钱,偷兰遮;四、方便求过五钱,不得,偷兰遮。」今引第二过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两别,相揽而成,可为今例。
【疏】问:「既揽张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揽因成果,果成因灭,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异,不揽相成。与王未交,属前张因。对王已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正果。本境张因,壅住方便,号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义中。初通示因果各异。「与」下,释成。初明王果,「本」下,释张因。言「王境差」者,以张是本境,不得名「差」,故从异境,以彰「差」义。
【疏】问:「不揽张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揽『过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损一主,元来有心,故得相成。张王既别,何得例也?」
释妨中。以向古师执此为例,须为通之,令无后惑。答中。显示境有一异,不例可知。
【疏】昔来诸师,于人异境,更立诸相。通列六缘,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无其致。此通戒本,无宜复广,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广中。初叙古所立。「诸相」,即下六缘及余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更加第六疑想。以杀但五缘,故言「中加」也。复于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无境强义,但有三句,总十八句。文中,但云「人异境」,至于作句,则通四境,今备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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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即制罪,「理」谓业道,方便、究竟皆兼两业。「境」即四异,「心」谓想疑。已上并指诸师所立之义。「此」下,显今略意。
【疏】余有非人、畜、杌来作异境,通望本境不死,偷兰;若望异境无心,无罪。
余异境中,初文。可知。
【疏】问:「王人异境,亦是无心,何为结重?」
答:「人想而杀,境心相应,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无罪也。」
释疑中。初蹑前人异境,相并为难。释中,以余三境,趣类全乖,不可相例。
【疏】问:「若无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兰遮』者?」
次难中,初引《律》者,即「杀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来,人想不舍,杀张心成,而境乖异,望张方便。望非人边,本无罪也。具足五缘杀非人者,但偷兰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义不然也。」
他师释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释所以。彼谓《律》结兰罪,还从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杀非人罪,质成上义。「五缘」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为境差,望非人为想差,故是杀非人「因」也。谓果罪但兰,岂得因罪即结方便兰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罗,故「方便」字合作「偷兰」。(或改「已是」作「不为」者,非。)此明《律》结兰罪,不望非人,斥他异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异境,想疑心中,想则决彻,人差结重,余则无心,但属本境。疑则不尔,缘两境生,故就两境双结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谓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决彻,本异二境,并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兰;人异境是夷,余三异境,并疑心兰。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纵使四异来差本境,若强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生罪,如何来差,俱犯偷兰?岂不望人从本境结?
次科。还即古义,对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义。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征释。且举畜、杌难破前义。据此破词,则知前解异境皆兰。
【疏】问:「异境有强,方便属何?」
答:「强想犹怀本境,故知此强,不望异结。如是类例,若疑若想,皆从本境。」
三、问中。据上已明强从本境,更欲别示,故问所属。答中。「强」是异境,「想」缘本境,故云「强想」。「如」下,例通。据此立义,不问疑想,异境之上,永无罪也。(前门境强,乃约本境,此明异强,须知两别。)
【疏】问:「异境若强,差我不杀,『强』是本境,『异』非罪者。异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属谁?若见异已去,别有方便,此则本境方便自立。若见异已去,无别方便,害异果罪,因还本境,若此立义,则无境差。」
次、今释中,初文分三。初牒前义。「异」下,反以境弱为问。「若见」下,双难。初约有方便难,则本异两境,皆有罪故。次以无方便难,则异境果成,本境因没,故云「无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齐是偷兰。异境来差,人境缘人,有强有疑,莫不杀心,皆结兰罪。若至非、畜,例有强、疑。以怀人想,强从本境,非、畜异境,一向无罪。若兼疑心,从两境生,本境疑兰,非、畜疑吉。若至杌木,并结本境,以杌异境,非生罪缘。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结,「异」下明异境别结。又复为二,初明人异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标强疑,「以」下别释。初释境强,「若兼」下,释疑心。「非、畜」二异,正犯兰提,疑故并吉。「杌」非罪缘,故无所犯。
初师局就本境,异则不结。次师疑心两缘,异境皆兰,不简轻重。观今所判,文理精详,比前可鉴。
【疏】第五,想差方便,义张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杀、诳张人,张去王来,缘王张解,若诳若杀,是境俱差,齐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强、缘差之类。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诸戒并是。
五、想差中。此门八位,前四互历,后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门唯收四句。二、四属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从,故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是境差,心复转想,谓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心作李想,还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误。七中,出血一罪,永无根本,境强、缘差,事不究竟,心境无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从轻向重,如杀盗畜生,转想向人者是。或从重至轻,即反上句是。或互转者,如彼婬、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无非究竟。
料简中三。初杀畜盗畜,方便但吉;转作人想,杀盗皆兰。二杀人盗人,转为非畜,后心并吉,故云「反上」。三互转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或前正后非,无非果本。私释:更立互转俱轻,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对义张八位方尽。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单疑也,今此双举,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语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问:「与前境差中疑心何别?」
答:「前对异境,此就本境。」
余三俱约妄语配对。后四俱句。前二还约妄戒,但具两疑,与前为异。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业。后二亦是相从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邻」,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胜缘,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类,善心宁发?「居方便」者,前心偷兰。
【疏】问:「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实如来问。向若不生,恶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恶想,即所息处,号为『方便』。又如《律》文『舍者,偷兰』,舍时非罪,由能舍故,前恶不至后果,故号前因为『方便』也。」
释难中。此即善生恶息,于义易知,欲生下答,故此为问。答文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舍则同善生,所舍可类恶息。
【疏】第二大门,校量同异者。
二、校量者。即总料简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对置杀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设置悬拟,既非自身,故阙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标示,「身自」下,别释。初明自造故多,「设」下,次释置具则少。以想差、疑心,必约到境,悬拟相成,不可论故。
【疏】克心辨差,其境则宽。以元在张,王、非、畜、杌后来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则狭。以通三趣,有境齐害,唯有杌境,用分轻相。乃至想、疑,克漫可解。
次科。言「宽狭」者,谓异境多少也。初明克心宽。「王、非、畜、杌」,即四异境。次明漫心狭。「杌境轻」者,非情无过,止有方便。上据大漫。若约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克为狭,对大犹宽。「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并通。克漫二心,宽狭义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别。
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阙比丘缘、想、疑、心息,据自心辨。或阙恶心,如好心息;或阙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种属境,四种属心。「阙比丘缘」,或约四舍,或是狂痴,故属心也。「或」下,别示息心,则兼二义。
问:「狂心息者,与比丘缘何异?」
答:「此据止息,初缘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别。
问:「此七方便依何而述?」
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则是境差,如前所指。余四方便,义通克漫,境想无文。是故《律》云『不成,偷兰』,则摄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显示七缘,皆有诚据。「宗」,即文之所出,「致」,谓立之所以。问意可见。答中,初指三种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兰;三、人作非人想,兰(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兰;五、非人非人疑,兰(此二名境差,文略后句)。「余」下,次明四种义立。「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缘,皆可具之,故云「义通」,则明境想有义无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摄。由此四缘,皆不至果,故可通准「不成」之文。私谓「阙比丘缘」,准诸戒末并云「颠狂、心乱,痛恼所缠」,即其文矣。
【疏】大门第四,明持犯义。
略分四门:初、知名字;二、明体状;三、释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钞》具七门,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体,体成有处,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显。余如对篇,逐位别配。
【疏】就初门中,言「名字」者,持有两种,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无别所以,不必强分。然须先了二名,并依受体而立。由本受时,不出二心,一者断恶,二者修善。所发业性,即本愿体。随中守护,对分两持,违反本受,即戒两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为「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对不作恶法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释五节。初释止义。言「方便」者,或但摄心离过,或复修诸对治。「止而」下,明持义。「持由」下,总合。「如」下,举事以显。「此」下,指归行宗。所以尔者,欲使四行无滥故。
【疏】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当勤䇿三业,修习戒行。有善斯护,名之为「持」。持由作成,故号「作持」。如衣食四缘,威仪杂行,作意防拟,方成戒净。此对修习善法为宗。
作持中,蹑前生起。「必」下,释义,亦五。初释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药三,皆通受净,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粪衣、乞食、树下、腐药,《羯磨疏》中科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缘」。「杂行」,总收众共,皆作持摄。「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后不同者。《论》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恶止善行,义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征意者。以修舍义顺,今相反故;又止作体同,今分异故。《论》下,次引释。《论》即《百论》,文有二段。初释不同。彼明佛说法有二种:一止相,二行相。谓息一切恶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难曰:「已说善行,不应复说恶止,以恶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违故。」今变其语,取其义耳。「又」下,次释前后。彼云:「外人又难曰:『善行应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内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后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众,内具三毒,我倒自缠,不思对治,鼓动三业,违教造境,名之为「作」。作与持违,污本所受,名之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对造作恶法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释义有四。初释作。初句标能犯之人,次二句叙起业之本。「不」下,正明造业,释成「作」义。「作与」下,次释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显宗。两犯并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恶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痴心怠惰,不奉教法,行违本受,厌而不学,故名为「止」。止而有违,反彼愿本,故名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对不修善法为宗。
止犯中五。初蹑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恶,则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对「痴心」。
【疏】二、明体状者。
【疏】如昔解云:「离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身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修三善,对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观行,名止犯体。」
二、明体状,「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恶。「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业;「赞」下,是口业;「意」下即意业。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观。初句即指五停心、总别相念等。「离染行」者,即十二头陀。「四弘」,即四无量心,文举「慈悲」,而略「喜舍」,如后对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师大要,不明化制两教业行不同。故下并约制教难破。
【疏】有人问曰:「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应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业,各于施、戒,互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标「有人」者,即是首师。初难中四。初牒彼计。「出」下,责其无据。「如」下,引文显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举事证非。迦叶佛时,曾为兄弟,兄但持戒,弟专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释迦时,感报乃异。今谓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难中。即《善见》云:「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制心犯,无有得脱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但是于戒阙庄严耳』。」
三难中。由律悔法,必据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岂得有忏?「故」下,引《论》,可见。
【疏】故知上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然,名「有惭者」。
结显中。「律、论」即如上引。「若论」下,遮疑。非谓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体耳。须知善行约教二别。如上所列,但属化教,道俗通修。如后制听所摄事法,局于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违理」,则明非违制也。「若不」下,显示须修,可解。
问:「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过失?」
答:「前举十恶,还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别所论。」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体,能所分别。
正立中,标。云「依教」者,「能所」二体,皆出本律。以《四分》结犯,并问何心。「律序」又云「当审观意」,虽兼身口,由是无记,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约成业,故专取心为能持体。
问:「受中作戒,色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但云思心。受随应等,那不同者?」
答:「受取缘成,必须兼色。随取成业,但约心论。学者深思,方见远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为体。身口是具,不名为业。若不思虑,不成持犯。
能持体中,初科。虽通指心,正取思业。
【疏】故《成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恶具,非善恶业体。」
次科。《成论》由是当宗,故可为证。「皆是心」者,此指意识,犹通四阴。若据成业,须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从心起,身口二业,复由思成。今从业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证,故知意思为能持犯体。
三中,正显体状。体用齐举,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种持,就制听两教,交络互明。
所持中。标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须云「犯」。或是语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约制听二门,止作互历,故言「交络」。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据律藏,文虽浩愽,不出制听。特异古师滥通余行。故须先示二教大纲。
【疏】言「制教」者,禁诸出家,有恶皆断,名「制止」也。有善斯习,名「制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违此二,双结两罪。并由制成,故号「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陈别相,退举总意,故云「大略」。「若」下,明两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违教,一一结罪。
【疏】言「听教」者,作与不作,一切无罪。
听教中。如造房、畜长,必不俯从,乃成上行。依开而作,自摄下根。今望「作」、「不作」边,故言「无罪」。然至作时,还须依教,房舍尺量,长衣日限,违则有罪。
【疏】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者听。」文成证也。
引证中。「行」字平呼,谓造作也。
【疏】所以须二者。唯制不开,中下绝分,进道无由。唯开不制,则令上行慢求,息于自励。故立此二,摄机斯尽。
出意中。初句总征。「唯」下,别释。初明须听。「唯开」下,次明须制。上行忻制,乃能勇进,唯开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结。立斯二教,摄彼三根,故云「斯尽」。然上根禀制,未必从听。中下二根,制听齐奉。
上来诸文,且陈两教大体,未显持犯体状。有人即以二教为体。又复有立万境为体。并由错认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钞》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进修方知,事但离过自摄,故所以异。」
正明体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无法,与今少异。余则大同。「所以」下,自释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进修;止持离过,非进修故。又事通善恶,故该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但对事明,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通持犯。下以位分,体状无别。」
今义中。初牒彼解;「如五」下,举法比难;「如昔」下,斥非立义。此谓事法既有止作,则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后四门并举事法,对可学、不可学以明体状。方显止门与作齐等,故云「无别」。则异古师单复偏对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门中,有二种位。
止持。制门中。云「二种」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学。
问:「今论所持体状,何者是耶?」
答:「如后所明善恶事法,即其体也。」
问:「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
答:「此有二意:一、为简化教,不使相滥故;二、由此二教各摄事法,体状各异,持犯不乱故。前标云『摄法分齐』,意可见也。」
问:「所以事法复论止作者?」
答:「由善恶不同,四行所摄,体相别故。」
问:「何故须分可不可学?」
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学。由心迷悟,犯不犯别,所以分之。」
问:「旧记何以立二教为体?」
答:「彼将前文,即为出体。正明体处,谓论四行。所以攻异,浪争不息。」
问:「立境为体,复有何过?」
答:「境是戒缘,体无持犯。坛场受戒,岂唯受境?随中持戒,岂但持境?应知于本受体,有护有毁,遂与教相,有顺有违,故有持犯耳。」
问:「如《母论》云『犯必托境』,又《事钞》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则违彼文。」
答:「但由持犯,必对境缘。如犯淫戒,须托三境。如持杀戒,亦对三趣。至论持犯,自指淫杀。《论》云『托境』,岂不思之?又境是局狭,收缘不尽。如诸戒列缘,境唯一种;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复于一男境,自发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别戒。」
大抵诸家所立,与今现文,略无关涉,不足为破。但恐新学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钞》。
【疏】一者,可学事制止。何者是邪?如婬通三境,盗分四主,既是恶事,不可妄行,故须止也。
可学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摄四,天、修、鬼、狱。故知此三,总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宝境。四犯各别,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学法制止。如五邪、七非,体乖圣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调达五法:一、乞食;二、粪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盐;五、不食鱼肉。五皆尽形,一制无开,故名「邪」也。「七非」者,谓所作羯磨违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别众;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别众;五、法相似别众;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广如《业疏》。此二恶法,不殊淫盗,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学事者,由心迷倒,随境不了,于杀盗境,疑虑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学」。
不可学中。约迷忘者,谓临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预学令知,故言「不可」(旧谓「心迷,学不得」者,非也)。
【疏】二者,不可学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滥,忘思不了,虽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学所知,名「不可学」。
法中。云「四依」者,以调达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滥,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单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对首、众法。
【疏】问:「如此生迷,与愚教者,复有何异?」
答:「愚教之徒,生来不学,故随所坏,并结无知。今此不尔,素并明练,忽然迷忘,非学所知,故于教相,无罪可结。」
问答分示愚迷两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对制门可学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钵体量也。言「可学法」者,制必须作,如三羯磨等。
制作门中。今明止持,不宜论作。为欲显示双持犯义,如后问答。「衣」以布绢为体,长五广三等为量;「钵」以泥铁为体,三斗斗半为量。「三羯磨」中,说、恣二法,必须常行,余对别缘,有必依作。
【疏】问:「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岂非合乱?」
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顺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钵,法须具有,故制畜之,岂非作也?望无犯故,名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问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归后作持。方显止持离过,作持进修,于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离过,收归止中,则非乱矣。
【疏】问:「与后作持,复何别邪?」
答:「义同意别。具二持犯,其致在兹。」
问后答中。「义同」者,无别事故。「意别」者,止中说作,但取无犯,还成于止;后作持门,正约造作。「具二」下,发起后文。
【疏】因此便明「双持」、「只犯」义,略分二意。初约心用,后约教行。
次双持犯,标中。语略,合云「双持双犯」、「单持只犯」。
【疏】若据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诸戒,并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婬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现前,无思染秽,纵有境逼,三时不乐,名为作持。违作止犯,违止作犯。
心用中。通「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护心,望离恶边,即成止持;望起护边,复是作持。两犯亦尔,违教作恶,必无对治。文约淫戒,示相可解。此谓二持两犯,各自相通。非谓持中有犯,以善恶行别,违顺心乖故也。
【疏】若据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无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侮,名为「止持」;如教䇿修,顺行不犯,名为「作持」。违此二持,便成两犯。可同杀、盗,有教开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门须约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残二戒(二房有处分故),「三十」中九戒(「长衣」、「月望」、「长钵」、「长药」、「急施」,此五佛令净施故。二离、「减六年」,此三有羯磨开。「畜宝」说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说麤罪」、「輙教尼」,有羯磨开。「背请」、「别众」,切德衣开。「食前后」,并「非时入聚」,有嘱法。「足食」、「劝足」,余食法开。「残宿」、「不受」、「七日」、「尽形」,开口法故。「净施」问主,僧事「与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兰若受食」,令语使知),众学中一戒(「杖囊」,有法开)。此约《戒本》具双持者,余皆单持。
是则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余羯磨衣钵等事,则见广律。文举「三衣」,其相甚显。「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对单持辨异。以杀盗等无教开作,则无双义。
【疏】问:「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婬怨逼,禁心境合,岂非顺教,应具二持?」
答:「此以难缘,禁心名止,非谓恒尔。若无怨逼,对境有犯,况复合邪?」
若作此释,莫问事法,无圣教听,并是单持。广更如后。
引难中。初篇四戒,淫开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开作,合成双持。答中,怨逼作想,岂与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总判。「广」下,指后诸篇。
【疏】二、明止持对听门中事法者,亦有可学及不可学。
【疏】言「可学事法」者,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指授白二、加说净法是也。于此事法,亦听作听止。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
听门,释可学中。初标示。「谓」下,出体。「于」下,明止作。听中有违,还复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学事法」者,谓房财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不违教,名为「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
【疏】次对作持。亦就制听,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标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将作持,对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
释中,依古者。昔谓作持无不可学。今且一向依彼出体。下文难破,方显今疏还通二位。
【疏】言「可学」者,并制修学。「事」谓衣钵行护也,「法」谓一切教行也。竝托事法,进用修成,而无违犯,名为「作持」。不敢违越,又是「止持」。
制门,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对简止持,是离过故。「事」下,出所持体。「并」下,显示双持。
【疏】问:「此止持与前制门中止持,复有何异?」
答:「前对恶法无由可作,名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违越,名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问答,为简两门止别。
「若尔,前制作中止,与今何异?」
答:「与彼同也。今所简者,指制止中止耳。」
「若尔,今此明止,为属于何?」
答:「还属前门。」
由此而知止分二种:一、断恶门止,正摄止持;二、修善门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门。又复止恶局前,作善定后。作中之止,则通两门。在止则离过不殊,在作则同由善事。约此以分,止作无滥。
【疏】就听门中,亦对法事。「事」谓长财房舍,「法」谓处分说净。亦有听作听止,如前所言。
次、听门止作。
「还指止持,事法无别,何以分之?」
答:「听门事法,二俱是善,本属作门。但兼『止』义,故在前出。但前取听止,此明听作,故不同也。」
「若尔,所以前后俱明止作者?」
答:「为显双持义故。及论止作,各摄所归,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云「作持门中事法,唯可学,无不可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对止显意。彼谓「学」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为之,故有「不可学」。
【疏】今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四果,犹有事迷,何况下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摄。何以明之?如《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亦开想疑。既不结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师约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则该四行。「四果事迷」者,见思已破,理解虽穷,于事未达,故有忘认瓶、衣之类。「故」下,决通诸门。「何」下,引文以证。二戒想疑,文见《戒本》。
【疏】问:「若不结犯,何以《律》文结偷兰邪?」
答:「忘非偷兰,此结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过量不处分房,后心转想,谓是应量处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后果,故结偷兰。可不解也?」
释疑中。此引房戒境想为难。彼结兰罪,今云「无犯」,则相违故。答约方便,文义易知。
【疏】若依此明,与昔持犯,通塞全异。诸有读者,任情两取。
显异中。「通塞」者,彼不可学,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诸」下,劝令从长。非谓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两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语,激励后学。
下明两犯对翻二持者。但望心违,无别体状。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体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对」,世人不知事法是体,读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极详,但未思审。或复情执,何足为论。
【疏】三、明作犯。其状如何?此犯所立,翻对「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违,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对「作持」。所对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学及不可学,类止持中。彼此交映,则衢术历然。为繁纸墨,故不疏出。
双结中。由不别陈,故须略点。制听止作,可不可学,一同二持,但「犯」为别。
【疏】三、明持犯成就处所。心、行、对业,三门分别。
三、成就门,标中。前虽明体,未识四行成在何时。故以三门辨明分齐。初、约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将止持对心以明。
若无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谓识、想、受,此之三心,非业非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故分四阴,以为二分。岂非本有戒体,外无染污,光洁纯净,名之为「持」。三心非记,受体是记,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标举。「若」下,正释为三。初通示。据此非持,取本受体,说名为持,故云「有义」。古人目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运成故。「谓」下,别简四心,分二所以。统论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种,并局行心故也。「岂」下,结显。「三心」下,释疑。
问:「三心何分?」
答:「了别所缘境名『识』(即通指六识),取所领之相名『想』(谓取所领六尘之相,则为六想),领纳所缘名『受』(谓六触因缘生六受,一一各有苦、乐、不苦不乐,三受之异,皆从违、顺、非违非顺而生)。造作之心,能趣于果,名为『行』(谓六受之后,各起善、不善、不动业等,亦名六思,思即是业)。若大乘经,则受、想、行、识,列次不同(由受生想,从想起行,由行成识)。今依小论,则识、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别之心名『识』,次起想像名『想』,复次领纳名『受』,后起业思造作名『行』。」
问:「破毁之人,有此持否?」
答:「据《篇聚》中,犯一重戒,余戒常净俨然。是则持毁皆有持义。今文且从持说,故云『无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为持。善性便有,恶无记无。如欲离过,作意遮约,或对境防,或起心护,岂彼无记而得成持?若据作持,例同后止。既就境论,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虑,不成事业,故云「必入」等。「前」下,拣三心。「善」下,拣二性。「如」下,举事显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后止」者,简前三心止故。
【疏】若据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为行;今言犯者,三毒为行),前三亦无(识想受等,通善恶行)。局不善性,善无记无。
二犯中。亦约四心三性,以定行体。寻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恶,故须简异。
【疏】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持别犯,则可知矣。
前后心者。即《钞》中「自作教人」、「自业相成」二种义门。广文如彼,今略举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杀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处分,是止犯。后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后作止犯,例上可知。虽心境不同,善恶闲杂,不妨前后行业自异,故云「别持犯」也。「自业相成」,亦类同上说,但望自作为异。
【疏】三、就业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离语四过,名「口止持」;知净语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双标,「离」下列释。前释二持。「身」下,明两犯。言「反上」者:行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名口止犯。
【疏】单意业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单意者,不名犯」也。
单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业。未及身口,麤细心念,通名「单意」。初科,据文立义。然单意语通,此据瞥尔,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尔,何故《律》云『发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难通中。以二文相违,故须简辨。
问:「发心、心念,为同为异?」
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头,如『恶觉』、『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为犯。」
答中,初释。通约远方便论。「将由身口」,故非单意。「未动身相」,即是发心。
【疏】有人言:「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
次释中。初约大乘,释前不犯。「独头」,即「瞥尔」异名。「重」下,次据本宗,决后犯文。谓后念还追前事,故云「重缘」。「向」即前也。
问:「意已成犯,何以前约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远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疏】任情两取。后为正义。
结中。上句是纵,下句是夺。
问:「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实两宗制限深浅故也。小乘实宗,定不制意,动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约重缘,简非瞥尔。是则三宗历然,大小无滥。学者至此,宜须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余有通塞诸门,增微杂相。量时须者,可寻《事钞》中卷《持犯》。两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结前,「余」下总指。《事钞》七门:三门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诸门」(一心门、将心望境门、自作教人门、自业相成门);第五「渐顿」,文中不指;第六「优劣」,即是「增微」;七「杂料简」,即今「杂相」。「量」下,嘱后讲习辈也。
【疏】大门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门中。唯明不学无知,止犯罪相,有无轻重。随一事法,皆须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为奉行,若但读诵,非本意也。
然受戒后,勤学教行,于诸事法,明若指掌,忽于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学迷也。
若由来不学,不思过犯,随所造作,不问事法,但作有违,皆犯根本。缘而不了,结无知。若于二持,虽不违负,望非明决,不名为福。若缘不解,但是无知。是以佛言「随作犯根本,更增无知罪」。
叙结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叙结之所以。初明学人开迷。文中明学,须具二义。言「学教」者,谓精穷三藏。「学行」者,谓专修对治。若此为学,方开迷忘,自余泛尔,皆不学收。举世相传,才过学肆,便称「学人」,自谓无罪。观其所业,曾未勤劳;求其所行,略无奉慎。岂能全免不学无知!请详此文,足为龟镜。「律制」者,即诸戒后境想中开。「若由」下,次明不学须结。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学,由不晓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证。即「不摄耳听戒」文。
【疏】今略标举,须配位法。此立两个九句,交络有无,为持犯方轨。
总标中。初句指前,「须」下生后。言「交络」者,即于事犯,各有识、疑、不识三心,互织作句,如图所显。言「方轨」者,若解二九,随一事法,无不该通,故《事钞》云「类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无轻重分齐。于可学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学,标中。「有无」等者,「有」即疑及不识,「无」即是识,「轻」谓不学及疑,「重」即不识。立句之意,如作犯门,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识事识犯。「事」谓杀、盗、三衣一钵,「犯」谓夷、兰、提、吉。若能于此事法明了,无疑奉行,可谓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杀」、「盗」制止事,「衣」、「钵」制作事。犯中,夷、兰对杀盗,提罪对衣钵,吉罗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图相,则依文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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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
初、识事疑犯;二、识事不识犯;三、识犯疑事;四、识犯不识事。
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识。
【疏】言「不识」者,犯谓不犯,迷轻谓重。
「疑」中亦尔,疑有疑无,疑轻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识,不可以结不学无知。
显数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虽兼识,然于罪事,生疑不识。随有迷处,皆结两罪:一是不学,二是无知。四句单双,罪则有八。犹自名为「中品持律」,以句带识,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数。「单双」者,下半事犯是单,皆有二罪名双。「犹」下,结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随句有四,则十六罪。此则名为「下品持律」。然于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识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别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对简前三句,「不」下,正显后句(「津」,合作「律」,又复写倒。「甚」,合作「堪」)。
【疏】此中计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罗。无知故重,则不识是也。有疑不学,但是轻收。
总合中。初合数;「无」下,示罪体。无知通轻重,不学一向轻。
【疏】问:「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
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乖?」
门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条是犯,自摄后科。故云「举宗」等也。
【疏】次对不可学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识事识犯,二、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识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识事识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
次不可学,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结罪有无易见,故三三品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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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于犯带迷,有疑不识,各有不学、无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为止持。
合数中。初正合。此三三句,并第一句,于犯俱识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结宗。
【疏】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缘而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若有迷者,皆结其罪。
显意中。所以唯事开忘者,事是临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纵令先学后忘,还成懈惰,故不开也。
【疏】问:「于事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
答:「计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对法中说。此中交络,事法互有不学无知,故生此位。」
问答中。初难意者。以古师作持中,无不可学,故蹑事为难,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后,至作持门,还指同前。谓事既开迷,犯何结罪?「犯」既是法而不开者,则作持迷法亦应不开。答中,初承前难意。若迷法者,宜同事开,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后作持不可学九句。「此」下,显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该后法。
问:「此止持门不明法位者?」
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从法。至于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门,恶事恶法,各有可学及不可学,合四九句。余三同此,总有十六九句。不学止犯,立一八句。此约四行,通数如上。若就别论,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钞》云『类通法界』,义在于此。」
【疏】问:「如杀盗等,论罪有无,人非人想,主无主想,有何义故律判不定?」
答:「大有意也。或缘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结心罪。或缘非罪境,有主无想故。然彼迷心,并不结犯,皆约前心方便为言。」
第二难中。上云迷事圣不制犯,而律境想,结不结异,故引为问。答文,初句叹教通答。「或」下,别示有无。「然」下,结成开意。谓正迷时并无犯故,还归事开。
【疏】二、明作犯。
可学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学者,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重皆同,但犯根本以为别耳。
作犯中,初科。可学则有九根本罪。不可学中,三识并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无不有罪,但重轻为别,如杀盗等,可以思之。三不识句,除「淫」、「酒」犯根本,余戒转想并有方便,本迷一切无犯。
【疏】就此根本不识事中。始终无心,如悮杀人等,不结其罪。前则有心,中后无心,但转想疑,除婬、酒戒,余结方便。若不差者,还结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则无罪也。
料简中,初科为二。初标品位。三识三疑,俱有罪故,不须辨之。唯三不识,有无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简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转想。「除淫、酒」者,该上本迷(准下酒开方便)。「若不」下,于不可学,转为可学。「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问:「有何等义,分二九句?」
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问答。云「相易」者,谓阶品差降,则结罪有无多少可见,如次所显。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结不学无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无果可趣。有识无疑,则非罪摄。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识等三心历于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络」。「九句」下,明根本罪。「缘」下,示枝条罪。古师谓是方便,故特点之。
【疏】论后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识事,境非可学。不妨于犯,是可学故。致列其相,事总而罪别也。
次明后九,初中。略举「不识」,必该疑心。是则三识非不可学,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识事」,故云「事总」(中品疑事,下品不识事,皆然)。下半犯中,识、疑、不识,三心不同,故云「罪别」。
【疏】问:「若据此论,识、疑二事,分句为六,可是犯摄。不识等三,便是无犯。云何说言『作犯九句』?」
答:「若就本迷,实唯六句。然缘犯法,有疑不识,即是其犯。故说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问中,以作犯门,必须有罪,下三非犯,故设此问。答中,初纵来问。「然」下,夺归须立。
【疏】「若尔,缘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说为作犯位也?」
答:「从根本边,说名『作犯』。」
次难中。以止、作犯别,不合同位故。答中,「从根本」者,三不识句,虽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归宗。
【疏】「若尔,不识事识犯,全是无罪,止应有八,何得有九?」
答:「如上已明相从句法。」
后难中。以此初句,本枝俱无,义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须如此?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生可学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学事法,生不可学迷。则有八句,除不识事不识法也。以心迷故,学不可得。如有主无想,过量不过量,处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终迷,除第七句。若转想迷,还有九句。后心无罪,结前心因也。」
次总分中。初三句标示。但随具阙,不必定九,故责云「何须」等。「若」下,示可学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学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标简云「八」者,写误,准《钞》,并作「六」字。事法二位,皆无下品,故云「除不识」等。「以心」下,释除所以。「如」下,引事以显。上举盗房,释开事也,下举处分羯磨,释开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余二句枝绦带罪,故得存之。后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对于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学法中。此但顺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识相守持。今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为二,初指同。「此」下,简异。
【疏】上品一句,识法识犯。造房白二,是识法也;不乞犯残,是识犯也。
【疏】中品四句:识法疑犯,识法不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识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识犯,不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图样。中品三四二句,与前小异,合云:识犯疑法,识犯不识法。
【疏】结罪分齐,大分二位。顺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学,则犯堕吉,如上例显。
三中,初标分。「顺」下,别显,初明持义。「愚」下,示犯相。还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学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三品。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处分想疑,皆非残故。
不可学中三。初标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问答指后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对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无不可学。」今言迷倒,随位皆有。如不说净,见罪不露,即是可学;若迷若忘,即不可学。如是例知,通诸戒相。
引古中。初科为二:初,牒古;二,立今。说净覆藏,二俱开忘,故引为据。「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诸戒」,举其大槩。须论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类通法界」,即其义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对教不学,则唯八句,除法事俱识也。对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须分三种:一、不学止犯,即不学无知也;二、事法止犯,即于制听善事善法,故违不作也。如文两别。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种并识,非无知故。
问:「与下同异?」
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则不尔,故但有八。」
问:「二持门中,亦无根本,何不除去二识句邪?」
答:「彼是持门,无罪可立;此是犯门,无罪何用。」
问:「二犯门中,如何列句?」
答:「应翻二持,下品为上;以犯门解义,罪多为胜。《钞》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二